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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勞動合同五篇

                  時間:2021-11-19 單位總結 點擊: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無固定勞動合同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無固定勞動合同5篇

                  【篇一】無固定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第七條 驗收
                    1.乙方應對種子進行驗收,如發現種子數量、質量(發芽率、凈度、含水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應在______日內提出異議;如發現種子純度不符合合同約定,應在_______日內提出異議,甲方應在______日內處理。
                    2.雙方對種子同時取樣、各自封存,樣品保存至生產收獲。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一方遲延交(提)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因種子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賠償的,甲方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條 其他約定 。
                    第十條 爭議解決
                    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調解;或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上海市采暖產品買賣合同示本(版) 產品買賣合同(3)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質量要求
                    品 名
                    規格
                    產地
                    質量要求
                    數 量
                    (單位)
                    單 價
                    (單位)
                    合 計
                    (單位)
                    第二條 交貨方式
                    交貨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項執行。
                    一、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乙方指定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自提。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驗收
                    一、驗收方式按下列第______項執行。
                    1.甲方在乙方交貨后當場驗收。
                    2.其它驗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應對產品的名稱、產地、包裝、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商標或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顏色、數量予以當場核對。
                    三、對質量有異議的,雙方委托____________進行鑒定。
                    第四條 定金
                    合同簽訂后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按下列第______項執行。
                    一、乙方交貨經甲方驗收通過后,于______日內支付貨款,定金抵作貨款或者返還。
                    二、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售后服務
                    一、自開具銷售憑證之日起,保修期限為______年。
                    二、免費調試次數為______次,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三、免費使用指導次數為______次,時間:______________。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逾期交貨的,應當每日按照合同價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當按照合同價款的 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付款,應當每日按照逾期部分價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送貨的產品,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
                    四、乙方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更換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的產品并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調解,或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自雙方當事人簽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通訊方式:________________ 其他通訊方式:__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筑材料行業協會制定禽畜產品買賣合同 產品買賣合同(4)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賣方所出賣的貨物。買賣合同廣義上的標的物不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財產權利,如債權、知識產權、永佃權等。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標的物采取狹義標準,指實物,不包括權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能滿足人們實際生活需要,能為人力獨立支配的財產。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標的物,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種類物還是特定物,消費物還是非消費物,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我國,土地、山脈、河流、海洋只能由國家依法確定使用主體,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禽畜產品買賣合同
                    ____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購站,以下簡稱甲方;
                    ____縣___鄉___村___村民(或專業戶、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購銷合同實施辦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和數量
                    1.產品的名稱和品種:________
                    2.產品的數量:_________
                    (必須明確規定產品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第二條 產品的等級、質量和檢疫辦法
                    1.產品的等級和數量:_______。
                    (產品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標準確定產品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無明文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或按照通常標準。)
                    2.產品的檢疫辦法:__________。
                    (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有衛生檢疫規定的,按國家或地方主管規定進行檢疫;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無檢疫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檢疫辦法。)
                    第三條 產品的價格,貨款結算與獎售辦法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內的產品,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購牌價。在合同執行期內遇有價格調整時,按新價格執行。
                    (2)不屬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的產品,收購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2.貨款結算辦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對村民、專業戶、個體經營戶一般采取現金結算,錢貨兩清。
                    (2)對按有關規定必須采取銀行結算的,按銀行的統一規定辦法結算。
                    第四條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按派購任務簽訂的購銷合同,原則上以一年為限,分季分月執行;不屬派購或派購基數以外的產品,按當事人協商的交貨期限執行。根據鮮活商品的特點,交貨日期經協商一致可適當提前或推遲。交貨地點和方式,可由當事人商定。)
                    第五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收購或在合同期中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5-25%的幅度),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2.甲方如需提前收購,商得乙方同意變更合同的,甲方應給乙方提前收購貨物總值的__%的補償。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須逾期收購的,除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收購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供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保管費和飼養費,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實際損失。
                    3.對通過銀行結算而未按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4.乙方按合同規定交貨,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貨物總值的__%(5-25%的幅度)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貨或交貨少于合同規定的,如需方仍然需要的,乙方應如數補交,并應向甲方償付逾期貨或少交部分貨物總值的__%(由甲乙方商定)的違約金;如甲方不需要的,乙方應按逾期或分交部分貨款部分的__%(1-20%的幅度)的違約金。
                    2.乙方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提前,經有關部門證明理由正當的,甲方可考慮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規定付款;乙方無正當理由提前交貨的,甲方有權拒收。
                    3.乙方交售的產品規格、衛生質量標準與合同規定不符時,甲方可以拒收。
                    乙方如經有關部門證明確有正當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貨的,乙方可以遲延交貨,不按違約處理。
                    甲乙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對于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部分,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調整。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合同執行期內,如發生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當事人及時通報,經有關機構證實后,不負違約責任,并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條 其它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并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接到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應在7天之內作出答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損害雙方利益和影響國家收購計劃的執行。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后10天內(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付貨款來抵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蓋章)
                    代理人: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蓋章)
                    代理人:_______(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篇二】無固定勞動合同

