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汽車買賣合同糾紛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汽車買賣合同糾紛3篇
第一篇: 汽車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 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 —)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
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 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 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251條、252條之規定: 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 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 定作人接受該成品
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 —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 作合同》,但定作人―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 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 — 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130條之規
定, 與—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它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
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 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 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
格的被告,但由于—與—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 故答 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 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___只不過是___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 時宣傳是―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 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 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 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 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 _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 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 —的產品,但是與―簽訂 的《買賣協議》,與—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的,況且 款項已基本付清。—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 — 承擔其 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 ―對答 辯人的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___月 —日
附:
答辯書副本―份;
證據材料 份。
第二篇: 汽車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怎么寫 買賣合同糾紛如何協商解決
在現代社會中,大家在做買賣時都會簽訂合同。那么,這個買賣合同怎么寫呢?在交易中,交易當事人之間可能會就合同的簽訂、履行出現糾紛。這時,您可以先采取協商的方式試著解決糾紛,畢竟和氣才能生財。那在實踐中,對于買賣合同糾紛應該如何協商解決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在現代社會中,大家在做買賣時都會簽訂合同。那么,這個買賣合同怎么寫呢?在交易中,交易當事人之間可能會就合同的簽訂、履行出現糾紛。這時,您可以先采取協商的方式試著解決糾紛,畢竟和氣才能生財。那在實踐中,對于買賣合同糾紛應該如何協商解決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一、買賣合同怎么寫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買賣合同糾紛如何協商解決
解決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四種途徑,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通過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自行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調解即由民間組織根據自愿和合法原則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加以解決,這兩種方式最省事、最簡便易行。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對于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1、分期償還。
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么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后,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后償還。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盡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2、實物抵債。
如果債務人因產品嚴重積壓沒有資金償還債務時,還可以經過雙方協商采取以產品抵債的辦法來解決。以產品抵債,既可以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償還債務的作用,將“死物”變“活物”,這對國家、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采取由債權人代理推銷產品的辦法,用實際推銷的貨款來抵償欠款。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活動之一,對于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條款,交易當事人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如果您對自己將要簽訂的合同不放心,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審核一下,看看有沒有法律風險。
第三篇: 汽車買賣合同糾紛
江陰市興達染整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江陰市變色龍印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問題提示:作為特種設備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出賣人未履行交付設備附隨文件義務的情況下,有無先履行抗辯權?
【要點提示】
特種設備買賣合同中,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部分,出賣人應當對特種設備出廠時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上述文件負舉證責任,出賣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買受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案例索引】
一審: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2007)澄民二初字第662號(2007年8月15日)
二審: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錫民二終字第0448號(2007年11月8日)
【案情】
原告:江陰市興達染整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公司)。
被告:江陰市變色龍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變色龍公司)。
2005年7月2日,興達公司與變色龍公司簽訂訂購合同。2005年7月22日,興達公司供給變色龍公司電加熱染色機1臺,計價7000元;電加熱試樣機1臺,計價7000元;常溫常壓試樣機1臺,計價5000元。變色龍公司收貨后,支付貨款10000元,結欠貨款9000元。2006年4月7日,興達公司與變色龍公司簽訂買賣合同1份。合同約定,由興達公司供給變色龍公司500公斤高溫、高壓染色機1臺,計價19. 8萬元;300公斤高溫高壓染色機1臺,計價14. 5萬元;50公斤高溫高壓染色機1臺,計價6.5萬元;35公斤高溫高壓染色機1臺,計價4. 8萬元;20公斤高溫高壓染色機1臺,計價1.8萬元,合計47.4萬元。合同生效預付30%;發貨付40%;余款6個月內付清。變色龍公司收貨后已付款331800元給興達公司,尚欠142200元,并于2006年5月11日,出具欠條1份,載明今欠江陰市興達染整設備有限公司設備款142200元。興達公司于2007年4月11日起訴來院,要求變色龍公司支付貨款和逾期付款利息155962. 80元。
審理中,變色龍公司申請對興達公司交付的印染設備壓力容器容積進行鑒定,因變色龍公司未提供初步證據,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不作鑒定。興達公司認為已交付合格證給變色龍公司未提供證據。
另查明:無錫市江陰質量技術監督局于2007年1月29日接舉報對變色龍公司的設備進行檢查,并于同日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澄)質技監特令(2007)第00123號]責令變色龍公司于2007年2月2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1)五臺染色機、一臺分汽包立即停止使用。(2)染色機、分汽包辦理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3)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江陰質監局特設科。
