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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所工作總結【5篇】

                  時間:2018-01-15 半年報告 點擊:

                  工作總結(Job Summary/Work Summary),以年終總結、半年總結和季度總結最為常見和多用。就其內容而言,工作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檢查、總評價、總分析、總研究,并分析成績的不足,從而得出引以為戒的經驗,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拘留所工作總結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拘留所工作總結5篇

                  【篇1】拘留所工作總結

                  拘留所民警事跡材料

                  篇一:看守所民警事跡材料

                  看守所民警事跡材料

                  看守所民警事跡材料

                  流著名物理學家阿基米德曾經說過“給我一個支點,我就能夠撬起地球”。人生只要找準支點,就可以成就一番事業。

                  xxxx,男,xxxx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文化,二級警督警銜,xxxx年7月進入xxxx市看守所任監管民警,至今已堅守監所三十余載,管教兩千余人,完成特看任務5起,獲取破案線索4起,協破案件2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他默默無聞地為犯罪的迷路人指明前程,給判死刑的辭路人最后溫情,幫懦弱者討回公道,勸在押者立功減刑,記住“三不”(不受一支煙,不收一分錢,不帶一句口信)多奉獻,用他對黨的忠誠和對事業的執著追求履行了黨的宗旨,書寫了一個公安民警敬業奉獻的感人故事。

                  為迷路人指明前程

                  xxxx年胡某因詐騙罪入監時垂頭喪氣,身無分文,沒有換洗的衣服。看守所同當地派出所多次通知家屬,家屬不理不問。xxxx負責看守他,關心地問他情況。但他總是不肯吐露實情,只是說:“我被鬼迷了心竅。說出來丟人。”一把鑰匙開一把鎖,xxxx從親情上來感化他,便從家里拿來換洗的衣服等物給胡某使用。

                  經過多次談心,胡某終于亮丑:一年前,他打聽到在賭博場上放債利息高,就將自己的房產抵押貸款去放債,賭博者將他的錢輸掉后跑了。銀行催款時他怕老婆責罵,便編造謊言向親戚朋友借債,拆東墻補西墻,鬧得三親六眷不得安寧,債主們以詐騙罪報案,家里人也不認他。

                  xxxx聽了,一面將相關信息轉告辦案單位,一面嚴肅批評胡某,教育他今后要走正道,歪門邪道搞不得。辦案單位給胡某的親友講法治,做工作,家屬和親友們轉變思想認識,積極幫胡某還清了債務,債主撤訴。胡某經教育處理后被釋放,從此踏踏實實行事,回家后承包了漁池,農閑時打工,成為勤扒苦做的農民。至今,他仍同辦案人員保持聯系,對xxxx十分感激。

                  給辭路人最后溫情

                  死刑犯即將辭別人生路,看守死刑犯的工作十分辛苦,責任重大,時時刻刻要小心謹慎。30年來,xxxx先后成功地看守5名死刑犯,度過十多年的艱難之夜。死刑犯中有認罪伏法的,在等待處決的日子里神情慘淡,xxxx盡最大限度地給他們以最后的溫情。

                  【篇2】拘留所工作總結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置和保障

                  第三章 收拘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生活衛生

                  第六章 通信、會見、詢問

                  第七章 請假出所

                  第八章 教育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拘留的順利執行,根據《拘留所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鐵路、交通、森林系統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主管本系統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 拘留所應當執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

                  被公安機關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人,以及被依法決定、判處驅逐出境或者被依法決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執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 設置和保障

                  第六條 拘留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按照政府機構序列設置。

                  拘留所的設置或者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鐵路、交通、森林系統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或者撤銷拘留所時,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建議同級人民政府設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轄區、縣、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轄區域內不具備執法條件的拘留所可以責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條 拘留所機構名稱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區、旗)拘留所。鐵路、交通、森林系統公安機關設置的拘留所名稱為XX鐵路(交通、森林)公安局(處)拘留所,公安邊防部門設置的拘留所名稱為XX公安邊防總隊(支隊)XX拘留所。

