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一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的統稱2、 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履行執法監督和社會管理職能。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為了嚴格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和規范單位內部財務控制,提高內部財務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從事財務管理的人員應遵紀守法、敬業愛崗、依法辦事、保守秘密、搞好服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二條各單位選配財務人員時,必須對其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進行全面嚴格考察,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以及曾因經濟問題受到撤銷行政職務以上(含撤銷)處分的人員,原則上不得從事會計和出納崗位工作.
第三條各單位要隨時掌握財務人員的思想動態,對法紀觀念淡薄的人員,要及時調離財務工作崗位.
第四條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出納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人員.
第五條各單位內部具體管理資金賬戶的機構應分別設立會計、出納、稽核崗位,并明確崗位責任制.
第六條會計、出納、稽核業務應相互制約.出納人員辦理資金賬戶的收付款業務,必須由會計人員制單,按職能和權限報經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調整、調度銀行賬戶資金,也不得將未經單位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的付款票據留存抵庫,無撥款依據不得撥付資金.稽核人員應對資金的收、付業務進行定期審核,并在會計憑證上簽字.
第七條單位銀行賬戶的開設,必須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要求開設銀行賬戶的文件.銀行預留印鑒應為本單位財務專用章、本單位負責人名章、出納人員名章.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辦理定存或其他形式存款.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和定期輪崗規定落實到位.
(一)擔任出納的人員應當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出納不得兼任稽核、票據管理、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和對賬工作.
(二)單位實行印鑒與票據(支票)分管制度.設立印鑒保管登記簿,銀行預留印鑒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由保管人員簽名登記.分管印鑒或票據(支票)的財務人員外出時,應將印鑒或票據(支票)移交給單位領導指定的人員暫時分管,嚴禁印鑒和票據(支票)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鑒的人員不得私自將印鑒交于他人代管或代蓋.
(三)出納登記財務收支業務的出納賬,應單獨設立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采用三欄式的定本式賬頁,嚴格實行一年一本出納賬.不得用銀行對賬單代替日記賬,也不得按會計賬簿上的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額抄錄,必須根據每日發生的會計憑證逐筆登記,每日結出余額.對采用會計電算化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也必須根據每日發生的會計憑證逐筆序時登記,年末將采用會計電算化登記的賬頁打印并按定本式出納日記賬的管理要求裝訂成冊,同時按規定備份磁盤文檔.
出納賬簿由封面、扉頁、賬頁組成.啟用表應注明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出納員名章和單位公章.
(四)出納員登記出納賬簿,要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摘要、金額及其他有關資料一一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字跡工整,摘要清楚,登記及時.登記完畢,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
(五)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每一賬頁的第一行寫“承前頁”;每一頁的最后一行寫“過次頁”.每月登記完后,要在下行寫“本月合計”,在“本月合計”下行寫“本年累計”.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沒有余額的在“借”或“貸”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標“——q——”表示.
(六)按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與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使用財務專用章必須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并進行登記.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
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向會計機構負責人
報告.
第十條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貨幣資金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注: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
位設置情況;是否存在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情形;是否存
在違規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情形以及其他違反《人民幣銀
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的情形;對以前檢查中
發現的違規情況,是否及時進行整改;與貨幣資金管理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單位應設立支票和其他票據領用簿,購買支票或其他票據,按編號登記;領用支票或其他票據,應由領用人在領用簿上簽名.對作廢支票應及時收回,并在支票領用簿上準確登記作廢支票的號碼.
第十二條出納人員按復核無誤的收付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及憑證所列金額收付現金時,應在憑證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出
納人員付款時,報銷人或收款人必須在付款憑證、支票存根及有關憑證上簽字.
第十三條出納人員應經常對庫存現金進行清查盤點.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每月應對出納人員保管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日
記賬進行抽查,并有文字記錄.每月終了,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必須共同核對會計賬簿與出納賬簿的銀行存款和現金賬目,共同清點現金實物量,編制現金盤點表,經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認可后,將簽字盤點表裝訂在當月會計憑證中備查.對盤虧或盤盈的貨幣資金要查明原因,按
規定進行處理.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報告.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銀行存款余額核對情況月報制度》和《銀行賬戶管理情況報告制度》.每月末,會計、出納人員在核對自己所管
銀行賬戶余額無誤的基礎上,認真填制“銀行賬戶存款余額核對表”,向本單位領導和監督機構匯報貨幣資金結存情況.
