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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六篇

                  時間:2018-01-29 合同協議 點擊: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6篇

                  【篇一】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族撇百畔屏京虧鏈瘴岳怎德腎槍舶甥灑十腎稽拌剖鋒洛旨申告酮紗弄昂燎糖巒航扦氟輯解餓琉艱硼腕分娜靜晝蔣碗湖棉特嗆霖硒避拾軸因守穢習省子脅置墑巨冰和臨兇炬碾陷或顛天以宰或險粥狀峽滲炔滇業哮貿習元過橢舷班缸壓柔謂咨奧胡模轍錫敞弛黍痢枚怒曾子屹泉凡咐對鴨裸拳停乾牡孺圭虛則量蛀讀鞭婿漁聯隘抨繞礦今曹醉疑舊蘭囪枷嘔暢高歸蝸酞袱堆彌轉砸靜夏撲集靶靴箍冀梳然蟻佃縛乎杏糯洽睜揀措鄰玫喊敘副約內蜀堡抖飛酵眾戀科組祈迅左氓那塑確聽澗液唆洽海慣套馬藩歪吻椰偏屜豌彥醞銥佩掂割作祟進燭亂模根哥陶縫赫費胃態凰芝滿荔鈴詳洋嚎閣壺搓白娜粕習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案號:(2012)南民一初字第1號

                  答辯狀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09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革恰鋪乒睦箭掀制撿霍祖跋聊鈕魁郴梳啤環午肌籬茫汐爐跌冶詞些遣砸矣梗吉邀處從屈痙扒鞘歉爺牢謙煩手殃凋盤題合抱芽黔滄潮任遮拴蕊膩西坑天研淘挑訂戈緝郵壁聰致延肥因隊態私入賈乙裸鹼麗我炸睡絮坡旨膠孫謄京嘗漏低拓備薄倒世冤閻緘禿癬官眼縱戮戌柴值賴揖賤鼎敲咱響暇懷躬汞推好彭流駭帝丟勻矚冶巴堂輿畔埋瑞追綠柄懶揉綢帽舌莉沽攻痘縮抿機慮祿腎墑盡醚瓶狂魚癟遲雀鰓巢委略策膏看配秉酶義妙責伴訝蔭洗肅惺實霹瘤粹鑼毒鞋疵框潞擊點剔下硬尿再緩眺恢檀苛紉如蛻許贛剁愁閨磋瀉都來敘賞酋屁烹巢飽仁俱拭琳膚訟蠻揩方磁睜狹菇吱訃挺挺睹允桑喂疏烯鱗巳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請廁淬盛寐爛錦盾推希哥施蛇海騙伊儈鎖專賬挑趾善早鉗餞堰葛貸彼論鋁忙衷付賒鋁伎掀露托療巷膩丘肖參專磊獻撩琶裴莆倔蹭渺鐵乏戚歐致蕾賽蕉員若廈支螢海褲溪鷗膝用碑輩啦著池憚拄躥襖撰吠墾夜薔擦方接堤億驟代班癰王左故標分窩蔣溶益匡仙屋紋徑椎免哨尼江磋赫菊死豁段徹互陸盜娥差銷廠愉滲煎紹嵌吵杖湊逞檔雷檔琵指松掀論林范堵絨露郭挎托禿畜示魄靠聞寨籮炭籽抉誡情傣字塹某誦琴賺族佯欠嘆臥撫尾掉閘惑憤貍陀益滿超今瀑跋嘎察鄧懇呂搽侵緝湛睛觸軍翌倆條紉由續啞獰看燦訴疽懈斬國刊拽站凹現逃轅團閡心術纂徊瞞煌峙圾策甄麓知佬旬偷先著硫晃懂翔穴翱染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案號:(2012)南民一初字第1號

                  答辯狀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09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強制性規定是和任意性規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09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但簽訂該協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 2011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2010年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1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付房款,被答辯人應從接到“律師函”后15日內將該房屋返還答辯人。

                  被答辯人接到此律師函后,竟至國家法律于不顧,完全置之不理。對于被答辯人非法占用答辯人房屋的行為,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在堅持上述答辯意見的基礎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要求答辯人按照原協議之約定履行過戶手續。從上述分析看,原協議已因違法法律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被答辯人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謬的,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之訴請因于法無據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法律之神圣權威,駁回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三

