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5篇
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篇1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
我的勞動合同到3月30號就到期,我想到期后不續簽了,但系我們是壓一個半月的工資的,我怕到時,我不續簽,他不把工資給我結清,所以想求助一下?我該怎樣做才能,在不續簽后能,把自己的辛苦錢拿清?謝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如果你不愿續簽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給你補償。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你有沒有經濟補償,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1-2月份的工資是因個人原因沒有及時領取,參照第37條;如是單位的原因可以直接提起辭職,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離職和不到期離職有什么區別 我自己提出的和公司提出的不續簽 有什么區別 ,有賠償金么?合同到期離職和不到期離職有什么區別 ? 什么情況下 自己提出離職 有補償金合同到期不續簽有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能證明向您主張過在不變更原合同的基礎上續簽合同的,而您沒有簽是沒有的。合同沒有到期擅自離職沒有補償金,在合同期內,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而導致員工提出離職,是有補償金的。如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主張賠償金。(補償金的二倍)
合同到期算辭職嗎?請問,合同期滿后,雙方都無意續簽,是算單位辭職還是自己辭職?單位需要補償金嗎?特別是以后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等,到哪里續?有失業保險嗎?望得到權威的答復! 1、合同期滿后,如果雙方都無意續簽,應算單位與你終止合同關系。但你在合同期滿后如果還繼續在這家單位上班(在無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算發生了事實勞動關系,視同正式簽署了一年期的合同。 2、關于補償金,各地的規定是不一樣的。北京的文件規定是,根據你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所謂工資是指你在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 3、失業后住房公積金可以停交,你帳戶里的錢存著,計利息。等到找到新工作后,把你的公積金戶頭帳號告訴新公司,他們就繼續替你交了。 4、醫療保險如果自己不續交,就作廢了。養老保險不作廢,但停交一段時間肯定對你今后的退休養老金有影響。因此如果經濟上還能承受的話,還是堅持交下去,或者斷斷續續的交也可以(即每年不必交滿12個月)。 5、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都是由各地區的社會保險中心一并管理,我不了解南京市的繳費管理辦法,你需要自己去當地的社會保險中心問(市、區級的都行,最好是你現在的養老保險在哪個中心交,就去那里問),你在社保中心除了了解保險的個人繳費的辦法和繳費比例外,還可以辦理失業救濟金的領取手續。交辭職信后,30天過渡期內能否請探親假啊?急!
我交的辭職信,他們批的意見是:不同意離職。在一年以內我都沒休過探親假。我在另外一家公司面試通過了,我和他們談的是3月1號報道,可是按現在的情況,我很難按期攜帶離職證明去報道了,我該怎么做?
探親假要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享受,且探親應安排在年休假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辭職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到時就可以走人了,無需公司批準。
請問我已經在單位工作了一年,并且領導已經同意了我的探親假。在我休探親假期間,能不能想單位提交辭職申請。如果我提交辭職申請,提交的時間是按照我實際提交的時間算,還是按我探親假結束的時間算?
在合同期間,你可以隨時提出解約,不受是否在假期的限制,但關于節約后的責任問題,要看你勞動合同的約定合適否有培訓費等規定,一般來說,提出解約后30天即可離職,從提出解約是算起。
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篇2
婦女“三期”解除勞動合同承擔責任的分析一、孕期懷孕期間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1)與孕期女職工協商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以孕期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以孕期女職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理解和分析?
1、用人單位必須制訂出具備法律效力(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經過公示)的規則制度,并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界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2、在司法實踐中,解雇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換句話說就是企業要舉證證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確鑿證據的。因此,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雇勞動合同的,必須有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充分證據,否則敗訴風險極大。?
3、用人單位對違紀員工的處理必須按照本崗位規章制度固定的程序辦理,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不合法的處理決定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該員工的行為確實已經達到“嚴重違反”的程度。
4、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孕期女職工“嚴重失職”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傷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因此解除,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指勞動者在履行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輕微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貪污受賄,侵吞企業財產泄露或出賣商業秘密等。
(5)以孕期女職工有雙重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以女職工“有欺詐等行為”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篇3
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公司):________
乙方(員工):___ ____ 身份證號:_____ ___
由于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因甲方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周之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并由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甲方應一次性補償乙方 個月工資共計 元,大寫 元整,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打入乙方工資卡賬戶。
4、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乙方正在懷孕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解釋條文的規定甲方不得在女職工 “三期”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甲乙雙方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以下補償條款后解除勞動合同:
4.1甲方一次性發給乙方從解除勞動合同開始至女方“三期”結束的工資共計 元,大寫 元整,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打入乙方工資卡賬戶。
4.2為了保障乙方生育保險正常使用,甲方同意為乙方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至女方本次生育結束。
5、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并由甲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篇4
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辦
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篇5
關于懷孕期間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0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四條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 (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根據各地政策,報銷范圍有差異)
懷孕婦女的權利須知
孕婦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
1、懷孕解雇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雇,未依約定解雇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雇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雇者,則是并未簽署任何協議書,雇主卻自行解雇懷孕婦女。
2、產后解雇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后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雇。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