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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范本范文三篇

                  時間:2017-10-26 合同協議 點擊:

                  解除:去掉;消除:指沖洗、清掃宅舍 、解除災厄等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解除合同范本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解除合同范本3篇

                  第1篇: 解除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

                  解除合同范本協議書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
                    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
                    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___方造
                    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
                    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
                    各收執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鑒證機關:(蓋章)
                    代表人:(蓋章)代表人:(蓋章)鑒證人:(蓋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第2篇: 解除合同范本

                  單方解除合同范本

                    篇一:單方解除合同條件及生效
                    單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又稱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雙方訂立協議,意在消滅有效合同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在這種情形中,當事人雙方均可以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滅。而單方解除則包括單方約定解除和單方法定解除。單方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某種解除情形,當這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滅,不必征得對方同意。單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當某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行使解除權,以達到消滅合同的目的。關于單方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有較詳細的規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五種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解除權,發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須具備以下條件:發生方有證明責任,證明不可抗力已發生;及時通知了對方;不可抗力并非發生在遲延履行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這種合同的解除要求發生在履行期屆滿之前,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合同解除后,非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這里強調的是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和非違約方必須作過催告,而違約方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履行,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項規定中遲延履行的債務,未必是主要債務,但違約的程度要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時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
                    以上四項中1、2、4項要求已構成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非違約方不須經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項則要求必須經過催告。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也就是說當依據法律規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權之后,也相應地獲得了其他法律權利。需注意的是因違約發生的解除權,非違約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這里的違約責任僅指法定違約責任,并非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
                    二、特別法定解除權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較詳盡、明確的規定。為了便于區分,可以將特別法定解除權分為任意解除權和違約解除權。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違約事實的存在,當事人即可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而違約解除權則須一方違約,非違約方因此獲得解除權。
                    1、任意解除權規定在以下法律條文中。《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為基礎的,在合同履行中,當這種信賴關系受到破壞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30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貨運合同的標的是承運人的運送行為,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圍繞運送行為對承運人提出新的要求,以達到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委托合同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單方解除合同。
                    三個條文的共同點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權的一方則要對因行使解除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還在以下條文中規定,《合同法》第232條、第215條、第236條、第195條、第337條。
                    2、關于違約解除權。《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我國《合同法》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法律在給予先給付義務人不安抗辯權的同時,又對行使不安抗辯權作了嚴格的限制。先給付義務一方應依據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時,對后給付義務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條所列的情形負證明責任。只有當后給付義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時,先給付義務方才能行使解除權。也就是說,先給付義務人在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承擔了一定的法律風險。《合同法》第167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這條規定賦予了權利人較寬松的法律環境。《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貸款人對法律賦予的權利可以選擇使用。《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時出租人解除的是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第一個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亦應終止,承租人對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負違約責任,承租人賺取的差價租金,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出租人。《合同法》第233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條規定的是出租人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違反該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3條第2款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圍繞承攬人的勞動技能和勞動條件展開的,工作成果的質量決定著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夠實現。也就是說,承攬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則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綜上,《合同法》在賦予了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同時,對合同一方行使單方解除權的限制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只有準確把握該項權利,才能在審判工作中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經濟效益。
