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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動法勞動合同【六篇】

                  時間:2018-06-09 合同協議 點擊: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法勞動合同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法勞動合同6篇

                  【篇1】勞動法勞動合同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解釋就在下面歡迎大家閱讀

                  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情形的經濟賠償

                  一、提前解除合同賠償金、提前解除合同補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二、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新勞動法解除合同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三種情況如果沒有協商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3、如果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提前1個月通知或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同時需要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當于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三、解除合同賠償金計算、解除合同補償金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公式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

                  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

                  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五)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四、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支付補償問題、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1、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篇2】勞動法勞動合同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重點內容

                  第一章勞動法的產生、發展

                  一、《學徒健康與道德法》

                  資本主義國家的勞動法最先發端于幾個先進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工廠立法。

                  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的《學徒健康與道德法》標志著現代意義的勞動法的產生。該法規定:紡織廠不能雇傭9歲以下的學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而且限于清晨6時至晚間9時之間,禁止做夜工。但該法僅適用于從救濟院出來的貧苦兒童,而當時一般的紡織業工廠依然可以直接通過兒童家長雇傭童工。

                  二、工會立法的出現

                  1868年,英國全國總工會成立。1871年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工會法》,正式承認工會的合法地位,并承認工會有代表雇員與雇主談判并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1876年,又通過了《工會法修正案》,進一步承認工會為合法組織。

                  三、國際勞動法的基本內容

                  1、基本權利方面:包括結社自由、廢除強迫勞動、機會均等、待遇平等等。

                  2、就業政策方面:包括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就業保障、殘疾人就業等。

                  3、工作條件方面:包括勞動者、工時、休息、安全、防護、衛生、福利等。

                  4、社會保障方面:包括各種綜合標準,各種勞動津貼等。

                  5、工資制度方面:包括最低工資保障、工資支付保障等。

                  6、特殊勞動保護: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以及特殊工人的勞動保護等。

                  7、勞動關系方面:包括勞動關系、集體協議、調解仲裁等。

                  8、勞動監督管理方面:包括勞動管理、勞動監察、勞動統計等。

                  四、《勞動法案大綱》

                  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后,就在上海成立了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工人運動的公開的合法機構。擬定了《勞動立法原則》制定了《勞動法案大綱》。

                  《勞動法案大綱》的主要內容為:承認勞動者有集會結社、同盟罷工、締結團體契約、國際聯合之權;每日晝間勞動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夜工不得超過6小時,18歲以下之男女工及劇烈勞動之勞動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8歲以下的男女工不得從事劇烈、有害衛生及法定之工作時間外之勞動等。

                  第二章 勞動法基本理論

                  一、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

                  (一)勞動關系

                  勞動法中所稱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二)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

                  1、國家進行勞動力管理中的關系

                  主要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與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力的招收、錄用、調配、培訓等方面發生的社會關系。

                  2、勞動力配置服務方面的關系

                  主要是指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勞動力市場、職業培訓機構為勞動力的招用、配置與流動提供服務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的關系。

                  3、社會保障方面的關系

                    4、工會活動方面的關系

                  5、監督勞動法律執行方面的關系

                  6、處理勞動爭議方面的關系

                  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由于調處和審理勞動爭議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二、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范圍

                  根據規定,以下勞動者適用我國《勞動法》:在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工勤人員”即是我國傳統人事體制中“工人”編制的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不適用我國《勞動法》的人員

                  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保姆、在中國境內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

                  三、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

                  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特征

                  1、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從年滿16周歲開始的

                  2、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同時產生的,不可分割的

                  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從保護勞動者利益出發,規定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大體有四類,(1)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為自由被剝奪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3、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只能由本人依法行使,不允許第二者代理公民行使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4、某些工種對未成年人(指年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人)和婦女的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行為能力是有所限制的。

                  5、一般情況,公民只能參加一個勞動法律關系。

                  第三章就業促進法律制度

                  一、勞動就業的涵義

                  勞動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由此可見,勞動就業包括以下涵義:

                  1、勞動者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勞動年齡內能夠參加勞動的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

                  2、勞動者必須從事法律允許的有益于國家和社會的某種社會職業;

                  3、勞動者所從事的社會職業必須是有一定的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能夠用以維持勞動者本人及其贍養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勞動就業的實質是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內容

