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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律文書》形考任務考核任務3試題及答案范文(通用4篇)

                  時間:2020-02-20 法律文書 點擊:

                  釋義:考試中使用的問題,要求按照標準作答。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最新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律文書》形考任務考核任務3試題及答案的文章4篇 ,歡迎品鑒!

                  最新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律文書》形考任務考核任務3試題及答案篇1

                   

                    第三次考核任務 民事判決書寫作 請根據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孫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縣,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樓X棟X單元X號)與孫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縣XX鄉,系XX制藥廠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樓X號)原系叔侄關系,2009年8月,經孫X林的父母請求,孫X杰在辦理了相關法律手續后收孫X林為養子,并將孫X林的戶口由XX省XX縣XX鄉XX村轉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孫X杰為孫X林找了份工作。孫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藥廠當工人。

                    孫X杰與孫X林的養父子關系確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孫X林將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資全部交給孫X杰,孫X杰則每月給孫X林500元零花錢,還給孫X林購買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顧,關系一直還比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孫X林的戀愛與婚姻問題上存在分歧,孫X杰與孫X林之間產生了一些矛盾。當年10月,孫X林在其工作的制藥廠分得一間房子后便搬出了孫X杰家,自此孫X林不再將工資交給孫X杰,只是在節假日去看看孫X杰,通常還買些食品。孫X杰也不再給孫X林零花錢。

                    2012年12月,孫X杰因病住院。由于孫X杰正與其妻鬧離婚,其妻不予照顧。孫X林雖與孫X杰有了矛盾,但還是在單位請了假到醫院照顧孫X杰,其間還買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孫X杰與孫X林又因孫X林的戀愛與婚姻問題發生了激烈爭吵,孫X杰聲稱孫X林結婚時將不給孫X林任何資助。孫X林非常生氣,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孫X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孫X杰買來僅二個月價值4000余元的彩電一臺搬走,想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孫X杰發現后大為不滿,在要求孫X林歸還電視機未果的情況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訴,稱由于被告孫X林不再將工資交給自己,未盡贍養義務,還將自己的電視機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雙方養父子關系已無法維持,要求判令與孫X林脫離養父子關系,并讓孫X林歸還電視機。

                    法院受理后,組成了由審判長張XX和人民陪審員朱XX、王XX組成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訴訟過程中,孫X林提出答辯稱,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孫X杰交了3萬余元的工資,但只從孫X杰處得到不到1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自己將孫X杰的彩電搬走只是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要求法院判令孫X杰退回孫X林所交工資的剩余部分2萬元,并資助自己部分結婚所需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形成養父子關系后曾經和睦相處了近四年,在此期間,孫X林將工資交給孫X杰是盡人子之情,而孫X杰除負責全家生活開支外,還給孫X林零花錢,為孫X林購買衣物, 已盡了為父之責,再斷無向孫X林返還所交工資之理。后來雙方因在被告戀愛與婚姻問題上發生分歧而出現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電視機的行動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訴訟,顯然是屬于孫X林的錯誤。但念及原被告曾為養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間還請假照顧,盡了一定義務,原告在被告結婚時給予一定的資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慮到整個案件情況,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號判決書作出判決:孫X杰與孫X林解除養父子關系;

                    孫X林將電視機退還給孫X杰;

                    孫X杰付給孫X林5OOO元錢作為對孫X林結婚成家的資助。法院同時還決定,案件訴訟費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

                    答案:

                    ××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1)X初字第25號

                    原告:孫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樓X棟X單元X號。

                    被告:孫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系XX制藥廠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樓X號。

                    原告孫X杰與被告孫X林收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杰和被告孫X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杰訴稱,其與被告原系叔侄關系,2009年8月,經孫X林的父母請求,孫X杰在辦理了相關法律手續后收孫X林為養子。同年8月,孫X杰將孫X林的戶口由XX省XX縣XX鄉XX村轉至自己所在的XX市。孫X杰與孫X林的養父子關系確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孫X林將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資全部交給孫X杰,孫X杰則每月給孫X林500元零花錢,還給孫X林購買衣服、鞋子等物。兩人相互照顧,關系一直還比較好。2013年3月上旬,孫X杰與孫X林又因孫X林的婚姻問題發生了激烈爭吵,孫X杰聲稱孫X林結婚時將不給孫X林任何資助。孫X林非常生氣,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孫X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孫X杰買來僅二個月價值4000余元的彩電一臺搬走,想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原告發現后要求孫X林歸還電視機未果。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雙方養父子關系已無法維持,要求判令與孫X林脫離養父子關系,并讓孫X林歸還電視機。

