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管轄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管轄4篇
【篇1】買賣合同管轄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在買賣的過程,當然少不了一點的摩擦了。小編為你推薦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申請人:上海*******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申請人因原告**市****有限公司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人與**市****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審理。依據購銷合同,原告為申請人承建的**市***************小區提供鋼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為**市***********,申請人認為本案的管轄法院應當為**市**********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下周一即7月11日通過**郵件,郵寄時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寫郵件詳情單: 收件人姓名: 單位名稱: 電話: 地址: 寄件人姓名: 單位名稱: 電話: 地址: 內件品名:
【篇2】買賣合同管轄
篇一: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請求事項:
申請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合肥市****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審理。依據購銷合同,原告為申請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區提供鋼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為合肥市***********,申請人認為本案的管轄法院應當為合肥市**********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安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下周一即8月22日通過ems郵件,郵寄時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寫郵件詳情單:
一、收件人姓名:方業劍(民二庭)
單位名稱: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電話:5352663,4298001
地址:合肥市新海大道
二、寄件人姓名:周興斌
單位名稱:安徽東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電話:4286648,4286608
地址:合肥市蘆嶺路康城水云間一號商辦樓
內件品名:合肥市寬宏商貿有限公司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數量:原件一份篇二:從履行地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從履行地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作者: 盧國平 發布時間: 2002-12-03 08:50:10
民事訴訟中,買賣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糾紛案件最基本、最常見的類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實踐中,由于對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個案中合同履行地的爭議從未停止過,同時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使管轄權爭議愈演愈烈。本文擬就此問題進行法律分析,并試圖解決此類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
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分析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為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如此看來,買賣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顯著的區別在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即一方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一方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它包含兩個相對的所有權轉移。
那么,一個買賣合同因有兩個履行行為而有可能有兩個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貨,這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導地位的意見認為,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買賣合同也是如此,買賣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他人,而他人取得該標的物所有權,因此,買賣合同的特征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一般應以該特征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基于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均以此作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
筆者認為,買賣合同的特征義務不是一個而是兩個,既包括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包括轉移價款的所有權。其原因在于買賣合同是比較特殊的雙務有償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合同法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而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也規定了三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眾所周知,價款也是財物,僅把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義務的履行看成特征義務而不把價款義務的履行看做是特征義務的履行,厚此而薄彼,顯然從理論上講不通。
既然買賣合同的特征義務是兩個,那么,買賣合同的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即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和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可以說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具有二重性。接下來,我們分開來討論: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和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賣方義務履行地應為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的地點。這一點最高法院在1988年4月22日的司法解釋中已有提及,1996年的司法解釋精神也與之暗合,只不過這兩個司法解釋未將標的物交付地與所有權轉移地加以區分,使人容易產生歧義。到底是以實物交付地點來確定合同地,還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不甚明了。在一般情況下,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就是產品所有權轉移的地點。對于買賣合同,其義務清償地應是所有權轉移的地點,只有將所有權轉移給了對方,才能算合同義務履行了。而在法律定有要式行為所有權轉移之條件時,例如登記,只有履行了要式行為,所有權才算轉移,如果出賣人在此之前已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占有、控制,若以標的物事實上交付之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則要式行為地又為何地點呢?不可能不是合同履行地。實際上此時要式行為地才為合同義務之清償地。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賣人應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由此可見,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一是應以交付為標志(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交付方式);二是對特殊動產應以登記為標志,而交付與交貨顯然不是同一概念,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也不完全等同,故而確定買賣合同賣方義務履行地應以雙方約定的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地為履行地,約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確定。
其次,我們談談如何確定買方義務(即支付價款義務)的履行地,這個問題顯然比較簡單。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條均有明文規定。歸納起來,可以概括表述為: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的,以接受價款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二重性對管轄權的影響
縱觀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立法例,以"合同履行地"這個概念來確定管轄的并不多見。如前所述,由于各國民法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依據不同,從而影響到了民事訴訟的相關立法。一是以法國、日本等國為代表的"意思主義"認為,合同生效時,財產所有權即轉移給了買受人。基于此,法國民訴法第46條規定:"合同案件,物之實際交付地法院"管轄。二是以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形式主義"認為,所有權的約定和轉移,除了須有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外,還必須履行一定的形式,交付行為即為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基于此,《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契約關系而發生的爭議,由有爭議的債務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之。"在這里,德國民訴法作了非常理性的劃分,它以"涉訴債務"為聯接點,輕而易舉地解決了確定管轄的難題,即涉訟債務履行地法院為有權管轄法院。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當然沒有異議,問題是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選擇上是否對己方有利。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為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如此看來,買賣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顯著的區別在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即一方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一方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它包含兩個相對的所有權轉移。
