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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部印章使用規定三篇

                  時間:2022-08-06 合同協議 點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項目部印章使用規定的文章3篇 ,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1篇: 項目部印章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項目部印章刊刻、保管、使用、收回、銷毀進行規范管理,從源頭上預防項目部公章因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經濟糾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部公章刊刻由工程部申請,分管領導簽字,辦公室承辦。
                    第三條 項目部領取公章時應出具領條,并向財務部繳納保證金500元,待該項目竣工交回公章時憑收據予以返還。
                    第四條 項目部公章必須在項目竣工驗收一個月內交還辦公室,逾期不交的,公司將登報聲明作廢,其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
                    第五條 項目部公章只限在本項目工程建設中上報工程資料使用,不得在收發材料、其他合同、協議上加蓋項目部公章。
                    第六條 項目部公章由公司派駐的工程技術人員保管,特殊情況下經分管經理批準后由項目負責人專人保管。
                    第七條 項目部公章因不慎丟失的要及時向公司報告,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刊登遺失公告。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予以收回項目部公章,構成違法犯罪的報請公安部門處理。
                    1、項目部公章用于非項目工程資料使用的;
                    2、利用項目公章從事詐騙等非法經營活動的;
                    3、未經批準擅自刊刻項目部公章啟用的;
                    第九條 項目部公章保管人員是項目部公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因管理使用不當引起的經濟糾紛由保管人員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第2篇: 項目部印章使用規定

                    一、印章管理
                    1. 印章由綜合辦公室專人專柜管理,用印一般不得離開辦公室。
                    2.管理人員如不在單位,應約定用印時間,以不超過半天時間(遇周末等順延)為宜。
                    3.假期期間,可將印章移交值班領導,以保證及時用印。
                    二、用印的審批
                    用印須經過領導審批,已經有領導簽字的文件可以直接用印,文件上未出現領導簽字的,須填寫用印審批單。
                    三、用印
                    1.用印人憑領導簽字的審批單或領導簽字的文件,到印章管理人員處用印。
                    2.用印之后,須在用印記錄表上登記用印人、審批人,如果文件上沒有領導簽字,須將用印審批單粘貼在用印登記表后面,以備查,已經由經費負責人簽字的報銷結算單用印可不再審批但必須登記,用印責任由經費負責人自己承擔。
                    四、用印登記表作為檔案保留。
                    1.辦理印章移交應以不違反學校規定為準。
                    2.該辦法如與上級規定不符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3篇: 項目部印章使用規定

