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審查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審查2篇
【篇一】勞動合同審查
勞動合同書面審查
【篇一: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 2014】
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說明
一、本《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根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印制。
二、本《報告書》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的主要備案資料,反映用人單位遵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寫。
三、用人單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以公告發布時間為準,用人單位須攜帶本《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審查。對逾期不報送
《報告書》或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報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
政部門將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實施處罰。
四、本《報告書》應由用人單位妥善保管,待勞動監察機構日常檢查時查驗。
五、本《報告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核發,或通過勞動保障網下載。
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
2013年
填報單位:天津市金旭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報告書》編號:
填報時間: 年 月日
《
第一部分: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審查內容
【篇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2015)】
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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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根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印制。
二、本《報告書》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的主要備案資料,反映用人單位遵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寫。
三、用人單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以公告發布時間為準,用人單位須攜帶本《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審查。對逾期不報送
《報告書》或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報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
政部門將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實施處罰。
四、本《報告書》應由用人單位妥善保管,待勞動監察機構日常檢查時查驗。
【篇二】勞動合同審查
勞動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審查
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包括合同名稱是否合法、標的物本身是否合法、履行方式是否合法、合同生效方式是否合法等,這里僅討論其中的部分內容。
(一)合同名稱的合法性審查
合同的名稱當然要與內容相一致,但合同名稱“張冠李戴”或“似是而非”的現象仍舊較多。
例如,委托合同與建設工程,其法律性質、調整重心大不相同,但某公司送審的《委托建設合同》明明是標準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但“委托建設”的提法卻將合同的性質弄得不倫不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與委托代理毫無關系。一方付錢、另一方完成工作的合同并非都是委托合同。而且,如果建設方是委托人,是否等于承包方所造成的后果都由建設方承擔呢?
某些交易會使合同介于兩種甚至多種有名合同之間,甚至使交易同時涉及到多種有名合同的規定。以服裝廠對外所提供的服裝為例,服裝廠銷售自行生產的服裝給無特定要求的人,毫無疑問是買賣合同關系;但是按照客戶的特別要求組織生產卻有可能成為定作合同。而某些“營銷代理”合同則更接近于附條件的買賣關系,甚至是某種聯營關系。
如果合同名符其實且為標準的有名合同,往往可以受到合同法中有關條款規定的妥善保護,否則合同的法律適用和責任承擔只能通過合同法的總則甚至通過民法通則解決。在審查合同命名時,可按如下情況確定合同名稱:
(1)合同主要內容符合某一有名合同特征的,應以該有名合同作為合同名稱,以次要內容作為合同中的特別約定;
(2)合同主要內容是無名合同的,要盡可能避免以有名合同命名,特別是避開有名合同中的不利規定,力爭使合同僅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總則部分。
(二)條款約定的合法性問題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有法定的義務、也有約定的義務。對于法定義務沒有深入討論的必要,否則就要超出合同問題的范圍。但合同中的約定義務問題則有許多方面可供探討_。對于一份比較重要的合同,特別是金額大或交易程序繁瑣的合同,如果法律已經賦予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某些內容,且這些內容根據交易的性質和實際情況又是需要的,則沒有約定這類內容便不能算是一份完善的合同
如果法律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且未授權當事人自行約定某些內容,則不要約定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條款,否則容易將該條約定置于效力不確定的狀態之下、:這時完全可以不做約定,因為法律已經有強制性規定,即使不約定也必須遵守。
例如,某代理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自簽訂后至履行完畢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則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條款相信在許多委托類合同中均有出現。但對于委托類合同,合同法分則中明確規定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并且出現過解除代理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例。因此,合同中的這類約定未必能夠起到阻止中途解約的目的。當約定與法律強制規定相沖突時,大多數情況下法律的效力高于約定,合同中盡量不要出現這種沖突。
再如,某企業與另一企業在業務合作中對于客戶投訴處理的約定如下:“甲方將在收到用戶投訴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資料提交乙方,并由乙方負責在收到投訴資料后的X個工作日內最終妥善解決。”這個條款本身并無問題,但條款中規定的時限超過了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投訴處理時限,這也將為條款帶來合法性問題。
(三)表述的合法性問題
合同中所使用的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術語,不僅要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則中的規定或解釋,還要符合特定的法律、技術標準等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因而,這里所說的合法性問題并非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問題。術語的合法性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風險、排除條款效力和權利義務上的不確定性。
例如,在合同中經常出現的訂金、押金等不確定的用語均應以規范的術語“定金”所替代。以此類推,合同中也要杜絕“又、市仲裁委員會”的提法,否則不僅是業務素質問題,而且還會影響到爭議解決。
在合同中不應引用失效法律,否則會破壞嚴肅性和有效性,許多合同中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有關規定……雙方簽訂如下協議共同遵守”便是一例除非是比較生僻的、需要引起雙方注意的法律,否則在合同中沒有必要引用因為法律是強制實施的,合同中不引用也不會影響其效力。
使用術語要保證其內涵外延的前后一致,如有變化要在表述上加以限定,同時注意:
(1)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某一術語具有明確解釋的,合同中的術語含義應當與其保持一致,否則應以嚴密的定義以說明;
(2)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某一術語沒有明確解釋的,合同中的術語含義應與立法本意和在法律條款中所擁有的含義一致。
除上述問題外,合同中還有許多合法性問題值得大力研究,以便熟練掌握相應對策。對于實在無法解決的合法性問題,則應適當提醒委托人注意風險,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遵守法律放棄交易,還是承擔風險、繼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