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集合1篇

                  時間:2019-12-21 合同協議 點擊: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1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1篇

                  第1篇: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效力


                    篇一:定稿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
                    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
                    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我國的進出口貿易有了很大的發展,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的一些外貿業務人員缺乏經驗、對國際貨物買賣的有關法律缺乏了解,以致合同的簽訂不嚴密,時常發生糾紛和索賠。這不僅影響了經濟效益,有時甚至還影響到我國的信譽。
                    由于國際貿易涉及到的當事人較多,法律關系復雜,還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等問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以及履行合同過程中應該特別謹慎,充分了解有關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內容及適用范圍,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慣例以及貿易國當地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有關規定。以下是我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簽訂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提出的看法與建議。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視
                    隨著現代通訊技術的不斷發展,很多公司采用電子郵件與客戶進行商事交往,限于技術的原因,目前這種形式證據的證明效力還存在較大爭議,所以公司在發送正式文件時應謹慎使用。因為書面合同具有較強的確定性和較高的證據效力,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建議當事人特別注意采用書面合同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且最好保存書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畢后一定時間。對于合同的修改也應該以書面形式來進行,而不能以電話溝通了事。
                    (二) 簽約方名稱要準確,簽約日期地點要寫明
                    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合同的首部簽約雙方的名稱第一次出現時應當寫全稱,并且應當與商業登記文件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合同上所加蓋的公司印章的內容一致,以免引起爭議。如果合同采用代表人簽字生效的方式,那么準確寫明簽約方名稱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時將簽約方的營業登記文件的復印件經蓋章確認后作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寫明簽約日期與地點,這些內容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訴訟管轄等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適用的法律和管轄地點的情況下,更是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三)品質條款的約定需謹慎
                    品質條款,是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它是當事人提出索賠的依據,如果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拒收并可提出索賠。如果合同中品質條款不明確,或沒有約定品質條款,買方則可能失去索賠依據。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關于貨物品質、規格問題發生爭議是比較常見的,所以在品質條款中對貨物規格、型號、顏色、材質等進行明確具體且操作性強的約定是非常重要的。 應該注意:
                    1. 根據商品的特性來確定表示品質的方法。表示品質的方法應視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種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訂得過于繁瑣只會增加生產和交貨的困難。
                    2. 品質條款的訂立應科學,合理。在規定品質條款時,用詞須簡單,具體,明確,切忌使用"大約","左右","合理誤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糾紛。此外,要從生產實際出發,防止把品質條款訂得過高或過低,給生產或交貨造成困難或影響銷售。
                    3. 品質條款應符合有關國家或相關國際組織的標準,以提高產品的競爭能力。 品質條款的制定應該注意科學性、嚴密性和準確性,并且應該便于執行。一切空洞的詞語應該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藝”、“優質產品”等均不宜使用,因為無法據以確定賣方所交貨物是否違反合同規定。對于憑樣品交貨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對樣品的選擇,不要一味為了達成合同而提供質量過高或過低的樣品,而且應該做好樣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簡單的拿一個產品出來就可以作為貨品質量標準。
                    (四)仲裁機構應選定
                    仲裁是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一種比較經濟、快捷的方式。仲裁協議是合同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協議,它是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的前提條件。仲裁協議需約定明確,如僅約定因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裁決是不夠的,必須寫明具體由哪一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最好將仲裁適用的仲裁規則和法律也進行有效約定。
                    并不是約定本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就一定有利。對于仲裁機構和適用法律的選擇,一定要結合合同雙方的實際交易情況,選擇對爭議解決和仲裁裁決執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國,涉外商事仲裁機構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推薦的示范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篇二:合同法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區別
                    國貿1103 吳仕聰 20XX110440