                    為使公司印章在申請刻制、使用、廢止等過程中得以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 本規定所稱的公司印章為:
                    1、公章:即標明公司法定全稱的印章,在本規定中指“福建新大陸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章。
                    2、專用章:即用于某種特定用途的印章,如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辦事處章、項目部章等。
                    3、人名章: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以及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簽署的崗位負責人人名章,如公司財務負責人章。
                    二、 公司印章管理部門為綜合管理部,協同管理部門為法務部。
                    三、 印章授權:
                    1、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專用章的授權人為公司董事長。
                    2、公司其他印章的授權人為公司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及同意其轉授權的受權人。
                    3、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專用章的管理人員(下稱“印章保管使用人”或“保管使用人”),由保管使用單位負責人推薦,公司董事長授權確定。
                    4、公司其他印章的保管使用人,由保管使用單位負責人推薦,公司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的受權人確定。
                    5、印章保管使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的受權人(不含任何次受權人)確定。本款所述“公司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的受權人”以下統稱“有權批準人”。非公司董事長的“有權批準人”的批準權限,由公司董事長對其的授權權限決定。
                    6、每一枚印章在每一授權期限內只能有一個印章保管使用人。
                    四、 印章刻制:
                    1、因工作需要新置印章,以及一枚不夠使用需增刻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門書面申請,填寫《印章刻制申請(啟用)表》(詳見附件1),經公司有權批準人批準后交綜合管理部專人統一刻制。
                    2、印章因故遺失、因故損壞需更換的在辦妥相應手續后,照上述流程申請重新刻制。
                    3、嚴禁未經批準擅自刻制印章,違者必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五、 印章啟用:
                    1、以下事項辦理完畢后,印章方可啟用:
                    1) 辦妥《印章刻制申請(啟用)表》
                    2) 辦妥《印章保管使用人授權書》(詳見附件2)
                    3) 辦妥《印章交接表》(詳見附件5)
                    4) 公章及人名章公司須以文件形式發出正式啟用印章的通知。
                    2、印章制作完成后,印章管理員移交印章至印章保管使用人,交接時應現場填寫《印章交接表》。如印章保管使用人無法本人現場交接的,代收人應持印章保管使用人委托書辦理交接手續。
                    3、印章保管使用人更換時,應先撤銷原《印章保管使用人授權書》后重新辦理授權及交接手續。
                    六、 印章保管使用:
                    1、印章保管使用人和批準用印人必須為不同的自然人,亦即有權批準用印人不得作為印章保管使用人。
                    2、印章由有權批準人批準的專人(即“印章保管使用人”)負責保管使用,印章保管使用人對印章的使用安全承擔全部責任。保管使用人不得自行將印章轉由他人代為保管;遇特殊情況需由他人代為保管,應書面報告有權批準人經批準后方可交由他人代為保管。
                    3、保管印章的地方(桌、柜等)應牢固加鎖,使用后要及時收存鎖好,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
                    4、在公司本部保管使用的印章,原則上不得攜出印章保管使用人辦公室以外使用。特殊情況需將印章攜帶出印章保管使用人辦公室以外使用的,應由使用部門辦理《印章借用登記表》(詳見附件3),經有權批準人批準后,方可攜出印章保管使用人辦公室使用。用印地點在本省以內地區的,須由印章保管使用人攜帶印章到場簽印;用印地點在本省以外地區的,須由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加封,交由經批準的借用人專人暫行保管使用。原則上,借用人啟封印章及使用印章時需有使用部門的相關人員至少1人現場監印。監印人應在《印章借用登記表》上簽字。印章使用完畢,借用人應會同監印人對印章重新加封,交回印章保管使用人。借用人除按印章授權書規定的權限用印外,還須將用印的文字材料復印1份交回公司本部印章保管使用人審核存檔。
                    在公司駐外機構保管使用的印章,原則上也不得攜出駐外機構以外使用,特殊情況確須在駐外機構以外、駐地城市市區以內使用,要由印章保管使用人攜帶印章到場簽印;要攜出印章到外地(駐外機構駐地城市市區以外)使用,除行政后勤類專用章由駐外機構負責人批準外,其他印章均須由使用部門或使用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有權批準人批準后,由印章保管使用人攜帶印章到場簽印。若為非印章保管使用人外攜印章使用,參照公司本部印章借用流程辦理。
                    5、經批準的印章保管使用人因故離職或崗位調整不再保管使用印章,均應在離職前或崗位調整前向綜合管理部辦理印章更換保管使用人等相關手續。
                    6、印章保管使用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印章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和相應《印章保管使用人授權書》的授權范圍內使用和管理印章。對于超出使用權限的文件,必須經有權批準人審批,對未經審批而使用印章,要追究當事人(包括保管使用人)的責任,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7、印章保管使用人應使用《公司印章使用登記簿》(詳見附件4)對用印情況進行登記。在用印前,要認真審核,明確了解用印的內容和目的,在確認用印需求當事人完成了《公司印章使用登記簿》的逐項登記和所需的相關部門會簽、相關領導審批,確認符合公司用印要求后方可用印。除留有存根的介紹信等類似材料外,其他用印均應進行登記。公司各部門需長期領用《公司印章使用登記簿》的,每個部門領取本數不得超過3本。印章保管人對于長期領用的《公司印章使用登記簿》應作編號后統一發放,用印申請部門不得擅自將《公司印章使用登記簿》拆分、復印使用。《公司印章使用登記簿》記錄填滿后,應及時交回印章保管人處存檔,以領取新的《公司印章使用登記簿》。
                    8、根據《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公司公文管理辦法》等公司制度規定需留存紅頭文件、采購合同及銷售合同,印章保管使用人應在蓋章后留存一份原件,并按公司相關規定送交綜合管理部立卷歸檔。
                    印章保管使用人應在紅頭文件蓋章后留存一份紙質原件并掃描存檔。
                    采購合同與銷售合同申請用印部門經辦人應在蓋章時填寫《 XX(公司/部門)合同用印登記表》(詳見附件7),同時提交一份完整的合同原件至印章保管使用人處存檔。印章保管使用人應對合同原件進行掃描,并在紙質合同保存期滿后進行銷毀。
                    所有合同類文件必須蓋騎縫章,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完整的合同原件進行更改。
                    9、未經有權批準人批準,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憑證上蓋章,嚴禁在未完整履行用印手續的任何文件材料上蓋章,嚴禁給外單位蓋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對空白紙張蓋章的,使用部門必須將使用后的材料復印一份交印章保管使用人審核存檔;未使用的蓋章空白紙張由領用人、印章保管使用人及綜合管理部負責人一起當面銷毀并作書面記錄,確認無誤后上述人員在書面記錄上簽字存檔。申請使用人對蓋章的空白紙張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10、印章保管使用人因請假、出差等特殊原因需代理人代理保管使用印章的,須事先書面報告,并獲得有權批準人批準;代理人在代理期間須依照規定用印,否則,一切法律責任自負;代理人要在事后將用印依據交印章保管使用人審查,同時代理人還應在用印登記簿上對在代理期間的用印記錄簽字。
                    11、印章保管使用人應嚴格按本規定及《印章保管使用人授權書》的規定用印;跨部門的材料、或按規定需相關部門會簽的材料,應會簽后方可用印;有權批準人對部門或崗位有單獨授權的,按授權權限批準用印。
                    12、印章保管使用人應嚴格按本規定保管印章,如有遺失,應在第一時間口頭報告公司印章管理部門,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所屬部門負責人,所屬部門負責人應作出書面處理意見報告印章管理部門,經有權批準人批準后對印章保管使用人進行處理。同時,印章管理部門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遺失手續,印章保管使用人和所屬部門應全力配合,期間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由印章保管使用人承擔。
                    13、任何情況下,印章保管使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有偽造印章、涂改、遮蓋印章部分內容使用印章等行為,違者將受到公司的嚴厲處罰,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14、每年年終印章保管使用人負責將相關印章使用情況登記表送檔案室掃描并存檔。
                    15、每年3月1日前印章保管使用人應將上一年度的印章使用情況報告印章管理部門。
                    七、 印章停用與繳銷:
                    公司決定停止使用的印章以及各部門因故停止使用的印章均由相關部門填寫《印章繳交申請表》(詳見附件8)。暫停使用的印章由綜合管理部專人保管;永久停用的印章和因故損壞的印章均由綜合管理部書面申請,經有權批準人批準后,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及印章保管人一起現場監督銷毀,并現場填寫《印章銷毀登記表》(詳見附件6)。
                    八、 未盡事宜由綜合管理部會同法務部在實施過程中提出補充意見。
                    九、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十、 本規定自2013年6月15起生效,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規定存在任何沖突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熱門標簽: 項目部簽訂勞動合同效力 勞務內部管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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