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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醫保財務制度范文(通用8篇)

                  時間:2021-06-22 個人報告 點擊:

                  醫院財務制度是財政部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建立的一項制度。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醫院醫保財務制度的文章8篇 ,歡迎品鑒!

                  【篇1】醫院醫保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民營醫院經營活動,加強內部管理,保證民營醫院健康發展,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醫院系指以非公有資金為投入主體并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醫院。
                    第三條 民營醫院應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及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以救死扶傷、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為宗旨,積極履行法定義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 市各相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應依法加強對民營醫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對民營醫院的服務、技術指導及監管工作,為民營醫院的經營、管理、發展提供條件和服務。
                    第五條 民營醫院加入衛生協會,接受其指導與服務,依照行業規范,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六條 民營醫院分為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兩類。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新辦的,原則上定為營利性醫院;由原公立醫院改制產生的,產權所有者可自主選擇醫院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
                    第七條 民營醫院必須依法進行各項執業登記。在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非營利性民營醫院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營利性民營醫院分別向民政、工商、稅務部門申請法人和稅務登記。
                    第八條 未經批準,民營醫院不得擅自轉讓產權或變更醫院名稱、法定代表人等。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任務
                    第九條 民營醫院應在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范圍內,開展診療活動和社區服務。
                    (一)醫療服務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負責一定區域內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急癥、危重病人的搶救及轉診工作。基本要求是:
                    1、急診:對社區內急診病例24小時應診,對循環、呼吸、腎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病人做出初步維持生命體征的搶救處理,并組織好轉診;
                    2、內、兒科:能正確處理常見病、多發病,并能對疑難病癥進行恰當處理與轉診;掌握處理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術;
                    3、外科、婦產科:能完成外科的清創、縫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等處理;能開展常見下腹部手術及生理產科、部分常見病理產科手術;掌握計劃生育四項手術技術;
                    4、中醫科:能辨證施治內外婦兒科的常見病以及針灸等適宜技術的服務;
                    5、護理:熟悉常見病、多發病的護理理論和護理常規技術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術和急救藥品的使用:
                    6、醫技科:積極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滿足臨床工作需要。
                    (二)社區服務
                    1、根據當地居民對衛生服務的需求,按照當地政府規劃,依法開展適宜社區康復治療、護理、老年保健、精神衛生服務等;
                    2、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社區衛生狀況:
                    3、認真做好本單位社區健康教育、衛生宣傳工作并協助衛生部門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體健康水平。
                    4、按上級要求,認真做好新生兒計劃免疫和婦幼保健保償工作。
                    第十條 在發生重大疫情、自然災害或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民營醫院必須無條件服從地方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與搶險救災和醫療救治。
                    第十一條 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全面完成傳染病的防治任務。明確專人做好法定傳染病的監測、預防、救治、網絡直報及院內感染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被確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的民營醫院,應按有關規定為參保病人提供服務,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保的有關政策,規范出具相關票據,履行告知義務,嚴格執行定點機構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堅持科學診斷、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
                    第四章 組織人事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黨、團、工會組織和履行職代會制度。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合伙制等形式的醫院應嚴格按照既定章程運作,所設立的股東會、監事會和職代會應依法對醫院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建立健全社會監督制度,全面推行院務公開、收費公示和服務承諾,及時處理對醫院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
                    第十四條 根據《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工作人員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科學的醫院管理體系,結合實際制定醫院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做好計劃的執行、檢查、考核和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實行人事或勞動事務代理并繳納代理費用,醫院與之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由市相關部門鑒證,發生爭議時當事雙方均可向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民營醫院必須按時、足額為所有工作人員繳納有關部門規定的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障費用,原為事業編制性質的人員養老保險金繳納取消雙基數,提高收繳比率,比率為檔案工資的XX%,其中醫院繳納XX%,個人繳納XX%。勞動保障代理人員參加企業基本社會保險。根據有關政策做好各類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政策性調資的上報工作。
                    第十八條 改制產生的民營醫院應按國家規定標準及時發放原事業性質在職和退休人員亡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等。
                    第十九條 無正當事由不得隨意解聘職工,原公立醫院改制產生的民營醫院對改制時在編職工在改制后第一年內不予解聘,其后每年聘用數不低于上年的xx%。對被解聘或辭職仍參加人事代理的人員,在待聘期間,由解聘或辭職醫院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并為其交納社會保險(待聘期最長為二年)。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強行向職工集資、攤派、募股、收取押金等,也不得以此為理由解聘職工。
                    第二十條 衛生技術人員不低于全院職工總數的XX%,護理人員配備不低于衛技人員總數的XX%。嚴格衛技人員準入制度,醫、技、護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后方可上崗,嚴禁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外聘醫護人員必須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并注冊后方可聘用;財務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其他工作人員也應具備相
                    應資質。