                  第八條 拘留所設所長1名,副所長2名以上,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政治委員或者教導員。

                  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相應的內設機構,配備相應數量的收拘、管教、監控、巡視、技術、財會等民警,建立崗位責任制度。

                  公安機關可以聘用文職人員等參與、協助拘留所的綜合文秘、教育培訓、心理矯治、醫療衛生、監控技防、警務保障等非執法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聘用一定數量的工勤人員從事拘留所勤雜工作。

                  第十條 拘留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建設方案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術防范、教育、培訓、文體活動、應急處置、心理矯治、生活衛生、醫療、消防等裝備和設施。

                  第十二條 拘留所的基礎建設經費、修繕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裝備經費、被拘留人給養經費等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每年對被拘留人伙食費、醫療費等給養經費標準進行核定。

                  第三章???? 收 拘

                  第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憑作出拘留、拘留審查、遣送出境、驅逐出境決定或者判決的機關(以下統稱拘留決定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拘留審查決定書、恢復執行拘留決定書、遣送出境決定書、驅逐出境決定書或者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收拘被拘留人。

                  異地收拘的,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異地辦案機關臨時寄押被拘留人的,應當經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相關寄押證明收拘。臨時寄押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

                  鐵路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鐵路公安機關所轄拘留所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就近交鐵路沿線地方公安機關所轄拘留所執行。

                  第十四條 收拘時,拘留所應當查驗送拘人員的工作證件和法律文書,核實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拘留所民警應當與被拘留人當面清點、核對后填寫被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

                  發現被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拘留所領導批準后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第十六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并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

                  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并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

                  第十七條 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出具可能錯誤拘留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條 收拘時或者收拘后,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愈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條 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拘留所應當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責令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被處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治療條件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執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條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出具收拘回執。

                  第二十二條 收拘被拘留人時,拘留所應當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二十三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填寫被拘留人登記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況、照片等信息,并錄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安裝并使用監控錄像等技術防范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實時全方位安全監控。監控錄像資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死亡、身體受到傷害,可能提起國家賠償要求的,拘留所應當將相關監控錄像資料予以刻錄留存。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出入所登記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員進入拘留區需經所領導批準,并由本所民警帶領。

                  第二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所領導帶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視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加強巡視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妥善處理并做好值班記錄,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八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員應當現場交清被拘留人數、拘室管理動態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并在值班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被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拘留審查、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應當與其他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第三十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拘留期間的具體情況,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 拘留所實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責任制。每個拘室除配備主管民警外,還應當配備協管民警,承擔對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應當熟知負責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健康狀況、簡要案情、思想動態和所內表現。

                  第三十二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并落實被拘留人管理規定和生活制度,規范被拘留人行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學習、文體等活動,并由民警組織實施,現場監管。

                  第三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現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被拘留人獎勵和懲罰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或者獎勵:

                  (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表現突出的;

                  (二)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

                  表揚和獎勵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并記錄在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三十五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拘留所應當根據不同情節依法分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一)起哄鬧事,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體罰、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自殘、吞食異物以及隱藏違禁品的;

                  (五)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六)襲擊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員的;

                  (七)違反拘留所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被拘留人的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并記錄在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三十六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對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療,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

                  (二)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寫使用警械審批表,由拘留所所長批準。使用警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安全危險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拘室安全檢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協管拘室的民警負責。安全大檢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領導組織拘留所民警實施。

                  第三十八條 拘留所應當定期對被拘留人思想動態進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隱患,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處置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遇有突發事件時,應當采取果斷措施,及時依法處置。

                  第四十條 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國家賠償,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記后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決定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拘留決定機關批準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應當制作暫緩執行決定書送達拘留所。

                  第四十一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對獲取的違法犯罪線索進行登記并制作違法犯罪線索轉遞函通知有關機關處理,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及時查證并反饋拘留所。

                  第四十二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并由專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入出所相關法律文書、被拘留人登記表、入所健康檢查表、獎懲情況記錄、財物保管記錄等應當保存的資料。

