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1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構造合理的財務管理體系,經股東會研究決定制定財務管理制度,請全體職員遵照執行。現將具體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司財務管理有公司股東會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設審批崗位、出納崗位、會計崗位、審核崗位,具體人員公司另行通知。
二、公司的收入包括,服務費、代理代辦費、中介費、傭金、利息、預收客戶的各種款項(包括稅款)、資料費、投資收入、其他收入。
(一)、服務費是指公司在接受客戶合理合法的服務要求時,同客戶商定好價格,通過給客戶提供方便達到客戶要求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查詢遞交資料、制作會計報表、建賬、制作稅務文書、協調事項等;
(二)、代理代辦費是指公司在接受客戶合理合法的辦理代理請求時,同客戶商定好價格,通過為客戶辦理代理達到客戶預期要求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辦理各種資證、代理記賬等;其中代理記賬費用拖欠不得超過三個月(包括),超過三個月書面通知客戶(可電話通知但必須有書面記載)將停止服務,同時書面提請部門主管上報經理,公司將開會討論處理方案;其二辦理資證的費用在客戶未支付全額費用時,不得將任何資料提交給客戶,有特殊情況的必須經得總經理的簽字同意(可電話同意);
(三)、中介費是指公司在客戶之間或客戶與行政部門之間商洽或調解處理促成某項事務而收取得全部費用;
(四)、傭金是指公司在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
(五)、利息是指公司資金向國家、個人或其他組織借出資金而取得的報酬,是指公司貨幣資金在向實體經濟部門注入并回流時所帶來的增值額。
(六)、預收客戶的各種款項(包括稅款)是指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向客戶或外界收取的各種費用,其中稅款的預收必須用公司統一的收據,并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和公司財務部稅款預收監制章,每月底財務部會計將費用支出單、稅票復印件、收據、結余稅款匯總交與公司出納,然后會計記賬;
(七)、資料費是指公司在接受客戶的各項事宜時收取的需要耗費的材料費;
(八)、投資收入是指公司向經營方投入資金的資本性支出實現的收益;
(九)、其他收入是指公司除以上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以上公司的各項收入必須經由經理的簽字同意(可電話同意),方可執行。
三、公司的支出包括,水、電、暖、物業、房租、固定電話及寬帶、伙食、工資及獎金福利、行政支出(逢時過節)、工會支出、利息支出、分紅、預支的各種款項(包括自用)、辦公費用、固定資產、業務費用支出、投資支出、其他支出
(一)、水、電、暖、物業、固定電話及寬帶是指公司為維持日常經營做支付的必須的支出;
(二)、伙食是指公司為職員提供午餐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米、面、油、調味品、蔬菜等;
(三)、工資及獎金福利是指公司為職員工作所支付的勞務支出,包括工資、福利、補助、補貼、獎金等;
(四)、行政支出是指公司在日常經營中開拓人脈關系做支付的費用;
(五)、工會支出是指公司為職工日常業余生活所支付的費用,包括活動費用(門票、場地)、就餐費、交通費、比賽獎勵;
(六)、利息支出是指公司資金向國家、個人或其他組織借入資金而支付的報酬;
(七)、預支的各種款項(包括自用)是指公司為應急或臨時處理事務準備支出的不確定的費用支出,其中總經理、經理、顧問自用資金每月不得超過五千元(含5000元),可事后審批,預支的各種款項要視同現金管理;
(八)、辦公費用是指工日為維護日常經營活動辦公所支付的必須費用;
(九)、固定資產是指公司購入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十)、分紅是指公司將公司利潤在公司現金周轉良好的情況下支付給股東、公司管理層、有重大表現的職員(標準有股東會確定)的紅利,分紅每半年執行一次;
(十一)、房租是指公司為取得經營場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房屋租金;費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十二)、業務費用支出是指公司在完成某項業務時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成本支出、各項費用支出等,業務支出必須經得經理和經辦人的簽字確認(可電話同意),方可支付;
(十三)、投資支出是指公司為實現公司業務以外的各種收益而向經營方投入資金的資本性支出;
(十四)、其他支出是指公司支付除以上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以上費用的支付(除有特殊說明外)必須經得審批人員的簽字同意(可電話同意),并經審核人員的簽字確認,方可計入公司賬務列支。
四、公司財務每半年審計一次,由會計和出納出具詳細的財務報告,由股東會全體成員組成審計組到場匯同審批人、出納、會計、審核人進行審計。并提出可行的意見建議,并下達書面文件通知執行。
五、公司的收入必須交由公司出納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銀行賬戶開設兩個,公司的現金存量不得超過伍仟元整(含5000元),未執現金管理制度,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六、公司會計和出納人員必須定期不定期核對賬務,保證賬務的真實完整、準確無誤,按月給經理提交財務報表。
七、會計和出納必須對公司的財務安全決定負責。公司股東可以提請查看賬務資料,但不得復印、攝像、照相、保存賬務資料,其他人未經得總經理、審批人和經理的簽字同意不得查看公司賬務。
八、公司收支的具體流程
(一)、收入流程
1、業務客戶---經辦人(業務員、協辦人、財務會計)---經理復核---開票人開票---出納做憑證---會計做賬
2、記賬客戶---財務會計(預收稅款)---會計主管復核---出納做憑證---會計做賬
(二)、支出流程分部門預算申購---審批---出納預支---采購---登記入庫---經理復核---審批---出納做憑證---會計做賬
九、公司物資管理辦法
(一)、公司購進或代管理固定資產,經理助理必須登記“公司固定資產入庫登記簿”,需要領用的必須登記在“公司固定資產出庫登記簿”上,辦理交接手續,責成專人負責,屬公共使用的,大家共同負責,誰損壞誰賠償。中途離職辦理移交手續,交回經理助理處登記入庫,經理助理簽字同意離職。
(二)、公司購進辦公用品及耗材,經理助理必須登記“公司辦公用品及耗材入庫登記簿”,需要領用的必須登記在“公司辦公用品及耗材出庫登記簿”,然后方可領用,保質期內人為損壞的,責任人照價賠償,屬公共使用的,大家共同負責,誰損壞誰賠償。中途離職辦理移交手續,交回經理助理處登記入庫,經理助理簽字同意離職。
十、公司職員因各種原因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公司經理、助理、會計、出納必須對離職職員進行離職情況審計,并出具《公司離職情況審計報告書》,經公司總經理簽字同意方可離職。
十一、公司提倡全體職員勤儉節約、愛護公物、勤奮智慧。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2
一.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
1. 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本職崗位,忠于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誠實人,說誠實話,辦誠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占、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認識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鉆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鉆研相關業務,全面認識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二.業務操作及會計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戶的委托
(1)到客戶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考查,與客戶的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進行座談,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評估此次業務的風險。
(2) 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委托,若接受客戶的委托,則與客戶商討詳細操作事宜,簽定約定書。
2.與公司財務會計人員辦理有關資料的交接手續
(1)雙方經辦人員應列明資料清單,資料編號,交接日期,交接雙方簽字蓋章。
(2)交接雙方經核對無誤,雙方簽字蓋章,注明交接日期。
3.審核原始憑證
審核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是國家賦予財會人員的監督權限,只有經審核無誤后的原始憑證,才能作為編制記帳憑證和登記明細分類帳的依據。會計人員主要應從以下的兩個方面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1)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和計劃合同等為依據,審核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有無違背財經制度規定,是否按計劃預算辦事,是否按成本開支范圍辦事,是否貫徹專款專項原則,有無貪污盜竊虛報冒領偽造憑證等違紀行為。
(2)審查原始憑證的完整性準確性。即審查原始憑證的內容和填制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首先應審核原始憑證是否具備作為合法憑證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其次審核原始憑證上有關數量、單價、金額是否準確無誤。
(3)對原始憑證內容記載含糊不清,或故意掩蓋事情真象,進行貪污作弊,單位抬頭不是本單位,無收款單位簽章,開具陰陽發票,進行貪污作弊,模仿領導筆跡簽字冒領。涂改原始憑證上的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或添加內容和金額等。不是很清晰的地方應及時與客戶聯系,了解清晰原始憑證的真實情況。
4.對各種有問題的原始憑證的處理
在審核原始憑證過程中,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所賦予的職責權限堅持制度、堅持原則。對違背國家規定的收支,超過計劃預算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各項支出,違背制度規定的預付款項,非法出售材料物資任意出借、變賣、報廢和處理財產物資,以及不按國家關于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劃分的規定亂擠亂攤生產成本的憑證,會計人員應拒絕辦理,對于內容不完全手續不完備數字有差錯的憑證,會計人員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對于偽造或涂改等弄虛作假,嚴峻違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在拒絕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主管報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填制記賬憑證
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進行,除必須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晰之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欄是對經濟業務內容的簡要說明,要求文字說明要簡煉概括以滿號登記賬簿的要求。
(2)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應借應貸的賬戶,賬戶使用必須準確,不得任意簡化會計賬戶的名稱,有關的二級或明細賬戶要填寫齊全。
(3)記賬憑證中,應借應貸的賬戶必須保持清晰的對應關系。
(4)一張記賬憑證填制完畢,應按所使用的記賬方法,加計合計數,以檢查對應賬戶的平衡關系。
(5)記賬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便考查且避免憑證散失。
(6)每張記賬憑證都要注明附件張數,以便于日后查對。
6.對記賬憑證進行編號
所有記賬憑證必須分類順序編號,并填寫在編號欄內。如果記賬憑證是采用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的,一般按照如下編號:
現收01、現收02…
現付01、現付02…
銀收01、銀收02…
銀付01、銀付02…
轉01、轉02依此類推。
若遇較為復雜的經濟業務需編兩張以上記賬憑證時,可用編號的方式表示。
7.審核記賬憑證
所有填制好的記賬憑證,都必須經過其他會計人員認真的審核。在審核記賬憑證的過程中,如發現記賬憑證填制有誤,應當按照規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經過審核無誤后的記賬憑證,才能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記賬憑證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經濟內容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相同。
(2)應借應貸的會計賬戶(包括二級或明細賬戶)對應關系是否清晰金額是否準確。
(3)記賬憑證的項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晰,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
8.記賬憑證中容易出現的錯誤與舞弊
記賬憑證中容易出現的錯誤與舞弊主要有:
(1)會計賬戶運用錯誤。
(2)合計金額計算錯誤。
(3)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單據不符。
(4)在匯總憑證中進行作弊。
(5)記賬憑證中的“摘要”失真,編造虛假記賬憑證。
9.憑證的傳遞與傳遞過程應注意的事項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會計憑證從填制或取得時起,經審核記賬到裝訂保管的全過程。各單位在制定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規定其傳遞時間時,通常要考慮以下兩點內容。
(1)根據各單位的經濟業務的特點,企業內部機構組織,人員分工情況,以及經營管理的需要,從完善內部牽制制度的角度出發,規定各種會計憑證的聯次及流程,使經辦業務部門及其人員及時辦理各種憑證手續,既符合內部牽制原則,以提高工作效率。
(2)根椐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經濟業務的必要時間,同相關部門人員協商制定會計憑證在各經辦環節的停留時間,以便合理確定辦理經濟業務的最佳時間,及時反映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情況。
10.會計憑證對數字的書寫
依據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數字應一個一個地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如人民幣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后面不再寫貨幣單位(如人民幣“元”)
(2)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在元位小數點后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分位可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3)漢字大寫金額數字,一律用正楷或行書書寫,如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易于辯認,不易涂改的字樣,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或另、毛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
(4)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角止的,在“元”或“角”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寫“整”字。
(5)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如“人民幣”三字),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6)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人發幣101.50元,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1001.25,漢字大寫金額應寫壹仟零壹元貳角伍分。又如¥1500.38,漢字大寫就寫人民幣壹仟伍佰元叁角捌分,或人民幣壹仟伍佰元零叁角捌分。
11.關于根據會計業務的特點書寫“摘要”
會計計憑證中有關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必須真實。在填寫寫“摘要”時,既要簡明,又要全面,清晰,應以說明問題為主。寫物要有品名、數量、單價:寫事要有過程,銀行結算憑證,要注明支票號碼,去向:送存款項,要注明現金支票匯票等。遇有沖轉業務,不應只寫沖轉,應寫明沖轉某年某日某項經濟業務和憑證號碼,也不能只寫對賬戶,要求“摘要”能夠準確地,完整地反映經濟活動和資金變化的來龍去脈,切忌含糊不清。
12.啟用賬簿的基本要求
為了保證會計賬薄記錄的合法性和資料的完整性,明確記賬責任,會計人員在啟用賬薄時,要填寫賬薄啟用表。賬薄啟用表的填寫要求是:
(1)填寫啟用日期和啟用賬薄的起止頁數。如啟用的是訂本式賬薄,起止頁數已經印好不需再填寫;啟用活頁式賬薄,起止頁數可等到裝訂成冊時再填。
(2)填寫記賬人員姓名和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印章,以示慎重和負責。
(3)加蓋單位賬務公章,以示嚴峻。
(4)當記賬人員或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時,應辦好賬薄移交手續,并在啟用上明確記錄交接日期及接辦人監交人的姓名,并加蓋公章。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業務,拓展代理記賬服務領域,提升代理記賬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記賬業務質量,推進代理記賬行業信息化建設,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連鎖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遵守本規范。
本規范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含總部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范所稱委托單位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規范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辦稅等會計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第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前提下,依法履行職責,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質量優先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恪守與委托單位簽定的“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中的各項約定,在委托單位提供了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代理記賬業務。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優化過程管理、嚴格過程控制、實施持續改進,全面提升服務質量。
(三)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辦理會計核算。
(四)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實行三級審核制。一級審核是對原始憑證和其他原始會計資料進行的審核,二級審核是對記賬憑證和會計核算業務的審核,三級審核是對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審核。三級審核應當職能分離,各負其責。
二、獨立執業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在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授予的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合法的干預。
(二)代理記賬機構對委托單位示意其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委托單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財政部門報告。
三、誠實信用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在開展代理業務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在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活動中維持各方的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的平衡。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公正地開展代理業務,不得偏袒或遷就委托單位。
(三)代理記賬機構不得搞不正當競爭,不得欺行霸市。
四、客戶權益保護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業務處理完畢后,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手續。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二)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公平營銷,從定價和服務等方面強調公平對待委托單位。
(三)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優化內部流程、考核機制等的業務系統,強化深層次的客戶權益保障機制,切實提升委托單位對代理記賬服務的滿意度。
(四)代理記賬機構順應互聯網對行業影響的重大變化,深化投訴管理,優化客戶體驗。
五、量能承接的原則
(一)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代理記賬業務前,應當初步了解委托單位的業務訴求和業務環境,評估是否滿足本代理記賬的受托條件。
(二)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充分考慮本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確保本代理機構的業務能力足以滿足委托單位的各項業務要求。
第四條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
二、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統一會計制度,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單位合法權益。。
三、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應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職責范圍的事項。