                  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其立法本義就是為了穩定勞動關系,將“不定期勞動合同確定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勞動合同轉為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對各地用工市場的調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內。針對我國目前呈現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改變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勞動合同法對不簽訂勞動合同,及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了較高的違法成本,這將使用人單位自覺守法。

                  勞動合同法構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意圖顯而易見,但是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有許多用人單位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固定工,意味著重拾鐵飯碗,它將使用人單位的負擔加重,并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規定,員工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第(1)項,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發生調動的,期限合并計算。

                  第(2)項是與國企改制對接而定,保護一部分國企老職工的同時為國企減負。

                  第(3)項,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勞動者沒有出現過失性辭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員工達到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后,還需要表示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在這一點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所區別。

                  從立法的層次上來說,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顯然要高于其實施條例,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只要勞動者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非勞動者明確表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有解決此問題的辦法。因為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遇到這些情形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員工要求與公司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4)項用人單位如果2008年1月1日起用工時間超過一年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直接規定雙方已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洪水猛獸,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可能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著很大的負面影響。一旦簽訂或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所以,用人單位如果可以不簽,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盡量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簽訂較長或合適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從公司長遠發展角度考慮,員工屬于公司業務需要,而且不會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較長時間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一些未來不確定是否需要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合適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與之及時終止。

                  有的公司在08年與員工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現在面臨是否續簽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企業要謹慎的作出風險分析后再決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業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這種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時間和工資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風險。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因此,

                  【篇三】無固定勞動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訊地址:______

                  乙方: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種)上崗證號碼為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六條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日______元,試用期滿后日工資為_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應在每月______日前計發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篇四】無固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探討

                  小區車庫歸屬的法律分析

                  帶薪休假制度的影響評估與對策探討

                  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

                  《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探討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其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特別是有些企業對其中的一些規定不能正確解讀,而采取了一系列不必要的行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作簡要分析,使之更好地應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責任;明確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試用期的規定,同時,也完善了違約的一些規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和企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勞資關系雙方利益的平衡,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可見,這是一部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權益的新法。但是,在新法頒布后的幾個月里,就出現了“華為辭職”事件和沃爾瑪裁員事件等大型企業集體解雇員工的情形,顯現了用人單位沒有正確解讀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款帶給其和勞動者的困惑,特別是對新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爭議。

                    要正確地運用新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作者欲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1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義

                    近年來,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嚴重,很多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通過簽訂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應盡的職責。在現實中,企業與勞動者一年一簽的情況較為普遍,甚至有的一年要簽多次,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缺乏安全感、歸屬感和穩定感,使得勞動關系不穩定,在整個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很難和諧。

                    為了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新法中規定的這項制度能夠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較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保證勞動者職業穩定,保證用人單位的用人規劃預期和連續性,是一項雙贏的法律制度。從勞動者的角度而言,企業與本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會使勞動者產生較強的歸屬感,勞動者不需要擔心自己的“黃金年齡段”結束之后,被用人單位辭退。使得勞動者將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如何為單位更好地工作、創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對用人單位來說,有一群穩定的、享有較高專業技能的勞動者愿意為之連續工作,這對它來說無疑是企業存續及發展的最大力量,對一家企業而言應該是極其有利的。從全社會角度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還具有保障社會政治經濟秩序良好運行的價值。通過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減少糾紛,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穩定。