                    第二十一條 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制定合理的考核分配辦法,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職工收入分配水平與醫院經濟效益同步增長。在職工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其工資性現金收入不低于本地區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章 醫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開展服務,不得超范圍執業,不得開展性病和愛滋病的診治。嚴格執行手術分級管理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不得超范圍開展手術。貫徹執行《母嬰保健法》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核準的助產和計生技術服務范圍開展相關工作,執行《常用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未取得醫師資格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聘請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具有行醫資格的人員來邵行醫,須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并取得行醫許可證,并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獻血法》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認真落實統一采供血液的規定,嚴禁自采自供血液,成分輸血率達9 5%以上。必須開展輸血前“五項檢測”。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醫療管理組織,人員配備合理,建立相應的工作規章制度,明確一名副院長分管醫療業務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全院醫療業務年度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一)建立健全醫療工作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診療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醫療質量標準。
                    (二)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有專(兼)職人員負責全院質量管理,制定質量管理方案,定期對醫療、護理、醫技、藥品、病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提出改進意見。
                    (三)建立健全病歷質量檢查考核制度,堅持各級醫療查房及各種病例討論制度。病歷書寫清晰、規范、準確、及時,各級醫師查房、搶救、會診、討論等意見記錄完整,不得弄虛作假。
                    (四)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高度重視醫療安全,制定醫療事故防范措施,及時發現和糾正醫療差錯。對已發生的差錯、事故要及時妥善處理并上報。
                    (五)加強門診和急診管理,執行首診負責制。建立急診登記制度,規范使用門診、住院病歷。建立住院病歷歸檔制度,并按國際疾病分類進行管理。
                    (六)堅持危重搶救病人床旁交接班制度,嚴密觀察病情變化,堅守崗位。
                    (七)醫技科室樹立和堅持為臨床第一線服務的思想,加強管理,保證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縮短預約和發報告的時間。
                    (八)認真執行護理常規、技術操作規程,推行整體護理,不斷提高護理水平。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規范》及《消毒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嚴格控制醫院感染。
                    第二十五條 積極組織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培訓和崗前教育,嚴格執行《繼續醫學教育證書》制度,制定在職人員培訓計劃,特別要加強對衛生技術人員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簡稱“三基”),培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簡稱“三嚴”)的工作作風。
                    第二十六條 切實加強對醫院分支機構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執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執業地點和新增分支機構。嚴格遵守清理“院中院”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或變相轉包科室。
                    第二十七條 按照《醫療廣告管理方法》的規定辦理醫療廣告手續,不擅自發布醫療廣告,不發布超出核定診療范圍及虛假的醫療廣告。
                    第六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藥品管理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藥品、器械管理制度,加強毒、麻、精神藥品的管理,杜絕假劣藥品和不合格醫療器械在臨床上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 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及一次性醫療用品進貨渠道,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進行資質審查。
                    第三十條 加強對藥品入庫驗收以及使用、儲存的管理,藥品進、銷、存帳冊齊全、數據準確,不使用過期、變質及國家淘汰藥品,杜絕藥品調配差錯。建立儀器設備臺帳和貴重設備檔案,做好醫療儀器、設備的維修和保養使之處于良好運行狀態。大型醫療設備的配置與使用符合有關準入規定,自覺接受在用醫療器具的定期檢定。
                    第七章 財務、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會計法》,設立財務機構,配備總帳、現金等專(兼)職財會人員,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范開展會計核算,財務資料真實、準確、完整,財務報告報送及時。
                    第三十二條 根據醫院的分類屬性,嚴格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營利性醫院自主確定服務價格,參照執行企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照章納稅,但不得違反國家省市有關物價政策:非營利性醫院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和財政部、衛生部制訂的《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足額繳納有關規費,不得違規抽逃資金,不得虛列支出或以假據入帳。
                    第三十三條 單位設立專(兼)職統計人員,對信息及時收集、儲存、分析、反饋與利用。按各職能科室規定時間及時準確完成上報各種衛生統計報表。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收費窗口的管理,有條件單位要配備具有《收費員證》的人員上崗收費,所收現金于當日解繳銀行帳戶,開出的票據真實準確。
                    第三十五條 遵守國家財經、工商、稅收,物價等法律和政策,依法參與醫療市場競爭。藥品和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合理收費,按規定實行病人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制。
                    第三十六條 非營利性民營醫院收支凈結余主要用于醫院發展再投入,在注冊資本未收回階段可作為投資人回報,但投資人回報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凈結余的xx%,否則視為營利性醫院。
                    第九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條 醫院新建、擴建醫療用房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符合衛生學要求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房屋應定期維修,不得在危房內從事診療活動。
                    第三十九條 保證水、電、暖、被服、膳食供應,各種設施維修及時,一般物資實行定額管理,驗收、入庫、發放、報廢手續齊全。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環境衛生制度及定期檢查評比制度,完善環衛設施,環境衛生劃區分片包干,門診、病房禁止吸煙,并設有明顯標志,室內陳設規范。
                    第四十一條 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和排污許可制度,按照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依據《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對醫療廢水進行消毒和處理,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醫療廢棄物進行規范收集、貯存、轉移和處置。保持醫療區、辦公區、生活區清潔衛生,搞好院內綠化、美化。
                    第四十二條 加強后勤安全管理,健全管理方案,有專人負責并定期抽查。
                    (一)有對高壓系統、手術室、放射室、配電室等高危設備特殊安全管理措施。
                    (二)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定期檢查,保持完好。
                    (三)照明系統發生意外情況時,有安全可靠的替代光源。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民營醫院違反上述管理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相應的衛生行政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市衛生局。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2】醫院醫保財務制度

