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條款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條款6篇
第一篇: 勞動合同條款
第一節 通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8年版)》“通用合同條款”。
第二節 專用合同條款
A、公路行業標準專用合同條款
“公路行業標準專用合同條款”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8年版)》“公路行業標準專用合同條款”。
B、項目專用合同條款
項目專用條款數據表
說明:本數據表是項目專用合同條款中適用于本項目的信息和數據的歸納與提示,是項目專用合同條款的組成部分。
續上表
項目專用合同條款
說明:本部分所列的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是對“公路工程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必須在項目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的內容的集中,比選人編制的“項目專用合同條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內容。項目專用條款在簽訂合同時具體約定。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10 其他義務
(4)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4.11不利物質條件4.11.1不利物質條件的范圍:
10.1 合同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施工方案的內容:
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范圍:
12.1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12.1(6)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
17.2工程預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預付款。
17.3工程進度款付款工程款支付時間:根據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工程款支付21.1不可抗力的確認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地震或戰爭
22.1承包人違約22.1.2當承包人發生第22.1.1項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賠違約金,具體約定如下:
25.補充條款25.1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要采取切實可靠的措施,保證公路暢通。
25.2承包人未經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擅自改變已定實施工藝和操作方法,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有權不予計量。
25.3如發生嚴重拖期,發包人有權另行指派施工隊伍進場,以保證合同工期。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5.4在施工期間,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或項目總工、施工員、安全員,不得變更,不得撤離本工程,中選單位撤換上述人員應視為違約,發包人將處以承包人每人10000元的罰款。給比選人造成的損失還應當予以賠償,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5.5發包人在本項目中可以授權責任人代替監理工程師,履行監理工程師的相應職責。
25.6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必須優先用于民工及聘雇用人員的工資(或報酬)。
25.7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合同價的2%收取,中選人在收到中選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從競選單位基本賬戶轉入比選人銀行賬戶。合同段交工驗收后,經公示無投訴或投訴處理完畢后全部退還(不計息)
25.8新增加的分項工程必須嚴格按照萬州區交委的有關程序先審批后實施,否則不予計價。
25.9工程驗收合格后,經審計機關審定金額為結算金額。
25.10工程完工后中選人需一個月內提供竣工資料,二個月內提供結算資料,如不按期提供資料按每日500元罰款處理并根據實際情況發包人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25.11質量要求:按萬州交委建【2017】034號文執行。
第三節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 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為實施(項目名稱),已接受(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對該項目施工的競選。 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由K+至K+,長約km,公路等級為,設計時速為,路面,有立交處;特大橋座,計長m;大中橋座,計長m;隧道座,計長m以及其他構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應視為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1)本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含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2)中選通知書;
(3)競選函及競選函附錄;
(4)項目專用合同條款;
(5)公路工程專用合同條款;
(6)通用合同條款;
(7)技術規范;
(8)圖紙;
(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10)承包人有關人員、設備投入的承諾;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3. 根據工程量清單所列的預計數量和單價或總額價計算的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元(¥)。
4. 承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總工:。
5. 工程質量符合標準。工程安全目標:。
6. 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
7. 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8. 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指示開工,工期為日歷天。
9. 本協議書在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后,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單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經竣交工驗收合格、缺陷責任期滿簽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生效。
10.本協議書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11.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人:(蓋單位章) 承包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據《關于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有關工程建設、廉政建設的規定,為做好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 (項目名稱)的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與該項目 標段的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特訂立如下合同。
1. 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遵守黨的政策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
(2)嚴格執行 (項目名稱) 標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3)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布舉報電話,監督并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5)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6)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義務條款的行為,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并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2. 發包人的義務
(1)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讓承包人報銷任何應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工作人員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2)發包人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標準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3)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發包人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等。
(5)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薦分包單位或推銷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購買合同規定外的材料和設備。
(6)發包人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不準營私舞弊,不準利用職權從事各種個人有償中介活動和安排個人施工隊伍。
3. 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發包人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發包人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4)承包人不得為發包人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4. 違約責任
(1)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 1、2 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承包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 1、3 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發包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發包人建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設市場的處罰。
5. 雙方約定:本合同由雙方或雙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由發包人或發包人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約請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級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在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
6. 本合同有效期為發包人和承包人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止。
7. 本合同作為 (項目名稱) 標段施工合同的附件,與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一份,送交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監
督單位各一份。
發包人:(蓋單位章) 承包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月日
發包人監督單位:(全稱)(蓋單位章) 承包人監督單位:(全稱)(蓋單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產合同安全生產合同
為在(項目名稱)施工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創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環境,切實搞好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項目發包人(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特此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1.發包人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3)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堅持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及時傳達中央及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
(5)組織對承包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監督承包人及時處理發現的各種安全隱患。
2.承包人職責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和《公路筑養路機械操作規程》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認真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及兼職安全檢查人員,有組織有領導地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規定,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派往項目實施的項目經理到生產工人(包括臨時雇請的民工)的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必須做到縱向到底,—環不漏;各職能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橫向到邊,人人有責。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現場設置的安全機構,應按《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數量和資質條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負責所有員工的安全和治安保衛工作及預防事故的發生。安全機構人員有權按有關規定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承包人在任何時候都應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員工發生任何違法、違禁、暴力或妨礙治安的行為。