                    2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提出了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即:(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滿了一定的年限,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就在勞動者手中了,以上三種情形,如果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就只能與之訂立,沒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某單位工作滿一年,但這家企業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就視為兩者之間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來的影響

                    法律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華為事件、沃爾瑪事件就紛紛上演了,許多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將社會退回到無異于“固定工”和吃大鍋飯的年代,覺得若干年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成為用人的常態,將出現用人單位用人“能進不能出”、或 “能進難出” ,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況。甚至有呼聲要將新法中的這一規定廢除。顯然這是對新法中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一定的誤解,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說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與之解除合同了,法律明確規定了連續與企業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十九種情形的,才能要求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完全有對勞動者的一個審核、考核的權利,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時,像華為、沃爾瑪等企業會在新法實施前出現集體裁員的事件,完全是因為企業沒有完全領會新法的涵義,新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新法明確規定了在該法施行后再次續訂( 簽訂) 勞動合同才作為計算第一次勞動合同訂立時間, 即《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才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勞動合同法》的出臺絲毫沒有加重企業現有的責任,僅僅是表現在要穩定勞動關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有一個補償,無固定期限合同終止之后沒有補償,這對于企業來說反擊是降低成本。

                    對勞動者而言,也要明確一點,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等于握住了一個鐵飯碗,如果在企業里不好好表現,如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法規規定的10多種情況的,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也有可以被終止。勞動者應該明白,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或者可以裁員的狀況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員就得裁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絕不意味著“永久員工”,更不是“鐵飯碗”。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看,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無根本區別。

                    可見,《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對于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而言,都是一項有利于雙贏的措施,有利于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勞動積極性,可以促進企業的長足進步。可以從本質上改變之前不正當、不規范的用工行為,將勞動者應享受的權益充分落實。

                    參考文獻

                    [1] 劉俐.新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與企業應對策略[J].法制與經濟,2008,(12).

                    [2] 馮思興.議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合法權益的維護[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8,(5).

                  小區車庫歸屬的法律分析

                    針對我國小區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車庫權屬糾紛,運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等物權理論,分析了小區車庫的法律類型、法律性質及其權利歸屬的法律標準等問題,發現小區車庫的權屬不能僅僅以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而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基礎事實——建筑容積率來確定。

                    1 小區車庫的法律類型

                    車庫是指住宅小區基地范圍內的停車區域。實踐中停車位及車庫主要表現為四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為地面停車位。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置于地面、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無任何構筑物、可供多人同時使用、具有開放性是其特點;第二種形式為地下車庫。地下車庫是指利用小區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 內部設有若干個劃線編號且沒有墻壁隔離的停車位;第三種形式為架空層停車位。架空層停車位是將樓房的首層以墻、柱等架空, 依附于樓房形成的停車位;第四種形式為地面的獨立車庫。地面停車庫是在小區內獨立建造的四周以墻壁和庫門與外界空間隔離的具有專用性的停車位。在現實的區分所有建筑中存在著占用小區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建立停車位的情形,其產權歸屬為全體業主共有。以房屋的一層部分建立的小區車庫產權歸屬于開發商其可以參照單元套房的方式予以出租、出售。這在學界基本形成通說,并已經為法律所確認,因此這些類小區車庫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現實中爭議的焦點主要是以地下層部分為停車之用的停車區域即地下車庫的歸屬。

                    2 小區車庫的法律屬性

                    小區車庫的權利歸屬糾紛不斷出現,究其原因在于人們對小區車庫的法律屬性認識不清。小區車庫在法律上究竟應該屬于業主共有,還是屬于開發商所有,或者由其他法律主體所有,這都要從小區車庫的法律屬性入手。

                    2.1 小區車庫的法律屬性分析

                    2.1.1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關系角度分析

                    所謂房地產買賣,就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買受方,買受方支付房地產價金的行為。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房屋的生成必須依附于一定的土地,沒有土地使用權就沒有房屋的所有權,而房屋所有權的讓渡必然伴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開發商向房屋買受人出賣了房屋所有權,那么隨之土地使用權也應該一并轉讓。小區的車庫大都依附于小區土地和建筑物而存在,既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都一并轉移給了房屋買受人,那么作為附著于小區土地的小區車庫就應該屬于房屋買受人所有。否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已經歸屬房屋買受人所有,而小區的車庫卻還歸屬開發商,這勢必造成業主與開發商的矛盾,而且于理不符。因此,小區車庫應該屬于房屋買受人所有。