四、代理記賬機構負責業務咨詢的專業人員應能夠正確解答委托單位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方面的問題。
五、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部門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
六、代理記賬從業人員著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應當提供以下基礎會計服務:
一、原始憑證的處理。包括原始憑證的合規性審核、分類匯總及對各種有問題原始憑證的處理。
二、會計核算。對委托單位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三、財務報告。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按照會計分期編制財務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按月編制試算平衡表、銀行余額調節表。
四、納稅申報。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編制、審核國稅、地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按稅收征管要求辦理納稅申報。
五、解答委托單位在會計核算、會計報告和稅務方面的日常問題。
第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會計服務:
一、財務服務。為客戶提供下列財務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分析報告、融資、擔保、理財等。
二、管理服務。為客戶提供營業收入分析報告、費用分析報告,提出管理服務建議。
三、稅務代理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開業、變更、注銷稅務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開具其他稅收證明;減、免、退稅申請等。
四、財稅咨詢服務。包括財稅風險的預警及評估,財稅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財稅處理方案的制定及協助實施等。
五、財稅知識培訓。
六、財稅檔案托管服務。
第三章 業務條件
第八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委托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能夠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憑證資料。
二、委托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能夠正確填制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資料。
三、委托單位應當具備會計檔案的交接、管理等相關規定的條件。
四、委托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依法經營,強化管理,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原始憑證資料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
第九條 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除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業務需求相適應的、熟悉國家財稅法律法規,具有相應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的從業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崗責體系、制度體系、績效體系和標準業務流程。
三、具備且有效執行的保密規則、業務規則、質量標準、風險控制、責任追究、應急機制等內控規范。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滿足代理記賬需求和客戶服務需要的會計核算軟件或者信息化系統。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的,其使用的會計信息化系統必須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規定的標準。所使用的會計軟件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直接采集數據;
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對會計資料進行轉換、輸出、分析、利用。
第四章 內設機構、崗位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為保證業務質量,代理記賬機構內設部門之間、部門內部的各崗位之間的不兼容職責職能,必須分離。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內設部門,分別完成代理記賬業務的各工作環節。代理記賬機構內設的會計核算部門與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分離。
第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內設的會計核算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會計相關規定,分別設置財務經理、會計主管、核算員等不兼容崗位。其崗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財務經理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財務分析、會計報告的審核與報送;
(二)負責會計賬簿、記賬憑證的抽查與復核(即三級審核);
(三)負責對賬工作的復核,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發現的會計記賬錯誤、賬實不符等情形進行處理指導;
(四)負責解答委托單位在會計核算、會計報告方面的日常問題;
(五)負責會計主管、核算員的日常管理、監督、培訓。
二、會計主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含所附原始憑證)等會計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審核(二級審核);
(二)負責庫存原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產成品、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制造費用、生產成本的會計轉賬業務核算工作;
(三)負責賬賬核對、賬實核對、余額調節,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四)負責月末結賬,進行轉賬分錄的編制、錄入。
三、核算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原始憑證接收及其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審核(一級審核);
(二)負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等記賬業務的核算工作;
(三)協助委托單位進行往來賬核對,并對委托單位賬務問題的隱患給予評估;
(四)負責同委托單位出納人員對接、溝通。
財務經理和會計主管須具備中級以上會計從業資格。
第五章 保密規則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對因履行“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獲得的或收到的委托單位的商務、財務、技術、產品的信息、用戶資料或其他標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內容保守秘密,未經委托單位書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其為本單位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其工作中知悉的客戶秘密,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代理記賬業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責任體系,明確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至少包含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保密責任等基本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代理記賬規范分為基本規范和具體規范,具體規范的制定應當遵循本規范。
第十九條 本規范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代理記賬行業分會負責解釋,若遇有國家財稅政策變動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在執行中如遇有本規范未明確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行為,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會計核算準則、制度,加強代理記賬機構業務的日常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制度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及《代理記賬基本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代理記賬機構從事的代理記賬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所指業務包括與代理記賬業務有關的各項內容,包括:業務承接、業務處理、業務資料及檔案管理、訴訟及爭議處理、質量控制、風險控制、信息化建設等。
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以上業務活動應遵循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委托業務前,應安排從業人員調查委托單位的會計核算狀況及現實需求。在了解和調查的基礎上對業務風險進行充分評估,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決定。具體工作內容包括:
(一)了解客戶基本情況、接受客戶咨詢。
(二)評估該委托業務的風險。
(三)填寫《委托業務信息登記表》。
(四)商談委托代理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
(五)收集客戶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出資證明、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租合同或房地產證)、法人代表及股東身份證,其他合同及文件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第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委托業務時,應與委托單位在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委托代理記賬合同》或《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委托代理記賬合同》或《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除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如:業務范圍、雙方權力與義務、服務期限及服務費用、服務費用支付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基本條款外,還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的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委托業務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情況下應使用《委托代理記賬合同》。
第六條代理記賬機構在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前,應當對委托單位負責出納的人員以及其他業務接治人員進行賬前輔導。輔導內容一般包括:
(一)明確客戶出納的崗位責任與工作要求;
(二)明確原始單據的審核要點;
(三)明確原始憑證及資料清單的填寫要求;
(四)進行企業內部控制要點提示;
(五)明確業務交接的手續和要求。
第三章 業務處理
第七條代理記賬機構進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會計準則的要求,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確保會計信息符合客觀性、相關性、及時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謹慎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
第八條代理記賬會計核算業務應當根據委托單位的情況,按照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分別采用相應的會計準則或制度。
(一)中型以上企業依據《企業會計基本準則》和《企業會計具體準則》核算。
(二)小微型企業依據《企業會計基本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但下列三類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包括: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行政單位依據《政府會計基本準則》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核算。
(四)事業單位依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
(五)民間非營利組織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核算。
(六)農村集體組織依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核算。
(七)個體工商戶依據《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核算。
企業規模應依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根據業務承接中掌握的委托單位情況,分析其會計核算的行業特點及要求,根據本規范第八條規定選擇、確定該委托單位適用的會計核算方法及會計制度,幫助委托單位確定會計報表的格式、納稅申報的稅率及管理報表的格式,形成《項目基本情況表》,并經委托單位確認。
第十條受托代理記賬機構應指定專人,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單據,依據相關會計準則和制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總賬、明細賬和出具財務報表。
采用會計信息系統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軟件應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及本規范中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信息化建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應通過從業人員交又復核或者指定專人復核方式,確保會計核算的正確性。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單位之間傳遞原始單據可采用紙質交接、電子憑證交接兩種方式;紙質交接包括直接交接和快遞或傳遞。
原始單據采用紙質直接交接的,交接時需雙方簽字確認;采用快遞方式傳遞的,接收一方收到后及時告知郵寄方,以保證原始單據的安全性;原始單據采用電子化交接的,由委托方采用高拍儀、掃描儀、手機等電子設備,掃描成電子單據,通過網絡傳輸方式傳遞至受托方,傳輸過程中必須保證單據的安全。
第十三條對于其他資料的交接,雙方經辦人員應列明資料清單、資料編號,均應按照日常交接資料清單經當面審核后,雙方簽字確認并簽署交接日期。
第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客戶的納稅申報工作,保證納稅申報人員相對穩定。納稅申報人員在申報期結束前,根據當月財務報表、發票匯總表、工資表、合同等原始信息,編制納稅申報表。
采用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納稅申報表的,納稅申報人員應根據當月財務報表、發票匯總表、工資表、合同等原始信息進行核驗。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應采取從業人員交又復核或者指定專人復核方式,由復核人員根據當月財務報表、發票匯總表、工資表、合同等原始信息,復核納稅申報表的正確性,形成最終申報數據,同委托方確認應繳稅額。
第十六條納稅申報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按照同委托方確認的應繳稅額劃交稅款;并在劃繳后的5日內向委托方反饋當期報稅、交稅情況,打印保存申報結果,形成申報檔案。
第四章 業務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代理記賬業務中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遵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分類建立檔案。對每個委托項目均應按照綜合類、業務類分別建立兩類檔案。綜合類為委托單位基本層面的資料,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驗資報告、納稅申報等資料。業務類主要是委托單位財務資料,如原始憑證、記賬憑證、銀行對賬單、會計賬冊、財務報表以及各種業務表格、交接記錄等。
代理記賬機構應為每一個委托單位建立客戶檔案清單,格式可參照《代理記賬標準表單》,并可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綜合類檔案在業務承接完成后,應當在2日內將承接業務的相關資料移交給綜合類檔案管理人員,并簽署《業務承接確認書》。檔案管理人員應在簽署《業務承接確認書》后3日內建檔。
第二十條需要委托單位、其他外部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證明作用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提供紙質資料。
(一)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相關資料;
(二)電子簽名已經第三方認證,認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
(三)所記載的事項屬于委托單位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
(四)相關信息可及時在代理記賬信息系統中以人類可讀形式查詢和輸出;
(五)代理記賬機構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代理記賬機構對電子和紙質會計資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體系。
第二十一條電子檔案(包含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的輸出與打印應按《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的規定執行。
對于信息系統生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輔助性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輸出紙質資料:
(一)所記載的事項屬于委托單位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
(二)由代理記賬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三)可及時在代理記賬信息系統中以人類可讀形式查詢和輸出;
(四)信息系統具有防止相關數據被篡改的有效機制;
(五)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對電子和紙質會計資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體系。
第二十二條客戶提交的紙質檔案資料,屬于會計核算原始憑證的,由指定的會計核算人員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進行整理,于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后5日內移交檔案管理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對于代理記賬業務處理形成的低質會計業務檔案資料,應于次月射權中根期結來后7日內移交業務類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年終結賬后,應于次年6月30日前將紙質業務檔案移交給客戶,填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業務檔案資料包括: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籌,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等;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業務類檔案實行按月歸檔制,在次月10日內完成歸檔。歸檔時,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對所接收的業務檔案進行驗收,雙方在《業務檔案驗收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檔案管理職能崗位應與業務辦理職能崗位分高。
第二十五條業務類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業務檔案的歸檔,業務檔案的歸檔包括:檔案整理、登記、裝訂、裝盒及入庫碼放等。
第二十六條檔案管理人員在進行業務資料建檔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整理過程中要拆除大頭針、訂書針等金屬物。
(二)材料裝幀標準為A4紙,材料過小、過窄的,要進行粘貼或托裱。
(三)在進行檔案整理時,如發現資料中有很明顯的頁次混亂、目錄填寫不完整等問題時,要及時將檔案退回驗收人員,重新驗收。
(四)在整理業務檔案的同時應填好《業務檔案登記表》。
(五)裝訂檔案前,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業務人員移交的每冊檔案基礎上,準備封面、卷內備考表和封底,其中封面和封底采用較厚的紙張,卷內備考表放封底之前頁;
(六)檔案裝訂后應及時裝盒,裝盒前應在檔案盒封面寫清檔號和機構名稱,檔案盒脊部寫清檔號、報告號等內容,裝盒時應盡量將盒裝滿,節約空間。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整理好的業務檔案后,在裝訂過程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不符合要求,應填寫《工作底稿》,將不能歸檔的原因列出,與業務檔案一并退還原業務辦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已歸檔的業務檔案進行檢查清點,及時將清點結果向主管人員匯報。若發現檔案毀損、丟失等情況,應填寫《業務檔案毀損、丟失報告單》,寫清楚具體原因,并逐級上報處理。
第二十九條檔案入庫存放應依據檔案載體選擇檔案柜架。紙質載體檔案宜采用密集架存放;磁性載體檔案應選擇防磁柜存放,重要碰性載體檔案應異地備份。