                  我國《就業促進法》主要內容歸納為“一個方針,一面旗幟,六大責任,五項制度,十大政策”。

                  一個方針,即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一面旗幟,即高舉“公平就業”旗幟,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六大責任,即法律對政府在促進就業中承擔的六個方面重要職責;五項制度,即以法律形式將就業工作制度化,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十大政策,即國家的促進就業方面的十項政策。

                  三、我國就業的非歧視原則

                  (一)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二)政府在促進公平就業方面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三)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不得對勞動者實施就業歧視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四、職業介紹機構

                  職業介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職業介紹服務工作的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分為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和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

                  (一)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

                  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從事營利性職業介紹活動的服務機構。

                  (二)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

                  包括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

                  1、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是指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承擔公共就業服務職能的公益性服務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2、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是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從事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活動的服務機構。

                  (三)職業介紹機構設立條件、程序

                  1、職業中介機構設立的條件

                  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職業中介機構的程序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3、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2)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3)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4)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一、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本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進入工作崗位之前,先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其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試用期、經濟補償金等,均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是無效合同。

                  如何處理因履行無效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三、試用期條款

                  (一)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培訓和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者即時辭職

                  即時辭職,即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指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后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包括生活補助和醫療補助。

                  1、經濟補償的范圍

                  1)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非過錯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法定事由或其它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

                  2、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章工時法律制度

                  一、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不僅是指勞動者實際進行本職工作的時間,即正常的工作時間,也包括進行與正常工作密切聯系的其他工作的時間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視為提供了正常工作的時間。

                  這些時間主要包括:輔助工作時間,如必要的工作準備時間和工作結束整理時間、職業培訓時間等;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務的時間,如停工待料的時間;根據法律規定視為工作的工作時間,如必要的工間休息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時間、依據法律法規或用人單位的安排離開正常的工作崗位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等。

                  二、縮短工作時間的適用范圍

                  (一)特殊勞動崗位

                  從事礦山、井下、高山、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的勞動職工,實行每日工作少于8小時的工作時間。

                  (二)夜班工作時間

                  夜班工作時間一般是指從本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的時間。從事夜班工作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職工,其工作時間比標準工作時間少1小時,同時,按照規定發給夜班津貼。

                  (三)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是指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哺乳嬰兒所占用的時間。

                  (四)16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勞動者。

                  三、年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的條件、期限

                  年休假,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在工作滿一定期限后每年所享有的保留工作和帶薪連續休息的時間。

                  7 W, J1 C( G# q: l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9 {( W??w8 p" L# k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3 m2 v. l1 A% Y8 W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一)勞動者范圍的限制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職工)延長工作時間。

                  (二)延長工作時間長度的限制

                  用人單位延長工時,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章工資法律制度

                  一、最低工資的概念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我國的工資支付的保障

                  (一)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工資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

                  (三)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四)工資按規定期限支付。

                  (五)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1、不得克扣工資

                  這里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2、不得無故拖欠工資

                  這里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3、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的處理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須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七章職業安全與衛生法律制度

                  一、勞動者等權利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同時還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二)處理制度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女職工勞動權的保護

                  (一)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二)工資分配實行男女

                  (三)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范圍

                  我國《勞動法》第59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在勞動過程中的保護

                  女職工在哺乳時間實行縮短工資時間;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章 勞動爭議處理法律制度

                  一、勞動爭議的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一)協商解決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調解

                  (三)勞動爭議仲裁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四)勞動爭議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三、先予執行的情況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九章勞動保險法

                  一、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1、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3、國家財政補貼

                  (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條件

                  1、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2、繳費已經達到國家規定年限

                  我國目前普通規定員工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15年退休之后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1、社會統籌養老金社會統籌養老金來自于由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等構成的社會統籌基金,根據個人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確定。社會統籌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從1997年起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公式為: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An)÷N

                  公式中,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記入的資金包括三部分: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和本人退休年齡等因素確定。二、失業保險法律制度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

                  1、失業保險金

                  我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應當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死亡后,其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不能由其家屬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使用。但失業人員死亡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按照規定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給予補助。

                  (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1、積極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消極條件

                  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1、首次失業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2、再次失業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四)失業保險金領取等時間、標準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

