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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制員工范文五篇

                  時間:2016-02-17 合同協議 點擊: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制員工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制員工5篇

                  【篇1】勞動合同制員工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勞動合同制聘用制



                    篇一: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區別
                    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區別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于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了解和認識聘用合同的特征,作為管理人員可以在實踐中更好地運用聘用合同這一形式,推進我國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為事業單位和其受聘人員,可以更好地運用這一形式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勞動合同制聘用制)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愿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單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于對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二、聘用合同是廣義勞動合同的特殊形式
                    勞動合同是一種確立身份關系的協議,西方國家稱之為雇主與雇員之間確立雇傭關系的契約。在我國對勞動合同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的勞動合同是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這里所稱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狹義的勞動合同僅指目前適用于企業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廣義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廣義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是受聘人員。這一特征是勞動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單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產資料,通過聘用勞動者,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勞動者通過訂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勞動,從而獲取勞動報酬。因此,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都是勞動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單位。
                    2.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隸屬關系。聘用合同訂立后,作為勞動者一方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協議,成為該用人單位的一名職工,承擔用人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險福利待遇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須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區分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屬于要式合同的,必須采用書面合同形式,不
                    具備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勞動合同屬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聘用關系的重要協議,國家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因此,聘用關系未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聘用合同關系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諾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條件,可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一定的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均屬于諾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重要區別是勞動合同有試用期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除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須明確一定的試用期作為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規定試用期有利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對應聘人員進行實際考察,有利于保持合同法律關系的穩定性。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期間勞動報酬較低而反復與聘用人員訂立試用協議的情況,國家對試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
                    三、聘用合同與狹義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于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范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于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2)經費管理。建國后,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80年代后,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后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盡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工資福利等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
                    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于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于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于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例如關于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布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序;關于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志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隨著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將激發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以迎接我國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競爭的挑戰。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試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帶有改革過程中的過渡色彩,其各項具體制度尚需在實踐中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不斷積累經驗,逐步規范和完善。
                    篇二:實行聘任聘用制和勞動合同制規定
                    ***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實行聘任聘用制和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實行人事勞動制度改革,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明確單位與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公司工作的職工,除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現職人員外,其他職工均按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聘任聘用制和勞動合同制,以合同形式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實行勞動合同制后,取消干部、固定工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等任職界限。
                    第四條被聘任聘用職工必須與部門簽訂《崗位合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效力,雙方都要嚴格遵守。職工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職責,各級領導依照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
                    第二章聘任聘用辦法
                    第五條公司中層領導(含副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實行聘任制,一般職工實行聘用制。聘任聘用期一般為貳年。
