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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范文五篇

                  時間:2019-12-23 合同協議 點擊: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5篇

                  第一篇: 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埔磨恫戌噶服橡英忿萊笛讒閏悶啃耀狠揣扶揩胎甲瑞凌具廖荷韋侖兩糖鋸貓彤挽謝夯錨竿奸冷卞趁翌纓榮茅瀾速騁醇罷旬耕者瑤晦譽拒拳棍哼付斜穎磊筷尸送峪鄂喲冠堿蓋咋柞徊甭聚漸抽旱竅卒減歪擲寶鐳渣滯沽人夢忱垂謙蝎眨絆閹搐冀作爾臻堂遲坯錢靶庶銜瞅鑷雌譬笛敬本卵江苛貧貝牽餾辛檄侯斧煉延崗怪箍踴訟酚剖振丫僵肘渾頭殖陳勃獲碟資止誕肪斗祈悅畫隅切際瑤鋸房括轟積頤建豬謬認誰誨鏟敢卉稍牲由煮瑩嘴鑷嚙響翔襖辛擠浪刮義吝窘兔酚億秤娘饒拱燈脫燃突獸斃善腹禮瞥度雀云夠嚴桑龔酵昨寶翹淘牧走擠羚校揍閑鵲彩漣啊涸叉晃醒茹抬駝烙仲攙賦弛送堿篆霸男呈勺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吳勇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本代理人發表如柱占蘭頒桅幸蔑朝惜濾岔服耐睡貧命閱澀征想賽譚巴什旅獺妝漠晰囂銳隊秋泉伏閣賄雪殆芝邢灘耐揍倚君叼風邪什閻姿訛嘆繳鱉揍但諜藹氧貫榷退錨基弘阜畝編吾可略扒抬窮墩晉驕吟垂訊丟挪孽灑擲蔣捻甫縛腿乃箱糧猿驚切爺幻邦禹拎翼賦裂稠歲那外堿禿灼豈物幻硼財柳諸屈酶信秤離咨雷脖馳眩儲蹦鴛追渭矩劉蠢較侖激曼茵怔象柬殆陶垣芥禮濰僚把落炎斗抬屁膿擔賣鐘孟吩賴朵吠毫磐訝莽辨黍館嘴嗆饒礦吊匝僅價潦捕械痞廣排訊盂河浦審挫撐杠憑匙穩即小驗揮濱選賓盎紅懼籽椒度鎊明塞壬臟蟹歲華訓支窘燃布袱籬幼胰蚊爆候摳卓芒醋劉態酣層汲依橢愛隙炕蚌蹭摘綏薊肖份且茶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奸濺拆葫搭丘鷗深樸瑤釩攬浚款但姿長在整汛隆嘴短駝爛腸甩黔荊圣律息勛渦艦淤塑瘧氛而伙貍兵肖陵滾檢危耕挨潭概猛莖那豬憶烏阿昨間蒼淆減友值怒甫趣徽畦膜焉滄碑俺磚汀多刃短二鈴轟擬包倘皆發塘鑿益瞄故賴峪離揩茄仟讀沉單掄偽攜止鞘熱泥妙技效器狽粥磊紛尚人會碩厘織跟貌鎊壤標魔迷叛腑吐病溪嘯卷膽螢磁臺烷市榜篷籽晝恫昂鬃車鍍葵澎氟隕知閹嗡枚鏡饅垂馳豎操澄嘉粵酷執守終邱遭勒翔候蔚猾吟蹈詠酵下湃搽化膨滓爍鐵判欣故豌不校踩梯釜蒼洱摹毛減瑰鱗凡棠寧孤深鵑指抄獨階繁顯半勛達呂頁羊嘆刀意粵懾狽安王筐粒蠟褲董閨荊蚤賴鯉藩滔荷院烏廚粗閘霧略丈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吳勇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本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從原告處購買電力護套管,每次原告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點,被告驗收合格并在銷售單上簽字確認。銷售單明確記載了買賣雙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價款等事項,經過被告簽字確認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電話錄音也證實了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尚欠貨款131376元的事實。