                    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并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條規定:(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第96條規定:(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單方解除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企業在經營中,常會遇到這樣的棘手問題:履行合同,則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擔法律責任。
                    面對這種兩難的境地,企業該如何應對呢?企業只有充分地了解單方解除合同應具備的條件,才能擺脫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3條規定)。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貨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哪些情況可單方解除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具備該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二、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于
                    篇二:單方解除合同條件及生效[1]
                    單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又稱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雙方訂立協議,意在消滅有效合同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在這種情形中,當事人雙方均可以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滅。而單方解除則包括單方約定解除和單方法定解除。單方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某種解除情形,當這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滅,不必征得對方同意。單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當某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行使解除權,以達到消滅合同的目的。關于單方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有較詳細的規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五種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解除權,發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須具備以下條件:發生方有證明責任,證明不可抗力已發生;及時通知了對方;不可抗力并非發生在遲延履行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這種合同的解除要求發生在履行期屆滿之前,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合同解除后,非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這里強調的是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和非違約方必須作過催告,而違約方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履行,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項規定中遲延履行的債務,未必是主要債務,但違約的程度要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時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
                    以上四項中1、2、4項要求已構成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非違約方不須經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項則要求必須經過催告。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也就是說當依據法律規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權之后,也相應地獲得了其他法律權利。需注意的是因違約發生的解除權,非違約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這里的違約責任僅指法定違約責任,并非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
                    二、特別法定解除權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較詳盡、明確的規定。為了便于區分,可以將特別法定解除權分為任意解除權和違約解除權。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違約事實的存在,當事人即可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而違約解除權則須一方違約,非違約方因此獲得解除權。
                    1、任意解除權規定在以下法律條文中。《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為基礎的,在合同履行中,當這種信賴關系受到破壞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30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貨運合同的標的是承運人的運送行為,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圍繞運送行為對承運人提出新的要求,以達到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委托合同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單方解除合同。
                    三個條文的共同點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權的一方則要對因行使解除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還在以下條文中規定,《合同法》第232條、第215條、第236條、第195條、第337條。
                    2、關于違約解除權。《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我國《合同法》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法律在給予先給付義務人不安抗辯權的同時,又對行使不安抗辯權作了嚴格的限制。先給付義務一方應依據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時,對后給付義務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條所列的情形負證明責任。只有當后給付義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時,先給付義務方才能行使解除權。也就是說,先給付義務人在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承擔了一定的法律風險。《合同法》第167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這條規定賦予了權利人較寬松的法律環境。《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貸款人對法律賦予的權利可以選擇使用。《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時出租人解除的是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第一個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亦應終止,承租人對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負違約責任,承租人賺取的差價租金,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出租人。《合同法》第233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條規定的是出租人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違反該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3條第2款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圍繞承攬人的勞動技能和勞動條件展開的,工作成果的質量決定著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夠實現。也就是說,承攬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則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綜上,《合同法》在賦予了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同時,對合同一方行使單方解除權的限制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只有準確把握該項權利,才能在審判工作中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經濟效益。