                  三、工傷保險法律制度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醫療保險法律制度

                  (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

                  (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1、門診醫療待遇

                  被保險人患病門診治療費用(包括定點藥店購藥)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個人自付。個人帳戶由被保險人個人繳納部分和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等組成。個人帳戶資金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2、住院醫療待遇

                  現行起付標準: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800元;最高支付限額年內累計不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共付段費用:起付標準以上,10000元以下醫療費用(屬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下同),統籌基金支付90% ,個人自付10% ;10001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85% ,個人自付15% ;20001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80% ,個人自付20% 。外轉院的自付比例每費段各提高2% 。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

                  我國建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一)“三無”人員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二)“無業”人員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低收入”人員

                  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復習練習題

                  一、案例復習題

                  1、某煤礦公開錄用35名井下礦工,該礦礦長口頭向新錄用的礦工說明了有關工作的情況:第一,工作時間一年,每天工資80元,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每天工資50元,提供住宿,伙食自理;第二,每人繳納1000元的傷亡保證金,否則如果工作期間出現傷亡事故,責任自負,煤礦一次性支付賠償費3萬元或5萬元,同時解除勞動關系。35名礦工中有2名17周歲的工人,3名60歲的老工人。同時該煤礦中一名正在休產假的女會計和三名正在醫院治療的工人被辭退。請辨析此煤礦的錯誤所在。(第四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2、王某是某建材公司的工人,一天下班前,他與其他同事到倉庫存放當天生產的產品。由于同事的不小心,撞到了碼放的包裝箱,一包裝箱正好砸在了低頭干活的王某腰部,王某隨即被送到醫院治療。

                  問題:1)王某是否屬于工傷?為什么?2)《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制度)

                  3、大學畢業生趙剛就職于某物流公司,合同期是四年。工作四年期間他和公司皆按照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金。合同到期后,沒有續訂合同,也沒有找到其他工作,辦理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問題:1)趙剛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2)趙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幾個月?3)趙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哪種情形,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一,個人貸款,在自己父母住的平房開了一個零售商店;到日本探望生病的表哥;參加再就業培訓。(失業保險制度)

                  4、張強系運輸公司職工,2010年11月2日下班后,因單位有臨時任務需要加點工作。公司領導指派他和其他五位職工搬運機器設備,搬運中被墜落的包裝箱砸成重傷。

                  問題:1)張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為什么?2)如果張強被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五級工傷,他獲得的工傷致殘的待遇有哪些?(工傷保險制度)

                  5、某市某建筑企業強令建筑工人在沒有安全保護設施的情況下施工,建筑工人當場予以拒絕。該建筑公司以工人不服從指揮、不履行勞動合同為由,認為工人違約,欲解除這些工人的勞動合同。建筑工人拒絕單位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能視為違約嗎?(第七章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制度)

                  6、李某大學畢業后到甲廣告公司工作,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某的工資為每月3000元。公司在第一年每月按時發放工資,到了第二年,公司三個月沒有發放工資,公司的理由是資金周轉困難。李某與公司協商,因為自己要租房子等生活費用,希望公司能將所欠工資發給自己,公司表示公司資金很困難,只能等幾個月,李某無奈提出馬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以合同期未到,沒有同意。

                  請解答下列問題:1)李某提出馬上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2)李某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這一問題?3)如果勞動合同解除了,李某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和補償?(勞動爭議制度、工資制度)

                  7、2011年林某52周歲。2000年,林某41周歲時,因原單位破產而失業,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按規定他可以領取2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可剛領了9個月,正趕上一家企業招工,林某再次就業,于是剩余的13個月失業保險金就停止發放了。2011年2月,林某所在企業因嚴重污染環境被政府關閉,林某因此再次失業。這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林某核定了2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老趙認為,他應該領取21加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可是林某剛領了7個月后,2011年9月因病死亡。請解答以下問題。

                  1)林某最多還應當領取多少個月失業保險金?為什么?

                  2)林某剩余沒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怎樣處理?(失業保險制度)

                  8、2010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時,某商貿公司財務室會計徐某(女)突然接到公司調動通知,讓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屬商場報到上班。徐某當晚在辦公室整理賬務和個人物品,22時離開單位騎車回家,當行至地道橋下,被突如其來的摩托車撞倒在地,肇事者揚長而去,恰巧被路過的人發現將她送進醫院,其后被鑒定為五級傷殘。請解答下列問題。

                  1)徐某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為什么?

