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又稱“無效行為”。不合法行為的一種。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與客觀上不合法行為不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從而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侵犯。主觀上的過錯指故意或過失兩種主觀狀態。根據違法性質,違法行為可分為刑事違法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3篇
【篇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公司解除合同賠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1、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書面協議,或員工書面辭職。
2、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3、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篇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
小編希望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
用人單位如果想要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則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員工做出賠償。那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呢?接下來,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的賠償金從什么時候起算?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篇三】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的賠償規定在法律上用人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僅是一種民事 違約行為同時,還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九 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要責令其改正,造成勞動者損 失的要賠償損失。《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種同規定的 賠償辦法》第二、三條,還具體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賠償方式。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六條 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法律思維原則:
看公司的辭退理由(三種情況)
1、 合法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確認單位辭退的理由是否合法,若合法且屬于不需支付 經濟補償的,則沒有任何補償;
2、 合法但需支付經濟補償
若合法但屬于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則可以要求支付經濟 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從進入該單位工作之日起算至辭退之日 起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超過 6個月不滿-
年的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不滿 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經濟
補償金)若合法但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則除可以要求支付 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外,還可以要求支付一個月的代通金 ;
3、 不合法違約
不合法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此
時沒有代通金之說。
最后仔細看看勞動合同是否有其他相關約定。
法律具體分析: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法條。 _extended="true">1 、公司方面因《勞動合同法》 39條(員
工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員 工有過錯造成公司損失的,還要賠償公司的損失。
_extended="true">2 、如果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符 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提前三十日或者代通金),公司應當支 付經濟補償金。
3、 如果是公司過錯或者公司無過失單方解除合同的, 依據第43條,可以向公司申請經濟補償。
4、 如果公司裁員人數沒達到勞動合同法第 41條的要求,
又有證據證明公司沒有達到 41條規定的幾種情形的,可以
認為公司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48條、第87條規定,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仲裁申請書訴訟請求: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勞動者的損失的項目包括:
1) 、勞動者在調解、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損失 ;
2)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提請仲裁、
訴訟所花費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差旅費、訴訟
費、仲裁費、律師費);
3) 、經濟補償金(按本人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
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發生爭議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4) 、離職賠償金(本人發生爭議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資為
基數的一定倍數)o
勞動合同依法應當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的賠償。在這種情
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因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 決雙方爭議所造成的勞動者的工資損失,并不得以勞動者在 此期間未履行勞動合同作為抗辯。還要賠償勞動者因其非法 解除勞動合同而提請仲裁、訴訟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包括但
不限于必要的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 )。
相關法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 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
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 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
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 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 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 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 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 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 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
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
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_extended="true">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
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
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_extended="true"> (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
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_extended="true">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
形。
_extended="true">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 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 知工會。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_extended="true">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
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_extended="true">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
勞動合同的;
_extended="true"> (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
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_extended="true"> (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_extended="true">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_extended="true">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_extended="true">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
形。
_extended="true">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
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 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
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_extended="true">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 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 年。
_extended="true">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
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_extended="true">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 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 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 付賠償金。
_extended="true">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
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 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_extended="true">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
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 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_extended="true">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
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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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知識:經濟補償金
1. 性質
1. 不是賠償,不是懲罰。
2. 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以幫助 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 降。
3. 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一種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 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遏制勞動合 同短期化的趨勢。
2. 范圍(第46條)
1. 用人單位過錯(第38條),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的;
2.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的
3. 用人單位依第40條解除的:
(1) 因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后不能工作 ;
(2) 不能勝任,經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
(3) 情勢變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注意,上述第 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提 前30日通知解除,也可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那么,如 果是后一種情況,實際上用人單位在解除時支付了兩項:一 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Q:該一個月的工資怎么算 ?
答:《條例》第 20條: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
標準確定
4. 用人單位因破產重整裁減人員的
5.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者不愿續訂的外,勞動合同終 止的;
6.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7.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 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8.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 而終止的。(條例T22)
9.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應支付 經濟補償金(另外還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 就業補助金)(條例T23)
10.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
部門為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