                    2.1.2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角度分析

                    所謂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以及因共同關系所生的成員權所共同構成的特別所有權。”小區車庫法律屬性的主要爭議點在于其是否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用部分,業主是否對小區車庫享有共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的客體范圍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第一,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第二,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屬物;第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使用權;第四,住宅小區的綠地、道路、公共設施、公益性活動場所、圍墻等地上物以及設置在地下的共有物。共有部分是與專有部分不可分離的,房屋買受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必然相應取得小區內的共有部分,這是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理論的應有之意,也是滿足房屋買受人通過買受房屋享有房屋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小區車庫的建立是依附于建筑物的,如同小區的綠地、道路是供小區業主使用的,因此其屬于共用部分當無異議。將小區車庫定性為共用部分將會對小區業主的利益進行很好的保護,這也符合了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理念。

                    2.1.3 誰投資誰受益角度分析

                    小區業主買受房屋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與房屋買受人。房屋買受人所繳納的房款并非只包括房屋的價款還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否則開發商將無從獲利。而且開發商為了利益最大化,自身并沒有對小區土地或建筑物保留相應的權利,而多是將能賣的東西通通賣掉,這樣“由于小區土地使用權已全部分攤到各業主名下,由開發商擁有地下車庫所有權又缺乏土地使用權之基礎。”既然開發商將小區車庫的資金投入已經分攤到各業主名下,那么實際上車庫的投資者乃是小區業主,則小區車庫的所有權當然歸于各房屋買受人,即小區業主。因此,開發商雖然是小區項目名義上的投資人,但是其投資成本,包括建設小區車庫的成本已經計入了房屋銷售價格當中,業主支付了對價,應當取得車庫的所有權,這與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一致的。

                    2.2 小區車庫法律屬性的實然分析

                    通過以上對小區車庫法律屬性的應然分析可以看出:小區車庫應當以屬于小區業主共有為原則。但是現實中的情況是非常復雜的,實際情況是很難按照法學理論所設計的應然道路發展的。在實踐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中的共用部分大多分為法定共用部分和約定共用部分。法定共用部分如建筑物軀干部分、共用出入口、通道、樓梯等;約定共用部分是指本來具有結構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只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愿約定將其變為共用部分。小區車庫作為共用部分并不當然屬于法定共用部分,而更多的是屬于約定共用部分。當然這種約定不得損害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如約定不明的,則推定為法定共有。現代發達國家都將建筑物共用部分推定為各有關區分所有人共有。現實中,小區業主并不一定需要車庫,將建設小區車庫的投入全部由所有業主分攤并非符合全部業主的意愿。所以開發商將地下車庫之容積率并不記入建筑物總面積中,而車庫的建造則需要額外投資,這些投資本身可能使開發商的利潤減少,在這種情況下將車庫一律歸業主所有,也有失公平。但是小區車庫的投入是否算人商品房出售價格之中是難以證明的,再加上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是否記入房屋價款之中完全由開發商說了算,業主根本沒有知悉的可能。在產生矛盾時開發商利用其強勢地位舉出很多證據證明車庫歸其所有,業主只能望洋興嘆,無可奈何。

                    通過以上對小區車庫應然與實然的分析,可以看出兩者差異很大,因而既不能說是完全歸屬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也不能一概歸屬開發商所有,應根據情況而定。

                    3 確定小區車庫權屬的法律標準

                    物權法立法目的在于定紛止爭、物盡其用,這種定紛止爭不是一種解決現存問題權宜之計,而應當從根本的公平、正義等理念出發確定物權的歸屬。確定小區車庫歸屬應以平衡小區業主與開發商的利益為其基本的價值指導。

                    3.1 約定不足以確定小區車庫權屬

                    從原則上說,停車位是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共有的,因為在區分所有建筑物中,除了專有部分建立所有權的之外,其他部分都應當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如何對待開發商對停車位的單獨開發問題?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那么,開發商享有停車位的所有權,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停車位,只能夠是向開發商購買使用權或者進行租賃或者由開發商以福利的方式贈與給業主。