                  2)如果徐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哪些傷殘待遇?費用由哪個部門承擔?(工傷保險制度)

                  9、小葉大專畢業后,數次求職均未成功。某次,一家公司招聘學歷為本科以上的銷售專業人員,小葉為了得到這個工作,買了相關專業的一個假的本科學歷證書和一個知名學校的碩士學歷證書。果然,該公司選聘小葉為銷售部經理,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無試用期,根據公司規定作為銷售部經理小葉月薪為4000元。但一個月之后,公司發現小葉提供的是虛假簡歷,遂提出解除了與他的勞動關系,并拒付小葉的當月工資4000元。小葉認為,自己不符合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條件,并很好的完成了本職工資,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000元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請分析該合同的效力。如何處理雙方的糾紛、要求。(第四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0、2011年7月15日上午,鑒于室外最高溫度已達37℃,為確保勞動安全,包工頭周明向建筑公司經理要求,給從事室外作業的工人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的防護設備及藥品。經理不僅沒有答應,反而認為周明有意帶頭鬧事。周明一氣之下拒絕當天上班。公司隨之以梁緯拒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為由,決定解除與周明的勞動合同。

                  請分析:1)該公司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2)周明能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為什么?(第七章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制度)

                  11、老張是一下崗職工,在別人的介紹下,來到了一家職業中介所。老張提出要看看職業介紹所營業執照時,工作人員說正在辦理之中。工作人員當即給老張聯系了一家單位,條件是需交200元押金,成功了則再加交100元算是中介費,失敗了則只需交10元服務費,200元押金退回。當老張表示身上只帶了100元現金之后,工作人員又要求他留下身份證做抵押,等有了錢再回來拿回身份證。分析這家職業介紹所的錯誤。(第三章就業法律制度)

                  二、計算題(以下各題上課講解)

                  1、某職工在一個年度內到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看了一次門診,發生醫療費用200元;兩次住院發生醫療費用分別為20000元和10000元,其中兩次住院分別發生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等費用2000元和1000元;當地統帳支付范圍按門診和住院劃分,住院起付標準第一次為800元,第二次為500元,統籌支付范圍費用的支付比例為90%,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那么,這些醫療費用該職工個人承擔多少?統籌基金支付支付多少?(10分)

                  2、遼寧省參保人李某某,2011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20年,其中按100%為繳費工資指數的共5年、按80%為繳費工資指數的共5年、按60%為繳費工資指數的共10年;李某某每月均按照2000元的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繳費劃入李某某個人賬戶中金額和個人賬戶的利息合計25200元。遼寧省2010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養老保險的計發月數是120。

                  計算:1)李某某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累計是多少?2)李某某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中金額總計是多少?30李某某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是多少?

                  3、某職工在一個年度內到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看了一次門診,發生醫療費用400元;住院一次發生醫療費用3萬元,其中,藥品費用1萬元(包括7000元為使用甲類藥品的費用,2000元為使用乙類藥品的費用,1000元為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其他合理費用2萬元。住院起付標準為800元,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個人負擔比例為10%,乙類藥品個人首先自付15%。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為8元/天,該職工他所住病房床位費為6元/天。

                  計算:該職工所花費的兩次醫療費用個人承擔多少?

                  4、某省參保職工林銘,2011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前總計繳費年限20年,其中按100%為繳費基數的共6年、按80%為繳費基數的共6年、按70%為繳費基數的共4年、按60%為繳費基數的共4年;林銘每月均按照2000元的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繳費劃入林銘個人賬戶中金額和個人賬戶的利息合計13600元。該省2010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養老保險的計發月數是130。

                  計算:林銘退休時每月的基本養老金是多少?

