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蓋合同章可以嗎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蓋合同章可以嗎3篇
【篇一】勞動合同蓋合同章可以嗎
勞動合同蓋什么章
勞動合同沒蓋公章有效嗎?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讓總經理很不滿意。于是,公司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杜小姐對此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在審查公司與杜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時發現,公司在這份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公章,也沒有合同鑒證機關的鑒證,公司這方只有一個法人代表的個人簽字。
有人認為這份合同屬于無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認為:“第一,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公司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怎么能說是無效合同呢?第二,這份合同雖然沒經過鑒證機關審查鑒證,但合同條款中并沒有違法和不公正的內容呀。所以, __這是一份無效勞動合同。”
又有人認為:“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訂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沒有經過鑒證,這份勞動合同當然無效了。”
這份勞動合同無效嗎?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簽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總經理)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實際上,該公司與杜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里,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也享受了各自的權利,現在有人突然說合同是無效的,實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關于勞動合同的鑒證,我國目前的規定是“鼓勵鑒證”,而不是“強制性鑒證”。換句話說,鑒證只是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并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更不能用它來作為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志。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鑒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
所述,盡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還不能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只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仲裁機構完全可以將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律網
編號:[20 ] 號
勞 動 合 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單位性質:
地 址: __: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家庭住址: 居民 __號碼: __:
鐵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一○年監制
簽訂勞動合同須知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 __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4、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_勞動合同蓋什么章。
7、當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8、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9、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10、雙方應當如實填寫勞動合同內容。
11、勞動合同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 __勞動法》、《中華人民 __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四)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甲方 崗位(具體工作地點在 )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六)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甲方因生產特點不能按照前款執行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
三、勞動報酬
(七)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執行以下第 種方式:
1、甲乙雙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 元。試用期的工資為 元/月(周、日、小時)。
2、甲乙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 元。
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
工資。
(八)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九)甲乙雙方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
(十)甲方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險福利制度,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十一)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應按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十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應按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十四)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勞動合同蓋什么章。
。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十五)勞動保護。甲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規定,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健等。
(十六)甲方應依據《職業病防治法》采取職業病防護措施,并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相應待遇。
(十七)勞動條件。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作業場所和勞動(工作)條件。
(十八)甲方負責對乙方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工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
六、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十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十)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
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十一)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二十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十四)甲乙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十五)《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二十六)有《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執行。 (二十七)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十八)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
離職證明蓋合同章一、離職證明,不能蓋財務章,也不能蓋合同章。應該蓋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資源(人事部)章。
二、一般公司章上的內容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全稱呢
