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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四篇

                  時間:2021-01-02 合同協議 點擊:

                  買賣,一般指雙方通過實物或者貨幣進行交換以換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有物價波動之際,最為常見,而此實際多出于罔顧信用,圖謀私利。它由買賣主體、買賣客體和買賣內容三要素構成。因此,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4篇

                  第1篇: 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

                  生豬買賣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品種和數量

                  l、品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明確規定生豬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第二條

                  等級、質量和檢疫方法

                  l、等級和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標準確定豬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無明文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2、檢疫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有衛生檢疫規定的,按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規定進行檢疫;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無檢疫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檢疫辦法。)

                  第三條

                  價格、貨款結算與獎勵辦法

                  1、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款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買方的違約責任

                  l、買方未按合同收購或在合同履行期內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向賣方償付違約金。

                  第2篇: 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主要風險及防范


                  買賣合同主要風險及防范

                  一、買賣雙方均應注意的風險及防范

                  ◎?風險一:相對方主體不適格,或者相對方信用差,履約能力低

                  ??? 防?范:查詢對方營業執照、章程等工商檔案,調查對方資信情況

                  ◎?風險二:相對方代理人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導致合同效力不確定

                  ??? 防?范:對方如委派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員代理,要求對方出具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名的介紹信、委托書等,注意授權范圍,注意鑒別委托書真偽。

                  ◎?風險三:標的物描述不清,計量單位誤用,包裝方式約定不明,低級錯誤導致大損失

                  ??? 防?范:約定明確,并且在簽約前,反復看清楚。公斤與斤,厘米與米,一字之差,相差十萬八千里。包裝方式不同,產品檔次、價格也相差很大,唯有仔細閱讀,再簽合同才可防范此等風險。

                  ◎?風險四:標的物質量標準、驗收標準或方式約定不明,導致扯皮

                  防?范:寫明是國標、行標、還是企標,注明標準號,對非標產品,則詳細描述質量要求;驗收方式、驗收時間或期限與驗收標準同等重要,唯有詳盡約定,方可防范此類風險

                  ◎?風險五:交貨方式、交貨地點、運費承擔約定不明,常常引發糾紛

                  ??? 防?范:交貨方式須約定明確是賣方送貨、需方提貨還是代辦托運;交貨地點是需方倉庫、工地、還是某港口,運費有誰承擔也需明確。

                  ◎?風險六:貨款結算、付款方式、期限條款約定不明,對交易成果帶來重大影響

                  ??? 防?范:付款方式是一次性還是分期,是票據還是現金;期限方面“工作日”、“日”和起止時間點等的表述,關系重大,這些都需要約定清楚。

                  ◎?風險七:合同單方解除的條件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影響守約方防止損失擴大

                  ?? ?防?范:在何種情況下,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必須約定明確,這對于防止損失擴大具有積極意義。

                  ◎?風險八: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或不全面,導致訴訟或仲裁結果難以逆料

                  ??? 防?范:所有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應當全面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損失賠償額或賠償計算方法等均應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清楚。

                  ◎?風險九:書面通知或函件的有效接收地址、接收人約定不明

                  ??? 防?范:協議中事先約定合同當事人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可以避免當事人就收取對方文件予以抵賴。收件涉及要約承諾生效、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等情事的判斷,約定清楚十分必要。

                  ◎?風險十:用詞含義模糊,條款間相互矛盾

                  ??? 防?范:合同前部約定名詞解釋,避免含義模糊或上下文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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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賣方的主要風險

                  ◎?風險一:收取貨款的風險

                  ??? 防?范:1、辦理提存公證,讓買方將貨款打入公證處后發貨,交貨后直接從公證處收取貨款;2、分簽訂合同、交貨、驗收等幾個節點,讓買方分期付款;3、要求買方提供擔保;4、約定在買方付清全款前,買方對標的物保留所有權;5、約定較高的遲延付款違約金,給買方按時付款施加壓力;6、及時發送書面催討函件,必要時發送律師函;7、對于需要另行結算的,要及時結算或對帳,留下書面隊長記錄8、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對方財產的保全措施.