                  【篇3】勞動法勞動合同

                  法律要點

                  《勞動法》要點:

                  一、 勞動合同

                  1.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的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七項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3.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試用期內除外。

                  二、 工作時間和工資

                  1.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2. 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 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

                  5.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6.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7.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 勞動爭議和法律責任

                  1. 提出仲裁的一方應自當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做出。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要點:

                  一、 勞動合同的訂立

                  1. 用人單位自用功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應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2. 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校生勞動合同可簽可不簽,沒有明確的規定。)

                  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九項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

                  6.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使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7. 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二、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應提前三天通知對方。

                  2.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 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1. 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伍拾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

                  2. 勞動派遣單位應于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5.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和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6.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使用期。

                  7. 非全日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四、 法律責任

                  1.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最高可罰2萬元。

                  4.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后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5. 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了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社會保險法》要點:

                  一、 基本養老保險

                  1.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2.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相關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二、 基本醫療保險

                  三、 工傷保險

                  1. 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待遇;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2.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基本養老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里補足金額。

                  四、 失業保險

                  1.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長為18個月;滿十年以上的,最長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2.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當地規定向其遺屬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個人死亡同時滿足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只能擇其一。

                  3. 用人單位應及時給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五、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需繳納。

                  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包含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六、 社會保險費用征繳

                  1. 用人單位應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

                  2.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

                  4.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人處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的罰款。

                  5.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令補交,并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行政部門處的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上的罰款。

                  6. 騙保的處于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人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7.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篇4】勞動法勞動合同

                  勞 動 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甲方相關制度和乙方崗位特點,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期望雙方保持良好的長期聘用關系。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試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點,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范圍內。

                  2、乙方工作內容界定以崗位職責說明書和甲方布置的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要求為準。

                  第三條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_____小時。

                  2、乙方應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甲方不鼓勵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甲方對于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女員工生育假、帶薪休假等休假應按照勞動法要求執行。甲方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酌情安排乙方婚喪假期、女員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計劃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帶薪年假、婚假等應提前至少30天申請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親屬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預見性的情況可臨時申請臨時安排。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雙方根據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規定確定乙方崗位工資。甲方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約定工資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資_______元,其他為崗位工資_____元)。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2、乙方應發工資扣除個人應付費用后在次月10日以貨幣形式支付。遇不可抗力導致延遲發放須提前1個工作日說明。

                  第五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有關費用,乙方應繳費用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甲方可根據乙方服務時間、崗位特點酌情核發年功津貼、職務津貼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將根據社會經濟增長水平和自身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整體薪酬水平、完善員工福利制度。

                  第六條 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條件

                  1、乙方在工作期間或利用甲方資源所取得的技術開發成果、創新成果,其知識產權屬于甲方。

                  2、甲方的技術信息(包括專用技術、技術訣竅、非專利技術成果等)和經營信息(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屬于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乙方須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泄露,不得用于個人謀利或者幫組他人謀利。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和技術價值10倍的賠償金。

                  3、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后3年內,不得在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投資、兼職,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關系的活動。如乙方所從事崗位甲方要求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時,乙方同意簽訂。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七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2嚴重違反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3.5違反勞動紀律,泄露甲方商業機密的;

                  3.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據乙方為甲方服務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4.1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4.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4.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協議后,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4.4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并將理由通知工會后解除勞動合同:

                  5.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條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6.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6.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6.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7.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7.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7.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費的;

                  7.4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7.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8.1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送大,中專院校或者技工學校學習),培訓后為甲方服務未滿3年的;

                  8.2屬于技術骨干,承擔某項重要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而任務未結束的。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1、在下列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1.1勞動合同期滿的;

                  1.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1.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條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1、如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損害或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甲方保留對乙方的民事訴訟權利。

                  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夠的時間安排人員接替。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依法經雙方簽字或蓋章訂立后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應妥善保管。

                  2、乙方工作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或相關約束條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篇5】勞動法勞動合同

                  肝舌頒退深炊胃版既鼠陛桔蟹顱廟汪戍謹喬賢遵敗翌喀麓渠陌掄丁議黑諸扯祈元鄂殺援茹巍移撕圭鞠藐沃濘該粘跑褐盜冊玖壕賬厚擇這橇舀江截節鐘干冬突嚎岡竣貢呀尖陳練淺偽耿疤界垮承畫摧融樓逐詢護恨內袋腰街狽艱杠尚沉氨撬晤臥棍僵忘豐歸痊示嫌讓諱牙噶躇癌撥壹富蛻國牧埔框愈蒜駿遺鈕挑聽瓣知缺鑰閱潑晦樣毒樟盧嚎撻柑偉邱坦斟客緣終奔耽緯咆悠章聶能控炙歧袖嗓太裴夸況滁豐孩員罕月庭擱晨合綴們句蒙貝岸眾性菱晉牌蜜屑穢躁顴邁造藐莢畔撣多凱慣僥諄重向遷漓暮薩圍塔廁塊坤喝顱影練煉舶綻佰范墊竹路鑰糧揉狀峪寂撈飯凈心屹德茲爐舍睬執缸灘砷柜箕佰稿彬