                    合同法與公約在買賣貨物上的區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制定,并且由76個國 簽署的文件。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國家的范圍,并不能使某個國家機器對其產生曉麗,所以它是以個慣例性質的條文或協議,并不是一個法律。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的除外。并且只同意《公約》適用于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在獨立存在的情況下,它并沒有法律效力,簽署國范圍內的當事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適用該公約,除非另有協議表示受其約束。或者雙方當事人默示地同意。而中國合同法是一部中國國內的成文法律,它對國內產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約束和法律效力。不論合同中有沒有注明是否適用,都視為強制約束,具有明顯的強制力和約束力。
                    根據對比中國合同法第九章買賣合同分則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處:
                    一、標的物
                    中國的合同法中規定的買賣貨物,既包括實體的貨物,也包括服務。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三條規定:“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公約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通過對比,我們可以發現細節,公約中接受人證的證明方法。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證,僅有書面和口頭等方式,并且兩者對于書面的規定也有所不同,公約中的書面僅僅指電報和電傳。“第十三條,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而我國合同法顯然包括更多的內容。
                    三、約束的程度
                    公約中第二十五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其中提到,重視調查違反合同的原因,并且對確實可能發生的原因給予一定的赦免,而合同法是非常依照于條文的,違反合同就是違反合同。沒有太多可以變通的空間。
                    四、貨物的檢驗
                    此方面的對比也恰恰能體現上一條的結果。在公約中規定第三十八條:(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而相比中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可以看出,合同法關于檢驗貨物給出的是相對緊縛的約束,并不考慮實際的情況,當然,合同法也給了雙方商定檢驗時間的權利。但是,一旦超出此商定的時間而沒有另行協議補充,將視為違約。至于公約的規定,可能就需要更多的實際調查了。
                    五、對第三人的規定
                    合同法買賣合同分則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公約第四十一條: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
                    對比可以看到,合同法中對于第三人的規定買受人知道即視為同意,也就是說,出賣人只需告知買受人情況,就能不必保證第三人會不會對標的物宣張權利,合同照常進行。而公約中規定,這項內容必須通過買受人的同意,否則,本合同進行不下去。
                    六、對違約與合同解除的界定
                    中國合同法中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條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六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公約第五十一條(1)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適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物。(2)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可以看出,公約中規定,出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交貨,就很有可能被買受人拒絕從而宣布合同無效,而合同法中規定的是需要考察交貨方面的違約是否影
                    響到買受方整體的利益。可以想象,中國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方面對出賣方給予了交多的保護。
                    除以上幾點外,我認為兩者在貨物運輸的方面也有很大的區別。由于公約涉及到貨物的國際運輸,必然在規定運輸方面有更多更精細的規定,而合同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數量遠遠沒有公約多。
                    篇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
                    法國公司甲給中國公司乙發盤:“供應50臺拖拉機。100匹馬力,每臺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訂立后3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乙還盤:“接受你的發盤,在訂立合同后立即裝船。”
                    問:雙方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案:不成立。承諾對邀約做了實質性變更,構成新要約。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國某工藝品公司與國外洽談一筆玉雕生意,經雙方對交易條件磋商之后,就價格、數量、交貨日期等達成協議。我公司隨即于8月6日致電“確認售與你方玉雕一件……請先電匯1萬美元。”對方于8月9日復電:“確認你方電報,我購玉雕一件,按你方電報規定已匯交你方銀行1萬美元,該款在交貨前由銀行待你方保管。”
                    問: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理由對方復電對我方要約做了實質性變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電傳出售貨物,限15日復到有效。13日收到對方答復:“價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對方來電,“你10日發盤我接受。”此時,市價上浮,我方復電拒絕。 問:我方做法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案:我方做法合理。對方13日答復對價格沒有表示接受,構成反要約,我公司10日要約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國公司發盤:“馬口鐵500噸,每噸545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裝運,即期信用證支付,限20日復到有效。”我方 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法規公司當即回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少,仲裁條件可以接受,速復。”此時,馬口鐵價格確實上漲,我方于19日付電:“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經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但法國公司未確認并退回信用證。
                    問: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無失誤?為什么?
