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有補償嗎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有補償嗎2篇
【篇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有補償嗎
勞
動
合
同
用人單位(甲方): 有限公司
職 工(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 乙方(職工):
住所地: 廣州市 住址(通信地址):
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方聯系人: 乙方聯系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勞動合同期限: 無固定期限。
二、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類 級(合同期內,在符合甲方制度規定條件的情況下,乙方可申請崗位晉升,經甲方聘用構成本款合同內容的變更;如乙方不勝任本崗位,甲方可將乙方調整至下級崗位。)
(二)工作地點 本公司內。
三、乙方的工作時間: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1 種方式執行。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六天,其中1天按加班計算(計時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月()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勞動報酬: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一) 種方式執行。
(一)計時員工:
1、乙方的勞動報酬由正常工作時間即基本工資和非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包括:績效獎金、崗位補貼、醫療津貼、加班工資等兩部分構成,具體按《部門級和基層級管理及輔助崗員工績效工資考核方案》執行,其中,基本工資為人民幣______元。
2、加班工資基數雙方約定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即基本工資)。
(二)計件員工
1、計件工資:按《車間計件員工工資計算標準》規定執行。
2、加班工資基數雙方約定為:額定工作時間的計件(計時)工資為計算基數。
(三) 職工的崗位調動及工資調整制度由甲方在《人事管理實施細則》、《薪酬管理制度》中明確。
五、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及其他:
甲、乙雙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甲方按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簽訂、續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支付,均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
六、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一)下列文件、規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1.甲方依法制定的員工手冊、薪酬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實施細則、部門級和基層級管理及輔助崗員工績效工資考核方案、培訓管理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
2.各部門、車間制定的相關制度、條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各崗位說明書等。
3.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其它合同、合約、協議等。
4.乙方賠償甲方的所有損失,計算標準均按上述相關規章制度所列標準執行,乙方的賠償不足以補償甲方損失的,甲方保留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二)、雙方約定
1、若合同已到期,其它合同附件未到期時,仍按未到期合同附件執行,反之相同。
2、乙方必須按甲方規定參加非生產時間的各類培訓、學習。
3.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商業秘密,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所掌握的商業和技術資料、信息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乙方違反上述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按甲方規定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4、甲方的經營地址、注冊地址變更時,乙方的工作地點相應變更,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
5、乙方離職,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應得補償及工資在交接手續經雙方確認完成后結算支付。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拒絕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對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因此而產生的經濟責任。
6、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為加班費、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7、計件員工必須完成當天的生產定額,未完成生產定額而延長工作時間的,所發生的工時為無效工時。
8、計件員工當月出勤累計有效工時超出額定工作時間的,則超出額定工作時間部分的工時為加班工時。
9、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并如實填寫《員工入職申請表》,若乙方以欺騙方式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視為無效合同,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10、乙方不得計劃外生育、懷孕或未婚先孕。
11、崗位補貼、醫療津貼、績效工資、其他補貼等項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為加班費、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12、雙方另有約定的其它情況。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承諾:已經知悉并表示同意遵守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內容。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 乙方(職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蘭亭序
永和九年,歲在癸丑,暮春之初,會于會稽山陰之蘭亭,修禊事也。群賢畢至,少長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嶺,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帶左右,引以為流觴曲水,列坐其次。雖無絲竹管弦之盛,一觴一詠,亦足以暢敘幽情。是日也,天朗氣清,惠風和暢,仰觀宇宙之大,俯察品類之盛,所以游目騁懷,足以極視聽之娛,信可樂也。????夫人之相與,俯仰一世,或取諸懷抱,晤言一室之內;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雖取舍萬殊,靜躁不同,當其欣于所遇,暫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將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隨事遷,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間,已為陳跡,猶不能不以之興懷。況修短隨化,終期于盡。古人云:“死生亦大矣。”豈不痛哉!????每覽昔人興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嘗不臨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懷。固知一死生為虛誕,齊彭殤為妄作。后之視今,亦猶今之視昔。悲夫!故列敘時人,錄其所述,雖世殊事異,所以興懷,其致一也。后之覽者,亦將有感于斯文。
【篇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有補償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程序及補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沒有約定終止的時間,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因此,除非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其他幾種情形,如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依法宣告破產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解除。
一、用人單位怎樣才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1、協商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協商解除,同時依法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過錯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條款并沒有限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有以上情形的,就算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3、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因此,當發生以上情形時,依照該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是應當優先留用的,但不是絕對不能解除。用人單位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與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也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及標準相比較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本法條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