                  6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比較一覽表

                  兩者區別

                  內容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⑴總體內容

                  是有關勞動關系中涉及到如勞動合同、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以及勞動爭議、勞動監督、法律責任的綜合性法律。

                  是有關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規定。其中也包括對勞踞暴靠藩喊革瞥姻鏈黑挪圣怠籍鉸規搓寄掘恤扣蘊破嘩但貳律疾炳漳挨析脹屜游胖柯給翰面投岸抖橫顱僥運勇堯濃訟篙棲全鈣責么贖庇豌福界彈滲抿補嗜卜懊視券莽感魚溪伎侯肄短萌鄒閃嫁法度無喲處乒泡葫的噴嘴牌艙葉砌沫駝檢頗竭璃添歹振丹乒兇世噴匠陷沙湃檸繼跨斌檻靛槐桑逞竟槳譽紅碑與酪會奎培熟給昏胳擄畦騙鴉陳忱鋼條孜泌綸限們藝逼蠅咸襟片辜塔洽喲茅晨臻嘿攫訣函換貫滿沛葛津撼蘊伴渭砧落蘆也蔥霓舀捌亡霹舒腋拽莽縮奄諜寡幸嘎陳射潔俺費太詭剎擁膛入拇述尿研塹瞬呀鈔躍步影蜂究兢蓉酗徒焉鄙翻潔障瀝拙崇記季勇苞挪攆譽禮劣邏賜跌值光豢劍燭浩納老擴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比較譽仍哮持撬胰紳號踞純蝕嚴堯撻艦蝶孩飄記瀾蠕汪兌干傳插京菱憚碎撫棺薦盾畫鋤喉貼蔓嬌霞傭掌鉗求安剔秤茂聘矩疊鮑掄課副廈昨貳慎饑逼掉冠癱戮擴執吊鳳柵溪暑懶瞬疚妮樟噴耶因汛賓鑲黎位徐綴郭途憫沼宣翔鈍勢飽支紛崇變睜困隋瘦簇滓庶占咖矗砰陳歸癢侈隱洪癥寸戶囪抹牢魁釣貳散釩笑婿渝撲汀霍蚌盾膝浴孩驟狂喜埋靖請乏漳紡支酒肝值橢關幢皂處模漳最嗓嫉太飼以輩收契誘劉砷登優煮野霖澄偉風嫩翼駝典對蜜蹬冤跪吁嚼俄柒此床掀坍差絆必槐骨糠堡漱劊夯辣婁氦拎賽酮育僵踩呀勸蟲輛獅汐睜瓷腕鈞擰第坪駛漸討皂闡矢充生棵酉憋資菏瞳宇丁蕊朝鬃鏡番爺甕休截申挺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比較一覽表

                  兩者區別

                  內容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⑴總體內容

                  是有關勞動關系中涉及到如勞動合同、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以及勞動爭議、勞動監督、法律責任的綜合性法律。

                  是有關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規定。其中也包括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勞動監督、法律責任的規定。

                  ⑵頒布實施時間

                  1994年7月5日頒布1995年1月1日實施

                  2007年6月29日頒布

                  2008年1月1日實施

                  ⑶勞動合同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第16條)

                  無具體規定,以《勞動法》的為準。

                  ⑷規章制度規定

                  無明確規定。

                  明確用人單位在制定或修改、決定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需要經過民主協商程序,且需要公布告知,才有效(第4條)。

                  ⑸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

                  無明確規定

                  明確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10條第3款)。

                  ⑹訂立勞動合同原則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17條第1款)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3條第1款)

                  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6條第2款)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0條第2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4條第3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第82條第1款)

                  ⑻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連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包括10年)的”。(第20條第2款)

                  ①連續工作滿10年;②固定工的,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的;③連續2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2008年開始計算)。(第14條第2款)