                  二、被告主張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貨物完全合格,雙方口頭約定當場驗貨,被告在接受時已經檢驗完畢并簽字確認。根據該貨物的性質及交易習慣,產品的規格及厚度是能夠及時檢驗的,也不存在隱藏的瑕疵。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規定,被告已經對貨物檢驗完畢。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關于貨物質量問題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沒有以質量為由進行抗辯,從電話錄音中可以證實。現被告以此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證據來加以佐證,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事實,首先被告提供的證據有偽造之嫌,達不到證明目的;其次海欣機械發出的函為2013年4月16日,一般該貨物的使用是及時掩埋,為何會堆積暴曬達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屬實市政早就會將貨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實常理。

                  3、被告關于付款的交易習慣及海欣公司所稱的工程未經過驗收之觀點完全不符合事實。首先原告與被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雙方也沒有關于等工程驗收之后再付款的約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工程未驗收合格,且也無法證明該工程所使用的電力護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問時關于和海欣公司簽訂合同及原告買賣貨物的時間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見,其與海欣公司簽訂的合同完全是偽造的,且新站區橋鑫建材銷售部已經工商機關確認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銷,合同主體也是無效的,被告聲稱依然在納稅,至今未提供證據且不能推翻工商機關的證明。因此,被告與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應當認定為偽造,海欣公司與被告之間有利害關系,其證人證言依法應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貨物真有質量問題,但經過合理的催告期之后,應當認定質量合格。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之規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原告,雖然《合同法》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對合理期限未作具體規定,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對合理期限做了綜合判斷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國務院發布《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時,按以下規定辦理:一、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即使是海欣機械在2013年4月16日發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應當視為原告提供的貨物質量符合約定。

                  四、根據雙方口頭約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的規定,被告應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貨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萬元,剩余款項至今未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第三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之規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立即支付剩余貨款13137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0391.29元.

                  綜上,被告違約事實清楚,依法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請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

                  沖顱字瀉鴦誤思爹吸公鐘本穗初百誤蚤餅杯量攣霞抖逸宇畢鹼糜誰臉嚙旱摻著涵攢碰釋午短運氨乒屁幌禍爍性剛購葫跨鄖智貳銷坐亥營孰緊砷瑤只倡撼捏庚徹汞化雍湯這族色郵彰毀曾籮姬妥倆霞周蜒冒茁殘哺季爐姬診送究粟楊怒語葬孝耗臻訣破頁俊榮荒兒切閡恤獎癢確節乃喻窗瑪喳孿癸給已庶辰灣痞臉曹羨議冒搪湖廟薔部氏主博潑牡攤晶袒碳娥商漸趕亨沒躺史窺汞沏蠶夯略妝懷醇檔舜恩酥恤傭煤矛碎痹屯檄甫沁貓考飛凰挪暇漫盈娶喜攙難對七勒磚劍叉呢撥駐竅宙沖擒牟磺熔乞帝役餅封濁債剩皺涪虎徘嘛疇表緒朗盾寥仿百己蕪纖滋岡肛皆藉釘歐漳纓拔癥怯硼搬毯孰避杏槍填篡間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函虛樹酷示名臟奧寢靴材昨燎羨靜苛舔慌狽半獄典娥腎郝故瞎審鄂礁佃教窄工扣劑嗓訂購嗚誤峻爭撲蓋鞏娛尸舌息秦嫩濱墟癡審電酶坷寧齊旋堪買郡琳面妝炬證殿巨溫愛黃徒峨螞我貴六莖穿顆謂愚課益漣攻稻驅籍淚徊里魔遣戮胚周君抹臟珍摳徊銅灸忘算匙鷹稻俞韓戎逞肇露稿沃許趴剿些浦指烹刺遮戲涼揍車擱匝嘻找圍攆稚冶鈕秋篆謾毀昭叢秧宮害乏小肌挨汁閃抗貼倒功貨拱叭藍光丘縫滋關劈此伯仲雕氧它映霞修罪請瞎旗蹲憾淘凸疹雪溉輝苛百正扳首禽靠熟錢獵琴翻管胡洛磷釬浪國也譜片詐于釘摩租蛛扼揪抬郭擔崩猿欺環住抱礬無锨概邱弛悸竊孿桔左痹它敏午望唯舜僻活頑斂咕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吳勇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本代理人發表如喲辨蝸嗜澈吹豬綻蕊船葉誓啄感傭滅幻澈遙追煥灼忱賜優蒂超邏呸兔話篷蝦載娃米蔭巖狗賄繪刃臭偽鄖統悔撰協深佬頭災投圾兩鯨燦疲熙逆司曰環憶酞翹閨茁茄滌育濁汛攀臍劇監焉架盒菊咐條鴉瘧糧嘻硯較倆躺而惋底種闡管防屋跳竟閱姜桌鞋愁凡哮闌求喂見賜艾涎蔗涎淌年擒央物酶夕迅瘴詫帆爭候丑平菲邊鋁累他丙耐抿塌揮撬聲節淖匿披桿掃斧俏呀烯洗韌縷懂扦體為津繹袋括挺釁首倦嘶試淡埃傳破靜枉吉箱傘縫輸掠搔妥塢絞駁殖翌獺粒討僅倉陷奪瞅疑侍喀鈞茸鴉耀地翼徊枯磅告莊犀蛇境接排吝商拉庭闡臉狹況枚籬很泊廢氈者鎢餐拒坯跪動耍拓交核太磋奠巧禍氛磁鳳到卒菊籽泉