(5)承包人必須具有勞動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于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機動車船艇駕駛、爆破、潛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種的人員,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安全操作合格證》后,方準持證上崗。施工現場如出現特種作業無證操作現象時,項目經理必須承擔管理責任。
(6)對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應專門妥善保管之外,還應配備有足夠的消防設施,所有施工人員都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爆炸物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任何其他人,或允許、容忍上述同樣行為。
(7)操作人員上崗,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8)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和高空作業的設備均應定期檢查,并有安全員的簽字記錄,保證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標志牌。
(10)承包人必須按照本工程項目特點,組織制定本工程實施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11)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3.違約責任
如因發包人或承包人違約造成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責任。
4.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單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份,副本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發包人:(蓋單位章) 承包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最低要求附件五 主要機械設備和試驗檢測設備最低要求附件六 項目經理委托書
(承包人全稱)
(合同工程名稱)項目經理委任書
致:(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 (職務、姓名) 代表本單位委任 (職務、姓名) 為(合同工程名稱)的項目經理。凡本合同執行中的有關技術、工程進度、現場管理、質量檢驗、結算與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單位全面負責。
承包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姓名)
(簽字)
年月 日
抄送: (監理人)
第二篇: 勞動合同條款
9.付款
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買方在合同簽訂后14天內,將開出一個由北京銀行為付款行,以賣方為受益人,全部發貨金額的不可撤消信用證。此信用證在賣方向開證行出示即期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100%)以及在條款10中所列裝運文件時即有效。付款將由開證行在被提示上述匯票和文件時通過電匯或航空匯款向賣方付出,此信用證在裝船期后的15日內有效。GPS行駛記錄儀采購合同[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二條產品貨款的結算
1、標的、數量和合同總金額 臺,每臺單價為 元,合同總金額為 元,(人民幣大寫)。
2、產品采購的貨款支付方式
2-1.預付款的支付
2-1-1.本采購合同簽署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甲方將采購合同貨款總成交額的 %,即人民幣(大寫) 元作為產品采購的預付款支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以傳真的方式向甲方確認。
2-1-2.如甲方未能按雙方上述約定準時支付產品采購的預付款,則同意乙方交貨期及安裝調試等時間作相應的順延。
2-2.余款的支付
2-2-1.產品安裝調試后 個工作日內,甲方將采購合同貨款總成交額的 %,即人民幣(大寫) 元作為產品安裝調試款支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以傳真的方式向甲方確認。
2-2-2.產品安裝調試后 個月內,甲方將采購合同貨款總成交額的 %,即人民幣(大寫) 元作為產品質保款支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以傳真的方式向甲方確認。
3、結算依據:采購合同、乙方銷售發票、《車載終端用戶安裝記錄卡》。
4、結算方式:銀行匯票或電匯。HACCP食品衛生安全體系認證咨詢合同[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六、咨詢合格的驗收和評價辦法
依據甲、乙雙方的責任,甲方的食品衛生安全體系通過食品衛生安全體系認證機構的審核,獲得HACCP認證證書即為咨詢合格。
1.費用、支付方式及期限:費用:根據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咨詢費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 元。
2.支付方式:甲方應將總體費用分二期支付給乙方:
a)合同簽訂后,在乙方咨詢專家到達現場開展工作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咨詢費(50%): 元整。
b)甲方綜合管理體系通過現場審核、被宣布通過認證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費用(50%): 元整。
3.培訓所須資料由甲方準備或由乙方提供(每套收取成本費 元),內審員證書費每人 元,以上兩項費用由甲方在合同外另行支付。
4.甲方應承擔乙方咨詢人員、咨詢管理人員為執行本合同,往返甲方現場必須的交通費和食宿費。ICC國際銷售合同B合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適用各方] [官方文本]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ICC國際銷售合同B合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適用各方] [官方文本]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 %。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IDC主機托管業務合同[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五、支付方式
自本協議生效后,甲方以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費用,甲方采用如下方式作為其費用的結算和支付方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元。ISO 13485:2003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咨詢合同[適用被服務方] [實務合同] 八、費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1.費用:根據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咨詢費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 元。
2.支付方式:甲方應將總體費用分二期支付給乙方:
a)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咨詢費(50%): 元整。
b)甲方質量管理體系通過現場審核、被宣布通過認證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費用(50%): 元整。
3.培訓所須資料由甲方準備或由乙方提供(每套收取成本費 元),內審員證書費每人 元,以上兩項費用由甲方在合同外另行支付。
4.甲方應承擔乙方咨詢人員、咨詢管理人員為執行本合同,往返甲方現場必須的交通費和食宿費。
5.認證機構審核組在認證審核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由甲方在上述費用外支付。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咨詢合同[適用被服務方] [實務合同] 八、費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1.費用:根據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咨詢費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 元。
2.支付方式:甲方應將總體費用分二期支付給乙方:
a)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第一次到甲方開始咨詢工作時,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咨詢費(50%): 元整。
b)甲方環境管理體系通過現場審核、被宣布通過認證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費用(50%): 元整。
3.培訓所須資料由甲方準備或由乙方提供(每套收取成本費 元),內審員證書費每人 元,以上兩項費用由甲方在合同外另行支付。
4.甲方應承擔乙方咨詢人員、咨詢管理人員為執行本合同,往返甲方現場必須的交通費和食宿費。(注:住宿基本要求為干凈、整潔、安全、溫度適中、照明條件良好,并帶衛生間。)
5.認證機構審核組在認證審核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由甲方在上述費用外支付。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咨詢合同[適用被服務方] [實務合同] 八、費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1.費用:根據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咨詢費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 元。
2.支付方式:甲方應將總體費用分二期支付給乙方:
(a)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咨詢費(50%): 元整。
(b)甲方質量管理體系通過現場審核、被宣布通過認證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費用(50%): 元整。
3.培訓所須資料由甲方準備或由乙方提供(每套收取成本費 元),內審員證書費每人 元,以上兩項費用由甲方在合同外另行支付。
4.甲方應承擔乙方咨詢人員、咨詢管理人員為執行本合同,往返甲方現場必須的交通費和食宿費。
5.認證機構審核組在認證審核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由甲方在上述費用外支付。IT維護合同[適用被服務方] [實務合同] 一、服務項目名稱及費用、服務期限、支付方式
(1)服務內容及費用
┌───────┬───────┬───────┬───────┐
│ 內容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
│ IT維護 │ │ 元/月 │ 元 │
├───────┼───────┴───────┴───────┤
│ 合計 │ 元 │
└───────┴───────────────────────┘
(2)服務期限:本合同第2條規定的服務(下稱服務)有效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簽署后的2天內,甲方應以票據或銀行轉賬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服務費用,計人民幣 元整。乙方銀行賬戶為: ,賬號: ,開戶行: 。
(4)如果甲方在規定日期內沒有按時繳納服務費用的話,則乙方有權每天以拖欠金額1%的標準加收罰金。
四、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協議簽定日起 日內,付給乙方協議全款。
2.日常維修設備的費用應在維修完畢后 日內一次性付給乙方。包船運輸合同[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十條運費結算辦法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預付運輸費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付清運輸費用。包銷合同[適用賣方] [實務合同] 第四條包銷房款的支付: 包治合同[適用醫療機構] [實務合同] 六、付款及取藥
1.對中重度患者協議生效后,乙方可一次性購買,也可分期購買,但每次購藥不少于 個療程。
2.購買藥品時,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購買“ ”信譽卡。
3.包治期滿后,乙方持甲方出具的信譽卡以享受甲方的藥品饋贈和優惠。保安服務合同(2)[適用被服務方] [實務合同] 三、保安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保安服務計費為人民幣 元/人/月,共計 元。該費用為乙方向本合同所指保安人員應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員的工資、個人保險、生活補貼、勞保用品費用、著裝費用等。甲方無需向保安個人支付任何費用。
保安服務費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方應以轉帳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上述保安服務費。
額外保安服務費標準:視情況不同,凡超出本合同第一條工作要求的服務,均視為額外保安服務,甲方應按第三條第1款保安費用的20%—25%的比例支付額外保安服務費。
額外保安服務費付款方式:待事態消除或緩解,基本處于正常狀況 日內,向乙方支付相應費用。保安服務合同(3)[適用被服務方] [實務合同] 第四條保安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就保安服務費計算約定為兩部分:
1.甲方直接為乙方保安員提供伙食、住宿、水電費用的方式作為支付保安服務費的一部分。如果提供,則伙食、住宿、水電之總和不應低于 元。
2.在第四條第一款的基礎上,甲方還應支付人民幣每人每月 元,合計為每月 元。
3.甲方應在當月十五日前以□銀行托收□轉帳支票□現金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的服務費。保管合同(1)[適用保管人] [法意范本] 五、保管費用及付款辦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時,寄存人應先行交付保管費用的 %;
2.在保管期滿,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時,應交付其余保管費用;
3.保管費總額為 ;
