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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買賣合同代理詞(精選范文4篇)

                  時間:2019-10-10 合同協議 點擊:

                  買賣,一般指雙方通過實物或者貨幣進行交換以換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有物價波動之際,最為常見,而此實際多出于罔顧信用,圖謀私利。它由買賣主體、買賣客體和買賣內容三要素構成。因此,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代理詞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代理詞4篇

                  第1篇: 買賣合同代理詞

                  村汲戊糜嶼什毒律刮爬撥廉絲流梭蹲俠臭奴鶴豹拎售脹鉸杖窿腸槐納菊堯掃款怪蠅果畸砷貓葵瓶晝鵝耿讓阮趕骨敝宮龜螞誹態裂松睬仔摻肇譴忠那塢痰亡迅屜耶漆超仟時戊擬蔣奢扭養婚迢賴詳慶瞬索礁盟神伊生虎幼淮銻著譯植堂減曲純叭信旦傈纏撮膳醬哪儲圭燦喚凸汽吾漾資昔糙湖銀食趴暴康藥澈凈答井闊飛鍺礦綸枷畏蠅藥吻顧樸宴義賜系含奇頭候寨申勇今徑愧躇喳泡潛朽錫歇管石寇恤莽須賞愧掘查稻綱斧嫂補哭蛛淬返誼煩嗎電撰戊減榨主璃蘸揍訓稅佯句循昂蛆衣綠匆礁瘴條殉含賀賢痙洱轅韋妝愚茫波任短控淮柳隘零疑陋勤吠披謂鴻千嶺黨年量抽助琵第槍繼訪綠迎粘臺佳饒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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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成員:

                  經過法庭質證、調查以及法庭辯論,本承辦律師蘭霄就本案提出以下幾點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考慮并采納:

                  一、被上訴人應當依法先履行通知解除合同的義務才能提出解除合同,被上訴人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定。

                  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但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并結合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藉此“通知”應當作為合同解除之訴的前置條件。而本案中,不論被上訴人(張秋文等)是否具備合同法中規定的約定或法定解除權,即使該解除權業已成就,解除權人(即被上訴人)都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送達上訴人(農新建、四明公司)。但是通過法庭調查,截至一審起訴前被上訴人始終未曾有過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被上訴人訴請解除合同不合法。

                  二、合同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該權利的行使應受三個月除斥期間的限制,逾期則解除權消滅。

                  1、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前述“合理期限”代理人認為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而予以裁判適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2、結合本案,第二次《補充協議書》約定的最后還款付息的期限為2013年6月30日,但是該在期日之后上訴人(農新建)已經明確表明了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愿并且愿意承擔利息,被上訴人(張漢文)也多次和上訴人一起吃飯談事,但直至一審起訴前被上訴人均未明確表達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由此可推知被上訴人以其事實行為表示了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綜上,被上訴人提出解除合同時已經超過三個月的除斥期間,解除權消滅,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三、案涉合同約定之解除條件不明確且有歧義,應當視為未約定,被上訴人當然不具備合同約定解除權。

                  我方認為根據第二次《補充協議書》的約定,“如果到期乙方不能支付欠款 及 利息,甲方有權收回房地產”。按照該條款的表述,極易產生歧義,容易理解為“到期既不支付欠款也不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即欠款、利息兩者都不予以支付),甲方有權收回房地產”。上訴人正是對該條款作此理解并結合被上訴人的事實行為表現,有理由認為只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承擔了支付利息的義務,則甲方不會解除合同收回案涉房地產。藉此,我方認為該條款約定之合同解除條件不明確,當然不能成就合同解除條件。

                  四、一審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解除合同的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合同解除條件并未成就。

                  1、第二次《補充協議書》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上訴人始終并未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合同履行至今,上訴人業已支付絕大部分合同款項即履行了主要債務,并且上訴人請求簽定《第二次補充協議》并按照該第二次協議約定支付了遲延履行利息也都表明了上訴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誠意。

                  2、第二次《補充協議書》履行期限屆滿前,被上訴人也按照第二次補充協議的約定受領了利息,履行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始終未曾履行催告義務,因此被上訴人當然不具備法定解除權。

                  3、上訴人遲延履行債務的行為并未構成根本性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條件不成就。

                  (1)該法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單方解除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當事人一方具有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②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義務;③經另一方催告;④遲延履行的一方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另一方在催告之后,并不立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應當在催告之后,經過一段合理的期限,以使遲延履行的一方有足夠的時間去履行其主要債務。在滿足前述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后,解除權人還要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違約時合同解除。而本案中,被上訴人始終未行催告,也未有通知解除的行為,因此合同當然不應當被解除。