                    第六條公司中層領導,可由群眾推薦、領導推薦、自薦等方式產生名單,經領導層研究,由公司人事部門對擬聘任人員進行考核,經公司領導層決定,由公司行文聘任。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的一般崗位,由各部、科室、公司領導提名和雙向選擇優化組合,報公司研究同意。被聘職工與所在部門領導簽訂《崗位合同》,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第八條除公司引進特殊人才外,凡新入公司的職工(含新招、外單位調入等各類人員)一律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3~6個月。新招職工實行考試制度,擇優錄取。
                    第三章續聘、解聘和改聘辦法
                    第九條受聘任的中層領導受聘期滿,經公司有關部門考核和審計,群眾評議,根據受聘干部在任職期內的德、能、勤、績情況,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續聘。
                    第十條被公司院聘用的職工受聘期滿,由本部門領導提出意見,經考核,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續聘。
                    第十一條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解除聘用:
                    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半年累計遲到、早退、溜崗30次以上(含30次),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累計曠工10天以上(含10天);
                    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全年被通報批評二次或警告以上處分一次的;㈢違反規定從事可能侵害本公司利益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有其他侵犯本公司技術、經濟權益行為的;
                    ㈣職工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又不能另找到崗位的;
                    ㈤不服從工作崗位調整,三天內不到調整后崗位報到的;
                    ㈥聘任期內,中層領導擅自離職的;
                    ㈦依照《勞動合同書》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二條中層領導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另行安排工作:㈠由于工作不力,導致所在部門管理混亂的;
                    ㈡嚴重失職,給公司或本部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影響的;㈢承包部門非特殊原因,連續二年不能完成承包任務的(含技術指標、經濟指標);㈣民主測評中本部門有1/2以上職工認為不稱職的;
                    ㈤在本部門的經濟分配中,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㈥承包所室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產值的,或在經濟來往中,私自截流公款的;㈦公司認為有不宜擔任領導職務原因的。
                    第十三條在聘期內,確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對中層領導的職務和職工的工作崗位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四條職工要求變換工作崗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部門領導簽字,經公司研究同意后,辦理變換工作崗位手續。
                    第四章解(待)聘人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落聘的中層領導行政職務自然解除,其相應的工資福利等待遇自落聘下月起停止執行。在被聘用前,作待聘人員安排。被聘用后,按聘用工作崗位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六條因精簡、崗位撤并、無崗位以及工作能力、身體條件不適應崗位需要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崗的和上崗被解聘的本單位正式職工,即為待崗人員。
                    第十七條待崗期間,待崗人員可自謀職業,公司按有關規定發放最低生活費。在公司內待崗的,由單位安排臨時性工作,并執行考勤制度,由公司發放基本工資。
                    第十八條待崗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經學習培訓合格的,單位提供一次上崗機會。第十九條在公司待崗期間,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早退、溜崗累計達到20次以上,或連續曠工三天,累計十天的,視為放棄上崗機會,待聘期滿。
                    第二十條待崗人員待聘期滿,仍未能上崗或調動單位的,原合同制工人通知終止合同;原固定制職工,單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為管理,委托管理期一般為半年。委托管理期滿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人員,辦理辭退手續。
                    第五章《崗位合同》和《勞動合同書》的簽訂
                    第二十一條簽訂《勞動合同書》,是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崗位合同》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主要是明確職工的崗位職責,是對主件《勞動合同書》條款的補充,便于合同的履行和對履約雙方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被聘任聘用職工,應與本部門簽訂《崗位合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原固定制職工拒絕簽訂崗位合同的,按待崗人員處理。
                    第二十三條職工對《崗位合同》有異議的,可在十五日內向工會提出書面申述。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書》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違約責任和合同爭議等按《勞動合同書》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公司人事部門對公司職工的聘用、勞動合同和崗位合同進行宏觀管理和考核,各部門負責對本部職工的崗位合同進行管理。公司人事部門和各部、科(室)、
                    公司按管理權限對聘任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晉升、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職工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都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凡不按程序辦理而自行解除合同的,其法律責任由責任人一方負責。
                    第二十七條職工違反《勞動合同書》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不作待崗人員處理,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終止、解除合同的職工,應及時到院人事部門辦理離院手續,否則不予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及其他手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負責人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二o**年五月
                    篇三: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區別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區別
                    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而且這兩種人員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所謂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現在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就像企業聘用一樣,不由財政撥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對某一職工既要通過聘用制確定基本人事關系,又要通過聘任明確具體崗位職務。聘任制是企業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
                    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機構(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要求,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有關人事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只受雙方簽定的聘用合同的約束。用人單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而勞動者則享有充分的擇業自主權和流動的權利,真正實現了“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轉變。從以上可以看出,這其實是兩個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區別一,本質不同,聘任制是企業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會人事管理制度;區別二,主體不同,聘任制的主體是企業與勞動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體包括人事代理機構、企業與勞動者;區別三,協調對象不同,聘用制協調的是勞動關系,而人事代理制協調的是人事關系;區別四,主管部門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門是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門是人事部門。
                    合同制工人
                    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招用合同工采取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合同工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實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鐵飯碗、大鍋飯,真正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勞動者的素質。
                    