檔案入庫前一般應仔細檢查。受損的檔案應及時修復或補救。對于易損的制成材料和字跡,應采取復制手段加以保護。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的基礎設施應符合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檔案柜架應牢固耐用,紙質檔案采用密集架,一般應具備防火、防盜、防塵的功能。磁性載體檔案需要選擇有專用保護功能的柜架。
(二)檔案庫房應配置溫濕度監控設備及滅火器材、防光窗簾等必要的設施。
(三)根據庫房管理需要可配置除塵署、消毒柜、去濕機、空氣凈化器等設備。
(四)配備檔案整理工作所需要的裝訂機、打印機、復印機等設備。
(五)配備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計算機、服務器、掃描儀、光盤刻錄機等設備,以及容災備份設備、應急電源。
(六)庫房應保持干凈、整潔,并具備防火、防盜、防光、防有害氣體、防塵、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溫等(八防)防護功能。
(七)庫房溫、濕度應符合J6J25、GB/T1894和DA/T 15對各類載體檔案的保管要求,對庫房的溫、濕度應進行定期的測量,并填寫溫、濕度記錄。
(八)應定期檢查檔案庫房的設備運轉情況,并及時排除隱患。
(九)庫藏檔案應定期清理核對,做到單物相符。庫藏檔案發生變化時應記錄說明。
(十)做好檔案庫房安全檢查和要害部位檢查登記制度。
第三十一條業務檔案屬于客戶機密,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查閱或借閱.如因業務需要確需查閱或借閱檔案時,應當填寫《業務檔案借閱單》,經過指定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或借閱。
第三十二條在辦理紙質檔案借閱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檔案借閱只限正式員工辦理借閱手續,實習生、學生不得辦理借閱手續。
(二)檔案借閱審批單,應由借閱人簽字,不得代借。
(三)業務檔案的借閱人應及時歸還所借檔案,借閱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如確實需要延期,可辦理續借手續。借閱檔案應采用還舊借新方式,不得長期大量占用檔案,以免造成檔案的毀損或遺失。
(四)檔案借閱人應當保持案卷整潔,不得損壞、涂改、拆頁,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三條外單位依據法律法規需調閱檔案時,對方單位需出具書面調閱函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文件,經質監與技術支持部門審批后由項目所在業務部門指定人員辦理借閱手續,限在本單位內進行查閱。屬于司法機關(公安、檢察、法院、律師)查閱的,還應有代理記賬機構指定專人到場方可進行調閱。
如需復印相關底稿、借出代理記賬機構辦公場所,需單獨辦理相關申請手續,報主管人員批準。
第三十四條在歸還借閱的檔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要檢查檔案的完整性,收回后將借閱單退還借閱人。
(二)歸還的檔案若出現損壞、涂改、拆頁等現象,檔案管理人員應要求借閱人恢復原樣,必要時填寫“業務檔案毀損、丟失報告單”,并追究借閱人的責任。
(三)借閱人員若將檔案丟失,應填寫“業務檔案毀損、丟失報告單”,寫清楚丟失原因,并逐級上報處理。
(四)檔案管理人員在收回檔案時,應在《卷內備考表》中進行登記。外部借閱的檔案,還應保留書面調閱函及相關借閱批件(貼在備考表處)。
第三十五條代理記賬系統的賬套數據應當由負責信息化系統的專業人員實時備份,按數據安全要求進行存儲,并按年生成或輸出,移交檔案管理人員。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對電子檔案分別編制目錄,并刻著或者異地云端存儲。
第三十六條當從業人員辦理高職手續時,檔案管理人員應查閱確定其是否存在有欠交業務檔案或未歸還業務檔案的情況。如存在上述情況,檔案管理人員應催其及時上交。如已丟失的,按檔案丟失程序辦理,未查清前,不得辦理離職手續。檔案清理完畢后,由檔案管理人員在員工離職流程表上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業務檔案保存期屆滿后按規定需要銷毀的,檔案管理人員填寫《業務檔案銷毀審批登記單》,并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銷毀。
第三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同委托單位進行會計資料的移交,應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由雙方指定人員,在提前準備的、固定格式《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單位終止委托協議時,所有會計資料全部移交給委托單位,其未了會計事宜按照業務受理協議處理,也可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四十條交接雙方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
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提供書面說明;
(四)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發票、文件、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業務人員工作交接,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示的內容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二)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代理記賬單位核對清楚。
(三)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四十二條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從業人員交接,由業務負責人負責監交。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代理記賬業務工作和記賬人員的情況,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四十三條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代理記賬機構存檔一份。
第四十四條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賬親),不得自行另立新賬(賬套),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四十五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高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高職。
第五章 客戶溝通與投訴管理
第四十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體現“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增強服務意識和法律意識,提高會計處理質量,優化服務流程,加強業務溝通,努力構建和諧客服關系。
第四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創造方便、快捷的溝通條件,開通7天×8小時免費電話或網絡溝通渠道,以便保持信息暢通,并應將溝通業務內容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業務溝通技巧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溝通能力,確保形成良好的溝通機制。
第五十條代理記賬信息系統應設置必要的信息反饋功能,將業務承辦過程中形成的財務、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信息定期反饋給委托單位。
第五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管理部門、地點、接待時間及其聯系方式。有條件的代理記賬機構可設立網絡投訴平臺,并安排專門人員處理、回復投訴。
第五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與業務質量管理相結合的投訴管理責任制度,健全投訴管理部門與營銷、生產、后勤等部門的溝通制度。投訴管理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受理客戶投訴;
(二)調查、核實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答復投訴人;
(三)定期匯總、分析投訴信息,提出加強與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三條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認真聽取投訴人意見,核實相關信息,并如實填寫《代理記賬投訴登記表》,如實記錄投訴人反映的情況,投訴人上門投訴的,須經投訴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五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各分支機構、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投訴管理部門開展投訴事項調查、核實、處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告知相關處理規定。
(一)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信訪部門反映并作出處理的;
(三)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具體事實的;
(四)已經依法立案偵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屬于投訴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投訴。
第五十六條對于投訴人采取違法或過激行為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十七條代理記賬工作人員有權對代理記賬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進行內部投訴,提出意見、建議。對員工提出的投訴,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重視,并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五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檔案,立卷歸檔,留檔備查。具體內容包括:
(一)投訴人基本信息;
(二)投訴事項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調查、處理及反饋情況;
(四)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根據自身技術力量以及業務需求,全面考察軟件的功能、安全性、穩定性、響應速度、可擴展性等要求,采用選擇購買、定制開發、購買與開發相結合等方式建立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
第六十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納稅申報直接采集數據;
(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對會計資料進行轉換、輸出、分析、利用。
第六十一條鼓勵代理記賬機構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通過業務處理直接驅動會計記賬,減少人工操作,提高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的一體化,實現業財高度融合,企業內部信息資源共享。一體化信息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以標準記賬及稅務申報為核心的財稅管理;
(二)以客戶營銷、合同管理、收款管理及服務管理為核心的CRM管理;
(三)以財稅信息查詢及服務進度推送為核心的協作管理。
第六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本企業信息系統與銀行、供應商、客戶等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實現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動處理。
第六十三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性.數據安全需要從底層硬件設備、網絡設備、操作系統、應用、運維管理等各個層面上保證。
(二)先進性、穩定性。需要采用業界領先的技術,能夠滿足系統在處理、運算等方面的需求,并且系統能夠24小時×7天不間斷的穩定工作,保證正常工作的持續、連貫。
(三)開放性、可擴展性。基于主流的網絡技術、硬件技術及云計算技術等,便于將來系統、設備的升級;具有強大的系統擴展性能,如計算、存儲、I/0等方面。
(四)高性能和可伸縮性。基于負載均衡與讀寫分離技術,具有適應代理記賬行業業務集中期的并發處理能力以及應對業務高速增長的水平擴容能力。
(五)易管理性.整個系統易于管理、維護和升級。
第六十四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標準記賬功能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和制度,不得有違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功能設計。
第六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使用信息化系統所產生的電子客戶檔案、電子會計資料歸客戶所有,系統供應商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接口供客戶導出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客戶導出資料的請求。
第六十六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記錄生成用戶操作日志,確保日志的安全、完整,并提供按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和操作內容查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簡單易懂的形式輸出。
第六十七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支持流程管理動態設置,允許代理記賬機構定義各業務環節操作權限和流轉控制節點,以滿足不同規模代理記賬機構實現業務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八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能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提升小微企業客戶服務體驗,滿足移動終端的應用,可增加在線支付、財稅信息查詢、服務進度推送及在線溝通等新型服務體驗。
第六十九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能實現同第三方軟件及互聯網數據交互能力,包括電子發票、銀行流水及稅務報表等,以智能化和自動化為導向,提升代理記賬機構工作和管理效率,有效降低運營成本。
第七十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具備數據分析及挖據能力,支持代理記賬機構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掌握企業自身運營現狀及小微企業數據,以提升財稅垂直服務能力或拓展水平增值服務能力。
第七十一條云服務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對于客戶檔案等關鍵核心數據,應具備加密存儲、軟硬件隔高及分權運維等多種技術,嚴格保證客戶資料安全性。
第七十二條云服務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當能保障企業電子資料安全以及企業會計工作持續進行,應具備標準記賬功能的離線應用支持能力。
第七章 業務質量控制
第七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質量控制制度,減少和避免從業風險,確保業務質量符合國家財稅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要求。
第七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與委托單位存在以下利害關系時,應向其上級聲明并實行回避。
(一)曾在委托單位任職,離職后未滿兩年;
(二)持有委托單位股票、債養或在委托單位有其他經濟利益的;
(三)與委托單位的負責人、主管人員、董事或委托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四)其他或保持獨立性應回避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保證其從業人員達到并保持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以應有的職業道鎮態度執行代理業務。
第七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工作應委派給具有勝任能力的人員擔任。在工作委派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業務的繁簡及復雜程度;
(二)特殊的知識要求;
(三)可供選擇委派的人員;
(四)執行工作時間的選擇;
(五)人員輪換的連續性和周期;
(六)人員的在職培訓機會;
(七)職業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七十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實行二級復核及三級抽查形式的督導制度。對外出具的業務報告,須經過代理記賬機構指定的復核人員復核簽字認可。
第七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每年應組織人員抽查業務檔案,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歸類整理,對一些共性問題經過專業人員的討論后,確定對質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的修改補充意見。對發現的個別問題責成有關人員限時整改。
第七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質量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操作規程,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應當追究其過錯責任。
第八章 業務風險控制
第八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在業務承接前均應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業務承接入應全面收集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并向代理記賬機構風險管理人員介紹情況,在評估風險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第八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抽調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組成風險管理委員會,作為業務風險控制的最高領導機構。業務風險日常管理由代理記賬機構質量監管部門負責。
第八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業務風險通常分為財務代理風險和稅務代理風險。
財務代理風險是指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評估該類風險時應關注客戶委托動機和目的是否正當,客戶所處的行業地位和社會環境,客戶的實際控制人及治理層的身份地位及其對財務法規的態度,客戶所處的經濟環境、經濟效益狀況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稅務代理風險指納稅申報及其他稅務代理業務出錯的可能性。稅務風險通過報告審核與報告報送崗位不兼容方式控制。
第八十三條業務承接風險評估為高、中、低三種,從業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風險分為無勝任能力、有一定勝任能力、完全勝任能力,業務收益風險分為超額收益、一般收益、超低收益。
第八十四條業務承接風險評估后得出的結論為放棄業務、承接但需重點關注業務、承接業務。
放棄業務的標準:高風險、無專業勝任能力、超低收益、客戶缺乏基本誠信等。
承接但需重點關注業務的標準:具備專業勝任能力,風險基本能夠控制,客戶不缺乏基本誠信,但有重大不確定性事項需持續關注的業務。
第八十五條凡未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而承接業務或風險評估記錄歸檔不完整的,一經查實,將視具體情況對具體負責人予以如下處罰:責令改正、談話提醒、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或收回簽字簽發權、辭退等。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本規范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代理記賬行業分會負責解釋,若遇有國家財稅政策變動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在執行中如遇有本規范未明確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八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5
今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戰略部署的第一年,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局全體干部職工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攬財政工作,緊緊圍繞建設和諧鹽田、效益鹽田和現代化旅游海港城區的目標,克服各種不利因素,狠抓增收節支,深化財政改革,推進依法理財,不斷提高公共財政保障能力,促進了財政可持續發展,財政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科學編制年度預算,強化收入征管,財政收入再攀歷史新高
(一)結合我區實際編制20xx年度財政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良好。今年年初,通過認真分析國內外各項因素對我區經濟發展、財稅收入變化的影響,合理確定全年收入總量。預算支出上,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結余”,保證政策性資金需求,統籌資金安排。通過仔細測算,合理確定了收支增長比例和規模,起草了《關于鹽田區20xx年預算執行情況和20xx年預算(草案)的報告》,經區三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予以實施。20xx年,我區計劃完成一般預算收入113,286萬元,同比增長12.0%。實際完成120,018萬元,完成全年任務的105.9%。
(二)積極組織財政收入,確保全年收入目標完成。面對全球金融海嘯對經濟的沖擊,以及原材料、人工成本上漲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等,影響稅收增長的不利因素,我局積極主動與稅務部門溝通協調,積極應對,加強稅源調查和摸底,定期磋商,跟蹤入庫進度,協調解決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和困難,確保稅收按進度及時、足額入庫。全年完成一般預算收入120,018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8.7%,財政收入完成情況歷年同期最好,呈現增收規模大、增長幅度高、完成進度快三大特點。
二、嚴格預算執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各項民生重點支出需求保障有力