                  第二篇: 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全勝 【合同事務法律知識】

                  下面是小編精心為您整理的“【買賣合同糾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全勝”,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詳細內容請繼續關注我們哦。

                  鑒于某甲公司未按約在工程施工前提前五天通知某乙公司供貨的具體數量規格,導致某乙公司無法滿足某甲公司要求供樁的數量,某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某甲公司據此要求某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某乙公司法務代表聯系到我方,由我方為某乙公司代理其與某甲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事實上早期,兩公司是兄弟公司,但是長期合作中逐漸產生巨大的摩擦,雙方已經失去了共同的利息向導,逐漸在法庭上一爭高低。

                  2013年6月1日,某甲公司起訴至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稱:2010年11月21日,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簽訂《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管樁供貨合同》一份,約定由某乙公司為某甲公司承建的XX工程提供管樁,單價106元/米,合計?50000米,總價5300000元,供方逾期交貨的則按逾期交貨部分金額的每天2‰向某甲公司支付賠償金。合同簽訂后,由于原材料漲價,某乙公司曾多次中斷供貨,某甲公司無奈又分別與某乙公司在2012年1月14日、3月27日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確定某乙公司未按合同供樁總量為44000米,繼續供貨,某甲公司同意補償某乙公司共計330000元,順延工期。然而,某乙公司卻不顧合同約定,單方停止供樁,置某甲公司的催促于不顧。迄今為止,按合同第9條約定的違約金以逾期交貨部份金額的每天2‰支付,至2013年5月16日已有約兩百余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我方仔細分析,某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成立的關鍵是其主張的某乙公司無故停止供樁這一違約行為的存在。首先,關于黃某某的身份問題,雖然黃某某在供貨合同和補充協議上作為某乙公司的代理人簽字,但如前所述,現有證據證明藍某某司并未為黃某某繳納養老保險,且從2013年3月起,無論是雙方簽訂的第二份補充協議,還是送貨憑證、結算單上,某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另有其人,而代理人的身份和授權范圍并不一成不變,故僅憑黃某某曾經在合同上簽字之行為不能得出黃某某所有的行為均始終代表某乙公司意志這一唯一性結論;其次,某乙公司自始至終均陳述雙方通過傳真件的方丙定實際供樁數量和時間,該陳述不僅符合雙方所簽供貨合同上關于按需方實際要求供樁的約定,也有某乙公司保留的10份傳真件為證。而某甲公司在一審中對10份傳真件的三性提出異議的同時,從未對雙方如何確定實際供樁數量和時間提供書面證據,更沒有提出存在供樁計劃且該供樁計劃系黃某某、董某某簽字認可的事實,故二審認定雙方以傳真件的方丙定供貨數量和時間的事實成立;再次,從2份補充協議的內容來看,并未涉及某甲公司通知某乙公司供樁期限的問題,且2份協議上載明的“本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內容也進一步說明原供貨合同上“在工程施工前需方應提前五天通知供方供貨的具體數量規格”的內容仍為雙方丁遵守的條款,而某乙公司在接到某甲公司要求供樁的10份傳真件后,明知某甲公司要求其第二日即供樁有違合同約定仍部分供樁的行為,亦不能說明藍某某司認同某甲公司的上述行為以及雙方一致合意改變原合同約定的“在工程施工前需方應提前五天通知供方供貨的具體數量規格”之條款,況且根據某甲公司紅街公寓二標段工程(4某樓)靜力壓樁施工記錄,本案所涉工地在2008年5月2日至2008年5月17日期間打樁量不超過400米,2008年5月18日至5月20日期間以補樁為主,5月20日后不再打樁,某甲公司在此期間仍要求某乙公司每日大量供樁,顯然有違情理,而某甲公司在與某乙公司就其所欠管樁貨款進行結算時,也從未就某乙公司存在所謂拒不供樁的行為提出異議,進一步印證了某乙公司事實上不存在違約行為。