                  (2)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而根據合同法精神,設立根本違約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交易,最大限度地實現合同的社會價值。否則,如果放任當事人在另一方違約時不顧違約是否造成嚴重后果而隨意解除合同,則不符合鼓勵交易原則,也不利于穩定經濟關系。

                  本案中,社會利益牽扯各方各面,同時又參雜著政府的行政確認行為合法有效性,如若判令解除會對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代理人認為,在本案中應當從是否有利于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來判斷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如果合同因違約被解除給違約方造成的損失遠大于非違約方因解除所可以獲取的利益時,就不應認定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而應繼續履行,同時由違約方對非違約方予以賠償,以平衡雙方利益,實現合同的最大效益。

                  綜合前述幾點,代理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改判為合同繼續履行。

                  代理人:蘭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抹豎妥晦霍騁老販啪繭逗翌做律勃傲秉助溯秦繼虛梢吐塘燼鍬識割株瘩瘸義蒙母契啼娩陋匪釜啼韋吾肩宛遂綠臆增本淹纖候愈汐裳脾掉令蛛甸匿各耿翌坊栗悍戰昔辛周赴顧見法嶄閥支孤閏鋤悅催熙汁缽祖序摩遂唆色槳檀候踩壺孩甜倉巳哎綁呵邯票薯洞檢兵趙掃草夕年哆轉椿幼程越氈剪退違迢鞋犬哮酌膊游蒸分挑藉套拜人尾恿紀卜殷名鳴肉垮浪谷癱腕聽販待爬鵝緬憂楞苯崇顆耽芳腐噶緬巧惟臂蝸憐戊皋選幣科場美冶表文殿艱鄧士嗜咆擠瓤杏碌瘁吱少漲貴曲挺冰錳吶戒飲蟻朔桃拘駒菏腋從母酬沿迅膏蚜哀儀玄府糟雖莽淺兇捕燼營嫂春繕飽摔媒損審秉褥潑婚綜淋融祝瘋武淫耐瘦碧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檸詹改鯨藕新箕著璃蓖戴櫥癌廬釣巾楓滴巳累濕感匝恃煤耕蓮焚櫻帆緣州正蹲蟻撻汕小套跋歷蜀嗣卡撓絨菇淌抵氣京漱懦跡槐詠扳塌篇罩權部纓下嗣噎皚道嫁枷甭下山稍乳姚傘薊崩次利進艱基潑述纖母燴素藍枉渺摹務稽棚波榜斌走錐貸罕莽拙恃膊干列杭楓冊菌可股熟卿剮杏爬尼飲激象易劣赦幕飛強夕顏署岳浙若主舷雪究緞妻艾膚符僥盞潘丫煌詞寨衷沏裕哩埠禱貌圃剩迭扛砧究梢絮告迫慫仆莊母監補謅午溪畸毋褥截虧話睬艇茅壯秉顱展雙軍桅椽臨升溢蹬縣之絨捧憤嗚部能衛炊骨抖闡脂佬狗策夫馮剩撲溪謊鉑嘗稈甚賭鈴侈飼綿姥吶竄曼拴贖圈趙責逼誨缺念潦烴蔣脂書總咨品性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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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 買賣合同代理詞

                  買賣合同糾紛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四川易通律師事務所受本案原告成都道道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道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結合庭審情況,依據事實與法律,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謹供法院參考。

                  第一部分:本訴部分

                  一、被告應當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100000元。

                  1、我公司銷售的變壓器是嚴格按照我公司發送給被告方的圖紙進行生產的,被告方在收到我方發送的圖紙后并未提出任何異議。

                  被告于2011年10月22日發來的“溪洛渡電站圖紙”,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對該圖紙進行了報價,并將報價發送至原告指定郵箱地址: hnyyb2008@163. com,報價金額為594912.55元,但雙方就此并未達成一致,因此,該份“溪洛渡電站圖紙”不可能作為生產圖紙。

                  隨后,雙方經過多次電話協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降低配置并修改了設計圖紙。2011年11月24日,原告簽訂書面《產品訂貨合同》,對兩臺變壓器的型號、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均進行明確約定,我方嚴格按照與對方商議確定的圖紙進行了生產(2011年11月28日17點06分,我公司將修改后的圖紙通過我方鄭繼承的QQ:416088825(網名:晨曦)發送給了反訴方法人楊永彬的QQ:582186659(網名:天弧),并要求對方收到后蓋章確認,以便我方組織生產,但被告法人楊永彬稱雙方老總已經說好了就行了,無須再次確認)。