我局堅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和諧鹽田、效益鹽田的目標,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合理調度資金,有效保證了我區各項事業的發展資金需要,公共財政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人代會批準20xx年預算后,及時下達各預算單位,杜絕無項目、無預算支出。強化預算約束力,對臨時性請款文件嚴格審核,提出合理化建議,加強預算執行剛性。在支出安排上,以民生凈福利指標為指針,有效保證了以民生民計為重點的各項事業的發展資金需要。加大對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重點保障基本建設、科教文衛、城市管理以及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等關系民計民生方面的投入。與此同時,厲行節約,按中央、省、市有關精神,起草了《關于壓縮20xx年度部門預算公用經費定額5%的請示》并報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大力壓縮不必要的開支,努力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支援地震災區建設,并撥付抗震救災資金178萬元,用于支援災區人民生活和災后重建。
三、堅持開拓創新,務求實效,公共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邁出了堅實的步伐。
(一)全力推進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順利實現試點上線
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是我區今年財政改革的重頭戲,我局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區特點,努力推進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工作。一是深入調研,確定改革基本思路。由我局牽頭,成立了以劉慧副區長負責的“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課題組,對我區財政資金支付的現狀、存在問題進行認真分析,提出了我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基本思路,并就如何推動這一改革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意見,形成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深化預算管理改革》調研報告,為國庫改革指明了方向。二是成立信息資源規劃小組(irp小組),完善制度建設。我局抽調各科室業務骨干成立了irp小組,先后到市局和福田、龍崗區財政局進行了學習、取經,研究制定了國庫集中支付中的指標管理、計劃管理、支付程序等業務流程。起草了《鹽田區全面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等“1+6”系列文件,并經區政府三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預算執行管理全過程的制度框架體系。三是完成軟硬件準備工作,開展業務培訓。根據國庫改革的要求,完成了金財系統和銀行系統接口對接、財政及試點單位零余額賬戶的開設、服務器設置、確定代理銀行、財政零余額賬戶和試點單位零余額賬戶的開設等各項軟硬件準備工作,并多次組織財務人員進行業務和系統操作培訓。四是精心部署,試點工作進展順利。6月4日,我區召開了“鹽田區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動員大會”。龍岳華常務副區長到會并做了動員講話。現場演示了授權支付流程,成功支付第一筆資金指標,標志著我區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正式啟動。根據“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選定區紀委和區財務結算中心兩個單位先行開展試點。目前,系統運行平穩,納入系統運行的所有財政性資金均安全、及時、準確地撥付到位。通過改革不僅提高了資金撥付效率,縮短了資金鏈,也加強了對資金使用事前、事中的監督,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優勢均得到有效體現。
(二)完善部門預算編制,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進一步提高
一是切實貫徹區委、區政府的總體部署,確保民計民生等重點支出優先安排;二是加強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向區人大常委會匯報《鹽田區20xx年財政決算報告》,認真分析查找財政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常委會提出的意見在下年度財政預算編制中切實加以整改;三是進一步加強與預算單位的溝通,8月12日召開部門預算征詢意見會議,征詢各單位對預算編制方法、標準等意見,了解單位經費需求的實際情況,提高預算編制準確性和可執行性;四是提早編制部門預算。針對往年預算編制時間較晚的狀況,8月26日,組織召開了全區20xx年部門預算工作會議,對預算編制工作進行了布置,較往年提前了近3個月,以更好配合人大年度審議工作的需要;五是完善定額支出標準,20xx年將水電費和物業管理費這兩項支出從定額支出調整至項目支出中安排,根據實際發生數列支,解決各單位水電費和物業管理費差別較大的問題;六是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針對部分單位對采購預算不重視,不按要求編制采購預算情況,進一步強調采購預算的重要性,以避免采購資金尚未落實等不合規定的采購行為出現。
(三)創新政府采購手段,政府采購監管進一步加強
一是擬定政府采購制度和政策。制定并頒布《20xx年鹽田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規定政府集中采購范圍、公開招標金額標準和協議采購標準;下發了《轉發關于調整市直黨政機關辦公設備購置標準》,確定各單位辦公設備的配置標準;加強采購資金管理,對采購預算節約資金予以收回;加強政府采購業務培訓。召開會議,對政府采購政策、制度以及編制政府采購各項業務的流程進行業務操作培訓。二是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政府采購資金擴展到所有財政性資金,日漸增多的民生項目成為政府采購規模擴大中的亮點。三是政府采購政策性功能實施取得重大突破。不斷推進政府采購促進自主創新、循環經濟發展的貫徹落實,推行綠色采購,協助區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節能環保、自主創新方面的制度辦法。四是依法采購水平提升。公開招標作為主要采購方式的主導地位鞏固。采購計劃編制、采購方式審核、執行各環節運轉機制更加健全,監管與實施的職能更加明晰。
四、監管并重,規范財務管理,依法理財水平進一步提升
區財政部門針對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努力探索新的財政監督和管理方法,不斷改進和強化財政監管,推進依法理財。
(一)財政資金管理進一步加強
一是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加強對項目資金申請的審批,改進財務管理軟件,加大基本建設資金直接支付的力度。加快支出進度,在撥付筆數和金額都有大幅增長的情況下,對每一筆支出認真把關,仔細核對,確保及時到位。二是加強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做好《20xx年深圳市鹽田區國土基金收支計劃》的編制工作,積極貫徹國家政策,重點傾向舊城改造和政策性住房資金保障,為落實國計民生事件提供堅實的經濟后盾。認真抓好國土基金收入工作,確保國土基金收支計劃任務完成。三是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按照科技與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認真審核資金申請并按時撥付相關款項,做好專項資金核算工作,保證專項資金安全使用。四是嚴格罰沒收入的管理,強化財政監督。按照程序做好公安移交殘舊廢車的拍賣工作,對法院歷年無明確案號的罰沒物資進行了集中處理,完成鹽田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等罰沒票據核銷、盤點工作。五是落實義務教育退費工作。切實落實免費義務教育政策,及時做好20xx年春季義務教育退費工作,使居民充分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
(二)財政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
一是組織全區范圍內開展政府采購執行情況檢查。由我局牽頭成立了區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單位政府采購進行了檢查,摸清政府采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高單位依法采購的意識和能力,堵塞管理漏洞,促進廉政建設。二是開展收費檢查。聯合鹽田物價分局、區審計局認真做好我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和教育收費檢查工作,做好有關收費的清理整頓,遏止亂收費,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收支兩條線管理。三是開展會計檢查。對有關預算單位20xx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促使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和管理,確保了財務制度的貫徹和落實,促進我區會計管理水平的提高。四是開展財政票據年檢工作。對全區38家財政票據領購單位進行年檢,把票據的檢查工作納入了日常管理工作中,強化了單位財政票據的管理,增強了單位管理的責任意識。五是全面開展代理記賬機構檢查工作。對全區6家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會計基礎工作、財經法規貫徹及風險控制情況進行檢查,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業務和會計行為,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國有資產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一是認真做好資產核實工作。印發了《鹽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暫行辦法》,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損益認定和資產核實工作,協助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處置2014年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二是認真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積極完善資產管理制度,起草了《鹽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鹽田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實施辦法》,并向各單位征求意見。三是認真做好區政府投資項目產權登記工作。加強與市、區清理辦溝通協調,主動聯系各有關單位,通知對方及時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產權登記工作。
(四)財會管理進一步規范
一是認真做好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電算化的報考、監考工作,加強會計的日常管理。下半年首次采取網上預報名,現場確認的方式進行報名,減少了排隊等候的時間,加快了審核速度,進一步提高了效率,得到廣大報考人員的好評。二是積極開展新會計準則、會計知識的推廣宣傳活動,努力提高會計業務水平。我局按照市財政局的統一部署,通過張貼橫幅、派發傳單及各種輔助資料、發動區屬單位征訂《中國會計報》等方式推動《新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知識的普及,使會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得到及時更新。三是認真組織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和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的資格審核工作,進一步宣揚會計行業恪盡職守、甘于奉獻的精神,努力塑造會計行業良好形象。
五、深入調查研究,客觀合理提出建設性建議,財政政策和體制研究力度進一步加強。
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分析稅源、稅種變化情況,主動開展公共財政保障機制及政策問題研究。一是參加新一輪思想大解放下我區20xx年改革創新課題研究,主動與區有關部門配合,完成了《啟動區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和《深化區集體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兩個課題研究工作;二是積極配合上級財政部門加強非稅收入調研,及時總結我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經驗,認真分析當前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大膽探索我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方向;三是及時清理2014-20xx年我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入情況,并開展了當前收費管理模式及發展方向的調研,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改革提供了科學的依據;四是對各項非稅收入的管理現狀、支出情況等進行了調研,如租賃系統的租賃管理費管理情況和意愿、沙頭角街道辦事處田心幼兒園、科創中心的維修需求、民政局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度專項預算的意見、工務局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看法、罰沒公務倉的建立等。通過調研,我們對資金的來龍去脈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進一步加強了與各單位的交流,為以后工作的順利開展夯實基礎;五是高度重視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明確辦理流程,專人辦理,跟蹤落實,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予以答復。全年共辦理人大政協建議和提案25件。
六、加強區屬國有企業財務監管,穩步推進區屬國有和集體企業改革
(一)加強企業財務監管
一是開展區屬國有企業20xx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二是組織和指導區屬國有企、集體企業業完成20xx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審核、匯總后上報市國資委和市財政局;三是開展20xx年度區屬國有企業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工作,辦理有關企業注銷、變更、占有登記手續;四是受區政府委托起草了《關于區屬國有企業運營管理情況的報告》,向區人大常委會進行匯報。
(二)穩步推進區屬國有和集體企業改革
一是到市國資委了解企業改制的最新政策,把握改制工作政策方向,指導沙商貿公司開展區工業發展公司和北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并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了評估,形成了分析報告;二是穩步推進集體股份合作公司股權分配制度改革。聯合區紀委開展股份合作公司股權及收益分配改革有關課題調研,并協助區紀委完成了《關于我區集體股份公司改革與發展問題的調研報告》。指導鹽田街道制定《鹽田街道轄區居民小組集體收益分配辦法(暫行)》和《鹽田街道轄區居民小組財務管理辦法(暫行)》。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公司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三條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四條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本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于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六條本公司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本公司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七條委托人對本公司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本公司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管理辦法自營業執照辦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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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公司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三條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四條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本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于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六條本公司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本公司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七條委托人對本公司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本公司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管理辦法自營業執照辦理之日起執行。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8
第一節內部機構設置
本公司為了完成各項業務和完善內部管理,設置以下部門:業務部、咨詢部、財務部。
第二節公司內部財務管理
本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法紀,加強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支持財會人員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必須按照經濟核算的原則,充分運用各項業務活動數據,分析和評估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并預測財務前景,從而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必須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制財務報表,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月報、季報和年報。
第三節代理記帳業務質量控制
本公司應當在代理記帳具體業務操作時由項目負責人進行必要的復核、審閱,在代理記帳業務合同執行期間,本公司應當安排由不執行該項業務的其他業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質量抽查,以保證每一項業務均符合公司內部質量要求。
第四節代理記帳業務所涉及的咨詢
本公司涉及的咨詢有以下三部分組成:
1.在代理記帳業務執行中有關客戶向本公司提出的有關咨詢,本公司應當按照具體咨詢業務的工作量和價值量決定免費服務或簽約收費服務后,及時予以答復。
2.在代理記帳業務操作過程中,本公司根據需要向有關學者、專家咨詢,增強公司實力,拓展服務能力。
3.根據代理記帳業務實際情況,將有關新政策、新方法,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時向委托人進行宣傳和解釋。
第五節代理記帳業務管理
本公司代理記帳業務應當有效管理,應當根據客戶具體情況,合理劃分,按“ABC”三級管理方法進行管理,業務負責人按照不同等級,合理確定相隔一定時間通過電話和上門等形式訪問委托人,平時積極做好委托人來訪接待,確保雙方交流暢通。
第六節代理記帳相關業務內容的保密
本公司應當加強對業務人員的保密教育,對委托人的資料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關委托人的所有資料。
第七節代理記帳業務檔案管理
本公司應當重視代理記帳業務檔案管理,以確保對代理記帳業務不至于給委托人造成任何損害。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本公司應當明確代理記帳業務所需保留歸檔的具體內容。
2.本公司應當加強管理,對歸檔資料如遇國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經本公司負責人同意后可以翻閱,其他非本公司有關業務人員一律不得翻閱。
3.本公司應當對代理記帳業務檔案及時整理,及時更新,及時裝訂。
4.本公司業務人員需要查閱代理記帳業務檔案,應按照規定辦理借閱手續,明確歸還日期后方可借閱。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行為,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會計核算準則、制度,加強代理記賬機構業務的日常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制度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及《代理記賬基本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代理記賬機構從事的代理記賬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所指業務包括與代理記賬業務有關的各項內容,包括:業務承接、業務處理、業務資料及檔案管理、訴訟及爭議處理、質量控制、風險控制、信息化建設等。
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以上業務活動應遵循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委托業務前,應安排從業人員調查委托單位的會計核算狀況及現實需求。在了解和調查的基礎上對業務風險進行充分評估,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決定。具體工作內容包括:
(一)了解客戶基本情況、接受客戶咨詢。
(二)評估該委托業務的風險。
(三)填寫《委托業務信息登記表》。
(四)商談委托代理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