                    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誤。我公司應當對新要約表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對16日已經失效的要約進行承諾,而且接受時也不應當有“請確認”的字樣,這樣就等于讓對方確認合同是否成立。
                    我國某地對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電傳方式請意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公司在電傳中聲明:“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棟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與5月15日項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大利供應商與5月5日用電傳方式就上述鋼材向我方發盤。我方據以計算標價,并于5月15日項招標人遞交投標書。5月20日,意大利供應商因鋼材市價上漲,發來電傳,通知撤銷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復電表示不同意撤銷,雙方發生糾紛。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意大利供應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發盤。但意大利供應商堅持發盤已于5月20日撤銷,合同不能成立。雙方爭執不下,提交仲裁。 問:如果你是仲裁員,如何裁決并說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須履行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6條的規定,意商的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我國某公司與外商洽談一筆進口交易,經往來電傳磋商,就合同主要條件達成全部
                    協議。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發表示接受的電傳中,列有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字樣。事后,對方擬就合同草稿要求我方確認。由于對某些條款的措辭尚待進一步研究,固未及時給與回復。不久,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下跌,外商催我方開立信用證,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為由拒絕開證。
                    問: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為什么?
                    答案:有理。我方最后電傳列有“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字樣。因此,未經我方簽訂確認書,合同不成立。我方有權拒絕開立信用證。
                    我A國商人將從別國進口的初級產品轉賣,向B國商人發盤,B國商人復電接受發盤,同時要求提供產地證。兩周后,A國商人收到B國商人開來的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貨時,收到商品檢驗機構的通知,稱因該貨非本國產品,不能簽發產地證。遂電請B國商人取消信用證中要求提供產地證的條款,遭到拒絕,引起爭議。A國商人提出,其對提供產地證的要求從未表示同意,依法無提供產地證的義務。B國商人對此則表示反對。
                    問:該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案:合同成立,A國商人應履約并承擔違約責任。B國商人接受發盤,同時要求提供產地證,構成對A國商人要約的非實質性改變。而A國商人對此未在不過分延遲的時間內表示異議,根據《公約》第19條,視為同意B國商人的復電,合同成立。 立信用證。
                    我方售貨給甲國A商,A商又將該貨物轉售乙國B商。貨物到達甲國后,A商將原貨經另一條船運往乙國。B商收貨后發現數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賠。據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我方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案:A商無權向我方索賠。因為A商在貨物到達甲過后經另一條船又將貨物運到乙國,賣給B,該行為本身構成A商對我方所交貨物的接受,與其行使索賠權是相矛盾和沖突的。
                    涉及法律問題:轉銷貨物視為買方接受貨物,喪失索賠權。
                    1990年,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商人出售一批機床。法國商人又將該機床轉售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機床進入美國后,美國的進口商被起訴侵犯了美國有效的專利權。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隨后美國進口商向法國出口商追索,法國商人又向我方索賠。
                    問:我方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答案:(1)如果中方按法國商人提供圖紙或規格生產,法國商人應當最終承擔責任,不能向中方追索。(2)如果法國商人在訂立合同時已告知中方貨物將銷到美國,中方應承擔責任。
                    涉及法律問題:《公約》第42條規定,作為賣方的公司應當向買方承擔所出售的貨物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義務,但這種擔保應該以買方告知買方所要銷往的國家為限,否則,賣方只擔保不會侵犯買方所在國家的知識產權人的權利。
                    我國江西省A公司與美國B公司于1994年簽訂進口商標為“M”牌運動鞋的合同。貨物進口不久,A公司即將該批運動鞋轉售給甘肅省的C。A公司將貨物發給C公司不
                    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稱“M”牌運動鞋已經由美國客戶于1993年授權給該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義在中國注冊該商標。現D公司提出C公司侵權,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國境內銷售“M”牌運動鞋,否則經追究其侵權責人。
                    問:C公司是否侵權?該案如何處理?
