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書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5篇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篇1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 ,性別: , 年 月出生,籍貫: ,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被告: , , 年 月出生,籍貫: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 元。(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 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區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產證號 ),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總 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證金 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轉租,轉借,拆改變動房屋結構;(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3)預期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類費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個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后,被告卻屢次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個月工資,經原告追討后補交上。 年 月,又拖欠兩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追討都被被告以各種借口拒之門外,甚至還對原告態度粗暴。
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之約定,行使單方解約權,告知被告1個月后將收回該房產。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個月后,拒不搬出。時至今日,仍拒不將房產交還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繳納。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篇2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 ,性別: , 年 月出生,籍貫: ,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被告: , , 年 月出生,籍貫: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 元。(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 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區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產證號 ),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總 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證金 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轉租,轉借,拆改變動房屋結構;(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3)預期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類費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個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后,被告卻屢次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個月工資,經原告追討后補交上。 年 月,又拖欠兩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追討都被被告以各種借口拒之門外,甚至還對原告態度粗暴。
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之約定,行使單方解約權,告知被告1個月后將收回該房產。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個月后,拒不搬出。時至今日,仍拒不將房產交還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繳納。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篇3
民事起訴狀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925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搬遷之日);
(計算方式:從2014年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2014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積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30.6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電費共計8933.4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3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路478號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2013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2013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14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盡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8933.4元,應一并支付。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4年5月26日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篇4
房屋租賃起訴狀范本原告: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_ 電話: , 地址: 。_
被告: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_ 電話: , 地址: 。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 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 元;
日,共計 36 個月。租金為每月 元,支付時間分別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付款方式為 “ 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 。
年 月 日,原告向被告交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房屋租金 元及押金 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 元元。 年 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 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 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 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 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 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 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篇5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三篇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一 原告: ,性別: , 年 月出生,籍貫: ,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被告: , , 年 月出生,籍貫: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 元。(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 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區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產證號 ),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總 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證金 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轉租,轉借,拆改變動房屋結構;(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3)預期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類費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個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后,被告卻屢次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個月工資,經 原告追討后補交上。 年 月,又拖欠兩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追討都被被告以各種借口拒之門外,甚至還對原告態度粗暴。 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之約定,行使單方解約權,告知被告1個月后將收回該房產。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個月后,拒不搬出。時至今日,仍拒不將房產交還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繳納。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二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925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搬遷之日); (計算方式:從2014年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2014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積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30.6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電費共計8933.4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3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路478號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2013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2013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14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盡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8933.4元,應一并支付。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年5月26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三 原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西省xx市xx縣xx鎮xx號。 委托代理人:黃新德,上海卓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西省xx市xx縣xx鎮xx號。 訴訟請求: 1、終止原告、被告之間《房屋租賃合同》,被告搬離上海市xx路xx號門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違約金2900元: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2年10月9日,原告將上海市xx路xx號門面房租給被告使用,當時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每月租金人民幣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個月為一期支付。租賃期限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給第三人,亦不得將其對該房屋享有的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據本合同第9條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0月20日,原告發現被告將系爭房屋租給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轉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從事廣告印刷制作,油墨味很濃,且經常銷毀廢舊油墨,紙張,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經營安全。 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口頭等形式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將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無視原告的解除協議決定,仍然不愿意交出店面鑰匙,拒絕搬走。原告無奈,只得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閘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年1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