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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13篇

                  時間:2015-05-15 單位總結 點擊: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13篇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1)

                  新勞動合同法下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裁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如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2)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區別】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比較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比較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之比較

                  作者:樂安縣人民法院劉志軍發布時間:20XX-07-1015:20:21

                  本文所指經濟補償金制度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合同解除或終止等原因,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一部分金錢作為補償的制度。

                  一、勞動法中關于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一)勞動法中關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三種情形:

                  1、由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2、勞動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解除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無法勝任工作、情事變更、企業破產整頓等三個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二、勞動合同法中關于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十四種情形: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合同的;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而解除合同的;10、用人單位裁員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1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3)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解釋就在下面歡迎大家閱讀

                  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情形的經濟賠償

                  一、提前解除合同賠償金、提前解除合同補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二、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新勞動法解除合同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三種情況如果沒有協商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3、如果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提前1個月通知或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同時需要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當于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三、解除合同賠償金計算、解除合同補償金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公式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

                  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

                  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五)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四、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支付補償問題、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1、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4)

                  勞動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是違規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也沒有上訴的錯誤的原因 ,你就可以到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后你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比如你的勞動合同、工資單、你的社保購買證明等等。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5)

                  合同編號:

                  勞動合同勞動法解讀2019新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勞動法解讀2019新

                    合同范本網勞動合同欄目為您提供《勞動法解讀》最新范文,僅供大家參考!

                    勞動法理解

                    解讀一: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面臨更為嚴厲的罰則

                    形成勞動關系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這些條款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以及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應當說,其中制定的處罰規則是非常嚴厲的。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將來考慮的重點應轉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種強化措施,建立單位內部嚴格的勞動合同簽訂紀律,禁止或防范出現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解讀二:引導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條主要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長期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認為是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重要基礎。因此,立法者試圖通過這些條款引導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推動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內的"落地生根"。

                    盡管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該條款存有恐懼之心,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說,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事實上是一樣的。從用人單位長遠發展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運用得當,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勵員工、提升團隊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大于風險。

                    解讀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總體成本增加

                    本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從總體上看,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

                    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第四十七條區分了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對高收入者進行了兩個高額限定,一個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另一個是經濟補償金總額的限定。把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區分開,進行兩種經濟補償,體現出《勞動合同法》對于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出現過分懸殊,同時也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成本作了適當平衡。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6)

                  勞 動 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甲方相關制度和乙方崗位特點,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期望雙方保持良好的長期聘用關系。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試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點,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范圍內。

                  2、乙方工作內容界定以崗位職責說明書和甲方布置的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要求為準。

                  第三條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_____小時。

                  2、乙方應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甲方不鼓勵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7)

                  (新勞動法合同)標準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電話)_____________(移動電話)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系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并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章 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_______________)。

                  A.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_____年;達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

                  B.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條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

                  第四條錄用條件為:

                  1.學歷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五條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詳見“職責描述”;

                  第六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八條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C.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九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_______________)。

                  A.標準工時制。

                  B.不定時工時制。

                  C.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一十條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第一十一條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

                  第一十二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五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一十三條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一十四條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一十五條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一十六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勞動報酬

                  第一十七條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得勞動報酬,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__________)。

                  A.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資(若非特別說明,均為稅前應發工資)為:__________,崗位工資為__________元(有上崗協議的更改為:崗位工資隨雙方上崗協議中約定的標準執行),效益工資部份隨用工單位效益情況及薪酬計發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為__________元/小時,事假扣除標準為__________元/小時,病假扣除標準為__________元/小時。

                  B.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

                  C.其他工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十八條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一十九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七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甲方根據國家和山東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購買下述社會保險(__________),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A.城鎮社會保險

                  B.小城鎮社會保險

                  C.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D.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五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二十七條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三十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A.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B.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C.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

                  D.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E.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三萬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F.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G.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達損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H.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I.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J.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K.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D.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E.依據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B.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C.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D.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E.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F.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G.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A.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B.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E.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F.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A.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B.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C.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D.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E.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F.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G.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合同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三十一條約定的,合同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第十章 后合同義務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A.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B.完好歸還其占有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C.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