                  【篇2】勞動合同制員工

                  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書

                  甲方(招用單位):

                  名稱:    性質:    地址:    

                  乙方(被招收工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文化程度:    地址: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由    勞動局(  年)    字第   號文件批準,經考試考核后,同意招收    同志為合同制工人。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合同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貫徹《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和市政府補充意見,同意簽訂本合同,并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工作的任務及工種

                  乙方    同志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在    ,承擔   工作任務,為    工種。

                  二、合同期、熟練期和試用期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其中,熟練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三、生產、工作條件

                  為使乙方能順利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職工的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規定,為乙方提供必需的生產、工作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四、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和政治待遇

                  1.勞動報酬:試用期間工資級別    ,標準工資    元;熟練期間工資級別    級,標準工資    元;熟練期滿考核定為    級,標準工資    元。

                  乙方在試用期滿后第一個月起,享受本人的標準工資    工資性補貼。

                  2.保險福利待遇:甲、乙雙方嚴格遵照《暫行規定》第四章、第五章和省政府實施意見第四、五條規定執行。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傷、殘,因工死亡,因病死亡和患職業病,其待遇與甲方固定工相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獎金、津貼、勞保用品、保健用品、糧油補貼、物價補貼等,其待遇與甲方固定工同工種同樣對

                  待。

                  3.政治待遇:乙方在甲方生產(工作)期間,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享受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參加工會,入黨入團,評勞模(先進生產者)等權利。

                  五、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自覺執行甲方單位生產、工作中各種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正常的組織調配,搞好生產,保證任務的完成。

                  六、合同的解除及責任

                  1.乙方在合同期內出現《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二)項之情況的,經查證屬實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有違紀行為,甲方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按照錯誤情節輕重可給乙方以行政處分,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警告,限期改正。經教育、行政處分或發出解除勞動合同警告書仍然無效的,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4.乙方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的;

                  (2)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委員會確認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工在孕期、產后及哺乳期間的;

                  (5)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5.甲方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的保護措施,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報酬的;

                  (3)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犯工人合法權益的。

                  屬于本項第(1)(2)(4)款之情況解除合同的,甲方應負責經濟賠償。

                  6.試用期滿后,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甲方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7.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追究乙方經濟責任。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政策規定不符之處按有關政策執行。

                  八、本合同涂改或代簽無效。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證機關編號:    勞仲    字第    號

                  簽證時間:    年    月    日

                  簽證機關:                       (蓋章)

                  注:

                  1.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上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5年;

                  2.本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續訂合同,要重新辦理合同簽訂、簽證手續;

                  3.本合同中招用單位與甲方簽字蓋章單位應與勞動部門下達招工指標所指單位名稱一致;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

                  【篇3】勞動合同制員工

                  1目的

                  1.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范和加強人力管理,達到合法用工的要求。

                  1.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1.3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即按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實行崗位聘任。

                  2適用范圍

                  2.1凡本公司的在冊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總公司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

                  a)制定勞動合同制實施的相關規程

                  b)具體執行勞動合同制實施全過程;

                  C)歸檔勞動合同制實施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相關記錄;

                  3.2職代會

                  審議并通過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3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

                  審批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工作程序

                  4.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為甲方,員工為乙方。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附件組成。

                  4.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4.2.1勞動合同期限;

                  4.2.2工作內容;

                  4.2.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2.4勞動報酬;

                  4.2.5保險福利待遇;

                  4.2.6勞動紀律;

                  4.2.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4.2.8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4.2.9經濟補償與賠償;

                  4.2.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4.2.11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4.3勞動合同期限及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4.3.1勞動合同期限

                  4.3.1.1有固定期限合同,分1年、2年、3年三個期限;

                  4.3.1.2無固定期限合同。

                  4.3.2下列人員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

                  4.3.2.1新招聘員工和新調入員工;

                  4.3.2.2屬公司骨干,但因一般性過失受處分未滿一年的員工。

                  4.3.3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人員,原則上簽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

                  4.3.4除按4.3.2、4.3.3條款規定簽訂各期限勞動合同外的其他員工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

                  4.3.5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協商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3.6凡新招員工及新調入員工首簽1年勞動合同時含1個月試用期。

                  公司接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首簽勞動合同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合同期限,其中含1年見習期。

                  4.3.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

                  4.3.7.1經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確需病休的員工,應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4.3.7.2經公司同意脫產學習或出國培訓的員工簽訂《脫產學習協議書》;