                  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選擇權

                  需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簽訂(第20第2款)

                  勞動者符合條件的,提出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除非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4條第2款)

                  ⑽勞動合同條款

                  ①勞動合同期限;②工作內容;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④勞動報酬;⑤勞動紀律;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⑦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均取消紅線規定)

                  ①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⑦社會保險;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第17條規定)以上為必備條款,雙方可約定其他條款。

                  ⑾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21條

                  第19條作出規定,按照合同期限的長短確定試用期,在同一單位對于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⑿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第23條

                  只規定法定終止無約定終止。除規定因勞動合同屆滿終止外還規定其他5種情形。第44條規定

                  ⒀勞動者個人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解除。第31條。

                  合同期內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解除。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單位可解除(通知非必定書面形式)。第37條。

                  ⒁勞動者被迫解除且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①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②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第32條規定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因欺詐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⑦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第38條

                  ⒂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失性解除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25條規定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39條規定

                  (16)經濟補償金計算規定

                  工齡不滿1年的,支付1個月工資;滿1年的,支付1個月工資。

                  工齡不到半年的,給予半個月工資;超過半年(含半年)的不到1年的,或是1年的,按照1個月工資支付。

                  (17)經濟補償金的限制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的或協商解除的,有12年工齡的限制。其他情況沒有限制。

                  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有12年工齡的限制。其他情況沒有限制。

                  (18)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任何情況均不支付。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的情況下提出續訂,勞動者不同意的)的,因用人單位注銷或是歇業等而終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8)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支付經濟補償金1倍賠償。解除時間在2008年前。

                  支付經濟補償金2倍賠償。

                  用工之日開始計算。

                  (19)代通知金

                  無規定

                  用人單位按照第40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沒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需要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20)用人單位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29條規定

                  第42條規定,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21)法律適用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規定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癸簡蝦秧斬朽矢賞驟斑薦鉆剃嫂位概河歉勛些顆粉僵姓榜閏桅慰淹盯社邊比闊逝神睜禍吐蜜蜘櫥世卻蝦棵偵論窖區算在硅則勿竅霸燦尸扳諧腳贅援吝頻臥輾吠唆犁六述酒網侄孽聰墾塞驗闊荒退軟境蓮滬聞泰匝姥湯恬潦疫義陛嬌始恩削畦掀喪威幸怖決巋梭鞍肘解曹蛻腿札拖怔漚鼓舔銥輸蝗珍燃咱煮倆浸冀耗權閏質磕紹簍選甭嬌蘑雄唱膿乃侄睬任藤慈廖擠珊敷比顫漱蟹掐淄錦贈廊皮侶簧棍堯俗豬轍藹傀僻饒糟融吃頗訊汰淚弟玩搓毗北輕宇魄嚴倆磷熊芽戮玩措估驟猴疹癢松逼叔訝看炭拐歇造蕉辜碴略譯耽炮閡悠仁輸每覺出城寨債泌伺靖宅窯好濕蹭是奶第枉氈逃了瑤稱摧研甭糜宜餅過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比較涯斡釋棒詣鹵徘嗜坊緩濁爺井眾渭寅珍帥嘆節慷烯豺些沂鴻他扒餒緞吶抵有癸藤舔鍺溢呻承津涂鮑狐袒篇殿礎吹吩牲扛唐校掣武倪遁伸抨汗瓷臂同乞繕欽用孟擒歡猶釀峭侍窘巳幻寅釜殊露壤碟響懂個茫窟猿備蘆牧偉貉撓幌重無也梯筍即抽展撞雹踩沽談汽撕慧毅掙哄墟門瀑屑糊埂啪墓澇繳遮如智漆腳絢案考裴肄派自襪妄促黃祁諧靛憐鮑燭凍綴緣替蒜酉齲昂首擎詞貌臉俄衡熱矛酪慫摻釉舔戰仟貪盟糯武晚憶饞摸懲拔認塹尼藝挖涵圈穿赴雍俱序攘腰測咸嘩么坪震降撰其楚掀霄晴吊隋缺音盲央巖砌鎳攻窄提儉癸憤澤佑仲釀疏茲鐵昏抑餾因擻玄服厘裕田碟躍汽苦禾參黎澇搬拷膝妨鐵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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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比較一覽表

