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漢語詞語房屋:海子創作的詩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案例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案例3篇
【篇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案例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
【篇一:房屋買賣糾紛的典型案例共10則】
房屋買賣糾紛的典型案例共10則
2014-11-14胡光明律師民事審判參考
本文主要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2014年)及《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1輯)中專題收錄關于房屋買賣糾紛的典型案例共10則,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導案例一則。 須提示,案例4與案例10主要是關于房屋買賣中本約合同與預約合同的界定;案例5與案例9主要是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所有權轉移存有障礙的情形;建議結合起來閱讀。
1、湖北金華實業有限公司與蘇金水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2012)民抗字第2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審理檢察機關抗訴的再審案件一般應以原審審理范圍為限。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請求的理由和依據,如當事人提出請求的理由和依據不同于檢察機關抗訴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據,并不意味其申請抗訴的請求未獲得檢察機關抗訴支持;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未超出原審審理范圍的,人民法院再審中應予審理。2、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代理機構銷售房屋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委托代理機構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經售出而導致一房二賣,屬于其選擇和監督委托代理人的經營風險,不得轉嫁于購房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此為由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應予免除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徐州大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王志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規避國家對房地產行業調控為目的,借他人名義與自身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如果商品房買受人明知合同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則該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宋宇與北京盛和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331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3期)
【裁判摘要】買受人與開發商均主張雙方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商品房買賣關系,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對抗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請求權,但在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等重要事實上存在眾多疑點,雙方多次陳述不一、前后矛盾,據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商品房買賣關系的依據明顯不足。在此情況下,買受人請求開發商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應予駁回。
4、張勵與徐州市同力創展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裁判摘要】預約合同是一種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預約合同約定,不與對方簽訂本約合同或無法按照預約的內容與對方簽訂本約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判斷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見此類協議是否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即只要具備了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房號、建筑面積)、總價或單價、付款時間、方
式、交付條件及日期,同時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就可以認定此類協議已經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的條件;反之,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時還需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協議應認定為預約合同。
【相關法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5、丁福如與石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6、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08號,最高院指導案例1號)
【裁判要點】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并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7、楊珺訴東臺市東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11期)
【篇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案例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上訴狀
篇一:無效租賃合同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婁##,女,年月日出生, 族,住 被告:李##,女,歲,住鄭州市##區##路與##路交叉口。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決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招待所轉讓協議”無效; 二、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轉讓費85000元,水電押金XX元;(共計87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5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招待所轉讓協議”,雙方約定被告將經營的位于##路與##路交叉口的“##招待所”轉讓給原告,招待所轉讓費85000元,水電押金XX元。當日,原告即將上述款項共計87000元一次性支付給被告。之后,原告發現招待所根本沒有營業執照,其他手續也不合法,經營權難以得到保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諸法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鄭州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篇二:房屋租賃糾紛民事上訴狀(律師推薦) 房屋租賃糾紛民事上訴狀 王榮洲律師 涉及當事人隱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州市××百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國西路××號,電話138 5×× 5××0。 