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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計算【6篇】

                  時間:2015-05-17 合同協議 點擊:

                  計算是漢語詞語。有“核算數目,根據已 知量算出未知量;運算”和“考慮;謀慮”兩種含義,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補償金計算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計算6篇

                  第一篇: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項目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

                  2、可主張項目:

                  ⑴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

                  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x50%)

                  ⑶患絕癥: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x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八)額外經濟補償金計算及依據

                  1、計算:經濟補償金x50%

                  2、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九)工資的認定標準: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二篇: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計算

                  勞動合同法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

                  小編希望 勞動合同法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勞動法的頒布確實有效的維護了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也存在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也經常以辭退為嚇唬我們勞動者。我們要正確這種事情,如果并非惡意的解除勞動合同,我們可以協商解決,畢竟還要維護良好的雇傭關系。如果行為惡劣,確實影響了自身的利益。我們有權利按照勞動合同法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要求給予賠償。一、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在下列情況出現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條行為,勞動者有權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解除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5)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無法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時,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注意事項1、 適用范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詳細規定。概括地說:1)勞動者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原則上不需給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除外;2)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原則上應給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的除外。2、 經濟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支付標準為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工資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準,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3、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4、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取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時,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補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勞動者有權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綜上文所述,我們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本文梳理了可以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7種情況,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補償標準、分段計算、計算年限。最后,我們給出了獲取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協商、投訴、調解、仲裁、起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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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計算

                  勞動合同法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勞動者依法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下列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 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無過錯情形下的解除,法律為保障勞動者失業后的生活,而規定用人單位仍然負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裁減人員的情形,對被裁減的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 

                    三、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和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勞動者有重大過錯行為,導致用人單位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約定工作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 具體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由此可知,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其中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此既勞動合同法所確立的“新的從新舊的從舊”之規則,即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依照該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從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而依照當時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換言之,只有既符合舊法又符合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方可以連續計算。按照舊法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即使新法規定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年限只能從新法施行起算。 

                  第四篇: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計算

                  勞動合同法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勞動者依法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下列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 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無過錯情形下的解除,法律為保障勞動者失業后的生活,而規定用人單位仍然負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裁減人員的情形,對被裁減的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 

                    三、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和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勞動者有重大過錯行為,導致用人單位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約定工作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 具體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由此可知,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其中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此既勞動合同法所確立的“新的從新舊的從舊”之規則,即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依照該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從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而依照當時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換言之,只有既符合舊法又符合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方可以連續計算。按照舊法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即使新法規定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年限只能從新法施行起算。 

                  第五篇: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計算

                  《勞動合同法》下經濟補償金的給付計算方法 ? (2008-07-31 21:55:57

                  《勞動合同法》第 97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 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 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 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何理解該款的規定呢?

                  案例:小王于 2000年 7月 1日入職某公司,勞動合同每年一簽, 2007年 7月 1日,公司與小王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 2008年 6月 30日,勞動合同期 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 不溯及既往原則, 2008年 1月 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規定,按照之前的 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小王 2007年 7月 1日至 2007年 12月 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小王的勞動 合同于 2008年 6月 30日期滿終止,年限正好 6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 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補償基數按照小王 2007年 7月 1日至 2008年 6月 30日 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如果小王的勞動合同 是 2008年 4月 30日到期 , 自 2008年 1月起至 4月 30日 , 年限不足 6個月 , 則用 人單位應當向小王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

                  答:實行分段計算的方法。

                  一種:實施基數和期限均分段的計算方法,以 2008年 1月 1日為分界點計算。 此前用 481號文件所規定的基數及計算方法計算;此后用《勞動合同法》規定 的基數及計算方法計算。(主要考察基數的不同計算口徑:因為根據 481文件 對于三種情形涉及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 工資作比對。

                  一種:實施期限分段計算方法:以 2008年 1月 1日為分界點計算。此前用 481號文件所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 (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此后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滿半年不 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個月工資計發。

                  答: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 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一種算法 :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 公司應當按照小王 2000年 7月 1日至 2007年 12月 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 7年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金為 8個月×月工資(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為月工 資×0.5個月×2倍。即 A+B*2

                  一種算法:以 2008年 1月 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兩者相加之和 乘以 2---為賠償金 :(A+B *2

                  一種算法:以《勞動合同法》規定為準,不實行分段計算,按照勞動者入職時 間到最終解除時間確定是否符合(滿一年按一個月,滿半年按一個月,不滿半 年按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算結果 *2---為賠償金。

                  舉例 :小王 2007年 4月入職 , 合同期限三年 , 2008年 6月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向小王支付賠償金。

                  小王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為 14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獲得一個半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此數額 *2=賠償金。這種情況下,就沒有考慮 481號文 件的規定。

                  特別注意:最后一種算法是目前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系統的統一計算方法。 (有 待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細化標準出臺再行調整

                  轉載自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徐海威先生的博客

                  最后一種算法莫名其妙,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規定,勞動局的人應該多 學習法律知識,尤其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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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篇: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計算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解讀四十六: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著經濟補償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最后勞動合同法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規定。
                  一、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一種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

                  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一種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經濟補償不同于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我國實行按勞分配制度,勞動者付出勞動得到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基本能體現勞動者的貢獻。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系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于解決短期勞動合同普遍化的問題。實踐中,短期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防止用人單位鉆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范圍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

                  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作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于無奈,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間,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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