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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一般簽多久3篇
第一篇: 勞動合同一般簽多久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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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勞動合同范本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 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x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 自 x 年 x 月 x 日起至 x 年 x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 自 x 年 x 月 x 日起至法定的
或本合同所
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x 年 x 月 x 日至工作任 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止,期限為 x 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x 崗位(工種)工作。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 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x 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 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乙方實行 x 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 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 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 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0 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 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 加點工資。
第七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八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
第二篇: 勞動合同一般簽多久
勞動合同第一次簽多久
篇一:20XX年1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文
一、總則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五、集體合同
六、勞務派遣
(xx提醒:點擊上列目錄標題可以查看相應的勞動法實施細則)
一、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
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
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
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
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
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
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篇二: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易法通分享)
易法通 撰寫時間:20XX-1-22
在日常生活中,勞動合同是經常需要簽訂的合同之一,
不管是企業本身還是就業者,都需要認真的閱讀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事項。
一、勞動者應該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企業和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最普遍。但是勞動者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須明確在何種情況下企業應該與自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
限勞動合同。
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對于試用期,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及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2、關于勞動時間及加班
勞動者應該檢查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及每周工作時間是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很多公司都會因為臨時的任務安排員工加班,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
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并且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不同時段的加班工資做了明確的規定:(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休息日加班安排補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3、保險與福利待遇
日常所謂的“五險一金”主要包括,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及住房公積金,根據各地的政策不同,所繳納的的數額也并不相同。但是這幾項都是國家強制繳納的。
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而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應該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5、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
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篇三:勞動合同簽訂流程
勞動合同簽訂流程
一、總則
1、本流程旨在規范和明確勞動合同的簽訂及職責,促使勞動關系得到動態的管理。
2、本流程為業務指導規范,若有新的制度辦法從其規定。 二、相關職責
1、總部人力資源部作為勞動關系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簽訂流程的制定和規范,同時負責總部員工勞動關系的管理。 2、總部人力資源部指導和監督各下屬公司的勞動關系管理,促使勞動關系及時更新。
3、各下屬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公司的勞動關系管理:勞動合同簽訂、續簽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續簽。 三、簽訂流程
1、勞動合同應在新員工報到后十五天內簽訂,首次簽訂勞動合同者包括3個月試用期,勞動合同屆滿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確定續簽意向。
2、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3、各下屬公司辦公室根據到期合同人員情況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確定公司續簽意向,明確續簽的向員工發《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不續簽的發《不續簽勞動合同書》。
4、員工收到《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后應在一周內將是否續簽的意向通知公司,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續簽。 5、勞動合同雙方確定續簽的續簽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簽訂年限: 新簽:
xx二年 總部部門主任助理及以上、下屬公司經理室成員 三年 其他 二年
續簽:
一般員工三年 總部部門主任助理及以上和下屬公司經理室成員 五年
四、審批審批流程
1、下屬單位一般員工勞動合同續簽由歸屬單位負責人確定續簽意向,人力資源部審批;
值長及以上人員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歸屬單位負責人確定意向,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分管副總核定,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審批; 經理室人員續簽勞動合同的由分管副總確定續簽意向,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審核,總裁審批。
2、總部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歸屬部門確定續簽意向,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分管副總核定,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審批;
部門副主任以上人員由分管副總確定續簽意向,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審核,總裁審批。 五、資料管理
1、勞動合同應動態管理,定期整理,過期或終止的勞動合同另行造冊歸檔,長期保存。
2、續簽意向書應分冊歸檔保存,各單位行政負責人應不定時進行自查,人力資源部進行抽查。
3、續簽意向書自勞動合同續簽后的一年可予以集中銷毀。 六、其他
1、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
人力資源部 20XX年9月25日
報:項董、朱副總、張副總、陳副總、沈副總、程助理
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
我們與你訂立的聘用合同將于 年 月 日到期,根據工作需要,經研究,擬與你續簽聘用合同。續簽合同起止時間:
年月日;擬聘用崗位:。請于 年 月 日前將下面之意向書回復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
–––––––––––––––––––––––––––––––––––––––
職工意向: 終止 □ 續簽 □
注:連續在本公司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再次簽約時可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簽年
職工簽名: 年 月 日
我們與你訂立的聘用合同將于 年 月 日到期,根據工作需要,經研究,將不與你續簽聘用合同。勞動關系自 年
人力資源部
–––––––––––––––––––––––––––––––––––––––
簽收單
本人于年 月 日收到《不續簽勞動合同書》。
職工簽名:年月
篇四:勞動合同簽訂流程
《勞動合同》簽訂的流程及細則
一、目的:
1、為了規范公司用工管理,明確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2、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本著合法、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
實信用的原則等一系列的操作指南。
二、適用范圍
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通過試崗期的全體員工。