                    答案:C公司侵權。應當停止侵權并根據貨物買賣合同的規定向A公司索賠。A公司再根據合同向美國B公司索賠。
                    甲國公司和乙國公司簽訂一分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規定,按照賣方倉庫交貨條件買賣。買方提貨時間是8月。合同訂立后,賣方于8月5日將提貨單交給買方。買方據此付清了全部貨款。由于買方未在8月底前提貨,買方遂將該批貨物移放到另外的倉庫。但到9月10日,買方前來提貨時發現,該批貨物已經部分腐爛變質。雙方為此損失由誰承擔發生爭議。
                    問: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答案:賣方承擔。《公約》85條規定:“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能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到買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因此,即使買方未按時提貨,買方也應該妥善保管貨物。
                    1991年12月31日,買方(申訴人)與賣方(被申訴人)訂立了訂貨合同。合同規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購買噸檸檬酸,單價為920美元/噸,CFR日本神戶,總價款為187220美元,申訴人應在1992年1月10日通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信用證,裝運期為1992年3月底前。合同訂立后,申訴人于1992年1月1日通過道亨銀行開出了不可撤銷信用證(但不是保兌的、可轉讓的和可分割的)。其后被申訴人因供應商抬高貨價,由于申訴人協商提高貨物單價,雙方于1992年1月13日簽訂了一份備忘錄,對合同做了修改:單價改為925美元/噸,總金額為188237。5美元為避免增加銀行費用,增加的1017。5美元有申訴人直接以銀行匯票在裝船后7天內支付被申訴人。備忘錄簽訂后,被申訴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發傳真給申訴人,要求將合同單價再提高15美元,申訴人拒絕。直到過了裝運期,被申訴人仍未發貨,并通知解除合同。申訴人于是提請仲裁,要求被申訴人賠償:(1)申訴人的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失140070美元;(2)申訴人需支付日本買家的經濟損失51892。5美元。 問:本案如何處理?
                    答案:(1)合同已經成立;
                    (2)申訴人獲得合理賠償應為1992年4月初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價。(交貨期在3月底,所以以4月初的市場價格為準)
                    (3)如無充分證據,商譽損失不予賠償;
                    (4)申訴人與日本買家的合約損失不予賠償,因為被申訴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料。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業供銷公司(買方)于荷蘭某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進口機床的合同。合同規定:由賣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買方機床100臺,總價值5萬美元,貨到3日內全部付清。7月7日,賣方來函:因機床價格上漲,全年供不
                    應求,除非買方同意支付6萬美元,否則將不交貨。對此,買方表示按合同價格成交。買方曾于7月7日詢問另一家公司尋找替代物,該公司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機床并要求支付價款5、6美元。買方當時未立即補進,到12月7日,買一當時的6、1萬美元的價格向另一供應商補進100臺機床。對于差價損失,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賣方賠償。
                    問: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不合理。應當按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時的差價計算損失。
                    中國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國B公司,提出以每公噸1800美元CIF紐約的價格向B公司出售400噸咖啡豆,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為14天。9月14日A公司獲悉國際市場上咖啡價格上漲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發來的表示接受的電傳,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準備。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將咖啡豆的售價由原來的每公噸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噸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后A公司將該批咖啡豆以每公噸2300美元的價格銷售給了另一家美國公司。B公司遂向中國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A公司則辯稱,其與B公司間并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B公司的索賠主張缺乏依據。
                    【訴訟結果】法院認為,A公司9月2日發出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B公司時生效,A公司作為要約人應受其要約的約束。B公司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做出了接受要約的承諾并已生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于承諾生效時成立。A公司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損害了B公司的利益,應當對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本案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及效力等問題。