                  查閱被拘留人管理檔案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

                  第五章 生活衛生

                  第四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財物。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代購物品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

                  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第四十四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其民族飲食習慣。

                  第四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第四十六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診、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對需要出所治療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并派民警監管。

                  被拘留人毒癮發作或者出現精神障礙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及時予以治療,并視情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同時通知拘留決定機關和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四十七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死亡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死者近親屬。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鑒定及善后處理等事宜。

                  第六章 通信、會見、詢問

                  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 被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拘留審查、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與他人的通信、通話、會見,應當經拘留決定機關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2個小時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條 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記、收發。發現信件內有可能夾帶違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責令被拘留人當面打開信件予以安全檢查。

                  第五十一條 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后,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送回拘室。

                  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第五十三條 外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可以依照有關條約、公約會見本國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條 被拘留人書面明示拒絕會見的,拘留所應當同意并告知要求會見人。

                  第五十五條 辦案人員詢問被拘留人應當持辦案單位的公函及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填寫詢問被拘留人登記表,經拘留所領導批準后在所內詢問室進行。

                  因偵查辦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員應當持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批準文書和提解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經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機關批準后,填寫提解被拘留人登記表,方可帶出所外,并于當日送回。

                  詢問、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詢問、提解人員不得少于2人。

                  詢問、提解出所前以及詢問、提解結束后,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帶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在詢問、提解后情況異常的,應當要求辦案單位作出說明。拘留所認為辦案單位的說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及時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第七章 請假出所

                  第五十六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申請后,應當立即提出審核意見,填寫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審批表,報拘留決定機關審批。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以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拘留決定機關批準請假出所的,拘留所發給被拘留人請假出所證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準假出所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條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拘留人案件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請假出所后按時返回拘留所。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后按時返回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退還交納人;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第五十八條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期滿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請假出所期滿通知書及時通知拘留決定機關。對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將其帶回拘留所繼續執行拘留。

                  第八章 教 育

                  第五十九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條 對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體教育、分類教育、個別教育、心理矯治、親友規勸、社會幫教、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

                  拘留所應當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時以內進行第一次談話教育,在解除拘留前進行一次談話教育。

                  對被拘留人的集體教育每周不少于10個課時。

                  第六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每日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六十二條 拘留所應當開展所內文化建設活動,營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進被拘留人知錯、認錯、改錯的文化環境和氛圍。

                  第六十三條 拘留所在確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組織被拘留人在所內開展適當的勞動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

                  拘留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六十四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停止執行拘留的,或者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應當核實其身份,查驗有關法律文書,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按時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辦案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執行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移交時,拘留所民警應當核實被拘留人身份,查驗辦案單位工作人員的證件以及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公函。辦案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在被拘留人基本情況登記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時間、原因、去向并簽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進行。

                  第六十六條 異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決定機關要求帶回原地執行的,拘留所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或者公函,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向拘留決定機關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條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時,拘留所民警應當對其人身和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記表上登記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時間及去向并簽名,并錄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第六十九條 拘留所的執法和管理文書格式,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七十條 拘留所實行等級化管理,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七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拘留所工作總結

                  最新拘留所條例全文

                    拘留所是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下面我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拘留所條例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拘 留 所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六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建設標準,設置拘留區、行政辦公區等功能區域。

                    第七條 拘留所依照規定配備武器、警械,配備交通、通訊、技術防范、醫療和消防等裝備和設施。

                    第八條 拘留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章 拘 留

                    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并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六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準,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十九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條 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后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二十二條 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二十九條 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第三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拘留所,由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在拘留所執行拘押,應當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篇4】拘留所工作總結

                  拘留所工作心得篇體會范文

                  一、關押情況:

                  刑事拘留321人,逮捕133人(直接逮捕24人),取保候審209人,不追究刑事責任35人,投牢45人,刑滿釋放18人,緩刑9人,監外執行3人,死刑2人,在押人員78人(其中留所服刑7人)

