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6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篇1
摘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滿足一定條件才可訂立。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特征;訂立條件;解除變更;區別
目 錄(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簡介 1
一、含義 1
二、特征 1
三、優勢 2
四、合同訂立 2
五、解除變更 3
(二)無固定期限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 4
一、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到期時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到期終止。 4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難度大于固定期限合同。 5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隱性成本更高。 5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簡介一、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二、特征
A. 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
B.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于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3、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4、合同訂立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滿足條件為: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解除變更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二)無固定期限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訂立主體、訂立程序和訂立形式上均無差別,其最主要的區別即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合同有確定的終止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期限,這唯一的區別造成了兩者在本質上存在不同。
一、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到期時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到期終止。
我國的解雇制度可以分為解除和終止兩類,勞動合同解除限制較嚴,在解雇條件上,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主要體現公法因素,完全由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自設解除條件;在解雇程序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時,需要事先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客觀情況變化等原因非過失解除合同時,法律規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在經濟補償上,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客觀情況變化等原因解除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則只要期限屆滿即可,不再需要其他解雇理由;解雇程序簡單,不需要提前通知;按照《勞動法》原規定也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解除限制較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會把合同期滿終止作為解雇的首選。即使《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由于解雇理由限制較嚴,難以滿足,用人單位為避免非法解雇,在解雇時仍然會首選合同期滿終止。在《勞動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雖然沒有到期終止,但《勞動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終止條件,當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予以終止,這實際上為當事人留下了自由協商的空間。但《勞動合同法》取消了約定終止條件,除非當事人一方喪失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如用人單位破產解散、勞動者死亡失蹤退休等情形,勞動合同無法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不存在到期終止,也不允許約定終止,用人單位在解雇時只能選擇合同解除,面對《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定的解除理由,解雇難度大大增加。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難度大于固定期限合同。
其實勞動合同解除上,無固定期限合同也享受了特別照顧,即使在企業發生破產重整、嚴重經濟困難、搬遷等情況下需要集體裁員時,《勞動合同法》也要求必須優先留用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于固定期限合同則只留用簽訂較長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員。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隱性成本更高。
由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無法終止又難以解除,造成勞動者的工齡無限延長。勞動法律中諸多標準和工齡掛鉤,例如員工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的計算直接掛鉤,工齡越長,醫療期越長,病假工資標準越高,又如經濟補償金根據工齡計算,工齡越長,經濟補償金越高。這些都可能增加用人單位的隱性成本。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篇2
企業改制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否解除?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同時也規定了由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生產經營情況發生嚴重困難”等原因,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改制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不規定期限嗎?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都規定合同期限。但是,在下面三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超過10年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勞動者因工致殘,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因工致殘,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視勞動者的傷殘等級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勞動者因工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退出勞動崗位,依法享受傷殘待遇;勞動者被評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應為其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者被評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其它勞動合同只是期限上有所不同,在其它方面仍應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當出現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因此,當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也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種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臨時工就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過去,中國的勞動者有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分。但是,根據中國現行勞動法,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都是勞動合同關系,不再區分臨時工和正式工,每個用人單位都有義務與所有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使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聘者也可以要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是,這種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期限上與正式工作崗位上的工人有所區別。
普通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有什么區別?
普通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集體合同對于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加班休假、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安全、女職工特殊保護等等的規定形成了一個基本標準;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時,在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各方面的規定不能低于集體合同中的基本標準。個人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標準高于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的,以個人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
國企改制職工身份已置換不能要求簽訂無限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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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更新時間:2006/4/23 11:09:59
日前,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賴海培與被告南寧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作出宣判,駁回原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并判決被告向原告補發工資、福利共計1.06余萬元。?? 原告于1988年到被告處工作。2003年1月3日,原、被告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起開始進行企業改制,于同年6月完成改制。原告于同年6月進行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置換,將其獲得的身份置換金折為股金投入被告并繼續留在被告處工作。2004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書面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10月15日,原告到被告董事長凌啟帆的辦公室,要求解決其病假工資問題,雙方發生沖突。南寧市公安局永新分局以原告毆打凌啟帆致輕微傷為由對其罰款200元。11月24日,被告以原告毆打凌啟帆為由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原告上班到11月29日。2005年1月24日,原告向南寧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南寧市勞動仲裁委于4月25日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04年8月12日至11月工資678.2元,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要求被告補發工資、福利共計1.33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南寧市人民政府《加快國有中小企業改制實施產權制度改革的規定》規定,已進行國有職工身份置換的職工,不再保留原國有職工身份。原告在被告企業改制中進行了國有職工身份置換,并獲取了身份置換金,應視為原告與改制前的國有企業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履行經濟補償手續。之后,原告繼續留在改制后的企業工作,應視為原告與改制后的企業形成新的勞動合同關系,應按有關規定重新簽訂不短于三年的勞動合同,其工作年限亦應重新起計。原告要求延續改制前國企的工齡計算工作年限,沒有依據,不予支持。原告在改制后的企業工作未滿十年,原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篇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解除還是終止?
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在到期的時候,只要不是勞動者的意愿終止,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那么,對于,無期限勞動合同,是否也存在終止這一說法,還是只有解除。
另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只要嚴重違紀等幾項情形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是否意味著,我們也能否用嚴重違紀來終止勞動合同而減少經濟補償金呢?如果可以,我們需要做些什么才能保證即使需要舉證 都能舉證能成功呢? 謝謝。
勞動關系專家答疑如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按照原來的; 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解除外,也可以通過約定終止條件,當條件成立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如果這種約定是在2008年 1月1日之前,2008年1月1日后,當條件成立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新的, 并沒有明確規定,雙方對于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終止條件,所以2008年1月1日后,這樣的約定是否可以還不明確,不過主流觀點是認為不可以再作這樣的約定, 那么此時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只能依據法定解除條件來與勞動者解除,除此之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情形只包括: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第3、4種情形,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單位方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權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2、勞動者重大違紀解除3、勞動者無過錯解除:a、不能勝任解除b、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c、情勢變更的解除4、經濟性裁員
對于勞動者重大違紀的解除,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單位依此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舉證的內容是:1、單位方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
2、勞動者知曉該制度3、勞動者嚴重違反該單位規章制度4、單位處理程序合法,根據的規定,需要將解除理由告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要證明勞動者嚴重違紀,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制定就顯得很重要,懲罰要有輕重層次性,除了勞動者重大違紀,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3種情形的解除都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篇4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單位與個人簽訂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雖然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但用人單位與個人都可依法解除合同。
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篇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一)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后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后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員,但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和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優先留用。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員,但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和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優先留用。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員,但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和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優先留用。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員,但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和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優先留用。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協商解除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舉例:
老王在a公司工作了11年,月工資10000元,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公司經營不善,老王也體量公司,協商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老王可以獲得的補償是11萬元。
假設老王不想解除合同,公司單方面要解除,那么,老王可獲得的補償就應該是22萬元,差了整整一倍。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篇6
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這14種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