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在線咨詢3篇
勞動仲裁在線咨詢(1)
勞動仲裁在線咨詢(2)
深圳勞動仲裁須知
題要
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負責特區內以下用人單位與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1、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深用人單位,2、市黨政機關、行政事務、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3、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深業集團及其控股企業4、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萬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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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劃分
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負責特區內以下用人單位與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
1、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深用人單位,
2、市黨政機關、行政事務、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3、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深業集團及其控股企業
4、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萬的企業
5、工傷案件;
6、各保稅區內用人單位與其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由保稅區派出庭管轄。
羅湖、福田、南山、鹽田勞動仲裁委員會除上述市級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外其他用人單位與其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
龍崗、寶安勞動仲裁委員會 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與其員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光明新區內勞動爭議由光明新區仲裁派出庭管轄。)
注:1、被申請人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請到深圳市工商物價信息中心打印注冊信息登記資料,具體地址為:竹子林金眾大廈一樓
2、被申請人為非企業單位的,請到立案窗口由工作人員出具介紹函到相關機構打印注冊登記資料。
▲(二)勞動仲裁受案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時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人以時效中斷、時效中止為由主張請求未過時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勞動仲裁案件受理條件
1、符合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2、屬于勞動仲裁受案范圍;
3、符合勞動仲裁時效規定;
4、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和相應證據材料齊備并符合本會要求。
▲(五)勞動仲裁代理人資格相關規定
根據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的要求,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及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被委托為代理人。詳情見立案大廳張貼的《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
另據深圳市律師協會相關規定,實習律師參與辦理各類法律業務,必須在執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不得單獨辦案;律師助理只能輔助執業律師辦理法律業務,不得單獨承辦律師業務。
▲(六)溫馨提醒
1、調解是勞動仲裁的必經程序,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佳途徑。建議雙方當事人在我委工作人員的幫助下積極尋求調解,盡快解決爭議,減輕負擔。
2、為保證合法、有效、及時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請委托符合代理人資格的人員進行調解、仲裁。
3、申請仲裁時應明確相關請求,如確需變更請求的,請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4、申請人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單項請求不超過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5、請當事人按時出庭。申請人不按時參加開庭的,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不到庭的,將缺席裁決。
6、請自覺遵守仲裁紀律,干擾調解或仲裁活動將受到相應處罰。
7、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司法程序中的一環。當事人如對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仲裁裁決書不服,可依法人民法院起訴。
8、如因生活困難等原因確需法律援助,請聯系深圳市各法律援助中心。
勞動仲裁在線咨詢(3)
濟南勞動工傷律師在線法律咨詢:勞動爭議超時效怎么辦?勞動爭議超時效如何處理?來源:法妞問答
簡介:
濟南勞動工傷律師在線法律咨詢:勞動爭議超時效怎么辦?勞動爭議超時效如何處理?勞動者王某由于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訴、仲裁,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起訴,因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王某勞動爭議一案,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正文:
勞動者王某由于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訴、仲裁,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起訴,因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王某勞動爭議一案,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王某1979年調入建材公司工作,1984年與建材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建材公司以王某多要建材公司石灰起運費1600元,企圖占為己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為由,以公司文件的形式對王某予以辭退,由于時間久遠,建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將文件送達給王某。王某稱不知道該公司這個辭退文件,只知道公司以曠工為由要辭退自己,并多次找公司領導申訴,但王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但有證人證明王某在文件下發約一個星期,找過公司領導要求上班。2002年,王某向建材公司及其主管局申訴,2004年3月王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繳納養老保險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認為王某的申請已經超過法定的仲裁時效,駁回了王某的仲裁請求。王某不服,向石首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建材公司對王某作出的辭退決定,建材公司雖不能證明已將決定送給王某,但決定作出后一星期,王某找過當時的公司總支書記,證明王某已經知道該辭退決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案的訴訟時效應從1987年 1月1日起計算,王某請求保護民事權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中,王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從1987年1月1日起至2002年申訴時止,依法主張過權利,王某的訴訟行為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發生勞動爭議要及時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否則,就算是真的有理也無法打贏官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按照勞動部的有關解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王某在1984年就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直到2002年才提起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