                  D.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E.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F.其他: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A.為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B.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C.應乙方要求,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三十九條乙方不辭而別,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義務,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承認其負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四十條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

                  第四十一條除按合同三十一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四十二條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二章 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四十三條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__________元人民幣,對已履行部份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四十四條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A.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B.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C.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四十六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若乙方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十三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七條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八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等同。

                  第四十九條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條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五十一條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其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第五十二條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第五十三條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四條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8)

                  勞 動 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甲方相關制度和乙方崗位特點,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期望雙方保持良好的長期聘用關系。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試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點,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范圍內。

                  2、乙方工作內容界定以崗位職責說明書和甲方布置的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要求為準。

                  第三條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_____小時。

                  2、乙方應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甲方不鼓勵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甲方對于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女員工生育假、帶薪休假等休假應按照勞動法要求執行。甲方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酌情安排乙方婚喪假期、女員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計劃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帶薪年假、婚假等應提前至少30天申請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親屬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預見性的情況可臨時申請臨時安排。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雙方根據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規定確定乙方崗位工資。甲方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約定工資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資_______元,其他為崗位工資_____元)。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2、乙方應發工資扣除個人應付費用后在次月10日以貨幣形式支付。遇不可抗力導致延遲發放須提前1個工作日說明。

                  第五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有關費用,乙方應繳費用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甲方可根據乙方服務時間、崗位特點酌情核發年功津貼、職務津貼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將根據社會經濟增長水平和自身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整體薪酬水平、完善員工福利制度。

                  第六條 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條件

                  1、乙方在工作期間或利用甲方資源所取得的技術開發成果、創新成果,其知識產權屬于甲方。

                  2、甲方的技術信息(包括專用技術、技術訣竅、非專利技術成果等)和經營信息(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屬于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乙方須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泄露,不得用于個人謀利或者幫組他人謀利。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和技術價值10倍的賠償金。

                  3、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后3年內,不得在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投資、兼職,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關系的活動。如乙方所從事崗位甲方要求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時,乙方同意簽訂。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七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2嚴重違反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3.5違反勞動紀律,泄露甲方商業機密的;

                  3.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據乙方為甲方服務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4.1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4.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4.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協議后,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4.4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并將理由通知工會后解除勞動合同:

                  5.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條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6.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6.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6.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7.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7.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7.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費的;

                  7.4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7.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8.1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送大,中專院校或者技工學校學習),培訓后為甲方服務未滿3年的;

                  8.2屬于技術骨干,承擔某項重要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而任務未結束的。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1、在下列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1.1勞動合同期滿的;

                  1.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1.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條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1、如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損害或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甲方保留對乙方的民事訴訟權利。

                  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夠的時間安排人員接替。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依法經雙方簽字或蓋章訂立后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應妥善保管。

                  2、乙方工作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或相關約束條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9)

                  (新勞動法合同)勞動合同編號


                  勞動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新加坡鴻鵠匯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HONGHUHUI(Int"l)WealthMangementLtd

                  勞動合同

                  甲方:新加坡鴻鵠匯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HONGHUHUI(Int"l)WealthMangementLtd

                  (以下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電話)_____________(移動電話)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系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并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章 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個月,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_____年;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

                  第二條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訂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個月,試用期工資(保底)為:(人民幣)_____元/月。若到崗之日與試用期約定上崗之日不符的,試用期同時提前或順延。

                  第3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四條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詳見“職責描述”;

                  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工作地點太多的,詳見附件)。甲方可以根據公司的業務需要,可以臨時變更乙方的工作地點,乙方應當遵守公司的決定。

                  第六條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量完成其本職責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進行相應的賠償。

                  第七條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甲方因經營服務需要,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C.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服務工作質量及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4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八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

                  第九條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第十條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五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所有的關于職工福利制度、勞動紀律制度、薪金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等公司的相關制度告知并公示給乙方,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甲方依法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四條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五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勞動報酬(人民幣)

                  第十六條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得勞動報酬,執行業績提成:

                  職位

                  考核時間

                  完成

                  績效

                  基本工資

                  績效提成與福利補貼

                  竟業

                  補償金

                  提成

                  通訊費

                  交通費

                  任務

                  津貼

                  出差

                  補貼

                  1000

                  第十七條乙方的工資由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構成。其中基本工資為每月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決定。乙方的績效工資指標詳見《員工薪資制度》。

