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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本【三篇】

                  時間:2022-11-18 合同協議 點擊: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本的文章3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第1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秉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并簽訂本合同。

                    一、流轉面積

                    甲方將其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楊溪鄉牌塘組150畝土地流轉給乙方進行農業生產經營。

                    二、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為20年(以國家土地承包政策為準),即自2015年1月30 日起至2035年1月29日止。

                    三、流轉價款

                    土地流轉價格采取實物折價方式,乙方以400斤稻谷每畝付給甲方(以早稻、晚稻糧管所國家收購平均價為折價)。

                    四、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每年12月15日之前付下年租金,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

                    五、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2.甲方有權在流轉期滿后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3.流轉期限內遇到自然災害,上級核發己方的救災款或救災物資政策優惠歸乙方所有。如需甲方提供辦理手續的,甲方應無條件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關于現有的`農田補貼一項,只要是國家還有這一項政策,補貼的全部金額應全部歸屬甲方所得。

                    5.乙方流轉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6.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標準不得違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規定。

                    7.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證土地使用性質。

                    8.承包方不準栽樹,不準挖塘養殖,不準賣買,如果賣買拾倍罰款。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流轉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一年通知對方,并征得對方同意。

                    3.乙方在流轉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1.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經楊溪鄉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定備案單位執一份。

                  第2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第二章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第八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第三章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四章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鑒證。

                    第五章流轉管理

                    第二十五條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3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本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線封閉的地塊。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應當由承包方提出申請,村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和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登記備案。

                    3、申請人申請土地流轉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4)其他證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流轉登記的,除提交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5、對承包方提出的土地流轉登記申請,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和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轄區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土地流轉登記申請。

                    6、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應當對受理的土地流轉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1)根據對土地登記申請的審核結果,以宗地為單位填寫“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登記表”;

                    (2)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后,根據“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登記簿”的相關內容,需要填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要進行微機錄入并在原證上打印記錄。

                    7、農村土地流轉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土地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土地流轉期限及流轉價格;

                    (3)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積、土地承包合同號、土質狀況、水澆條件;

                    (4)地上附著物情況。

                    8、農村土地流轉登記簿采用紙質和電子介質兩種方式備份存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1)土地承包權屬有爭議的;

                    (2)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3)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

                    (4)申請登記的土地流轉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10、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農村土地流轉登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辦結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審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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