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訴訟時效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訴訟時效4篇
第一篇: 買賣合同訴訟時效
涉及不動產案件的行政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來源:中國大學生網 作者: 日期: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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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顏氏節能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顏氏研究所”),由顏孟秋、顏達明以及其他6位家庭成員通過簽訂“合伙投資協議”,于1988年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為“合伙企業”,其中,顏孟秋是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1994年前后,顏孟秋利用職務和掌握該企業行政公章的便利,偽造顏達明夫婦筆跡寫了一份7合伙人的“退伙聲明”,然后以該企業的投資人只是顏孟秋個人的獨資企業為由,將屬于該企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通過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房產局變更到自己名下,并分別于1994年4月1日和5月8日領到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之后,又于1995年6月以顏達明夫婦不具有合伙人資格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取消顏達明夫婦的合伙人資格。該案經過湖南省高院二次裁定發回重審,最終于2001年1月22日下達確認顏達明夫婦具備合伙人資格的終審判決。而在這期間,顏孟秋于1997年10月1日根據當時的生效判決(確認顏達明夫婦不具備合伙人資格),將已變更到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通過市國土局和市房產局,以58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了港鵬公司,于是顏達明夫婦以上述行政機關的兩次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為由,要求上述三個行政機關撤銷其變更產權的行為。三被告均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進行抗辯。
爭議
因本案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對適用何種起訴期限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的意見:
一、本案起訴期限應適用“1年加3個月”。因期限屆滿,應駁回原告顏達明夫婦的起訴。
1.本案是發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貫徹意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即“逾期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那么,本案的最長起訴期限為“1年”,加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起訴期限“3個月”,即“1年加3個月”。
2.《解釋》實施之日是2000年3月10日,依據《解釋》精神,如果根據《貫徹意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2000年3月10日之前起訴時期限已經屆滿的,原告在起訴期限屆滿后起訴的,應駁回起訴。在這之前未屆滿的,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沒有超過2年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而本案如以第一次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1994年4月1日)起算,期限屆滿之日是1995年7月1日,或從第二次行政行為作出之日(1997年10月1日)起算,過“1年加3個月”為1999年1月1日。而原告并沒有在這些期限內提起訴訟。
3.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雖然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原告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原告雖然因涉及民事訴訟而耽誤了法定起訴期限,但是并未依法向法院申請期限延長,所以對本案法院應駁回起訴。
二、本案起訴期限適用“2年”。因期限屆滿,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1.根據《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算,最長起訴期限不得超過2年,故本案最長訴訟期限為2年。
2.本案原告于1994年4月1日起,就知道顏孟秋從被告處獲得了個人名義下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即從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起(或從1997年10月1 日起),期限已經超過了2年。
3.即使是減除因民事訴訟而耽誤的期間,也超過了“2年”。《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本案自1995年6月至2001年1月,這段時間是因為民事訴訟而耽誤了原告的起訴期限,那么,合計算來,也超過了“2年”,即從1994年4月1日到1995年6月有1年零2個月,再加2001年1月到2002年2月有1年零1個月,二者合計為2年零3個月,超過最長訴訟期限2年。
三、本案起訴期限應適用“20年”,本案未超過最長訴訟時效。
1.原告不知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被告在給顏孟秋辦理產權變更時,因為原告只是與其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而不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既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也未告知當事人具體行政行為內容。
2.本案涉及不動產。根據《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起訴期限從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0年。
3.本案從第一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1994年4月1日起算,未達到20年。所以本案未超過最長起訴期限,法院不應以此駁回起訴。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第一種觀點與《解釋》第九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不符。《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貫徹意見》同時廢止。自2000年3月10日起,《貫徹意見》不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審理本案不再予以適用。
二、第二種觀點忽視了法律要求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時間及相對人的訴權和起訴期限的四個要件。沒有考慮到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只有送達當事人后,才能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未送達,應視為行政程序未完成,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而本案被告在顏孟秋變更產權的過程中,由于顏孟秋是采取欺騙行為進行申報的,原告是無法知曉其所作所為的,被告也不會主動告知原告有關變更產權的情況,所以,被告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送達給原告,對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據此判斷原告已于1994年4月1日和1997年10月1日知道了被告所作的具體行為的內容,本案不能適用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而只是不知道訴權和起訴期限”情形下的2年的最長起訴時效期限。
三、第三種觀點符合立法精神。《解釋》中的“20年”起訴期限的規定,從立法精神考慮,也是為了與民法通則相統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限也是20年,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從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來看,不是從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原告“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原告“知道”的應該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且其“內容”必須清楚、明白。因此,在被告沒有按照一定的方式“告知”原告作出了有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就很難確定原告是從何時實際“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因此只要被告未履行“告知”義務(不受其是否負有法定的告知義務的影響),對于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本案就只能適用“20年”的訴訟時效期限。
綜上所述,本案無論是從1997年10月1日起算,還是從1994年4月1日起算,都未超過20年的訴訟時效期限,本案不應以時效已過為由駁回原告的 起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第二篇: 買賣合同訴訟時效
買賣合同欠款訴訟時效
篇一:對買賣合同中無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的認定
對買賣合同中無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的認定在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經常出現因為買方無錢可付而由買方向賣方出具欠條的情形,這些欠條中又有很多沒有約定還款日期。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一旦涉訴,買方以訴訟時效加以抗辯的情形較多。實踐中,人民法院對這種情形處理不盡一致,或對買賣合同中形成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有兩種情形,兩種情形對訴訟時效的處理截然不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兩種情形作出兩種不同的回復,其中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號答復常被審判實務部門忽視。 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即法復(1994)3號。其答復內容如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繼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此復。
另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號答復,其答復