法定代表人文××,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國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經理,電話139 0××0 0××2。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XX)泉民初字第1××9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損失共計人民幣40000元; 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根據被上訴人在XX年8月5日向上訴人發出的回函來看,糾紛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對租賃關系是否存續認識尚存在較大爭議。系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租賃合同到期以后,被上訴人繼續占有租賃房屋,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后來不定期租賃合同也予以解除了。被上訴人在其XX年8月5日的回函中就已經明確表明其無能力再簽合同。這時雙方的租賃關系就已經終止了,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租賃關系并無爭議。所以一審判決系認定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與上訴人主張的損失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要求被上訴人承擔損失沒有法律依據。系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終止以后,上訴人完全有權利將其房屋租賃他人,這是上訴人的合法民事權利,其行使不應當受到任何限制。被上訴人在與上訴人之間的租賃關系終止以后,沒有及時騰房,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就應當為其侵權行為向上訴人賠償損失。因被上訴人沒有及時騰房的侵權行為,導致上訴人向案外人賠償了違約金。上訴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綜上,被上訴人到期沒有騰房的侵權行為與上訴人向案外人承擔違約金從而向被上訴人主張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所以一審判決系認定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徐州市××百貨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篇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925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搬遷之日); (計算方式:從XX年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積共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電費共計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路478號共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盡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元,應一并支付。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5月26日 篇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答辯狀 民事上訴答辯狀 答辯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辯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辯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辯人因上訴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稱:****)不服XX融民初字***判決提出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無誤,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一審法院程序錯誤 1、關于本案應依法中止審理的答辯。 ⑴ 依據一審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二融消驗字97第074號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說明訴爭店面所在的**大廈已由消防部門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違反消防法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并未發生導致涉案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對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而導致轉租合同被撤銷的情形。 ⑵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和上訴人與**之間的租賃合同以及上訴人與***之間的租賃合同,三份合同主體及客體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獨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間不存在主次合同關系。本案的租賃合同是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訂立的,內容并沒有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即使存在合同終止、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本案的審理與否也不影響其他各方當事人據各自合同關系向合同相對一方主張權利的救濟,因此本案無需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無需中止訴訟。 2、關于被上訴人二**、被上訴人三***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的答辯。 被上訴人二**、被上訴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資格應適用民訴法及民訴法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據《民訴訟法意見》第47條“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訴人屬于合伙人,具體在本案中的身份即應屬于共同原告。作為一審法院有權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追加當事人,無需其他當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二**、被上訴人三***為共同原告無論是在事實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確的。 二、關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賃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答辯。 依據XX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隊向承租人****發出《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僅僅說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裝修不合格導致其無法投入使用、營業,與訴爭店面所在的**大廈一次消防驗收無關也與本案訴爭店面能否使用、營業無關。事實上,在合同期內被上訴人的店面一直處于正常營業使用狀態,導致本案租賃合同終止,訴爭店面無法繼續營業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東****對訴爭店面停電上鎖。