                    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并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條規定:(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于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第96條規定:(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單方解除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企業在經營中,常會遇到這樣的棘手問題:履行合同,則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擔法律責任。
                    面對這種兩難的境地,企業該如何應對呢?企業只有充分地了解單方解除合同應具備的條件,才能擺脫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3條規定)。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貨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哪些情況可單方解除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具備該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二、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于
                    篇三:解除合作合同協議書 2
                    解除合作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與乙方______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的合作協議,現因甲方單方違約違反合作協議中第__三___大項的第__2__條。即甲方無法提供勝樽品牌酒,使得雙方無法繼續合作,故解除之前的合作協議。在平等協商,自愿互諒基礎上,本于誠信,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_____年___月____日簽訂 的《__________》及其它相關協議。自協議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消滅。甲乙雙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甲乙雙方同意對于合同訂立、執行過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損失自行負責擔。
                    三:鑒于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是__由于甲方未能及時提供乙方勝樽老酒這個產品供_乙方正常銷售造成的。甲方同意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退還乙方已經交納給甲方的余款______萬元。特此協議。
                    第四: 甲乙雙方都保留通過訴訟解決本合同爭議的權利,在本協議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有權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在訴訟過程中,本協議將不利于違約方的解釋。
                    第五: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代表人:(蓋章)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
                    關于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
                    出租方:
                    承租方:
                    承租方因個人原因要求單方解除XX年8月31日由經紀方與出租方共同簽訂的租賃契約(租賃地址為:)。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 承租方同意以押金(¥7600元,大寫:柒仟陸佰圓整)作為單方違約金賠償給出租方正式解除租賃關系。
                    2、 承租方需要在XX年4月15日前,將該公寓內屬于承租方的物品統一清理并搬出該公寓,預期未搬出物品,將視作垃圾,由出租方全權處理,承租方不予追究任何責任。
                    3、 承租方需在XX年4月15日前清繳XX年9月1至XX年3月30日的所有水費、電費、煤氣費。并交還該公寓的所有鑰匙于出租方。
                    協議雙方簽訂后,即日生效。該協議一式兩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簽名并手印):
                    承租方(簽名并手印):
                    日期:
                    篇五:單方解除合同的后果
                    關于遲緩履行問題,當對方出現遲緩履行的情況,應當先行催告,在催告并給出合理履行期限后,仍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發函要求解除合同。那么當履行人相主動違約時,是否解除合同函發過去之后,就必然的導致合同的解除呢?同時就合同解除函發送給對方的后果一并進行討論。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得隨意解除,同時在合同法中明確解除合同有以下幾種形式:約定解除條件的解除,法定條件的解除,以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解除。也就是不存在當事人任何一方發送解除合同函,就必然會導致合同解除。但是你的發送解除合同函,就意味著你不會再繼續履約,所以在沒有上述條件下單方發送合同解除函,會導致本方根本違約,會讓對方追究違約責任。對方在追究完違約責任后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就要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如何約定。
                    會有什么后果?就像前文所述會導致本方根本違約,使得對方追究違約責任。這中間會牽涉到一個問題,是不是解除合同函發到對方手中,對方的損失就是計算到收函之日?有部份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了遲緩履行的遲緩履行金。或者是因為房價下跌,導致買方不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買方單方發函要求解除合同,那么賣方收到解除函之日,是不是賣方房價下跌的損失就只計算到當天?本人覺得因為其合同解除函本身發送并沒有相應的依據,所以并不必然合同解除,所以我覺得對方仍然可以計算遲緩履行金。對于房價下跌情況下,買方單方發函之后,是否房價下跌損失就計算到賣方收函之日止?我個人覺得不
                    會,除非是賣方已經出售該房產,那么該房產的最終損失可以確定,而賣方沒有出售的情況下,我覺得賣方可以追索差價損失,到開庭之日的。
                    篇六: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1、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2、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3、法律賦予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權,雖然有一定條件的限制,但其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4、對勞動者來說,可以保障其擇業自主權,當用人單位侵害其合法權益時,也可以使其利益得到救濟和保護;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以增強其保護人才、重視人才的意識。
                    5、合同法規定,只有一方嚴重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另一方才有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是法定解除權,但法定解除權本身不是強制性規定,即出現嚴重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另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也可以不主張解除合同。
                    6、可以在合同約定合同解除權。
                    7、單方解除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不以對方當事人是否同意為轉移。
                    8、合同法規定,只有一方嚴重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另一方才有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是法定解除權,但法定解除權本身不是強制性規定,即出現嚴重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另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也可以不主張解除合同。
                    篇七:單方解除合同應負違約責任