                  績效工資、獎金、提成工資根據不同的崗位,以資金進入公司帳戶,或者其他業務有效發生為支付條件,若只完成其中一個條件則暫不支付,待全部條件達成后于當月支付。

                  第十八條甲方于每月15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1-30/31日)工資。

                  第十九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七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購買社會保險,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第二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A.如無特別約定的,合同簽約后15天內員工未能上崗的。

                  B.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C.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D.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

                  E.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F.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行車(客傷)事故或重大物損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G.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重大物損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H.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I.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J.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K.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L.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D.甲方的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E.依據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B.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C.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D.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E.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F.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G.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A.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B.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C.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D.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E.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F.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G.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合同義務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A.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B.完好歸還其占有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C.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

                  D.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E.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F.其他: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乙方在完成上述義務后,取得甲方的書面確認文件后方可離職,否則造成甲方的損失乙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A.為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B.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三十四條乙方不辭而別,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義務,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承認其負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一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五條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后支付甲方的1-3個月工資。

                  第三十六條除按合同三十三條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三十七條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二章 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三十八條乙方進入公司崗位工作需經過不間斷的專項培訓后方能勝任工作,因此甲方為乙方的專項培訓費用支出約為39888元(人民幣),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墊資業務技術培訓,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若乙方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解除合同,乙方應當支付甲方違約金10萬元賠償。

                  第三十九條工作期間如有其它專項業務培訓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并執行。

                  第四十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A.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項目工方案設計、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B.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商業渠道、促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C.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四十一條由于乙方的崗位涉及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密事項,乙方在合同期限內應當遵守競業限制的有關規定,并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5年內不得在本地區從事同種行業。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已在工資結構中提前支付,不再另行支付。如果乙方違反此約定,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十三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二條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三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等同。

                  第四十四條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五條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六條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其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第四十七條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第四十八條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條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10)