                    但是,停車位的權屬問題是否僅僅依靠約定就能夠解決問題?僅僅是依據約定來確定停車位的所有權,恐怕難以成立。如果停車位不屬于區分所有權人單獨所有,也不屬于開發商單獨所有,那么,停車位的所有權才是區分所有權人的,就可以確定車庫屬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至于如何分配使用權,則可以通過約定確定權屬。

                  帶薪休假制度的影響評估與對策探討

                    隨著《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頒布實施,我國對原有勞動法中帶薪休假制度進一步細化,一方面表明政府對勞動者權益愈加重視,另一方面也希望通過分析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的影響和可能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相應的對策,以使這一制度進一步完善。

                    

                    1 國際帶薪年休假制度

                    帶薪年休假,也稱帶薪休假,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員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資的假期。帶薪休假制度,就是指規定什么樣的人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資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規或制度。帶薪休假制度在國外已實行多年,在許多國際公約中也有規定,例如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第52號公約——《1936年帶薪年假公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應有6個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學徒為12個工作日,放棄或取消年休假的勞動合同一般應視為無效。1970年通過的132號公約修改了上述規定,該公約雖然允許各國主管當局規定獲得假期資格的服務期限,但又明確規定,服務期6個月者有權享受年休假;服務期1年者,年休假不應少于3個工作周。公約還規定,由于疾病、受傷、懷孕等無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雇傭人員缺勤,應計為服務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傳統節日,不論是否與年休假同時發生,均不得計為年休假的一部分。

                    2 我國帶薪年休假實施的好處

                     2.1 是“以人為本”的具體實踐

                    很多人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整個社會來說,首先是“以人為本理念和科學發展觀”的一次生動而具體的實踐。因為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勞動者享有休息權的重要途徑之一,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不僅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充分尊重,更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帶薪休假不僅是《勞動法》賦予職工的權利,它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同時,能刺激消費、激活經濟,對社會、對企業、對個人都是很有好處的。

                    2.2 能緩解社會運轉、生態方面的壓力

                    我國 “五一”、“十一”和春節的七天長假制度,對推動旅游事業的發展,擴大內需、拉動消費起到了積極作用,應當充分予以肯定。但是,“黃金周”的副作用也顯而易見。首先,交通運力與游客數量失衡。其次,景點容量與游客數量失衡。比較有名的旅游景點在“黃金周”期間往往人滿為患,使旅游質量下降,游客投訴增加,而且容易造成環境的破壞。第三,旅館、飲食服務行業容量與游客數量失衡。要改變這種不均衡的狀態,比較適宜的解決之道是改變休假制度,削減假日人流峰值。因此勞動法中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可以允許職工在工作達到一定年限后有帶薪年休假,一方面能避開出游高峰期,使勞動者能閑適從容地回家或出行、使旅游設施、運輸能力、旅館等服務能力大致趨于均衡;另一方面,大家輪流休假,不至于使工作陷于停頓,尤其是可以保障服務業和政府部門更好地提供服務。

                    3 帶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問題

                    3.1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與執行情況能否真正落到實處

                    首先,就像之前勞動法所規定的帶薪休假,只是規定了一個大框架,但具體細則卻遲遲沒有發布,導致在很多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中,維護職工休息權的意識比較淡薄,甚至可以說根本沒有。而企業中的職工由于近年來就業壓力逐漸增大和更看重現金報酬,在競爭如此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中,求職不易,保職也不易,能找到一份稱心如意的工作更不易。一旦帶薪休假,萬一因此丟了飯碗,沒了工作,就得不償失了。因此許多人寧愿選擇加班拿補貼,也不愿意為了休假而冒丟工作的危險。

                    第二,雖然政府已經出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但是,在這一制度當中,沒有包括像農民工之類的弱勢群體,因為他們進城務工大多實行“小時工”、“日工資”的勞務薪酬,還有很多在企事業單位中的臨時工,也沒有得到具體的規定,因為他們是一些流動性非常強的人員,需要經常更換工作、務工地點,對于工作時間的計算不好界定,要達一年幾乎是不可能的。

                    3.2 如何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管

                    長期以來,帶薪年休假制度之所以成為“寫在紙上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觸及了企業主的利益——職工帶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和支出。即使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部分企業主們也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時候政府國家就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障這一制度的實行。