                  二、隊伍建設方面:

                  我所始終把民警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從根本抓起,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礎,縣看守所工作總結。從今年元月份以來,我看守所支部在縣直機關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對全體黨員民警開展了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全體民警都能以嚴肅的態度,飽滿的熱情積極投身教育活動,通過集體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在真學、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全體民警黨員意識、政治理論素質和思想認識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在政治思想教育中,我所結合監管工作,從監管工作實際出發,擺問題、引導和幫助全體民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使全體民警充分認識監管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地位,做到警鐘長鳴,緊繃嚴格執法弦,從而做好監管工作,保障監所安全。

                  在抓隊伍管理規范化建設中,我所結合縣局123等級管理制度,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實行月考評,獎懲分明,從而鼓舞了民警工作熱忱,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業務工作方面:

                  1、堅持犯罪嫌疑人入所檢查制度,民警24小時值班巡視制度、安全大檢查制度,確保監區穩定。

                  2、根據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從XX年12月起,我所認真地開展了監所整頓工作,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組織全所民警認真學習胡錦濤和周永康部長的重要批示及公安部《全國公安監管場所管理工作整頓方案》《看守民警執勤行為規范》等,樹立民警的政治觀念、法制觀念,提高執法為民的意識。在監所管理整頓工作中,我所以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為契機,把先進性教育活動作為整頓工作的推動力,將先進性教育中激發出來的工作熱情作為戰斗力,采取領導提、大家擺、自己找的方式,查擺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做好整頓工作。為了解決影響監管場所安全管理的突出問題,我所制定了四項措施:(1)定崗定責,設立三崗制(前值班室、監區崗、勞動犯管理崗)各守其職、各負其責。(2)全面落實民警面對面管理在押人員制度,建立民警包監室管理責任制,在押人員的一切活動,包括睡覺鋪位、打飯順序、值日安排、學習、勞動等必須由管教民警親自組織實施,合理安排民警的值班模式,除主管民警外,還配備協管民警,保證在押人員不脫管。(3)設立嚴管監室和過渡監室,防止在押人員拉幫結伙、稱王稱霸欺侮其他在押人員。(4)出所談話和跟蹤回訪制度,及時了解監室有無牢頭獄霸和民警有無違紀違法行為。

                  3、充分發揮公安監管場所犯罪信息庫、打擊犯罪重要戰場職能作用,我所在抓好監所安全和規范化建設的基礎,加大深挖犯罪工作的力度,采取親情規勸、政策攻心、獎勵機制等多種方式開展深挖犯罪專項活動。通過全體監管民警的扎實工作,截止到現在,在押人員提供犯罪線索15起,辦案單位已查證4起,破案16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價值2.7萬元。

                  4、按照《全省違法信息犯罪人員信息系統(一期)建設任務書》和《全省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系統(一期)建設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做好看守所信息系統管理工作。我所能運用計算機進行所內業務管理,對正常入所、健康檢查、社會關系、出所、談話教育、安全檢查、獄偵管理等都建立了信息系統模塊,對管教民警談話、耳目管理等信息錄入都符合規定。

                  5、加強文明管理,促進在押人員改造。每月對在押人員進行文明監室、文明個人評比活動,激勵在押人員的積極性和悔過自新的信心;合理使用看守經費,改善在押人員伙食,做好在押人員防暑、防寒和衛生防疫工作。

                  四、存在問題:

                  1、我所在職民警平均年齡偏大,而且嚴重缺編且高齡

                  人員較多,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監所的健康發展。

                  2、裝備不全,缺生活用車、微機管理系統、技防設施嚴重老化,急待更新。

                  【篇5】拘留所工作總結

                  拘留所輔警的工作心得

                  關于拘留所輔警的工作心得1

                  忠誠、求實、勤奮、創新是公安大學學子奉行的最重要的行為準則。她強化的是每一個學員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的使命感和勤奮、踏實、敢于創新的的人生態度。嚴格地以這樣的行為準則要求自己,踐行這一理念,當做立身之本,不僅對于自己的工作,甚至對于自己的人生,都是十分珍貴的箴言。