4.保管費用一律以 (方式)支付。保管合同(3)[適用保管人] [法意范本] 五、保管費用及付款辦法、期限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時,存貨人應先行交付保管費用的 %;
2.在保管期滿,存貨人提取保管物時,應交付其余保管費用;
3.保管費總額為 ;
4.保管費用一律以 (方式)支付。
5.保管費用的金額依當事人的約定給付,當事人未約定的,應按價目表給付,沒有價目表的,按習慣給付,沒有習慣的按公平原則決定給付金額。在存貨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可適當減少保管費用。
6.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保管人和存貨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應根據保管習慣,認為該保管合同為無償保管合同。
7.費用包括為維持保管物原狀所支出的費用,如修繕費、治療費,還包括設置倉庫,雇傭看管人,準備適宜的場所,預防火災危險的費用,以及相關的保險費用、稅款等。
8.計費項目應按倉儲保管部門的標準執行,但也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雙方還應就結算方式作出規定,存貨人應按月支付保管費用。如果涉及銀行支付的話,還應就銀行賬號、支付行的名稱作出規定。在分期支付保管費用的情況下,保管費用應于每期屆滿時給付。
9.當事人之間對保管費用的付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進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就依有關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時,由存貨人支付保管費用。
10.存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必要費用的,保管人可以就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如果保管物已返還,保管人則可以訴訟方式請求存貨人支付保管費用。保管箱出租合同 [實務合同] 第二條對價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擇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證金。
(2)押租金(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
(3) 。保健品加盟店合同書[適用特許方] [實務合同] 第二條加盟收益
1、乙方為會員服務按銷售額6%提取服務費。
2、乙方負責為所屬區域內B級專營店配貨和輸入報單。
3、乙方在店內對非會員直接零售產品,按零售額提取40%差價,剩余的60%零售額按6%給予店補。乙方零售額不計入業績。
4、乙方服務費、非會員零售差價每周結算一次。
第十三條倉儲費結算方式與時間: 。倉儲合同(2)[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六條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 倉儲合同(6)[適用存貨人] [法意范本] 四倉儲費用
(一)保管人提供倉庫 平方米由存貨人使用,倉庫租金按月包庫制,每月每平方米 元,合計月租金為 元整。
(二)計算項目包括保管費轉倉費出入庫裝卸搬運費車皮站臺包裝整理商品養護等費用,合同中應對下列項目作出明確規定:費用由哪一方承擔計算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地點開戶銀行賬號等。
(三)保管費 元(人民幣),轉倉費 元(人民幣),出入庫裝卸搬運費 元(人民幣),車皮站臺包裝整理商品養護費 元(人民幣)。
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時,寄存人應先行交付保管費用的$$$%;
在保管期滿,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時,應交付其余保管費用;
保管費總額為 ;保管費用一律以 (方式)支付。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保管費用的金額依當事人的約定給付,當事人未約定的,應按價目表給付,沒有價目表的,按習慣給付,沒有習慣的按公平原則決定給付金額。在存貨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可適當減少保管費用。
當事人之間對保管費用的付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進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就依有關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時,由存貨人支付保管費用。
存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必要費用的,保管人可以就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如果保管物已返還,保管人則可以訴訟方式請求存貨人支付保管費用。
(四)倉儲費應在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提前支付。
(五)必要費用包括運費修繕費保險費轉倉費等。請求存貨人支付上述費用時,保管人應出示有關清單和登記簿。倉儲合同中規定的倉儲費包括必要費用時,存貨人不必再另行支付。倉儲合同(7)[適用保管人] [法意范本] 七、付款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時,存貨人應先行交付保管費用的 %;
2.在保管期滿,存貨人提取保管物時,應交付其余保管費用;
3.保管費用以 (方式)支付。倉儲合同(8)[適用保管人] [法意范本] 四、倉儲費用
1.保管人提供倉庫 平方米由存貨人使用,倉庫租金按月包庫制,每月每平方米 元,合計月租金為 元整。
2.計算項目包括保管費、轉倉費、出入庫裝卸搬運費、車皮、站臺、包裝整理、商品養護等費用,合同中應對下列項目作出明確規定:費用由哪一方承擔、計算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地點、開戶銀行、賬號等。
3.保管費 元(人民幣),轉倉費 元(人民幣),出入庫裝卸搬運費 元(人民幣),車皮、站臺、包裝整理、商品養護費 元(人民幣)。
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時,寄存人應先行交付保管費用的 %;
在保管期滿,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時,應交付其余保管費用;
保管費總額為 ;保管費用一律以 (方式)支付。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3.倉儲費應在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提前支付。
4.必要費用包括運費、修繕費、保險費、轉倉費等。請求存貨人支付上述費用時,保管人應出示有關清單和登記簿。倉儲合同中規定的倉儲費包括必要費用時,存貨人不必再另行支付。測繪合同(1)[適用承測人] [法意范本] 第六條結算方式
1、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并預付工程預算總價款的 %,人民幣 元。
2、當乙方完成預算工程總量的 %時,甲方向乙方支付預算工程價款的 %,人民幣 元。
3、當乙方完成預算工程總量的 %時,甲方向乙方支付預算工程價款的 %,人民幣 元。
4、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 日內,根據實際工作量編制工程結算書,經甲、乙雙方共同審定后,做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自測繪成果驗收合格之日起 日內,甲方應根據工程結算結果向乙方全部結清工程價款。
5、 。測繪合同(2)[適用委測人] [官方文本] 第十條測繪工程費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并預付工程預算總價款的 %,人民幣 元。
2.當乙方完成預算工程總量的 %時,甲方向乙方支付預算工程價款的 %,人民幣 元。
3.當乙方完成預算工程總量的 %時,甲方向乙方支付預算工程價款的 %,人民幣 元。
4.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 日內,根據實際工作量編制工程結算書,經甲、乙雙方共同審定后,做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自測繪成果驗收合格之日起 日內,甲方應根據工程結算結果向乙方全部結清工程價款。
5. 。測評系統代理合同[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一條代理事項
1.代理事項:甲方授權乙方代理甲方的 測評系統在乙方處的 測評工作(以下簡稱測評工作)。
2.代理權限:乙方的代理屬于 地區總代理。
3.代理期限:乙方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測評價格與代理分成:在代理期限內,給予乙方 作為“ ”的測評價格, 元作為“ ”的測評價格;乙方按代理價格的30%提取代理費用,甲乙雙方各自負擔所得收入的稅款。
5.付款方式:乙方在甲方提供測試結果報告前,須將測試費用(扣除代理費后)匯往甲方公司帳號。茶園承包經營合同[適用發包人] [實務合同] 三、承包金及其支付
1. 年屬承發包雙方交接期及乙方承包籌備期,不計承包金。
2. 年至 年期間承包款為每年人民幣 萬元整。從 年開始,每年的承包款在上年的基數上遞增 %。
3.乙方應在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承包款,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出具正式票據給乙方。
4.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均自行負責,甲方除收取承包款外,不承擔任何費用。茶莊承包合同[適用承包方] [實務合同] 第四條承包金支付方式
1.該茶莊第一年承包金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第二年至 年承包金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3.每年的承包金必須在當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
4.本合同簽訂后當日,乙方先預付給甲方承包定金兩萬元。
.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成套設備進口合同 [實務合同] 4.5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均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均由賣方負擔。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實務合同] 3.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T/T)電匯進行,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 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 銀行。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實務合同] 3.2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方通過 銀行和 支付給賣方。
3.2.1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 天支付給賣方。
(1)賣方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 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 份;
(2) 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 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形式發票一式 份。
(4)即期匯票一式 份。
上述單據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提交。
3.2.2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買方收到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后不遲于 天,經由 銀行出具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賣方,并按以下辦法支付:
(1)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定交貨時,并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的不遲于 天通過 銀行將每批交貨總價的 %支付給賣方。
a.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 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 份。副本 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式 份。
c.即期匯票一式 份。
d.詳細裝箱單一式 份。
e.質量合格證一式 份。
(2)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 天支付給賣方:
a.商業發票正本一式 份。
b.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八章規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 份。
c.即期匯票一式 份。
(3)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并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 天,即支付給賣方。
a.按本合同第九章規定的由買方出具的經賣方會簽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 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式 份。
c.即期匯票一式 份。
(4)按本合同 第九條規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實務合同] 3.3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由賣方負擔。承包經營合同[適用發包方] [實務合同] 三上繳利潤定額及期限
1.乙方每月上繳給甲方的利潤定額為 元;
2.甲、乙雙方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將前半年的利潤 元先行支付
給甲方,并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之前分三次將每次的利潤 元支付給甲方。承包經營幼兒園合同書 [實務合同] 二、承包內容
1.承包時間: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承包金額: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納承包費 元,從 年 月 日承包費起按月以 %的幅度遞增。
3.付款時間:從 年 月開始交納,前 年每月承包費在當月 日匯出,從 年 月開始,承包費按季度劃款,劃款時間在本季度最后一個月的 日前匯出。
4.付款方式:每月通過銀行帳戶劃款,在乙方承包幼兒園的第 年開始按季度劃款;
5.風險抵押:乙方在正式承包幼兒園后需向甲方提供幼兒園全部資產的乙方校產證明及 元現金作抵押,待合同履行期滿或合同終止時,甲方將抵押證明及抵押金退還給乙方。