                    為了做好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服務,保證我院醫療保險診療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省、市、區醫保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對醫保患者要驗證卡、證、人。
                    2、定期對在院患者進行查房,并有記錄。
                    3、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實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標準患者住院期間每日24小時必須住院。
                    4、住院期間醫療卡必須交醫院管理。醫療證患者隨身攜帶,不準交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6、如有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核實后將進行處罰,并取消醫保處方權。
                    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8、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復檢查。
                    9、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10、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1、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醫保衛生材料審批管理制度
                    1、醫用衛生材料的臨床使用需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已經批準的除外)。
                    2、審批流程:
                    (1)由臨床醫生填寫“新增衛生材料采購申請表”,表中材料名稱、規格、用途、材料生產單位、代理單位、需要數量、參考單價等項目需填寫完整,科主任簽署意見。
                    (2)財務科根據相關規定,審核并簽署意見。
                    (3)分管領導審批同意購置并簽署意見。
                    3、已經審批的衛生材料再次使用時無需審批。
                    4、未經醫保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同意的衛生材料在臨床使用后所產生的不能列入醫保支付等情況由申請科室負責。科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財務管理制度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財經政策、法律和法規,嚴格按財經制度辦事,嚴禁貪污、挪用公款。
                    二、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區醫保工作的財務政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三、按電腦自動生成的上月實際補助費用報表,扣除違規補助費用后,逐月向縣合管辦申報撥付補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單位住院補助兌付情況。全方位接受職能部門審計和群眾監督。
                    五、負責醫保中心交辦的各項任務。
                    六、加強院內財務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確保補償資金的運行安全。
                    七、負責院內發票、卡、證、表冊的管理與監督。
                    八、配合做好衛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醫保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篇3】醫院醫保財務制度

                    1、現行醫保結算方式和財務會計入賬情況介紹

                     當前,我市把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分為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結算。參保人員在門診就醫時,憑醫療保險卡在醫療機構記賬,其中,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門診醫藥費,由醫院與醫保中心結算。住院醫療費用實行預付與后付相結合的結算方式。參保人員辦理入院手續時預付部分醫藥費,出院時,醫院先與個人結算屬于參保人員負擔的部分;屬于統籌支付的部分則由醫院與醫保中心結算。

                     醫療機構通常在每月初與醫保中心申報結算上月的醫療費用。醫保中心從受理申報之日起,應在10~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撥付工作。在醫保統籌掛賬期間,醫院財務科根據醫療保險統籌費用結算單,按醫院實際墊付的統籌金額入賬“借:應收醫療款;貸:醫療收入”;月底從醫保中心收回的醫療款,核算時,按實際收到金額入賬“借:銀行存款;貸:應收醫療款”。

                     2、現行醫保結算方式存在的問題分析

                     2.1、會計賬目不明確

                     醫院賬面不能準確反映醫保欠款金額。省、市及區醫保中心撥款前先要根據醫院信息科上傳的醫保數據中抽取部分病人,并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從申請核撥數中剔除審核中不合理費用并扣除一定比例(5%~10%)的留存數后,將余額撥付給醫院。醫院在進行會計入賬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記賬,沖銷“應收醫療款”科目,因此不能如實反映出醫院醫保虧損金額(剔除款)。

                     2.2、結算款滯后性

                     隨著醫保改革不斷深入,參保人員數量逐年遞增,醫保政策內容擴充,現在醫保病人在就醫時一般只要支付自負部分,而大部分的醫療費用通過醫保機構與醫院后續結算。醫院應收業務收入與實際醫保費用撥付時間的不一致造成了醫保結算款的滯后性:當月發生的醫保款要到下月末才能入賬;留存款甚至要到年終或次年年中才能到賬。目前的醫保結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院正常的資金運轉,制約了醫院的發展。

                     2.3、醫保財務管理缺乏預算管理

                     現行的醫院會計制度中并不包含醫療保險的內容,醫院醫保辦只注意醫保中心對費用的審核,而疏忽了醫保財務管理,導致醫院醫保財務管理成為了一個真空地帶。現在,醫院財務科編制預算過程中,對醫保的預算管理是不太重視的,而且財務科工作人員對醫保政策了解得甚少,導致編制出來的預算缺乏監督,易偏離實際,也會導致醫院決策者做出錯誤的判斷。

                     3、對策建議

                     針對以上提出的問題,筆者認為做好醫院醫保財務管理工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關于會計科目不明確這一情況,在“應收醫療款”科目下增設“醫保剔除款”“醫保留存款”等三級明細科目,專門用來結算醫保相關業務的往來款賬務。通過以上科目的設置,既方便會計核算,分清責任,又有利于對賬。每月發生的醫保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記入:“借:應收醫療款――醫保金額;貸:醫療收入”;收到醫保款時:“借:應收醫療款――醫保差額;貸:醫療收入”“借:醫療收入;貸:應收醫療款――醫保剔除金額”“借:應收醫療款――醫保留存金額;貸:應收醫療款――醫保支付金額”;月底收回醫保欠款時:“借:應收醫療款――醫保支付金額;貸:應收醫療款――醫保金額,應收醫療款醫保差額”“借:應收醫療款――醫保剔除金額;貸:應收醫療款―醫保支付金額”,“借:銀行存款;貸:應收醫療款――醫保支付金額”。收回留存款時:“借:銀行存款;貸:應收醫療款―醫保留存金額”。