                  自從到分局政治處工作以來,自我感覺是勤勉的、努力的,可工作的效果如何?是不是圓滿完成了交給的任務,把信送給了加西亞?我想沒有,在許多工作中由于缺乏創新精神,往往是領導說一句,自己走一步,這樣顯然是很不夠的。辦公室工作點多面廣、事務繁雜,有大量說不上口的瑣碎小事,平心而論,在這些事情上,自己并沒有達到盡善盡美的要求。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中,我將更好地踐行母校訓言,時刻勉勵自己要求自己,使自己在執行能力方面緊跟工作需要,以求無愧于領導的信任,并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懷抱忠誠,牢記職責。作為一名人民警察,忠誠是比能力更為可貴的素養。公安工作對于我們來說,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更是實現自身理想與抱負、體現自我價值的載體。懷抱忠誠,不僅是對國家、對組織的忠誠,更是對自我的一份忠誠。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把工作作為生命的主要組成,用心去感悟、呵護,通過完成一件件工作,去享受實現自身價值的樂趣。

                  第二、求實務實,自動自發。做實在人,辦實在事。干工作、做事情難在實,貴在實。沒有求實與務實的精神,浮光掠影,不得要領,只得是勞而無功。因此,我們要有求實與務實的態度,用行用心做工作,才能把握要領,增加實效。為人重修養,作文在雕琢。干工作好比做文章,要有一種十年得一句,一詠雙淚流的執著精神。

                  當一個思想產品形成之后,不應急于出手,要反復錘煉,要善于自我否定,不厭其煩地去推敲、去修改、去充實,要調整好心態,摒棄孤芳自賞的狹隘圈圈。這樣才能寫出精典之作,才能更加出色完成任務。

                  第三、勤奮敬業,永不言敗。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不管做什么事情,勤奮總是一個人必需的品質。一個人不管做什么事都要敬業,做大事如此,做小事更是如此,有些人認為,偉大的工作自然能夠激發一個人的敬業精神,我卻認為幾十年如一日兢兢業業地從事一些極其普通的工作更是難能可貴的品質。敬業更是積極向上的人生態度,默默工作,為自己打下基礎,這不是平庸的表現,而是一種財富的積累。中華民族歷來有敬業樂群、忠于職守的傳統,敬業也是中國人民的傳統美德。能做大事的人很少,不愿做小事的人極多。每個人都希望自己是做大事的人,而不是做小事的人。但是,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小事都做不好的人,怎么能夠成就大事呢?

                  第四、創新爭優,開拓進取。創新基在勤于思考。行成于思毀于隨。要有超前思維,凡事多思多想,防止愚昧、防止失誤、防止偏向。在政治上勤于思考,既埋頭工作,也抬頭看路,只有超前思維,深入調查,科學分析,才能增強對做人行事中一些問題的理性分析,增長人生哲學的思辨能力。毛澤東同志有一段至理名言:人類總得不斷地總結經驗,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前進。通過總結,充分運用理性思維方法,認真分析、歸納、提煉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加以推廣。創新更是理論品質,是實踐活動,是時代要求。有創造才有特色,有特色才有活力,有活力才能更好地發展。要著眼時代特點,適應發展要求,勇于打破陳舊的思維定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根據工作需要,大膽改進工作模式,運用新的思維、新的套路、新的方法,才能增強工作活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相信在領導的深切關懷下,在同事的鼓勵幫助下,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將認真學習各項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修養,踏實走好每一步,努力讓自己成長為一名優秀的人民警察!