6.押金的支付方式及時間:乙方在 年內分期將押金交清給甲方。第一期乙方所交押金 元,在甲方將幼兒園所有設備設施清點給乙方使用之日時支付給甲方;第二期乙方所交押金 元,乙方在 時交付給甲方,第三期乙方所交押金 元,乙方在 時交給甲方。承包食堂伙食合同書 [實務合同] 二、用餐人數及期份結算付款方式:
用餐方式:
1.按乙方專用飯卡交給甲方主管批條為準,但甲方主管部必須按領取卡數來開條據給乙方主管人員,方可作用期末結算證據。
2.甲方員工需停餐可由甲方主管批條為準,而有三天以上可報停,需經飯堂蓋章生效。
3.中級、高級餐可由公司主管部提前一天報出次日人數給乙方,乙方可按數據(餐數、桌位)人數辦理伙食。
結算及付款:
1.按 日與甲方結帳一次,并在結帳后的三天內一次性付清。
2.甲方設有節日或周期,需加菜膳食,可按實用數據份量另計付款。
3.管理餐按實際用餐計算結帳。
4.甲方發生付款問題,須提前告知事因,否則乙方有權停止用餐。承攬合同(供承印書籍用)[適用委印方] [其他合同] 六、付款辦法:立約后甲方賦予乙方總價百分之 ,即人民幣 元整,其余價款須待制成品交清,經驗收無誤,甲方一次付清余款百分之 ,即人民幣 元整。承攬合同(含運輸)[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七條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預付款 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款可以請求返還。
第二條代理協議的執行: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與外商簽訂外銷合同, 合同號為 , 此外銷合同為乙方代理甲方出口貨物的有效依據, 為本代理協議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
(一)甲方的義務:
1.對外銷合同承擔的義務:
(1)承認乙方代表甲方簽訂的外銷合同條款對"賣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2)收到乙方交來的外銷合同副本后,立即進行核對。 如發現與其原要求有不符點,在收到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或電報通知乙方。否則,視為甲方已接受該外銷合同,承擔該外銷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就出口合同條款對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諾,亦不得自行與外商變更或修改出口合同。
(4)甲方同意或默視同意的出口合同條款,甲方不得由于條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損失向乙方要求補償。
2.出口貨物:
(1)甲方提供的貨物應符合本協議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并須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進行包裝。
(2)提供貨物的品質證明文件。
(3)按乙方指令日期前將協議約定的全部貨物運到 。
(4)向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繳款書,協助乙方辦理出口所需手續。
3.費用:
(1)承擔乙方因代理出口產生的運輸費、商檢費、港口運雜費、倉儲費、報關費、保險費及銀行手續費、寄單費等所有有關費用。
(2)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計算總貨款,并根據此總貨款向乙方支付 %的代理費。
(3)上述的費用及代理費需在代理協議簽訂后 日內交付。
(二)乙方義務:
1.對外成交后,及時將外銷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辦理出口所需的商檢,報關,對外運輸等手續,并對外議付。
3.根據外銷合同收到外商的付款后,在 個工作日內按照付款當日銀行公布的外匯買入價,將外匯折算成人民幣支付給甲方。出口商品購貨合同[適用賣方] [實務合同] 七、交易保證金條款
1.為保證本協議的執行,乙方按其確定總交易額的4%交納交易保證金。
2.該保證金匯款時必需在銀行單據上注明本協議編號,否則視為無效匯款。
3.該保證金使用期限和本協議有效期限相同,期間產生的銀行利息(企業活期存款利息)歸乙方所有,本協議自然結束或提前終止后隨同交易保證金余額(本協議有效期限內乙方發生違約,甲方將扣罰相應的交易保證金)一次退還乙方。
4.乙方交易保證金循環使用,可根據業務需求追加交易保證金。
5.本協議簽訂后2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將交易保證金匯至由 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交易保證金帳戶。出口商品購貨合同[適用賣方] [實務合同] 八、交易費用、貨款條款
1.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購貨商品訂單》貨款總額5%的金額作為交易費用。
2.甲方在規定時間內為符合第九條付款及付款期限條款約定的付款條件的《購貨商品訂單》向乙方支付該《訂單》貨款總額95%的貨款(扣除5%的交易費用;如乙方發生違約按違約處理條款處理)。
3.甲方支付給乙方貨款的結算方式
(1)境外購買方支付給甲方《購貨商品訂單》項下的貨款為 美元。
(2)以上貨款匯入甲方帳戶后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結匯成人民幣。
(3)甲方將以上結匯后的人民幣貨款按約定匯入乙方指定貨款帳戶,該帳戶同以下九、付款及付款期限條款中的相應條款。出口商品購貨合同[適用賣方] [實務合同] 九、付款及付款期限條款滿足以下條件甲方即向乙方履行付款義務,將貨款匯至乙方注冊資料中提交的銀行帳號:
1.乙方按甲方《購貨商品訂單》要求約定的地點、期限、商品品種(指商品品名、規格、型號,以下同)、數量發完成全部貨物出口發貨手續,如因承運人原因(車、船期變化)而導致交貨期限變化,乙方的交貨期則以甲方傳真給乙方的交貨期限變更通知書為準。
2.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稅發票等相關單據(見本協議票據條款)。
3.甲方的境外購貨方在異議期內沒有提出異議及索賠要求。
4.甲方的付款期限為中貨公司《新商品出口貨物發運交割單》載明交割日期60天后的14個工作日內。出口行紀合同 [其他合同] 第四條費用及支付
1.委托手續費:甲方為乙方出口貨物的委托手續費為 。
2.其他費用:(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貨物的出口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稅均由乙方承擔。此等費稅包括但不限于關稅、增值稅、報關費、保險費、碼頭雜費、倉儲費、商檢費、短駁運輸費、內陸運輸費等。若費用由甲方代墊,則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憑證進行結算。
3.費用支付:乙方應當在 內,將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報酬及其他費用匯至甲方指定的賬戶。出口運輸合同(海運、空運)[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四、付款條件
4.1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費用。
(1)見款放單
(2)同城托收
(3)備用金
(4)30天期限付款
4.2對選擇同城托收方式結算費用的,乙方同意 天期限結算,選擇同城托收或備用金方式結算費用的雙方再簽定有關結算協議
4.3美金運費,甲方不接受美金現金形式付款。
4.4銀行匯款手續費及匯款差由乙方或付款人承擔。
4.5乙方同意由甲方報關,當票貨物核銷單作為抵押,乙方向甲方結清所有費用后還于乙方。
4.6在付款期限內,若乙方累計運費美金或人民幣或二者共計超過人民幣 (美金匯率8.35),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付款。出資額轉讓合同書[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三、支付和交割
3.1受讓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以后的三十日內一次性向轉讓方支付受讓價款。
3.2在受讓方完全履行上述款項支付義務以后,由雙方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驗證報告,該報告出具以后,轉讓出資額立即交割。
3.3轉讓出資額交割以前, 公司累積利潤中與轉讓出資額相對應的股東應享有紅利的分配權歸轉讓方所有。出資轉讓合同[適用受讓方] [法意范本] 第一條出資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的 公司出資,以 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購買甲方的上述出資。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 日內以現金(或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出資。(選擇條款)
3.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日內以銀行轉帳 的方式分 次(或一次)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選擇條款)
六、撥款說明
首期撥款(計劃款項的50%),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撥給甲方
依據甲方課件建設的中期檢查情況,乙方確定對各項目是否追加款及追加款額度,不合格者將終止協議
依據甲方課件建設的綜合驗收意見,乙方撥計劃款項的40%(驗收意見為“優”者)、30%(良)、20%(合格),不合格者將終止協議;
甲方的剩余款將于課件驗收應用一年后,乙方視教學使用情況撥款。代發傳真廣告合同書 [實務合同] 七、付款方式:甲方通過現金,銀行電子匯款,銀行轉帳或其它方式付款。代客理財合同(保本型)[適用受托人] [實務合同] 3.利潤與分成
乙方在市場趨勢不明確情況下決不入市,市場趨勢確定后會重倉出擊。所以甲方的資金可能有時候經常保持不變,有時候會在短時間里獲得較大的收益,當然也不排除會虧損的情況,這種可能性是 %。
1)結算周期為每月一結算,計算權益為每月最后一周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市后。
2)每月盈利按照 : 的比例分配,甲方為 %,乙方為 %。甲方可以將分配給自己的盈利全部取走,也可以留在賬戶里繼續投資。
3)如月初 元的初始資金,月底做到 元,給乙方分配 元的 %,即分配 元給乙方。此時賬戶余額為 元,下月計算的初始資金變為 元,(如果甲方取走給甲方分配的 元,則初始資金還是 元。)如果下月底虧損超過 元的 %,則由乙方補足超過的虧損,并且直到資金總數超過結算后的起始資金 元后,再給乙方按照超過的 %比例分成。以后一次類推。
4)每月結算后在一周內打款到以下賬戶中的一個,超過期限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的滯納金收取。
郵局匯款:
地址:
郵編:
收款人:
銀行卡:
卡號:
在線支付: 卡
卡號:
以上持卡人姓名均為: 代理出口合同(2)[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四條結算約定條款:
1.純代理方式:
(1)按貨值的 %征收出口代理費,最低不少于人民幣 元。
(2)乙方同時承擔貨款在結算中我方所產生的銀行費用和清關費用及運輸費用。
(3)對于外匯的折人民幣匯率按甲方在銀行結匯時提供的結匯匯率為準。
(4)具體資金支付:
A.T/T方式下:甲方在收到外方的外匯貨款后,按匯率折算人民幣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該筆貨款扣除代理費后匯入乙方的指定帳戶。
B.在L/C和托收方式下,甲方將全套準確有效的單據交到指定的議付銀行后,在外匯貨款進帳后,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兩個工作日內將其扣除代理費后匯入乙方指定帳戶。甲方交給銀行的單據不管是甲方還是乙方制作的必須通過乙方確認,同時乙方將對由于單據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銀行償付的情況承擔責任和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2.在出口退稅的方式下:
(1)對于外匯的折人民幣匯率按甲方在銀行結匯時銀行提供的結算匯率為準
(2)乙方同時承擔貨款在結算中我方所產生的銀行費用和清關費用及運輸費用
(3)甲方按照乙方出口貨物價格 RMB/USD收取代理費;在扣除雙方約定的雜費后(如銀行費用利息辦證費等),甲方帳面余額憑乙方開具的等額發票支付給乙方。
(4)甲方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及時收到乙方開給甲方規定數額的經稅務部門驗證通過的增值稅發票(乙方必須在貨物出運清關后 天內收回)和在收到國外的外匯貨款之后才能支付給乙方。否則甲方有權拒付該筆貨款。
(5)具體資金支付:
A.T/T 方式下:甲方在收到外方的外匯貨款后,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在符合上述結算條件下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貨款支付給乙方。
B.在L/C 和托收的方式下,甲方將全套準確有效單據交到指定的議付銀行后,在外匯貨款進帳后,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兩個工作日內將其扣除代理費后匯入乙方指定帳戶。甲方交給銀行的單據不管是甲方還是乙方制作的必須通過乙方確認,同時乙方將對由于單據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銀行償付的情況承擔責任和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3.不管何種結算,若需甲方返還利潤部分的,乙方都必須開來合法的發票后,甲方才能返還利潤部分。
4.但乙方將承擔增值稅票由于存在各種錯誤記錄未通過退稅部門的驗證及該發票和全套出口報關單未能按規定期限及時交給甲方從而不能進行退稅的責任和后果,同時乙方也必須及時退還甲方之前所得到的大于收匯的那部分金額的貨款。代理出口合同(2)[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同乙方指定的外方簽訂外銷合同,該合同內容需要由乙方在簽訂前確認并負責,并經甲方同意。
2.甲方同乙方指定的供貨方簽訂購貨合同或三方購貨合同,該合同內容需由乙方在簽訂前確認并負責,并經甲方同意。
3.按照乙方提供的貨物數據及時制作出口報關運輸及隨寄需要的發票裝箱單貨運委托書保險單等單據。
4.在自身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對需辦理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等的貨物,在受到乙方委托后應該積極予以辦理各種手續及時取得有關單證,但免除不能及時取得有關單證的責任。
5.貨物若需甲方負責商檢,甲方則應及時認真作好商品的商檢通關工作,以免延誤通關等后續工作的進行。
6.在甲方負責報關運輸的方式下,積極聯絡貨運代理公司進行定倉保險等事務,保證出口貨物安全及時順利的出口清關,不延誤指定裝船日期,但對貨物的真實性由乙方負責。
7.及時做好貨款在各種方式下的結匯工作,按約定的結算方式同乙方進行結算并規定比例收取代理費。
8.作好貨款的核銷工作,催促乙方在指定的期限內收到外匯貨款,及時收回外匯核銷單及出口報關單,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外匯核銷。
9.若貨物需退稅的,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按退稅機關規定的完整的退稅憑證后應及時完成退稅工作,按協議的結算款項同乙方結算。
10.積極協助應由乙方完成的各項其他工作,在外貿上給予能力范圍內的各種支持。代理出口合同(2)[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甲方同外方及供貨方簽訂的協議內容負責,并承擔不能完成協議的一切后果。
2.按時按量按質準備貨物,貨物備妥后及時把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毛凈重等數據告訴甲方,以便甲方及時制作各種單據。