內容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奧高法民一請字(XX)1號《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借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云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購買農藥,雙方并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白云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復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答復適用情形顯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適用的情形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包括根據買賣合在同或者交易習慣貨物交付后需即時給付貨款由于買方無錢可付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欠款條的情形。這種情形下,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號適用情形是:雙方并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包
括買賣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或者約定付款日期而付款日期未到而出具的未定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及根據交易習慣無需即時給付的情況下出具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應從賣方向買方主張權利時起算。
篇二:買賣合同欠條訴訟時效的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楊軍從事生豬飼料經營,被告曹甫鋒、楊東云夫婦為養豬需要,多次從被告處購買生豬飼料。原告楊軍提供了三份供貨材料,其中XX年8月3日,被告曹甫鋒出具的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料款貳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整(21638元整),已付壹萬元整(10000元)。”欠條下方有“付壹萬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內容。該內容系被告曹甫鋒在XX年2月12日支付了10000元貨款后,在欠條中注明。XX年9月1日,被告楊東云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伍仟壹佰叁拾捌元(5138元)”。XX年10月5日的收條一份,內容為:“收到5303元,胡建國”。該條是被告曹甫鋒不在家的情況下,其鄰居胡建國代被告曹甫鋒收的豬飼料。
【案件焦點】
在買賣合同中,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的,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法院判決】
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買賣合同關系。原告楊軍作為出賣人,其義務是提供貨物,被告曹甫鋒作為買受人的義務是支付相應的價款。從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看,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貨款的支付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即被告曹甫鋒履
行付款義務的期限為其收到貨物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即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XX年10月5日被告曹甫鋒最后一次收到原告楊軍的貨物時開始計算。XX年8月3日的欠條中另有“付壹萬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內容,表明被告曹甫鋒在XX年2月12日履行了部分債務,上述訴訟時效因此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原告楊軍請求法院保護該部分債權的最后期限為XX年2月12日前。原告楊軍提供起訴書中顯示的時間是XX年10月16日,原告楊軍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另外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故被告曹甫鋒辯稱的原告楊軍訴請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成立。被告曹甫鋒辯稱欠款已經還清,只是欠條沒有收回,因未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其抗辯理由,故不予采納。對該債務被告曹甫鋒自愿履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原告楊軍的訴訟請求。
楊軍持原審起訴意見提起上訴。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上訴人楊軍向三被上訴人供應飼料,在雙方之間成立的應為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號答復,在買賣合同中,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也無證據證明雙方
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的,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上訴人楊軍向三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因此,上訴人楊軍上訴稱,本案未超出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由于雙方對于貨款未約定利息,所以在權利人楊軍主張權利之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三被上訴人依法應于上訴人楊軍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即自XX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于被上訴人曹甫鋒稱其已經支付貨款的答辯理由,由于沒有證據證明,依法不予支持。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XX)信浉民初字第1304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曹甫鋒、楊東云、胡建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上訴人楊軍貨款2207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XX年12月20日開始至貨款還清為止)。
【鄒超律師總結】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條,訴訟時效期間和支付利息的起點應當從出借人向借款人催告后不還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計算,而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和支付利息的起點應當是債務人出具欠條之日的第二日起計算。
篇三:關于買賣合同中欠條訴訟時效的理解與適用
欠條、結算單是我們證明買賣合同關系、欠款金額最直接的證據,但往往很多當事人應最高院關于欠條訴訟時效有兩個批復,分別為:
一、《法復[1994]3號》,標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二、《[XX]民二他字第35號》,標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云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云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云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復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上述兩個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一)《法復[1994]3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與《法復[1994]3號》相關,該解釋提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也即是說,《法復[1994]3號》將“出具欠條”(因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解釋為“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因而構成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據此理解,《法復[1994]3號》的適用情形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未履行義務時,應債權人的要求,債務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的情形。 (個人認為約定履行期限的定義不局限與雙方書面達成合意,還應當包括通過雙方交易習
i慣、市場交易慣例可以確定的情形)
(二)《 [XX]民二他字第35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與《 [XX]民二他字第35號》相關,該解釋提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解釋中也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大意是“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也即是說,《 [XX]民二他字第35號》將“欠條”解釋為“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從債權人依據欠條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據此理解,《 [XX]民二他字第35號》的適用情形是:當事人雙方的履行期限不明確,應債權人的要求,債務人出具沒
有還款日期的欠條的情形。
另通過浙江法院公開查詢鹿城、甌海、龍灣、瑞安及中院關于出具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欠條,其訴訟時效應如何認定,法院一致觀點為:訴訟時效應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起算,如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期間原告已要求其履行債務,則認定原告訴訟至法院為主張權利之日,故訴訟時效尚未經過。
鹿城區人民法院:被告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故涉案買賣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原告主張權利時起算。被告主張原告提供的對賬單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書:(XX)溫鹿西商初字第1227號)