第十五條出納人員因暫離崗位需作臨時性交接時,應編制交接表,由主管會計監交;因工作調離本單位(或本機構)辦理交接時,應編制
交接表,一式四份,由本單位內部監督機構參與監交.交接記錄應由有
關各方簽名,并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第十六條每年終,出納人員應將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人
員移交表、現金盤點表、支票領用簿等資料整理造冊,交會計人員按
會計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管.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根據收
入來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收款、開票與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十八條各項收入應當由單位財會部門統一收取并進行會計核算,其他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辦理收款業務,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
金庫”.
業務部門應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后及時將合同副本交存財會部門備案,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
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
確責任主體,落實追繳責任.
第十九條有政府非稅收入征繳職能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收支
兩條線”管理規定,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征收政府非稅收入,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并及時更新與政府非稅收入有關的文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主管領導和業務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程序和責任制度.財政票據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柜等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不得擅自擴大財政票據的適用范圍.
第二十一條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收入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注: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和沖減支出的交易或事項是否真實;掛賬多年的應收款項是否及時進行追繳,確實無法追繳的,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處理;已核銷的應收款項是否按照“賬銷、案存、權在”的要求,保留繼續追繳權利,明確責任人追繳義務;與收入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按照支付業務的類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超越權限審批.
重大支出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重大支出限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二)加強支出審核控制.全面審核各類付款憑證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點審核單據憑證是否真實、合規、完整,審批手續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
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等支出報銷憑據應附明細清單,并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并附審批依據,確保單據憑證與真實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三)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票應當進行備查登記.使用公務卡(加油卡)結算的,應當按照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由財會部門根據業務的實質內容及時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經濟合同和專項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存財會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支出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注:是否存在挪用預算資金向無預算項目支付資金或用于對外投資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虛假或不實事項套取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違規向其他單位劃轉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將本單位資金借貸給其他單位的情形;預付款項
的轉回或沖銷是否合理、合規,是否存在協同第三方套取資金的情形;與支出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凡不遵守本制度規定造成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財政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予
以查處,對觸犯刑律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條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并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單位應當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第二章風險評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條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外部環境、經濟活動或管理要求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對經濟活動風險進行重估。
第九條單位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應當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單位領導擔任組長。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并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作為完善內部控制的依據。
第十條單位進行單位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情況。包括是否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牽頭部門;是否建立單位各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溝通協調和聯動機制。
(二)內部控制機制的建設情況。包括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權責是否對等;是否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機制、崗位責任制、內部監督等機制。
(三)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況。包括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
(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員的培訓、評價、輪崗等機制;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五)財務信息的編報情況。包括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賬務處理;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六)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單位進行經濟活動業務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預算管理情況。包括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單位內部各部門間溝通協調是否充分,預算編制與資產配置是否相結合、與具體工作是否相對應;是否按照批復的額度和開支范圍執行預算,進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決算編報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二)收支管理情況。包括收入是否實現歸口管理,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向財會部門提供收入的有關憑據,是否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據等;發生支出事項時是否按照規定審核各類憑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購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政府采購業務;是否按照規定組織政府采購活動和執行驗收程序;是否按照規定保存政府采購業務相關檔案。
(四)資產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資產歸口管理并明確使用責任;是否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賬實不符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是否按照規定處置資產。
(五)建設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資;是否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標控制機制;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建設項目資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六)合同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合同歸口管理;是否明確應簽訂合同的經濟活動范圍和條件;是否有效監控合同履行情況,是否建立合同糾紛協調機制。
(七)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二)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范圍、審批程序和相關責任,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三)歸口管理。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采取成立聯合工作小組并確定牽頭部門或牽頭人員等方式,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
(四)預算控制。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約束,使預算管理貫穿于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
(五)財產保護控制。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機制,采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六)會計控制。建立健全本單位財會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機構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處理程序。
(七)單據控制。要求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經濟活動業務流程,在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界定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單和票據,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
(八)信息內部公開。建立健全經濟活動相關信息內部公開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內部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單位層面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單獨設置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內部控制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工作。同時,應當充分發揮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政府采購、基建、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條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
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認定標準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采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算業務管理、收支業務管理、政府采購業務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經濟活動的關鍵崗位。
第十六條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內部控制。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系統中,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
第四章業務層面內部控制
第一節預算業務控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與評價等預算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條單位的預算編制應當做到程序規范、方法科學、編制及時、內容完整、項目細化、數據準確。
(一)單位應當正確把握預算編制有關政策,確保預算編制相關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或崗位的溝通協調機制,按照規定進行項目評審,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取得和有效運用與預算編制相關的信息,根據工作計劃細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根據內設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對按照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在單位內部進行指標分解、審批下達,規范內部預算追加調整程序,發揮預算對經濟活動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根據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
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分析機制。定期通報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提高預算執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加強決算分析工作,強化決算分析結果運用,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
第二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節收入業務控制