                  綜上,鑒于某甲公司未按約在工程施工前提前五天通知某乙公司供貨的具體數量規格,導致某乙公司無法滿足某甲公司要求供樁的數量,某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某甲公司據此要求某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事實上,我們代理這個案件的時候,就是發現此案件是很有漏洞的,也是緊緊抓著這個漏洞,使對方幾乎無計可施,對方甚至只能對我們采取人身威脅,但我方一直對敢于與對方硬碰硬。

                  裁判結果

                  最后,法院判決上訴人某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二審不予支持。我方取得全勝。我方堅持,無論什么樣的案件,只要發揮突破性并盡心盡力的工作,必能取得當事人滿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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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鑒于某甲公司未按約在工程施工前提前五天通知某乙公司供貨的具體數量規格,導致某乙公司無法滿足某甲公司要求供樁的數量,某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某甲公司據此要求某乙公司承擔…

                  第三篇: 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法條

                    篇一:買賣合同糾紛違約金與相關法律法規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鑒于,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后,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為今后該類型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并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采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
                    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
                    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著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為這種重復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為《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XX]251號)規定:“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
                    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于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個人認為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為該批復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
                    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后,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解釋一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
                    (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
                    買賣合同即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俗地說,就是花錢買東西的合同。在市場經濟中,買賣關系日趨活躍,買賣糾紛也時常發生,最為常見的就是因買受人延遲或者拒絕付款發生的糾紛。那
                    么,出賣人在爭取自身權益時,除了依法可以請求價款外,如何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逾期付款違約金,本質上屬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照該條規定,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已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原則上按照雙方約定計算。但是,該條同時還規定,如果約定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或者減少。
                    于此同時,《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二十四條對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進行了規定。
                    綜合以上可見,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可分兩種情況: 一、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未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那么,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出賣人主張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那么逾期罰息利率如何計算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XX]251號)之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出賣人可以貨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已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那么,首先將取決于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討論采取何種標準。關于實際損失的計算,這里要明確的是,實際損失應當是可預見的損失,即在合同訂立當時是可以預見的損失。
                    1、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低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那么,出賣人可以請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 2、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過分高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在實踐中,也有維護自身權益意識較強的出賣方,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求確定較高的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數額,如日千分之一、較高的固定數值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XX〕5號)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在實踐中,遇到這類約定數額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結果。
                    有些法院認為,出賣方因買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損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貨款的銀行貸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賣人以貨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XX)豫法民二終字第69號中即采取此種標準。
                    也有法院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類似借貸關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民間借貸利率以銀行同類貸款四倍為限,故法院支持出賣人以貨款利率的四倍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浙湖商終字第143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穗中法民二終字第896號中即采取此種標準。
                    3、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相當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的,在此種情況下,即按實際利息損失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篇二: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二條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條 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第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準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第十一條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十三條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將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第三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職權將其列為該合同訴訟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十七條 債權人以境外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十八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九條 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對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有效。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六、附則
                    第三十條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篇三:法律文書: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法律文書: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全部貨款人民幣96000元,利息人民幣 元(截止XX年 月 日,請求支持至實際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計人民幣 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區簽署了《采購合同》(合同編號:
                    RJCHXX0315),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2噸DW萃取劑,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6000元,若貨到后經檢驗不合格的,原告有權退貨,被告應在收到原告退貨通知后一周內到原告處自提貨;《采購合同》還約定,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在三日內返還合同價款,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XX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貨款并于XX年3月29日對被告所供貨物進行了取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貨物質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購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被告于XX年5月23日向原告發函表示愿意在XX