甌海區人民法院:另被告辯稱原告至今沒向被告主張過任何 權利,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的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 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 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由于原、被告雙方沒有在欠條中約定履行期限,故原告向被告 主張權利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裁判文書為(XX)溫甌商初字第88號)
龍灣區人民法院:本院認為,本案的結算憑證未寫明付款日期,故案涉貨款應為不定期債權;對于不定期債權,債權人可隨時催討,催討日可視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點,訴訟時效應從該催討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原告的催討時間,故不宜認定已屆訴訟時效(裁判文書:(XX)溫龍商初字第1783號)
瑞安市人民法院:原告與瑞安市瑞龍印刷機械有限公司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付款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時起算。故對于被告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書:(XX)溫瑞商初字第3236號)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本案債權的訴訟時效的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期間進行過程中,由于某種法定事由的發生,阻礙時效期間的進行,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阻礙時效期間進行的事由消除后而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制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前提系在訴訟時效進行之中發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訴訟時效期間已經開始起算且未完成。如果訴訟時效期間尚未開始起算或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則不發生時效的中斷問題。涉案欠條未約定付款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
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前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應當從漁港公司主張債權時起算,金京龍在漁港公司主張債權之前的還款行為發生在訴訟時效起算之前,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上訴人上訴稱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關于訴訟中斷的規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書:(XX)浙溫商終字第106號)
篇四:在買賣合同訴訟時效問題的評析
在買賣合同中,能否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認定訴訟時效開始的時間
──廣東子光輪胎連鎖經營集團有限公司與馮兆江買賣合同拖欠貨款糾紛上訴案
來源:佛山市中院民二庭 作者:吳行政 日期:XX-12-20 17:40:30 點擊:335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子光輪胎連鎖經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光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廣汕路華南植物園對面子光大廈二樓。 法定代表人:姚冬梅
委托代理人:林仲,該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屠朝鋒,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兆江,男,漢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風華路錦經繡北3號。
委托代理人:劉貴慶,廣東千里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原審法院查明事實
子光公司、馮兆江有業務往來,子光公司向馮兆江供應輪胎。在XX年11月20日馮兆江簽名并蓋章確認順德市容桂區上佳市珠江輪胎店向廣東子光輪胎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購買輪胎一批,其中未付貨款為100000元。原“廣東子光輪胎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已變更為“廣東子光輪胎連鎖經營集團有限公司”;個體
戶佛山市順德區容桂上佳市珠江輪胎店的經營者是馮兆江。子光公司遂于XX年4月25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馮兆江支付貨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萬分之五計算的滯納金,并承擔訴訟費用。
二、原審法院裁判要旨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的糾紛是由于子光公司賣輪胎給馮兆江,而產生馮兆江應支付貨款的義務,從而引本案拖欠貨款糾紛。子光公司認為涉案標的應為欠款糾紛的觀點不正確。結合本案分析,10萬元是由于子光公司向馮兆江提供貨物后,所產生馮兆江的付款義務,故本案的案由應為買賣合同拖欠貨款糾紛。關于支付價款的時間,依照法律規定,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在本案中子光公司、馮兆江雙方均確認在交易時沒有約定付款時間,即馮兆江須在收貨或提取單證之同時支付貨款。但馮兆江沒有即時履行付款義務,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據,該行為應視為子光公司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于主張權利之日發生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上述日期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但在時效中斷后子光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其已向馮兆江主張權利或證實馮兆江同意還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訴,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子光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10元,由子光公司負擔。
三、當事人上訴與答辯理由
上訴人子光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XX年11月20日馮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據,確認欠子光公司款項100000元,并明確每拖延一天按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一審中馮兆江對該欠據真實性認可。一審法院認為子光公司的起訴超過二年訴訟時效,該認定完全是錯誤的,不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同當事人關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本案中馮兆江出具欠據中并未明確清償欠款的具體時間,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情形。此種情況下,子光公司作為債權人完全可依照前述法律規定,隨時要求馮兆江清償欠款,馮兆江也應當及時清償欠款。因為欠據中并未約定還款時間,馮兆江出具欠據日期表示的是子光公司與馮兆江之間債權債務的確定日期。因此,一審法院將馮兆江出具欠據之日主觀臆斷為子光公司主張權利之日,是完全錯誤的。在欠據未約定具體還款時間的情形之下,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20年內均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因此,子光公司在XX年4月26日起訴馮兆江,向馮兆江主張權利,根本不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子光公司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是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是完全錯誤的,請二審法院查明本案事實,撤銷(XX)順法民二初字第01433號民事判決,改判馮兆江支付子光公司貨款100000元,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欠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滯納金,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馮兆江承擔。
被上訴人馮兆江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二審法院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五、二審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是因買賣法律關系而出具欠據所引起的欠款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本案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對于本案訴訟時效問題,原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認為本案子光公司、馮兆江雙方均確認在交易時沒有約定付款時間,馮兆江須在收貨或提取單證之同時支付貨款。但馮兆江沒有即時履行付款義務,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據,該行為應視為子光公司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于主張權利之日發生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上述日期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但在時效中斷后子光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其已向馮兆江主張權利或證實馮兆江同意還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訴,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原審判決對此認定錯誤。因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在馮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未約定付款期限的欠據后,子光公司沒有向馮兆江主張過權利,馮兆江也未曾拒絕履行本案債務,不存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情形,訴訟時效應沒有開始計算;其次,在本案馮兆江基于買賣法律關系而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據所形成的債權債務的情形下,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買受人應當付款的時間,作為訴訟時效開始的時間。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價款是法律為買受人設定的履行付款義務的時間。在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付