(五)收集客戶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出資證明、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租合同或房地產證)、法人代表及股東身份證,其他合同及文件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第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委托業務時,應與委托單位在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委托代理記賬合同》或《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委托代理記賬合同》或《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除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如:業務范圍、雙方權力與義務、服務期限及服務費用、服務費用支付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基本條款外,還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的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接委托業務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情況下應使用《委托代理記賬合同》。
第六條代理記賬機構在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前,應當對委托單位負責出納的人員以及其他業務接治人員進行賬前輔導。輔導內容一般包括:
(一)明確客戶出納的崗位責任與工作要求;
(二)明確原始單據的審核要點;
(三)明確原始憑證及資料清單的填寫要求;
(四)進行企業內部控制要點提示;
(五)明確業務交接的手續和要求。
第三章 業務處理
第七條代理記賬機構進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會計準則的要求,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確保會計信息符合客觀性、相關性、及時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謹慎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
第八條代理記賬會計核算業務應當根據委托單位的情況,按照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分別采用相應的會計準則或制度。
(一)中型以上企業依據《企業會計基本準則》和《企業會計具體準則》核算。
(二)小微型企業依據《企業會計基本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但下列三類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包括: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行政單位依據《政府會計基本準則》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核算。
(四)事業單位依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
(五)民間非營利組織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核算。
(六)農村集體組織依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核算。
(七)個體工商戶依據《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核算。
企業規模應依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根據業務承接中掌握的委托單位情況,分析其會計核算的行業特點及要求,根據本規范第八條規定選擇、確定該委托單位適用的會計核算方法及會計制度,幫助委托單位確定會計報表的格式、納稅申報的稅率及管理報表的格式,形成《項目基本情況表》,并經委托單位確認。
第十條受托代理記賬機構應指定專人,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單據,依據相關會計準則和制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總賬、明細賬和出具財務報表。
采用會計信息系統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軟件應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及本規范中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信息化建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應通過從業人員交又復核或者指定專人復核方式,確保會計核算的正確性。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單位之間傳遞原始單據可采用紙質交接、電子憑證交接兩種方式;紙質交接包括直接交接和快遞或傳遞。
原始單據采用紙質直接交接的,交接時需雙方簽字確認;采用快遞方式傳遞的,接收一方收到后及時告知郵寄方,以保證原始單據的安全性;原始單據采用電子化交接的,由委托方采用高拍儀、掃描儀、手機等電子設備,掃描成電子單據,通過網絡傳輸方式傳遞至受托方,傳輸過程中必須保證單據的安全。
第十三條對于其他資料的交接,雙方經辦人員應列明資料清單、資料編號,均應按照日常交接資料清單經當面審核后,雙方簽字確認并簽署交接日期。
第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客戶的納稅申報工作,保證納稅申報人員相對穩定。納稅申報人員在申報期結束前,根據當月財務報表、發票匯總表、工資表、合同等原始信息,編制納稅申報表。
采用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納稅申報表的,納稅申報人員應根據當月財務報表、發票匯總表、工資表、合同等原始信息進行核驗。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應采取從業人員交又復核或者指定專人復核方式,由復核人員根據當月財務報表、發票匯總表、工資表、合同等原始信息,復核納稅申報表的正確性,形成最終申報數據,同委托方確認應繳稅額。
第十六條納稅申報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按照同委托方確認的應繳稅額劃交稅款;并在劃繳后的5日內向委托方反饋當期報稅、交稅情況,打印保存申報結果,形成申報檔案。
第四章 業務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代理記賬業務中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遵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分類建立檔案。對每個委托項目均應按照綜合類、業務類分別建立兩類檔案。綜合類為委托單位基本層面的資料,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驗資報告、納稅申報等資料。業務類主要是委托單位財務資料,如原始憑證、記賬憑證、銀行對賬單、會計賬冊、財務報表以及各種業務表格、交接記錄等。
代理記賬機構應為每一個委托單位建立客戶檔案清單,格式可參照《代理記賬標準表單》,并可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綜合類檔案在業務承接完成后,應當在2日內將承接業務的相關資料移交給綜合類檔案管理人員,并簽署《業務承接確認書》。檔案管理人員應在簽署《業務承接確認書》后3日內建檔。
第二十條需要委托單位、其他外部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證明作用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提供紙質資料。
(一)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相關資料;
(二)電子簽名已經第三方認證,認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
(三)所記載的事項屬于委托單位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
(四)相關信息可及時在代理記賬信息系統中以人類可讀形式查詢和輸出;
(五)代理記賬機構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代理記賬機構對電子和紙質會計資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體系。
第二十一條電子檔案(包含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的輸出與打印應按《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的規定執行。
對于信息系統生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輔助性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輸出紙質資料:
(一)所記載的事項屬于委托單位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
(二)由代理記賬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三)可及時在代理記賬信息系統中以人類可讀形式查詢和輸出;
(四)信息系統具有防止相關數據被篡改的有效機制;
(五)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對電子和紙質會計資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體系。
第二十二條客戶提交的紙質檔案資料,屬于會計核算原始憑證的,由指定的會計核算人員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進行整理,于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后5日內移交檔案管理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對于代理記賬業務處理形成的低質會計業務檔案資料,應于次月射權中根期結來后7日內移交業務類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年終結賬后,應于次年6月30日前將紙質業務檔案移交給客戶,填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業務檔案資料包括: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籌,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等;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業務類檔案實行按月歸檔制,在次月10日內完成歸檔。歸檔時,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對所接收的業務檔案進行驗收,雙方在《業務檔案驗收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檔案管理職能崗位應與業務辦理職能崗位分高。
第二十五條業務類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業務檔案的歸檔,業務檔案的歸檔包括:檔案整理、登記、裝訂、裝盒及入庫碼放等。
第二十六條檔案管理人員在進行業務資料建檔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整理過程中要拆除大頭針、訂書針等金屬物。
(二)材料裝幀標準為A4紙,材料過小、過窄的,要進行粘貼或托裱。
(三)在進行檔案整理時,如發現資料中有很明顯的頁次混亂、目錄填寫不完整等問題時,要及時將檔案退回驗收人員,重新驗收。
(四)在整理業務檔案的同時應填好《業務檔案登記表》。
(五)裝訂檔案前,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業務人員移交的每冊檔案基礎上,準備封面、卷內備考表和封底,其中封面和封底采用較厚的紙張,卷內備考表放封底之前頁;
(六)檔案裝訂后應及時裝盒,裝盒前應在檔案盒封面寫清檔號和機構名稱,檔案盒脊部寫清檔號、報告號等內容,裝盒時應盡量將盒裝滿,節約空間。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整理好的業務檔案后,在裝訂過程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不符合要求,應填寫《工作底稿》,將不能歸檔的原因列出,與業務檔案一并退還原業務辦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已歸檔的業務檔案進行檢查清點,及時將清點結果向主管人員匯報。若發現檔案毀損、丟失等情況,應填寫《業務檔案毀損、丟失報告單》,寫清楚具體原因,并逐級上報處理。
第二十九條檔案入庫存放應依據檔案載體選擇檔案柜架。紙質載體檔案宜采用密集架存放;磁性載體檔案應選擇防磁柜存放,重要碰性載體檔案應異地備份。
檔案入庫前一般應仔細檢查。受損的檔案應及時修復或補救。對于易損的制成材料和字跡,應采取復制手段加以保護。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的基礎設施應符合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檔案柜架應牢固耐用,紙質檔案采用密集架,一般應具備防火、防盜、防塵的功能。磁性載體檔案需要選擇有專用保護功能的柜架。
(二)檔案庫房應配置溫濕度監控設備及滅火器材、防光窗簾等必要的設施。
(三)根據庫房管理需要可配置除塵署、消毒柜、去濕機、空氣凈化器等設備。
(四)配備檔案整理工作所需要的裝訂機、打印機、復印機等設備。
(五)配備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計算機、服務器、掃描儀、光盤刻錄機等設備,以及容災備份設備、應急電源。
(六)庫房應保持干凈、整潔,并具備防火、防盜、防光、防有害氣體、防塵、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溫等(八防)防護功能。
(七)庫房溫、濕度應符合J6J25、GB/T1894和DA/T 15對各類載體檔案的保管要求,對庫房的溫、濕度應進行定期的測量,并填寫溫、濕度記錄。
(八)應定期檢查檔案庫房的設備運轉情況,并及時排除隱患。
(九)庫藏檔案應定期清理核對,做到單物相符。庫藏檔案發生變化時應記錄說明。
(十)做好檔案庫房安全檢查和要害部位檢查登記制度。
第三十一條業務檔案屬于客戶機密,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查閱或借閱.如因業務需要確需查閱或借閱檔案時,應當填寫《業務檔案借閱單》,經過指定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或借閱。
第三十二條在辦理紙質檔案借閱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檔案借閱只限正式員工辦理借閱手續,實習生、學生不得辦理借閱手續。
(二)檔案借閱審批單,應由借閱人簽字,不得代借。
(三)業務檔案的借閱人應及時歸還所借檔案,借閱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如確實需要延期,可辦理續借手續。借閱檔案應采用還舊借新方式,不得長期大量占用檔案,以免造成檔案的毀損或遺失。
(四)檔案借閱人應當保持案卷整潔,不得損壞、涂改、拆頁,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三條外單位依據法律法規需調閱檔案時,對方單位需出具書面調閱函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文件,經質監與技術支持部門審批后由項目所在業務部門指定人員辦理借閱手續,限在本單位內進行查閱。屬于司法機關(公安、檢察、法院、律師)查閱的,還應有代理記賬機構指定專人到場方可進行調閱。
如需復印相關底稿、借出代理記賬機構辦公場所,需單獨辦理相關申請手續,報主管人員批準。
第三十四條在歸還借閱的檔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要檢查檔案的完整性,收回后將借閱單退還借閱人。
(二)歸還的檔案若出現損壞、涂改、拆頁等現象,檔案管理人員應要求借閱人恢復原樣,必要時填寫“業務檔案毀損、丟失報告單”,并追究借閱人的責任。
(三)借閱人員若將檔案丟失,應填寫“業務檔案毀損、丟失報告單”,寫清楚丟失原因,并逐級上報處理。
(四)檔案管理人員在收回檔案時,應在《卷內備考表》中進行登記。外部借閱的檔案,還應保留書面調閱函及相關借閱批件(貼在備考表處)。
第三十五條代理記賬系統的賬套數據應當由負責信息化系統的專業人員實時備份,按數據安全要求進行存儲,并按年生成或輸出,移交檔案管理人員。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對電子檔案分別編制目錄,并刻著或者異地云端存儲。
第三十六條當從業人員辦理高職手續時,檔案管理人員應查閱確定其是否存在有欠交業務檔案或未歸還業務檔案的情況。如存在上述情況,檔案管理人員應催其及時上交。如已丟失的,按檔案丟失程序辦理,未查清前,不得辦理離職手續。檔案清理完畢后,由檔案管理人員在員工離職流程表上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業務檔案保存期屆滿后按規定需要銷毀的,檔案管理人員填寫《業務檔案銷毀審批登記單》,并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銷毀。
第三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同委托單位進行會計資料的移交,應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由雙方指定人員,在提前準備的、固定格式《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單位終止委托協議時,所有會計資料全部移交給委托單位,其未了會計事宜按照業務受理協議處理,也可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四十條交接雙方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
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提供書面說明;
(四)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發票、文件、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業務人員工作交接,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示的內容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二)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代理記賬單位核對清楚。
(三)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四十二條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從業人員交接,由業務負責人負責監交。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代理記賬業務工作和記賬人員的情況,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四十三條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代理記賬機構存檔一份。
第四十四條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賬親),不得自行另立新賬(賬套),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四十五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高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高職。
第五章 客戶溝通與投訴管理
第四十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體現“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增強服務意識和法律意識,提高會計處理質量,優化服務流程,加強業務溝通,努力構建和諧客服關系。
第四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創造方便、快捷的溝通條件,開通7天×8小時免費電話或網絡溝通渠道,以便保持信息暢通,并應將溝通業務內容做好記錄。
第四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業務溝通技巧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溝通能力,確保形成良好的溝通機制。
第五十條代理記賬信息系統應設置必要的信息反饋功能,將業務承辦過程中形成的財務、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信息定期反饋給委托單位。
第五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管理部門、地點、接待時間及其聯系方式。有條件的代理記賬機構可設立網絡投訴平臺,并安排專門人員處理、回復投訴。
第五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與業務質量管理相結合的投訴管理責任制度,健全投訴管理部門與營銷、生產、后勤等部門的溝通制度。投訴管理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受理客戶投訴;
(二)調查、核實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答復投訴人;
(三)定期匯總、分析投訴信息,提出加強與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三條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認真聽取投訴人意見,核實相關信息,并如實填寫《代理記賬投訴登記表》,如實記錄投訴人反映的情況,投訴人上門投訴的,須經投訴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五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各分支機構、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投訴管理部門開展投訴事項調查、核實、處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告知相關處理規定。
(一)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向信訪部門反映并作出處理的;
(三)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具體事實的;
(四)已經依法立案偵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屬于投訴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投訴。
第五十六條對于投訴人采取違法或過激行為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十七條代理記賬工作人員有權對代理記賬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進行內部投訴,提出意見、建議。對員工提出的投訴,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重視,并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五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檔案,立卷歸檔,留檔備查。具體內容包括:
(一)投訴人基本信息;
(二)投訴事項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調查、處理及反饋情況;
(四)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根據自身技術力量以及業務需求,全面考察軟件的功能、安全性、穩定性、響應速度、可擴展性等要求,采用選擇購買、定制開發、購買與開發相結合等方式建立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
第六十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納稅申報直接采集數據;
(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對會計資料進行轉換、輸出、分析、利用。
