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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協作協議書范文(通用3篇)

                  時間:2022-09-04 合同協議 點擊:

                  公安部門發布的警務合作機制旨在實現資源共享和共同治理。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警務協作協議書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1】警務協作協議書

                    甲方:蒼溪縣人民醫院

                    乙方:蒼溪縣陵江水陸派出所

                    根據《四川省衛生廳、四川省公安廳關于印發維護醫療機構正常

                    治安秩序工作規定的通知》、《關于建立重大醫療糾紛處置聯席會議制

                    度的通知》等上級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為進一步加強醫院綜合治理工

                    作,著力構建警醫聯動機制和和諧醫患關系,嚴防醫鬧及群體性事件

                    的發生,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切實保障廣大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合

                    法權益,甲乙雙方經過多次協商,特制定本協議。

                    一、甲乙雙方成立警醫聯動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或兼職)

                    負責日常工作,制訂《警醫聯動工作實施方案》,按照實施方案的具

                    體要求加強協作,安排落實(出自:WwW.HNNscy.Com博文學習網:警務協作協議書)好警醫聯動各項具體工作。

                    二、乙方要協助甲方建立醫院警務室,并加強對保衛人員的培訓。

                    三、甲方要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積極配合乙方做好有關治安事件

                    的處置工作,每月向乙方報告安全保衛工作情況。

                    四、甲方在處理醫療糾紛(爭議)時如發現患方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應當在及時處置的同時立即向乙方報告有關情況。

                    1.在醫院內尋釁鬧事的;

                    2.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的;

                    3.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

                    4.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5.占據辦公、診療場所、搶奪醫療文書或醫療物品,擾亂醫療機

                    構秩序的;

                    6.在醫院內或大門口拉橫幅、張貼大字報、散發傳單、設靈堂、

                    堵塞通道及大門,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

                    7.其他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警情報警后,要迅速出警到達現場協助甲方

                    疏導、化解因醫療糾紛引發的矛盾,堅決制止各種干擾醫院秩序的過

                    激或違法行為,保證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穩定。

                    六、乙方參與處置時,甲方要派專人與乙方保持聯系,并安排人

                    員做好宣傳、疏導工作,協助乙方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七、乙方應指導甲方制定《醫院突發群體性事件處置應急預案》,

                    配合其每年進行一次演練。

                    八、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旨在“普及就醫與法律知識,提高醫患法

                    律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九、甲乙雙方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警醫聯動工作聯席會議,對日常

                    警醫聯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并

                    限期整改落實。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上級主管部門各留存一份。

                    甲方:蒼溪縣人民醫院乙方:陵江鎮水陸派出所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二○年月日二○一一年月日

                  【篇2】警務協作協議書

                    第一章一般規定

                    1.制定目的和依據2適用范圍3基本要求

                    5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6修訂7施行時間

                    第一編接處警

                    第二章接警

                    1首接責任制2.接警范圍

                    3.110報警服務臺(含指揮中心)接處警程序4公安派出所接處警程序5巡邏民警接處警程序6警務督察部門接處警程序7其他部門、人民警察接處警程序第三章處警

                    處警準備

                    到達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控制現場救治傷員調查取證現場處結后續辦理

                    第二編盤問、檢查當場盤問、檢查盤問、檢查的條件.盤問、檢查的裝備.安全防范盤問、檢查的程序檢查后處理制作《當場盤問、檢查筆錄》信息錄入繼續盤問.繼續盤問的條件繼續盤問的程 繼續盤問的時限候問室管理

                    第四章第五章.信息錄入

                     第六章管轄

                    職能管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門管轄

                    指定管轄、協商管轄和對管轄異議的處理與其他部門互涉案件的管轄幾種案件的管轄派出所辦理的案件第七章立案

                    接受案件立案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移送案件轉為行政案件辦理無法區分刑事行政案件的辦理 刑民交叉案件的辦理信息錄入第八章回避

                       回避的條件提出回避決定回避回避的效力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可從事的業務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勘驗、檢查勘驗、檢查的條件勘驗、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現場保護

                    勘驗、檢查的初步工作.勘驗、檢查現場的工作步驟

                    制作《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信息錄入人身檢查尸體檢查

                      提取與扣押現場痕跡、物品、文件現場訪問

                    現場外圍的搜索和追蹤偵查(現場)實驗.現場分析.處理現場

                  【篇3】警務協作協議書

                    第一章:總則

                    根據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關于建立跨區域林區治安防范合作機制指導意見》,為共同保護國家森林資源安全,統籌現有林區警務資源,充分發揮森林公安機關的整體作戰優勢,積極構建林區治安防控體系,努力形成分工合作,高效協調,優勢互補的林區治安防范跨區域合作機制,確保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及林區長治久安。本著平等互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與貴縣(區)森林公安機關的行政邊界區域,建立林區治安防范跨區域合作制度,形成有效地林區治安防范跨區域合作機制,特簽訂本協議。

                    第二章:責任和義務

                    第一條:雙方行政邊界兩處森林公安機關的局(分局)、派出所實行對等合作。合作區域是各自轄區。

                    第二條:共同搞好邊界區域的法制宣傳活動,教育群眾遵紀守法,愛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有效保護生態環境。

                    第三條:以現有公安信息網為支撐加大情報信息資源整合,最大限度實現縣(區)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三情”“四網”等基礎業務信息互聯網,建立社情民意聯系點,布建特情耳目,并將邊界林區自治聯防納入治安防范合作管理機制,嚴格落實區域信息共享,調處邊界涉林糾紛、涉林案件、禁毒、防火等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實行巡防聯動。跨區域林區結合部地區,要根據各自地理區位,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分布情況以及林區治安狀況,聯合建立開展全天候、全覆蓋林區巡邏防控網絡,共同巡邏防控工作。合理布建各自的治安卡點,有效開展區域巡防協作。遇到重大警情時,可跨縣(區)一對一直接指揮巡防力量,縮短響應時間,形成堵截違法犯罪的快速通道。

                    第五條:共同聯防。相鄰縣(區)森林公安機關要通過召開協作會、例會、網上溝通以及聯合調動的方式,共同分析研判區域涉林違法犯罪的發案特點,治安動向和重點行業、場所管控方面的薄弱環節,并以研判為指導,實行區域協同作戰,聯合開展排查整治行動,聯手遏制和解決突出問題,實現區域亂點整治一體化。

                    第六條:互援共處。相鄰縣(區)森林公安機關應當推動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建立涉林矛盾調解機構,及時排查化解涉及林區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對規跨區域林區發生的涉林案件、群體性事件等,相鄰各級森林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加強溝通,互相支持,共同開展調查處理,最大限度地擠壓違法犯罪空間。

                    第七條:辦案協作。相鄰縣(區)各級森林公安機關按照,切實提高合力打擊犯罪的整體效能。跨區域案件應當按照就近、便利、迅速的原則確定偵辦單位。對于已經發生的跨區域重特大案件,由案件所在地森林公安機關牽頭迅速啟動跨區域辦案協作機制,在協查線索、查緝罪犯、收集證據、提供技術支持等方面聯合開展行動。對于一般性跨區域案件,要在信息核查、嫌疑人抓捕、重點人員掌控等方面相互支援、積極協助,全面落實協助配合責任制。

                    第八條:每年定期互訪,交流經驗,加深感情,共同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制定新措施。必要時可臨時會晤。

                    第九條:本協議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內任何

                    一方不能終止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為憑。

                  熱門標簽: 派出所警務協議書內容 警務協作框架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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