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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通用4篇)

                  時間:2016-11-27 合同協議 點擊:

                  第二姓指的是歷史上罕見復姓。出自田姓,始祖是田完(陳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4篇

                  【篇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合同法44條第一款


                    篇一:20XX勞動合同法第44條
                    20XX勞動合同法第44條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
                    在法學理論上,所謂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即勞動關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但是,勞動合同終止,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并不是說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是說合同終止之后,雙方不再執行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如用人單位在合同終止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可依法請求法律救濟。 我國合同法上合同終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國勞動法學界也一直對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關系存在爭議,有并列說和包容說兩種觀點。
                    1994年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顯然,勞動法確立了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并列說。考慮到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同,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并列說的做法。第
                    一、階段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關系的自然結束,而解除時勞動合同關系的提前結束;第二、結束勞動關系的條件都有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但具體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合同期滿的情形,而法定條件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消滅。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條件是一些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第三、預見性不同,勞動合同終止一般是可以預見的,特別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而勞動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預見;第四、適用原則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受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點,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則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約束的程度較高,更多的體現社會法的性質和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實踐中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比較多,而勞動法僅規定了兩類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顯然過于簡單。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制定過程中借鑒了各地方立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具體規定,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
                    一、勞動合同期滿
                    這主要適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合同期滿,除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的和依法應延期的以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結束。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但也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該如何處理對此,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中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
                    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0XX年勞動保障部在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原勞動合同消滅。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為一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考慮到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以及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也有一定責任,所以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后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八十一條的法律責任。至于后一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期限應視為與原勞動合同一致。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現還處于改革過程中。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要求企業逐步建立健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1994年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五類保險待遇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大類。在勞動者退休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規定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大致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已退休;二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者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從1951年開始,我國政府機關、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便實行了退休制度。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女干部55歲)、工齡年限(連續工齡滿10年)和身體健康狀況的條件,即可以申請退休。從批準退休的第二個月開始,停發工資,按照工齡及其他條件支付個人工資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員死亡。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解釋(勞社廳函[20XX]125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勞動法并沒有規定勞動者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退休但并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在民事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勞動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簽訂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缺乏一方主體而歸于消滅,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產,就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即將歸于消滅,因此用人單位一旦進入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階段,意味著勞動合同一方主體資格必然消滅,勞動合同歸于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并開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由于公司解散將會導致公司法人歸于消滅,因此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由于缺乏一方主體,而歸于終止。考慮到與后面條文中有關經濟補償規定的銜接,因此本項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所謂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剝奪被處罰用人單位已經取得的營業執照,使其喪失繼續從事生產或者經營的資格。所謂責令關閉,是指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作出了停止生產或者經營的處罰決定,從而停止生產或者經營。所謂被撤銷,是指由行政機關撤銷有瑕疵的公司登記。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已經不能進行生產或者經營,應當解散,以該用人單位為一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所謂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是指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終止時間而解散公司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勞動終止的情形,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外,可有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考慮到保持整個勞動合同終止制度的統一性和勞動合同終止并沒有地方獨特性等情況,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授權地方性法規創設勞動合同終止制度。
                    篇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相關法規: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
                    在法學理論上,所謂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即勞動關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但是,勞動合同終止,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并不是說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是說合同終止之后,雙方不再執行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如用人單位在合同終止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可依法請求法律救濟。
                    我國合同法上合同終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國勞動法學界也一直對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關系存在爭議,有并列說和包容說兩種觀點。1994年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顯然,勞動法確立了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并列說。考慮到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同,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并列說的做法:第一,階段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關系的自然結束,而解除是勞動合同關系的提前結束。第二,結束勞動關系的條件都有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但具體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合同期滿的情形,而法定條件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消滅。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協商一致
                    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條件是一些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第三,預見性不同,勞動合同終止一般是可以預見的,特別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而勞動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預見。第四,適用原則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受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點,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則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約束的程度較高,更多的體現社會法的性質和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實踐中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比較多,而勞動法僅規定了兩類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顯然過于簡單。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制定過程中借鑒了各地方立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具體規定,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做了進一步細化:
                    一、勞動合同期滿
                    這主要適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合同期滿,除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的和依法應延期的以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結束。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但也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該如何處理?對此,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中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上述的規定和司法解釋,有其合理性,但對勞動者的保護顯然弱了一點。根據本法,該種情形下的勞動者可以得到進一步的保護。按照本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原勞動合同消滅。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為一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者要增強勞動合同意識,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考慮到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以及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也有一定責任,所以可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后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本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八十二條的法律責任。至于后一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期限,應視為與原勞動合同一致。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現還處于改革過程中。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要求企業逐步建立健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1994年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五類保險待遇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大類。在勞動者退休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規定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大致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已退休,二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者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從1951年開始,我國政府機關、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便實行了退休制度。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女干部55歲)、工齡年限(連續工齡滿10年)和身體健康狀況的條件,即可以申請退休。從批準退休的第二個月開始,停發工資。
                    按照工齡及其他條件支付個人工資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員死亡。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解釋(勞社廳函[20XX]125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按照現行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和實際做法,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是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上可以涵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同時,退休制度主要發生在國有企業中,面比較窄,而且現在退休情況比較復雜,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內退等,因此本條并沒有以退休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勞動者達到了退休年齡但并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其勞動合同并不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審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在民事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勞動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簽訂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喪失提供勞動的可能,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缺乏一方主體而歸于消滅,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產,就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即將歸于消滅,因此用人單位一旦進入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階段,意味著勞動合同一方主體資格必然消滅,勞動合同歸于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開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由于公司解散將會導致公司法人歸于消滅,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由于缺乏一方主體,而歸于終止。考慮到與后面條文中有關經濟補償規定的銜接,因此本項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所謂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剝奪用人單位已經取得的營業執照,使其喪失繼續從事生產或者經營的資格。所謂責令關閉,是指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做出了停止生產或者經營的處罰決定,從而停止生產或者經營。所謂被撤銷,是指由行政機關撤銷有瑕疵的公司登記。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已經不能進行生產或者經營,應當解散,以該用人單位為一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所謂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是指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終止時間而解散公司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勞動終止的情形,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外,可由法律、行政法規做出規定。考慮到保持整個勞動合同終止制度的統一性和勞動合同終止并沒有地方獨特性等情:況,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授權地方性法規創設勞動合同終止制度。
                    篇三:《合同法》第44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該法第2
                    一、整體解讀
                    試卷緊扣教材和考試說明,從考生熟悉的基礎知識入手,多角度、多層次地考查了學生的數學理性思維能力及對數學本質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礎,先易后難,難易適中,強調應用,不偏不怪,達到了“考基礎、考能力、考素質”的目標。試卷所涉及的知識內容都在考試大綱的范圍內,幾乎覆蓋了高中所學知識的全部重要內容,體現了“重點知識重點考查”的原則。
                    1.回歸教材,注重基礎
                    試卷遵循了考查基礎知識為主體的原則,尤其是考試說明中的大部分知識點均有涉及,其中應用題與抗戰勝利70周年為背景,把愛國主義教育滲透到試題當中,使學生感受到了數學的育才價值,所有這些題目的設計都回歸教材和中學教學實際,操作性強。
                    2.適當設置題目難度與區分度
                    選擇題第12題和填空題第16題以及解答題的第21題,都是綜合性問題,難度較大,學生不僅要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扎實深厚的數學基本功,而且還要掌握必須的數學思想與方法,否則在有限的時間內,很難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著重數學方法和數學思想的考察
                    在選擇題,填空題,解答題和三選一問題中,試卷均對高中數學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了反復考查。包括函數,三角函數,數列、立體幾何、概率統計、解析幾何、導數等幾大版塊問題。這些問題都是以知識為載體,立意于能力,讓數學思想方法和數學思維方式貫穿于整個試題的解答過程之中。  

