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3篇
第1篇: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
試用期條款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的概念和特征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
1、試用期的自愿性。試用期的約定不是必備條款
2、試用期的非獨立性。試用期的期限以勞動合同的性質和期限為依據。
???????? 首先,訂立三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才能約定試用期。
??????? 其次,試用期的期限以勞動合同期限為依據。
??????? 再次,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該試用期的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限制性。期限的限制,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象的限制,新錄用的勞動者,且只能約定一次。
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試用期間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即“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勞動用工中較為普遍存在的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使勞動者“試用期白干”的現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三)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依據第38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依照第46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另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照第8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松開的記憶,飄落的莫名的塵埃,像起伏的微風,拂過腦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條街,沒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卻能來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時,縱然漫長,漫長,有時只為聽一顆流動的心的囈語。沉默,倔強,回望,忘記,記住,一切像斷了的弦,有時希望生活簡單就好,有時卻又莫名的頹廢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個人走;有些事,只能一個人去經歷。粗讀加繆、薩特的存在主義,它告訴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禿禿的枝椏、清寂的清晨、流動的陽光,飄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時卻只屬于那一刻。總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畫面一幅幅地剪輯,最后拼湊出的是一張五彩斑斕的水彩畫,有艷麗的火紅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憂郁的天藍色。人的記憶很奇特,那些曾經的過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圖,只有一個瞬間,卻沒有以前或以后。比如,只能記得某個瞬間的微笑,只能在記憶的痕跡尋覓某時刻騎著單車穿過路口拐角的瞬間,卻都不知曉為何微笑,為何穿過街角。
一切,有時荒誕得像一場莫名情景劇。然而,這就是生活。
曾經的夢,曾經的痛,曾經的歌,曾經的熱情相擁,曾經的璀璨星空。
也許,多年以后,再也見不到的那些人,和著記憶的碎片飄蕩而來,曾經伴著我們走過春華秋實。天空蔚藍,杜鵑紛飛,飛過季節,曾經萍水相逢,歡聚一堂,驀然回首,唯歌聲飄留。讓人憶起《米拉波橋》里的詩句:夜幕降臨,鐘聲悠悠,時光已逝,唯我獨留。
人在天涯,綿綿的思緒隨著微風飄浮,從布滿礁石的心靈海灘上穿過千山萬水,來到游蕩的身軀里,刻下一篇篇箋章。而這,或許在多年以后,當再次翻動時,原以為什么都已改變,
松開的記憶,飄落的莫名的塵埃,像起伏的微風,拂過腦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條街,沒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卻能來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時,縱然漫長,漫長,有時只為聽一顆流動的心的囈語。沉默,倔強,回望,忘記,記住,一切像斷了的弦,有時希望生活簡單就好,有時卻又莫名的頹廢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個人走;有些事,只能一個人去經歷。粗讀加繆、薩特的存在主義,它告訴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禿禿的枝椏、清寂的清晨、流動的陽光,飄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時卻只屬于那一刻。總之,一切只是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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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畫面一幅幅地剪輯,最后拼湊出的是一張五彩斑斕的水彩畫,有艷麗的火紅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憂郁的天藍色。人的記憶很奇特,那些曾經的過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圖,只有一個瞬間,卻沒有以前或以后。比如,只能記得某個瞬間的微笑,只能在記憶的痕跡尋覓某時刻騎著單車穿過路口拐角的瞬間,卻都不知曉為何微笑,為何穿過街角。
一切,有時荒誕得像一場莫名情景劇。然而,這就是生活。
曾經的夢,曾經的痛,曾經的歌,曾經的熱情相擁,曾經的璀璨星空。
也許,多年以后,再也見不到的那些人,和著記憶的碎片飄蕩而來,曾經伴著我們走過春華秋實。天空蔚藍,杜鵑紛飛,飛過季節,曾經萍水相逢,歡聚一堂,驀然回首,唯歌聲飄留。讓人憶起《米拉波橋》里的詩句:夜幕降臨,鐘聲悠悠,時光已逝,唯我獨留。
人在天涯,綿綿的思緒隨著微風飄浮,從布滿礁石的心靈海灘上穿過千山萬水,來到游蕩的身軀里,刻下一篇篇箋章。而這,或許在多年以后,當再次翻動時,原以為什么都已改變,
若能覓得一方喜歡的山水,在空曠的風里,種上淡暖如許,清歡如許。我愿用無塵的詩句,沾染些許晨露,輕叩那些老去的時光,讓曾經的你我,重走一遍依舊開滿鮮花的小徑。時光里的我們,不說話。只是凝望著彼此舊時的模樣,任憑花落清溪,任憑日暮煙霞。
陌上的時光,匆匆如流。指尖,一直貪戀著世間所有的暖香。而那些沒有著落過往,早已隨風而散。往事已舊,一切,終會在念與不念,忘與不忘之間,莞爾一笑,變得風輕云淡。
歲月的風,就這樣翩躚而過。還好,總有一些不離不棄的相伴,安暖著歲月的榮辱滄桑。然后,在玲瓏的小字里塵埃落定。珍惜著,不早也不晚的緣分。愿你永遠在我文字的四季,可以與那些草木葳蕤的深情一樣,青青又青青。
縱使某天,錯過了所有,只剩下一個人憂傷,也不要怪罪時光。時光里那些牽過的手,給錯的愛,都是情不由衷。開始與結束,一樣美麗。我們應該,原諒時光,記住愛!