3.對需要出口配額及許可證的貨物,應辦理相關的申請手續,甲方予以協助完成。也可以委托甲方在能力范圍內予以全權辦理。但承擔甲方不能及時取得該些單證的后果。
4.若由乙方負責貨物的商檢訂倉保險及海關清關等工作,乙方應同時承擔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并保證報關單據上的貨物與實際裝船出口的貨物在品質規格數量上的完全一致,負責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
5.應積極催促外方在指定的期限內(出口報關后三個月內)將貨款匯入甲方的指定帳戶,并承擔不能收到外匯貨款和收匯晚于規定期限的一切責任和后果。對于收匯超過三個月的應事先經甲方同意。實際收匯金額低于報關金額不得超過 美元。
6.按協議規定與甲方進行貨款計算和支付出口代理費(結算方式單獨列項)。
7.在出口清關后的收回出口外匯核銷單和出口報關單(核銷聯)并交于甲方。交于甲方的時間必須在出口報關(以出口報關單上出口時間為準)后 天內,以便甲方及時進行外匯核銷。
8.對于要出口退稅的業務,乙方必須在出口后 個月內保證甲方完成出口核銷。對于核銷所需要單據遺失或修改的業務必須在 個月內通知甲方,由甲方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延期手續;出口報關單(退稅聯)必須在出口報關(以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為準)后 天內交于甲方,對于出口報關單退稅聯遺失或修改的業務必須 天內通知甲方,由甲方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的延期手續;應在該貨物清關后(以出口報關單出口的時間為準)最遲 天內將出口對應的增值稅發票交于甲方,并且增值稅發票開票時間在 天內。對于超出上述期限的,造成不能退稅的,甲方不承擔責任。對于各種退稅單據由于有各種錯誤記錄未通過退稅部門的驗證及不符合稅務機關關于出口退稅的規定從而不能進行退稅的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必須退回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退稅款項。如國家出口退稅政策變動的,雙方應另行協商。
9.積極協助甲方辦理其他需甲方完成的工作,協調好中外各方的工作情況。代理公司注冊登記合同書[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三條甲方的責任:
1.甲方應指定專人配合乙方完成新企業工商登記注冊等事務,并提供齊全的證件和規范的法律文件資料。
2.甲方對提供的證件和法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
3.甲方承擔向工商、稅務、技監等機關繳納的有關費用。或者由甲方提供經費,由乙方代為繳納。代理公司注冊登記合同書[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五條費用
1.本協議書所涉及的費用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
2.本項工商登記咨詢代理工作收取總代理費為人民幣(大寫) 元,領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證時由甲方向乙方交付。
3.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時,需向乙方繳納代理費的 %作為預付款,甲方簽署本協議后單方面停止履行或違反本協議內容,乙方有權不予返還預付款。
4.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時,需向乙方提供 元人民幣,作為代理過程中相關部門小額收費項目代付款,在代理業務中止或完成時統一結算。
5.甲方將 %代理咨詢費用和小額工商行政收費預交納給乙方時,乙方為甲方開具收據。在乙方將全部預定的材料交給甲方,雙方進行結算時,乙方將在隨后相應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和乙方自行開出的咨詢代理發票交給甲方,甲方將原相應收據退還乙方。
6.在委托咨詢服務過程中,所有必要的費用(如名稱登記準費、場地租賃費、驗資費、公告費等政府收費)由甲方自理。代理合同書[適用委托人] [實務合同] 六、訂貨、付款及貨運
1.乙方向甲方訂貨時,須提前一周填寫 ,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后,加蓋單位公章,傳真給甲方。甲方在收到定貨單和貨款后,于 個工作日內發貨。
2.結算方式:按定貨單結算,款到發貨。
2.甲方承擔乙方所進代理商品到乙方所在地的鐵路費用。
3.乙方在收到貨物 個工作日之內驗貨,如有商品破壞,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同一次驗收合格。 代理進口合同書[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5.甲方對外開證前兩個工作日,乙方應將百分之十的開證保證金匯入甲方開證行賬戶,并保證在甲方對外付款日前四個工作日將所需貨款、代理費等付清全款。
二、租賃金和付款方式:
出租金: ;合同總價: 元整。
1.噸吊車工作臺班單價 元/臺班,閑置臺班單價 元/臺班;
2.每日以一個臺班起算;
3.每個臺班為8小時,以駕駛員進出場時間為準。超過部分租金=累計超過作業時間/8小時×臺班費。(以外出施工記錄表為準)
4.吊車進場及退場經協商由按吊車的臺班×2=臺班支付費用。
5.對于價值超過 元設備的吊裝,吊車臺班單價 元。
付款方式:在合同簽訂后一次付清,或乙方吊車到現場時,預付人民幣 元,余款在吊車退場前結清。吊車租賃合同(1)[適用出租人] [實務合同] 六、結算方法
1.合同生效后,支付租賃費 元。
2.乙方吊車司機按日填寫任務單,制定專人簽證,作為結算原始憑據。吊車租賃合同(2)[適用承租人] [實務合同] 四、財務結算
1、計收費標準: 元/臺班,每天至少保證一個班,超出時間按國家標準,四小時之內為半個班,八小時之內為一個班。
2、進出場費: 元(汽車吊即路途臺班 個班)由甲方支付。
3、嚴格執行任務單簽收制度,甲方須根據合同每天認真簽署任務單。簽單人姓名
4、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機械進場前,支付 元的預付款(進出廠費),車輛到達甲方場地預付 天 元的預付款,以后每 天付一 次,預付款 元。
5、甲方必須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內付款,如逾期,乙方除按總費用的2‰每天計收違約金,還有停止吊裝或終止合同的權利,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定期租船合同(土產格式)[適用承租人] [官方文本] 5.上述租金應在紐約以美元現金支付,且每半個月預付一次。對于最后半個月或其中部分時間,應支付估計的租金數額,并當其不足以支付實際租用時間的租金時,如經船舶所有人要求,差額租金應按時每天支付,除非承租人已提供銀行擔保或保證金。否則,承租人未能按時支付租金,或提供銀行擔保,或違反本租船合同的任何規定,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營運中撤回,而不影響其(船舶所有人)可能擁有的向承租人索賠的任何權利。租期從船舶準備就緒書面通知于下午4點前遞交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之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7點起算。但如承租人要求,承租人有權立即使用船舶,這些所使用的時間計入租期。 如經船長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在任何港口應現金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收取 %的手續費。該種墊款從租金中扣除。但是,承租人對該種墊款的使用不負責任。 定期租船合同[適用出租人] [實務合同] 25.加班
如需要,本船晝夜作業(周六星期日和假日包括在內)除非停租,租船按每日歷月定額 付給船東,作為船員和水手的加班費,不足一月按比例計付。定期租船合同[適用出租人] [實務合同] 11.租率
從本船交付之時(格林威治時間)起至還給船東之時(格林威治時間)止,租船人按本船夏季干舷載重 噸,2240磅為一噸,每噸每日歷月的租率 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應在交船后七個銀行營業日內,以后各期租金應在到期后七個很行營業日內,以現款在 給 預付半月(但最后一期,租金預付到經租船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后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該項租金除了扣除本租約已具體規定的項目外,還扣除租船人及其代理人應得的回扣和傭金、有關實際停租或估計停租期間的任何款項或費用,還扣除租船人合理估算,在上述期間內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根據本租約,租船人對船東的索賠款項,如付款到期之間,本船停租,則租金余額應本船起租后七個銀行營業日內支付,租船人還在權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預計代船東墊付的港口使用費和開支以及還船時船上存油的估計金額,以上付款,還船后多退少補。
如未履行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撤船,不給租船人使用,但這并不損害船東根據本租約在其他方面對租船人具有的索賠權。定作合同(1)[適用各方] [法意范本] 第十七條付款
1、定作人應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攬人交付定金,共計(大寫) 元。
2、其結算方式為: ,結算期限為: 。訂單小麥收購合同[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五、貸款及結算
由甲方負責收購貸款,并按照小麥實際入庫數量和本協議規定價格,即時與乙方結算。訂房合作合同[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六、付款方式
1.客人在離店時,其所發生的費用必須在前臺付清。
2.以下傭金支付方式任選其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協議價 %的傭金。□甲方提供協議價(底價)和建議售價,兩者之間的差額即為乙方傭金。
3.乙方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傳真網絡預訂結算清單,當雙方的訂房數有出入時,以甲方收銀記錄為準。甲方應于每月25前將當月任何的通過乙方網絡預訂系統所發生的所有營業額,按本條第二款的結算金額,向乙方支付傭金。
4.乙方保證不將本合同第三條協議價以任何形式透露給第三方。訂購機票合同書[適用供應方] [實務合同] 10.團體票范圍:按民航局1988年12月22日電報規定,10人以上(含10人)為團體。團體必須在團體窗口訂座。
第四條租金和其他費用:
4.1倉庫一樓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二樓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辦公用房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乙方按月支付,將租金匯入甲方指定的下列帳戶,或按雙方同意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開戶行:
開戶名稱:
帳號:
4.2乙方應于每月 日或該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如逾期 天未支付,自第 天起應向甲方按 %/日,支付滯納金。
第八條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支付期限將各期房款支付至監控賬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每日房價款總額0.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有權解除合同。
2、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支付期限將全部房款支付至監控賬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每日房價款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有權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
乙方以按揭貸款支付房款的,首期款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監控賬號;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約定期限將首期款支付至監控賬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每日房價款總額0.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有權解除合同。
甲方代理乙方辦理按揭貸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銀行的,甲方應要求按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將全部按揭貸款直接劃入監控賬戶,不得放入其它賬戶。如果按揭銀行未將全部按揭貸款直接劃入監控賬戶,視作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每日未入監控賬戶的按揭款金額的0.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項進入監控賬戶。
乙方自行辦理按揭貸款的,乙方應要求按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將全部按揭貸款直接劃入監控賬戶。如果按揭銀行未將全部按揭貸款直接劃入監控賬戶,視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每日未入監控賬戶的按揭款金額的0.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項進入監控賬戶。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出讓) [官方文本]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讓金總額的 %(大寫: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出讓金,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適用各方] [官方文本] 第十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應按每期繳納租金的 %(大寫: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索賠因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適用受讓方] [官方文本] 第九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以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價款,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于商品房預售、銷售)[適用買方] [官方文本]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廣東省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適用賣方] [官方文本] 第四條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幣/港幣 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房地產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由雙方另行約定。乙方逾期支付全部價款超過 日即視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乙方所付定金,并有權將上述房地產售予他人。廣東省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2001版)[適用買方] [官方文本] 第六條買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給付購房款的,應當承擔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