                    要約又稱發價或發盤等,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稱《公約》)第14條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接受時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16條及《公約》第15條均規定:要約于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后,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要約尚未生效之前,將該要約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于撤回時要約并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基于此點,《合同法》及《公約》皆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如前所述,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一項有效的要約會直接影響到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利益,并影響到交易的安全,所以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并保護交易安全,要約在生效后對要約人和受要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體現在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要約。但是法律也不絕對禁止撤銷要約,因為要約生效后在受要約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約內容存在錯誤等促使要約人需要取消要約。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對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也是必要的。根據《合同法》第18條及《公約》
                    第16條的規定,在未訂立合同之前要約可以撤銷,只要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
                    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發出的要約中規定了14天的承諾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內做出了承諾,A、B兩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無權撤銷其要約。A公司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屬違約行為,應當向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的外貿公司應對出口商品國際市場變動的趨勢有充分的預測,并可采取縮短要約的承諾期限,或發虛盤即要約邀請(指注明“須以我公司最后確認為準”等字樣)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羅特瑞克斯是紐約一家生產空氣壓縮機的公司,承諾以CIP方式銷售18000臺空氣壓縮機給意大利的戴爾奇公司,簽約時賣方知道買方所購標的物將用于生產ARIELE牌空調機。合同規定所購標的物分20批從4-8月每月平均裝運。賣方裝運第一批貨后,戴爾奇公司按約支付了貨款188,000美元。當第二批貨物尚在運途中時,戴爾奇公司發現第一批貨物中的大部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同時還推定賣方生產的空氣壓縮機不可能符合合同要求,于是拒收第一批已運到和第二批尚未運到的壓縮機,并取消了整個合同。隨后提起索賠。在索賠中買方稱:
                    在準備履行該合同期間,戴爾奇公司已經花費:
                    支付第一批貨款188,000美元;
                    用39,000,000里拉購買了某種特殊工具以便使賣方生產的空氣壓縮機能適用買方的生產;
                    為了使賣方生產的空氣壓縮機能適用買方的生產而用于特殊絕緣材料和空調機制造的試驗費共27,000,000里拉;
                    支付了第一批貨物的國內運費、倉儲費及海關關稅共18,000,000里拉; 為第二批貨物支付了貨款188,000美元。
                    由于第一批貨物不符合同規定,導致了戴爾奇公司的生產線停產,卻又要負擔生產線上工人的工資共花費了二百萬里拉。
                    由于正處銷售旺季,戴爾奇公司可以從其他渠道購買到能用的壓縮機,但必須要支付額外費用約一千萬里拉。
                    由于賣方違約導致戴爾奇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交貨義務,導致了546,377,612里拉的可預計利潤損失。
                    如果買方修改其生產線以適應賣方所生產的空氣壓縮機之需將需耗費超過5億里拉的費用和二個月的時間,各項費用及損失將超過10億里拉。
                    買方認為,由于賣方交運的貨物與合同不符,造成買方多負擔了許多費用:修理費與試驗費、倉儲費、生產線停工待料費、尋找替代商品耗費的費用、以及預期損失的利潤等。于是戴爾奇公司對上述款項提出了索賠的要求。
                    賣方辯稱:其生產的空氣壓縮機本身的質量沒有問題,不能適用買方的生產之需的主要原因是買方所生產的空調機生產線不適用,買方必須修改其生產線以適應賣方所生產的空氣壓縮機,故賣方不同意買方解除合同。
                    請依照《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考慮:在該案中,賣方提供的標的物符合商銷性嗎?買方能解除整個合同嗎?如果依法能解除整個合同,那么哪些是直接損失,哪些是間接損失?法庭應如何決定哪些間接損失的費用可以得到補償?如果依法不能解除整個合同,那么其可以提起索賠的項目是哪些?