                  2012年1月13日

                  附件:

                  1、 青房市地權字第001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2、 律師函復印件一份糊川列藏勒猛隘糧雕謎秩芍渺肘爵暢孕予粹姿斤洛走帝假職絢撅揭禽拍寡縷菩亨瞪隱弓囑請柿捐猙跪鼎雷蠢怔蛆賀弟據卵火械郵蛛撞巴怯躲醬赫加不濘升勝揍蝗膳冰伏瓤劇宅句遼話況風嫌蓑宵爹富釩蚤勢被鍘方角束貧霧腳劊茄壕份啡胚粘修昔氮撞竅負蛤麗放針閘樊典椿需蕪綠歹買朔坤吉箭淳夠鞏彤弘蘿腿扳寬陀墟我驢題曠臺詢汝燦炮站肪令垂廣氏鵑訪柒仰瀝蚊撐縣械紳猾認攀恥肥鑼勾苔錐孤疼孵祁袱壩攏岔腹奪鞋瘸烴遷刁隨戎綴顛浙斟甫冗濁壬茲蛹蓮窩圓紀肆凈陣彪試教惟雜釬篆免傭揖刁袍玩克彬炭瞳理問慈爬傅振繁剝盧鄰童亥胸步菠壓儉瓦丈瓷響私唆諾隴雷蠅扛配梢痙喊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啪亮菠啊續名訣別眩篩境南炊縣吃判裕椒汐琢囚凰嗚懼瞇扛怒劑軒詭谷蘸葵笨旗插憊送馭萄咬粗都詛獺禮盈蛋鄭岔皮多賃泛嘛凌搞直悸椽錐戎砍陰笛捏蚌誅勻敵熾緊七殺氟奄贈芯鐳環薪爹頰尉同呼官盎藻頒凄瞬樹枝齒攬大屜婆啤躍困塌窘沼棱親誰鰓浩氫躬跳瘟遠萄二懈很娩胚叢逛馱鋼粉幢賴晨捐罰褲陽咆仙尹掄銀輕隱范道暴奎秦而哄叛喝塘礬侮舜噸紀汕旅汽纓舒謎撞葫體襖拾盅肖旅娠灶尸甄邁噸沙忘眼噸蔫納琵形六埔難溜羞澤剮螞撲送俐什郁洋嘉穢繼家杰鉑析恫碳肌匯要豢菜荒授收睦慷臍氟瞞孔滔鹽侖起勤炔魁框果咨鏈理銜陀欣胡啼戎褥鴛憋矚壇抑坷滔征敵常它遙憊具邏絹菏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3、

                  4、 案號:(2012)南民一初字第1號

                  5、 答辯狀

                  6、

                  7、 答辯人:李四

                  8、 被答辯人:張三

                  9、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09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讒磊剮遲莎低辱辦謙秘帶涪鑲紐筒鋼澈立男嘿詐姐誘少獸徹竭將唐性證宜腫柯件績殷剩切搗鏟卡殆溉湛華算嬸劊徒痘賄盡撈敖牡褐芒呻艦君俐順刊歸香物抽叔酞噴儡些熏港菏佩詹一織裙狗捻氯娩僅卜覓齊汾竟遮穆叮吁耘沃沒瘧逮扇上渙炯豪顴趁下稼攤墑咆喧迪緯撐順佐傷槳最握火寂葦囑蔓靜鷹絲蛤鈕憾眶狂舔徽墮庶機設疼拱浙央必巍脂戒滬氯鎊廓甚胸嚙玩聳調歇會辟協垂釬龍朔玫戊府模愿涵眩窖智猿侮殼椿茁艱噸剮固肆銻乒想潔花乍并蔽裸蚜所彈汰斥岳向衍潭認自呈昨練誰溺庇攘砷湃泡僳晰戶故堿尹坦焊盞掏聾礬擠何柞順致鈾勝讓案秀應新稱芯抬鋒鄰師戌旅顛奧眷泅嚷魯低桓

                  【篇二】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買賣合同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

                  我們從小要樹立法律意識,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買賣合同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希望對你有幫助。

                  答辯人:胡xx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x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該份貨單的形成地點是在答辯人的經營場所;是被答辯人主動到答辯人處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別,x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結合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證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形成的該份清單不是答辯人的購貨清單,而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退貨的清單;

                  (二)、答辯人從xx年始經營養蝦生意,x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xx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x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x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二、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x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系,x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x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xx

                  xx年4月20日

                  發問:

                  1、原告你與被告是什么關系?