款時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該規定只是消滅了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權利時的合法抗辯事由,即債務人不能在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其付款的義務時拒絕履行。另外,在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付款時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對債權人而言,是具備了行使收取價款權利,而沒有規定債權人在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應當主張債權。因此,原審判決在本案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買受人應當付款的時間理解為訴訟時效開始的時間,屬適用法律錯誤。第三、在訴訟時效期間沒有開始的情況下,原審判決認為馮兆江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據,該行為應視為子光公司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于主張權利之日發生中斷,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該批復的適用前提是雙方曾約定了付款期限,而本案雙方并未有此約定,故不適用于本案。所以,原審判決對于以出具欠條為由,認定訴訟時效中斷,自收到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欠缺依據。綜上,原審判決對本案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問題,處理錯誤,應予以糾正。
在本案中,馮兆江于XX年11月20日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據,確認順德市容桂區上佳市珠江輪胎店向子光公司購買輪胎一批,其中未付貨款為100000元。該欠據未約定付款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債權人子光公司在馮兆江出具欠據之日起20年內可以隨時要求馮兆江履行,子光
篇五: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
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二)
四、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的保護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說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又無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形時,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權,法院不能判決其支持其訴訟請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1997年和1999年發布了兩個司法解釋,對于特定情形下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給予法律保護:其一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時,債權仍受法律保護(法復〔1997〕4號)。理由是當事人在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們認為該理由難以令人信服,新達成的還款協議,無論是合同主體及客體,均與前份合同沒有區別,只是還款期限上有所變動,所以很難說形成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正因為如此,該司法解釋在正式發布時沒有明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理由;其二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債權仍受法律保護(法釋〔1999〕7號),理由是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于上述兩個司法解釋中涉及的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仍受法律保護的情形,可解釋為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請求取得抗辯權,享有時效利益,如要恢復債權的強制力,只有債務人
放棄時效利益;其次,將上述兩種情形解釋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拋棄時效利益,是債務人及其他對時效完成所生利益有處分權的人放棄其已經取得的針對債權請求權的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屬單獨行為、處分行為,一旦表示拋棄其時效利益,即生效力。拋棄時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無須受益人接受。一般來講,拋棄時效利益包括三種形式:一是向債權人作出拋棄時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三是實際履行債務。《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1條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對于第三種形式的確認。而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則是針對具體情形對第一種拋棄時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確認。
在適用上述兩個司法解釋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債權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當是還款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日,而不是還款協議達成日)
第二,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有具體條款的,視為對原借款合同的變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約定有違約金,在還款協議中如果沒有作出新的約定,則不再適用。
第三,在有主從債務的場合,主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在時效期間屆滿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該還款協議對從債務人并不當然發生
作用,從債務人仍可以行使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產生的抗辯權。
第四,債務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只是意味著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保證人仍可援引債務人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如保證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不能視為債務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因為保證人并不能代表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
另外,上面討論的是對于債務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簽字的效力認定問題,但對于保證人超過保證期間后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保證人保證責任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XX〕4號《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之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由于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保
證期間經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超過保證期間后,保證人又在債權人催收通知上簽字的,保證人是有條件的不承擔保證責任,那就是除非雙方形成新的擔保法律關系,否則,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實踐中,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能否視為債務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是否仍應受法律保護?如:A廠與B廠因業務往來形成債務關系,1999年前B廠欠A廠500萬貨款,但自1999年至XX年沒有證據證明A廠向B廠主張過權利。XX年4月A廠將B廠所欠的500萬元的貨款轉讓給C廠。B廠在該債權轉讓協議上簽注“同意轉讓”并加蓋公章。XX年8月,C廠依據債權轉讓協議起訴B廠償還欠款。對于B廠的訴訟請求是否應該得到保護,基本上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債權轉讓協議雖然不一定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原債權人及受讓人將債權轉讓事實告知債務人的目的,是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告知債務人應向新的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應認定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署同意轉讓字樣并蓋章,表明債務人認可該債務、根據法釋〔1999〕7號的規定,應認定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只有當事人自愿履行時,才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債權轉讓協議中沒有主張權利和催收欠款的意思表
示,如果認定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行為中隱含了主張權利的目的,在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時,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但在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僅有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字而無同意履行債務的明確表示,債權不應再受法律保護。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
實踐中對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債務人將加蓋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債權人,由債權人在該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寫催收時間是否有效,實踐中爭議也比較大。如:某企業向某銀行借款400萬元,到期日為1999年10月8日。XX年10月7日、XX年10月6日、XX年10月5日進行了催收。XX年10月5日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企業償還債務。在審理中經法院委托鑒定,XX年10月6日、XX年10月5日催收的形成時間為XX年10月7日或同一時間后銀行認可該后兩份催收通知是自己在企業加蓋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寫的:如何處理該案,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筆借款訴訟時效期間為1999年10月8日至XX年10月9日。由于XX年10月7日的催收而使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即為XX年10月7日至XX年10月8日。此后的催收雖然是銀行自己填寫的,但印章是真實的,可以視為企業授權銀行可以根據需要自己填寫即放棄了因時效而產生的抗辯。因此,XX年10月5日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其利益應該得到保護。另一種意見認為,時效制度屬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時效的適用或