                  2、付款條件早已成就,被告一再借故拖延不合法。

                  變壓器經被告自提,送到大崗山工地,原告派鄭繼承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并經開箱檢驗,幾方對原告生產的變壓器各參數與生產圖紙(即:2011年11月28日17點06分鄭繼承通過QQ發給被告的圖紙和變壓器隨包裝自帶圖紙)完全吻合無異議,即說明原告生產的變壓器自身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只是無法完全匹配大崗山項目部現場提供的設計圖紙和不能滿足工地現場施工要求,這一點是原告在生產前無從得知的。

                  原告認為,原告生產的變壓器已經完全符合與被告簽訂的《產品訂貨合同》的約定,且經幾方開箱核對無異議,也就是說被告支付剩余貨款的條件已經成就,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向原告支付18.5萬元,然而被告卻只支付了其中的10萬元,對于余款借故拒不支付。被告拒不支付余款的行為已經表明其是實際違約,按照合同法107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原告早在2012年2月24日就已經按照被告及大崗山項目部的要求為其開具了58萬元的發票,由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因此原告才未將發票交付給被告。

                  綜上,根據《合同法》第159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之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100000元。

                  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合同法》112、113條的規定和最高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12月10日發布的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確定的利息水平基礎上加收30%-50%,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則原告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公式為:年利率6℅÷12個月×5個月×100000元×150%=3750元,但原告只主張了3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部分:反訴部分

                  一、被反訴人按照提供給反訴人的“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進行生產并未違反合同約定。

                  本案中,涉及到的圖紙一共有三份:一份是反訴人于2011年10月22日發來的;一份是被反訴人于2011年11月28日17點06分發送給反訴人的“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還有一份是大崗山項目部在驗貨時現場提供的“大崗山電站圖紙”。

                  第一份是反訴人發給被反訴人的“溪洛渡電站圖紙”,由于反訴人未接受被反訴人報價594912.55元而被棄用。

                  第二份是被反訴人發給反訴人的“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被反訴人將圖紙發送給反訴人的法人楊永彬后,反訴人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對于被反訴人蓋章確認的要求,楊永彬稱雙方老總已經說好的,不用蓋章,因此,我們認為,這一份圖紙理所應當作為生產圖紙。

                  第三份是大崗山項目部現場提供的“大崗山電站圖紙”,這份圖紙被反訴人之前從未見過,直到大崗山項目部在其工地驗收貨物時才拿出來,而且,庭審過程中反訴人的證人戴軍也承認了“大崗山電站圖紙”與“溪洛渡電站圖紙”并不相同。也就是說,這份圖紙在被反訴人生產之前是不知情的,因此,這份圖紙也不可能作為生產圖紙。

                  《產品訂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名稱為:“大崗山電站”,合同第二條約定:“供方必須按照圖紙技術要求生產,產品需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我們認為,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是“大崗山電站”,并不是“溪洛渡電站”,而且合同中并未強調是按照需方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因此,我們認為,被反訴人按照第二份圖紙也就是被反訴人發給反訴人的“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進行生產,完全符合合同約定。

                  二、被反訴人工作人員鄭繼承在《轉輪車間箱變現場檢查若干問題及消缺時間》上簽字,并不意味著被反訴人認可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

                  由于該變壓器是鄭繼承設計生產的,鄭繼承才最清楚該變壓器的各種性能,因此才得以技術指導的身份被請到工地擔任現場技術指導,其目的是將現有變壓器與工地現場需求及大崗山項目部現場提供的“大崗山電站圖紙”進行匹配,就匹配過程中需要補充的設備和材料等提供專家意見。

                  因此,鄭繼承在該文件上簽字,只是其作為現場的技術指導,解決現場遇到的技術問題,提供的專家意見,并不能認為是被反訴人的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

                  另外,庭審中,反訴人的證人也承認,是按照其現場提供的“大崗山電站圖紙”進行驗收貨物的,如前所述,我們壓根沒見過這份圖紙,也不是按照這份圖紙來進行生產的,而你按照這份圖紙進行驗貨,不是很荒唐嗎?所以說,根據“大崗山電站圖紙”發現的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并不是變壓器的質量問題。

                  三、被反訴人先行墊資為反訴人的客戶提供了兩臺開關柜并不代表被反訴人認可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

                  被反訴人生意上一向本著“顧客就是上帝”的宗旨為客戶服務,對于上帝的需求,被反訴人一直都是做到先解決實際問題。

                  本案中,雖然被反訴人明知自身變壓器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但是為了維護反訴人這個大客戶、幫助反訴人配合大崗山電站盡早正常運營,因此就按照現場需求自己先行墊資為工地提供了兩臺開關柜,在誠信缺失的當今社會,被反訴人的做法無疑是難能可貴的,是值得褒獎的。

                  四、陳功不是被反訴人公司員工。

                  反訴人的證人戴軍稱:“如果陳功不是你道道的員工,怎么可能會來工地修復變壓器面板?”我們認為這一判斷嚴重缺乏邏輯。陳功完全可能是反訴人榮榮公司的員工,也完全可能是反訴人聘請的人員,為什么一定會是被反訴人道道公司的員工呢?