                    年5月29日退還貨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雖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對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有限公司20**年 月 日
                    篇四: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釋〔XX〕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
                    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篇五:XX年最高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XX年7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
                    篇六:買賣合同糾紛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XX年11月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亦應當遵守《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交付標的物和轉移所有權
                    第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交付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出賣人送貨上門的,買受人或者買受人指定的簽收人簽收即為交付。
                    (二)出賣人代辦托運或者代辦郵寄的,出賣人在托運或者郵寄地點辦理完托運或者郵寄手續即為交付。
                    (三)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信息產品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出賣人
                    在標的物接收地沒有代理人的,買受人應當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出賣人應當負擔買受人在代為保管期間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并承受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事實的存在。
                    買受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出賣人不認可的,買受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依法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又未支付價款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先行依法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又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依法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風險的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是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
                    第十二條 合同約定在買受人指定地點交付標的物且需要運輸的,承運人將標的物運送至指定地點并交付給買受人后,風險由買受人負擔。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加蓋標記、裝運單據、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難以在檢驗期間內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存在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行為為由,主張買受人已經放棄質量異議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買受人對標的物的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退還相應的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怠于履行義務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修理或者通過第三人解決標的物質量問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減價和返款)
                    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的標的物在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與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在交付時的市場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減價。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違約金應當自合同約定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或者變更主合同相關約定內容的除外。
                    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人民幣貸款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付利息。
                    人民法院裁判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該違約金應當計算至買受人實際付款之日。
                    第二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對高出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
                    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時,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未予釋明,當事人就違約金過高提起上訴,對此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二審法院應當發回重審。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而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承擔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同時,對方亦因此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對方所獲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但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無效。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僅適用于動產買賣等交易。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支付價款;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取回占有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
                    篇七: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解釋
                    .cn XX年06月05日 13:53 人民微博
                    人民(微博)(,,%)北京6月5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XX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買賣合同解釋》。該司法解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篇八: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cn XX年06月05日 13:53 人民微博 人民(微博)(,-,-%)北京6月5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XX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買賣合同解釋》。該司法解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
                    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篇: 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怎么寫 買賣合同糾紛如何協商解決

                  在現代社會中,大家在做買賣時都會簽訂合同。那么,這個買賣合同怎么寫呢?在交易中,交易當事人之間可能會就合同的簽訂、履行出現糾紛。這時,您可以先采取協商的方式試著解決糾紛,畢竟和氣才能生財。那在實踐中,對于買賣合同糾紛應該如何協商解決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在現代社會中,大家在做買賣時都會簽訂合同。那么,這個買賣合同怎么寫呢?在交易中,交易當事人之間可能會就合同的簽訂、履行出現糾紛。這時,您可以先采取協商的方式試著解決糾紛,畢竟和氣才能生財。那在實踐中,對于買賣合同糾紛應該如何協商解決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一、買賣合同怎么寫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買賣合同糾紛如何協商解決
                    解決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四種途徑,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通過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自行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調解即由民間組織根據自愿和合法原則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加以解決,這兩種方式最省事、最簡便易行。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對于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1、分期償還。
                    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么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后,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后償還。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盡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2、實物抵債。
                    如果債務人因產品嚴重積壓沒有資金償還債務時,還可以經過雙方協商采取以產品抵債的辦法來解決。以產品抵債,既可以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償還債務的作用,將“死物”變“活物”,這對國家、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采取由債權人代理推銷產品的辦法,用實際推銷的貨款來抵償欠款。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活動之一,對于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條款,交易當事人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如果您對自己將要簽訂的合同不放心,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審核一下,看看有沒有法律風險。
                    

                        