                    4 對策

                    4.1 加強宣傳

                    通過宣傳,一方面要讓員工了解帶薪年休假是個人的一

                    項基本權利,每個職工都應該按法律規定享受此政策,并且還要向員工詳細介紹具體的細則,使其對自己應該享有的帶薪休假的資格條件、時間長短、薪金標準等事項了然于心。

                    另一方面,也要讓企業管理者深刻地認識到帶薪休假對于員工身心放松有很大的好處,使員工能在休假之后以更飽滿的熱情投入到工作中,并且能加強他們的歸屬感,進而為企業創造出更多的價值。這個可以通過倡導企業建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使企業意識到建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對企業長期健康發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并通過一些評選活動,引導企業樹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

                    4.2 要加強對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的監管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懲處

                    (1)監察企業是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帶薪休假的制度。

                    《中國青年報》一次公眾調查顯示, 67.2%的人不無悲觀地認為,即使正式實施,在自己單位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和推動政策的執行,各級政府應經常進行核查或抽查,特別要加大對企業違反帶薪年休假規定的處罰力度。對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條例的規定責令用工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處罰,并向職工加付賠償金。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就曾說過:“有些單位之所以不實行帶薪休假,不是因為他們不懂法,而是因為他們違法的機會成本太低。如果加大違法成本,把日工資標準定得高些,并提高不安排休假應當支付勞動者的補償金標準,企業不但會主動執行,還會督促勞動者休假。”

                    (2)加強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動。

                    工商、稅務等部門可以聯動,把執行這項制度作為考核企業誠信的一個方面,將它和企業整體利益、長遠利益掛起鉤,讓企業變不想執行為主動執行、積極執行。

                    4.3 對自覺遵守帶薪休假制度的企業予以政策優惠

                    除了嚴厲懲罰那些違反該制度的企業外,對于那些自覺遵守帶薪休假法律條例的企業,政府應該有一定的政策傾向,比如減少稅收、頒發榮譽證書等,這樣不僅鼓勵了這些企業繼續遵守法律,還能起到榜樣的作用,使其他企業看到守法的好處,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同時也能夠以這些企業作為標桿,自覺履行帶薪休假制度,以促使這一政策高效、普遍得到實施。

                  參考文獻

                  [1] 滕悅.中俄兩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比較研究[J].經濟師, 2007,(7).

                    [2] 林華.別讓帶薪休假成為“紙上的權利”[J] .中國社會導刊, 2008,(2).

                    [3] 吳露萍.完善我國帶薪年休假制度[J].法治與社會, 2007,(8).

                  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爭議較多的一個程序,自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審判監督程序有了很大的變化。審判監督程序的完善應取消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完善檢察院抗訴再審,嚴格再審事由的規定,加強和完善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充分行使當事人的訴訟,完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監督程序,總的指導思想是要加強對審判活動的監督,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使那些確有錯誤的審判案件,能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這就需要明確監督的重點,講究監督的實效,減少重復勞動、無效勞動,使審判監督程序成為名副其實的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它與第一、二審程序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1.具有補救的性質。

                    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并不是審理每個案件所必須的程序。只有在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進行再審的,才能適用再審程序。從訴訟階段來說,也不是每個案件的審理都必須經過的訴訟階段,對那些沒有必要再審的案件,就不經過這一特殊的訴訟階段。

                    2.由特定的主體提起。

                    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案件再審的,由人民法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二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當事人申請,還有人民檢察院抗訴。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提起再審。這些提起再審的主體,雖然都認為院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提起的具體理由和條件不同。

                    3.審理的對象

                    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的原因是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判決、裁定不論是第一審人民法院還是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并且確有錯誤,也只有當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發現確定有錯誤的,才能通過再審程序進行糾正。

                    4.適用程序

                    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沒有統一的審級、具體有適用程序,有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也可能是第二審程序,實施再審的人民法院,有可能是原審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是原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具體程序也各相同,人民法院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各有不同的程序,不是統一的一個程序。

                    二、提起再審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三、我國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