第六十一條鼓勵代理記賬機構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通過業務處理直接驅動會計記賬,減少人工操作,提高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的一體化,實現業財高度融合,企業內部信息資源共享。一體化信息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以標準記賬及稅務申報為核心的財稅管理;
(二)以客戶營銷、合同管理、收款管理及服務管理為核心的CRM管理;
(三)以財稅信息查詢及服務進度推送為核心的協作管理。
第六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本企業信息系統與銀行、供應商、客戶等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實現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動處理。
第六十三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性.數據安全需要從底層硬件設備、網絡設備、操作系統、應用、運維管理等各個層面上保證。
(二)先進性、穩定性。需要采用業界領先的技術,能夠滿足系統在處理、運算等方面的需求,并且系統能夠24小時×7天不間斷的穩定工作,保證正常工作的持續、連貫。
(三)開放性、可擴展性。基于主流的網絡技術、硬件技術及云計算技術等,便于將來系統、設備的升級;具有強大的系統擴展性能,如計算、存儲、I/0等方面。
(四)高性能和可伸縮性。基于負載均衡與讀寫分離技術,具有適應代理記賬行業業務集中期的并發處理能力以及應對業務高速增長的水平擴容能力。
(五)易管理性.整個系統易于管理、維護和升級。
第六十四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標準記賬功能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和制度,不得有違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功能設計。
第六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使用信息化系統所產生的電子客戶檔案、電子會計資料歸客戶所有,系統供應商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接口供客戶導出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客戶導出資料的請求。
第六十六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記錄生成用戶操作日志,確保日志的安全、完整,并提供按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和操作內容查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簡單易懂的形式輸出。
第六十七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支持流程管理動態設置,允許代理記賬機構定義各業務環節操作權限和流轉控制節點,以滿足不同規模代理記賬機構實現業務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八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能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提升小微企業客戶服務體驗,滿足移動終端的應用,可增加在線支付、財稅信息查詢、服務進度推送及在線溝通等新型服務體驗。
第六十九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能實現同第三方軟件及互聯網數據交互能力,包括電子發票、銀行流水及稅務報表等,以智能化和自動化為導向,提升代理記賬機構工作和管理效率,有效降低運營成本。
第七十條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具備數據分析及挖據能力,支持代理記賬機構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掌握企業自身運營現狀及小微企業數據,以提升財稅垂直服務能力或拓展水平增值服務能力。
第七十一條云服務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對于客戶檔案等關鍵核心數據,應具備加密存儲、軟硬件隔高及分權運維等多種技術,嚴格保證客戶資料安全性。
第七十二條云服務代理記賬信息化系統應當能保障企業電子資料安全以及企業會計工作持續進行,應具備標準記賬功能的離線應用支持能力。
第七章 業務質量控制
第七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質量控制制度,減少和避免從業風險,確保業務質量符合國家財稅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要求。
第七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與委托單位存在以下利害關系時,應向其上級聲明并實行回避。
(一)曾在委托單位任職,離職后未滿兩年;
(二)持有委托單位股票、債養或在委托單位有其他經濟利益的;
(三)與委托單位的負責人、主管人員、董事或委托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四)其他或保持獨立性應回避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保證其從業人員達到并保持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以應有的職業道鎮態度執行代理業務。
第七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工作應委派給具有勝任能力的人員擔任。在工作委派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業務的繁簡及復雜程度;
(二)特殊的知識要求;
(三)可供選擇委派的人員;
(四)執行工作時間的選擇;
(五)人員輪換的連續性和周期;
(六)人員的在職培訓機會;
(七)職業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七十七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實行二級復核及三級抽查形式的督導制度。對外出具的業務報告,須經過代理記賬機構指定的復核人員復核簽字認可。
第七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每年應組織人員抽查業務檔案,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歸類整理,對一些共性問題經過專業人員的討論后,確定對質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的修改補充意見。對發現的個別問題責成有關人員限時整改。
第七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質量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操作規程,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應當追究其過錯責任。
第八章 業務風險控制
第八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在業務承接前均應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業務承接入應全面收集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并向代理記賬機構風險管理人員介紹情況,在評估風險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第八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抽調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組成風險管理委員會,作為業務風險控制的最高領導機構。業務風險日常管理由代理記賬機構質量監管部門負責。
第八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業務風險通常分為財務代理風險和稅務代理風險。
財務代理風險是指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評估該類風險時應關注客戶委托動機和目的是否正當,客戶所處的行業地位和社會環境,客戶的實際控制人及治理層的身份地位及其對財務法規的態度,客戶所處的經濟環境、經濟效益狀況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稅務代理風險指納稅申報及其他稅務代理業務出錯的可能性。稅務風險通過報告審核與報告報送崗位不兼容方式控制。
第八十三條業務承接風險評估為高、中、低三種,從業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風險分為無勝任能力、有一定勝任能力、完全勝任能力,業務收益風險分為超額收益、一般收益、超低收益。
第八十四條業務承接風險評估后得出的結論為放棄業務、承接但需重點關注業務、承接業務。
放棄業務的標準:高風險、無專業勝任能力、超低收益、客戶缺乏基本誠信等。
承接但需重點關注業務的標準:具備專業勝任能力,風險基本能夠控制,客戶不缺乏基本誠信,但有重大不確定性事項需持續關注的業務。
第八十五條凡未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而承接業務或風險評估記錄歸檔不完整的,一經查實,將視具體情況對具體負責人予以如下處罰:責令改正、談話提醒、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或收回簽字簽發權、辭退等。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本規范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代理記賬行業分會負責解釋,若遇有國家財稅政策變動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在執行中如遇有本規范未明確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八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10
一、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根據《合同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委托代理記賬協議》以及客戶需求,確定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二、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本著責、權、利統一的原則簽訂。
(一)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委托代理記賬協議》。
(二)《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使用統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由專人簽訂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記賬協議》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款之外,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 確定責任會計;
2. 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應承擔的責任;
3. 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4. 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要求;
5. 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6. 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7. 代理機構應按照委托代理記賬協議委托代理的內容和代理權限、期限承辦代理 記賬業務,超出委托協議約定范圍的業務需要代理時,必須先修訂委托協議,才能確定代理關系。
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
(一)企業名稱;
(二)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
(四)注冊資金、經營期限、工商執照注冊號、經營范圍;
(五)代碼證注冊號、有效期;
(六)納稅識別碼、地稅微機編碼、國地稅經營期限、專管員姓名及聯系方式;
(七)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八)預留企業相關證件復印件;
(九)附《客戶基本信息情況表》。
四、會計原始憑證的傳遞、審核
(一)代理記賬機構與客戶依據《委托代理記賬協議》進行會計原始資料的傳遞。會計資料的審核,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經審核后應填寫《原始憑證交接清單》(見附件2),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對原始憑證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審核原始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應正常,判斷應正確,涉及業務發生的日期、數量和單價應符合要求等;
2. 審核原始憑證中所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計劃、預算和合同等的規定,應符合審批權限的手續,以及應符合節約原則等;
3. 審核原始憑證的手續應完備,應填項目應填寫齊全,有關經辦人員應都已簽名或蓋章,主要人員應審批同意等;
4. 審核原始憑證的摘要和數字應填寫清楚、正確,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有無差錯,大寫和小寫金額應相符等;
5.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審核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更正。
(二)記賬憑證的填制、審核
1. 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
2. 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
3. 出錯和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要注明“訂正某年某月某日某 號憑證”字樣,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張數必須大寫。
4. 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 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年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以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5. 記賬憑證填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6.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對于機制記賬憑證,應當符合記賬憑證的一般要求,打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員印章或簽字,以加強審核,明確責任。
7. 正確編制會計分錄并保證借貸平衡,必須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經濟業務內容,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分錄,記賬憑證借貸方的金額必須相等,合計數必須計算準確。
8. 摘要應與原始憑證內容一致,能正確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表述簡短精煉;
(三)賬簿
1. 代理記賬機構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2.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3.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會計代理機構,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4. 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負責人。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賬人員或者負責人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 啟用訂本式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訂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寫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6. 登記賬簿的基本要求是:
1) 登記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錄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2) 登記完畢后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3) 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應留有適當的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者鉛筆書寫;
4) 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這對堵塞在賬簿登記中可能出現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5) 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θ’表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一般說來,對于沒有余額的賬戶,在余額欄內標注的‘θ’應當放在‘元’位;
6) 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承前頁’字樣。也就是說,‘過次頁’和‘承前頁’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在本頁最后一行內結出發生額合計數及余額,然后過次頁并在次頁第一行承前頁;二是只在次頁第一行承前頁寫出發生額合計數及余額,不在上頁最后一行結出發生額合計數及余額后過次頁;
7) 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未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未的余額結轉次頁。
8)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代理機構,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印。
(四)會計報表的編制及報送
1. 專職從業人員應當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按要求報送代理客戶及相關部門。
2. 報表的編制應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3. 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的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報送代理客戶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應符合代理記賬客戶的要求。
4. 對外報送的納稅資料應使用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報送時間必須符合稅務主管部門的要求。
5. 各種財務報告的編制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6. 各種財務報告在報送前,必須經由相關指定人員進行審核,也可按要求聘請相關機構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驗證,并由相關主管人員及編制人員簽字蓋章后方可報送。代理客戶的負責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7. 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代理客戶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8. 財務報告報送完畢后應立即進行整理,并交由相關部門進行登記、歸檔。
(五)會計工作交接
1. 專職從業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首先通知代理客戶,同時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3. 專職從業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有價證券、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5. 專職從業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6.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2) 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3)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7.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8.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9.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
的連續性。
10.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11. 責任會計內部交接應填制《會計交接情況表》(見附件)。
(六)會計檔案管理
1. 會計檔案范圍: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會計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相關其他會計資料。
2.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見附件)
3. 專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由專職從業人員按照檔案交接辦法交由代理客戶,如不能及時進交接應交由檔案室專職人員進行保管,專職從業人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 財會人員和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或更換時,必須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對損壞和丟失會計檔案,要查清原因,認真進行處理。
5. 會計檔案的保管及銷毀應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6. 年度終了應編制《年度會計檔案移交清單》(見附件3),辦理移交手續。
質量控制標準
一、內容
(一)《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質量控制標準:
1.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采用行業統一格式,其簽訂應由負責人及專職從業人員簽字方可生效。