                    符合。商銷性是指通常使用目的。購買的機器只要能用于生產,就是符合商銷性。
                    篇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的法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的法律
                    一、雙方約定適用某國法律
                    買賣雙方約定適用某一國的法律,必須以明確的方式提出。公司應根據交易的性質、產品的特性以及國別等具體因素,與外商在合同中明確選擇某一國的國內法為合同適用法律。
                    二、雙方沒有約定適用哪國法律
                    1、自動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在買賣雙方所在國家均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成員,且雙方沒有約定適用哪國法律時,《公約》將被自動適用。
                    目前已經參加公約的國家除中國外,還有美國、加拿大、意大利、法國、芬蘭、瑞士、瑞典、澳大利亞、贊比亞、南斯拉夫、阿根廷、埃及、敘利亞、新加坡等國家。我國公司與上述國家的公司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選擇,則合同規定事項將自動適用公約的有關規定,發生糾紛或訴訟亦得依據《公約》處理。
                    但《公約》對以下合同內容沒有規定:(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2)合同對所售貨物的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3)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我國貿易公司即使同意適用《公約》,還應根據具體交易情況,對公約未予規定的問題,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或選擇某一國國內法管轄合同。
                    2、適用賣方所在國的法律
                    買賣雙方在未選擇銷售合同所適用法律時,一般情況下,合同應受賣方在訂立合同時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管轄。
                    3、適用買方所在國的法律
                    但銷售合同在以下情況下,應受適用買方所在國的法律:(1)談判在買方所在國家進行,并且參加談判的各當事人在該國訂立了合同;(2)合同明確規定賣方在買方所在國履行其交貨義務;(3)合同主要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和應向買方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招標)而訂立。
                    4、風險規避
                    由于各國關于銷售合同的規定各不相同,在不了解的情況下,如適用買方所在國法律將對我國出口商(賣方)造成很大的不利。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爭取約定適用本國的法律;次之則約定適用雙方均熟悉的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
                    篇五: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由一方提供貨物并轉移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貿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具有國際性的法律關系,它至少涉及買方和賣方國家的法律,有時還涉及第三國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國際私法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公約》。其主要規定如下:
                    ①買賣合同應受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的管轄,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協議必須是明示的,或者必須根據全部情況,能夠從合同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行為推斷出來。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可以僅適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②在當事人未選擇買賣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合同應受賣方在訂立合同時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的管轄。
                    ③在下列情況下,買賣合同應受訂立合同時買方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管轄:合同是由當 事人親臨該國進行談判,并在該國簽訂的;合同明示規定,賣方必須在該國履行其交貨義務;合同主要是依
                    買方確定的條件,并且是同由買方邀請其來投標的人簽訂 的;凡屬以拍賣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內進行的買賣,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賣地國或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所禁止的范圍內,方可適用于其合同,如果當事 人對應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或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為上述國家所禁止 ,則應適用拍賣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國的法律;關于當事人對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由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來確定,如果根據該法 律,當事人所作的選擇是無效的,則應按上述第二項規定,確定管轄該合同的法律:關于買賣合同或其任何條款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在假定該合同有效 的情況下,由按照本公約應予適用的法律來確定。
                    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移轉貨 物的所有權。公約規定,如果合同沒有指定具體交貨地點,則在合同涉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把貨物交給第一個承運人;如果合同項下的貨物是特 定物,或從指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已經知道這些貨物處于某一特定地點者,則賣方應于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 方處置;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其訂約時的營業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采用某種貿易術語來確定交貨地點時,應適用貿易術語的解釋,而不適 用公約的上述規定。公約還規定,賣方應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貨;如果合同規定了一段交
                    貨的期限(如1個月),則賣方可在這段時間內的任何一天交貨 ;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至于何謂合理時間,公約未作具體解釋,須按具體情況確定。
                    賣方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對貨物的權利擔保和品質擔保,即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證他對出售的貨物擁有合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益。公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公約規定,付款地點如果合 同中沒有指定,買方應在賣方的營業地付款;如果是憑交貨或交單付款,則應在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付款。付款時間如果合同沒有作出規定,買方應在賣方交貨或 交單時付款。但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以前,沒有支付貨款義務。這項規定同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有矛盾,因為在國際貿易中,特別是以 CIF 條件成交時 ,通常都是憑單付款在先,貨到檢驗在后,買方必須在賣方提出裝運單據時支付貨款,不能以未檢驗貨物為理由拒付貨款。故公約規定,如果上述買方檢驗貨物的機 會與雙方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則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篇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解釋與分析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解釋與分析(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及其必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買賣貨物、支付貨款的協議。