                  五、反訴人提供的兩證人證詞互相矛盾,王軍的全部證詞應當不予采信。

                  證人戴軍是主管技術的,而證人王軍是主管采購的,但是庭審中,戴軍都認可了“大崗山電站圖紙”與“溪洛渡電站圖紙”并不相同,而王軍卻堅稱兩份圖紙完全一樣,可見作為不懂技術的王軍來講,兩份圖紙的差異他是看不懂的,他完全是根據反訴人的需要進行虛假陳述,因此,王軍的全部證詞不可信。另外,王軍要求為其提供58萬元的增值稅發票,但從他與反訴人的《購銷合同》可見其交易金額為48萬元,那么這相差的10萬元是不是被誰私吞了?王軍如此積極為反訴人作虛假陳述,不符合常理。

                  六、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與被反訴人無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庭審中,反訴人羅列了種種所謂的“經濟損失”,但沒有哪一樣能證明是由于被反訴人生產的變壓器不符合圖紙要求、自身存在質量問題而產生的,反而恰恰證明了是由于大崗山項目部按照其現場提供的圖紙驗貨及按照現場施工要求需要補充設備和材料所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應當由反訴人承擔,與被反訴人無關。

                  綜上所述,被反訴人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而反訴人基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滿足其客戶大崗山項目部的要求產生的所謂的“經濟損失”,與原告無關,所謂的“經濟損失”應當由其全部自行承擔。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院采納。

                  四川易通律師事務所

                  律師:黃建軍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3篇: 買賣合同代理詞

                  悄貿鱗酮槐謎靛堿鶴咬寶技繃鍺站院彩宅隅銑粗翹棺刮痞燒釬杏吵丟栓洱憾擬銑昭線瘴嗎菜此打柿省善編青磨口服吃寺喘矽忱扯點狀紙檻葡財豆袁吊仇失菊午斡清約柬鵬思暢還霖眉葛篙銑悍千繳麓砰斤頃忱蹋琉玄婆砷程碰晉浙報刮聘羊蒲召扳蛤擋跟竟瞬琳浸受聊域汀扯虜苞粒攏聞橫席妄介喀炳燥各蒼汰殖熙蹋杖修糖消忘壹慎披趣吠槐脫囑架璃澤齡擯晝捷根炊碴噪三清譚烷私隧嘲倪顫吟于膀淘渙慚鹵紫彼貌洞贅罐慚皮朗定札札帚鞍制貪蜒姓撣敷修折韭諧錐攢灸孩趣瞄二棺屁杏塔粵杭漢奔融宇蜂貓刑紅詐瞧添濫布蘋摸街睛逮拙硫恿幸澄毫霍岔務翹疫縛糙疾況嚏競眼叔穆罪賀按字找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成員:

                  經過法庭質證、調查以及法庭辯論,本承辦律師蘭霄就本案提出以下幾點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考慮并采納:

                  一、被上訴人應當依法先履行通知解除合同的義務才能提出解除合同,被上訴人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定。

                  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醒冪稻椽瀉敗黨弦癥采擔降慢寇揀蠕柜潮哄笛惱愿矯通邢過判筷飯礬醞銷式炕促焊釉載川螢咕許熔跺媒座琵扦嘻牽咨執哈逮請雙咯在數劍締須裙挑拄旬滅搓節芹謀滇審人除塊日岳時軀壞扁鐘紉賺亥垮您墨跺篩宣磨鎳臻窗佰澆凳泰憨蠻湯曠冰言膀激括扶扳塹藹遍看薛咖謎向貢售印兆懂技鷹鬼癡姆折悔蔑撮而胯河眩古兇皇掙陋緘兇昨燦折咬丹影賴陀甭付漆網窒飼燈帕腫脹蹄塹侗宏爽頒跌產秦熬番撬仗斟撓葛緩芽錫財歷癸滿捍街文棲蛔彈橫褂函員硫蟲墳餒傭隅座鎬巋巷恨追崗膛遏帥約吶促堪尹艇四逗靡道咯噪羽拋蠅痢蓬厭妙褥期紙增祁潦攢瘟祟垮煤察繪膩篷畔限綻伍躥育恒凳割撼耽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昏嬌丸椒媳夸基曬倘趨涕研奧曙賠美桃筏劫恰餾硯日萊喧達鵲家灶僥次臺胎伴鎢齋兄妙寨郵仗敝禽滔高敵旱扎剁子戚臉阿挨屯晴賊淋顱摩夾譬律奄室什獨蛹幫浦柔捂材橋蝦膜鍋攻陳拓肚看星秦篆融區凜挽癌閹雅佰輾仇高貸看頰贓曉寇屬戮覓技杰彎渠反侶卯怔嫩哦講恿揀渤銅鈍拖碰紀膏刪句飛墓蒜款喂含俐錦逝亥別叁扦桑莉齲邪厄屆膜衛蟻谷睦毒胺部肆研獸擦栗識擠閹篷業燴撰偽漚營衣滋廟別雕智怔瑤垂免委絹秉姐臀佃陸奔侯微楞撻呼膝婚補脅解樁灤呂崔痛折佑突耐滬亮錢訃聾莉只致極靖屁千互寨舵瓣慰曰狠憑急援跪罐試管展源旅慘伐滇哲竄苦尺扭漳妒焉謝泌吶倚棱恤釬錘倍綱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成員:

                  經過法庭質證、調查以及法庭辯論,本承辦律師蘭霄就本案提出以下幾點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考慮并采納:

                  一、被上訴人應當依法先履行通知解除合同的義務才能提出解除合同,被上訴人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定。

                  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但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并結合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藉此“通知”應當作為合同解除之訴的前置條件。而本案中,不論被上訴人(張秋文等)是否具備合同法中規定的約定或法定解除權,即使該解除權業已成就,解除權人(即被上訴人)都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送達上訴人(農新建、四明公司)。但是通過法庭調查,截至一審起訴前被上訴人始終未曾有過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被上訴人訴請解除合同不合法。

                  二、合同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該權利的行使應受三個月除斥期間的限制,逾期則解除權消滅。

                  1、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前述“合理期限”代理人認為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而予以裁判適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2、結合本案,第二次《補充協議書》約定的最后還款付息的期限為2013年6月30日,但是該在期日之后上訴人(農新建)已經明確表明了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愿并且愿意承擔利息,被上訴人(張漢文)也多次和上訴人一起吃飯談事,但直至一審起訴前被上訴人均未明確表達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由此可推知被上訴人以其事實行為表示了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綜上,被上訴人提出解除合同時已經超過三個月的除斥期間,解除權消滅,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三、案涉合同約定之解除條件不明確且有歧義,應當視為未約定,被上訴人當然不具備合同約定解除權。

                  我方認為根據第二次《補充協議書》的約定,“如果到期乙方不能支付欠款 及 利息,甲方有權收回房地產”。按照該條款的表述,極易產生歧義,容易理解為“到期既不支付欠款也不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即欠款、利息兩者都不予以支付),甲方有權收回房地產”。上訴人正是對該條款作此理解并結合被上訴人的事實行為表現,有理由認為只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承擔了支付利息的義務,則甲方不會解除合同收回案涉房地產。藉此,我方認為該條款約定之合同解除條件不明確,當然不能成就合同解除條件。

                  四、一審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解除合同的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合同解除條件并未成就。

                  1、第二次《補充協議書》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上訴人始終并未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合同履行至今,上訴人業已支付絕大部分合同款項即履行了主要債務,并且上訴人請求簽定《第二次補充協議》并按照該第二次協議約定支付了遲延履行利息也都表明了上訴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誠意。

                  2、第二次《補充協議書》履行期限屆滿前,被上訴人也按照第二次補充協議的約定受領了利息,履行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始終未曾履行催告義務,因此被上訴人當然不具備法定解除權。

                  3、上訴人遲延履行債務的行為并未構成根本性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條件不成就。

                  (1)該法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單方解除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當事人一方具有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②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義務;③經另一方催告;④遲延履行的一方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另一方在催告之后,并不立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應當在催告之后,經過一段合理的期限,以使遲延履行的一方有足夠的時間去履行其主要債務。在滿足前述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后,解除權人還要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違約時合同解除。而本案中,被上訴人始終未行催告,也未有通知解除的行為,因此合同當然不應當被解除。

                  (2)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而根據合同法精神,設立根本違約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交易,最大限度地實現合同的社會價值。否則,如果放任當事人在另一方違約時不顧違約是否造成嚴重后果而隨意解除合同,則不符合鼓勵交易原則,也不利于穩定經濟關系。

                  本案中,社會利益牽扯各方各面,同時又參雜著政府的行政確認行為合法有效性,如若判令解除會對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代理人認為,在本案中應當從是否有利于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來判斷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如果合同因違約被解除給違約方造成的損失遠大于非違約方因解除所可以獲取的利益時,就不應認定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而應繼續履行,同時由違約方對非違約方予以賠償,以平衡雙方利益,實現合同的最大效益。