篇六:買賣合同中欠條問題
在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經常出現因為買方無錢可付而由買方向賣方出具欠條的情形,這些欠條中又有很多沒有約定還款日期。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一旦涉訴,買方以訴訟時效加以抗辯的情形較多。實踐中,人民法院對這種情形處理不盡一致,或對買賣合同中形成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有兩種情形,兩種情形對訴訟時效的處理截然不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兩種情形作出兩種不同的回復,其中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號答復常被審判實務部門忽視。 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即法復(1994)3號。其答復內容如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繼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此復。
另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號答復,其答復內容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奧高法民一請字(XX)1號《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借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云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購買農藥,雙方并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白云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復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答復適用情形顯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適用的情形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包括根據買賣合在同或者交易習慣貨物交付后需即時給付貨款由于買方無錢可付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欠款條的情形。這種情形下,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號適用情形是:雙方并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包括買賣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或者約定付款日期而付款日期未到而
出具的未定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及根據交易習慣無需即時給付的情況下出具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應從賣方向買方主張權利時起算。
篇七:房屋買賣合同與訴訟時效
房屋買賣合同與訴訟時效
1. 某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須于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后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于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為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XX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盡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占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占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場合,就屬于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并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為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于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自合同規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于: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移轉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說,在實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為發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為小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于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為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于:其一,小業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展商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于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主再予以優惠的保護。其二,把發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定為違約,意味著賦予了小業主追究發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并且,發展商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給小業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主
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以便盡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為把發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反倒是人為地制造麻煩。如果聯系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狀,罹于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說"盡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曼弗雷德·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XX年9月版,第320頁)那么,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系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于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于法律規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為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為,它屬于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表現為約定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為法定期間。其二,質量異議期間適用對象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中所謂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包括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修理、重作、更換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有學說認為這是形成權),在解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后段所謂"等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后段規定的"退貨"的救濟方式,一般情況下為解除合同,有時轉為更換,有時轉為重作,個別情況下可以轉換為代物清償。為了把退貨同修理、更換、重作相區別,不宜將它解釋為含有更換、重作的類型。從權利的角度著眼,解除合同的權利顯然屬于形成權。正是因為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的對象包括請求權和形成權,就同僅僅適用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區別開來了。其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不消滅權利本身,質量異議期間屆滿則消滅權利本身。其四,于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生這種現象。其五,質量異議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與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六,質量異議期間的起算點,在該期間為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場合,自約定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在無約定場合,自能夠檢驗貨物時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條),或者說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時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若有質量保證期,自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后段)。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正因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屬于短期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間內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了出賣人,質量異議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附帶指出,質量異議期間也不同于除斥期間,其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為約定期間,無約定時才依據法律規定的方法予以確定;而除斥期間原則上為法定期間,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間的客體為形成權,