                  關于拘留所輔警的工作心得2

                  初心可貴,那是我們第一次穿上警服時,在鏡子面前左照右照,生怕系錯了一個扣子、戴歪了莊嚴警徽;初心可貴,那是我們參加入警宣誓時的怦怦心跳,腦海中閃過的是日后的懲惡揚善,威武神氣;初心可貴,那是我們第一次調解糾紛時的細致入微,盡最大努力讓雙方滿意;初心可貴,那是我們第一次辦案時的全力以赴、小心翼翼,憋著一股牛勁一定要讓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曾經在一次單位的生活座談會上聽到一位年輕的警察父親說,自己最大的遺憾就是女兒已經快4四歲了,自己竟然沒有陪她過過一次生日!但接著他又說,女兒周歲時,自己正在外省出差,破獲了詐騙大案;女兒兩歲生日時,他在派出所處理了一起聚眾斗毆案件;女兒三歲生日時,他被抽調去東南亞參加“獵狐行動”,捉拿回五名在冊犯罪嫌疑人。當時會場上,我就可以清楚地感受到,這位年輕父親眼神中一半是愧疚,一半卻是自豪。

                  在我們的隊伍中,有多少個這樣抱愧于女兒的父親、有功于人民的警察?他們也想與可愛女兒同唱生日歌,同吹生日蠟燭,但現實中面對的卻是咆哮的醉漢、罪行累累的詐騙嫌疑人、竄逃國外的“狡狐”……一入警門,責重如山,堅持在了警察崗位,堅持在了這個和平年代負有最大傷亡的群體,堅持在了這個日常生活中為百姓提供最多服務的隊伍。這堅持背后的力量之源就是一份不曾忘卻的從警初心。

                  初心沒有被太多世俗功利所沾染,沒有被太多是是非非所左右,它恪守公正,它想法單純,它膽氣十足,它無所畏懼,它全心全意服務、勤勤懇懇奉獻,它不計回報只求問心無愧、不圖名利只追求正義!

                  警察是一份需要堅持的事業,烈日下走訪需要堅持,熬夜訊問需要堅持,雷雨天盯梢需要堅持,風雪中救援需要堅持。因為再堅持一點,就能尋覓到犯罪的蹤跡;再堅持一點,就能解救群眾于危難;再堅持一點,就能伸張公平正義。

                  關于拘留所輔警的工作心得3

                  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維護好社會的安定,保證社會的建設在公安警務工作中顯得尤為的重要。警察這個崗位是一個有著風險和艱辛的崗位,在派出所,民輔警們每天要承受很多的苦和累,什么事情都要做,什么警都要接,什么警都要出,很多時候還要面對群眾的不理解。抱怨歸抱怨,他們還是堅守在自己的崗位上,埋頭苦干。也許,這也是這份職業內在真正的神圣所在。

                  2021年2月25日,我來到__市公安局__路派出所,在所長__的安排下,我跟著指導員慎域清開始了我的實習生活。慎導先是安排我到東城警務室參與迎檢工作,了解__市公安局“一村一警”警務機制。兩天后我被分配到接處警班組,跟隨民警處理各種糾紛,開始接觸人民警察日常工作,學習接處警、詢問筆錄、整理卷宗、案件上傳、受理案件等辦案流程。最讓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去__市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辦理一起案件,牽扯五人,歷時三十多個小時,從詢問筆錄到建檔立卡、辦理各種文書到最后的送往拘留所,深深感受到了人民警察工作的艱辛,在了解公安系統內部的工作運轉之后,為自己以后在這方面的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空閑之余,__市公安局也會組織我們參加各種活動,去__參觀紅色革命根據地、去反恐怖訓練基地參加打靶訓練、去__縣衙參觀等各種活動,在繁重的工作之余,緩解舒心,勞逸結合,還有每周的大練兵活動和上山進行體能訓練,加強我們自身體能,為工作打下良好的身體基礎。

                  “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真的就是這樣!短短兩個月的時間,通過各種學習和實踐,我的口才潛力,邏輯思維潛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表達能力變得更強了,還學習到了處理警情的方法和一些心里戰技巧。這個過程是艱辛的,但是,任何困難都得克服,絕不松懈自己,這樣才能不斷提高和鍛煉自己。同時,非常感謝__路派出所各位領導和師兄師姐們的關心與照顧,使我感受到家人般的溫暖,為能參與到這樣一個大家庭感到榮幸。