                     2)繪制《會計賬面金額與醫保申請撥付金額對比表》和《醫保實際撥付金額與申請撥付金額對比表》;前者的差額一般是由醫院和醫保中心在進行醫保數據結算的傳送過程中電腦發生故障、醫院的醫保系統出現問題等原因造成的;后者的差額是因為醫保剔除款被醫保中心扣除以及留存款要到年終或次年年中再返還。通過每月編制的對比表,財務部門不僅對醫保中心欠款數額以及欠費賬齡清晰明了,便于及時催討,追回欠款,提高醫院資金運營能力;而且能根據統計的數據建立一套以全院或各個醫療單位為對象的分析指標體系,包括醫保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凈虧損額占醫院申請撥付數等。

                     3)醫院通過加強醫保管理,按科室組織人員學習各類醫保政策,使其深入領會文件精神,自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減少醫保扣款。醫院要降低應收醫保費用機會成本,就要較少申報結算的醫保費用,縮短申報結算的周期,降低醫院的綜合資金利潤率。但是要發展醫院,就必須增加業務收入同時應提高綜合資金利潤率,因此,只有盡量縮短申報結算時間來降低應收醫保費用機會成本。醫保審核撥付這個過程需要的時間是客觀且不可控的,因此,醫院需要結合自身情況權衡利弊,掌握好時間的松嚴界限,將應收醫保費用機會成本降到最低。

                  【篇4】醫院醫保財務制度

                    為了做好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服務,保證我院醫療保險診療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省、市、區醫保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對醫保患者要驗證卡、證、人。
                    2.定期對在院患者進行查房,并有記錄。
                    3.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實行宿床制。
                    4.住院期間醫療卡、醫療證必須交醫院管理。不準將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嚴禁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如有經查清核實后將嚴肅處罰,并取消醫保處方權。
                    6.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7.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復檢查。
                    8.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9.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0.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財務及后勤保障管理
                    1.正確貫徹執行《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等各項財經政策,加強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財會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嚴禁貪污盜竊,違法亂紀行為。
                    2.嚴格執行國家對藥品作價的規定和《四川省醫療服務價格》等物價政策,合理組織收入,嚴格控制支出。凡是該收的應抓緊收回。凡是預算外的,無計劃的開支應堅決杜絕。對于臨時必須的開支,應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3.凡本院對外采購開支等一切會計事項,均應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如發票、賬單、收據等)。原始憑證由經手人、驗收人和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能以據報銷。凡白條子、三聯收據、自制收款收據原則上一律不報銷。因公借支或出差,須經院領導批準,任務完成后及時辦理結帳報銷手續。
                    4.會計人員要及時清理債權和債務,防止拖欠,減少呆帳。
                    5.財務部門應與有關科配合,定期對固定資產(房屋、設備、家具、藥品、器械等)和流動資產(藥品、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等)等資產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及時清查庫存,防止浪費和積壓。
                    6.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帳本、工資清冊、財務報告、財務決算等,以及會計人員交接,均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7.加強住院費用管理,實行住院費用“一日清單制”,嚴格執行醫保、新農合的有關政策。

                  【篇5】醫院醫保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范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 號)以及國家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 以下簡稱醫院) ,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 所) 、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第五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六條 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

                    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置。

                    第七條 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 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

                    定項補助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醫院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條 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 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匯總并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批復。

                    第十三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批復的預算。經批復的醫院預算是控制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并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醫院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將執行情況與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證預算整體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 醫院應按照規定調整預算。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當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調整預算。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醫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制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醫院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對財政部門批復調整的事項,醫院應及時調整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醫院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制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并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鉤機制。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制以及業務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并將結果作為對醫院決策和管理層進行綜合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 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 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基本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共衛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于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并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并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二條 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衛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即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發生額全部計入當期支出。其中,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三)科教項目支出,即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四)管理費用,即醫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醫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材料成本、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費用,以及醫院統一管理的離退休經費、壞賬損失、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計入科教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

                    (五)其他支出,即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維修費、食堂支出、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報送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醫院應嚴格控制人員經費和管理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有關規定并結合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工資總額和管理費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 醫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關于藥品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成本管理是指醫院通過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醫療成本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實、準確反映醫院成本信息,強化成本意識,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院績效,增強醫院在醫療市場中的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 成本核算是指醫院將其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過程。

                    成本核算應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關性、分期核算、權責發生制、按實際成本計價、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核算對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為科室成本核算、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病種成本核算、床日和診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應以科室、診次和床日為核算對象,三級醫院及其他有條件的醫院還應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等為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對象為基礎進行成本核算的同時,開展醫療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應將財政項目補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范圍;開展醫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還應在醫療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將科教項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范圍。

                    第三十條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將醫院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以科室為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科室成本的過程。

                    (一)科室區分為以下類別: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醫療輔助類和行政后勤類等。臨床服務類指直接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并能體現最終醫療結果、完整反映醫療成本的科室;醫療技術類指為臨床服務類科室及病人提供醫療技術服務的科室;醫療輔助類科室是服務于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為其提供動力、生產、加工等輔助服務的科室;行政后勤類指除臨床服務、醫療技術和醫療輔助科室之外的從事院內外行政后勤業務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歸集。