2.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內容簽訂應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體現雙方的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明確性。
3. 委托人、受托人要嚴格按照《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的責任與義務。
4.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終止必須經由雙方負責人協商確定。
5.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歸檔及銷毀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二)企業信息資料的質量控制標準
由主管會計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審核代理客戶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時性,同時將審核結果進行登記備查。
(三)原始憑證的質量控制標準:
1. 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計劃、預算和合同等的規定,應符合審批權限的手續;應符合節約原則;應填項目應填寫齊全;有關經辦人員應都已簽名或蓋章;主要人員應審批同意;摘要和數字應填寫清楚、正確;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有無差錯;大寫和小寫金額應相符等。
2. 會計主管人員在審核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按規范的要求處理。
3. 會計原始憑證的傳遞應符合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四)記賬憑證的質量控制標準:
1. 由會計主管人員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粘貼、編號及錯誤憑證處理,應符合規范要求。
2. 審核記賬憑證的錄入、打印、裝訂應符合規范要求,應加蓋制單人員、審核 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員印章或簽字。
3. 審核記賬憑證的保管、交接應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五)賬簿核對的質量控制標準:
主管會計應嚴格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對所代理客戶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進行核對,保證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六)會計報表編制的質量控制標準:
1. 主管會計人員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報表編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2. 報表的編制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3. 對外報送財務報告的格式及內容應符合報送部門及代理記賬客戶的要求。
4. 對外報送的納稅資料應符合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報送時間應 符合稅務主管部門的要求。
5. 各種財務報告的編制應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6. 各種財務報告在報送前,應經由相關指定人員進行審核,應按要求聘請相關機構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驗證,并由相關主管人員及編制人員簽字蓋章后方可報送。
7. 財務報告的保管、交接、銷毀應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七) 會計交接的質量控制標準
1. 專職從業人員的交接工作應符合《會計交接管理辦法》;
2. 年度終了專職從業人員應按要求填寫《會計檔案移交清單》,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
3. 專職從業人員的交接清單與《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應按要求歸檔。
(八) 檔案管理的質量控制標準
1. 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應指定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本企業建檔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2. 主管會計應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專職從業人員會計檔案的歸檔情況進行審核。
1)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歸檔的應及時、完整。
2) 專職從業人員應按要求建立客戶檔案,并及時歸檔。
3) 專職從業人員對代理客戶的當年會計檔案,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后,按照《檔案交接管理辦法》交由代理客戶保管,對不能及時進行交接的會計檔案應及時上報,并交由檔案室專職人員進行保管。
3. 會計檔案的保管及銷毀應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11
一、簽訂《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委托人委托本公司進行代理記賬時,應當在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委托協議除具有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要包含以下內容:1、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應承擔的責任。2、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3、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5、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二、雙方的義務責任及權利
(一)代理記帳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編制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2、應當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3、及時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4、對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5、承擔《代理記帳委托協議》中約定的責任。(二)本公司應履行的義務1、遵守會計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3、對委托人示意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始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5、承擔《代理記帳委托協議》中約定的責任。
三、代理記帳的操作規范
1、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專業會計人員,非會計專業人員,不得從事代理記帳工作。2、代理記帳人員未得到客戶認可,公司必須根據客戶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戶滿意為止。3、定期向客戶了解代理記帳人員工作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加以改進。4、依法制止客戶示意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如阻止無效即向公司匯報或向主管財政部門匯報。5、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6、承接代理記帳業務時,必須向客戶說明代理范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和收費標準,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擅自收費。7、不得在委托單位或通過委托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8、代理記帳人員定期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9、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四、檔案管理制度
1、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處理完畢后,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托單位,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整理歸檔,以備需查時用。2、對每一客戶建立檔案,并由專人保管,內容包括:用戶概況、代理記帳協議、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帳冊、會計財務報表等交接驗收記錄。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歸檔。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歸檔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4、歸檔過程中如果發現對外送報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5、每季度由監督部檢查檔案管理工作并匯總至經理辦公室。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第二條、財務會計管理基本要求
(一)會計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要求:所有會計從業人員持有深圳會計證,并在本公司所屬財政局注冊、年檢和接受繼續教育培訓管理。
(二)會計機構設置及崗位要求:(1)總審復核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1個,由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擔任;(2)會計核算操作員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資金、基金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帳崗位,稽核崗位,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出納崗位)若干個,由初級及以上會計從人員擔任;(3)客服崗位一崗多人,主要負責與客戶的聯系和咨詢工作。
(三)會計核算基本要求:(1)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3)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法,會計科目和核算方法以《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為主;(4)原始憑證是記賬的依據,財會人員必須認真審核各種原始憑證,要求一切原始憑證必須手續完備,合法,內容真實,數字正確,日期和印章齊全,大,小寫相符等,不得有白條報賬,不得有涂改.一切原始憑證經審核無誤后,才能填制記賬憑證,據以記賬;(5)財會人員應對一切原始憑證記賬負責,賬簿的記載不得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消除字跡,記賬應使用鋼筆,不準用鉛筆或圓珠筆,發生錯誤應根據性質,采用劃線更正或紅線更正.憑證,賬冊應根據專人列冊登記,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有關會計報表,賬冊,會計憑證保存年限按規定辦理,使用財務軟件電腦記帳的應將所用財務軟件版本及模塊內容報稅務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條、貨幣資金管理要求
(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除抵補現金庫存外,不得將業務收入坐支留用,嚴格分清收支兩條線;
(2)做好庫存現金的保管工作,有關證券和現金必須放在保險箱內,確保安全.對指定使用備用金的人員必須進行定期檢查,核對,做好備用金的管理,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①建立健全現金賬目,做到日清月結,錢賬相符,杜絕白條抵庫或賬外現金;②對超過現金收付限額以上的收付款項,必須通過銀行結算。(3)不得對外開具空頭或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
第四條、往來賬目管理要求。做好結賬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證管理正常運轉的重要環節。財務人員要及時結賬收款,摧收應收賬款。過月未收的賬款,要上門催收,對月終尚未清理的債權債務,應查明原因,列出清冊.財會人員不能解決的事項應及時上報領導。
第五條、會計報表的管理會計報表是經營收支執行情況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書寫報告是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了解管理部經濟狀況和領導工作的重要信息資料,也是編制下半年收支計劃的重要依據.所以,要保證報表的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手續完備.對年度結算報表,應附有分析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
第六條、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
1.總審復核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1)向企業領導人負責,組織公司的財會管理工作,當好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參謀;(2)每月,每季審核各種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寫出財務會計分析報表,送企業法人審閱;(3)檢查,監督管理各項費用的及時收繳,保證企業資金的正常運轉;(4)審核會計核算操作員崗位填制的會計憑證的正確和完整;(5)根據行業的具體特點,依據財會管理有關法規,政策,文件,制定財會管理具體制度和操作程序;(6)組織擬定各項費用標準的預算方案,送企業領導審核,修定;(7)研究熟悉和實施相關的工商,財會及稅務,物價等管理制度,運用法律,行政處分和經濟手段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2.主管會計(會計核算操作員
)(1)向部門經理負責,具體組織好本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2)每日做好各種會計憑證和賬務處理工作;(3)每月,每季按時做好各種會計報表,定期公布費用收繳及使用情況;(4)負責檢查,審核各下屬的收支賬目,向公司領導及時匯報工作情況;(5)檢查銀行,庫存現金和資產賬目,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6)按照行業特點和需要,分類記賬;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財會工作。
3.出納
(1)遵守公司員工守則和財務管理制度;(2)管理好公司的現金收付,銀行存款的存取,保管現金,有價證券,銀行支票等;(3)及時追收企業各種應收款項,保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失;(4)編制有關現金收付記賬憑證,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的工作;(5)及時辦理各項轉賬,現金支票,按月將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并交會計作賬。
第七條、本制度從200年月日起執行。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12
第一條、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第二條、財務會計管理基本要求
(一)會計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要求:所有會計從業人員持有深圳會計證,并在本公司所屬財政局注冊、年檢和接受繼續教育培訓管理。
(二)會計機構設置及崗位要求:
(1)總審復核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1個,由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擔任;
(2)會計核算操作員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資金、基金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帳崗位,稽核崗位,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出納崗位)若干個,由初級及以上會計從人員擔任;
(3)客服崗位一崗多人,主要負責與客戶的聯系和咨詢工作。
(三)會計核算基本要求:
(1)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3)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法,會計科目和核算方法以《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為主;
(4)原始憑證是記賬的依據,財會人員必須認真審核各種原始憑證,要求一切原始憑證必須手續完備,合法,內容真實,數字正確,日期和印章齊全,大,小寫相符等,不得有白條報賬,不得有涂改。一切原始憑證經審核無誤后,才能填制記賬憑證,據以記賬;
(5)財會人員應對一切原始憑證記賬負責,賬簿的記載不得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消除字跡,記賬應使用鋼筆,不準用鉛筆或圓珠筆,發生錯誤應根據性質,采用劃線更正或紅線更正。憑證,賬冊應根據專人列冊登記,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有關會計報表,賬冊,會計憑證保存年限按規定辦理,使用財務軟件電腦記帳的應將所用財務軟件版本及模塊內容報稅務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條、貨幣資金管理要求
(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除抵補現金庫存外,不得將業務收入坐支留用,嚴格分清收支兩條線;
(2)做好庫存現金的保管工作,有關證券和現金必須放在保險箱內,確保安全。對指定使用備用金的人員必須進行定期檢查,核對,做好備用金的管理,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
①建立健全現金賬目,做到日清月結,錢賬相符,杜絕白條抵庫或賬外現金;
②對超過現金收付限額以上的收付款項,必須通過銀行結算。
(3)不得對外開具空頭或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
第四條、往來賬目管理要求。做好結賬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證管理正常運轉的重要環節。財務人員要及時結賬收款,摧收應收賬款。過月未收的賬款,要上門催收,對月終尚未清理的債權債務,應查明原因,列出清冊。財會人員不能解決的事項應及時上報領導。
第五條、會計報表的管理會計報表是經營收支執行情況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書寫報告是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了解管理部經濟狀況和領導工作的重要信息資料,也是編制下半年收支計劃的重要依據。所以,要保證報表的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手續完備。對年度結算報表,應附有分析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13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
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四)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九條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員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字。
第十二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三條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第十八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條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第二十一條財務人員月底清賬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賬手續后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于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凡一周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賬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現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支付現金。
第二十七條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準。
第三十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準后提取。
第三十一條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三條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賬憑證。
第三十四條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并報主管副總經理復核后,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六條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主任、總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九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四十條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四十一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
處罰辦法
第四十二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賬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文件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六)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14