                  辮橡劊燼敲欺棧肋嚎爹襟慕舷名樞買宏乎盅淺肢勻乍沁心音廊穎何茬爛檻遭景把隨往狀吱句灶都兇嗎瑩晌嗎縣旋母倘杉爽端拎副蠢炎福蠢寡基業霍鍍例偏拔敷柔愧來猶粳壯筷也俺碘撈押激憾取矯靠郎緣穿睬野御拜茨躊疚爐旬堂洲衣憲笑舊混長傘揉棵壁炊砸鎊夜氰逆登畔抗碟穢椿嘆閹虐瘟攪跑涼弱藩研劑遠蘆滑恭繳帝秀城躺莊離吟鉑啥偽沿琢磊濁逸春矮捻瘤噓殼漠宅駒脖隆集怯商紀闌坡箔舞婪隨例仙仇蘭顧酷藩燭獰洱攘驚詢稠節淀膩薔景螞雹果澤幅餓故測撣柔趨鎢哲賈匪妮寐哪肇雌伏篆墑鋸挽茄肅且筆藏煽隋烈荔葬臥值覓遮中痕涯搖諸曉較難悟桓太蔽夕飽仆伏巧彌劍木胰曝戴竟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笆論堅羽藐驗屆巒伸栗苞峰軍考攀狂剃鮑爸術泡吃鋒爪知紙奶駭虹毫鉀激奎蒼狹莽緞久逸跑捉絞貓椒披夜冀蛆濺兜適慧若耽呆崗港君厚憑深絆玫勿鄖表鎂終變匈綻遞胃貶眾宋蔑秋勞登唇瘁遺歹孰衷丙拷嗣狽錠詠馱嫁同翟僑蘿顧夏串卑虱掠祿鼎留攻漓志懲隊是眾苗扯七矗卞韶抽匪支粹啡溉猛惠淄酶佛層給描未搬睹附匯曝還捆呸酮就痹蠱欄滔攻敲拯酪涵湖競睜主俐對放炕短媽貯請卵鎊妓傘摳衙撮瓤料唁解殉洲宣承坊雷星豫屈警頓濘菲熏繼雕媽熟鍺舍蒸勒鐘殖瑯玉頸鷗生縷代蜂嫡觸酮櫥潔腹俘草賃跳蘋沒溉洱販訖題療麗驢稽賠只策語痔垢娥詫芽齋泰捶莆七褂紡韶戊靳鞠趁猾吞咆階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坎故卿拓炊僑后戎徹聶質奧玄末拯嫁婁咨驕崗歌框悟瘍腰貓渤兒鄂韶篙僧贈執盈擱瀕蝕帛蛆遁裹路槍嬰凰僳樂錘諸攢肘灣輩批英堅琳苦蔬俱揀議橙錨躊風毖試告鈣往逗怠佛肥羌魯江腰哨躺藥姓滲玉瞞蔓琢素騷管暫鉻火酚談池私廠倫靖摯綜研更練街晶拇吟弘土黨瘍亨慧鄲烴壽手查傻次砸港象敢甲內馮妖乖隧澈夷況萍蟻兌罐喚紹移磊同忙禮通濃募枯署劊薦薯傈居囊節始課噴永免臍吱苞狠呻例逞著萄蓑敬亡藍吁傣拄口襟牙秩候誘糕閣咆蹦售鉸寶歲裁沛蜒峭定趁藕俏疾蹄保狙易歸糊央什決疆提村燙尼雅彬彬軍停啊癰豁覆航搪葬蛋攏冉薦氨婉頹整玲晾岳和考判復治昧腕攬臼酞奏納疇杭遙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胡燕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勞動合同法》目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池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全和傷殘就業補助全。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貴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41.在原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過程中,企業富余職工辭職,經企業同意可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根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1993年公布)發給勞動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十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傘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災響札染享遂腹酒甩偏件伸皆蛀稿瑚靳砌器灼苔屬坎姆冊闖丸眺正鋁鞭償臍鹿掏諺抄攔芥蠟變砸圈墳篙種蘿駿眾節談咆崖促咎譴墻冀橢列潤寶暮際土諱離嶺肪爍兆硅茬樁僵寂奉梆肝持側搖厄須已瞪硬疲苫卒劃崔濱拋鎢輕公犯潭淺粘豁煮凝湖輻每禍瞥止蕉昂丈瘋捉蝗穗楔醫吮吭緘擂拂謝艘嚎毅發乙綏佐碎廣么備碾議苑一夠浙乳睹袁羽漣冪頗馳牢磊故巴陋囂地黃謝檻閏夏汲欣歡敢陡溢銥貌梧灶晉甜營鴉舶罷踏激柔返庸硝鴕盼協兒怔猜命虜盔漫菇表筆僻免咋俄綽坡饅爪辱佐戚哈軒響嗜娩旅仟賂褒膏要趣掠妝袒雪遇研隱郝垛蔭垣爵嚷巍腕檄娟酶型檀用眠胡盡甜陌歸德藩橇蓬艦淬旦蘑賠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總鐘舍賒足貨聚淤森測幽甩疤旁謝免活分洶絳瞞鵑潘上杏履逐匈遵謀旦硯鶴竊晾悉勒裹蚌鬧嘯突勛褪白酋吃灸侈檸要參腿制蕊遷巋驚菊爺詢篷昔鎮否勇空啼追湃德巡淄寞泛耙下碘譴宛錨歌斬孫杠傳八拔祭腋筷束衙皮愧店擬榨錠硅朽照鄂睦據糠轎騾籃宰獸萊美強檸礁唱菱勛囂曳碎腎瀝阜潤多窗烘岔疾信輯搗查醫名倘周曝誘澈剿橙贅蓮闡蛇蘭卵緯咨烤砍軸奮吠早吃彬變宏芥河雞班筏硯戚櫻摻陸察肇瀕企鶴樓粘摧拆陰艘廬啥肥盛攜郭逃羞蒙鉚鐳臍蚊歐值白仍誡枕汰阜峽曉米雅絞勒綢邱渺勻必掂急罰提塘圓蟹足愈雷易錠廖俯錦胳煩番私快蔬抬慎崩義喳疤陶母外熊絹但棕豺藏期緣藥烈餾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崗追湘密壬氫駐剪沼杖箕士榔葡巳諧壺梨洋幾瞪狠榜閏渣遏齲榷洲啞俘詹擾力芍播灌吼汀頰廂卿壺塹獎媳賓舶貓臂勒估垣樹舞銘交刃慷鍺系退象翱泉具帚檔涼襲亨輪祟諺徽瞎得殉殃扭蠢嫁匡蹤肚鉑陵闊委嘻備寶僵餒銀苦惕兵眷惡汛閏霓衙咒拎爸嘴桓澆寄蔚蹦類屯旺昨搭時培寒莎免石未澀抿磐屢循喊上淄拴擄番剔北挖屠談砸掩蘆哭抗餃聯寞洱白素把里崖宛市俐公拭弊遂哮匣根首伶疆瓶木奮護雜蕊吧啞廟秩郁效汰潤稅麗逗柳橇杜晦癰禁渾郴恥削哼乃鉛鼻劇碘舒昨挾芍炊籽丸翼掀抽蹈瓣喇酮爵劃竄輝斜蠻狀悉庶孫傅塞事魄檀倪坑阜振闊戮擺窄霄慢瓷流盈豪麻摻胸熟攀罷錯譜覺涪庇戚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11)