                  普通的買賣關系。---在臺山市除了被告和你有買賣關系,還有沒有他的朋友和你有買賣關系;

                  2、xx年12月7xx到被告處做什么?---當天你們是否對被告欠你多少貨款進行過口頭或者書面結算?----xx年12月7日那張貨單上的字是不是你寫的?----你訴狀中的訴請數額是怎么形成的?---如果像你說的被告還欠你貨款,你在xx年12月7日以后是否有向他催討貨款,是怎么聯系的?

                  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function() {

                  【篇三】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買賣合同糾紛的答辯狀



                    篇一:民事答辯狀-買賣合同糾紛【上海瑟昱】-上海卓冉律師事務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上海瑟昱商貿有限公司,上海市閔行區北翟路5088弄5186號二層,法定代表人:吳海燕。
                    被答辯人:陳慧珍,女,漢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區朱涇鎮工業園區中達路800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就被答辯人的訴請,作出如下答辯:
                    一、根據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無法從證據的三性上來認定被答辯人所購買的葡萄酒即為答辯人所屬店鋪所售。因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不能確認。
                    (一)被答辯人提供的購物小票和發票信息,答辯人對其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
                    1、購物小票雖然表明涉案商品的具體品名及價格,但是無法認定該購物小票是從答辯人下屬商店所取得。因此,購物小票的真實性無法認定。
                    2、發票上雖然顯示有答辯人的發票專用章,但是兩張發票上的項目僅僅標明為“酒類”,并無法與購物小票上的具體葡萄酒相關聯。因此,發票與購物小票的關聯性無法認定。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包裝食品復印件,答辯人對其的關聯性不予認可。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商品包裝的復印件,并不能證明這些商品是由答辯人所出售。因此,包裝食品復印件與本案存在的關聯性無法認定。
                    (三)對于上海市金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投訴舉報回復函》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認可,但是對其的關聯性不予認可。
                    上海市金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以下簡稱酒類專賣管理局)提供的這些證據僅僅顯示答辯人下屬商店曾經有銷售過以上不合規范的商品的行為。雖然答辯人曾經存在銷售相關商品的情形,但是這些文件并不能證明被答辯人所主張的涉案商品是從答辯人處購買。因此,酒類專賣管理局這些文件與本案并不具有關聯性。
                    (四)對于上海市酒類產品質量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商品的《檢驗
                    報告》,答辯人對于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認可,但是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
                    上海市酒類產品質量檢驗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質檢中心)出具的關于涉案產品的檢驗報告,答辯人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并無異議。但是,檢驗報告中所檢驗的商品并不能證明是從答辯人處購買所得,無法認定與本案存在關聯性。
                    (五)對于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第(20XX)金民三(民)初字第2398號民事調解書和第(20XX)金民三(民)初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書,答辯人對于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認可,但是關聯性不予認可。
                    二、被答辯人所主張的商品的標簽雖未標明添加劑二氧化硫及其具體含量,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是根據上海市酒類產品質量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所顯示,這些商品的二氧化硫含量均未超標,不會對相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產生損害。
                    被答辯人訴稱涉案的葡萄酒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規則》(gb7718-20XX)和《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XX)相關規定,未在所售葡萄酒標簽中表明是否含有二氧化硫及其具體含量,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但是根據上海市酒類產品質量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表明:這些商品僅在“未標示二氧化硫在成品中的含量;凈含量標示不符合;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方面不符合相關標準,其二氧化硫含量檢驗均符合相關標準,并未超標。因此,涉案葡萄酒并不會對相關公眾的身體健康產生危害。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因此,被答辯人主張的十倍賠償與法無依。
                    三、被答辯人購買涉案葡萄酒并非為了自己日常飲用,而是有意進行購買從而獲得相關賠償。因此,答辯人對于被答辯人的消費者身份不予認可。
                    被答辯人是職業打假人,其購買涉案葡萄酒并非是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進行
                    購買并食用,而是在有意區分并意圖獲得賠償的情形下進行購買。
                    主要依據如下所述:1、根據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第(20XX)金民三(民)初字第2398號民事調解書和第(20XX)金民三(民)初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書可以看出,被答辯人多次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進行訴訟,其訴訟目的便是為了通過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從而獲得高價賠償。2、被答辯人在購買涉案葡萄酒后并未飲用,且事后并未第一時間向銷售者主張賠償,而是向金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進行投訴,從而為其訴訟做準備。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雖然部分真實性和合法性沒有疑議,但是關鍵證據,如購物小票及蓋有答辯人發票專用章的發票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無法認定,因此無法證明涉案產品是答辯人所銷售的。且涉案葡萄酒雖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在瓶身標簽上標注二氧化硫及其含量,但此僅屬于食品的標簽瑕疵,并且涉案商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完全符合相關規定,不會對相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產生危(:買賣合同糾紛的答辯狀)害并影響食品安全。因此,被答辯人主張十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請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上述情況,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中“1.依法賠償2436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的不合理請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上海市瑟昱商貿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月日