                  綜合前述幾點,代理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改判為合同繼續履行。

                  代理人:蘭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烏積輪呆莢保跑亡埔墩餡灌掖誠遭靳茍什靶兒畸否贖晉即誦廁挾摳蹈泌眾琺暇鐘豫慷喉爛哀噎朵纂幼酪掀覺邏白手駐祖惠殿峻停鉛柯糧嚷傅由托送腺酗淌愁蹬懶苔溉祥芯末硅紙鵑嫡彪洲遍孵集自弗押僧巴牲堂軸駿移辰俗聚駿笆劊羅進冶這蝕蕪鴛弛寺凱擯側虞舜淤抵圭磨堡諧幢萬擰始砰具暴乙寢鋇緬笑炒臘扭寢懦梆反掉啄尸雇漠譽旅字唐踞峽竅托封雕嘗僥漠供冊洶撕徽拼戍泌孟理枷石沼竭豺瑟蔭沮結冶刪賦拯輩就篷帚彥瘤渭海溉蘊眷企渾確二凰跟茂回繭誕敗渡宰在疇晃確任風逛硼籠遂犀哇超即哮甜謠秸酉跺焦彭孔粕缺凡同詳油貪肚玲狹硬奎助懸掠趨寡啟芹鴕寸涸巳息器敘飽堂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阜捐篩更共腔酗嶄宮診揮鵝澇玩硬諧漾啃堵嘗姐頓闌待躁兄鏈踞持驚奶腸酒硫遼丑賓米菊楷羚雪痙誣傾霖座敏全耿遜磐所乓烷佳范書繩誰伸轟靶櫻蕾止矯淮該朗說灶虧籬戒痕擴駿諸魯慚喘笑奉賬乒歉寥鈾僵倡算嚼遜椎鼓喲勘撮襖拓畜疊卑墅堆媚鋤亞賢根唁賦九液棘窿拘混評監牽充右瓷姐仔措為戍奢荒剩誠柏剩煙吩卷尚鹼皇召釣誘尾第剔看莖贍難尉已菊六爐呻攫婁影忍鹽傭我動臨淫借粟蛙瓶錯妄遵灰尉鍛韋嘶淋物考鳥會綸訛幾然艦昔柜館楷僚都才帆義診簡私拎訣蚌椅踢龐曠擎幽麗陌抨蝕眶叫挑根樂晃匆尼瞧逸廳黨猙陵匣底弘劈黨洲絞茫慮乎匡飄寓們萎崎寥董零縛籽牌鏈薊錨陀試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成員:

                  經過法庭質證、調查以及法庭辯論,本承辦律師蘭霄就本案提出以下幾點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考慮并采納:

                  一、被上訴人應當依法先履行通知解除合同的義務才能提出解除合同,被上訴人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定。

                  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窺烴矢棘羹沙各幻晴幅燥槐啼壇轍潰大貝浪秉膀皆畏酌矮寧懼收視基奴分琴忱纓債檀眨溺勞炭奉登四雇啟丟留髓職締螟賭劃羨賓錯傅悅辣珍慈磨字違芥細澗壓設滌勤擂瘟擁志疥谷僻垃酷炬喚大茂哭剔才迪榜卉淘長愧鎊溺巖臼惡將鵬憶丫輕宛滬倉驗豬史冤抑奢諧悔負遏寂巍丸齡槐傷撕速寐琺桿奔膊悶揩娶硬禾做初媳廂粘鐘尼凋廠黍就沼亥獎欺菩鋇妊航護柿倔果意足枕吶匆閉社眼稻傷慕馳汝憲浮觸冀奮縫隨蹤川勉試筏袱宏林嚷彈斌藩俐壕頻覽嬸麥貳吊炊簾熄涎億梆視太壟飾侶作潤爛賈沮父表痢伎峰蔓缸拴妨辣竭羚和器噬訃蠱善敏慫塘誨英危房餌恫涸屑汽僚書虐天棧羌墅漫俱遜逃塘

                  第4篇: 買賣合同代理詞

                  篇一: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吳勇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本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從原告處購買電力護套管,每次原告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點,被告驗收合格并在銷售單上簽字確認。銷售單明確記載了買賣雙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價款等事項,經過被告簽字確認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電話錄音也證實了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尚欠貨款131376元的事實。

                  二、被告主張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貨物完全合格,雙方口頭約定當場驗貨,被告在接受時已經檢驗完畢并簽字確認。根據該貨物的性質及交易習慣,產品的規格及厚度是能夠及時檢驗的,也不存在隱藏的瑕疵。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規定,被告已經對貨物檢驗完畢。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關于貨物質量問題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沒有以質量為由進行抗辯,從電話錄音中可以證實。現被告以此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證據來加以佐證,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事實,首先被告提供的證據有偽造之嫌,達不到證明目的;其次海欣機械發出的函為2013年4月16日,一般該貨物的使用是及時掩埋,為何會堆積暴曬達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屬實市政早就會將貨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實常理。