                    被告孫X林辯稱,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孫X杰交了近3萬余元的工資,但只從孫X杰處得到不滿1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自己將孫X杰的彩電搬走只是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要求法院判令孫X杰退回孫X林所交工資的剩余部分2萬元,并資助自己部分結婚所需費用。

                    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孫X杰和孫X林確立了收養關系,兩人相互照顧,關系一直還比較好,直至2013年3月上旬,孫X杰與孫X林因孫X林的婚姻問題發生了激烈爭吵,以致矛盾加深激 化,孫X林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孫X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孫X杰買來僅二個月價值4000余元的彩電一臺搬走,想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

                    本院認為,雙方在形成養父子關系后曾經和睦相處了3年,在此期間,孫X林將工資交給孫X杰是盡人子之情,而孫X杰除負責全家生活開支外,還給孫X林零花錢,為孫X林購買衣物,已盡了為父之責,再斷無向孫X林返還所交工資之理。后來雙方因在被告婚姻問題上發生分歧而出現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電視機的行動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訴訟,顯然是屬于孫X林的錯誤。但念及原被告曾為養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間還請假照顧,盡了一定義務,原告在被告結婚時給予一定的資助亦在情理之中。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孫X杰與孫X林解除養父子關系;

                    孫X林將電視機退還給孫X杰;

                    孫X杰付給孫X林5OOO元錢作為對孫X林結婚成家的資助。

                    本案受理費6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 人民陪審員:朱×× 人民陪審員:王×× 2013年6月3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X××

                  最新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律文書》形考任務考核任務3試題及答案篇2

                    請根據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點多鐘,XX市公安局接到報案:XX鄉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闖入家中行兇,頭上被砍了很多刀,幾只手指被砍斷,血流很多,生命危險。兇手已經逃跑。為了及早偵破案件,抓獲兇手,該局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進行勘查。

                    現場勘查發現,發案地點是一座三間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塊二分地的竹園,兩旁都夾了籬笆障。竹園北邊有條東西向的小河,河邊有個壩頭通往對面的麥田。壩頭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腳的布底鞋印,長25.8公分。在緊靠壩頭的河坎上有棵小楊樹,樹上留有血手指印。從徐XX的屋內看,東邊是灶間,西邊是房間,行兇現場發生在中間的堂屋。堂屋右側有一方桌,從堂屋通往灶間的灶門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織完的絨線背心。在方桌、方凳旁邊的地上有一灘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頭發和三顆被砍掉的手指頭,并有兩小片受害者顱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間血泊旁邊的地上,還留下兩處被柴刀砍的痕跡,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點。堂屋兩旁的隔墻上,都有許多分散的點狀血跡,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還有的是平面,血點分布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門背面有兩道門閂,在兩道門閂和一道門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從方位看都屬右手指印。在后門左邊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跡。經查看,房間櫥柜、缸罐等物和灶間所有東西都未翻動。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銹鋼鍋也是原樣放置。偵查人員對現場勘查情況進行了詳細記錄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關物證。

                    受害者徐XX,女,31歲,家中有兩個小孩,大的1O歲,小的7歲。丈夫在外地工作。據其蘇醒后自述:發案的當天晚飯后,約8點鐘左右,徐先將兩個孩子安排睡下,這時聽到隔壁鄰居陳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隨后就帶上門,去陳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陳的家里玩了幾分鐘。水端回來后,她并沒有洗澡,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關了門,坐在堂屋靠灶屋門口的方凳上織絨線背心。不一會兒,就有一個歹徒突然從灶間竄出來,先是在她背后猛擊了一掌,隨后吹滅了桌上的蠟燭,緊接著就舉起刀來,在她頭部、面部亂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醫和醫生的鑒定結論和檢查診斷記錄證實,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縫了11針,留下明顯疤痕),牙齒被砍掉兩顆;頭后部被砍三刀,許多頭發被砍掉,并從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環、小三指被砍斷,屬徐XX被砍時用手護頭所致。徐XX的傷情屬于重傷。