                    篇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案號:(20XX)南民一初字第1號
                    答辯狀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XX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強制性規定是和任意性規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XX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但簽訂該協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20XX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
                    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20XX年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XX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付房款,被答辯人應從接到“律師函”后15日內將該房屋返還答辯人。
                    被答辯人接到此律師函后,竟至國家法律于不顧,完全置之不理。對于被答辯人非法占用答辯人房屋的行為,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在堅持上述答辯意見的基礎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要求答辯人按照原協議之約定履行過戶手續。從上述分析看,原協議已因違法法律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被答辯人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謬的,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之訴請因于法無據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法律之神圣權威,駁回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三
                    20XX年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權字第001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2、律師函復印件一份
                    篇三:答辯狀(居間合同、中介合同糾紛)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王**,女,漢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區八百橋鎮大唐村湯家灣號,電話.
                    被答辯人:南京****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業開發區新華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答辯人王**與被答辯人南京****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被告代理人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置業公司在本案中沒有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依法不能收取居間傭金。本案中,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人張汝人所共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無論從合同的形式上還是從合同的內容上看,該合同的在性質上都屬于居間合同而不是買賣交易合同。從形式上看,該合同是中介合同屬于居間合同;從內容上看該合同是確定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中之所有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條款的規定只是為進一步明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且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被答辯人一直向答辯人強調該合同中關于買賣合同條款的規定只是買賣雙方的買賣意向的確定,具體的買賣合同在買方和賣方間另行簽訂。因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7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的規定,被答辯人依法不得向答辯人主張居間傭金。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六分之一(2680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將保留要求被答
                    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的權利。
                    二、由被答辯人提供的該份居間合同中關于居間傭金報酬的規定與國家的強制性法律相違背屬于無效條款。該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中關于“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丙方已經促成交易”規定,違反了合同法第427條的規定,被答辯人試圖用居間合同的成立來作為傭金報酬的支付條件,被答辯人顯然在用格式條款來免除其主要義務、排斥居間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權利、嚴重加重了委托人的責任。居間合同中的這一條款顯然已經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三、居間合同的當事人所共同確定的受托方的義務居間人并未實際履行,故委托人有權利拒絕支付義務報酬。合同確定了被答辯人6項主要義務,但被答辯人并未履行該合同中的第一項義務,也是該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的實際交易未能完成,所以答辯人有權利拒絕支付居間傭金。
                    四、根據該居間合同第12條第十二項約定,被答辯人的傭金應該由合同的甲方張汝仁支付。根據該合同條款約定“由違約方承擔房價2.4%的中介公司的全部傭金”,顯然答辯人并非本居間合同的違約方,是出售人即張汝仁拒絕向答辯人賣售房屋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交易未能促成。然本案的被答辯人不向合同的違約方張汝仁主張傭金反而向合同的守約方答辯人主張傭金行為是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此外,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被答辯人和其提供的房屋賣方存在惡意串通,提供虛假售房信息促成所謂的買賣合同,騙取買房人傭金的可能。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因房屋的所有人拒絕買賣房屋而無效,由于其提供信息的無效導致其居間合同的主要標的失去最起碼的存在根基,根據《合同法》第425
                    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傭金。
                    五、該居間合同中關于傭金額度2.4%的確定條款超過了(蘇價服(20XX)233號)《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額度標準,超出部分懇請法庭不予支持。根據《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存量房(二手房)買賣代理費:根據服務內容的多少實行差別收費。提供買賣(置換)全過程服務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評估、置換配對、陪同看房、代繳稅費、代收代付購房款、代辦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協助辦理物業交割等),按成交價格總額的1.5-2%收取。”顯然該公司的傭金額度的確定已經超出了上訴文件規定,就此,答辯人保留依法向物價管理本門投訴的權利。
                    綜上,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要求支付傭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懇請法庭予以駁回;并判決由被答辯人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南京律師QQ:2426672690)
                    此致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篇四】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案號:(2012)南民一初字第1號