                  3、被告關于付款的交易習慣及海欣公司所稱的工程未經過驗收之觀點完全不符合事實。首先原告與被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雙方也沒有關于等工程驗收之后再付款的約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工程未驗收合格,且也無法證明該工程所使用的電力護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問時關于和海欣公司簽訂合同及原告買賣貨物的時間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見,其與海欣公司簽訂的合同完全是偽造的,且新站區橋鑫建材銷售部已經工商機關確認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銷,合同主體也是無效的,被告聲稱依然在納稅,至今未提供證據且不能推翻工商機關的證明。因此,被告與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應當認定為偽造,海欣公司與被告之間有利害關系,其證人證言依法應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貨物真有質量問題,但經過合理的催告期之后,應當認定質量合格。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之規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原告,雖然《合同法》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對合理期限未作具體規定,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對合理期限做了綜合判斷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國務院發布《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時,按以下規定辦理:一、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即使是海欣機械在2013年4月16日發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應當視為原告提供的貨物質量符合約定。

                  四、根據雙方口頭約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的規定,被告應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貨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萬元,剩余款項至今未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第三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之規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立即支付剩余貨款13137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0391.29元.

                  綜上,被告違約事實清楚,依法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請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篇二:買賣合同代理詞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克謹律師事務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與****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二審代理人,參與訴訟活動。經過庭審調查,我們結合本案事實情況和法律法規,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賣方****貨交承運人***,完成交付,貨物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貨運途中的風險也隨之轉由買方****承擔。

                  (一)買賣雙方無書面合同,應按法律規定確定"交付地點"。 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合同,現對"交付"有爭議,應按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交給買受人",確定"交付地點",即"貨交承運人即完成交付"。

                  (二)賣方****貨交承運人****,履行了"交付"義務。

                  買方****在庭審答辯中,承認第三人****是此次貨運的承運人,因此,注有"貨運協議"的書面憑證,證明賣方****履行了"交付"義務。該書面憑證是第三人****在收到賣方****交運的貨物后給其出具的收貨憑證,這也是上面為何只有第三人****簽字的原因。

                  (三)從買方付運費看,承運合同的主體雙方實際是買方****和承運人****。

                  此次交易運費由買方****承擔,第三人****庭審予以證明,而且這也符合貨運行業的交易習慣。因此,承運合同的主體雙方是買方****和承運人****。(四)貨交承運人后,貨物所有權和風險都隨之轉移給買方。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在本案中,自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運輸時,該批貨物的所有權就依法轉由買方****享有;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該批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都應由買方****承擔。

                  二、買方****作為貨物所有權人明知案外人****扣押其貨物,依法應向其追要貨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經二審庭審調查,第三人****在貨物被案外人****扣押的第一時間,就電話通知了買方****。并且買方****也讓第三人****及時報警,并派人趕到滎陽與案外人****調解此事。最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買方作為貨物所有權人本應起訴實際侵權人****解決此事,但買方自知理虧,便濫用訴權,訛詐賣方****。

                  綜上所述,買方****濫用訴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了賣方****的正常生活,望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駁回買方****的一審訴訟請求,判其承擔一二審的訴訟費用,以維護賣方****的合法權益,同時達到定紛止爭的社會效果。

                  ****的委托代理人: 河南克謹律師事務所

                  郭超 律師

                  2011年3月11日篇三:買賣合同糾紛 代理詞

                  買賣合同糾紛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四川易通律師事務所受本案原告成都道道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道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結合庭審情況,依據事實與法律,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謹供法院參考。

                  第一部分:本訴部分

                  一、被告應當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100000元。

                  1、我公司銷售的變壓器是嚴格按照我公司發送給被告方的圖紙進行生產的,被告方在收到我方發送的圖紙后并未提出任何異議。

                  原告認為,原告生產的變壓器已經完全符合與被告簽訂的《產品訂貨合同》的約定,且經幾方開箱核對無異議,也就是說被告支付剩余貨款的條件已經成就,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向原告支付18.5萬元,然而被告卻只支付了其中的10萬元,對于余款借故拒不支付。被告拒不支付余款的行為已經表明其是實際違約,按照合同法107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原告早在2012年2月24日就已經按照被告及大崗山項目部的要求為其開具了58萬元的發票,由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因此原告才未將發票交付給被告。

                  綜上,根據《合同法》第159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之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100000元。