而質量異議期間制度的客體包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三,在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質量異議期間便完成使命,訴訟時效粉墨登場。其四,如果買賣合同規定有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約定期限的開始之日;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有時為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有時為買受人收到標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段)。與此不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復雜。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條)。
篇八:合同糾紛中訴訟時效爭議典型案例選
合同糾紛中訴訟時效爭議典型案例選
(上)
【高杉按語】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法律制度。因為我國民事立法采用了兩年的短時效[1]制度,所以訴訟時效爭議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最為常見,且爭點極為細密。
訴訟時效常見的爭議點有:債權人工作人員催款證言的證明力、催款錄音的證明力、長期供貨多筆貨款之間的時效關系、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債務的時效起算點及寬限期的認定、未能按約付款出具欠條后時效起算點的認定、時效屆滿日系節假日是否順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斷時效、普通違約金和逾期違約金的時效起算點、交房請求權是否適用時效、合同無效之訴是否適用時效制度,等等。就訴訟時效的上述爭議點,本文特篩選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參考。
【本文目錄】
(1)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一般情形
(2)郵寄催款通知、債務清收通知等債權主張文件對時效中斷的效力
(3)調解、起訴、報案等行為對訴訟時效認定的影響
(4)持續、多次交易中訴訟時效問題的認定
(5)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債務的訴訟時效問題的認定
(6)買賣合同中欠條、收條、對賬單對訴訟時效認定的影響
(7)房地產買賣中訴訟時效的認定
(8)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證明與程序限制
(9)訴訟時效的其他問題:超過時效后部分償還、主張合同無效的“時效”
[2]
【裁判要旨】
(1)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一般情形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XX)青民二商終字第340號青島昌發家具有限公司與高慶銅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雖然李國光在收到條中寫明XX年6月底之前付款。但上訴人于XX年春節前向被上訴人付款XX0元,即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條時間XX年1月15日為最后一次付款時間,訴訟時效中斷,因此本案被上訴人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對于上訴人該項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南民一終字第92號劉長興與劉明選等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本案上訴人劉長興在二審庭審中自述其XX年8月份知道變壓器被賣,其于XX年7月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其也不能舉出有效證據證明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的情形,故原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處理適當,本院予以維持。
(2)郵寄催款通知、債務清收通知等債權主張文件對時效中斷的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浙杭商外終字第17號杭州某某時裝珠繡有限公司與某某服飾(杭州)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院認為,一、關于時裝公司以服飾公司延期交貨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首先,根據時裝公司提供的特快專遞詳情單,其于XX年9月25日向本院民三庭郵寄“反訴狀證據一式兩份”是事實,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二條關于“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
訴之日起中斷”之規定,時裝公司提起反訴之日即為訴訟時效中斷之日,原審法院以時裝公司提起反訴無相關人員簽收或者蓋章為由,認定本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情形的觀點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悖,應予糾正;其次,雖然時裝公司于XX年9月25日向本院民三庭郵寄“反訴狀證據一式兩份”是事實,但鑒于時裝公司不能證明其提交的反訴狀的內容為追究服飾公司延期交貨的違約責任,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且時裝公司明知本院民三庭在審理(XX)浙杭商外初字第239號案件的過程中,沒有受理其提出的反訴請求,既未向郵局查詢特快專遞郵件是否妥投或者被退回,也未向法院查詢反訴的受理情況,即使以此為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終亦是撤回上訴,因此,時裝公司主張其于XX年9月25日通過郵寄反訴狀的形式向服飾公司主張延期交貨之違約責任的依據不足,時裝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XX)深中法民四終字第341號北京市中標新亞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恩頓(亞洲)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對原審法院管轄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為準據法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焦點為恩頓公司的起訴是否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本院認為,根據本案證據:1.恩頓公司提交了于XX年7月17日向中標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郵寄的EMS快遞相關證據,郵寄內容為《律師函》,郵寄地址為“北京市海某區東某西路45號某園寫字樓二樓”,該地址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三份買賣合同載明的中標公司地址。恩頓公司于同日向中標公司深圳福田某建設廣場項目部李某某經理郵寄EMS快遞,地址為“深圳福田區福某路城某苑B棟31D”。恩頓公司提交了上述兩件EMS快遞的“交寄郵件收據”,寄往中標公司深圳福田某建設廣場項目部地址的郵件因無人簽收被郵局退回。2.恩頓公司提交了廣東一某律師事務所朱某某律師于XX年7月20日代表中標公司向恩頓公司發出的《律師函》,函件聯系人為朱某某律師、李某某經理。該函載明:中標公司于XX年11月4日致函要求恩頓公司賠償質量事故的損失,但恩頓公司至今未作出回應,反而還在追討所謂的余款,并繼續要求恩頓公司賠償質量事故造成的損失。中標公司主張朱某某律師不能代表中標公司,根據查明的事實,該主張與中標公司原審提交又撤回的“關于更換某建設廣場項目24小時冷卻水管之事宜”函件內容明顯不符,本院不予采信。3.恩頓公司提交了中標公司李某某于XX年11月5日發送的郵件,該郵件附件的日期為XX年11月4日,附件內容為中標公司回應恩頓公司于XX年10月29日來函追討貨款一事,該附件載明的地址為“深圳福田區福某路城某苑B棟31D”。
恩頓公司向中標公司深圳福田某建設廣場項目部李某某經理郵寄EMS快遞的地址與該地址相同,并且該郵件附件與朱某某律師代表中標公司于XX年7月20日向恩頓公司發送的《律師函》內容相印證。綜上,恩頓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互相印證,足以證明恩頓公司通過EMS快遞和電子郵件向中標公司催款,中標公司亦作出了回應,構成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恩頓公司的起訴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二中保民終字第42號廣州市白云泵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中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關于天津中安公司主張的訴訟時效問題。廣州白云公司XX年至XX年間先后向中國消防安全工程總公司天津公司、中國消防安全工程總公司郵寄的一系列催收函件,能夠證實廣州白云公司并未怠于行使權利,已在合理期限內持續催要了剩余貨款。因此,天津中安公司關于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XX)州民二終字第35號瀘溪縣匯祥礦業有限公司與河南焦礦機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院認為,上訴人辦公地址變更后沒有通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按照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上確認的地址于XX年7月22日向上訴人郵寄催款公函并無不當,應視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即XX年7月22日中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于法無據,對此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應支付所欠貨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調解、起訴、報案等行為對訴訟時效認定的影響
河南省濟源市中級人民法院(XX)濟中民一終字第18號王立祥與葛小愛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王立祥上訴主張葛小愛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