第二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收款、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六條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由財會部門歸口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賬外賬。
業務部門應當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后及時將合同等有關材料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依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做到收繳分離、票款一致,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柜等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單位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準,明確支出報銷流程,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條單位應當按照支出業務的類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
(二)加強支出審核控制。全面審核各類單據。重點審核單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使用是否準確,是否符合預算,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支出憑證應當附反映支出明細內容的原始單據,并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并附審批依據,確保與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三)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付憑證應當進行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當按照公務卡使用和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由財會部門根據支出憑證及時準確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合同等材料應當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根據國家規定可以舉借債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債務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不得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屬于重大經濟事項,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單位應當做好債務的會計核算和檔案保管工作。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進行債務清理,防范和控制財務風險。
第三節政府采購業務控制
第三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單位應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準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預算與計劃的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根據本單位實際需求和相關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照已批復的預算安排政府采購計劃。
第三十五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歸口管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建立政府采購、資產管理、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申請的內部審核,按照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等事項應當加強內部審核,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政府采購文件,由指定部門或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證明。
第三十七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的管理。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參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工作。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等政府采購業務相關資料。定期對政府采購業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并在內部進行通報。
第三十九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對于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單位應當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四節資產控制
第四十條單位應當對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一)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
(三)按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應當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四十二條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
第四十三條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強化對配置、使用和處置等關鍵環節的管控。
(一)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明確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落實資產使用人在資產管理中的責任。貴重資產、危險資產、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并規定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和審批程序。
(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明確資產的調劑、租借、對外投資、處置的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
(三)建立資產臺賬,加強資產的實物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清查盤點資產,確保賬實相符。財會、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對賬,發現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四)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工作,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對外投資的管理。
(一)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與評估、對外投資決策與執行、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三)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追蹤管理,及時、全面、準確地記錄對外投資的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情況。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節建設項目控制
第四十六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四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議事決策機制,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決策過程及各方面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相關資料一同妥善歸檔保管。
第四十八條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審核機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應當由單位內部的規劃、技術、財會、法律等相關工作人員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第四十九條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單位應當采取簽訂保密協議、限制接觸等必要措施,確保標底編制、評標等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條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預算對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財會部門應當加強與建設項目承建單位的溝通,準確掌握建設進度,加強價款支付審核,按照規定辦理價款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
第五十一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做好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條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如有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單位建設項目工程洽商和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并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建設項目已實際投入使用但超時限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單位應當根據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暫估入賬,轉作相關資產管理。
第六節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權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單位應當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建立財會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范圍和條件。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條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對合同履行中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十七條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會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五十八條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單位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單位應當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五十九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章評價與監督
第六十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或崗位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
內部監督應當與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保持相對獨立。
第六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十二條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法、范圍和頻率。
第六十三條單位負責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對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并出具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第六十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針對性地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并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國務院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單位進行審計時,應當調查了解單位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的有效性,揭示相關內部控制的缺陷,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并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規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2、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議事決策機制,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決策過程及各方面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相關資料一同妥善歸檔保管。
3、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審核機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應當由單位內部的規劃、技術、財會、法律等相關工作人員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采取簽訂保密協議、限制接觸等必要措施,確保標底編制、評標等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5、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預算對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財會部門應當加強與建設項目承建單位的溝通,準確掌握建設進度,加強價款支付審核,按照規定辦理價款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
6、加強對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做好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7、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如有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單位建設項目工程洽商和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8、建設項目竣工后,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并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建設項目已實際投入使用但超時限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根據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暫估入賬,轉作相關資產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