而且從上訴人****因自營承租店面未通過消防驗收與房東***產生糾紛至原告被迫停止營業,中間時間有11個月,被告其實是有合理、充裕的時間來告知原告存在的風險,但上訴人從未告知實情即使在被上訴人進行二次裝修期間也未告知過風險,在房東***將訴爭店面停電上鎖后,上訴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夠盡快解決糾紛,不會對營業有影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與上訴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之間不存在主次合同關系,兩份合同獨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訴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說明上訴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上訴人如喪失轉租權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可依據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向上訴人主張權利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況且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已于XX年9月因上訴人違約而一終止履行,上訴人再主張雙方的租賃合同無效無任何法律及實際意義。 三、關于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應當賠償的項目,上訴人認為缺乏事實、法律依據的答辯。 1、依據《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房東****在本案中屬于第三人的身份,訴爭店面被其停電上鎖導致被上訴人無法經營,仍應由上訴人來承擔違約責任。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上訴人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由上訴人交納的各項費用,導致被上訴人停業1個月以上的,被上訴人有權終止合同,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30000元的違約金并承擔違約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因此,被上訴人有權向上訴人主張裝修損失、裝修設計損失、廣告費損失以及員工宿舍房租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2、關于裝修損失及裝修設計損失部分。訴中一審法院已委托評估公司對裝修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中已說明委估的裝修具體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詳見《家具裝飾施工報價表》,在該份報價表中已明確未包含廚房設備、電器、廣告、辦公設備、餐具等,事實上對于可移動的桌椅和設備等,被上訴人已在裝修損失外另行主張賠償,并未包含在評估值中。同樣裝修設計損失也未包含在裝修損失范圍內,被上訴人有權按實際損失另行向上訴人主張賠償。 3、關于廣告費用損失及員工宿舍房租損失。 XX年8月被上訴人因經營需要重新裝修訴爭店面,同年9月22日房東****以上訴人未按時交納租金為為由將訴爭店面停電上鎖。被上訴人為經營訴爭店面租賃員工宿舍,進行廣告宣傳均系實際、必要的費用開支,為證明該項損失,被上訴人并已提供相應的合同及收費收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廣告費用、員工宿舍損失事實充分。 4、關于違約金。 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30000元的違約金并承擔違約給被上訴人造成的一切損失。上訴人、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除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應當賠償其他損失。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無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答辯人: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 柳浩律師 XX年8月6日 篇五: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 上訴人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麗園公司)為與上訴人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XX)甘民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8年5月29日,甘肅誠信電力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工貿公司)與紅麗園公司簽訂《房屋租賃意向協議書》,約定在訟爭房屋土建工程完工后,將房屋交付紅麗園公司使用,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紅麗園公司需向誠信工貿公司交付履約保證金10萬元。紅麗園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向誠信公司交付房屋租賃保證金10萬元。1998年7月,誠信公司在土建工程完工后將訟爭房屋交付紅麗園公司,隨即紅麗園公司開始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并于1998年12月25日以“千禧龍海鮮美食世界”(以下簡稱千禧龍酒店)的名義開張試營業。1999年3月10日千禧龍酒店裝修工程竣工。1999年4月12日,誠信公司與紅麗園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承租的房屋位于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武威北路西側甘肅送變電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送變電公司)住宅樓南端一、二層。承租房屋使用面積為平方米。承租房屋為新建框架式結構,水、電、暖設施齊全。租賃期限為1999年4月12日至XX年4月11日,租賃期限5年。第一個租賃年度每月租賃費用為元。租金按每平方米元計算,第一個租賃年度租賃費用為元,5年租賃期總金額為元。租金按租賃季度交納。租金交納采用先交費,后使用的原則,即在每個租賃季度初5日內交納本季度租賃費。從第二季度起,租賃費用在前一個租賃年度基礎上逐年遞增5%.租賃期間的水、電、暖費用另計。租賃期間發生質量問題,紅麗園公司應及時向誠信公司書面提出修繕要求,誠信公司負責維修,費用由誠信公司承擔。在紅麗園公司提出書面維修意見后,沒有及時對房屋進 行維修,給紅麗園公司造成的損失,誠信公司應對紅麗園公司給予一定的補償。紅麗園公司對所租憑的房屋及設施有日常維護和維修的責任。房屋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損壞,雙方協商解決。租賃期間如紅麗園公司逾期拖欠房租,除交納拖欠房租外,每逾期一天,還應向誠信公司交納拖欠房租每日5‰的滯納金。水、電、暖的供應費用由紅麗園公司負擔。紅麗園公司于每月5日前向誠信公司繳納上月所發生的水電費用。采暖費在每個來暖期前一個月一次性向誠信公司全額繳納。紅麗園公司如拖欠,每延期一天,按本期應交費用總額的5%向誠信公司支付違約金。紅麗園公司如拖欠水、電、暖費用達30天時,誠信公司可以從紅麗園公司的保證金中扣除拖欠費用。如紅麗園公司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時,除交納拖欠房租及違約金外,誠信公司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租賃期間,雙方如提前終止合同,應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取得對方同意后,應同時向對方支付剩余租賃期間內的租金的20%作為賠償。1999年4月16日,紅麗園公司交納一個月房租元。同年5月18日,千禧龍酒店開業。1999年5月26日,千禧龍酒店致函誠信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送變電公司稱:千禧龍酒店大門前地基變形導致四次更換相應的玻璃門,霓虹燈管損壞,室內裝飾多次漏水給酒店帶來嚴重經濟損失,直接影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8月24日,千禧龍酒店再次致函送變電公司稱:千禧龍酒店開業至今,花費幾十萬元的門頭因多次漏水,現已嚴重裂縫,霓虹燈不能使用,使千禧龍酒店處于一片黑暗之中。千禧龍酒店內部,庫房屋頂三分之一面積坍塌,多次因包房屋頂漏水,形成大面積污漬,包房至今漏水,請求盡快予以解決。8月26日,再次致函誠信公司稱,由于對承租房屋的質量問題至今得不到解決,故請求終止租賃關系,誠信公司賠償因租賃房屋質量給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999年9月23日、10月7日,誠信公司復函稱:出租房屋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千禧龍酒店門頭霓虹燈管損壞,門面黑暗與本公司無關。截止到1999年9月,千禧龍酒店已拖欠房租元,已構成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后,雙方又為承租房屋的質量、物業管理等事宜相互發函協商。1999年9月10日,誠信公司提出《關于千禧龍海鮮美食世界裝修維修計 劃的協議》,稱:由于出租房屋三樓個別房間的防水層及三樓落雨棚、排水管在建樓時處理不好滲漏水,使一樓、二樓部分房屋屋頂坍塌,為盡快處理屋頂滲漏水問題,提出價值為9480元的維修方案。