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開庭原告陳述的文章9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開庭原告陳述
實踐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須在實踐上反復鍛煉,法庭陳述的規則和技巧,從理論上都是容易記住的。難的是把它們融會貫通,運用到法庭辯護的實踐中去。因此,律師應當把有關的規則條文和技巧熟記于心,認真研究、仔細揣摩,并花費大量的時間參與訴訟,在實際工作中逐漸發展,提高這方面的能力。
當然,凡事都有個從生疏到熟練的過程,也許開始會出現這樣那樣的疵漏,甚至貽笑大方。但失敗是成功之母,從失敗中認真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對于提高律師的法庭陳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隨著實踐時間的增加,律師的思維將越來越靈敏縝密,語言將越來越簡潔精練,方式方法將越來越靈活多樣,直至達到爐火純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師的一段法庭陳述是:當一個人提到委托金時,他就會聯想到孤兒寡母以及已經去世的委托人,聯想到他的囑托里包含著的眷眷情意。誠然,這句話對于律師承辦的具體案件的觀點是可有可無的。然而,它對于發揮法庭的陳述的威力卻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這段話中,并列著“孤兒、寡母,已經去世的委托人”給聽眾以十分強烈的印象,勝訴的砝碼無形之中加重了。
象這樣出色的法庭陳述,絕非一日之功可以達到的。當然,出類拔萃的人才畢竟不多。不過,律師只要在實踐中長期鍛煉,他的法庭陳述的技巧必定會大加長進,質量也必將大大提高。
法庭陳述還要借助生動的語言。律師在法庭上陳述的終極目標是為了使他的觀點為審判官們接受,而生動的語言則是實現這個目標的重要手段。生動的語言具有一種誘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從而不知不覺為他的觀點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擊”作為講述某個事實固然可
以,而某律師是這么說:“他在凄涼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擊。”這生動形象的語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嚴酷性,激起聽眾的憐憫心和同情心。
單調乏味的語言固然令人聽而生厭,但過分追求語言的華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師的演講意浮言散、繁瑣冗長。象園藝家修筑園林供人觀賞一樣地展覽他的華麗詞藻是不可取的。
律師必須象躲避瘟疫一樣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陳詞濫調,公式化是律師法庭陳述的一大禁忌。詞語的翻新更迭,修辭手法的千變萬化、語序的轉化改換,以及寓言典故的運用,永遠都是激起聽眾興趣,實現辯護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語言手段。
當然,律師不是魔術師,他不應當使他的法庭陳述象耍魔術一樣,使聽眾目不暇接,眼花繚亂而又不知所云。語言的多樣性是為律師闡明事實,發表主張服務的,它不應當影響其表達意思的清晰、明了。
法庭陳述當然離不開記憶,論辯鼻祖昆體利安指出,一個論辯家,有五種素質是必不可少的,記憶便是其中的一種。對于律師來說,這也是十分必要的。大量的事實證據,有關的法律依據,都需要他貯存于腦際,以便在陳述中,呼之即出,隨心調遣。這樣,他可以隨時留意聽眾的情緒,觀察他講述的效果,以便及時調整表述的內容、言辭和語氣。倘若律師缺少必要的記憶力,只能依靠預先擬好的文稿作法庭陳述,陳述時眼晴只盯著講稿,那就很容易
在自已和聽眾之間堅起一道柵欄。一個講稿的奴隸,是不會成為一個有出息的律師的。
巧妙地記住極少數具有統攝作用的詞語,而后圍繞這些詞語調遣材料,安排內容,實在是一種十分簡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發表陳述,闡明觀點時,不少優秀的律師都是這樣的。
律師必須加強對法律理論的研究,以便時刻準備著,從法律理論的角度來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實。
