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簡稱“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省會南京,位于長江三角洲地區,中國大陸東部沿海,地跨北緯30°45'~35°08',東經116°21'~121°56',與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5篇
第1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4號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3年1月1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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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范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處于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于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于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于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并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 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占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設備、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得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一方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集體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工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接納全日制在校學生進行實習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周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六章? 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建立職工名冊,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發布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測。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反映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情況、招用職工、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重大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守法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就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等問題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糾紛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 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范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周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并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 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
合肥寶蘭格制冷有限公司文件
GS[2009] 21號
合肥寶蘭格制冷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范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管理,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規,并結合我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的約定
1. 工作崗位:分為兩大類:管理人員、工人。
1.1管理人員包括:
①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
②部門內從事管理工作的主管、管理員、財務人員、統計員、保安隊長、文員等;
③從事銷售、物資采購工作的人員;
部門內從事技術研究、開發、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技術員、工程師等;
車間內從事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的技術員、工程師等。
本文件生效前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崗位為“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的統一視為本文件中的“管理人員”崗位。
1.2工人包括:
①在車間從事生產、現場操作的線長、班長、一般工人;
②從事質量檢驗的工人、班長、線長。
③在特種作業崗位及有一定技術要求的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如電工、焊工、客車司機、貨車司機、小車司機、叉車司機等持證上崗的特種作業崗位人員;從事車輛、機器等專業技術維修的人員。
保安人員;
從事倉管工作的人員,各類倉庫的倉管員、倉庫記帳、物資收發人員等;
從事后勤工作的人員,含看管員、宿舍管理員、勤雜工、保潔員等后勤服務人員。
⑦本文件生效前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崗位為“生產工人”、“專業技工”及“輔助工人”的統一視為本文件中的“工人”崗位。
2. 工作任務或職責:
2.1完成本工作崗位各項任務指標;
2.2嚴格執行公司的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
二、合同期限
1.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1.1高層管理者(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負責聘任,勞動合同期限與聘任期限相同。
1.2其它合同工:新員工入職新簽勞動合同的,統一簽訂1年期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續簽的,統一簽訂3年期的勞動合同。
1.3 特殊情況不按上述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執行的,需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和總經理批準。
2. 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1.1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則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如果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而本人不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書面申請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簽訂有固定期限合同。
1.2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3. 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標志,當工作任務完成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三、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報酬
1.根據公司依法制定的薪酬分配制度執行,確定員工的工資不低于當年度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1.1根據公司薪酬制度,確定員工試用期以及試用期后的工資。
1.2員工的工作崗位在被調整時,享受調整后崗位的工資待遇,具體情況參照公司薪酬制度。
2. 公司以貨幣形式在每月的15日給員工發放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公司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作、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規定,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條件。
七、勞動紀律
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及時告知員工,員工要予以遵守并服從公司的管理。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列的法定條件或者經公司、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3.員工合同期未滿而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向公司支付以下賠償金:
3.1 公司派員工去國內(外)考察、學習、培訓等的相關費用,如雙方另有培訓合同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2員工提前離職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九、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 公司、員工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 1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1. 1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1.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2.1 未按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1.2.2員工未經公司同意,擅自曠工離職的,扣發未結算的全部工資。
1.2.3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承擔相應責任條款的責任。
1.2. 4員工嚴重失職或泄露商業秘密,對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如有秘密協議約定的,從其協議約定。
2. 公司、員工雙方以下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2.1公司違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支付給員工賠償金。
2.2員工違約,需支付公司賠償金,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
2.2.1公司派員工去國內(外)考察、學習、培訓等的相關費用,如雙方另有培訓合同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2.2 員工提前離職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十一、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勞動合同的條款與國家和省、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三、公司、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1.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培訓合同》、《競業禁止協議》為勞動合同的有效附件。
2.根據公司工作需要,可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同崗位類別之內調整公司員工工作崗位。
3.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4.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員工在個人工作績效考核中不合格或經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5.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可根據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績效情況進行工資調整,變崗變薪。
十四、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勞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同期廢止。
合肥寶蘭格制冷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主題詞:勞動合同 管理 細則
送:公司領導
發:公司各部
第3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一、 總則
1、2016年現行《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08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后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年限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國有企業還要按《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五、 集體合同
66、集體合同的規定不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六、 勞務派遣
67、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約束。
68、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9、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70、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金低于50萬元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應增資至50萬元及以上。
71、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72、用工單位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無論是控股、參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資。
7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七、問題解答
1、勞動法關于公司罰款的問題與規定
關于公司“罰款”制度,原先作為“懲罰”依據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廢止,公司實際上已經失去處罰權,只能通過績效考核制度的扣分機制達到“處罰”的效果。因為“處罰權”相當于一種行政權力,需要法律的授權,否則企業不得行使。
【建議】:
(1)人事制度中不宜出現“處罰”、“懲罰”、“罰款”的條款,無法律依據。
(2)對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區分違約、經濟損失賠償和績效考核減分的不同情形,具體做法如下: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違反“公司提供培訓費用而約定服務期約定”以及“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的員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
b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員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根據損失金額,在每月工資20%的范圍內予以扣減。
c 除上述兩款外,員工若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公司根據不同的情形,予以績效考核減分,最終根據考核分數核發工資。初步建議如下:
公司將員工每月工資的20%作為考核工資,若考核滿分,將核發全額考核工資;若有考核減分,將考核工資按照一定考核分數予以核發工資,最多可扣減全額的考核工資。
2、關于新勞動法年假的問題與規定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勞動法是怎么規定工作時間的?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4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4號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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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3年1月1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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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還有很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的貼子,去找找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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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范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處于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于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于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于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并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 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占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設備、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得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一方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集體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工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接納全日制在校學生進行實習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周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六章 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建立職工名冊,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發布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測。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反映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情況、招用職工、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重大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守法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就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等問題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糾紛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 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范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周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并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 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勞動合同實施細則新
(標準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1、用人單位違法責任加重書面合同須1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規定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這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2、降低裁員對勞動者的影響用人單位應承擔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解釋】
《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化了對用人單位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慮到用人單位調整經濟結構、革新技術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在確需裁減人員時進行裁減人員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兩種可以裁員的情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3、細節問題同樣要規范職業危害須事先明確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社會保險等條
款。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解釋】
增加工作地點條款,這是因為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會保險條款,以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用人單位承擔如實告知義務,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4、應對多種主體、形式新法適用范圍擴大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解釋】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別,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并執行本法。
5、防止試用期成白用期加大對勞動者保護力度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解釋】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單位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