                    經過反復調查訪問,公安機關偵破此案,經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3年5月5日將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關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來這個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鄉XX村,系XX中學高三學生。2011年前在XX學校讀書時就不學正道,經常調戲女同學。2011年下半年轉到XX中學后,惡習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隨他姐姐去看電影,但他姐姐不讓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電影場。正在屋后等的時候,聽到陳XX喊徐XX端洗澡水,這時他靈機一動,惡性發作,動了壞腦筋,就從屋后偷偷來到徐XX家的大門邊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陳家端洗澡水之機,竄入其家,隱蔽在灶屋內,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將水端回后沒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門口的方凳上織毛衣。朱XX見她沒有洗澡,非常掃興,同時因潛伏時間較長,肚子又痛,急于大便,無法出去,又怕被認出來無臉見人,于是就產生了行兇的惡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蓋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竄到徐的背后吹滅了蠟燭,對其行兇,舞刀亂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兇,直至鄰居聽到呼救聲趕到門口,朱XX才畏罪撥開后門閂,穿過小河上的壩頭逃跑。

                    從朱XX交出的衣服、襪子上發現了幾處點滴血跡,經技術化驗,與受害人血型及現場菜刀和地面上血跡相符。經比對,朱XX指紋與現場指印亦相同。鑒定人員出具了相應的刑事技術鑒定報告。鄰居也出具了證詞。

                    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將此案移送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后認為朱X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檢訴字(2013)53號起訴書”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審判長XX和審判員XXX、審判員XXX組成的合議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陳XX擔任書記員。XX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余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師事務所律師高XX擔任辯護人。被害人徐XX及其訴訟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證人XXX、鑒定人XXX參加了庭審活動。

                    被告人朱XX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示悔恨,其辯護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屬于未成年人且其行為屬于犯罪未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視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殘忍,雖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屬于犯罪未遂,但根據刑法規定,對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朱XX的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因此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庭審理認為,XX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充分、確實,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屬于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也“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合議庭決定判處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決書。

                  最新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律文書》形考任務考核任務3試題及答案篇3

                    第一次考核任務

                    起訴書寫作

                    請根據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訴書:

                    犯罪嫌疑人劉XX,男,XX省XX縣人,26歲,19XX年X月X日生,漢族。劉XX初中畢業后務農三年,后來經人介紹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當了一名勤雜工,住在該公司宿舍平房3排13號。

                    劉XX在XX公司工作期間馬馬虎虎,責任心不強,自由散漫,經常違反紀律,不遵守規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經理許XX等領導的批評教育。2012年8月,劉XX因打罵一起工作的勤雜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處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職工香煙八包、襯衫一件和250元等財物,受到記過處分。

                    2013年2月,XX公司發放2012年度獎金,劉XX因有偷摸行為未拿到獎金,因而對公司領導尤其是對公司經理許XX懷恨在心,蓄謀報復殺人。

                    2013年5月10日,劉XX上班后四處尋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廚房想偷拿菜刀行兇,見廚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竄到公司木工房,見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與他閑聊,并謊稱要修理桌椅,想從木工房借幾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時歸還,于是經朱XX同意,從木工房拿羊角錘一把、木工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時許,劉XX混進公司辦公樓一層值班室,伺機報復領導。1時許,許XX進入三層經理辦公室(333室)午休。1時30分許,劉XX竄到三樓輕輕推開333室房門,見許經理在辦公室套間里午睡,而經理秘書侯XX正在辦公室外屋沙發上休息,于是劉XX靈機一動,輕輕地推醒侯XX,將其叫到門外,謊稱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單獨向許經理報告,請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劉XX進入333辦公室,先將房門反鎖上,后竄入里間,趁許經理在床上熟睡之機,取出藏匿在身的兇器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朝許經理的頭部猛擊二三十下,后又對著許的面部、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扎刺十余下,致使許XX經理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和胸部的傷口流血不止,當即死亡。

                    劉XX作案后逃離現場,先逃到XX市長途汽車站,企圖乘車逃回老家,發現已有公安人員堵截,隨即轉到XX火車站,企圖坐火車逃往上海、杭州等地。當日晚8時許,劉XX被追捕的公安人員抓獲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3)15號提請批準逮捕書報送XX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劉XX。經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5月15日,XX市公安局對劉XX執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訴字(2013)42號起訴意見書以劉XX涉嫌故意殺人罪將案件移送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XX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劉X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于2013年6月X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劉XX委托律師王XX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劉XX現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結論、朱XX侯XX的證詞以及作案工具等為證,劉XX亦供認不諱。