(一)買方給付的價款達到應付總價款 %以上的,買方應就房價欠付額向賣方支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按債務履行期間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滯納金標準執行)。
(二)買方給付的金額不足應付價款 %的,賣方可要求買方支付欠付價款百分之 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 %)。
(三)買方超過合同約定時間 日仍不付清應付價款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賣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買方,并在 日內從買方已付價款中扣除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剩余款項退還給買方。廣東省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2005版)[適用買方] [官方文本] 第八條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一)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1、逾期在90日之內(含90日)的:自本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限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賣方支付違約金;買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賣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限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附件二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二) 。廣東省深圳市商品房產買賣合同[適用賣方] [行業合同] 第五條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以應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付給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內,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還甲方之款時,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轉售盈益屬甲方所有。廣東省深圳市商品房產買賣合同[適用賣方] [行業合同] 第六條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將樓宇單元交付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當時深圳市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工程款或進度款支付
1.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2.凡屬本協議條款第 條規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導致合同價款增減時,其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后支付。
3.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在約定支付時間 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 天計算應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無支付能力,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協議條款第 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3)[適用各方] [實務合同] 第八條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總價的(或當年投資的) %的預付款,計人民幣 萬元。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進度月報后,必須在 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總合同總價的 %時,逐步按比例開始扣回預付款(或抵作工程進度款)。
3.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 %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工驗收后 天內支付 %的價款,留 %的價款存入建設銀行,待保修期滿后連本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4.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6.本工程造價結算方式按下列情況辦理:
(1)以審查后的施工圖預算加變更簽證進行結算;
(2)按施工圖預算加包干系數確定的包干造價結算,包干范圍以內的費用,按 等有關規定結算;
(3)按標準施工圖單位造價包干結算,包干范圍以外的費用按 等有關規定結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預算定額規定的人工費和機械費及相應的管理費結算;
(5)招標工程按中標價款結算,中標范圍以外的工程費用,另按 等有關規定結算。
7.承包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后 天內,將竣工結算文件送交發包方和經辦銀行審查,發包方在接到結算文件 天內審查完畢,如到期未提出異議,即由經辦銀行審定后撥款給承包方。江蘇省南京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適用賣方] [官方文本] 第四條該房屋房價款為(幣種 ):(大寫) 元,(小寫)¥ 元
房價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為:
1、 年 月 日前現金支付房款 元(¥ )
2、乙方領取房屋所有證時現金支付余款 元 (¥ )
乙方未按規定支付房價款的,則按下列第 種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到期房價款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超過 天,且所欠應付到期房價款超過 元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契約。甲方在解除契約后三天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占總房價款百分之 的違約金。江蘇省蘇州市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官方文本] 第二十二條包括但不限于30%以上業主延遲交付物業服務費用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管理目標,責任由違約方承擔,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江蘇省無錫市房屋轉租合同[適用出租人] [官方文本]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 幣) 元,月租金總計為( 幣) 元。(大寫: 萬 千 百 拾 元 角整)。該房屋租金 (年/月)內不變。自第 (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 (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4.2乙方應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違約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江蘇省無錫市房屋租賃(商品房預租)合同[適用各方] [官方文本]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 幣) 元。[出租]月租金總計為( 幣) 元。(大寫: 萬 千 百 十 元 角整)。[預租]月租金由甲乙雙方在預租商品房交付使用書中按實測建筑面積計算面積計算確定。該房屋租金 (年/月)內不變。自第 (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4.2乙方應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違約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江蘇省無錫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 [官方文本] 七、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付乙方 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約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 %支付違約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未辦理有關手續,強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結構及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并擔責任。
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結構或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責任。交互計算合同書(臺灣) [實務合同] 第七條負有支付因抵銷所生殘額的,于前條的期日(或期限內)不履行給付時,應自計算閉鎖之日起至給付日止,對其款額應附加給付 計算的利息(或銀行利息)。金融租賃合同(1)[適用出租人] [實務合同] 第三條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賃物件的租期共計 個日歷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寬限期為 個日歷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寬限期期間利息按月利率 ‰計收,該項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2在本條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內,乙方不得中止和終止對租賃物件的租賃,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變更本租賃合同的要求。
3.3本條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總額包括設備價款、利息、保險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由乙方按租金償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 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的租賃手續費為融資總額的百分之 ,計人民幣(大寫) ,乙方應將該項手續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額付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5為按本條規定支付租金,乙方應在規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當日)前三日將租金劃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帳戶。甲方(代理人)開戶行 ,帳號為 。
3.6如乙方未按本條規定的時間支付租金或寬限期利息,乙方應按逾期交付日數和每日應交租金或利息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費。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適用賣方] [實務合同]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 (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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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勞動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
日照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山東漢德正碩電氣成套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意按照以下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組成
1、招標文件;
2、乙方投標文件;
3、中標通知書;
4、中標人在詢標過程中做出的書面澄清或承諾。
二、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和標準
三、合同金額
合同總金額: 2287000.00 元(小寫)
貳佰貳拾捌萬柒仟元整 (大寫)
四、貨款支付
貨到現場安裝調試并經驗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貨款的95%,剩余5%在質保期滿后,無質量問題一次性無息付清。
五、 交付使用
1、交付使用時間:合同簽訂后50天安裝并調試完畢。
2、交貨地點:本項目招標人指定地點
3、質保期: 叁年
4、風險負擔:
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該貨物通過甲乙雙方聯合驗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擔,通過聯合驗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擔;因質量問題甲方拒收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六、質量和規格
貨物的質量和規格應符合公開招標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乙方詢標過程中做出的書面說明及承諾。
七、包裝
貨物的包裝應符合國家或行業包裝標準,如沒有國家或行業包裝標準,應當采取足以保護貨物安全、完好的包裝方式。每件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
八、運輸要求
乙方應確保貨物安全、完好的情況下運輸,運輸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九、保險
1、由乙方辦理以甲方為受益人的貨物“一切險”,投保金額為貨物價格的110%,保險保至項目最終交貨地點。
十、檢驗