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和劃分方法,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以劃分為若干類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從當事人所在國的角度劃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將其分為進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對我國當事人來說,進口合同就是為購進外國商品而簽訂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為把我國的商品銷往國外而訂立的合同。此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還可依其他標準加以劃分,如依交貨地點的不同劃分為內陸交貨合同、啟運地交貨合同、目的地交貨合同,又如依合同當事人運用的國際貿易術語的不同,分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雖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根據不同標準分為若干種,但無論分類如何,它們總有許多共同性,這也就決定種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都應具備一些基本條款(也可稱為必要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 即介紹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標的物條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貨物,是當事人雙方買賣的對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牌號、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等。這一部分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在具體合同中往往要分為許多詳細的內容,對于我國當事人,在簽訂進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詳細說明貨物的這一部分條款,從而避免在收貨這一問題上處于不利地位。 3.價格條款 這是對外簽訂國際貨物合同的又一核心問題,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的貨幣和標明交貨地點的價格術語。 4.交貨條款 通常規定合同標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點(如目的港、裝運港等)和方式(以陸運、海運、或其他方式)。 5.支付條款 主要說明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商檢條款 規定檢驗權、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機構、證書以及檢驗的方法、標準等,有時還需規定復驗權和復驗的期限、機構等。 7.不可抗力與免責 規定不可抗力及免責的范圍及法律后果。 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主要說明履行合同出現爭議時有關索賠的提出,以及爭議應如何解決,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決,而當時就要明確仲裁地點、機構、適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問題。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因涉及
                    中外雙方當事人,因此多以中、英兩種文字簽訂,而且多規定近兩種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關條款的解釋與說明 1.價格條件 價格條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內容。而在國際貨物買賣實務中,確定價格條件時多用國際貿易術語,這有利于簡化交易程序,節省交易時間和費用,減少合同糾紛。因此,在進行國際貨物買賣時,當事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國際貿易術語。 根據《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有13種貿易術語,按賣方義務由小到大分為四組。e組為發貨,f組為運費未付,c組為運費已付,d組為貨到。而在我國的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最常用的有兩種:fob與cif,下面就簡單介紹一下這兩種術語。 (1)f.o.b合同條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稱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或離岸價格條件。根據fob,賣方要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船越過船舷后,履行其交貨義務。而買方則必須從貨物裝船越過自己船舷時起承擔一切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這一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而且這一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2)c.i.f.合同條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稱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條件或到岸價格條件。根據這一術語,賣方必須支付成本費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以及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嘜頭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而且賣方要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在這里,買方要注意,根據該術語只能要求賣方取得最低的保險險別。另外,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且該術語只能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上述可以看出,國際貿易術語不僅含有價格條件,而且涉及裝運條款及風險轉移等內容,所以在訂立國際貨物負責合同中使用這些術語時一定要弄清其具體含義,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損失。 2.支付條款 在支付條款中最
                    主要的也是最復雜的問題就是支付方式的確定。在國際貨物買賣的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支付方式有:①匯款(remittace),它包括票匯(d/d)、信匯(m/t)及電匯(t/t)三類。②托收(collec- tion)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類,而跟單托收又分為付款交單(d/d)和承兌交單(d/a)兩種。一般來說,承兌交單的風險比付款交單的風險要大,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注意這一問題。③信用證(l/c)。這一方式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運用較多,而且因其引入銀行信用,所以對賣方來說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證也有許多類,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開立不同種類的信用證,另外,當事人雙方為統一認識,還可以在這一條款中設定依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規則》(第400號出版物)進行解釋。 3.合同適用的法律 關于合同適用的法律的問題,是所有涉外經濟合同都要涉及的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涉外經濟合同,原則上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而當事人來作選擇時,應適用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作為一種涉外經濟合同,也不例外地運用該原則。而根據這一原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在選擇適用法律時則一定要注意選擇自己較熟悉,并且對自己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國際貨物買賣領域有《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而且我國也已加入了該公約,所以我國當事人在與其他締約國的當事人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也可以協議適用該公約。
                    篇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具有國際性的法律關系,它至少涉及買方和賣方國家的法律,有時還涉及第三國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國際私法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公約》。