                  關于拘留所輔警的工作心得4

                  官渡區人民法院已被樹立為榜樣,作為榜樣集體中的一員,我們應當思考,如何維護好這個榜樣集體的榮譽?又如何向其他榜樣學習和如何爭取樹立個體的榜樣?對此,個人有三點體會。

                  自覺。榮譽是集體的,也是個人的。如今,作為官渡法院的一員,我們看到、感受到前所未有的新局面。我們個人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這個集體,稍有不慎也會影響到這個集體的榮譽。榜樣集體里,容不得一絲的馬虎和不當。所以,當好榜樣首先應當牢記如何自覺維護好榜樣的榮譽。榜樣本身就自帶約束性,不用提醒和告誡就應當自知,從獲得榮譽那一刻起,我們就負有一份責任。

                  自審。榜樣是標桿、是旗幟。官渡法院被賦予優秀之名,就有引領之意,自己是否名配其德,德配其位?就是我們需要反省的問題。法院提出“四個一流”目標,個人覺得一流隊伍,也就是人是關鍵性問題。因此,作為這個優秀集體中的一員,我們自己多問問自己業務能力是否強、法律素養是否高、應對能力是否夠。并自我要求有強身之意、有奮發之志、有虛心之態、有好學之習。

                  自勵。三人行,必有我師。榜樣不是。榜樣集體,必有榜樣之人。我們身邊不乏榜樣之人、榜樣之事。向榜樣學習,是正視自己的不足;向榜樣看齊,是放空自己的胸懷;與榜樣同行,是修身善己。看榜樣、學榜樣,接下來我們還要做榜樣。君子善謙、尚賢,以一顆虛心,采人之長、補己之短,自有作為。

                  關于拘留所輔警的工作心得5

                  自大隊集中開展執法教育整頓活動的安排部署,通過學習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自己近兩年的實際工作情況,個人對照活動要求,就當前_執法現狀行為,從公正執法、規范執法等方面進行了自查自糾,找出問題

                  一、路面執勤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執法過程中態度不好導致警民關系緊張。

                  2、查糾是否存在隨意執法、亂作為行為。主要是執法程序不規范,_不及時、不認真;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法律文書制作使用不規范。

                  二、剖析原因

                  _執法現狀以及警民引發矛盾的根源。城區交通管理的現狀:_每天除了負責城區各路段交通秩序外還擔負著城區巡邏,執勤等工作,由于當前車流量大,警力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因此有些駕駛人只要在沒有_執勤的路段或路口,無視交通信號存在,隨意行車,有的甚至為逃避違章時監控的抓拍,故意用光盤遮擋住車牌。盡管中隊開展多項專項治理活動,但取得效果只能起到短暫的作用,沒過多久便會出現反彈現象,加之廣大群眾法律意識淡薄,甚至有些群眾認為_糾其違法行為是在故意找茬,不給予配合,認為自己有關系,辱罵民警,對民警實施暴力,因此警民關系一直很緊張。

                  二、采取各項措施方法,把執法為民融入到整體工作中去。

                  (一)、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違法行為實行嚴格查處,查糾過程中,首先要改變執法態度。糾正違法行為先敬禮,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后,實施處罰,填寫法律文書的時候書寫工整,字體規范,運用法律文書正確無誤。面對不理解的群眾,耐心的對駕駛人解釋。

                  (二)、端正執法態度,改變執法觀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_,我們更應該認識到自覺服務于群眾的重要性。把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理念運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工作中徹底消除冷、橫、硬、推,工作之余,要用換位思考的方式,以自己是一名普通的群眾查找自身不足,提高認識,做到言行舉止文明。

                  通過開展執法監督自查自糾,使自己充分認識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通過不斷加強對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加強自身紀律作風修養,查缺補漏,切實提高自身執法水平和作風修養,在人民群眾間樹立良好的_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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