那些過往里的施與舍,恩與惠,何必計較太多。我們在山水間喂養清風,在草木間描摹明月,云淡風輕一天又一天。任憑年華一去不返,依舊無怨無悔,不負歲月,不負時光。
那些風花雪月的重逢與離別,終將隕落在時光深處,被過往的煙塵一一覆蓋。當時光里,那些被歲月漂白的光陰,再回首時,風住塵香,緣已渺渺,我們也不必遺憾。蒼茫處,風景依舊,繁華笙歌,人事無恙。那些散落在流年深處的芬芳,也是依舊靜美如初,相宜靜好。
不如,安靜著,于寂寂紅塵中,為自己開一扇般若門,將一切浮云過往都放逐在紅塵之外,只留一顆琉璃心,只守一池為我而開的蓮荷,一粥一飯,一筆一墨,閑渡流年。
未來的路,那么遠。從未想過會遇見誰,也從未想過會錯過誰。今朝,一壺濁酒,一撲流螢,幾許明媚,幾許嫣然,我依然是那個樸素的琉璃女子。不敷衍,不趨勢,簡單的行走,簡單的生活,簡單的愛與被愛。
當時光里,那些被光陰漂白的過往,再回首時,風住塵香,緣已渺渺,我們也不必遺憾。蒼茫處,風景依舊,繁華笙歌,人事無恙。那些散落在流年深處的芬芳,也是依舊靜美如初,相宜靜好。
若是,光陰辭去舊年,初心不改。我依然愿意,在心里種半畝花田,在文字里養一個春天。這樣,無論你來不來,在不在,我都一樣安靜的開落。那樣,你偶爾回眸,看到的風景,都是春天般,含著香,透著暖。
喜歡讓心在那一刻,靜如菩提明鏡。那么,且許我一程走舊的歲月,溫一壺經年的雨水,煮一段曾經的往事,不提花開,不說花落。就讓那所有的喜怒哀樂,淡暖清歡,如茶般,氤氳出縷縷清香。而你我,亦愈來愈通透,有了茶的芬芳,即使喝到無味,亦有一股回甘,令人回味留戀。
桃花釀酒,醉了光陰。春水煎茶,赴了風雅。我人生四季,永遠是那一抹剔透的琉璃色,不必虛張,不必聲勢,只做安靜的自己,善待生命里遇見的一切,感恩并珍重,且溫柔的對待。
若有一天,我們隔著茫茫人海,穿過人流車流,你是否會一眼將我認出,并且微笑著喊出我的名字。
若有一天,經年的路口,人煙渺渺。你是否會收集所有花香,用思念為我鋪一條灑滿落花的小路。那些失落的前塵往事,你是否愿意陪我一一撿拾,然后一起裝幀成流年里最美的那一冊畫卷。
人生云水一夢,尋一份清幽,養一顆禪心。那些迎面而來的風景,讓我們微笑著迎接,并且一一納入流年的畫卷。
愿世間美好,都是恰逢其時。至于那些聚了又散的人或事,淡記就好。或許,終有一天,心歸寧靜,從容樸素。
那么,我便在南山尋一處清幽。春來,采一壺桃花,釀一壺三生三世。夏來,養一池荷,掬一捧蓮子醉清風。秋來,邀一縷秋風,修籬種菊,種下一個人的浮世清歡,種下一些心悅的小情緒。
曾經的往事,不提花開,不說花落。就讓那所有的喜怒哀樂,淡暖清歡,如茶般,氤氳出縷縷清香。而你我,亦愈來愈通透,有了茶的芬芳,即使喝到無味,亦有一股回甘,令人回味留戀。
桃花釀酒,醉了光陰。春水煎茶,赴了風雅。我人生四季,永遠是那一抹剔透的琉璃色,不必虛張,不必聲勢,只做安靜的自己,善待生命里遇見的一切,感恩并珍重,且溫柔的對待。
若有一天,我們隔著茫茫人海,穿過人流車流,你是否會一眼將我認出,并且微笑著喊出我的名字。
若有一天,經年的路口,人煙渺渺。你是否會收集所有花香,用思念為我鋪一條灑滿落花的小路。那些失落的前塵往事,你是否愿意陪我一一撿拾,然后一起裝幀成流年里最美的那一冊畫卷。
人生云水一夢,尋一份清幽,養一顆禪心。那些迎面而來的風景,讓我們微笑著迎接,并且一一納入流年的畫卷。
愿世間美好,都是恰逢其時。至于那些聚了又散的人或事,淡記就好。或許,終有一天,心歸寧靜,從容樸素。
那么,我便在南山尋一處清幽。春來,采一壺桃花,釀一壺三生三世。夏來,養一池荷,掬一捧蓮子醉清風。秋來,邀一縷秋風,修籬種菊,種下一個人的浮世清歡,種下一些心悅的小情緒。冬來,紅泥小爐煮一杯綠蟻酒,邀月,邀你,淺酌,微醺,共守流年。
第2篇: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 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3篇: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小編希望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很多用人單位都有試用期,觀察勞動者是否可以錄用。當然,我國法律對試用期也有許多規定,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那么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二、試用期的常見問題(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繼續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試用期的長短和辭職方面。勞動者在試用期是有薪資待遇的,而且不少于正式工資的80%。如因此發生糾紛,小編建議登錄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