                    通過健全的組織機構,按照規范的統計要求及報送程序,將支出直接或分配歸屬到耗用科室,形成各類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計入方法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計算后直接計入的各種支出。間接成本是指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分配計入的各項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攤。

                    各類科室成本應本著相關性、成本效益關系及重要性等原則,按照分項逐級分步結轉的方法進行分攤,最終將所有成本轉移到臨床服務類科室。

                    先將行政后勤類科室的管理費用向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再將醫療輔助類科室成本向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最后將醫療技術類科室成本向臨床服務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工作量、業務收入、收入、占用資產、面積等,分攤后形成門診、住院臨床服務類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 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為對象,歸集和分配各項支出,計算出各項目單位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的醫療成本向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進行歸集和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各項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條 病種成本核算是以病種為核算對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歸集相關費用計算病種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為治療某一病種所耗費的醫療項目成本、藥品成本及單獨收費材料成本進行疊加。

                    第三十三條 診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診次、床日為核算對象,將科室成本進一步分攤到門急診人次、住院床日中,計算出診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條 為了正確反映醫院正常業務活動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進行醫院成本核算時,凡屬下列業務所發生的支出,一般不應計入成本范圍。

                    (一)不屬于醫院成本核算范圍的其他核算主體及其經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二)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資本性支出。

                    (三)對外投資的支出。

                    (四)各種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

                    (五)有經費來源的科研、教學等項目支出。

                    (六)在各類基金中列支的費用。

                    (七)國家規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醫院應根據成本核算結果,對照目標成本或標準成本,采取趨勢分析、結構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時分析實際成本變動情況及原因,把握成本變動規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條 醫院應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種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預定的成本定額、成本計劃和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對成本形成過程中的耗費進行控制。

                    醫院應建立健全成本定額管理制度、費用審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費用支出差異,控制成本費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結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收支結余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業務收支結余、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當期各類收支結余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余= 醫療收支結余+ 其他收入- 其他支出

                    其中:醫療收支結余= 醫療收入+ 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 醫療支出- 管理費用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 財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 - 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 科教項目收入- 科教項目支出

                    第三十八條 業務收支結余應于期末扣除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資金后,結轉至結余分配,為正數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專用基金,轉入事業基金;為負數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分配,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實行收入上繳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業務收支結余率、次均費用等控制指標。超過規定控制指標的部分應上繳財政,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統籌專項用于衛生事業發展和績效考核獎勵。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結余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與分配結余。醫院結余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安排使用。醫院動用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和報批程序。 

                    第七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醫院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十一條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醫院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醫療款、預付賬款、財政應返還資金和其他應收款等。

                    醫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

                    年度終了,醫院可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個別認定法等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累計計提的壞賬準備不應超過年末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的2%-4% 。計提壞賬準備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對賬齡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后,在壞賬準備中沖銷。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

                    第四十三條 存貨是指醫院為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而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藥品、其他材料等物資。

                    購入的物資按實際購入價計價,自制的物資按制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盤盈的物資按同類品種價格計價。

                    存貨要按照“計劃采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況。低值易耗品領用實行一次性攤銷,個別價值較高或領用報廢相對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攤銷法。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余價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醫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藥品、材料管理制度,按類別、品種進行成本核算。自制藥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 

                    第八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 元及以上(其中:專業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 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醫院固定資產分四類:房屋及建筑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其他固定資產。

                    圖書參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加強實物管理,不計提折舊。

                    第四十五條 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量。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相關支出作為成本。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價格的比例對購置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成本。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作為成本。

                    (四)無償取得(如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比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

                    大型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建和租賃,要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 在建工程是指醫院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按規定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醫院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預算管理,工程完工后應盡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四十七條 醫院原則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在預計使用年限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1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或審批。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四十八條 為增加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后續支出,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及其他相關資產;為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修理費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大型修繕確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九條 醫院應設置專門管理機構或專人,使用單位應指定人員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賬一卡制度,即:財務部門負責總賬和一級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二級明細分類賬,使用部門負責建卡( 臺賬) 。

                    大型醫療設備實行責任制,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醫院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條 醫院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處理。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對固定資產采取電子信息化管理,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五十一條 醫院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九章 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

                    第五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醫院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醫院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件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支出計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捐贈方提供的資料或同類無形資產估價計價;商譽除合作外,不得作價入賬。

                    無形資產從取得當月起,在法律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單位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單位申請書都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攤銷。

                    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開辦費是指醫院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開辦費在醫院開業時計入管理費用。 

                    第十章 對外投資管理

                    第五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醫院以貨幣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開展的投資活動。

                    對外投資按照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投資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為長期投資。

                    第五十五條 醫院應在保證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對外投資,投資范圍僅限于醫療服務相關領域。醫院不得使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投資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并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批準。

                    第五十六條 醫院投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按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投資成本。

                    醫院認購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價。

                    第五十七條 醫院應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對投資效益、收益與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八條 負債是指醫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病人預交金管理。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六十條 醫院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還的負債,按規定計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條 醫院原則上不得借入非流動負債,確需借入或融資租賃的,應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并原則上由政府負責償還。

                    醫院財務風險管理指標和借款具體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章 凈資產管理

                    第六十二條 凈資產是指醫院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事業基金、專用基金、待沖基金、財政補助結轉(余)、科教項目結轉(余)、未彌補虧損。