                  ◎?風險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 防?范:1、盡可能讓買方提貨,買方提貨時該風險轉移至買方;2、委托承運人托運,途中風險由買方承擔;3、購買相關保險,保險費計入貨物成本。

                  ◎?風險三:貨物交付證據不足的風險

                  ??? 防?范:1、在合同中就買方收貨作如下約定“買方收貨時,須在送貨單上加蓋公章,或蓋收貨專用章,或由下列人員之一簽收,公章、收貨專用章、預定收貨人的簽名預留如下:【??????????? 】。重新委任簽收人,須提交留有其簽名的收貨授權書。”2、千萬注意不要簡單地讓對方一般的倉庫保管員、保安或其他一般層級人員簽收,此類人員很可能是臨時工,流動性大,發生糾紛,買方極有可能以“本單位無此人”抵賴;3、對于持續供貨的情形,每個一定時間要求對方集中對賬,并蓋章。

                  ◎?風險四:買方拖延驗收的風險和驗收標準不明的風險

                  ??? 防?范:1、合同中明確約定驗收的期限,并明確約定逾期驗收,視同驗收合格;2、明確約定驗收方式、標準,容易產生驗收爭議的標的物,可約定委托中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驗收;能夠憑樣品買賣的,事先封存樣品乃至辦理樣品公證。

                  ◎?風險五:質量爭議和質量保證期內的風險

                  ??? 防?范:1、明確約定貨物質量標準,相關質量標準應當作為合同附件;2、明確約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以及約定質量異議的處理方式,比如約定允許的誤差,允許的質量瑕疵,何種情形須退貨或更換,何種情形下修理等等;3、質量保證的范圍必須約定清楚;4、提供規范詳盡的產品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使用風險提示完整清晰

                  ◎?風險六:產品質量責任即因產品缺陷導致人身財產損害的風險

                  ??? 防?范:1、可能存在的風險在醒目處提示完整清晰;2、正確使用方法提示完整清晰,不正確使用可能導致的風險提示完整清晰;3、對銷售商進行嚴格的培訓;4、購買相關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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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買方的主要風險

                  ◎?風險一:收貨風險

                  ??? 防?范:1、提存公證,貨款打入公證處,收獲并驗收合格后解付;2、部分貨款收貨后支付;3、賣方提供擔保;4、約定較高的遲延交貨違約金;5、及時發送書面催促交貨函件,必要時發送律師函;7、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對方財產的保全措施.

                  ◎?風險二:產品質量不合格的風險

                  ??? 防?范:1、產品質量標準約定明確,驗收標準和驗收方法約定明確;2、及時向賣方書面提出質量異議,有些質量問題需要及時辦理公證;3、就產品質量不合格明確約定退貨、更換、修理等處理方法,并約定較高的違約金。

                  ◎?風險三:保修風險

                  ??? 防?范:1、明確約定保修范圍和賣方承擔保修責任或委托第三方保修的方式;2、留足質保金;3、就賣方不履行或不及時、不適當履行保修義務,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風險四:產品致人身、財產損害的風險

                  ??? 防?范:1、保管好購貨發票或憑證;2、由適格的人以適當的方法使用、保管;3、使用過程中萬一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公證或及時書面告知賣方;4、萬一發生損害,保護好現場,及時辦理公證和報案;5、接觸或使用產品的人員,如有就醫記錄,須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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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合同主要風險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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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擔保債權之債權人主要風險及防范措施

                  ◎?風險一:擔保人主體不適格(擔保法第八、九條規定的幾種不能作擔保人的單位-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擔保;單位的分支機構擔保;未通過年檢的企業或實際已經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提供擔保),可能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防?范:擔保人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具有實施擔保行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故必須審查其營業執照、營業許可證等證照,必要時請律師查詢工商檔案。

                  ◎?風險二:擔保單位做出擔保的決定,沒有履行正當程序(沒有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虛假;其他共有人未同意等等)