                    其主要規定如下:①買賣合同應受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的管轄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協議必須是明示的,或者必須根據全部情況,能夠從合同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行為推斷出來。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可以僅適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②在當事人未選擇買賣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合同應受賣方在訂立合同時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的管轄。③在下列情況下,買賣合同應受訂立合同時買方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管轄:合同是由當事人親臨該國進行談判,并在該國簽訂的;合同明示規定,賣方必須在該國履行其交貨義務;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并且是同由買方邀請其來投標的人簽訂的;凡屬以拍賣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內進行的買賣,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賣地國或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所禁止的范圍內,方可適用于其合同,如果當事人對應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或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為上述國家所禁止,則應適用拍賣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國的法律;關于當事人對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由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來確定,如果根據該法律,當事人所作的選擇是無效的,則應按上述第二項規定,確定管轄該合同的法律:關于買賣合同或其任何條款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在假定該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由按照本公約應予適用的法律來確定。
                    國際貿易慣例 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形成。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但各國法律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使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項慣例,它就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在國際上影響較大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慣例有:國際商會1980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和國際法協會制訂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前者對工廠交貨 、裝運港船上交貨(FOB)、裝運港交貨運費保險費在內(CIF )、目的港完稅后交貨等14種貿易術語的含義作了具體解釋,規定了在不同交貨條件下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后者則著重規定了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的義務 。此外 ,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共同擬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對南北美洲一些國家也具有一定影響。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為當前在國際貨物買賣方面最重要的國際公約。這項公約于1978年訂立,1980年3月在維也納召開的有 62 個國家參加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該公約共分4個部分,全文共101條,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公約的適用范圍 適用于營業地處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在確定公約的適用時,僅以當事人的營業地為標準,對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公約
                    規定,除上述要求外,還必須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才適用該公約:①當事人營業地所在的國家是該公約的締約國。②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按照后一種規定,公約也可能適用于營業地處于非締約國的當事人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公約對貨物一詞沒有下定義,但公約第2條和第3條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約適用范圍之外,其中包括:①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②拍賣。③根據法律執行令狀強制出售的財產。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交易。⑤船舶和飛機的買賣。⑥電力買賣。這是考慮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適用特殊的法規來處理。
                    公約的內容主要是確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規則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貨物所有權移轉的問題,因為在這些問題上,各國法律存在著重大的分歧,不易實現統一。所以,除公約另有規定外,這些問題仍須按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處理。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一方提出的要約被另一方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要約是要約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訂立買賣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訂立該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英美法和大陸法在要約與承諾的問題上存在著分歧,在起草過程中工作組作了很大的努力來調和兩大法系在這兩個問題上的分歧。公約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①要約生效時間。各國法律沒有分歧,公約規定要約于其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但對于要約對要約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內的德國法之間存在著分歧。公約在這個問題上采取折衷的辦法,規定一切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要約,原則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要約人就不能撤銷其要約。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據以行事。
                    ②承諾生效時間。英美法采取投郵生效原則,即只要載有承諾內容的函件一經投郵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或遺失,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陸法則采取到達生效原則,即載有承諾內容的函件必須送達受要約人時才發生效力,如函件在傳遞中發生失誤,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約基本上采用到達生效原則,但有一個例外,即如果根據要約的要求或依照當事人之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受要約人可以用發貨或支付貨款的行為來表示承諾,毋需向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者,承諾則于作出此種行為時生效。
                    ③附加條件的承諾及逾期承諾的效力。公約規定,如果在對要約表示承諾時載有附加或更改條件,原則上應認為是對要約的拒絕,并視為反要約,即受要約人向要約人提出要約。但如承諾中所更改或附加的條件并沒有在實質上改變原要約所提出的條
                    件,則除非要約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仍可視為承諾,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合同條件應以要約所提出的條件和承諾所更改的條件為準。逾期承諾指超過要約的有效期到達的承諾。按照各國法律,逾期承諾應視為反要約。公約規定逾期承諾仍具有承諾的效力,但須由要約人毫不遲延地把這種意思通知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按此辦理,則該項逾期的承諾于到達時即發生效力,而不是在要約人表示上述意思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  

                  熱門標簽: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集合1篇.doc》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文檔為doc格式

                  文章下載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集合1篇.doc》

                  VIP請直接點擊按鈕下載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請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軟件打開,如發現文檔不全可以聯系客服申請處理。

                  文檔下載
                  VIP免費下載文檔
                  <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成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