法庭陳述,是律師辛勤勞動的凝聚,是他聰明智慧的結晶。當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陳述博得聽眾的嘖嘖贊美時,他將感到一種勝利了的喜悅,一種成功后的陶醉,而這種感情也許是從事其他職業的人難以獲得的。
第2篇: 開庭原告陳述
被告方在接到我方訂貨單后,在我方未寫明建材具體型號的情況下,就給我方當事人發了不含dop的建材,而被告方此前的所有相關交易中給賣方提供的都是含有dop的建材。我方認為被告方這種發貨行為太過隨意,存在過失。
針對被告方所述我方當事人未寫明所需貨物的型號,于是就隨意發貨,而且認為我方當事人是專業建筑商,應該明確貨物的不同型號,以及被告方提到的我方在收到貨物后沒有進行審查,我方認為,論專業性,即使我方是專業建筑商,那么對方作為生產者,我方作為消費者,對方顯然應在此專業比我方更為專業,如果我方在訂貨單中沒有寫明,那么對方對合同審查后應該與我方進行確認,然后發貨,若更專業的被告都不知道不同型號貨物會產生不同的效果的話,似乎對我方應知道dop塑化劑的添加與否會產生如此大的不同效果就更無期待可能性。
被告答辯說我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中的賠償條款無效,不應該適用,所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這是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如前所述,被告方對于此次是百事大廈外墻的損失是有很大一部分責任的,既然被告方有責任,那么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即使合同中約定的賠償條款無效,那么根據合同法的法定賠償條款,被告基于自己的過失也應該對我方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被告應當承當損失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誠信、交易秩序以及我的合法權益,希望法庭做出合理判決。
第3篇: 開庭原告陳述
一、拆遷行政許可異議不但應當作為本案主張的理由,而且應當作為必不可少的主要理由之一。
“被告發放拆遷許可證時只進行形式檢查,被告無權也不需要對第三人提供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被告在答辯狀中這種說法所采取的純粹是一種不以失職為恥和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被告是政府行政職能機構,依法負責《拆遷許可證》的發放。所以,嚴格把關,審查《拆遷許可證》申請人按國家規定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是否合法是國家授予被告的權利,因而也是被告不可推卸的責任。所謂“無權”和“不需要”完全是沒有依據的托詞。
第三人不僅不能提供合法的建設用地土地批準文件,而且金融機構為其出具的存款額只有1600萬元。這一點點錢,用于東至三水河、南至迎賓路、西至人民路、北至通揚路,其中包括建設銀行、新華書店、郵政局、市政府招待所在內的這一幅員遼闊的“春光機械廠地段”的拆遷安置補償,夠用嗎?對此,被告難道也是“無權也不需要”加以審查?
關于被告發放的《拆遷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之與本案是否有關聯性的問題,其答案是十分清楚的:《拆遷許可證》違法,則第三人不具有提起裁決申請的主體資格。被告的《房屋拆遷裁決書》當然也就是廢紙一張。怎能說與本案無關聯性呢?!
二、被告的裁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侵犯原告合法的私有財產。原告的現有房屋是原告合法的私有財產,依照憲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受侵犯。這里講的不受侵犯,既包括不受第三人即“拆遷人”的侵犯,也包括不受被告的侵犯。原告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樣受到國家保護。
現在,對于原告的現有房屋、合法的私有財產,以及對于原告合法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告和第三人未經原告同意,違背原告的意志,企圖通過《房屋拆遷裁決書》而實施侵犯。是誰授予了被告凌駕于國家憲法之上的權力!