                    單方解除合同應負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A公司與B公司于2002年7月簽訂協議,約定由A公司承受B公司原中國大陸地區總代理的權限,經銷B公司某產品。2002年10月,雙方 簽訂順延協議,約定A公司總代理期順延1年,即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協議還約定,A公司在2002年度應完成4萬臺經銷商品的銷 售目標,若未能實現則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并且在2002年12月31日前簽訂具體的代理權協議書。截至2002年底,A公司實際銷售經銷產品約3萬臺,B 公司遂以A公司未完成該年度的銷售目標為由,解除合同,終止了A公司的總代理資格。因A公司在順延協議簽訂后就著手制訂次年的營銷計劃(得到了B公司的審 查同意),增加經銷產品庫存和市場宣傳推廣,B公司解除雙方的經銷關系,給A公司帶來巨大損失。就該爭議,雙方協商未成,A公司遂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一、經銷合同性質與“總代理”的法律解釋
                    在當前的商業領域,借助經銷代理這種模式,制造商可以有效的控制產品的銷售行為,維持穩定而有效益的價格,保持產品的信譽,并通過市場推廣 安排,分攤營銷成本。但其要負擔一般購銷合同中所沒有的價格優惠和庫存產品的召回等作為回報。而作為經銷權(總代理)授予的代價,經銷商則必須承諾具備必 要的營銷條件,完成最低的購買和庫存量等義務。經銷合同的核心就是以上所列的授權、供貨與銷售、營銷安排、存貨召回等內容。所以,經銷合同在性質上是以購 銷合同為基礎,通過綜合性的產品營銷制度安排,實現合同雙方利益均衡的契約。
                    “總代理”是一個商業術語,雖有“代理”兩字,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具備民事代理的性質和效力。其本質上則是對銷售行為的一種授權,即經銷權, 在表述上一般表現為:供貨商授予經銷商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具有排他性(排除其他經供貨商授權的經銷商)的經銷商品的銷售權,獨占的銷售權甚至可以排除供貨 商本身在該區域的直接銷售行為。在“總代理”這種模式下,經銷商賺取的差價利益直接歸于自身,而不是轉交供貨商。而且經銷合同一般都明文約定:任何一方均 不構成另一方的代理人資格。
                    所以,本案中,A、B兩公司并無民事代理之實,雙方的法律關系只是以經銷協議為基礎的貨物買賣關系。
                    二、B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爭議雙方簽訂的經銷協議是真實、有效的。B公司以A公司未完成預定的銷售目標為理由,在2002年底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不符合雙方的 協
                    議,也不具備法定的合同解除權。而且,B公司已經審查同意A公司2003年的市場計劃,并且沒有及時就2002年銷售目標的完成情況與A公司磋商,也有 違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可見,B公司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B公司于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就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構成了預期違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 零八條之規定,B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B公司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及其范圍
                    關于違約責任,合同法規定了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違約金、定金和賠償損失等形式。這些形式是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結合案情來看,本案只能適用違約損害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是指違約方因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的損害賠 償責任。其在性質上是一種因債務不履行所發生的債務。損害賠償必須以損害的實際發生且與違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以賠償當事人全部損害為原則,具有補 償性,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可以和其他違約責任同時適用,因為其他責任對本案不適用的原因,所以在此不再展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 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我國的立法是承認損害賠償包含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間接損失(消極損失)兩部分的。直接損失(積極損失)一般是指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是現實的財產損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現在一般以可得利益的概念替代,是 指合同在得到適當履行以后可以實現的和取得的財產利益,是一種未來的、確定的、可以預見的利益。這兩種損失都應得到完全的賠償。直接損失的計算一般比較容 易確定,其基本的原則和范圍為使受損害方達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態即可。而可得利益的計算則較為復雜,通行的做法是差別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方在相同條 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此外還有估算法,即由裁決機關依照公平原則裁量,約定法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計算方法。
                    針對本案來分析,實際損失部分包含A公司為準備2003年的經銷所從B公司購買的經銷商品的進價與現在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以及相關的費 用,即為了銷售經銷商品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市場宣傳、人員招聘與培訓、銷售渠道建設等費用。對于可得利益部分的損失,本案適合采用差價法計算,主要是指 利潤的損失,這需要參照相似的市場經營行為,在上年度的利潤水平和現實的市場平均利潤水平之間確定合理的利潤,作為B公司賠償的依據,這種損失應當是以合 同的履行期為標準的,即2003全年可得的利潤。由于B公司的違約,必然造成A公司在行業中信譽的損失,以及A公司喪失與其他供貨商訂立合同的機會損失, 但是對于這兩種損失,我國目前在合同法上并沒有恰當的賠償依據。 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 廖鴻程 武保華
                    篇八:合同的單方解除權
                    合同的單方解除權
                    當我們說到合同的單方解除權,首先要從合同解除說起。廣義上說,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沒有履行或者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合同關系提前消滅。它包括雙方協議解除和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兩種情況,即單方解除權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種方式。狹義的合同解除僅指單方行使解除權的解除,即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約定的接觸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含義及立法體例指的是廣義的合同解除,即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單方解除權的行使是我國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關于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我國民法學界對于單方解除權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問題一直觀點不一,在實踐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使得合同關系當事人屢屢訴諸法院。 根據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包括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兩種類型。約定解除權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的解除權。此種解除權往往事前約定:主要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若發生了一定情形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對于約定解除,我國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即約定解除的發生條件是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該條件成就了,符合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便可行使單方解除權。
                    法定解除權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發生的解除權。其實關于單方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有較詳細的規定。
