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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四篇】

                  時間:2019-12-21 合同協議 點擊:

                  重新,讀音chóng xīn,漢語詞語,意思是指從頭再開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重新簽訂勞動合同4篇

                  第一篇: 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優質推薦】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應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些情況下企業會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下面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簽訂勞動者合同:

                  1、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雙方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篇: 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總經理換人引發的勞動合同重新簽訂


                    問題:1、明年我公司(私人的公司)進行機制改革,銷售人員工資按低薪高提成的辦法處理,并按業績半年考核員工。
                    我想問:
                    1)如公司已員工簽訂的是一年的勞動合同,公司半年考核員工一次如員工沒有完成任務(公司原則上是要解雇的),這時公司需要不需要支付培償金?
                    2)公司想與銷售人員簽訂勞動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這樣做合理嗎?
                    3)這些銷售人員都是公司以前的老員工,如果采取了簽訂勞動協議,以前為他們上的勞動保險是不是還要繼續上,如不繼續上,員工該如何處理勞動保險?
                    4)公司還可能決定半年發放銷售人員的工資,這樣做合理嗎?算不算是托欠工資?
                    5)如果公司采取某種措施了,在員工協商時(或不與員工協商),直接就采取了“我就這么訂了,你不同意就走人”的態度,這時員工該如何處理?
                    2、公司新換了總經理,該經理想明年重新與大家簽訂勞動合同;但有的員工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該員可以與新經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公司名稱沒有變)?
                    3、公司改制時,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員工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回答:下面逐一回答您的問題:
                    1.(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貴公司因為考核的原因而辭退員工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需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在試用期內解除,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對于試用期也有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2)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即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完成合同規定的勞動任務,并定期領取報酬的。人力資源法律里沒有“勞動協議”的說法,如果在我們的業內有這樣叫法的,也是與“勞動合同”是指同樣的意思的。另外有一個詞語叫“勞務協議”或“勞務合同”。勞務協議是針對組織(企業或非企業組織)將一定的勞動任務外包給某人或某個組織,勞務承包方利用自己的工作條件和勞動工具完成任務,獲得承包費用或勞務費用。你所說的“勞動協議”可能就是指“勞務合同”。根據貴公司的情況,這些銷售類的工作任務并不適合當作“勞務”外包。從法律上來講,把事實“勞動關系”當成“勞務關系”簽定“勞務合同”是不合法的。有關這一問題您也可以參照本欄目以前回答的有關討論。
                    (3)《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規定了工資支付的時間問題。《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第七條也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貴公司半年支付一次工資的做法是屬于“拖欠工資”。對于拖欠工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對于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可以選擇不與其續簽,也可以續簽,這就是可以重新簽定的一類。至于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的員工,如果要想重新簽訂,那么要與這些員工協商,協商的關鍵就是職位和工資報酬的問題,如果員工同意重新簽訂的話,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商定續簽的條件。如果員工不同意重新簽訂,要么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要么就等他們的勞動合同到期。
                    3.就您所說的“公司改制”,公司要把握的問題就是盡量不要使那些優秀的員工流失,也不要因為公司要重新換人,而導致一些小團體和幫派的產生,這些是最容易導致一些所謂的“人事斗爭”的根源,HR部門應該盡量從建設企業文化、維護公司由正常的權利格局保證的工作流程。另外,公司也應該借“改制”可以重新規劃一下人力資源的結構,從人力成本、員工能力水平、企業文化的匹配性等方面進行“HR重整”,即至少可以借制度的重整淘汰那些比較差的員工。但總體來講,盡量不要違反法規的要求,最后造成額外的賠償和公司形象的損害。對于員工而言,要盡量按照《勞動法》賦予每一位勞動者的權利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必要的時候,提醒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處理勞動關系。如果公司的確存在明知故犯的違法行為,要敢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但行為不要過激,畢竟,員工也要考慮自己的“職場”形象。
                    

                  第三篇: 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小編希望 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應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些情況下企業會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下面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簽訂勞動者合同:1、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2、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3、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雙方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7、企業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問題的解答,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征得員工的同意,企業與員工達成合意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能強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還有很多注意事項勞動者需要注意,大家可以將上述內容作為參考。

                  第四篇: 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時候,以各種理由不欠、拖延簽定勞動合同。很多農民工、臨時工(法律上都稱為勞動者)存在這樣的誤區: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能要求購買社會保險,不能享受工傷待遇,認為自己低人一等,認為“我就是個臨時工,老板能發點工資就不錯了。”這是完全錯誤的!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權益仍能得到保障
                    勞動者普遍存在這樣的一個誤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權益就得不到保障!認為其實不然,只要能夠證明勞動者和單位之間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者的權益就能得到有效保障。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證明勞動關系是享受勞動者待遇的關鍵所在,也是難點所在,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XX〕12號)的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能享受什么待遇
                    1、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鐵飯碗”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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