顯然,在被告眼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條憲法的規定,是可以不執行的空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4篇: 開庭原告陳述
我和被告xxx經人介紹,于年月認識,當時我已是28歲的大齡了,這讓我沒有了談戀愛了解對方的機會,所以認識沒多久便于1998年6月倉促結婚了。
我原以為被告是大學生,我的素質也不低,兩個人不求生活多幸福多甜蜜,總能象父輩那樣相親相愛,廝守一生吧,可誰知婚后的生活與我預料的完全不同,非但沒有甜蜜幸福,連最起碼的順心安心都沒有。別人過的是蜜月,而我卻吃的是黃連,短短的一個月里,被告對我頤指氣使,飛揚跋扈;
對我的老父老母指手劃腳,罵二老“是只供人養不掙錢的豬”;
對我的姐妹蠻橫無理,“不準登她家門”。看她這樣,我嘴上不說,心里卻不禁暗暗叫苦,“老天爺,我給全家娶了個奶奶回來了”。蜜月沒度完,我便回部隊上班去了。
之后的日子空虛寂寞而煩亂無章,被告在市里住,我在部隊住,總是聚少離多,在難得一見的時間里,被告總是輕蔑地指責我“窩囊廢、沒本事,掙不下錢”,侮辱我“活著是個廢物”,在被告不斷的呵責和甩打中,我心里那種小別勝新婚的喜悅也隨之煙消云散,被苦惱和無奈糾結著,經常落荒而逃。在之后長達幾年的時間里,雖然我和被告也一起生活、買房、生育,完成著人生的必修課,但期間五味雜陳,痛苦和怨恨充斥著我生活的方方面面,沒有哪件事情是雙方高高興興、快快樂樂達成一致的,被告象熱鍋上的螞蟻那樣安份不了,在折騰著自己,同時也在折磨著我。隨后,被告于2005年8月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去北京干她所謂的大事去了,我曾經去北京叫被告回來,她說她不想回,想在這邊發展,而且在北京上學對孩子的成長也有利,咱們在北京買套房子,你單位不是很忙,來北京也方便,就在北京安個家吧。看被告興奮的樣子,又激起了我對美好婚姻的憧憬,只要一家能合合美美地過日子,買房就買房吧,于是在被告多年獨攬經濟大權的前提下(要舉證),身無分文的我又東挪西借,四處舉債,借了?錢(要舉證),于2007年在北京市朝陽區金海國際買了一套房子。本以為房子買下后就是美好生活的開始,可誰料才真正拉開了我人生的悲劇。
房子買下后,被告與我一下子失去了聯系,我去北京,被告也不見我,也不給我北京房子的鑰匙。我經常是氣憤而去,郁悶而歸,來來回回折騰了幾次,我徹底死心了,至此,我的生活被徹底搞亂了,我是有妻室的人,但已形同虛設,難得謀面;
我是有穩定收入的人,但是卻債臺高筑,入不敷出,并且要靠借錢來維持我的日常開支。我高價筑了個窩,卻連居住的權利都沒有。
到2009年,我和被告已分居4年,在這漫長的四年里,我一個人默默地承受著來自身體和心靈的雙重傷害,夜深人靜時,我常常一個人淚流滿面,我經常問自己,一個家庭,感情上不能得到滿足,甚至連正常的生理需求都得不到,那么它還有存在的必要嗎?痛定思痛,抽刀斷水,我決定離婚。
于是我打電話與被告協議離婚一事,與其都這樣苦著,不如大路朝天各走一邊,被告惡劣地拒絕了,她說她不苦,她是快樂的,看著我痛苦、日子不好過她就很快樂,這輩子她要耗死我。她是個變態狂?無奈,于2009年4月份,我向法院提起了第一次離婚訴訟。
起訴離婚后,被告繼續用盡種種手段折磨我,一方面她和她的家人到我單位騷擾滋事,使我日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把我住處的門鎖撬開,偷走我的私人證件和物品,包括戶口本、結婚證、公費醫療本,還有其他東西,嚴重影響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個人事務的辦理;
到我父母姐妹家,謾罵中傷,惡言相向。另一方面,被告用法律手段來折磨我,小小的一個離婚案子,開庭通知書就下了數次,到最后還沒開成。被告是律師,會最大限度地運用法律,但她運用法律不是維權,而是將我們婚姻生活中一慣的作派在這里作了個延續。被告不在與我能否繼續生活,怎樣生活這些根本的事情上有所改變,有所協商,只是一味地制造一些客觀的麻煩和障礙折磨我,先是管轄權異議,后是延長舉證期、請假等手段,四次開庭都沒開成,我被被告折騰得身心疲憊,她卻樂在其中,宛如我們平時的生活一樣。最后一次開庭時,我們在法官的主持下調解,看著被告一副后悔不已、涕淚交流、痛下決心的樣子,還有孩子那可愛卻受傷的眼睛,我再一次在被告面前敗下陣來,多年來郁積起來的痛苦和憤恨在那一刻土崩瓦解,與被告簽了一份附條件的調解和好協議。協議以一年為期限,期限一到,如有一方仍要求離婚,法庭將依法判決離婚。我賭上了自己一年多的時間,誰知寄托著我全部希望的調解書卻成了一紙空文,被告沒有絲毫與我和好的想法,反而在訴訟期間轉移、隱匿財產,偷偷變賣了北京的房子,轉讓了糧轉站的房產,公然挑釁法律的權威,無視貴庭的調解協議和我的存在,這樣的人難到不應該受到制裁嗎?尤其是想起協議一簽,邁出法庭的大門,被告謝正英就對我口出惡言,威嚇要和我一直耗完這輩子,使我終生不得安寧。我就不寒而栗。10月24日和25日,被告又到我父母家和姐妹家大吵大鬧,罵了好多難聽的話,把我父親都給氣病了,根本沒有和好的誠意。隨后我們便形同陌路了,被告再沒跟我聯系過,我不知道被告對我的折磨與傷害是否構得上家庭暴力,但我的的確確感到了生活的痛不欲生。
以上事實說明,我與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又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多年來只是靠面子、孩子、老人等一些與感情無關的因素維系著,我懇請法庭理解我,支持我,盡快判決我與被告離婚,讓我早日擺脫這段讓人苦不堪言的煉獄般的日子,結束惡夢般的生活。依法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擔共同債務,至于孩子,請法庭本著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依法判決。
第5篇: 開庭原告陳述
實踐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須在實踐上反復鍛煉,法庭陳述的規則和技巧,從理論上都是容易記住的。難的是把它們融會貫通,運用到法庭辯護的實踐中去。因此,律師應當把有關的規則條文和技巧熟記于心,認真研究、仔細揣摩,并花費大量的時間參與訴訟,在實際工作中逐漸發展,提高這方面的能力。