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稱。
公司的財務章:公司全稱加上財務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稱加上合同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人力資源章:公司全稱加上人力資源部幾個字。
三、各種章的用途
1、財務章、合同章、人力資源章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
2、公章使用范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請蓋章。
3、人力資源章用于本公司人力資源部。
4、財務章主要用于財務結算,開具收據、發票(有發票專用章的除外)給對方、銀行印簽必須留財務專用章等等,能夠代表公司承擔所有財務相關的義務,享受所有財務相關的權利。 3
、離職證明上蓋公司什么章
是財務章
還是合同章
還是人力資源章
還是別的.
這個離職證明得我自己做,章也得自己刻.我怎么知道章上的字是什么字
4
要離職證明是為了確保你和原公司沒有勞動糾紛,已經和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至于政審,有 的是需要轉辦預備黨員的相關審查,有的不是,看你 自己的情況了
會不會查出來,也有運氣的成分,一般離職證明很少會有公司去查,至于政審就看情況而定了
離職證明應該蓋公司的公章。一般說來,公司的章有這么幾種:一是財務章,一是合同專用章,一是公章,有些還有質檢專用章等。
5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xx年《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所在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__號碼: 家庭地址: 現居住地址: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為規范和加強印章管理,防范不必要風險的發生,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維科精華外貿公司印章管理規定》等相關管理制度,甲乙雙方簽訂如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保管的公司印章為□公司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章、□其他印章 。
二、為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確使用,用印前應對文件內容(票據)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如有不符合公司《維科精華外貿公司印章管理規定》及審批程序要求使用印章的,乙方有權拒絕并逐級上報。
三、使用公章要進行登記,登記后按要求蓋章。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歸卷備查。有考查價值的,要歸檔保存。
四、乙方不得將印章攜出辦公室以外使用(如有特殊情況,需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五、乙方因不能正常上班或工作變動時,所保管的印章必須按《維科精華外貿公司印章管理規定》要求辦理移交手續,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六、在特殊情況下需使用印章,如事情緊急、領導出差等,無法完成審批程序,應事前請示領導同意,后補辦手續。
七、如有違反《維科精華外貿公司印章管理規定》的事項發生,甲方將按照公司相關規定規章制度和操作規定,在批評教育的基礎上實施處理:
1、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警告、調崗、降薪,累計3次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2、情節較嚴重的,予以調崗、降薪、解除勞動合同。
3、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重大損失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4、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上述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八、乙方在保管印章期間發現印章管理問題,及時消除隱患,有效避免損失的,甲方給予特別獎勵。
九、本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十、因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由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解決。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由廣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總工會、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組成的聯合執法小組兵分七路,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9天的《勞動法》執行情況檢查活動。
據悉,本次檢查涉及150多家企業,檢查重點包括勞動合同是否簽訂,工資是否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工時是否隨意增加等11個方面。針對近來勞動糾紛的特點,本次受檢企業主要以勞動密集型和建筑工地為主。
昨天上午9時,記者跟隨第四組執法人員來到天河區新塘街的廣州市普源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以生產企業配件為主,幾年前曾發生過苯中毒的惡性事件。因此,執法人員一到現場,先去車間檢查生產環境。記者在現場發現,一些車間塑料氣味較濃,刺鼻刺眼,同時,個別車間噪聲很大,相隔不到一米,便 __話溝通。
廣州市總工會副主席葉國耀表示,在如此環境下工作,企業不僅要給工人配防護工具,還得經常更換工具,尤其是口罩這種易臟之物。
隨后,執法人員對該企業的職工合同進行細查,結果發現普遍存有漏洞。比如說在合同的最后一頁,企業沒有在法人代表那一欄簽名,同時,職工也沒有填寫合同的起始、結束時間,另外在蓋公章處,企業居然使用的是人力資源部的章,這顯然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對此,監察支隊綜合科科長何倩儀表示,不在法人欄簽名、不填寫合同有效時間,對企業和個人都沒有好處,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合同因其不完整便不能成為證據,這有可能導致官司敗訴。其還指出,人力資源部只是企業的一個部門,不具備與職工協商、簽訂合同的權利,因此,勞動合同必須蓋上企業公章。
在昨天的檢查中,執法人員還發現個別廠家老板對職員太苛刻。不少外地來的工人,每月的工資剛好壓在510元/月(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扣除吃住后,工人拿到手的不到300元,因此,市總工會副主席葉國耀奉勸職工主動在非公企業中成立工會,多為自身權益鼓與呼。
按照計劃,本次執法將持續至本月30日,職工一旦發現企業違法《勞動法》、《合同法》、《工會法》等,便可立即投訴。
合同是締結誠信關系的一種有效方式,是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傷害。因此,簽合同不管在任何時候都不會過時。怎么樣寫一份合同,合同的規范問題,周全問題,自己的利益會不會受到損害都是公司要考慮的。寫好合同事關重大,不能出任何差錯。想要了解合同的規范問題等請上()。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蓋章簽字的重要性 勞動合同上,通常都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印鑒。其目的是為了確認合同的內容和宣示雙方遵守合同條款的承諾。因此,幾乎所有的合同上,都毫無例外地要寫上一句:本合同經雙方蓋章簽字生效。簽字、蓋章即生效,是訂立各類合同的一般規則。
所以,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假如不十分清楚和同意合同的內容,就不要急于在合同上簽名蓋章。
(2)按照慣例和法律常識,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簽名或蓋章的人,必須是這個企業的法人代表 即經理、廠長之類的老板本人,必須是企業的一把手。而企業的副職,如副廠長、副經理和黨、團負責人均無權在勞動合同上簽名。當然,如果一把手不在或無法實施簽名蓋章時,由一把手出具文字授權文書,副職或其他人也可代為簽名。
(3)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須加蓋公章才有效 而這個公章只能是該企業的辦公用章,或合同專用章。除此之外的黨、團、工會、婦聯、財務和其他二級機構,如公關部、人事部、人力資源部之類的企業下屬機構的專業用章,加蓋在合同上,均不被司法程序認可。
(4)在勞動合同上簽署自己的姓名,標志著勞動合同的生效 因此,你在簽名時必須注意以下事項:一是必須簽上與自己 __和戶口本相同的名字,不得簽署假名、小名、有別字、有錯字的姓名;二是字跡清楚,易于辨認。
(5)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順序 一般而論,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只要雙方都在場,無論其用人單位,還是打工者,是誰先在勞動合同上簽字都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依筆者之見,為使打工者能夠較多地爭得一些主動權,建議你應主動要求或請用人單位先簽,而后打工者再簽,這樣,既顯得禮貌,又留有余地。
本文:
內容僅供參考
【篇二】勞動合同蓋合同章可以嗎
簽勞動合同用公章還是合同章?