                    (一)事業基金,即醫院按規定用于事業發展的凈資產。包括結余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非財政專項資金結余解除限制后轉入的資金等。

                    事業基金按規定用于彌補虧損,用于彌補虧損的最高限額為事業基金扣除醫院非財政補助資金和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凈值。

                    醫院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于事業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二)專用基金,即醫院按照規定設置、提取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風險基金等。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余(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支出中計提、專門用于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醫院累計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比例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 ‰-3 ‰。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醫院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于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待沖基金,即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資本性支出凈值。

                    (四)財政補助結轉(余),即醫院歷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財政補助結轉(余)資金,包括從業務收支結余轉入的基本支出結轉以及項目支出結轉(余)。

                    (五)科教項目結轉(余),即醫院尚未結項的科教項目累計取得科教項目收入減去累計發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結轉資金,以及醫院已經結項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學項目結余資金。

                    (六)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十三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 醫院發生撤銷、劃轉、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醫院清算時,應由各級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財政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組成清算機構,并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機構負責按規定制訂清算方案,對醫院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債權清單、債務清單,通知所有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清算機構申報債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處理醫院財產。

                    醫院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或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在宣布醫院終止前六個月至宣布終止之日,下列行為無效:

                    (一)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應屬于醫院的債權。

                    第六十五條 醫院撤銷時清償的順序為:

                    (一)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

                    (二)應付未付的醫院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障費等;

                    (三)債權人的各項債務;

                    (四)剩余資產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并入接收單位或上交主管部門。

                    醫院被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先按照規定支付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再按照比例進行清償。

                    第六十六條 醫院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驗證后,報送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六十七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宣布醫院劃轉、合并、分立時,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章 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六十八條 財務報告是指反映醫院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入支出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情況表、 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 現金流量表、凈資產變動表、有關附表 、會計報表附注 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醫院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成本控制情況、負債管理情況、資產變動及利用情況、基本建設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醫院應通過相關指標對醫院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具體分析參考指標詳見附2 。

                    第七十條 醫院應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

                    醫院年度財務報告應按規定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一條 醫院在辦理年度決算前,應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并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按本制度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五章財務監督

                    第七十二條 財務監督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醫院的財務活動及相關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管理的監督、收入管理的監督、支出管理的監督、資產管理的監督和負債管理的監督等。

                    第七十四條 醫院的財務機構履行財務監督職責。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經濟責任制。

                    第七十五條 醫院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監督。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醫院舉辦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收支是醫院財務收支的一部分,必須納入醫院財務統一管理。

                    第七十七條 醫院必須在取得行醫資格之日起30 日內,持批準文件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進行財務登記,并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醫院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八十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 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1 年7 月1 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系試點城市執行,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在全國執行。1998 年11 月17 日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148 號)同時廢止。

                  【篇6】醫院醫保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務所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縣有關規定,由個人分別按繳費類別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基金納入單獨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六條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基金預算是指醫保事務所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每年度終了前,由醫保事務所按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九條醫保事務所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由醫保事務所審核匯總后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同意并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部門及時通知縣社會保障部門執行,并報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書面通知醫保事務所。

                    第十條事務所要嚴格按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定期向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監控,發現問題迅速糾正。

                    第十一條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基金預算時,醫保事務所要編制調整方案,由縣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同意并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部門及時通知縣社會保障部門執行,并按照要求報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調整方案書面通知醫保事務所。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基金按國家和本縣有關征繳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三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縣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形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醫保事務所要定期將征收的基金及時繳存縣財政專戶。縣財政部門和醫保事務所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縣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七條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經縣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構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縣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醫保事務所應根據工作需要,在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縣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第二十一條醫保事務所應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縣財政部門統一的用款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縣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縣財政部門有權責成醫保事務所予以糾正。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撥入醫保事務所支出戶。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二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三條基金結余除根據經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商定、最高不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四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按財政局規定辦理;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縣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四)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對國家未規定統一繳費比例的,可由縣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相應的繳費比例。

                    第六章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縣財政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經縣招投標委員會認定、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縣財政專戶、支出戶只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第二十六條縣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醫保事務所征繳醫療保險費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縣財政補貼收入等。

                    第二十七條縣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縣財政專戶。醫保事務所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及時劃繳縣財政專戶。

                    縣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出具財政專戶繳拔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醫保事務所記賬和備查。第二十八條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縣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縣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醫保事務所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九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醫保事務所負責現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醫保事務所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醫保事務所和縣財政部門要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第三十條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由醫保事務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請,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后,轉入相關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一條每年度終了后,醫保事務所應根據縣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醫保事務所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二條醫保事務所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在規定期限內經

                    縣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經縣財政部門同意后報縣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九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醫保事務所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并接受社會對基金管理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縣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縣政府和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未按時、未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有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財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對有第三十六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僅對其內容體系的核心要點進行了原則性的概括,涉及財務會計的具體管理辦法或操作規范,在不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前提下,依據本制度編制,經事務所主任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篇7】醫院醫保財務制度