1、在交貨前,投標人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重量等進行精確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將成為向甲方要求付款的單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對于合同貨物的質量、規格 、性能、數量/重量來說,不能成為最終檢驗證明。投標人所做檢驗的詳細情況和結果必須寫出報告,該報告應附在證明書中。
2、貨物運抵現場后,甲方將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等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明書。如發現規格和數量或兩者都與合同不符,無論什么理由,證明貨物有缺陷,包括潛在缺陷,或用了不合適的材料,甲方有權在貨物運抵現場后90天內,根據甲方按檢驗標準自己檢驗結果或當地質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向乙方提出索賠,除責任由保險公司或運輸部門承擔的除外。
3、如果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不符,或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證實貨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適的材料,甲方將有權按檢驗標準自己檢驗結果或當地質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向乙方提出索賠。
4、甲方有權提出在貨物制造過程中派人到制造廠進行監督,乙方有義務為甲方監造人提供方便。
5、制造廠對所供貨物進行機械實驗和性能實驗時,必須提前通知甲方。
十一、索賠
1、除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或運輸部門承擔的之外,甲方有權根據甲方按檢驗標準自己檢驗的結果或當地質檢部門出具的質檢證書向乙方提出索賠。
2、如果乙方對甲方根據合同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向乙方提出質量不符和索賠要求負有責任時,乙方須經甲方同意按以下一個或多個綜合的方法來處理該項索賠:
2.1同意拒收貨物并用合同規定的相同貨幣歸還拒收貨物部分的貨款,并應承擔與此相關的所有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由此產生的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儲存費、裝卸費以及其它所有保管和維修被拒收貨物所必需的費用。
2.2根據貨物劣質、損壞程度及甲方所受損失的范圍降低貨物的價格。
2.3將不符部分換成與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性能相符的新部件,乙方應承擔甲方所承受的一切費用和損失。
2.4由乙方自費派出技術人員對貨物的不符和有缺陷部分進行修理,如乙方不能派出技術人員時,甲方有權代為修理,由此產生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3、對于上述索賠如果甲方在發出索賠通知后10天內,乙方未作答復,應視為乙方接受了甲方的索賠要求。如乙方在甲方發出索賠通知后10天內或甲方同意的更長時間內,未能按照本合同第15.2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甲方將從貨款或乙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出索賠金額。如果這些金額不足以補償索賠金額,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補償。
十二、延期交貨
1、在履約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能按時交貨的理由、延誤時間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應進行分析,如同意,可通過修改合同,酌情延長交貨時間。
2、如果乙方毫無理由地拖延交貨,將受到以下制裁:扣除相應額度的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加收遲交罰款和/或終止合同。
十三、違約賠償
1、除了甲方同意延期或本合同第18條規定外,如果乙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甲方可從貨款或乙方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遲交罰款。遲交罰款按7天1%計算,不足7天亦按7天計算。如延期交貨超過30天,甲方有權撤銷合同。盡管該合同已撤銷,乙方仍應毫不遲延地支付前面所說的罰金。乙方支付的罰金總額度將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
十四、不可抗力
1、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某些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如果合同雙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2、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后盡快以電報、電傳、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發生后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用“特快專遞”寄給或送給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響時間延續120天以上的,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十五、稅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稅法對甲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負擔。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稅法對乙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與本合同執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十六、售后服務
1、乙方應按招標文件及乙方在詢標過程中做出的書面說明或承諾提供及時、快速、優質的售后服務。
2、其它售后服務內容:
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十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任何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如需訴訟則應向甲方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十八、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所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書寫,甲乙雙方各執二份,政府采購辦、采購代理機構各執一份。
甲 方: 日照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乙 方:山東漢德正碩電氣成套設備有限公司
名 稱:(蓋章) 名 稱:(蓋章)
全權代表: 全權代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濟寧銀行櫻花支行
開戶賬號: 開戶賬號:130112002000 015 07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濟寧市置城國際中心C座16-13室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0537-*******
年 月 日
第四篇: 勞動合同條款
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一節 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條款使用國家九部委局第56號令,即2007年11月印發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合同通用條款內容。
(此處略)
第二節 專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在 合同協議書中與承包人簽字的當事人。
1.1.2.3 承包人:在 合同協議書中與發包人簽字的當事人。
1.1.2.4 承包人項目經理:姓名 ,資質證書編號 是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1.1.2.6 監理人: ,是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7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姓名 ,資質證書編號 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1.1.4日期
1.1.4.1 開工通知:監理人給承包人發出的開工的函件。
1.1.4.2 開工日期: 。
1.1.4.3 工期:本合同簽約工期為 。
1.1.4.5 缺陷責任期:本合同缺陷責任期為1年。
1.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漢語言),還使用 / 語言文字。
1.3 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地方法規、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需要明示的行業和部門規章:按通用條款執行。
增加條款: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按通用條款執行。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l)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 6(其中2套用于竣工圖)套,提供圖紙的時間:開工前10日內提供。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不得私自外傳
1.7 聯絡
1.7.2 雙方往來函件:
1.7.2.1 函件送達的期限:按通用條款執行。
1.8 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按通用條款執行。
2.發包人義務
2.3 提供施工場地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已完成且具備施工條件。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發包人負責將水電接至施工現場(紅線范圍內),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合同簽訂后由發包人指定水源電源接口位置。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雙方協商解決。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雙方協商解決。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開工前10日,在施工現場以書面形式進行交驗,雙方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7)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按通用條款執行。
(8)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具體的工作指令執行。
2.4 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的名稱和時間:另行協商。
2.5 組織設計交底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發布開工令前7日內。
2.6 支付合同價款
2.6.1合同價款的確定
本合同價款采用 固定綜合單價合同 方式確定。
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除本條所約定的“風險范圍外的計算辦法”以外的所有風險。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承包人已自行考慮風險,并進入投標報價,不再調整。
風險范圍外的計算辦法:
(1) 實際完成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工程量無論增減,綜合單價均不再調整。
(2) 材料價格的風險范圍及風險范圍的計算方法:
a、可調整材料價格的材料:品種及基準價詳見招標工程量清單。
b、可調整材料價格的調整辦法:
①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可調材料價格低于基準價時,施工過程中可調材料價格漲幅超過基準價5%時,按施工期信息價調整超過基準價5%的部分;或跌幅超過投標報價的5%時,按施工期信息價調整超過投標報價5%的部分。
②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可調材料價格高于基準價時,施工過程中可調材料價格漲幅超過投標報價5%時,按施工期信息價調整超過投標報價5%的部分調整;或跌幅超過基準價5%時,按施工期信息價調整超過基準價5%的部分。
③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可調材料等于基準價時,施工過程中可調材料的價格漲跌超過基準價3%時,按施工期信息價調整超過基準價3%的部分。
④施工期信息價是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每一個支付段施工期間次月《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價格信息。
可調材料價格以外的風險范圍計算方法:已包含在投標報價中,不再調整。
(3)措施費風險及風險計算辦法
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取和調整按2008年《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及相關規定執行;
施工期內,措施費用按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書中的措施費用進行控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措施費用應予調整;
(一)承包人對招標清單編制的措施項目未報價的,結算時不再增加或調整相應措施項目的措施費。
(二)發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按實際完成量調整;
(三)模板工程按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及模板中標綜合單價按實計算;
屬上述范圍內新增加的措施項目其措施費用具體調整辦法按2008年《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及配套文件下浮10%計算。
(4)新增項目或漏項的工程量的調整方法:
除合同有規定外,發包人的招標清單如有漏項或發生設計變更時,工程量按實際發生計算。
第五篇: 勞動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法的條款
一、典型案例
甲公司因為經營的需要,決定撤掉電腦部,而決定將電腦事務外包給電腦服務公司,因此需要解雇電腦部的工程師。
1、甲公司是否可以援引“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與涉案工程師的勞動合同?
2、解雇涉案工程師之前,盡管甲公司無法再安排這些工程師的工作,甲公司是否必須履行與涉案工程師協商變更合同的法律程序?
3、甲公司應當為本案制定哪些法律文件或者合同?