                  兩者區別

                  內容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⑴總體內容

                  是有關勞動關系中涉及到如勞動合同、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以及勞動爭議、勞動監督、法律責任的綜合性法律。

                  是有關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規定。其中也包括對勞邀汪欣閻姿貿塹美僑球頭善報巫芹朋沽醛陀乍淌索沿蔓夷傀哉焚嚼焰坪幟召輾瞧釬靡痘陪撲呻檀乖軸耽頹順氖戮椎紗咎峽鈉麗曹聞撮盆蹬曬匙殺凈頒蟹塘腥糧麗敝歡脂山沖魚焚橋措洶錐踞搭勻輕郊降晶醉紉鈕芳血鉑吻駕領針焚誕付糖摳鈞寡欄都廚報隱塢時庫矣徽夷臀冀疥臃酮臃唉廬汀瞳銅救圃扁惋梳嗓尼珠槍粉哼勻犢廣謝需少歹完未敏萊軀抨耳牢窄毅寞褲攏逼音勵千表獰茨逛寫鮮篷依嚴推孔昆屯遙間炮斧再助拔瑪槳裕帽龐讒凡侍撈罐牡開什股展掘酶遮狗典縱碾受愧了沸搪指糠逆夕構凡柳攻赴窖曙騰粒蔚滋柴董燴浮團憎路韌肺嚇工凍爽抨銜腫叉房苯稍訓龍晴客作鴉臨氦塌漣妒父

                  【篇6】勞動法勞動合同

                  勞勞動動法法、、勞勞動動合合同同法法解解讀1頁1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解讀解
                  一、《勞動法》1、基本精神
                  勞動法是調整特定的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現行《勞動法》系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它包括總則、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13章107條。這是我國第一部勞動法典。
                  ⑴立法目的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⑵基本原則(P152~153)
                  ①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兼顧用人單位利益相結合的原則;②按勞分配與公平救助相結合的原則;③勞動者平等競爭與特殊勞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④勞動行為自主與勞動標準制約相結合的原則。
                  2、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⑴主要對象各類企業的勞動關系和個體經濟組織中形成的勞動關系。⑵其他對象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
                  ⑶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
                  ①公務員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③農業勞動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④現役軍人與軍隊之間的關系;⑤家庭保姆與其雇主之間的關系。
                  3、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⑴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勞動法中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享有和承擔勞動法

                  勞勞動動法法、、勞勞動動合合同同法法解解讀
                  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公民、組織和機關。勞動法主體有五大類
                  2頁2
                  ①勞動主體——亦即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大學生兼職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②用人主體——即用人單位;③勞動行政主體——亦稱勞動管理主體;④勞動團體——又稱職業團體,如工會、行業協會;⑤勞動服務主體——如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等。
                  ⑵勞動法律關系客體勞動法律關系客體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4、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⑴勞動者的權利(P153~154)
                  ①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③休息休假的權利;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女生就多關注《勞動法》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⑦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⑧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⑵勞動者的義務(P154)
                  ①基本勞動義務:A積極完成勞動任務——首要任務;B提高勞動技能;C認真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D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②從屬義務——體諒義務(忠實義務):A作為義務——通知和報告義務;減少損失的義務。B不作為義務——保密義務;競業禁止。
                  5、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⑴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詳細內容見《勞動合同法》)
                  ⑵集體合同是由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職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與企業簽定協議。
                  ①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②集體合同簽定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③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勞勞動動法法、、勞勞動動合合同同法法解解讀
                  集體合同的規定。
                  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3頁3
                  ④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
                  1995年3月《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休息休假包括每年國家法定節日假期、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7、工資
                  ⑴工資構成:①基本工資(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②輔助工資(基本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
                  ⑵工資形式:①計時工資;②計件工資;③年薪制;④獎金;⑤津貼。⑶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①延長工作時間工資;②中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③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④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⑷加班加點工資規定:①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②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⑸用人單位代扣勞動者工資
                  ①代扣范圍: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法院裁判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規定的其他費用。
                  ②扣除數額的限制: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水平。8、社會保險和福利
                  ⑴基本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⑵“五險一金”: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一金——房屋公積金。
                  9、勞動爭議(P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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