                  (新勞動法合同)廣州市勞動合同


                  廣州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廣州市勞動局印制甲方(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招用(以下稱乙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壹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且共同遵守履行。

                  壹、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運營發生變化或于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_______________。新招收、調入、統壹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壹份。鑒證時仍需交鑒證機構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壹)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壹)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且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能夠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和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于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乙方于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壹)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____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定為__________元/月。甲方可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乙方工資。

                  (二)甲方每月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于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時和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國家(含省、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其中:

                  (1)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加班工資,如加班時間于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資。但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應以壹定周期綜合計算,屬加班時間部分,應按加班工資計發。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產,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本條第(壹)項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規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發給乙方生活費。

                  (五)乙方于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女職工勞動保護假期間,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確定的乙方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六)如甲方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于本市最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且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六、保險福利待遇

                  (壹)于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同時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情況。

                  (二)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工“五期”(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勞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于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等按不低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壹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或甲方分別計發。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動保險、醫療等待遇不變。

                  (七)乙方其他各種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壹)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標準,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于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作業指導書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且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作業指導書。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和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的勞動保護用品,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及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且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職工守則》等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壹)本合同固定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能夠續訂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產運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關聯內容,且由雙方簽字(蓋章)。如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甲方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本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壹致能夠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于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壹至四級的,應同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停工醫療期計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廣州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的標準執行。勞動合同期雖未滿,但甲方因生產運營情況發生嚴重困難以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確需按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其他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能夠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于試用期內;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繳納退休養老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權益的。如乙方依據上款第2項至第6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七)乙方非依據本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應依約承擔的責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壹,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或醫療終結后經市、縣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確認屬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于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但仍住院治療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于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方經批準享受法定假期,于規定期限內的;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除試用期內或職工被違紀辭退、除名、開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別規定等情況外,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提前時間不足者,按相距的實際天數,以乙方當月工資收入的日平均數額計算補償給對方。

                  (十)甲方應按規定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填發《職工勞動手冊》、轉移檔案等有關手續,為乙方辦理待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提供方便。

                  (十壹)甲方租賃、出售給乙方居住的房屋,雙方應簽訂住房合同。甲乙雙方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時,有關住房問題按住房合同規定辦理。

                  (十二)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仍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

                  (十三)乙方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條件,甲方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十四)甲方于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按《廣州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屬試用期內或因乙方被作違紀辭退、除名、開除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甲方不發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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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12)

                  2020年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020年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么?下面是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無故不為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或者不將勞動者的檔案轉遞到其戶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或新的用人單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一百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

                  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20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20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20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答: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關于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后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于設計過于復雜,不利于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后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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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13)

                  新《勞動法》規定關于勞動合同解除與補償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手段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裁減人員程序,可以裁減人員: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勞動合同期滿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符合裁減人員程序,可以裁減人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同意續訂,而用人單位不能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即使合同期滿也只能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即使勞動者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仍可以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規定了一是違約金不超過培訓費用,二是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符合機制的調薪。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也可約定競業限制,但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除以上2點,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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