                  防?范:審查擔保單位的章程,了解其做出擔保決議的權限——要求所有股東或董事當面簽署同意擔保的決議,或者提供經公證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對于財產抵押擔保的情形,必須了解該財產有無共有或法定意義上的共有人,有共有人的必須經所有共有人簽字同意。

                  ◎?風險三:用以擔保的財產,存在權利瑕疵(如擔保人無所有權(處分權),擔保財產已經被抵押、質押或已經被查封、凍結;相關財產正處在權利爭議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享有權利的期限屆滿;財產權利主體不明…)

                  防?范:一是要求擔保人就財產沒有權利瑕疵做出聲明和承諾;二是要求擔保人出示擔保財產的購買合同、發票或相關證書;三是必須事先調查,了解擔保財產有無被抵押、質押或被查封凍結等情況

                  ◎?風險四:信用擔保的擔保人或財產擔保的財產,擔保能力不足,或者變現能力差

                  防?范:關于用于擔保財產的價值,一定要大于被擔保債權,越大越好,債權的金額不得高于擔保財產價值的70%。債權實現時間越長,債務越大,故擔保財產必須留出足夠的余地。用于擔保的財產,必須充分考慮其在短期內的變現能力,考慮變現能力比考慮其賬面價值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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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五:擔保范圍不明確或擔保范圍過窄,不能充分覆蓋債務

                  防?范:擔保范圍必須覆蓋主合同全部債務的范圍,必須加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如訴訟或仲裁費、律師費、調查費、差旅費等。

                  ◎?風險六:擔保品種或方式單一,債權實現保障不充分

                  防?范:多種擔保方式可以共存,提供財產擔保,不排斥提供信用擔保,比如就借款除財產擔保外,還可以讓債務人法定代表人個人極其配偶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或者讓其優質關聯企業或控股股東擔保。

                  ◎?風險七:需要辦理抵押或質押手續的,手續不完整,導致擔保不能對抗第三者

                  防?范:不動產抵押、動產質押均須辦理登記手續

                  ◎?風險八:擔保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導致過期脫保;或者對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催告不及時(沒有約定保證期限,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主債務履行期滿六個月,六個月內,一般保證要提起訴訟仲裁,連帶保證則須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否則都脫保。假如約定保證期間截至債務履行完畢止,這種約定視作約定不明,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二年。)

                  防?范:保證期間必須約定清楚,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幾年就幾年,不得含糊。此外,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書面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或者向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不得延誤。

                  ◎?風險九:主合同內容變更,或者主合同債務轉讓,沒有通知擔保人并重簽擔保協議,導致脫保

                  防?范:發生此等情形,必須取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不得馬虎。

                  ◎?風險十:擔保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與主合同不一致,導致擔保合同的爭議解決途徑與主合同不一致。或者約定不同的法院管轄,或者一個約定法院管轄,另一個約定仲裁處理,導致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由不同的機構審理裁決。

                  防?范: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必須一致。

                  ?

                  二、擔保人主要風險及防范措施

                  ◎?風險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人的擔保

                  防?范:作為擔保人,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交易背景、關聯關系要深入調查了解,對主合同的真實履行情況必須了解清楚。

                  ◎?風險二: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債務人償還能力不足

                  防?范:在提供擔保的同時,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范圍必須略大于擔保的范圍,必須考慮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費用。

                  ???

                  擔保人其他風險沒有討論之必要

                  債務人風險沒有討論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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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合同債權人主要風險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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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一:企業間借貸,或企業借給個人,借款合同一般作無效合同處理,利息不受保護。

                  防?范:以個人名義借給對方企業,或者借給對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東,再以企業作擔保,此等借款合同有效,利息四倍以內受保護。

                  無法避免而發生企業間拆借,借款背景和借款用途、期限,必須體現出屬于短期流動資金周轉,則相當于銀行貸款利息的企業間拆借利息可支持。

                  ◎?風險二:對債務人資產等情況了解不足

                  防?范:對債務人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狀況、關聯企業狀況,主要資產構成、所處地點、主要的業務辦理或合作的銀行等情況,必須事先了解清楚,盡可能收集相關書面材料,為萬一發生訴訟做準備。或者采取委托貸款信托等方式,讓專業機構出面出借資金。