                    一、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禁止“坐收、坐支”,

                    支出需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開出票據。

                    二、認真編制年度基金收支預算,落實責任目標管理。

                    三、建立參保單位繳費臺帳,日清月結,數據準確,及時

                    與參保單位局長,做到基金征繳心中有數。

                    四、醫療保險費用支出要根據業務科室提供的付款通知

                    單,需經過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支付。嚴格履行支付程序,規范操作,提高辦事效率。

                    五、準確、及時上報財務、統計月、季、年報,提供會計

                    統計分析報告,供領導決策使用。

                    六、按基金種類建賬,總賬、明細賬一一對應,要求帳表

                  【篇8】醫院醫保財務制度

                    一、為了規范醫院財務行為和會計工作秩序,發揮財務在醫院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促進醫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療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財務管理任務: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正確安排和合理使用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確保國有資產安全;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積極推進績效考核方法,完成目標管理,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經濟活動分析;進行經濟預測,參與經濟決策,做好醫療收費的管理工作。

                    三、醫院財務管理范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對外投資、貨幣資金等,以及財務分析和監督檢查。

                    四、醫院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醫院一切財務活動在總院長的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管理。醫院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征的總院長負責制。各醫療分支機構預算內的支付,由本單位財務負責人復核,執行院長審批,即可辦理;屬預算外的,由醫院財務負責人復核,經醫院總院長審批或由總院長書面授權的執行院長審批。

                    五、院長為醫院財務總負責人,對醫院財務負總責。執行院長為各醫療分支機構財務總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負總責。醫療分支機構的財務主管人員由醫院任命,接受醫院財務部門的管理。

                    六、各醫療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定期上報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服從醫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七、醫院的財務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財務機構、會計人員、職責和任務

                    一、會計崗位和人員編制

                    醫院財務部設置崗位3個,配備工作人員3名,其中部長1名,會計1名,出納1名。

                    各醫療分支機構按內控管理制度要求設置相應的崗位。

                    醫院內財務人員在工作變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各醫療分支機構一般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有該單位財務部門的主管人員監交;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醫院派人監交。

                    二、職責和任務

                    1.貫徹國家財稅政策、法規,結合具體情況建立規范的財務模式,建立健全財務核算制度。

                    2.編制和執行財務綜合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資金。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醫院財務部參與研究、審批醫院內有關財務經濟事項,上報、下發有關財會、經濟管理等方面文件。

                    5.醫院財務部對醫院財務機構和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會計核算等提出方案。負責選拔、培訓和考核醫院內的財會人員。

                    6.各醫療分支機構財務部門負責日常本單位財務工作,醫院財務部負責對各醫療分支機構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三章預算管理

                    一、預算編制原則

                    1.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事業計劃指標、任務,本著“收支統管,統籌兼顧,積極穩妥,依法理財”的原則。各醫療分支機構編制本單位預算。

                    2.在編制預算時,收入預算要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和對預算年度的預測編制,支出預算要量入為出,合理安排資金。

                    3.要堅持勤儉辦院原則,開源節流,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收入預算編制

                    收入預算編制以上年度實際收入情況,結合預算年度各醫療分支機構發展和工作計劃,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變動等因素為編制依據。

                    1.醫療收入。

                    門診收入:以計劃門診人次和計劃平均收費水平來計算。

                    住院收入:以計劃病床占用日數和按病床計劃收費水平計算。

                    2.藥品收入。

                    以上年度每門診人次和每占用床日藥費的實際收費水平為基礎,結合預算年度業務量預計變動數計算。

                    3.其他收入。

                    根據具體收入項目的不同內容和有關業務計劃分別采用不同的計算方法,逐項計算后匯總編制。

                    三、支出預算編制

                    支出預算以醫院和各醫療單位發展、工作任務、人員編制、有關支出定額和標準、物價因素等為預算年度基本編制依據。

                    1.人員經費。根據預算年度平均職工人數,上年末平均工資水平,國家有關調資政策等計算編列。

                    2.藥品費。根據預算年度藥品收入預算和國家規定的加成率,參考上年度實際藥品加成率計算。

                    3.衛生材料費。在上年度實際工作量和實際支出數的基礎上,根據預算年度的計劃及有關因素計算。

                    4.低值易耗品。根據上年的實際執行情況及預算年度業務工作量計算。

                    5.其他公用支出。在上年度實際支出的基礎上,結合預算年度的計劃合理安排。

                    6.月份用款計劃。由各醫療分支機構按月編報。

                    第四章財產物資管理

                    財產物資管理包括固定資產、庫存物資(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藥品管理等,醫院財產物資按“統一領導,歸口負責”原則,財產物資采購由醫院統一進行。

                    一、固定資產的管理

                    1.固定資產的標準: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業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設備。

                    2.固定資產的分類:

                    ⑴房屋及建筑物。

                    ⑵專業設備。

                    ⑶一般設備。

                    ⑷圖書。

                    ⑸其他類固定資產。

                    3.固定資產管理要求

                    ⑴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⑵建立健全管理三級帳、卡制度,即財會部門負責總賬,財產管理部門負責明細賬,使用部門負責建卡即臺帳。

                    ⑶實行責任制管理。貴重儀器、設備要指定專人管理,建立技術檔案和維護、保養、交接及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⑷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與財會部門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實,做到賬實相符,帳帳相符。