                    《合同法》第94條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一、二、四項要求已構成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非違約方不須經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三項則要求必須經過催告。其中第五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是個兜底條款,包含了《合同法》分則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法定解除權又可分為任意解除權和一般解除權,《合同法》分則中規定的承攬合同的定做人、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賃的雙方當事人等
                    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也就是說當依據法律規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權之后,也相應地獲得了其他法律權利。需注意的是因違約發生的解除權,非違約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這里的違約責任僅指法定違約責任,并非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
                    讓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XX年,在外經商的余某打算回村創業,他選定了發展靈芝栽培。但養靈芝首先得有土地。通過族人牽線,余某與村民陸某等幾戶村民簽訂了承包合同。由余某承包陸某等幾戶村民名下的7畝閑置土地。
                    按照合同約定,陸某等人負責將各自的閑置土地平整;以方便余某使用。7畝閑置土地承包期為3年,到期后可以續租。租金每畝450元,每年一付。一旦余某逾期不支付租金,陸某等人有權終止合同。
                    XX年年底,合同簽訂后,余某應陸某等人要求,提前足額支付給陸某等人XX年一年的土地租金。陸某等人承諾,開春后將對土地進行整理。誰料想,XX年春天,陸某等人陸續外出打工,原本承諾的整理土地被他們置之腦后。余某對此非常生氣。這一年,剛好余某聯系的菌種及技術員未到位,靈芝也就沒養成。等到陸某打工還鄉,余某提出,陸某等人沒有按約定平整土地,屬于違約,陸某等人應該退還自己一年的租金。這要求遭到陸某等人拒絕。陸某等人稱,余某在XX年并沒有栽培靈芝,因此,未平整土地并未給余某造成損失,所以己方不存在違約情形。此外,余某應在XX年年底支付XX年的租金,由于余某拒絕支付,所以,合同可以解除,但租金不能退還。
                    這一下,彼此都聲稱對方違約,陸某等人更提出要解除合同,可這合同該怎么解除呢到底哪一方才有真正的解除權呢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確定的是,陸某等人不具備合同的法定單方面解除權。
                    首先,陸某和余某雖約定按期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是并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具體在哪一天支付。換句話說,余某在XX年年底支付XX年的租金,并不一定還要在XX年底支付XX年的租金。
                    其次,陸某等人聲稱,余某堅持要求退還租金,就表明余某想解除合同。這也沒有得到余某承認。因此,這條主張證據不足,法院會不予支持。
                    一般說來,如果合同解除后,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
                    向受害方賠償損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3]。《合同法》第97條有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也有相似之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但是損害賠償的范圍該如何確定,是否包括合同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我認為賠償范圍的確定,原則上以合同解除時為分界線。在這個分界線之前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害都應在賠償范圍內,包括但不限于:一是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時所支出的費用;二是因相信合同能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三是解除合同以后,為恢復原狀而發生的費用;四是因違約方在合同解除前不履行合同而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這些是當事人信賴合同能夠成立并能夠得到履行而產生的,屬于非違約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所以應列入賠償范圍內。
                    合同解除以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可得利益不應包括在損害賠償范圍之內。因為合同解除由違約而產生的情況下,單純從違約來看,確實存在違約造成可得利益損失。但合同的解除不應超出合同解除效力所應達到的范圍。
                    篇九: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單位單方)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依法解除此前與您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關系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您的勞動合同于年 月 日解除。
                    您需要結算一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年 月 日;計 元;
                    2、此種情形下
                    (1)公司需要支付您相當于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 元。
                    (2)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需要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 ;
                    2、 ;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理智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公司
                    年 月 日
                    注:本勞動合同解除書一式兩份,公司和勞動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表一式三份:單位、工會、個人各執一份。
                    篇十:解除合同告知函
                    解除合同告知函:
                    貴方與我于 年月日簽訂的有關開采河砂的《合同書》,因合同的主要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禁止性規定,侵害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應屬無效合同。 基于以上原因,該合同實際上已經無法履行,我方現在正式通知貴方解除上述《合同》。貴方收到該解除合同告知函后,可與我方就合同解除后的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特此函告
                    XX年月日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3篇: 解除合同范本

                  編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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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鋪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范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原于年月日簽訂的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該合同于年月日予以解除。

                  并就解除商鋪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雙方簽字生效后乙方在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

                  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退租時原有水、電等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鋪內設施和原裝修,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與相關費用結算清楚后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元的押金。

                  五、因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損失,甲方有權用押金沖抵所欠費用或損失。

                  六、乙方退租給他人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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