小編希望 簽勞動合同用公章還是合同章?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為其工作時應該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不僅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也對用人單位的權益有所保障。所以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以保證勞動合同的真實有效性。那么勞動合同用公章還是合同章?下文中的小編就給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勞動合同用公章還是合同章?一、勞動合同應該蓋什么章?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簽字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也可以有效;二、蓋章后具有效力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于內部章,需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后,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并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你所謂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蓋。蓋合同章也是可以。在一些場合,特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時候,如果證據有利于勞動者,那么其他章被認可的機會很大。如果明顯理在勞動者,則被要求一定要公司章才承認的機會非常大。三、簽訂合同應當合法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如經協商一致采用書面形式等。《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情況下應該加蓋公章。由于公司的人事部門負責處理員工的聘任和解除勞動關系等事項,因而公司人事部門的人事章也被認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應該由公司的法人代表進行簽字,以使勞動合同合法生效。
【篇三】勞動合同蓋合同章可以嗎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勞動合同未到期可以續簽嗎?
篇一:合同沒到期,已經提交辭職信2個月了,公司沒簽,可以簽其他公司嗎
篇一:面對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想辭職時怎么辦?
面對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想辭職時怎么辦?
許多勞動者進入一家單位后會遇到這種情況:不給簽訂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第十條、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是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許多人對此理解存在誤區,認為只要用人單位不簽合同就支付雙倍工資。其實不然。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找勞動者簽,但是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也便索性不簽了。這時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導致約定的工作、報酬等和實際不符。這時用人單位也存在過錯,也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雙倍工資”。
勞動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簽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應該收集好用人單位存在以上兩種過錯的證據,以便呈堂證供。
另外一個問題是雙倍工資的計算。
1、“雙倍工資”不是從未簽合同當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支付的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因為法律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沖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雙倍工資”其實是單倍。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門應該扣除。勞動者想辭職時,除了注意到自己的工資問題還應該要回押金(如果有的話)、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社保等。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是非常關鍵的,這就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在你想辭職時,想用人單位書面提出就可以。
如果針對以上的工資等問題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以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仲裁。
記住,從辭職開始算,仲裁的時效是一年。篇二:公司不簽收辭職申請單怎么辦公司不簽收辭職申請單怎么辦
導讀: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確實利用勞動者舉證困難的弱點,在收到勞動者遞交的辭職申請書后不簽收,或者根本不接受勞動者的辭職申請,到頭來反而說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公司不簽收辭職申請單我們可以這樣做:
1、可采用郵政特快專遞ems辭職申請,并且在快遞詳情單上注明所寄的文件名稱為“辭職申請書”,同時保留蓋有郵戳的快遞單據。
2、書面通知后超
過30日,即使用人單位不批準,勞動者仍可離職。原勞動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
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用人單位還需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篇三:不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主張雙倍工資獲支持
不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主張雙倍工資獲支持
【基本案情】
張先生是天橋區某服裝公司的員工,張先生在入職時與單位簽訂了入職登記表。之后,張先生開始為該服裝公司提供勞動,服裝公司為其發放了勞動報酬。但是,張先生與該服裝公司一直未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因張先生與該服裝公司發生了勞動爭議,張先生以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用人單位則認為,雙方已經簽訂了入職登記表,等同于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資,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天橋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用人單位向張先生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律師說法】
該案張先生的代理律師都燕果表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形式要件。一方面,入職登記表作為用人單位管理職工的內部文件,顯然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內容,僅能證明雙方之間約定的勞動關系建立時間。另一方面,入職登記表中不能詳細地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篇二:勞動合同續簽流程,勞動合同續簽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續簽流程,勞動合同續簽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都要根據勞動者的業績情況、工作表現、勝任能力等方面,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2、在用人單位選擇繼續留用勞動者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續簽手續的辦理都會比較順利。
3、當用人單位決定不再錄用勞動者時,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的辦理很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4、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此條也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簽,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簽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將續簽手續辦理完畢。
6、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并按照該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并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8、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50條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9、用人單位在依法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的情況。
10、如果雙方在續簽勞動合同時,通過平等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約定作出修改,用人單位應當在續簽的勞動合同書中予以說明。
篇三:新勞動法下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勞動者不續約的都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