                  ◎?風險三:沒有擔保或擔保不充分

                  防?范: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充分的擔保;沒有擔保的情況下,有的先將債務人企業的大部股權轉讓到自己名下,本息歸還后再將股權轉回;或者將債務人的有競爭力的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轉讓或獨占許可到自己名下,待本息歸還后轉回等等。

                  ◎?風險四:前述擔保合同風險防范中提及的所有被擔保債權人的所有風險

                  防?范:略

                  ◎?風險五:利息過高或利息處理不當,過高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防?范:一部分利息以咨詢費名義收取;或者以己方控制的擔保公司收取擔保費的形式收取等等

                  ?

                  ◎?風險七:債務履行期滿前,債務人經營狀況惡化,償債能力減低;債務分期償還,其中一、兩筆逾期,其余均未到期的情況下,債務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償債能力減低

                  防?范: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出現何種情形,即使債務未到期,債權人有權提前收取債權;在債務分期償還的情況下,約定只要其中一筆逾期,則視同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提前收取,而不論實際有無全部到期,或者約定只要其中一筆逾期,債權人可就其余未到期款項提起訴訟等等。

                  ◎?風險八:催討債權,沒有留下書面函件,導致超過訴訟時效或超過保證期間

                  防?范:通過掛號或特快郵遞,發送催討函件,妥善保管郵寄憑證

                  ◎?風險九:實現債權費用誰承擔,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導致債權人產生額外損失。

                  防?范:實現債權費用,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由債務人承擔;根據司法行政部門與物價部門規定支付的律師費可以視作實現債權費用,但必須明確寫明,否則不能支持。

                  ?

                  其他見《企業保護債權十要訣》。

                  第3篇: 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的風險承擔,是指買賣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分配給當事人哪一方承擔。注意:這里的風險指的是非因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是因為意外事故導致的貨物毀損、滅失。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承擔的規則是: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舉例:甲乙二人買賣一臺電視,約定2007年11月22日由甲將電視機交付給乙,結果在交付之前的11月20日,甲所在的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大地震,甲家里的房子因為年久失修倒塌,將電視砸壞,最后甲無法交付電視——這就是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自己承擔,因為標的物尚未交付。如果反過來,甲于22日按時交付,但是11月23日乙所在的地區發生地震,乙家的房子倒塌將電視砸壞,則電視被砸壞的風險是由乙承擔的,因為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了。

                    不過,這里應該注意,以上舉例中的風險承擔只是一般規則,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另行規定和當事人的另行約定來辦。

                    第一百四十三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舉例: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在21號給甲打電話稱自己正在外地出差,22號無法及時返回接收電視機,之后在23號甲所在的地區發生地震,電視機被砸壞;則此時電視機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由乙承擔,因為乙違反了約定,應該從違反約定之日(也就是22號)起承擔風險,即使電視機并沒有實際交付,但風險責任的承擔也是跟甲也無關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舉例:宏大公司將一批服裝交給平安運輸公司進行運輸,目的地是A地。在運輸途中,平安運輸公司接到宏大公司的通知,說別往A地運了,直接運到B地交給盛遠公司就可以了——這就屬于出賣人(宏大公司)出賣交由承運人(平安運輸公司)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風險應該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也就是宏大公司和盛遠公司關于買賣服裝的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盛遠公司)承擔。