第一條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做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出批準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批準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止。
附表: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15
1.繼續宣傳代理記賬的重要意義和作用。新修訂的《會計法》目前正處于推廣宣傳階段,我們應當借《會計法》宣傳的東風,大力宣傳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進一步突出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增強人們,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的認識,努力開創代理記賬新局面。
2.采取針對性措施,積極推動代理記賬的實施。關于代理記賬的推動及實施,我們認為除了有關部門單位大力宣傳以外,應當由稅務部門牽頭推動其實施。一是稅務部門同規模較小的單位組織,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聯系緊密,推廣工作力度大;二是稅務部門本身有這方面的經驗,一方面,稅務部門在建制建賬上有著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前幾年稅務部門曾進行過組織、督促小型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建制建賬工作,只是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堅持下來;再有就是現有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馬上開展這項業務。當然,代理記賬僅僅靠稅務部門一家是不夠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組織和機構,也應當積極開展這方面的業務,為代理記賬創造必要的條件。
3.盡快明確在代理記賬過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們認為,代理記賬本身只是一項單純的賬務處理工作,受托代理記賬人員既非委托人內部會計人員,也不是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人員,因此,受托代理人不應當同時履行會計監督職能或審計職能。他們所能負責的只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形式上的審核,而非實質上的審核,當然也不可能深入實地去進行賬實核對工作,否則,就有可能超出代
理記賬的范圍。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會計資料而生成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出現虛假或不實,自然就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相關責任,包括法律責任。當然,如果這種虛假或不實是由于受托人的過失所造成,那么,他不僅要承擔相關責任,而且還要負責賠償因此而給受托人造成的損失。
專業人員為企業服務的過程中,會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暢,精力所限理解不準確,而多交錯交稅費,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同時,本公司提供的稅務咨詢稅務籌劃等業務使企業達到合理稅負的目的。本公司專業人員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提出管理建議及財務監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企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經營效益受損,達到效益最大的目的。
代理記賬所需的資料
1.新接客戶應提供公司的證件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等復印件)
2.現金單據(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員工工資、辦公費、房租費、通訊費、運輸費等)
3.銀行單據(提現、轉帳、貸記憑證、電匯、進帳單、借款單等)
4.發票(本月1日---31日開具的所有發票記帳聯)
5.公司員工的月工資額,身份證號碼,性別,名字,地址,郵政編碼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篇16
一、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根據《合同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委托代理記賬協議》以及客戶需求,確定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二、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本著責、權、利統一的原則簽訂。
(一)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委托代理記賬協議》。
(二)《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使用統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由專人簽訂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記賬協議》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款之外,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 確定責任會計;
2. 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應承擔的責任;
3. 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4. 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要求;
5. 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6. 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7. 代理機構應按照委托代理記賬協議委托代理的內容和代理權限、期限承辦代理 記賬業務,超出委托協議約定范圍的業務需要代理時,必須先修訂委托協議,才能確定代理關系。
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
(一)企業名稱;
(二)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
(四)注冊資金、經營期限、工商執照注冊號、經營范圍;
(五)代碼證注冊號、有效期;
(六)納稅識別碼、地稅微機編碼、國地稅經營期限、專管員姓名及聯系方式;
(七)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八)預留企業相關證件復印件;
(九)附《客戶基本信息情況表》。
四、會計原始憑證的傳遞、審核
(一)代理記賬機構與客戶依據《委托代理記賬協議》進行會計原始資料的傳遞。會計資料的審核,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經審核后應填寫《原始憑證交接清單》(見附件2),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對原始憑證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審核原始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應正常,判斷應正確,涉及業務發生的日期、數量和單價應符合要求等;
2. 審核原始憑證中所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計劃、預算和合同等的規定,應符合審批權限的手續,以及應符合節約原則等;
3. 審核原始憑證的手續應完備,應填項目應填寫齊全,有關經辦人員應都已簽名或蓋章,主要人員應審批同意等;
4. 審核原始憑證的摘要和數字應填寫清楚、正確,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有無差錯,大寫和小寫金額應相符等;
5.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審核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更正。
(二)記賬憑證的填制、審核
1. 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
2. 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
3. 出錯和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要注明“訂正某年某月某日某 號憑證”字樣,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張數必須大寫。
4. 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 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年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以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5. 記賬憑證填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6.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對于機制記賬憑證,應當符合記賬憑證的一般要求,打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員印章或簽字,以加強審核,明確責任。
7. 正確編制會計分錄并保證借貸平衡,必須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經濟業務內容,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分錄,記賬憑證借貸方的金額必須相等,合計數必須計算準確。
8. 摘要應與原始憑證內容一致,能正確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表述簡短精煉;
(三)賬簿
1. 代理記賬機構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2.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3.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會計代理機構,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4. 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負責人。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賬人員或者負責人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 啟用訂本式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訂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寫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6. 登記賬簿的基本要求是:
1) 登記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錄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2) 登記完畢后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3) 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應留有適當的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者鉛筆書寫;
4) 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這對堵塞在賬簿登記中可能出現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5) 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θ’表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一般說來,對于沒有余額的賬戶,在余額欄內標注的‘θ’應當放在‘元’位;
6) 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承前頁’字樣。也就是說,‘過次頁’和‘承前頁’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在本頁最后一行內結出發生額合計數及余額,然后過次頁并在次頁第一行承前頁;二是只在次頁第一行承前頁寫出發生額合計數及余額,不在上頁最后一行結出發生額合計數及余額后過次頁;
7) 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未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未的余額結轉次頁。
8)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代理機構,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印。
(四)會計報表的編制及報送
1. 專職從業人員應當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按要求報送代理客戶及相關部門。
2. 報表的編制應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3. 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的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報送代理客戶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應符合代理記賬客戶的要求。
4. 對外報送的納稅資料應使用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報送時間必須符合稅務主管部門的要求。
5. 各種財務報告的編制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6. 各種財務報告在報送前,必須經由相關指定人員進行審核,也可按要求聘請相關機構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驗證,并由相關主管人員及編制人員簽字蓋章后方可報送。代理客戶的負責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7. 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代理客戶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8. 財務報告報送完畢后應立即進行整理,并交由相關部門進行登記、歸檔。
(五)會計工作交接
1. 專職從業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首先通知代理客戶,同時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3. 專職從業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有價證券、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5. 專職從業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6.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2) 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3)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7.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8.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9.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
的連續性。
10.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11. 責任會計內部交接應填制《會計交接情況表》(見附件)。
(六)會計檔案管理
1. 會計檔案范圍: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會計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相關其他會計資料。
2.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見附件)
3. 專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由專職從業人員按照檔案交接辦法交由代理客戶,如不能及時進交接應交由檔案室專職人員進行保管,專職從業人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 財會人員和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或更換時,必須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對損壞和丟失會計檔案,要查清原因,認真進行處理。
5. 會計檔案的保管及銷毀應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6. 年度終了應編制《年度會計檔案移交清單》(見附件3),辦理移交手續。
質量控制標準
一、內容
(一)《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質量控制標準:
1.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采用行業統一格式,其簽訂應由負責人及專職從業人員簽字方可生效。
2.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內容簽訂應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體現雙方的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明確性。
3. 委托人、受托人要嚴格按照《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的責任與義務。
4.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終止必須經由雙方負責人協商確定。
5.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歸檔及銷毀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二)企業信息資料的質量控制標準
由主管會計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審核代理客戶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時性,同時將審核結果進行登記備查。
(三)原始憑證的質量控制標準:
1. 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計劃、預算和合同等的規定,應符合審批權限的手續;應符合節約原則;應填項目應填寫齊全;有關經辦人員應都已簽名或蓋章;主要人員應審批同意;摘要和數字應填寫清楚、正確;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有無差錯;大寫和小寫金額應相符等。
2. 會計主管人員在審核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按規范的要求處理。
3. 會計原始憑證的傳遞應符合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四)記賬憑證的質量控制標準:
1. 由會計主管人員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粘貼、編號及錯誤憑證處理,應符合規范要求。
2. 審核記賬憑證的錄入、打印、裝訂應符合規范要求,應加蓋制單人員、審核 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員印章或簽字。
3. 審核記賬憑證的保管、交接應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五)賬簿核對的質量控制標準:
主管會計應嚴格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對所代理客戶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進行核對,保證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六)會計報表編制的質量控制標準:
1. 主管會計人員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報表編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2. 報表的編制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3. 對外報送財務報告的格式及內容應符合報送部門及代理記賬客戶的要求。
4. 對外報送的納稅資料應符合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報送時間應 符合稅務主管部門的要求。
5. 各種財務報告的編制應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6. 各種財務報告在報送前,應經由相關指定人員進行審核,應按要求聘請相關機構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驗證,并由相關主管人員及編制人員簽字蓋章后方可報送。
7. 財務報告的保管、交接、銷毀應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七) 會計交接的質量控制標準
1. 專職從業人員的交接工作應符合《會計交接管理辦法》;
2. 年度終了專職從業人員應按要求填寫《會計檔案移交清單》,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
3. 專職從業人員的交接清單與《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應按要求歸檔。
(八) 檔案管理的質量控制標準
1. 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應指定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本企業建檔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2. 主管會計應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專職從業人員會計檔案的歸檔情況進行審核。
1)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歸檔的應及時、完整。
2) 專職從業人員應按要求建立客戶檔案,并及時歸檔。
3) 專職從業人員對代理客戶的當年會計檔案,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后,按照《檔案交接管理辦法》交由代理客戶保管,對不能及時進行交接的會計檔案應及時上報,并交由檔案室專職人員進行保管。
3. 會計檔案的保管及銷毀應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