原告興達公司訴稱:興達公司與變色龍公司從2005年就發生業務往來,由變色龍公司向興達公司訂購設備,興達公司已依約履行完合同,而變色龍公司拖欠貨款151200元拒不歸還。興達公司是國家核準壓力容器的生產商、銷售商,變色龍公司拖欠貨款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變色龍公司支付貨款151200元、逾期付款利息4762.80元,合計人民幣155962.80元。
被告變色龍公司辯稱:興達公司所述與事實不符,興達公司提供的產品不合格,至今未向變色龍公司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有關文件。興達公司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申請法院委托質監部門鑒定。興達公司義務尚未履行完畢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駁回興達公司訴訟請求。
【審判】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興達公司與變色龍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但興達公司在特種設備交付變色龍公司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交付上述文件,致使變色龍公司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興達公司有先履行義務而未履行。故對變色龍公司要求駁回興達公司訴訟請求的抗辯,該院依法予以支持。興達公司履行義務后,可再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興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興達公司不服,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興達公司在交付買賣合同約定的設備時已附隨交付了全套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的正本全部交付給了變色龍公司,但相關的副本根據規定要求均留存在興達公司處,興達公司沒有必要不向變色龍公司交付。相關設備的產品銘牌現均在變色龍公司處,興達公司沒有理由只交付銘牌而不交付其他單證。在本案訴訟前,變色龍公司從未提出所謂文件單證未交的問題,相反還向興達公司出具了確認結欠貨款的欠條,并多次訂購興達公司產品。變色龍公司并非不能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而是其主觀上沒有去辦理,并一直非法使用設備至被江陰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使用。因此,雖然雙方當時履行合同的書面手續不健全,導致興達公司沒有變色龍公司直接簽收相關技術文件等資料的證據,但是上述間接證據亦能夠證明興達公司向變色龍公司交付了相關全套的文件。(2)興達公司與變色龍公司在合同中對于付款沒有約定相關的前置條件,變色龍公司按約向興達公司付清余款,是其單方義務,并沒有興達公司的前置義務在先。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變色龍公司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變色龍公司辯稱:興達公司未按法律規定和交易習慣交付特種設備的合格證明、設計文件等相關資料,已構成違約,該違約行為造成變色龍公司購買了特種設備卻無法生產,致使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變色龍公司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行使抗辯權,拒付余款。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特種設備系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等設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興達公司向變色龍公司交付其生產的高溫高壓染色機等特種設備時,理應提交相應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興達公司稱其在交付特種設備的同時已經將高溫高壓染色機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等技術文件正本交付給了變色龍公司,但其在起訴時又提供了上述文件資料的正本復印件并經原審法院核對與原本無異。興達公司的說法存有矛盾之處,難以采信。興達公司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向變色龍公司交付了相關文件等資料,故法院對其已交付相關文件等資料的主張不予支持。另,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使用特種設備時,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應的設計文件等資料進行使用登記。因興達公司沒有交付相關的設計文件等資料,致使變色龍公司未能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并影響了設備的正常使用,變色龍公司有權行使履行抗辯權。綜上,興達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外,其余物品大都可以納入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范疇,小至日常生活所需用品,大至船舶、航空器、衛星等均無例外。特種設備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一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危險性很大,國家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買賣、安裝、使用、維修制定了嚴格的標準。特種設備買賣合同,有著區別于其他合同的不同之處,具體到本案,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特種設備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部分,其重要性不亞于產品本身。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有標識,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要求,產品的規格、等級、使用說明等應當在產品或者外包裝上注明,對于不便在產品上說明的,應當附有相應的說明書、檢驗證明等。雖然法律對產品的附隨文件做出了要求,但在一般買賣中,說明書僅僅作為產品本身的附帶部分,只要產品進行了交付,即使沒有說明書或者說明書存在微小瑕疵,也不影響買賣雙方本身相關義務的履行。但對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設備,則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應的設計文件等資料進行使用登記。可見,特種設備所附的相關文件,對于買受人來說意義重大,不僅在特種設備的安裝階段需要說明書的指引,在使用前也需要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應的文件進行使用登記,否則不能投入使用。所以,沒有附隨文件的特種設備,從法律意義講不具有完全價值,附隨文件應當是特種設備買賣合同中的重要部分,出賣人對此應作為必要義務予以履行。
(二)出賣人應當對特種設備出廠時附有相關文件資料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出賣人興達公司訴稱交付買賣合同約定的特種設備時已附隨交付了全套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的正本全部交付給了變色龍公司,但相關的副本根據規定要求均留存在興達公司處。相關設備的產品銘牌現均在變色龍公司處,興達公司沒有理由只交付銘牌而不交付其他單證。變色龍公司答辯稱,這不能證明興達公司已經交付了特種設備相關技術文件資料。
該案中,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運用證據規則對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進行了認定。
《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的爭議,是指一方當事人主張合同尚未履行,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上的義務,而對方則抗辯說合同義務已經履行,或者認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如果用法律要件分類說來透視的話,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債權人的請求履行權是否消滅。依法律要件分類說,就他人所主張的合同權利,認為有消滅權利的事實的,由主張消滅事實的人負責證明。因此,主張他人的合同履行請求權已歸于消滅的一方應就消滅他人權利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合同權利的消滅有絕對消滅和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兩種。其中,絕對消滅的法律事實有清償、抵消、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的法律事實有解除合同、履行期屆止。具體而言,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只要證明了下列事實之一,就表明他人的履行請求權不復存在了:(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互相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本案中,變色龍公司主張興達公司未按法律規定和交易習慣交付特種設備的合格證明、設計文件等相關資料,興達公司則主張其已將相關資料交給變色龍公司,變色龍公司從未提出所謂文件單證未交的問題,相反還向興達公司出具了確認結欠貨款的欠條。變色龍公司雖然未提出文件資料未交付的問題,并且向興達公司出具了確認結欠貨款的欠條,但這并不能證明興達公司已經履行了交付文件資料的義務,對該義務是否履行仍應由興達公司承擔舉證責任。興達公司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向變色龍公司交付了相關文件等資料,興達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出賣人未履行文件資料交付義務的,買受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興達公司在上訴中稱,其與變色龍公司在合同中對于付款沒有約定相關的前置條件,變色龍公司按約向興達公司付清余款,是其單方義務,并沒有興達公司的前置義務在先。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案中,興達公司向變色龍公司交付文件資料是特種設備買賣中的一項重要義務,在興達公司沒有履行該義務的情況下,變色龍公司當然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支付相應貨款。
(一審合議庭成員:朱新陽 周益民 孫榮良
二審合議庭成員:蔣馨葉 周科 牛兆祥
編寫人: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朱新陽 潘亞偉
責任編輯:郎貴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