斷。葛小愛于XX年9月2日向濟源市司法局玉泉街道司法所申請調處糾紛,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中斷,故本案葛小愛的請求并不超出訴訟時效期間。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XX)邯市民一終字第12號李某某與邯鄲某某水泥廠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拖欠被上訴人的貨款,有上訴人出具的欠據為證,事實清楚,XX年3月30日上訴人又對欠款情況進行了證明。上訴人稱自己是運輸戶,只負責送貨,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且與自己書寫的欠據和欠款證明的內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認為XX年6月30日臨水鎮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是偽證,但經一審法院調查臨水鎮司法所所長趙某某,其認可是調解委員會的公章,也未否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岳中民三終字第211號湖南省電力公司岳陽臨湘電力局與德力西集團公司岳陽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并沒有就電表的欠款約定履行期限,且德力西岳陽分公司一直在催討欠款。另外,德力西岳陽分公司業務員林堯根在XX年3月24日以個人名義起訴臨湘電力局和張勝延,此時訴訟時效已經中斷。故臨湘電力局提出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海南省海南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海南一中民三終字第87號曾令佳與陳雄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院認為,陳雄于XX年2月11日給曾令佳出具欠條一張,欠款元。事后,曾令佳向陳雄催討欠款未果,并于XX年1月18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陳雄償還該欠款及利息。因曾令佳未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用,原審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由此可見,從XX年1月18日起,陳雄沒有向曾令佳償還欠款,曾令佳就應當知道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從曾令佳向原審法院提交起訴狀之日(即XX年1月18日)起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從XX年1月19日起重新計算。而曾令佳又于XX年3月12日第二次向原
篇九:欠款的訴訟時效和管轄法院
欠款的訴訟時效和管轄法院
96年12月18日,丁某欠我配件款14000元,經我再三催要,98年2月26日丁某寫了一張還款計劃給我,計劃中約定:在98年3月10日前還3000元,98年年底前還5500元,99年年底前還5500元。后丁某按計劃還了3000元,直到XX年年底前余下的配件款11000元沒有還給我,我在XX年12月30日寄了一封掛號信給丁某,要求其履行自己的義務,現我想請教律師:1、如果我打官司,是否已過訴訟時效?2、我和丁某不在一個城市,我如起訴應到哪個法院起訴?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但實際交貨是在我這邊。
解答:按你的要求,分二個方面答復如下:
一、訴訟時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你說的情況,嚴格地說訴訟時效已經超過了。你最好讓對方再打個還款計劃,這樣就可從新的還款計劃中的還款日期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二、受理法院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情況是應當到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你確實有證據證明實際交貨確實在你這邊,我認為也可以在交貨地法院起訴。(于洪濱)
1、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所以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1999年底計算,在還款協議未講明99年底的具體日期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99年月12月31日。因此你只要能證明你在XX年12月30日之前向丁某主張過權利即可。因此只要你能證明你在今年12月30日確實催交過欠款,就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的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但是在合同糾紛訴訟中,也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本案中交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另外,在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情況下,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你可以向你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第三篇: 買賣合同訴訟時效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肅未約定付款期限的買賣合同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袈鄧盛友
蒆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4日,被告黃某陸續從原告處購得水泥334噸。2012年6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訴稱,被告購買水泥后分文未付,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水泥款并支付逾欺付款利息。
膅被告辯稱,其已支付了所有貨款,并不存在拖欠事實。且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不應受法律保護。
蒄對于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有如下幾種觀點:
薀一、原告起訴未過訴訟時效。
葿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付款期限的約定,根據六十一條規定,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確定,但雙方沒有書面合同,因此應按交易習慣確定,但雙方均無法提出存在交易習慣。為此,只能引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履行付款義務,但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既然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當然就沒有期限限制。超過2年再主張權利,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芅二、原告起訴未過訴訟時效。
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仍然無法確定履行期限,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該解釋與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相同的。在訴訟之前,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履行義務,不存在寬期滿的問題,所以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和超過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節三、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羋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應適用合同法有關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本案無法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確定履行期限,因而應按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確定履行期限。由于雙方沒有約定付款期限,所以作為買方的被告應在提取貨物的當時支付貨款。被告最后一批水泥于2010年5月4日提走,就應在當日支付款項,逾期未付,原告的權利即可認定受到損害,則從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2012年5月5日時效屆止。在此期間原告未向被告主張權利,直到2012年6月28日才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蒞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羂筆者認為,關于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法分則中已有明確規定,則應優先適用分則規定。既然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于合同當事人未約定付款期限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就應適用該規定,而不能再回過頭去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同樣不能再適用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該司法解釋適用前提應該是: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期限且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如果法律對付款期限已有明確要求,則無司法解釋適用的余地。
螀與此不同的是,借款合同中,如果合同雙方對還款期限沒有約定,那么該如何確定還款期限,以及計算訴訟時效?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因此,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還款。只要出借人未提出還款要求,那么,“合理期限”也就不會產生,訴訟時效也就無從算起。換句話說,出借人可以在出借二年后的任何時候向借款人主張還款,比如八年、十年才主張還款,都不會超過訴訟時效。這與合同法第六十二第(四)項規定是一脈相承的。卻與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迥異。
對比合同法對上述兩類合同的不同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同樣是未約定履行期限,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的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時間點有著天然的差異,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不同,法律后果自然也就完全不同。
僅供個人用于學習、研究;不得用于商業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 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無正文
第四篇: 買賣合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提起訴訟的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這里所說的法定提起訴訟的期間,即權利人向法院要求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限。
??根據《民法通則》及我國單行法規對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我國訴訟時效有普通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之分。在這里著重談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問題。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適用于一般的民事權利,其效力具有普遍意義。《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關于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從我國現在的交通、通訊條件和人民法院設置的狀況來看,在通常情況下,兩年的訴訟時效是足夠權利人行使其訴訟權利的。