千禧龍酒店未在協議上簽字,協議未生效。 紅麗園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于1999年4月12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誠信公司返還投資款500萬元并賠償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00萬元,訴訟費由誠信公司負擔。1999年11月25日,誠信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紅麗園公司交納房租元、拖欠的水電費元、滯納金元,由紅麗園公司承擔訴訟費。XX年5月15日,紅麗園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誠信公司承擔因房屋質量和無《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導致紅麗園公司無法正常經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50萬元。XX年10月11日,紅麗園公司再次變更訴訟請求為:誠信公司賠償裝修損失1883920元、更換玻璃門費用3600元、千禧龍酒店固定資產損失元、酒店員工工資支出元、貸款利息1299500元、經營利潤損失18XX0元,誠信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10萬元。 XX年8月29日,一審法院委托甘肅信諾房地產咨詢估價中心對訟爭房屋的裝修進行評估。XX年9月11日,評估單位出具的造價鑒定結論為按三類乙級取費裝修工程造價為1447310元,按四類工程取費造價為1434269元。作出該結論后,紅麗園公司提出異議,造價評估單位于XX年9月30日重新作出評估結論為1883920元,有爭議的項目價值為343698元。XX年10月15日,再次作出《漏計鋁塑料板材料差價的補充函》將工程造價調增金額為65650元。一審中雙方當事人認可裝修價值為1847126元。千禧龍酒店大面積滲漏水發生在1999年10月14日第二個采暖期暖氣試壓時,千禧龍酒店二樓“飲露”包廂頂部滲水并流至一、二層地面,造成大面積裝修被浸泡。經檢查發現是由于“飲露”包廂頂部暖氣閥門未關且裝修時未留出預檢口造成的。XX年10月10日,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接受一審法院委托對訟爭房屋一、 二層滲漏水、一層地面起鼓等質量問題進行檢測鑒定。結論為:1、該建筑滲漏水主要原因為排水管道穿過樓板的預留孔與管道間隙未按規范施工和樓板裂縫所致。該房屋滲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土建、安裝不按規范施工造成的。2、大門外地坪起鼓與廚房地坪起鼓是由于地坪受硫酸鹽腐蝕膨脹所致。3、該商貿城北段Ⅱ區A段一、二層梁、板、柱僅有%的構件強度達到設計要求,且強度值離散較大,最小值為該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建議建設單位對該樓進行整體可靠性鑒定。 訟爭房屋屬送變電公司住宅樓的組成部分。1994年9月29日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文決定擴建甘肅省蘭州市武威北路。1997年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政府發文稱:根據市政府、市建委、市規劃局文件精神,擴路工程系政府行為,武威路商住樓建設許可證可以免辦,有關撥地手續、售房手續正在辦理中。1999年12月10日,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關于劃撥搬遷樓建設用地的通知》明確訟爭房屋占地性質為劃撥,作為城市道路改造,修建搬遷樓建設用地,需補辦土地登記手續。XX年3月16日,蘭州市七里河區建設局致函送變電公司稱:“訟爭房屋屬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造福工程。該工程項目系政府行為(屬指令性計劃),有關手續可以免辦或今后補辦,現產權證手續正在補辦中(撥地事宜已辦完畢)。你單位(送變電公司)擁有商住樓的產權是無爭議的,手續之所以滯后,是享有國家有關優惠政策,需要各個部門審核。”1996年12月10日對訟爭房屋的框架結構驗收合格。1998年5月1日,送變電公司與誠信公司簽訂《房屋管理委托協議書》,訟爭房屋的產權人送變電公司授權誠信公司管理訟爭房產,可采取聯營、租賃、自營等方式經營訟爭房地產,以保障資產的保值、增值。工程于1998年9月1日竣工。1999年2月2日,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書證證明訟爭工程經該站1998年檢驗定為合格工程,XX年11月10日誠信公司取得《工程質量等級認證書》,但有權機關未向訟爭工程核發工程質量合格證書。1999年6月9日,誠信公司取得《房屋租賃證》。XX年5月23日,蘭州市七里河區公安局消防局向千禧龍酒店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認為千禧龍酒店已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同意使用一年。XX年7月25日,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向訟爭房屋的施工單位蘭州市七里河區建設局發函指出:該樓房一、二層商場裝修時未經審核、驗收擅自使用,違反《消防法》,影響該樓整體消防驗收。XX年2月15日,送變電公司取得訟爭房屋的產權證。 另查明:1999年4月15日,誠信工貿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XX年6月5日,誠信工貿公司經工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變更登記變更為誠信公司。1999年5月14日,紅麗園公司注冊了非法人經營實體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千禧龍海鮮美食城。紅麗園公司拖欠誠信公司房屋租金,100天裝修期為元,從試營業至XX年10月11日為元,拖欠水、電、暖費用至XX年10月9日為元。根據物價部門有關規定,酒店每日營業額為元。根據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酒店每日營業利潤元。 XX年5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1999)甘民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紅麗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XX年12月26日作出(XX)民終字第77號民事裁定:撤銷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甘民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法院重審認為,誠信公司與紅麗園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鑒于合同已無法履行,應依法解除。誠信公司作為出租方雖及時交付了房屋,但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滲漏水的主要原因是承建單位在土建、安裝中不規范施工造成的,影響承租人的使用,對此誠信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紅麗園公司作為承租人未依約按時交納房租構成違約,在裝修時未關閉暖氣閥門,也沒有預留檢修口,造成暖氣跑水致使大面積裝修被浸泡,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紅麗園公司對房屋進行的裝修,作為房屋添附物已與房屋形成整體,拆除將影響使用價值,故隨房屋一并由誠信公司接受。房屋裝修價值,扣除折舊后由誠信公司給予紅麗園公司合理補償。由于房屋的質量問 篇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環境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區閑林街道閑興路23號。 法定代表人:朱經德,公司總經理。 被告:杭州育福龍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區閑林街道閑興路23號一層、二層。 