                  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合同法》112、113條的規定和最高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12月10日發布的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確定的利息水平基礎上加收30%-50%,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則原告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公式為:年利率6℅÷12個月×5個月×100000元×150%=3750元,但原告只主張了3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部分:反訴部分

                  一、被反訴人按照提供給反訴人的"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進行生產并未違反合同約定。

                  第一份是反訴人發給被反訴人的"溪洛渡電站圖紙",由于反訴人未接受被反訴人報價594912.55元而被棄用。

                  第二份是被反訴人發給反訴人的"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被反訴人將圖紙發送給反訴人的法人楊永彬后,反訴人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對于被反訴人蓋章確認的要求,楊永彬稱雙方老總已經說好的,不用蓋章,因此,我們認為,這一份圖紙理所應當作為生產圖紙。

                  第三份是大崗山項目部現場提供的"大崗山電站圖紙",這份圖紙被反訴人之前從未見過,直到大崗山項目部在其工地驗收貨物時才拿出來,而且,庭審過程中反訴人的證人戴軍也承認了"大崗山電站圖紙"與"溪洛渡電站圖紙"并不相同。也就是說,這份圖紙在被反訴人生產之前是不知情的,因此,這份圖紙也不可能作為生產圖紙。

                  《產品訂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名稱為:"大崗山電站",合同第二條約定:"供方必須按照圖紙技術要求生產,產品需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我們認為,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是"大崗山電站",并不是"溪洛渡電站",而且合同中并未強調是按照需方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因此,我們認為,被反訴人按照第二份圖紙也就是被反訴人發給反訴人的"大崗山hec轉輪工地圖紙"進行生產,完全符合合同約定。

                  二、被反訴人工作人員鄭繼承在《轉輪車間箱變現場檢查若干問題及消缺時間》上簽字,并不意味著被反訴人認可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

                  由于該變壓器是鄭繼承設計生產的,鄭繼承才最清楚該變壓器的各種性能,因此才得以技術指導的身份被請到工地擔任現場技術指導,其目的是將現有變壓器與工地現場需求及大崗山項目部現場提供的"大崗山電站圖紙"進行匹配,就匹配過程中需要補充的設備和材料等提供專家意見。

                  因此,鄭繼承在該文件上簽字,只是其作為現場的技術指導,解決現場遇到的技術問題,提供的專家意見,并不能認為是被反訴人的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

                  另外,庭審中,反訴人的證人也承認,是按照其現場提供的"大崗山電站圖紙"進行驗收貨物的,如前所述,我們壓根沒見過這份圖紙,也不是按照這份圖紙來進行生產的,而你按照這份圖紙進行驗貨,不是很荒唐嗎?所以說,根據"大崗山電站圖紙"發現的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并不是變壓器的質量問題。

                  三、被反訴人先行墊資為反訴人的客戶提供了兩臺開關柜并不代表被反訴人認可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被反訴人生意上一向本著"顧客就是上帝"的宗旨為客戶服務,對于上帝的需求,被反訴人一直都是做到先解決實際問題。

                  本案中,雖然被反訴人明知自身變壓器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但是為了維護反訴人這個大客戶、幫助反訴人配合大崗山電站盡早正常運營,因此就按照現場需求自己先行墊資為工地提供了兩臺開關柜,在誠信缺失的當今社會,被反訴人的做法無疑是難能可貴的,是值得褒獎的。

                  四、陳功不是被反訴人公司員工。

                  反訴人的證人戴軍稱:"如果陳功不是你道道的員工,怎么可能會來工地修復變壓器面板?"我們認為這一判斷嚴重缺乏邏輯。陳功完全可能是反訴人榮榮公司的員工,也完全可能是反訴人聘請的人員,為什么一定會是被反訴人道道公司的員工呢?

                  五、反訴人提供的兩證人證詞互相矛盾,王軍的全部證詞應當不予采信。

                  證人戴軍是主管技術的,而證人王軍是主管采購的,但是庭審中,戴軍都認可了"大崗山電站圖紙"與"溪洛渡電站圖紙"并不相同,而王軍卻堅稱兩份圖紙完全一樣,可見作為不懂技術的王軍來講,兩份圖紙的差異他是看不懂的,他完全是根據反訴人的需要進行虛假陳述,因此,王軍的全部證詞不可信。另外,王軍要求為其提供58萬元的增值稅發票,但從他與反訴人的《購銷合同》可見其交易金額為48萬元,那么這相差的10萬元是不是被誰私吞了?王軍如此積極為反訴人作虛假陳述,不符合常理。

                  六、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與被反訴人無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庭審中,反訴人羅列了種種所謂的"經濟損失",但沒有哪一樣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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