                  【篇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法解讀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8 |: w: e- K/ R8 v/ j$ K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0 P1 L1 d,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 {. ~. a1 \- O1 X" C% Y; 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解釋】義賢律師事務所提示本條是關于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規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非專利技術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第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第二,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第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第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于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 h" f4 ]- t9 s4 f4 Y 勞動關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忠誠義務演化出勞動合同的保密義務,并進而擴展為競業限制或競業禁止。競業禁止條款蘊含了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和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兩者的矛盾,成為一個必須依據法律來調整的問題。 % T1 g1 O4 Z. M6 v* I: p 本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本條規定競業限制的目的是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支付損害賠償金。但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商業秘密,勞動者亦知悉的情況下,因為勞動合同終結后,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仍舊延續,即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也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用人單位可因此追究勞動者的侵權責任。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勞動者離職后負有競業限制,主要考慮目前越來越多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條款,極大限制了勞動者離職后的就業范圍。用人單位往往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時說明日常工資中就已經包括了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不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本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本條有關競業限制補償金及支付時間的規定,在保護用人單位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同時,有利于勞動者在具備一定經濟條件的基礎上保護這些信息。

                  勞動合同到期后的競業限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是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這是競業限制生效的條件和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義務的前提。

                  【篇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法條內容:

                  ?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釋義內容:

                  ?

                  【釋義】 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者勞動報酬如何支付的規定。
                    無效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它們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對此類合同國家就應當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2)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就是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法律既不保護無效合同當事人的權益,也不強制當事人履行無效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有其特殊性,是一種具有人身屬性、重實際履行的合同。已經發生的人身從屬關系,無法按照一般民事關系的處理方式,恢復到合同關系發生前的狀態;已經履行的勞動給付義務,不應該恢復到合同關系發生前的狀態。如果對勞動合同簡單地照搬民事合同中的無效、撤銷制度,已經發生的勞動給付無法處理,也會引發大量的糾紛。
                    為了適應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包括無營業執照經營的單位被依法處理,該單位的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由被處理的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除外。
                    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如果雙方約定的報酬高于用人單位同崗位勞動者工資水平的,除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外,勞動者已經給付勞動的,勞動報酬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認。
                    對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不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還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本法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體現了保護勞動合同無效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篇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

                  二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機關將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五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除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者外,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供研議後訂定。

                  六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 等 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準。

                  (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

                  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七機關或受機關受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點第一項方式審查之。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所列廠商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 所列廠商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

                  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

                  定辦理。

                  九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之廠商及其人員,如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之罪之嫌者,應送檢調單位查處。

                  一○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 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

                  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二 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

                  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一一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一二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

                  (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三 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

                  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第一項同等品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一三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辦理者,其審查程序,得比照前點方式辦理。

                  一四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臺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對於「同等品使用時機」之相關規定,業經該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臺八八內營字第八八○六五四三號函停止適用,機關不得再依該時機規定辦理。已載明該時機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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