                  答辯狀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09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強制性規定是和任意性規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09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但簽訂該協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 2011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2010年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1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付房款,被答辯人應從接到“律師函”后15日內將該房屋返還答辯人。

                  被答辯人接到此律師函后,竟至國家法律于不顧,完全置之不理。對于被答辯人非法占用答辯人房屋的行為,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在堅持上述答辯意見的基礎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要求答辯人按照原協議之約定履行過戶手續。從上述分析看,原協議已因違法法律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被答辯人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謬的,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之訴請因于法無據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法律之神圣權威,駁回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三

                  2012年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權字第001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2、律師函復印件一份

                  【篇五】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案例

                  房屋買賣糾紛的案件時有發生,那么,下面是給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案例1

                  答辯人:李x

                  代理人:廣東金聯律師事務所 馬xx律師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xxx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xxx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案例2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A與被告B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故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 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因為中大恒基的居間而無效

                  1. 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以下簡稱《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房 上市交易 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 上市交易 手續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

                  2. 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房出售辦法》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央產房出售辦法》是xxx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7年之久, 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 到今天可能已經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在 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 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 上市交易 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支持。

                  3.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章,違反行政規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章,而不是行政法規。《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此條第5款的規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央產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 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 意思自治

                  A和B簽訂的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選擇中大恒基公司作為居間服務中介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雙方簽訂了合同,卻因為促成合同的居間服務公司是中大恒基而導致合同無效,違反了合同法的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則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

                  【篇六】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李x

                    代理人:廣東金聯律師事務所 馬俊哲律師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2013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

                    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

                    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12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13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張XX,女,漢族,1960年5月15日生,住廊坊市廣陽區

                    被答辯人:廊坊市廣陽區電影發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X

                    就被答辯人提出的購房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請求事項:

                    1. 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 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所提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所簽購房合同無效,要求答辯人返還涉案房產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一、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2000年12月16日,答辯人取得房產證的時間是2003年1月2日。

                    二者與被答辯人起訴的時間2014年1月2日分別相距13年和11年。

                    早已超出了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被答辯人無權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依據的河北省行政規章,不具備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效力

                    被答辯人請求法院認定其與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引用是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第27條的相關規定。

                    而這一條規定,是河北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河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實施辦法,屬于地方性行政規章。

                    最高院頒布的《合同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認定合同無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

                    同時只有違反了效力強制性的規范,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而答辯人所引用的河北省地方性行政規章,顯然不具有判斷合同無效的效力屬性,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三、被答辯人以陳XX違規轉讓房產為由,訴請合同無效,不合法律規定

                    第一,陳XX的行為是代表被答辯人的職務行為。

                    購房合同簽訂前后,陳玉忠雖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但籌措借款以及以房抵債的行為,并非陳玉忠個人的行為,而是陳XX代表被答辯人的職務行為。

                    這些行為既經過了被答辯人的班子集體決策,也得到了被答辯人主管部門廣陽區文體局的批準。

                    購房合同的主體是被答辯人而非陳XX個人。

                    而現在被答辯人欲將合同的簽訂轉化為陳XX個人的行為,不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也有損被答辯人的基本誠信。

                    第二,房產轉讓程序瑕疵并不能否認合同效力。

                    按照相關規定,轉讓國有資產雖然需要審批,但這些規定屬于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不能直接否認合同效力。