對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確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綜上考慮后,最后考慮的是選擇法院能否對己方有利。實踐中,很多的是買賣合同最后演變為欠款糾紛的案件。如原來是供貨合同(即工業品買賣合同類或其他),后買方由于各種原因無法結清全部欠款,于是雙方又簽訂一份《還款計劃》或《欠條》,如此一來,當債務方不履行還款義務因為雙方訴至法院時,案由便是欠款糾紛,而管轄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當買受人出現無力還款時,出賣方應綜合考慮后再決定是否要與之簽訂還款協議類文書,以免將來在管轄地方面限于被動。篇三: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作者: 林詒高 發布時間: 2004-06-28 11:10:52
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二、分歧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三、管轄權的確定依據
買賣合同(即購銷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 "(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轄的確定
既然一個買賣合同因有兩個履行行為而有可能有兩個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么,這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是確定所有合同管轄的一般性規定,理應適用于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按該條的本意,與買賣合同有關的履行地(包括接受價款地等)法院本應都有管轄權,但《民訴意見》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專門規定,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定》。
對《規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定的連接標志。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七、該案的處理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八、結束語
基于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作者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從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談根本違約
作者: 周英立 張振宇 發布時間: 2005-08-09 19:15:15
[案情簡介]
2001年12月17日,原告黃山才在被告四川省鹽業總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簡稱鹽業公司)處購買食用精制非碘鹽,而被告將堆放在鹽業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壩子里,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食鹽6噸(單價825元/噸)賣給了原告,原告將其中3.45噸食鹽作為封口鹽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該569桶山露中鹽水出現大量黑褐色泡沫,鹽水中有細小黑色懸浮物,不符合原告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的山露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該569桶山露被上海浦東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處。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為28.45噸,每噸價格為4 500元,該569桶鹽漬山露的價款應為128 025元(569桶×50公斤×4 500元)。又查明,鹽漬山露主要通過外貿公司出口日本,國內無銷售市場。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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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買賣合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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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
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
以上 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買受人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
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 等、自愿、協商 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 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 ,位于 第層,共(套)(間),房屋結構為 ,建筑面積 為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并附帶 一間, 位于,面積為 平方米。 (詳見土地房
屋權證第 號)。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 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 ,是 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 售
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 權債務,以 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 承擔,乙方不負任何 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 拾 萬
仟 佰—拾 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 年 月 日將首付款 (定金) 人民幣 拾 萬仟 佰 抬" 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 乙方,
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第二筆房款人民幣
拾 萬元整于 年 月 日付給甲方,第三筆 (尾款)
房款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于甲方將
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當日 (年 月—日)付
給甲方。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 (年 月 日)將拆遷安置房屋
相關的所有手續、余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出售房有關的文 件及票據
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
【篇4】買賣合同管轄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商品名稱商標牌號含量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送取貨時間及數量合計 合計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質量標準
標的物的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條 包裝標準
標的物包裝必須牢固,賣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買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買方負擔。
第四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五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方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屬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交貨方式:_________;交貨地點:_________;交貨期限:_________;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第七條 驗收
買方應在賣方交貨后_________日內進行驗收;其中標的物包裝必須注明標的物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產許可證號、標的物登記證號和注意事項等,并應另附說明書,闡明產品性能、用途、實用技術、使用方法等,產品合格證上還應注明生產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付款
買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_________元;約定由買方支付定金的,因買方違約解除合同,則定金不予返還,因賣方違約解除合同,則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標的物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或第七條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
2.標的物不符合第二條質量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并要求賠償損失。
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_____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