                    答案:

                    被告人劉X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XX省XX縣人,初中畢業,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當了一名勤雜工,住該公司平房3排13號。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被XX市公安局逮捕,現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許XX,男,XXXX年X月X日生,漢族,XX市XX公司經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XX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辯護人XXX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5年5月10日中午1時30分許,被告人劉XX攜帶其從公司木工房騙借的羊角錘、木工鑿各一把,來到該公司辦公摟三樓的經理辦公室(333室),借故將在辦公室外屋沙發上休息的經理秘書侯XX支走后,反鎖上房門,然后進到里間,趁被害人許XX在床上熟睡之機,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朝許XX的頭部猛擊二三十下,后又對著許的面部、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砸刺十余下,致使許XX的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和胸部的傷口流血不止,當即死亡。劉XX作案后逃離現場,當日晚8時許被抓獲并被刑事拘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結論、朱XX、侯XX的證詞、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劉XX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目無國法,采取殘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權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XXX

                    檢察院: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

                  最新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律文書》形考任務考核任務3試題及答案篇4

                    請根據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孫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縣,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樓X棟X單元X號)與孫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縣XX鄉,系XX制藥廠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樓X號)原系叔侄關系,2009年8月,經孫X林的父母請求,孫X杰在辦理了相關法律手續后收孫X林為養子,并將孫X林的戶口由XX省XX縣XX鄉XX村轉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孫X杰為孫X林找了份工作。孫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藥廠當工人。

                    孫X杰與孫X林的養父子關系確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孫X林將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資全部交給孫X杰,孫X杰則每月給孫X林500元零花錢,還給孫X林購買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顧,關系一直還比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孫X林的戀愛與婚姻問題上存在分歧,孫X杰與孫X林之間產生了一些矛盾。當年10月,孫X林在其工作的制藥廠分得一間房子后便搬出了孫X杰家,自此孫X林不再將工資交給孫X杰,只是在節假日去看看孫X杰,通常還買些食品。孫X杰也不再給孫X林零花錢。

                    2012年12月,孫X杰因病住院。由于孫X杰正與其妻鬧離婚,其妻不予照顧。孫X林雖與孫X杰有了矛盾,但還是在單位請了假到醫院照顧孫X杰,其間還買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孫X杰與孫X林又因孫X林的戀愛與婚姻問題發生了激烈爭吵,孫X杰聲稱孫X林結婚時將不給孫X林任何資助。孫X林非常生氣,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孫X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孫X杰買來僅二個月價值4000余元的彩電一臺搬走,想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孫X杰發現后大為不滿,在要求孫X林歸還電視機未果的情況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訴,稱由于被告孫X林不再將工資交給自己,未盡贍養義務,還將自己的電視機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雙方養父子關系已無法維持,要求判令與孫X林脫離養父子關系,并讓孫X林歸還電視機。

                    法院受理后,組成了由審判長張XX和人民陪審員朱XX、王XX組成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訴訟過程中,孫X林提出答辯稱,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孫X杰交了3萬余元的工資,但只從孫X杰處得到不到1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自己將孫X杰的彩電搬走只是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要求法院判令孫X杰退回孫X林所交工資的剩余部分2萬元,并資助自己部分結婚所需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形成養父子關系后曾經和睦相處了近四年,在此期間,孫X林將工資交給孫X杰是盡人子之情,而孫X杰除負責全家生活開支外,還給孫X林零花錢,為孫X林購買衣物,已盡了為父之責,再斷無向孫X林返還所交工資之理。后來雙方因在被告戀愛與婚姻問題上發生分歧而出現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電視機的行動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訴訟,顯然是屬于孫X林的錯誤。但念及原被告曾為養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間還請假照顧,盡了一定義務,原告在被告結婚時給予一定的資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慮到整個案件情況,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號判決書作出判決:孫X杰與孫X林解除養父子關系;孫X林將電視機退還給孫X杰;孫X杰付給孫X林5OOO元錢作為對孫X林結婚成家的資助。法院同時還決定,案件訴訟費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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