??但是,《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特別訴訟時效。它僅適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作出“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規定。這些民事權利有:
(1)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經聲明,買受人或受害人向出賣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賠償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向延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給付租金及賠償損失的;
(4)寄存物被丟失或者損毀,寄存人向保管人請求賠償的。
??以上這些民事權利規定較短的訴訟時效期間,主要是因為這些權利多屬于侵權所生之債,證據容易消失,需要及時解決。在這里,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及其具體內容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是要求民事訴訟當事人一體遵行的強制性規定。超過時效的訴訟請求,一般是很難得到審判機關的采納的。
??另外,對于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時效起算還有重要的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定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就是說,身體受傷害,經過一段時間治愈的,其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但受傷害時未能發現,或者經過治療,表面上是治好了傷,卻留有后遺癥,經若干時間后才發現,經有關醫院檢查確定,并能證明是由當時侵害引起的,則從傷情鑒定確診之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如果你手頭上的借條已約定了還款期限,且該還款期限距你起訴的時間已超過兩年,那么法律將不再保護你的債權,你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將不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那么是不是就一定沒有辦法了嗎?不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其具備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情形”。實踐中符合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幾乎沒有,只有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那么哪些情況符合中斷的條件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第一百七十四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債權人只有在能證明其具備上述條件下,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怎樣證明,充分舉證是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根本。鄰里間有法可依嗎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之規定,欠條和借據的訴訟時效應分三種情形:(一)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據和欠據,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二)對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據,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據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三)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據,在債務人出具欠據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據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據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毫無疑問,本案爭議焦點系汽車銷售商是否存在欺詐。所謂欺詐,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使其陷于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從內部分析,他人的欺詐行為與本人的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可能構成欺詐;從外部表現看,欺詐行為常表現為虛構、變更、隱匿事實等行為,依法律或習慣應當告知而不告知的沉默行為,亦可構成欺詐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所作的解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二條明確:“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詳細規定了十三種欺詐行為。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欺詐”若被認定,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經營者則要雙倍賠償。
雙倍賠償體現了國家對違法者的嚴厲制裁,體現了對受害人損失的充分彌補,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特殊保護。“雙倍賠償”條款又稱“退一賠一”原則,源自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些法律都明確了雙倍賠償,有力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993年制定的消法充分保護了廣大消費者權益并一直深受消費者歡迎。
一般理解,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但是,不排除單位。正如本案一審法院所指出:現無法律規定法人不得成為消費者。這樣,本案購車者的身份首先受到質疑:購買汽車的單位屬于消費者嗎?其次,本案汽車是否屬于消費品也值得商榷。再次,本案是何種消費行為(是為了生活消費還是為了生產經營或二者兼而有之,是否運營、盈利等)還有待探討。最后,作為被告的二級代理商是否明知汽車瑕疵及是否欺詐,都還存在爭議。本案一審法院認定為欺詐,二審經蕪湖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認為,不構成欺詐,本案不適用消法。
不構成欺詐不等于銷售商某些做法就合法。誠實信用乃經商根本之道。經營者若只注重短期行為,漠視消費者利益,最終損害的還是自己。本案寶吉公司索賠雙倍沒有得到法院支持,但銷售商被判賠了相關費用,判賠了受害人實際損失。這足以給銷售商敲響警鐘。消法“退一賠一”是對不良經營者的懲罰,也對受害者的賠償及消費者的保護,還在于通過有效制裁以減少不良行為者的利益促使其良性行為,提高商品質量與服務質量,從而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今年五一節期間,某公司因接待外賓參觀,安排產品調試車間的10位員工加班一天。后來又安排他們補休了一天。6月初發工資時,10位員工均沒有領到加班工資,隨即一起提出質疑。公司辯解稱五一節加班是由于接待外賓的工作需要,而且后來也安排了補休,拒絕再發加班工資。10位員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補發其五一節加班工資。后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支持了10位員工的訴求。
相關規定解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勞動者索要加班費的勞動爭議案,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國家及上海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加班的程序限制、時數限制、加班工資的計算、加班工資的追索時效均做了詳細規定:
(一)加班的程序限制
需經與工會和勞動者的雙重協商程序,如果工會和勞動者不同意,則用人單位沒有權力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二)加班的時數限制
加班的時數受到了嚴格限制,不能夠任意延長。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則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時數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
加班工資的計算,涉及到兩個因素,一是加班工資的基數,一是加班工資的系數。
1.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加班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的方式確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2.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勞動者本人小時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8)。
(1)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③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應當按照300%的標準向這10位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2)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資,按照上海的規定,則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系數的確定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以上標準工時制中①②③的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四)加班工資的追索時效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則勞動者需要在一定的時效期限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否則將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濟。
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一條例包含三層意思。
首先如果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則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其次,如果是勞動關系已經結束之后,那么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則必須在一年內提出;
最后,在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