                    ⑸固定資產的購置和修繕要考慮到工作需要和財力可能,要進行科學論證,防止盲目購置,同時對新夠進的設備要及時開展成本核算,防止設備閑置,造成資金投資浪費。

                    ⑹房屋修繕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醫院審批。

                    ⑺固定資產的轉移、轉讓、出租、出借、捐贈、報廢必須先報醫院審批,按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置。

                    ⑻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二、庫存物資的管理

                    庫存物資要按照計劃采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

                    1.要合理的確定儲備定額,既要滿足業務工作的需要,又要防止積壓、占用大量的資金,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益。

                    2.建立庫存物資的購買、驗收、入出庫、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降低物資的庫存和消耗,提高物資的使用效益。

                    3.加強對庫存物資的清查盤點,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保證物資的安全和完整。

                    4.加強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對在用的低值易耗品采用“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

                    三、藥品的管理

                    藥品的管理要遵循“計劃采購、定額管理、加強周轉、保證供應”的原則。

                    必須正確的核算藥房藥品的銷售情況,并按月計算藥品綜合差價率,核算藥品費用并結轉支出和以實現的藥品進銷差價。

                    第五章對外投資和籌資

                    醫院的對外投資是指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或院企業、事業單位的投資和購買國家債券。由于對外投資直接影響到醫院的利益和發展,其決策權力統一集中在醫院,醫療分支機構不允許自行對外投資。

                    要做好預期風險和投資收益論證,把握投資能力,確保資金收回。

                    對外投資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財政部門或主管單位批準。

                    醫院是籌資的決策者,醫療分支機構不得擅自發生籌資行為。所籌資金專款專用,[FS:Page]不準變相挪作他用。

                    第六章貨幣資金管理

                    醫院貨幣資金管理包括:銀行存款管理、現金管理、往來款項管理。各醫療分支機構的貨幣資金使用,必須報使用計劃,由醫院總院長審批。

                    一、銀行存款管理

                    1.各醫療分支機構銀行賬戶由醫院統一開設和管理。

                    2.銀行存款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3.各醫療分支機構所收款項要及時存入銀行,財會人員要及時和銀行對賬。

                    4.嚴格支票管理,不得簽發空白、空頭、遠期支票,作廢支票要妥善保管和處理。

                    二、現金管理

                    1.各醫療分支機構收入的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不得以白條抵現金。

                    2.現金必須按規定的范圍使用。凡超出現金支出限額的,一律通過銀行劃轉。

                    三、往來款項管理

                    1.醫院加強對往來款項的管理,下屬醫療分支機構要及時處理本單位債權債務。

                    2.對應收款項要及時收回,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呆賬,按有關程序報經核準后核銷。

                    3.個人不得因私借公款。

                    第七章財務分析與監督檢查

                    一、醫院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組織醫療分支機構對醫院內的經濟活動資料進行收集和分析。

                    二、財務分析主要包括預算執行情況、業務收支及資金運用情況。

                    三、醫院財務監督檢查要以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有關規定為依據,對醫療分支機構財務收支、財產物資管理、資金使用,以及醫療服務收費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章考核與獎懲

                    一、醫院對財務工作要實行考核與獎懲制度,以保證醫院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考核財務工作按規定的管理要求及有關內容進行。

                    三、醫院對醫療分支機構的獎勵制度,兼顧國家、醫院、職工三者利益。具體辦法由醫院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財務部崗位職責

                    一、部長職責

                    1.在總院長領導下,主持本部日常工作,負責進行醫院財務管理和財務核算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規,核查監督財務收支、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3.指導醫療分支機構結合實際情況,完善本單位各項財務管理辦法。

                    4.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行政開支。按照國家規定的支出范圍和批準項目,嚴格控制支出。

                    5.組織與編制醫院及醫療分支機構的綜合財務預算,并監督執行。

                    6.經常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有關會計核算的內容及有關財產帳實情況,要求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7.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或參與擬定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政策制定工作。

                    8.負責向醫院領導層報告醫療分支機構財務情況,并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9.組織安排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財務人員培訓計劃,參與會計人員的任用、調配工作。

                    10.定期組織清查債權和債務,防止拖欠,嚴格控制欠賬。

                    11.保證醫院資金財產的安全,協助相關部門進行經常的監督和必要的檢查。

                    二、會計核算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會計法》及相關的財經法規,認真審核原始憑證,按有關規定填制會計憑證。

                    2.原始憑證審核內容:原始憑證內容是否完整,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合法,對記載不完整、不準確、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應退回補充或更正。

                    3.根據經濟業務內容情況和有關規定分別設置明細賬,按記賬規則及時登記明細賬。

                    4.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實行會計監督,維護財經紀律。

                    5.按時編制會計報告,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經濟活動分析明了,報送及時。

                    6.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裝訂和保管當年會計憑證、賬薄和報表。

                      7.完成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三、出納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銀行結算制度。

                    2.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和銀行結算業務,保管好庫存現金及現金、銀行賬薄。

                    3.嚴格遵守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更不得挪用現金。

                    4.每天認真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并與庫存現金及總賬核對相符。

                    5.每月與銀行對賬,按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相符,及時查詢處理未達賬款。

                    6.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白支票,不準將銀行賬戶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套取現金。

                    7.保管好出納印簽章、空白支票、保險柜鑰匙,做好現金、銀行憑證的保管、傳遞及交接工作。

                    8.完成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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