                    1.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與生效裁判穩定性之間的沖突

                    我國民事訴訟法設定再審程序的立法宗旨為“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其目的在于對已經發生發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仍有通過法律程序得到糾正的機會,從而有效地保證人民法院裁決的正確性,合法性,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和審判工作的權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出發點完全是好的,內容無疑也是正確的,但是,如果一味的追求糾正錯案,而犧牲法院裁決的穩定性,那么其正確性就不是絕對的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意味著司法機關無論什么時候發現生效裁決的錯誤都應當主動予以糾正,而當事人只要認為生效裁決存在錯誤就可以不斷的再審。如果照這樣的立法思想設置再審程序,那么糾紛的解決就會陷入循環往復,永無止境,而人民法院裁決的穩定性,權威性也必然別犧牲。同樣,如果就當事人來說,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決,裁定沒完沒了的長期申訴,不但耗費了大量時間,財力,增加訴累,而往往由于事過境遷 ,無法再對案件事實進行復查,或者是無理糾纏而達到申訴所要得目的,不利于民事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與社會的安全團結。既然人民法院的裁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既然是實行兩審制,就應當保證法院裁決,裁定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不應當輕易變更或者是不予執行。允許在長期內無限制的糾錯申訴,要求再審,實際是使人民法院生效的裁決,裁定處予不正定狀態,使民事關系也處于不穩定狀態。

                    2.審判監督權的擴張于當事人訴權,處分權行使的沖突

                    依據司法自制的原理和法律對訴權,處分權的規定,民事訴訟權利,國家不得隨意干預并應當保障當事人行使這種權利。特別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當事人的這種權利更應得到尊重。但由于我國民事再審程序超職權主義模式的影響,法院和檢察院在審判監督方面被賦予了相當大的權利,而當事人的訴權和處分權反而被壓縮,從而導致了審判監督權的擴張與當事人訴權、處分權行使的沖突。現行民訴法規定了三種發動再審的程序,在支動再審的三種主體中,法院和檢察院享有充分的發動再審的權力,檢、法兩院發動再審均沒有時間限制。檢察只要抗訴,法院就應再審,法院自己可以主動發動再審,撤銷其認為確有錯誤的裁判。不僅上級法院可以通過再審撤銷生效的裁判,原審法院也可以通過再審撤銷自己的裁判。這就必然會引起審判監權的擴張。而當事人申請再審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必須經過法院認可和確認再審事由的程序,當事人完全感覺不到自己訴權的存在。當事人向原法院申請再審,一些法院要么長時間不作答復,要么簡單地通知駁回,很少能夠得到再審。當事人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上級法院往往將案件批轉到原審法院。轉到原有法院后大多數便石沉大海。許多當事人對按照正常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失去信心,以至于采取一些非法或過激的行為來達到申請再審的目的。另一些“有辦法”的律師和當事人轉而采取非正當的方法,如通過黨政機關、人大等部門給法院施加壓力,或打通法院內部一些“關節”來引發再審程序。這樣再審程序的發動就有了很大的隨意性,并因此而成為滋生司法腐敗的一塊土壤。

                    四、對我國再審程序制度的完善

                    1.更新立法觀念

                    首先堅處分原則持放棄職權主義思想。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之—,其內涵是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自己的程序利益作出安排,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訴訟雖然是公權性救濟方式,在—定程序上體現國家的意志,但民事訴訟畢竟不同于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其解決糾紛屬于“私法”領域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理應有我決定的權利。應當尊重當事人對再審程序的選擇權,這樣才能在訴訟中建立起公權當事人處分權之間松緊有度的制約機制。

                    其次,堅持法的安定性和程序公正原則。在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總的指導思想下,應當重視要保持人民法院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法的安定性是西方國家再審程序廣泛適應的理念。尤其是在判例法國家,因確定的終局裁判既有創制法律規則的功能,科學地對待生效裁判被置于突出的地位。而我國民事再審制度是將發現真實進而維護當事人權益作為唯一的法的價值目的,進而將再審制度作為糾錯的基本手段,此為輕程序重實體誤區的又一表現。訴訟的目的雖在于發現真實,但不可能究盡證據。現實的選擇是只能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實現實體公正。

                    2.取消法院職權提起再審。

                    首先,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違背了民事訴訟“不告不審”的原則,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眾所周知,法院行使權力的特征是被動式的,或消極的,為了保證其被動性,法院實行不告不審,告什么審什么的原則。特別是在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實體和訴訟權利的處理權,對生效的裁判,即使有錯誤,只要當事人不提出異議,法院就不應主動干預。否則,在當事人權衡利弊放棄再審請求權行使的情況下,法院若強行予以干預,不僅會違背法院以消極主義行使權利的特征,同時亦構成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