                  第4篇: 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風險防范


                    篇一:買賣合同常見風險防范實務培訓
                    買賣合同常見風險防范實務培訓
                    第一部分: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形式
                    1、建議書面形式,且要打印版。而不要用手寫填加,特別是數量和金額。不要再數字處留有空格。
                    2、采用傳真和數字電文的形式的,應當事后補上簽字蓋章的合同正本。
                    3、訂購單形式的合同,一定要載明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數量、質量、價款及付款時間、交貨等主要條款,且需雙方簽字蓋章來確認。
                    4、預約合同: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第2條)
                    二、買賣合同主要條款及風險防控
                    (一)核對主體身份,調查其履約能力、權限。
                    核實內容:企業形式、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所在地、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狀況、簽約人權限等信息。
                    主要途徑包括:①營業執照,注意年檢信息。②查詢企業/個體工商戶基本登記信息。③實地考察對方的經營狀況。④查詢有無被執行情況。(最高院站)
                    (二)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
                    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包括貨物的品牌、型號、規格、尺寸、數量、質量、包裝等。在書寫合同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標的物信息要明確。包括品牌、型號、規格、尺寸等。成套產品的,應當寫明套內產品的品名及具體內容。2、數量要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計量方法具體解釋,如一箱具體的產品數量。3、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應當約定清楚關于包裝標準、包裝標簽、費用負擔、以及對包裝不善引起貨物損壞的責任等內容。4、確定驗收的質量標準。也可采用封存樣品方式確定質量標準,對封存樣品的質量加以說明。樣品說明上最好有對方員工
                    的簽名確認。防止發生糾紛時對方否認樣品。合同中應載明“貨物應當與樣品一致”等字樣。5、明確質量檢驗(異議)期。建議保留標的物出廠檢驗合格的證明,以證明標的物在交付貨物時標的物是合格的產品。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三)價款及結算方式
                    1、合同中應當寫明單價、總價款、幣種、付款方式(現金/轉賬/支票等)。金額最好注明大寫(不易被修改)。轉賬的應要求提供企業賬戶而非個人賬戶。
                    2、發票:合同應約定清楚發票的交付時間及發票是否作為付款憑證。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第8條)
                    3、載明付款或結算時間。分期付款的,應當寫明每次的交付時間、確切的金額。月結或每季度結算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清楚結算日,對賬單、結算單的確認等事宜。對賬單中應當載明當月每次送貨的時間、地點、數量、品名、金額、總金額等,在對方確認后將原件取回。付款時間最好約定為對賬單確認后的幾日內,不要拖延的太長。
                    4、訂金:可要求對方支付部分預付款(訂金),以保障交易安全。
                    (四)貨物的交付:應明確交貨地點、時間、運費的負擔等問題。
                    《合同法》確立的所有權轉移時間和風險轉移,均以交付作為分界點,原則上交付前歸賣方,交付后歸買方(第133條、141條、142條)。分期交貨的應當寫明每次交貨的數量;代辦托運的還要寫請運輸路線、交通工具,寫清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地點和運輸的目的地應當盡量清晰要具體地址,不要僅寫“買方處”、“東莞”等范圍大、且模糊的字眼。
                    (五)違約責任
                    1、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8條、29條)
                    1)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及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可認定“過分高于
                    造成的損失”。
                    2、不可抗力免責及除外:遭遇不可抗力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法》117條)
                    3、注意權利、義務分配的條款。注意排除已方權利或對方責任的條款。
                    (六)爭議的解決途徑:訴訟或仲裁擇其一,不可同時選擇。
                    1、選擇訴訟方式,應注意:①選擇的管轄法院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②雙方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應盡量選擇在己方所在地。
                    2、選擇仲裁的,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確定唯一,否則仲裁條款無效。
                    (七)合同的效力條款和合同文本數量
                    1、載明生效日期。2、合同正本的數量應為各執一份,不要提供過多正本。3、要在合同正文下一行標注“[以下無正文]”字樣。防止對方在正文和簽名處有空白,私自添加其他對我方不利條款。
                    (八)合同簽字和蓋章
                    1)合同應加蓋該企業的公章或合同章。頁數在2頁以上的要加蓋騎縫章。
                    2)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簽字。
                    使用電子簽名的,電子簽名需要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認證。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使用私章的,可以要求持私章的人員提供其為合法使用他人私章的證明。建議沒有特殊情況的話,要求親筆簽名會較為穩妥。
                    三、合同中可以保證賣方權利的其他條款
                    (一)所有權保留條款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合同法》134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第36條
                    若未做此約定,要求支付價款屬于債權性質。在買方存在多個債務,且其資產不足以清還全部債務的情況下,賣方很可能無法追回全部價款。而約定此條款后,賣方依然享有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要求買方返還標的物,減輕損失。