當然,凡事都有個從生疏到熟練的過程,也許開始會出現這樣那樣的疵漏,甚至貽笑大方。但失敗是成功之母,從失敗中認真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對于提高律師的法庭陳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隨著實踐時間的增加,律師的思維將越來越靈敏縝密,語言將越來越簡潔精練,方式方法將越來越靈活多樣,直至達到爐火純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師的一段法庭陳述是:當一個人提到委托金時,他就會聯想到孤兒寡母以及已經去世的委托人,聯想到他的囑托里包含著的眷眷情意。誠然,這句話對于律師承辦的具體案件的觀點是可有可無的。然而,它對于發揮法庭的陳述的威力卻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這段話中,并列著“孤兒、寡母,已經去世的委托人”給聽眾以十分強烈的印象,勝訴的砝碼無形之中加重了。
象這樣出色的法庭陳述,絕非一日之功可以達到的。當然,出類拔萃的人才畢竟不多。不過,律師只要在實踐中長期鍛煉,他的法庭陳述的技巧必定會大加長進,質量也必將大大提高。
法庭陳述還要借助生動的語言。律師在法庭上陳述的終極目標是為了使他的觀點為審判官們接受,而生動的語言則是實現這個目標的重要手段。生動的語言具有一種誘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從而不知不覺為他的觀點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擊”作為講述某個事實固然可以,而某律師是這么說:“他在凄涼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擊。”這生動形象的語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嚴酷性,激起聽眾的憐憫心和同情心。
單調乏味的語言固然令人聽而生厭,但過分追求語言的華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師的演講意浮言散、繁瑣冗長。象園藝家修筑園林供人觀賞一樣地展覽他的華麗詞藻是不可取的。
律師必須象躲避瘟疫一樣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陳詞濫調,公式化是律師法庭陳述的一大禁忌。詞語的翻新更迭,修辭手法的千變萬化、語序的轉化改換,以及寓言典故的運用,永遠都是激起聽眾興趣,實現辯護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語言手段。
當然,律師不是魔術師,他不應當使他的法庭陳述象耍魔術一樣,使聽眾目不暇接,眼花繚亂而又不知所云。語言的多樣性是為律師闡明事實,發表主張服務的,它不應當影響其表達意思的清晰、明了。
法庭陳述當然離不開記憶,論辯鼻祖昆體利安指出,一個論辯家,有五種素質是必不可少的,記憶便是其中的一種。對于律師來說,這也是十分必要的。大量的事實證據,有關的法律依據,都需要他貯存于腦際,以便在陳述中,呼之即出,隨心調遣。這樣,他可以隨時留意聽眾的情緒,觀察他講述的效果,以便及時調整表述的內容、言辭和語氣。倘若律師缺少必要的記憶力,只能依靠預先擬好的文稿作法庭陳述,陳述時眼晴只盯著講稿,那就很容易
在自已和聽眾之間堅起一道柵欄。一個講稿的奴隸,是不會成為一個有出息的律師的。
巧妙地記住極少數具有統攝作用的詞語,而后圍繞這些詞語調遣材料,安排內容,實在是一種十分簡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發表陳述,闡明觀點時,不少優秀的律師都是這樣的。
律師必須加強對法律理論的研究,以便時刻準備著,從法律理論的角度來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實。
法庭陳述,是律師辛勤勞動的凝聚,是他聰明智慧的結晶。當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陳述博得聽眾的嘖嘖贊美時,他將感到一種勝利了的喜悅,一種成功后的陶醉,而這種感情也許是從事其他職業的人難以獲得的。
第6篇: 開庭原告陳述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叫xxx,在王貓山煤礦非法儲存爆炸物案中,我只是在王貓山煤礦打工的一個普通打工人員,工作職責是在xxx等領導下從事駕駛和協助管理工作,不負責管理爆炸物品。
從李家寨煤礦運輸生產需用的炸藥只是一個打工人員在完成負責人xxx安排的工作任務而已。由于我不了解儲存爆炸物方面的法律知識,在打工中認為,老板xxx安排從李家寨煤礦運輸生產需用的炸藥只是一種普通工作任務,如知道運輸炸藥是違法的話,打死我也不會去運。
經過去年8月案發至今的一段時間,才只知道運輸炸藥是違法的。鑒于我在本案中,作為一個不懂法的普通打工人員是十分痛心的,也是第一次違法國家法律,這次違法沒有給社會造成任何危害,請求你們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予以從輕處罰,讓我能夠用我的行動回報社會。謝謝你們!
xxxxxxx年xx月xx日
第7篇: 開庭原告陳述
離婚案件開庭時,詞沒有一個規定的格式,也沒有一說,主要是實事求是,具體個人情況如實陳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在陳述或答辯時,抓住根本要點,比如分局事實,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調和的矛盾等,有針對性條理清晰答辯,給法官留下確實不適宜再成為夫妻的主觀印象。
二、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雙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對方陳述時要認真聽,冷靜并控制好情緒實,對方陳述的與事實不符的部分,記得要有理有據的反駁。