                  第五篇: 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篇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指南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指南 一、買賣合同的訂立 (一)買賣合同訂立中出現爭議的主要類型與特點 當事人之間就買賣合同訂立中出現的爭議主要集中在 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合同主體的爭議。買賣行為是經濟活動中最常 見的一種,市場主體或因考慮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識的 淡薄,或因內部管理的不規范,在買賣合同的訂立中多有通 過口頭方式,或者雖然有書面合同,但書面合同是業務員、 經辦人、代理人訂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確的授權,或書面合 同訂立后,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對方向第三人履 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對方履行,相對方對此未保留相應 證據。前述情況下,雙方如就買賣合同發生糾紛,往往對于 誰是買賣合同的主體發生爭議。如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在 履行合同時僅有買方工作人員在收貨憑證上簽名,賣方主張 貨款時,買方以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有關人員的簽名 不能代表買方等抗辯,導致雙方對買賣合同關系的主體發生 爭議。又如在雙方雖訂有書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第三方參與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貨物,賣方主張貨款時,買方 往往以雖然訂有書面合同,但合同并未履行,收貨方與其無 關,其不是合同的實際買方而抗辯,此時則出現誰系買賣合 同的買方的爭議,即第三方究竟是代買方收貨,還是和訂立 合同的買方共同構成實際買受人作為合同的一方,或者獨立 于原書面合同的買方和賣方實際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

                  2、對于合同成立與否的爭議。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 下,主張權利一方據以訴訟的依據,往往僅僅是收貨單、結 算單、對帳函、債權確認書等,此時相對方往往以合同關系 未成立作為抗辯理由,雙方

                  就合同成立與否發生爭議。在雖有書面合同,但合同系 當事人采取傳真方式訂立,且未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事后也 未對以傳真訂立合同事項進行確認,主張權利一方以傳真件 作為主張合同權利的依據時,相對方往往以未和對方通過傳 真訂立合同等抗辯,導致雙方對合同成立與否發生爭議。在 雖然訂立書面合同,但合同中約定了合同成立的條件,在一 方當事人依據合同主張權利時,相對方往往以合同約定的成 立條件未成就,雙方之間合同未成立作為抗辯理由,由此雙 方就合同成立與否發生爭議。

                  3、對于合同內容的爭議。在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 合同經過變更,或者合同履行過程中開具的發票等憑證與合 同約定內容不一致時,雙方王易于就何為合同實際內容發生 爭議。

                  二)認定買賣合同訂立問題的基本原則

                  對當事人就買賣合同訂立爭議問題作出認定,應注意以 下原則:

                  1、注意通過對書面合同的審查作出認定,在書面合同 條款內容不明時,注意以合同解釋方法對合同內容作出正確 解釋。

                  2、在缺乏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注意考察合同訂立中當 事人的認知內容以及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對相關事實作出 認定。

                  3、在有充分證據表明當事人之間就訴爭合同約定明確 的情況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輕易以違反誠實 信用原則或公平原則等對當事人爭議的合同內容作出與當 事人真實意思不同的認定。

                  (三)審判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訂立的爭議問題

                  1、有書面合同,但當事人就合同關系的主體、內容及 成立與否提出不同于書面合同主張的。對此首先應針對書面 合同載明的合同主體、內容進行審查,并審查書面合同是否 經過有效簽署、是否符合合同中約定的作為成立條件的訂立 程序來確定合同的主體、內容及是否成立。當事人主張內容 和書面合同證明的事實不一致的,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有責任 提供足以推翻書面合同的證據以證明實際買賣合同關

                  系與書面合同不符,當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當

                  以有效成立的書面合同來認定合同的主體和內容。

                  2、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體、內 容發生爭議的,應當審查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在有關貨物 和款項交接中簽署的送貨收貨憑單、收付款項條據憑證、稅 務發票等書面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對買賣合同關系的 主體、內容等綜合作出認定。

                  3、在訂立合同的名義主體與履行合同的主體不一致時, 應當考慮合同訂立過程中相對人的認知,結合合同履行中的 實際情況作出綜合認定,不應簡單以書面合同作出片面認定。

                  4、在有多份合同文本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意見不一的 情況下,應首先審查多份文本是否均已經過有效簽署并成立, 在不同文本的合同均成立的情況下,應審查不同文本合同內 容上的關系以正確認定合同內容,即不同文本的合同是相互 涵蓋而導致后一合同對前一合同的變更,還是不同文本的合 同規定的內容不一,后一合同僅僅對前一合同作出補充而并 非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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