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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35條【3篇】

                  時間:2016-10-30 合同協議 點擊: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35條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35條3篇

                  第1篇: 勞動合同法35條

                  勞動合同法22條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法條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服務期的規定。
                    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于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同時,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之間情況不一樣,很難劃出一個統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比較好操作。(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后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
                    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3)至于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某個項目或者某種技術革新,給員工提供費用較大的培訓,但脫產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更多的采取非脫產方式的專業技術培訓。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必須脫產培訓一定時間以上才能約定服務期,許多接受培訓的勞動者不履行約定的服務期而離職,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的損失。這樣規定,表面上看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培訓利益,實際上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培訓上產生顧慮,不利于勞動者的發展。一般情況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單位越不可能使其脫產培訓很長時間,而只能采用非脫產的方式。總之,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并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并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回來后運用學到的本事為本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規定服務期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如果他們覺得有利可圖就簽訂培訓協議。在這一前提下,應當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特殊待遇,鼓勵其加大對勞動者技能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同時允許企業獲得相應權利,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當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
                    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立法過程中,多數意見主張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予以限制。至于具體措施,有的主張單一的總金額限制,如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或者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有的主張比例限制,如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的百分比。也有意見認為,由于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對服務期的違約金沒有必要統一規定,交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民法通則和勞動法規定即可。第三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出資培訓等特殊待遇后違約辭職,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去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用、生產經營損失、其他約定的賠償費用,沒有必要規定違約金責任。否則,違約金責任就帶有懲戒性質,不具有補償性質。本條第二款中規定,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體現了勞動法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同時兼顧雙方的利益。關于服務期的年限,在立法過程中,一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有影響,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雙方約定,如法律應當規定服務期最長不能超過幾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符合一定條件,接受培訓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只是按比例遞減而已。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以后的服務期。
                    本條沒有對服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
                    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要正確理解本條的規定,必須處理好兩個關系:第一,約定與法定的關系;第二,調動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積極性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
                    篇二:淺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理解和適用
                    龍源期刊 .cn
                    淺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理解和適用
                    作者:林鋌
                    來源:《法制與經濟·中旬刊》XX年第09期
                    [摘要]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限度的規定,而不能將其理解為是關于違約金限額的計算規定,在勞動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不能同時要求勞動者返還培訓費和支付違約金。
                    [關鍵詞]飛行員;服務期;培訓費;違約金
                    一、案情和判決焦點
                    案例一:XX年7月,劉某畢業以后入職新疆航空公司擔任飛行工作。同年,新疆航空公司被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兼并,并更名為新疆分公司(下稱新疆航空)。XX年9月30日,劉某與新疆航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事飛行工作。XX年11月8日,劉某以新疆航空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節油獎等為由向新疆航空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書,但新疆航空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XX年12月2日,劉某申請了勞動仲裁,該案歷經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并最終塵埃落定。該案一審判決主要內容如下:一、新疆航空與劉某的勞動合同解除;二、劉某向新疆航空支付培訓費元;三、劉某向新疆航空支付違約金240213元;四、新疆航空為劉某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檔案的轉移手續;五、新疆航空將劉某的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行等檔案移交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保管;六、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新疆航空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該判決。
                    案例二:李某于XX年7月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同年8月與汕頭航空有限公司(前身為南航(集團)汕頭航空有限公司,下稱“汕頭航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飛行工作。XX年9月7日,李某以工作時間較長、工作壓力較大以及夫妻分居兩地為由,提前三十日書面向汕頭航空提出辭職。由于汕頭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隨后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該案一審法院的主要判決內容如下:一、李某應向汕頭航空支付培訓費1680000元;二、李某應向汕頭航空支付違約金元;三、駁回汕頭航空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兩個飛行員辭職案件共同之處在于,飛行員都是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與航空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辭職都是發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兩個法院都判決飛行員在返還航空公司培訓費之外,同時必須支付額外的違約金。案例一中法院對違約金判決的依據是,劉某與新疆航空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在劉某在服務年限內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向新疆航空賠償培訓費和招接收費用,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合同的約定履行
                    篇三:XX年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XX年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目錄
                    一、 總則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五、 集體合同
                    六、 勞務派遣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 “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XX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2篇: 勞動合同法35條

                  篇一: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知識

                  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包括哪幾類?

                  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借口拖續的證明等

                  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4)在通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序優點在于: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沖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后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于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篇二: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篇三: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借口拖續的證明等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

                  4)在通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序優點在于: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沖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后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于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第3篇: 勞動合同法35條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1994年,我國制定出臺了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當前,我國勞務就業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簽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使受害人一方回復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
                    我國一直以來采用大陸法系的立場,堅持賠償采用實際損失原則,即只賠償受害者因為侵權行為而實際受到的損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一規定第一次采用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制裁消費領域中的欺詐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次,勞動合同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樣一個懲罰性的賠償制度,用于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督促用人單位盡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保護作為弱者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例如:某一勞動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業工作,約定工資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當年的11月15日,企業還沒有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據本條的規定應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二倍的月工資,即雖然該勞動者只干了一個月的工作,用人單位也要支持勞動者1400元的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本條規定: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應當理解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到來之日;包括:(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之日的次日。如某一勞動者1998年6月1日進入某一企業工作,到XX年6月1日已在該企業連續工作十年,如果該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則XX年6月2日即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2)在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職工已在某一企業連續工作十年,此時他53歲,距60歲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在此情況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單位進行改制,確定于XX年3月1日重新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則這一天即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3)勞動者與企業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該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在此情況下,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的日子。(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滿一年后的第一天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如某一勞動者于XX年5月8日進入某一企業工作,到了XX年5月25日該企業還沒有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企業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為工作滿一年后的第一天,即XX年5月9日。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以及違反本法規定不予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一)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同時,勞動合同法還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于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受理勞動違法行為舉報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并立案查處。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予以賠償。
                    (二)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勞動爭議仲裁既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爭議訴訟前的必經程序,也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基本形式。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達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將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賠償。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勞動者追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責任、解決賠償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審判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裁判和執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獲得法定賠償的權利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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