                    (二)定金條款
                    1、《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合同法》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注意:在選擇時當事人應該看自己的損失總額與合同總額的比例:低于20%的建議選擇定金;超過20%的選擇違約金則更有利于彌補損失。
                    3、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第28條)
                    4、注意區分定金與訂金(預付款)。
                    訂金是預付款性質,沒有懲罰性。而定金具有懲罰性(定金罰則)。起草合同要注意區分定金和訂金。若想通過定金來防止對方違約,則應表述清楚。如果合同中的表述給付的意思不明確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將推定為預付款,這將會損害守約方的利益。
                    (三)買方無正當理由遲延受領或拒絕受領的違約責任條款
                    在訂立合同時,賣方應當加入買方無正當理由遲延受領或者拒絕受領的違約責任,以免事后陷入不利境地,賣方可能付出的額外費用也將是一個很好的補償。
                    第二部分:合同的履行
                    一、標的物交付(送貨)時的風險防范
                    1、送貨時間:應嚴格按照約定按時交物。若要提前交付的,應當先與買方溝通,否則買方有權利拒絕提前接收的;若經過雙方的協商可以延期交付貨物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避免日后賣方以此為由要求我方承擔違約責任或延付貨款。
                    2、送貨數量:出貨前應先核對。若出賣人多交標的物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負擔。(《合同法》162條、《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第6條)
                    3、送貨單內容及簽章
                    1)送貨單上應載明貨物數量、規格、送貨時間、雙方的名稱等。另可載明所履行合同的合同編號,以確認送貨行為是履行特定合同的行為。
                    2)賣方自運的,應要求其員工在送貨單上在簽名,并要求加蓋買方的收貨專用章;交承運人交付的,應保留好承運人出具的運輸單據。運輸單據上應載明貨物運輸有關的各種關系人(如發貨人、承運人、收貨人等)、貨物具體信息及責任和權益。
                    4、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可以提存或提存價款,視為完成交付義務。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后風險轉移給買方。(《合同法》第101條、103條)
                    二、質量異議的處理
                    1、《合同法》158條第1款: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對于未超過質量異議期的,應當了解情況。若貨物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向對方做出書面說明(一式兩份,己方保留一份留作日后的證據使用);若貨物確實存在問題的,則應積極協商解決。注意:在未清楚質量是否有問題的情況下,在往來函件、郵件中不要有承認標的物有質量問題的字句,以免在日后的訴訟或仲裁中被對方拿來做證據使用。
                    2《合同法》158條第2款: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3、《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第17條:“合理期間”,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4、《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第20條:合同法第158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篇二:買賣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買賣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風險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買賣活動中當事人不了解買賣物品在法律上有無限制、禁止買賣的規定,盲目簽訂合同卻因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導致合同的無效。
                    4.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質量約定不明確;b.履行地點不明確;c.付款期限不明確;d.違約責任不明確;e.付款方式不明確;f.履行方式不明確;g.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字眼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5.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6.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買賣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
                    對于買賣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及欺詐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從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于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及領導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
                    實反映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法律是否對該交易行為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可以讓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幫助。
                    4.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避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面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5.對惡意履行的防范。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6.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篇三:買賣合同法律風險防控
                    買賣合同法律風險防控
                    一、 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要件
                    1、 買賣合同