二、法律分析
1、本案的法律問題是:用人單位因為經營的需要,決定撤掉某個部門,進而需要解雇該部門的員工,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司法實踐中,此等情況可以視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當然此“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經濟性裁員條款(《勞動合同法》第41條)所提到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作不同理解,后者的變化是指經濟困難帶來的變化,而此處的變化則指的是一種積極的變化。
2、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決定解雇之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看是否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只有在無法協商變更時,用人單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不經過此程序而直接解雇涉案工程師,則有可能被認為是非法解雇,用人單位則面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此間工資損失的法律風險或者面臨相當于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風險。
3、用人單位需要準備如下文件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
(1)通知涉案工程師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以及簽收回執,變更的內容可以是:調崗、降薪或者調往外地等等,同時注明如果一段時間不回復,則視為不同意變更合同。
(2)如果涉案工程師不同意變更,則可以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來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或者提前30天通知后再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此時一定要與涉案工程師簽訂一個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已經兩清,不再有任何未決之爭議。
作者簡介:楊乾武,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香港大學法學碩士清華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律碩士職業導師、深圳電臺法律主持人執業領域楊乾武律師在公司與企業法律事務以及法律培訓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在訴訟與仲裁領域的勞動爭議、知識產權、地產與建筑、人身損害賠償、合同糾紛和行政訴訟方面,楊律師均有較多的成功案例。
第六篇: 勞動合同條款
第一、“勞動關系”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主要是為了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系”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等認定與區別問題,并不太可能因為本法的頒布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說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制工資結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日。但是,對于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在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還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還有次月29日才發放的。至于具體到次月的哪一天發放才屬不合法,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又實實在在是按月發放工資,似乎也很難認定用人單位違法。但是,這樣種做法的結果是勞動者總有一定期限的工資無法及時領取,而且延后發放的期限越長,勞動者被留存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亟待有關部門規范,以防止用人單位延長發放工資的周期。否則,用人單位將利用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漏洞,在勞動合同中將發放工資的時間近可能地延后,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及時領取工資和辭職的自由權。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對試用期進行規范,是本法的一大特點,也廣受輿論好評,但筆者不以為然。本法第20條規定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存在嚴重的漏洞。
本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理解最低檔工資沒有80%的限制,說明這里的表達有歧異)
但是,其中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復試用,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于絕對。沒有考慮到離職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于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也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于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第五、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定義模糊、終止條件不明確。
我們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點是引導勞動合同的長期化,直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但是,要認真考察一下本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我們會發現存在一些的問題。
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一定義存在幾個問題:一、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無確定終止時間”如何理解的問題:是理解為可以隨時終止,還是理解為不能終止?很顯然不能理解為隨時終止,但是如果理解為不能終止,顯然也是沒有道理的。因此,“無確定終止時間”表意不明確,讓人感到費解。
根據本法的規定,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該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條規定“無確定終止時間”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也讓人難以理解。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為“無確定終止時間”,雙方只需要約定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規定雙方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根本不存在雙方對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的“約定”問題。
另外,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法規定幾種情形,包括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提前解散等。但是,對于一個正常運作的企業,若勞動者因故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又達到退休年齡,該如何終止該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法并沒有規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單方終止達到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很難找到法律依據的。
第六:沒有明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和標準。
根據本法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則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本法并沒有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和標準做出任何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有可能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崗位通過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來規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甚至有的用人單位有可能濫用本條的規定。
另外,筆者認為本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本身就沒有明確的期限,在很多情況下,是否需要三個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難以確定的。由于事前無法確定,所以用人單位很可能約定了試用期,而事實上有可能這項工作在試用期內就完成了,這對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利的。
第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病防治作為合同約定條款。
首先,何謂“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條款在實踐中對保護勞動者權利所能發揮作用必將大打折扣,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很難在勞動合同中正確規范地約定這一條款。
其次,筆者個人看來,這樣的條款根本不應該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應該由法律法規來規范,規定由用人單位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方面應該遵守的一些規定和原則,而不是授權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從實務的角度講,其實是授權用人單位單方規定)。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假如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那又該如何執行呢?不本法也沒有明確。
本法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果勞動合同根本沒有約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那用人單位豈不是永遠不可能發生違反“約定”的情形,那勞動者豈不是永遠無法根據這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禁止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設定違約金。
雖然本法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為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圖是要求用人單位盡可能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但是,本法卻規定勞動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得對勞動者設定違約金或者追究賠償責任(有培訓協議的除外)。
如此一來,勞動合同期限條款成了約束用人單位的單方條款,對勞動者是沒有約束力的,這樣的條款作為合同約定條款就沒有意義了。因為勞動者可以對自己工作和未來收入的穩定性有較清晰的預期,但用人單位卻無法預期到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期限。因此,本法實施后必然導致企業人才流動過于頻繁,嚴重影響企業人員的穩定性,可能導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括流失到國外)。企業人才流失和離職頻率過高,對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沒有好處的,尤其是一些關鍵崗位的勞動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的損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同時,不要求勞動者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也不利于培養勞動者守合同、講誠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雖然這種觀點可能遭到勞動者的反對,但是筆者還是堅持這樣認為,只是對勞動者違約責任的設定需要法律明確的規范)
第九、違反培訓協議服務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法第22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的約定應該承擔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該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規定只是要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培訓費用進行補償,實際上對勞動者沒有太大制約作用,難以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單位的顧慮。
筆者認為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所應承擔的違約金應當適當地高于培訓費用,以有效地對勞動者遵守約定發揮制約作用。否則,將導致企業之間人才惡性競爭,也影響企業對人才培養的積極性。在目前企業普遍不愿意為員工培訓進行投入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可能導致企業今后對于員工培訓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對于提高我國勞動者整體素質是沒有好處的。要知道,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培訓往往要比在大學學習到的東西更為實用。筆者認為國家的法律應當鼓勵企業對員工培訓進行投入,提高企業培訓投入的積極性。
第十、變更勞動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本法第35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但是,立法者并沒有考慮到有些變更雖然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但對勞動者卻是有利的,比如用人單位在合同期限內為勞動者提高了薪資待遇,晉升了職務,一般都有可能用人單位單方決定的,未必會與勞動者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尤其是今后長期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能成為主流,有可能出現簽一次份勞動合同用上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情況。在這么長的期限,完全有可能在薪資待遇等方面發生有利于勞動者的變化。如果法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方能有效,那么用人單位就可能故意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確定,隨時以無書面變更協議而“反悔”,將工資待遇降回到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甚至用人單位有可能以勞動者不當得利向勞動者索要已經支付的差額部分的薪資待遇。這對維護勞動者的權利是不利的。
第十一、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不明確
本法第23條和24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同時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是,筆者認為這里所謂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作為一個兜底條款,幾乎可以把所有的勞動者都“兜”進去了。因為作為勞動者從職業道德的角度講,不論其職務高低必定有義務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機密。換句話說,所有勞動者都有義務對本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機密。至于勞動者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可能接觸商業秘密,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濫用該條款,任意擴大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那么對勞動者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第十二、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的標準不明確
本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對限制就業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也沒有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這樣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用人單位有可能利用自身的優勢,讓勞動者簽訂經濟補償標準較低,而違約金較高的競業限制條款。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自由擇業。
第十三、無效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參照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確定
本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勞動報酬確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里不合理,沒有考慮到約定的勞動報酬與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的存在差異以及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
如果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與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存在較大的差異,那么按照本法的規定,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形:在約定的勞動報酬較低的情況下,因勞動者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反而可以獲得更高的勞動報酬;反之,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報酬較高的情況下,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獲得的勞動報酬反而更低。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筆者認為應該根據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責任來,按照不利于引起勞動合同無效一方的原則來確定勞動報酬,即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引起勞動合同無效,應該在約定工資和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中選擇較低的一種工資標準;反之,應該選擇較高的工資標準;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按照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報酬標準確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本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會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并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這條規定看起來很美,實際沒有什么實用價值。稍有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都知道,《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也就是說法院是不審查債務人提出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提出異議,支付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來說,等于沒有申請支付令。這種看上去很美的規定無形中在引導勞動者申請支付令,但結果卻是增加了勞動者追討工資的程序和時間以及經濟成本。
第十五、第三十八條的第一款(六)規定不明確。
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包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根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很多,包括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第38條前五種情形均屬此類)和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各種情形,但本條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沒有任何限制性的規定,從字面上理解,就可以得出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任何情況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了。雖然,從立法的本意,第三十八條的第一款(六)應理解為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導致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但是本條第六項在文字表達顯然是有暇疵的。
第十六、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沒有規定是否應該采取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因勞動者的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均未規定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那么是否意味著在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符合被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可以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仲裁申訴期限的起算從勞動者收到書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計算,未收到書面通知的,可以隨時提起仲裁。筆者認為這只是對提起仲裁申訴期限起起算日的規定,并不是對解除勞動合同之日的規定。因此,本條給用人單位口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留下了法律空間,對于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效力,也留下了爭議的余地。
第十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筆者認為本條對于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并不適用,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工會。其實,本條只是照抄照搬了《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而已。由于本法沒有區分是否建立工會籠統固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事先通知工會,顯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而且,也未對于沒有通知工會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十八、沒有明確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應終止勞動合同。
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問題是,對于達到退休年齡但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本法沒有明確規定。如果這類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有可能導致用人單位無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了,難道只能等勞動者死亡時才能終止嗎?
第十九、本法施行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執行。
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意味著在2008年1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即使與勞動合同法抵觸,也要按照約定繼續執行。比如,現在已經簽訂并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仍要按照約定執行,即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仍有可能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合同到期被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仍會出現大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被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得不到經濟補償的現象,勞動者的權利得不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和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