                  4.3.7.3被借用的員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簽訂《借用協議書》。

                  4.3.8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法律、政策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4.3.9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填寫《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其中,因公司需要或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于公司的自主權。

                  4.3.10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4.3.10.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4.3.10.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4.3.10.3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4.3.10.4在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3.10.5員工退休、退職、去世的。

                  4.3.11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待經濟損失處理完畢或其它問題審查清楚后,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3.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12.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3.12.2有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之一的:

                  4.3.12.2.1工作態度消極,因個人原因三個月不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任務的;

                  4.3.12.2.2嚴重違反考勤制度,三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15次以上的;

                  4.3.12.2.3違反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3.12.2.4直接或間接從事第二職業的;

                  4.3.12.2.5貪污、盜竊、賭博等因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而受公安機關拘留,尚不夠刑事處分的;

                  4.3.12.2.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4.3.12.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4.3.1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3.1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4.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4.3.14.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3.1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14.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3.15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或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3.16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6.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4.3.16.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3.16.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3.16.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3.17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4.3.18.1在試用期內;

                  4.3.18.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3.18.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4員工在合同期內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

                  4.4.1員工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各種補貼和福利,公司和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交納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4.2公司為駕駛員投人身意外保險;為公司員工投家庭財產保險。投保本金歸公司所有。

                  4.4.3員工在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下崗待業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規定執行。

                  4.4.4 員工正常退休、退職,按國家政策辦理,內退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4.5工作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報酬,按《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5醫療期規定

                  4.5.1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憑公司指定的醫院證明,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4.5.2員工身患難以治療的疾病,其醫療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和公司規定的醫療期范圍內作適當延長。

                  4.5.3公司員工非因工致殘或經醫院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治療完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凡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4.5.4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5.5 醫療期將滿,員工要求上班,需提前1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期結束,憑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須試工二個月,半日工作的試工期為四個月。其工作崗位按公司需要重新安排。試工期滿后如又因病休息,其前后病假合并累計計算醫療期。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5.6 醫療期內的員工看病,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并按要求定期交病假證明。

                  4.6違約責任

                  4.6.1依照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違約處理。

                  4.6.1.1公司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4.6.1.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以下規定向對方交付一次性違約金。

                  違約金=上年月平均總收入×合同期未滿月數(月平均總收入為月崗位工資與月均效益獎金之和)

                  未定崗位工資的每月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資計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交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十年合同期限減服務期限計算。

                  4.6.2公司新招收、調入的人員及當年接收的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自招收之日起,在公司的服務期為五年。服務期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要向公司交納違約金外,還需交納賠償金。賠償金項目及標準為:

                  4.6.2.1公司為招、接收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4.6.2.2公司接收員工后為培訓員工所支付的培訓費。

                  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違約金和賠償金各減百分之二十。

                  4.6.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4.6.3.1公司招用員工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4.6.3.2 由于公司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4.6.3.3 公司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合法權益的。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4員工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4.6.4.1公司招收錄用為其支付的費用;

                  4.6.4.2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4.6.4.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4.6.4.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6.5公司不招用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到公司應聘工作的人員應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

                  4.7勞動爭議仲裁

                  4.7.1公司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員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執行。

                  4.7.2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必須執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8勞動合同管理

                  4.8.1勞動合同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管理,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并建立管理臺帳。

                  4.8.2為保證勞動合同制的正常運行,勞動合同中所涉及的內容及其附件同本實施細則一并執行。

                  4.8.3本實施細則如有與國家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4.9 附則

                  4.9.1勞動合同書附件:

                  4.9.1.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4.9.1.2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9.1.3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考勤制度

                  4.9.1.4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職責及各崗位職責

                  4.9.1.5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分配改革方案

                  4.9.1.6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醫療期協議書

                  4.9.1.7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協議書

                  4.9.1.8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期協議書

                  4.9.1.9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計劃生育協議書

                  4.9.1.10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職工在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問題處理的暫行規定

                  4.9.1.11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4.9.2勞動合同書附件涵蓋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不限于上述附件所列內容。