                    其次,我民法院發動再審,違背了判決效力的基本理論。判決因宣告或送達而成立后,就產生一定形式的能力,其中對法院的效力,稱為拘束力。如果法院系統能夠隨時(無期限限制)、隨意(無制度的約束)地否定自己或下級法院作出的確定判決,那么判決的權威性、人民法院的威信就蕩然無存了。

                    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如果又充當再審提起人,混淆了訴訟權和審判權,與訴審分立相矛盾。現實中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絕大數來源于當事人申訴和檢察院抗訴。因而既然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國家司法機關依職權啟動再審就沒有重復規定的必要。

                    3.完善檢察院抗訴再審

                    訴訟請求是一種私權,私權在法律上被普遍認同私權自治的基本原則。對這一領域的權利行使,國家一般不干預或少干預,否則會導致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而檢察機關抗訴引發再審是國家職權干預私法領域權的表現,有損訴訟的公平與效益。現行檢察機關的抗訴監督存在諸多弊端。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案件,與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同,必須引起再審程序的發動。

                    4.完善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

                    在重新確立民事再審的受理制度時,要考慮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權利得到保護。當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應受理,并進行司法審查。無論當事人的再審之由是否妥當,無論法院是采取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的再審立案標準,法院不能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無限期地置之不理。只要當事人提出再審請求,即意味著再審程序的啟動,哪怕法院作出不予以受理的裁定或駁回通知,致使案件不可能進入重新審理階段,那也意味著當事人的再審之訴得到了司法回答。完善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將再審前審查作為決定是否再審的前提條件。如果缺乏這一過程,則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是否符合再審條件。因而再審前的審查必須組成合議庭,采取合理的方式,在合的期限內審查完畢并及時給予當事人司法回答。

                    ②再審事由必須具體。這既有利于當事人行使其訴權,也便于人民法院具體審查。

                    ③要縮短申請再審期限。現行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再審應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二年內提出,時間過長,不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應將申請再審的期限定為法律文書生效后6個月內提出為宜。

                    ④要限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次數。對當事人的申請再審的次數應為限定為一次,不能允許多次申請再審,以防當事人無理糾纏。

                    ⑤關于再審審查的期限。現行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案件的審查無期限,增添當事人訴累和法院的抱怨,因此規定再審審查期限十分必要,應以三個月為宜。

                    ⑥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應收取必要的再審審查費用。因為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需要調卷書面審查,詢問當事人或舉行聽證和證據交換,這些活動必然耗費一些司法資源,所以收取再審審查費用是必要的,也可防止當事人以申請再審代替上訴權利的行使。

                    5.嚴格再審事由

                    由于現行訴訟法對再審條件的適用范圍過于原則和寬松,給實際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因此必須嚴格再審事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民事再審事由進行重構。

                    1、 裁判主體不合法

                    ①、 裁判機構不合法。

                    ②、 法官對本案沒有審判權。

                    ③、參與該案的法官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實施了職務上的犯罪行為。

                    ④、當事人的自認是在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被迫作出的。

                    2、裁判根據不合法,即包括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

                    事實根據包括:

                    ①、 作出裁判的證據材料是虛假或不真實的。

                    ②、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③、 應裁判 的重要事項是遺漏的。

                    法律依據包括:

                    ①、 作為原判決,裁定依據的判決和裁定已經被撤消或變更。

                    ②、 作為原判決,裁定依據的行政處分被撤消

                    ③、 原判判決,裁定無明確的法律根據。

                    2、 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①、 違反民訴法的規定,沒有給予當事人舉證期限的。

                    ②、 違反管轄規定的。

                    ③、 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沒有通過法定代理人直接進行訴訟的。

                    ④、 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但當事人在原審訴中遲延訴訟為目的,故意不提出該證據或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除外。

                    注: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

                    2、《民事訴訟法》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

                    3、《民事訴訟法學》常惦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

                    4、《民事再審程序之改造》、李浩《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

                    5、《淺議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趙杰輝。

                  【篇五】無固定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是什么樣的呢?下面由 為大家整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供大家參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編號: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元或按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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