                    2、 送貨單(收貨單等)
                    3、 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
                    4、 其他(對賬單、詢證函等)
                    二、 買賣合同的要素
                    1、 主體
                    A、 簽約主體要確定(最好是簽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公
                    章)
                    B、 簽約人的權限(最好是公司公章+公司法人授權書)
                    C、 盡量是實體公司(個人、個體工商戶、貿易公司、商貿
                    公司-----審慎賒欠)
                    D、 盡量是獨立公司(分公司、經營部、項目部----審慎賒欠) E、 訂立書面合同(口頭、傳真、郵件-----很難作為有效證
                    據)
                    F、 合同必須為原件(買方法人公章或經備案的合同專用章) G、 非個人買方主體的信用基礎審核(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
                    示系統,址:XX/)
                    H、 實體公司以副業采購公司簽訂合同,應盡量促使其實體
                    公司擔保的方式簽訂合同,同時注意擔保內容和期限
                    2、 規格、型號、數量、價格、質量標準、是否含稅
                    A、 明確(特別是數量中的“米”或“卷”)
                    B、 數量據實結算(本合同固定單價,實際交貨數量按實結
                    算,但結算總量不得超出合同總額的±5%,如超出5%其超出部分價格雙方另行協商并另行簽訂合同)
                    C、 “不開票”的標準表述:此價格為不含稅價,開票稅金
                    由需方承擔,注:訴訟前,發票最好要開具
                    D、 謹慎對待不法交易:禁止在合同中體現“九O標”或“廠
                    標”等所謂的“非國家標準”
                    E、 謹慎對待不法交易:“多開票”-----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貪污罪(共犯)
                    3、 收貨人
                    A、 在合同中應注明一個或若干個收貨人姓名、聯系方式
                    B、 非合同約定收貨人簽收,應事后盡量補得授權
                    4、 驗收標準
                    A、 防范客戶拒絕驗收、怠于驗收(反制條款:如需方收貨
                    一周內未進行驗收或未驗收完畢的,視為供方貨物合格,需方應當按約付款)
                    B、 質量異議條款
                    (a)、質量異議期限:賣方交付貨物之日起15日內書面提出。
                    (b)、質量檢驗:在賣方交貨前,買方應當現場對貨物
                    的外觀質量、商標牌號、規格型號、數量等進行檢驗,并在確認檢驗合格后收取貨物;在收取貨物之日起7日內由買方對貨物內在質量進行檢驗,檢驗時應邀請賣方派員參加;如買方在收貨之日起7日內未向賣方提出書面質量異議的,視為賣方交付貨物質量全部合格。在檢驗前,買方有義務妥善保管貨物,不得裁剪、使用,否則視為貨物合格,其損失由買方承擔。
                    (c)、買方如發現有質量問題,應(1)立即停止使用并書面通知賣方,以便分析原因和責任并處理。若買方不停止使用,其擴大的損失由買方自行承擔;(2)如經核實,確系賣方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由賣方負責修理、調換;(3)由于買方保管、使用、維護不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
                    (d)、如賣方提供的貨物雖有質量問題,但買方同意使用的,雙方應當另行按質協商價格,且不得再退貨或換貨處理;如買方未與賣方就價格問題協商一致即使用的,應當按照合同所定的原價格向賣方支付貨款。
                    C、注意需方提出的“書面”質量異議
                    5、 貨款的支付方式:
                    A、 支付方式:電匯、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息問題)
                    B、 注明收款人的全稱、開戶銀行、賬號
                    C、 收款人:除電匯外,均需收款人持有供方蓋章的專用收
                    款收據
                    6、 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逾期罰息利率計算標準:
                    單利罰息復利罰息
                    7、 法院管轄
                    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
                    約定的范圍:原、被告雙方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
                    8、 “手寫無效”、“以下無正文”
                    9、 采用對方合同最好經律師審核
                    10、 常見的合同陷阱
                    在甲方建設工程綜合驗收后合格后30日內付款
                    建設工程甲方付款后即付款
                    工廠開業后支付工程款
                    質量應符合最終客戶要求
                    合同簽訂后,根據乙方通知送貨
                    三、 送貨單的要素
                    A、 明確的收貨人,正確的收貨人簽字
                    B、 規格、型號、數量、價格明確
                    C、 注釋可明確質量異議期限、法院管轄等
                    四、 發票
                    當面送達,可復印后,由接收人簽字
                    郵寄送達,填寫正確的收件人,注明發票號碼等
                    五、 對賬單、詢證函
                    統一格式
                    法人公章+經辦人簽字----財務專用章+經辦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原件
                    建立規范的合同評審機制
                    重大客戶的審查機制
                    規范的送貨機制
                    定時的對賬機制
                    建立規范、長期的檔案保管機制  

                  熱門標簽: 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規則 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原則
                  《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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