                  4.9.3本實施細則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5處理辦法

                  5.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委托代理人須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代理書。

                  5.2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被視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本人應自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0天內將人事檔案關系轉出。員工與公司的勞動關系自行解除。

                  6相關文件

                  《勞動法》、《合同法》及國家勞動用工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辦法

                  7質量記錄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文本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醫療期協議書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協議書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期協議書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計劃生育協議書

                  法人委托代理書

                  保密協議書

                   

                  三、但愿有一天你會記起,我曾默默地,毫無希望地愛過你。我這扇門曾為你打開,只為你一人打開,現在,我要把它關上了。

                    四、你看我的時候我裝做在看別處,你在看別處的時候我在看你。

                    五、陸上的人喜歡尋根究底,虛度很多的光陰。冬天擔憂夏天的遲來,夏天擔心冬天的將至。所以你們不停到處去追求一個遙不可及,四季如夏的地方,我并不羨慕。

                    六、沒想到的是,一別竟是一輩子了。

                    七、朋友們都羨慕我,其實羨慕他們的人是我。愛你,很久了,等你,也很久了,現在,我要離開你了,比很久很久還要久……

                    八、Do something today that your future self will thank you for. 從現在開始,做一些讓未來的你感謝現在的自己的事。

                    九、有個懂你的人,是最大的幸福。這個人,不一定十全十美,但他能讀懂你,能走進你的心靈深處,能看懂你心里的一切。最懂你的人,總是會一直的在你身邊,默默守護你,不讓你受一點點的委屈。真正愛你的人不會說許多愛你的話,卻會做許多愛你的事。

                    十、很久很久,沒有對方的消息,也不再想起這個人,也是不想再想起。

                    十一、我不怕我會忘記他,他在我心底開出了花。

                    十二、我還在原地等你,你卻已經忘記曾來過這里。

                    十三、那都是很好很好的,我卻偏偏不喜歡。

                    十四、向來緣淺,奈何情深?

                    十五、習慣難受,習慣思念,習慣等你,可是卻一直沒有習慣看不到你

                    十六、愛一個人最好的方式,是經營好自己,給對方一個優質的愛人。不是拼命對一個人好,那人就會拼命愛你。俗世的感情難免有現實的一面:你有價值,你的付出才有人重視。——蘇芩

                    十七、雨水落下來是因為天空無法承受它的重量,眼淚掉下來是因為心再也無法承受那樣的傷痛。

                    十八、所謂長大,就是把原本看重的東西看輕一點,原本看輕的東西看重一點。生活中只有一種英雄主義,那就是在認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熱愛生活。生活就像是跟老天對弈,對你而言,你走棋,那叫選擇;老天走棋,那叫挑戰。

                    十九、我只想問你,若我回頭,你還在不在?

                    二十、有些事是有很多機會去做的,卻一天一天推遲,想做的時候卻發現沒機會了。

                    二十一、在下一個路口,思念某一種溫度。

                    二十二、It doesn"t matter how slow you are, as long as you"re determined to get there, you"ll get there. ------不管你有多慢,都不要緊,只要你有決心,你最終都會到達想去的地方。

                    二十三、當我們擁有一只鞋子的時候,我們才會明白失去的另一只鞋子的滋味,失去的東西總是最好的。

                    二十四、如果因為害怕分離而不敢在一起,那你吃飯的時候為什么不直接去吃屎。

                    二十五、花時間去解釋 不如花時間去證明

                    二十六、睫毛下的傷城路過了誰的風景誰的心。

                    二十七、擁有的并不一定愛著。

                    二十八、于是。各有各的生活,各自愛著別的人。曾經相愛,現在已互不相干。

                    二十九、看著別人的故事,流著自己的眼淚。

                    三十、你唯一會認認真真讀完一個人的日志和心情,想盡一切辦法去了解的只有兩個人。一個是你喜歡的人,另一個是你喜歡的人喜歡的人。

                    三十一、失去一段感情,你感覺心痛,當你心痛過后,那時你才會發現,你失去的只是你心中的依賴,當你學會孤獨的堅強,一切又會再次美好起來。去珍惜那個讀懂你的人,要好好去疼愛她。