三、職責
1、各店人事行政專員根據員工入職日期及在職崗位簽訂勞動合同。
2、總部人事行政部根據薪資架構審核各店員工所簽署的《勞動合同》,無誤后規整、裝訂、
存檔。
四、簽訂合同須知
1、《勞動合同》一式兩份
2、《勞動合同》內必須包含入職須知及申請;
3、了解各業態、各級別的工資架構及特殊崗位工資;
4、試崗期7天后,須簽訂《勞動協議》;
五、《勞動合同》填寫內容
乙方:員工姓名;甲方:銀川星童話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1、封面:簽訂日期:當日簽訂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封面:【銀川星童話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3、《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一年;
4、從事的工作崗位;
5、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應填寫為【綜合】;
6、收入標準:
管理層分為:實習工資、轉正工資;
基層為:每三個月工資漲幅200元;
(備注:根據工作崗位性質與職能,客戶經理、廚務基層人員、安檢部值大夜、宿舍管理員,不享受簽訂合同后每滿三個月工資漲幅200元,KTV保潔員每月漲幅100元。)
7、乙方需填寫家庭住址及聯系電話;
8、乙方確認其合同每一條款的準確含義,并簽署姓名、身份證號碼、簽訂日期;
9、入職須知及申請需簽字并按手印:
(備注:申請分為兩種:農村戶口、城市戶口,填寫時詢問清楚員工戶籍別類。)
10、人員填寫完畢后,兩份均返至總部人事行政部;
11、人事專員核實《勞動合同》填寫是否正確,工資、崗位及個人信息是否填寫清楚;
12、待人事專員核實完畢后,需到總經辦蓋勞動合同公章;
13、入檔編寫《勞動合同》號;
14、合同為一式兩份,將編寫為‘Ⅱ"的合同返到各店;
15、各店店長收到合同后做好存檔;
篇五: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的選擇 Microsoft Word 文檔
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選擇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這兩條的規定來看,《勞動合同法》理順了勞動合同、用工和勞動關系建立三者之間的關系。即勞動關系成立與否的判斷標準是“用工”,只要用人單位在用工,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就建立了。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則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簡言之,用工則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則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用工、勞動關系建立三者關系理順后,也導致了勞動合同與勞動關系建立的分離。勞動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簽訂,也可以在用工之后簽訂。而法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則有相應的要求。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還必須注意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的要求。
一、用工之前簽訂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合同簽訂在前,用工在后的情形,勞動關系建立之日為用工之日,即勞動合同簽訂早于勞動關系建立。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至用工之日這段時間,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原因是雙方的勞動關系還沒有建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只具有合同的約束力。如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在用工之前,“勞動者”生病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給“勞動者”醫療期,也不需要給病假工資。再
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后用工之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有違約責任的,只需承擔違約責任即可。簡言之,勞動合同簽訂之后至用工之日這段時間,適用的民事法律領域的合同法的規則,不適用勞動法。
二、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任何法律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的寬限期。但是這一個月也是法律規定的底線,即用人單位用工的,最遲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倘若在一個月寬限期內,勞動者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
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需要注意法律規定的書面通知義務和暗含的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
三、用工之日起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可能用工超過一個月還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
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對于勞動者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情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從這一規定可知,子用工之日起超過
一個月未滿一年的,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終止用工,但需要支付成本,即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未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兩倍工資,還需要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同時,作為用人單仍需要注意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及暗含的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四、用工之日滿一年簽訂勞動合同
《動合同法》第十四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于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由嚴格
的限制,也有嚴格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必須樹立用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觀念 ,最遲應該在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會面臨高昂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風險。
篇六:員工勞動合同續簽評測表
員工續簽合同評估表1
填表時間: 年月日
員工續簽合同評估表2
填表時間: 年月日
第三篇: 勞動合同一般簽多久
一般勞動合同可以簽五年嗎小編希望一般勞動合同可以簽五年嗎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
在很多人的認知里面,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但從法律角度來看也允許沒有約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存在,這一般是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根據現實中的情況,其實大多數都是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實際約定了期限。那一般勞動合同可以簽五年嗎?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勞動合同可以簽五年嗎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
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
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二、簽訂勞動合同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一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后,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后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
1、提前準備。在勞動合同訂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本,一邊對合同文本內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別是對于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應引起高度重視。2、把握內容。從全面保護個人利益出發,應盡量了解《勞動法》的內容,這一點雖然對大眾來說又很大的難度,但從合同本身出發,應清楚勞動合同的條款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規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負的責任共7方面的內容;二是雙方認為有必要明確約定的條款,應明確寫明。
3、重點了解。在把握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還應該清楚了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兩部分內容。(二勞動合同簽訂后,還應積極做好善后工作。明目張膽的不公正合同比較好防范,即使在簽訂比較正規的合同時,也要洞察蛛絲馬跡,以防上當。
1、附加條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會有一些附加條款的,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企業拿出原文,仔細審看無異議后,還要蓋章留存,作為依據。要認真檢查有無遺漏的約定事項或者附加說明,需要立即補齊的絕對不可拖延。
2、當面簽字,蓋章不可少。求職者拿到合同,應該讓企業及其負責人同自己一起當面簽字蓋章,以防某些企業利用先后簽字的時間在合同上做手腳(更改數字、時間等。同時,仔細鑒定單位所蓋公章,看其是否與自己即將進入的單位一致。因為事后往往發現,在同一法人單位下,會存在許多分公司、下屬單位或營業部門,不少勞動者是不愿意進入所有的部門的。
3、數字一定要大寫。合同簽字后,有些企業會抓住時間空隙,將合同上的數字更改讓求職者吃啞巴虧,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4、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有些合同需要登記才能生效,而時間涉及權益期限和合同續簽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對于勞動合同實際簽訂的期限,其實法律方面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此時雙方完全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