最后陳述可以圍繞具體的如家庭經濟情況、有無法定的離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遺棄等行為,陳述詞不在于文字,關鍵在于給法官留下的態度與具有證明力的證據。
主要圍繞法定離婚事由開展陳述:
法條參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8篇: 開庭原告陳述
原告:被告: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女兒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給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兒子/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歸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____元給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____元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要特別指出該法定離婚情形:被告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
并詳細列明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
字數根據具體情況酌定,并無限定,但不宜過于繁瑣。
此致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人:年月日
第9篇: 開庭原告陳述
原告:女,1993年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清遠市。
被告:男,1983年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清遠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離婚;
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女方)撫養,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自由戀愛,后依法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
因為被告(男方)經常毆打原告(女方),導致原告對被告產生恐懼,無法共同生活。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依法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被告(男方)辯稱:
同意和原告(女方)離婚,但要求孩子由被告(男方)撫養,不要求原告承擔撫養費,不同意原告探視孩子,原、被告之間沒有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可供分割。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2013年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2014年生育一子,大多數時間跟隨爺爺奶奶生活。原、被告均同意離婚。審理中,原告不主張分割房屋財產權利,原、被告均認可無夫妻共同債權和債務。
法院認為:
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感情靠雙方共同努力來維護。原告主張雙方感情破裂,要求離婚,被告也同意,故法院予以準許。
關于雙方均要求撫養婚生子,法院查明后認為,雙方生育的孩子自出生后,長期跟隨被告(男方)的母親共同生活,且被告(男方)有獨立的住房,也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更有能力撫養孩子,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成長不利,法院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角度出發,考慮到原告的生活現狀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孩子由被告(男方)繼續直接撫育更加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雙方所生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撫育后,原告(女方)應承擔相應的撫養費,但庭審中被告明確表示不要求原告承擔撫養費,被告的該意見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撫養費由被告自行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據此,原告(女方)對兒子具有探視權,被告(男方)應當予以協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
二、原、被告生育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撫育,撫養費由被告(男方)自行負擔;
三、原告(女方)對其子享有探視權,每月探視兩次,被告(男方)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
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計75元,由原告(女方)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