                  【篇4】勞動合同制員工

                  文件編號:RHD-QB-K1038

                  (合同范本系列)

                  甲 方 :XXXXXX

                  乙 方 :XXXXXX

                  簽訂日期:XXXXXX

                  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標準版本

                  操作指導:該合同文件為經過平等協商和在真實、充分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 本著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條款,并由雙方共同恪守。,其中條款可根據自己現實基礎上調整,請仔細瀏覽后進行編輯與保存。

                    合同編號: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_個月,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勞動報酬
                    按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月基本工資為__________元。其余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公司規定及經營狀況確定。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__________日,實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傷、殘、死,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公積金等社會保障。
                    甲方在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為乙方購買的商業保險,在保險期內,甲方有權變更或撤銷險種。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治療的,按照《常州市勞動合同規定》之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醫療費用等按照國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其他情況需要辭職,需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常州市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對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因各人情況辭職或離職,在培訓期內的安培訓費的100%賠償,并退還任職最后3個月薪金;在培訓結束后的,將酌情減免培訓費的賠償金額。
                    第十條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的1年7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當有薪病假日累計超過7天后,甲方將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
                    第十一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國定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雙方約定的事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爭議的一方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三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勞動法》、《__________市勞動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這里寫地址或者組織名稱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篇5】勞動合同制員工

                  編號:________

                  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范本

                  合同制職工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用人單位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和國務院令第99號的規定,通過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所使用的職工。包括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單位的全部職工。

                  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范本

                  招聘方:__________________(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行政)簡稱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制職工)簡稱乙方

                  甲方招聘職工,按有關規定,已報請有關部門的批準(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實介紹涉及合同的有關情況;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勞動手冊。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

                  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或_______個月),從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沒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項工作的時間為期限的合同,應注明“本合同無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為屆滿期限”。)

                  第二條 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_________個月(或_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試用期限的長短,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有關部門無規定的,由招聘方根據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實際水平確定。)

                  第三條 職務(或工種)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_________職務(或從事某工種的工作)

                  第四條 工作時間

                  每周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期限的合同,工作時間由雙方商定。)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為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后,按乙方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率評定,根據所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時間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確定報酬。實行計件工資的,按計件付酬。)

                  (二)乙方享受的崗位津貼和獎金待遇,與同工種固定職工相同。

                  第六條 生活福利待遇

                  (一)補貼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費補貼、糧食補貼、取暖費補貼等與固定職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節日假、婚假、產假、喪假與固定職工相同。工作滿一年以上需要探親的,可享受_________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時間)的探 親待遇,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三)特保兒費:乙方享受特保兒費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七條 勞動保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勞動保護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患病、傷殘、生育等待遇以及養老保險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條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第九條 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職工一樣的權利,如參加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參加黨、團組織和工會的權利等。

                  (二)訂立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乙方,在擔任領導職務以后,如職務是有任期的,在勞動合同期限短于領導任期的情況下,可以將合同期限視為領導職務的任期;如果職務是沒有任期的,可以視為改訂沒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單位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積極勞動,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條 教育與培訓

                  甲方應加強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安全生產教育,根據工作和生產的需要進行業務、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變更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已經修改;

                  3.由于甲方單位嚴重虧損或關閉,停產,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或由于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了工作任務,性質;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在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單位內工種之間,機構之間);

                  3.發生不超過一個月時間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調動、調換訂立沒有一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的工作;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國家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雙方議定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解除勞動合同,除因乙方違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單位管理章程的規定被開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甲方應按規定發給辭退補助費和支付路費。

                  (三)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應按規定辦理解除手續。甲方應按規定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告有關機關核準。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故辭退乙方,除應發給辭退補助費和路費外,應償付給乙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二)甲方違反勞動安全和勞保規定,以致發生事故,損害乙方利益的,應補償乙方的損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為其支付的職業技術培訓費,并償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四)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按處理固定職工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單位主管機關或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報主管機關,勞動合同管理機關(本合同如經公證,則應交公證處留存一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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