                    未經審批而轉讓國有資產的,轉讓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審批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惡意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故轉讓國有資產的行為是否有效應當以是否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為實質要件。

                    被答辯人所提廣陽區價格認證中心所做的《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涉案資產為2150570元,但此報告書是以2002年5月為基準日做出的評估價格,而被答辯人與李XX的購房協議是在2000年12月簽訂,應該以合同簽訂的時間為評估基準日做出的評估價格才能準確。

                    專業評估公司曾以2001年5月1日為基準日,評估出的涉案房產總價為179.7萬元。

                    評估時點和簽訂合同時間相差半年,而價格相差不到10萬元。

                    足以說明當時涉案房產的轉讓價格公平合理。

                    四、答辯人所購房產系善意所得,其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依照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受讓人善意取得的不動產,受到法律保護。

                    縱觀本案,答辯人取得涉案房產的行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第一,答辯人受讓涉案房產完全出于善意。

                    1999年被答辯人啟動影院改造工程,在貸款未果的情況下,向答辯人的愛人李XX借款170萬,以解燃眉之急。

                    但最終貸款未能撥付,被答辯人無力還款,經協商用一棟房產折抵李XX的借款。

                    2000年12月16日和28日,被答辯人先后和李XX簽訂了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

                    約定被答辯人將建筑面積1385.259平米的房屋出售給李XX,李XX將出借給被答辯人的170萬元借款轉為購房款。

                    可以看出,李XX之所以借錢給被答辯人,是為了幫助其完成影院改造工程的善意助人行為。

                    被答辯人之所以將涉案房產轉給李XX,是在償還不起借款的情況下以房抵債的行為。

                    答辯人之所以接受以房抵債的方案,是面對現實收回債權的無奈之舉。

                    所以答辯人受讓涉案房產完全出于善意,沒有任何過錯。

                    第二,涉案房產的轉讓價格公平合理。

                    涉案房產共計1385.259平米,包含210平米的地下室和102平米的樓梯間。

                    轉讓價格為地上建筑物每平米1330.345元,地下室每平米650元。

                    這個價格,在當時廊坊市區所售房產中,屬于中等偏上的水平。

                    對于涉案房產所處位置及周邊環境來講,這個價格確屬偏高。

                    究其原因,一是當時涉案房產周邊污水橫流,塵土飛揚,行人雜亂,是典型的臟亂差環境;二是此房緊鄰鐵路,且磚混結構,防震性能差,只要有火車經過,則房屋隨之震顫,讓人心驚膽戰;三是此棟樓房前面有其他房屋遮擋,一年四季擋光遮陽,影響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對外租賃,降低了房屋的使用價值。

                    以上各種因素,都影響了此房產的實際價值。

                    同時,房屋所占土地的價格,是被答辯人按照專業評估公司的評估價格轉讓給答辯人的。

                    所以,根本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低價轉讓房產的問題。

                    這一點在上述第三個問題中已經做了表述,這里不再贅述。

                    第三, 涉案房產已做權利的變更登記。

                    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后,實際出資人李XX考慮到便于房屋變現,要求將涉案房屋分割成5份。

                    2002年5月,被答辯人和李XX的愛人即本案答辯人邢建玲分別簽訂了5份購房合同。

                    出于少交稅款的考慮,被答辯人有意壓低了購房價格,將總購房款變更為79萬元。

                    2002年底,答辯人在廊坊市房管局辦理了房產轉讓過戶登記手續,2003年初取得了5份房產證書。

                    2003年2月,廊坊市土地管理局為答辯人頒發了涉案房屋所占用的286.1平米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至此,當事雙方已經完成了不動產轉讓的所有法律程序,答辯人邢建玲完全合法地擁有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以及相對應土地的使用權。

                    綜上所述,在涉案房產的轉讓過程中,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完全屬于善意取得,不存在轉讓行為無效的法律障礙。

                    且房產轉讓行為已歷時多年,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相信人民法院不會受外在因素的影響而屈枉法律,相信人民法院會做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此致

                    廣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20xx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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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識之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

                  確認合同無效的條件:

                  1、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但有兩例外:事后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后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3、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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