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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四篇】

                  時間:2022-10-03 規章制度 點擊:

                  在當今時代,隨著發展的不斷向前,制度的設立顯得刻不容緩,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四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篇: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1. 基本政策 公司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機會; 職位或補空缺職位時,本公司將在可能情況下首先考慮已聘用員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工作表現是本公司晉升員工的最主要依據。

                  2. 入職手續 應聘者通過公司面試,并經確認合格后,可被公司聘為正式員工。 新入職員工必須填寫《公司員工登記表》一式二份并準備彩色一寸照片2 張; 公司將組織新入司員工參加新員工培訓,以使員工對公司概況有初步了解。

                  3. 試用期 新員工被錄用后,一律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時間為三個月,試用期間公司將對員工的表現及其對工作的適應程度進行考核。; 試用期薪資執行公司制度標準; 試用期屆滿,經公司考核者,可轉為正式員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辭退。正式員工薪資待遇按公司工資制度執行。

                  4. 聘用的終止 試用期間以后,公司或員工均可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至少22 個工作日) 提交書面通知。 若員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員 工與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5. 勞動合同 新員工在入職一個星期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

                  6. 離職手續 凡離職者,必須先填寫離職申請書。 員工離職應按公司規定移交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產,經核準離職且辦妥移交手續,方可正式離職。 未辦離職手續自行離職者,公司財產若有損失、遺失,其損失全額從薪資中扣還;

                  7. 個人資料 員工的個人資料包括家庭住址、電話、婚姻及子女狀況及時提供給公司行政部。

                  8. 業績考評 公司推行嚴格的績效考評制度。實行年終考核和年中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或 提薪的重要依據。員工福利

                  9.社會保險 在公司工作三個月試用期屆滿,并經正式錄用者,公司購買社會保險。

                  工作規范

                  1. 行為準則 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保守業務秘密;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不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2. 工作態度 員工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熱愛本職工作,對自己的工作職責負全責員工之間應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臺或搬弄事非; 對本職工作應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待人接物態度謙和,以爭取公司同仁與客戶的合作;

                  3. 工作紀律 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一經上級主管決定 ,應嚴格遵照執行;

                  考勤制度

                  1. 工作時間 公司員工實行每周五日四十小時工作制。周六、周日為正常工休時間。 公司作息時間為:

                  2. 考勤辦法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早晨上班簽到制。簽到必須本人親自執行,不得代簽。在規定時間未簽到者,視為遲到;超過31 分鐘,視 為曠工。遲到、曠工者分別按公司制度予以處罰。

                  3. 請假程序和辦法 員工請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審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過三天的, 需經總經理批準,方可準假。

                  第二篇: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

                  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成為企業的行為依據或準則。比如制度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和程序,如果企業不遵守,則可能構成拖欠工資;

                  三、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兩者沖突,觀點不一

                  雖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兩者在同一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規定,則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一、認為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要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認為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和層級調整勞動關系,它們之間是互補的。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個別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強于內部規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應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來判定效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法律行為,故在其效力適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即當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反之,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利益以規章制度為準。這么一來,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制定規章制度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最終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不同角度來看,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實踐中應該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系呢?

                  兩者關系,法理中尋

                  應該說,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下才能產生,規章制度則一般理解為企業單方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表現。在勞動法學領域內,雙方行為一般來說比單方行為效力更高。 但是,當規章制度被內化為勞動紀律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時候,規章制度就成為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此時,若規章制度內容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發生了沖突,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非格式條款。

                  最新解釋,全新說法

                  盡管從法理上界定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關系,但我們并沒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確認或支持。不過,《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6條終于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答案: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的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兩者內容有沖突時,法院采用的判案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者請求”。換句話說,勞動者想選擇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選擇使用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勞動者無請求適用標準時,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者依據法理來選擇適用。

                  規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

                  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成為企業的行為依據或準則。比如制度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和程序,如果企業不遵守,則可能構成拖欠工資;

                  三、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兩者沖突,觀點不一

                  雖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兩者在同一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規定,則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一、認為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要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認為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和層級調整勞動關系,它們之間是互補的。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個別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強于內部規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應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來判定效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法律行為,故在其效力適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即當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反之,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利益以規章制度為準。這么一來,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制定規章制度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最終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不同角度來看,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實踐中應該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系呢?

                  兩者關系,法理中尋

                  應該說,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下才能產生,規章制度則一般理解為企業單方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表現。在勞動法學領域內,雙方行為一般來說比單方行為效力更高。 但是,當規章制度被內化為勞動紀律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時候,規章制度就成為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此時,若規章制度內容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發生了沖突,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非格式條款。

                  最新解釋,全新說法

                  盡管從法理上界定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關系,但我們并沒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確認或支持。不過,《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6條終于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答案: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的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兩者內容有沖突時,法院采用的判案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者請求”。換句話說,勞動者想選擇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選擇使用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勞動者無請求適用標準時,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者依據法理來選擇適用。

                  第三篇: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于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鉤;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稽查人員失職,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第三次給予50-100元罰款,同時每次扣除考核成績0.1分。

                  第十三條年終考核,稽查人員綜合考核成績優秀者,按績效管理辦法,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第四篇: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在__工商局注冊的私營企業。法人代表:______。

                  第3條公司下設:服務部、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7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8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__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20條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20__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21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2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2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6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9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30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31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公司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依本規定第23條(1)、(3)、(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32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34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6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7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深圳戶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1)、實際工作年限20__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20__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20__年以下的為9個月;20__年以上20__年以下的為12個月;20__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務工(非深圳戶口員工)的醫療期為15日至90日:不滿一年的,為累計15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長不超過90日。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9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40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41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42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43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44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45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6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7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9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50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51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5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53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54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55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6條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8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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