法定代表人:衛兵強,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騰退租賃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第一年租金元、第二年租金元,暫計至XX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騰退房屋之日)、利息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元,暫計至XX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騰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計算,暫計至XX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XX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為元,第三年起租金遞增10%,第五年后每兩年根據市場的變化調整租金,租金的增減幅度在10%以內、協商解決”;“租金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為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一次 性付清,以后提前半個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雙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并且時間已超過30天的,原告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未能依約履行義務,經原告方多次催討,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別在XX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書面發出了催討函和律師函,但均催討無果。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篇七:房屋租賃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女,住xx市xx區xx鎮xx樓x號x門x號,電話: xxx 原告:xxx,男,住xx市xx區xx鎮xx樓x號x門x號,電話: xxx 被告:xxx,男,住xx市xx區xx鄉xx村x區x排x號,電話: xxx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000元(xxxx年xx月至xx月, 共xx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500元。 3、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二原告系夫妻關系。XX年7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 屋租賃合同,被告租賃原告坐落在xxxx小區的樓房,合同約定租賃 期限從XX年8月1日至XX年8月1日,月租金1500元,每半年5日前交付下半年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作為押金,若被告拖延交 租超過10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押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 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總租金的25%違約金4500元。合同簽訂后,原 告于XX年2月起曾多次電話通知被告交付XX年2月開始拖欠原告 租金共計9000元,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拖延交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 租金未果,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合法有 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支付租金給原告。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約支付租金給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起訴人: 年月日 附: 1、本訴狀副本。 2、房屋租賃合同。 篇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性別: , 年月出生,籍貫: ,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聯系電話: 被告: , ,年 月出生,籍貫: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 元。(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 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區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產證號 ),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元,年租金總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證金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轉租,轉借,拆改變動房屋結構;(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3)預期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類費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個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后,被告卻屢次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個月工資,經 原告追討后補交上。 年 月,又拖欠兩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追討都被被告以各種借口拒之門外,甚至還對原告態度粗暴。 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之約定,行使單方解約權,告知被告1個月后將收回該房產。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個月后,拒不搬出。時至今日,仍拒不將房產交還原告,租金自 年月至今一直未繳納。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 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篇九: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文 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文 原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 二、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人民幣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費人民幣12,000元(暫計至XX年4月20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產生的水、電和燃氣等費用(暫計)人民幣60,元(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2,元(XX年01月至03月的費用,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4月20日,被告因(飯店)店鋪經營需要而與原告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于松江區XXX鎮XXX北路XXX號、XXY號和XXZ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被告毛XXX、葉XXX。該房屋的租期為XX年4月20日至XX年5月31日止,其中,XX年4月20日至XX年5月31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36,000元(叁萬陸仟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時間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則每日按應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違約金。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合同簽訂后,被告在租賃期內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電、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催討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因此,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于XX年4月09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 日 篇十:民事訴狀 (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民事訴狀 原告:王XX,男,生于19XX年10月XX日,漢族,城鎮居民,四川省X縣人,住XX鎮街道四組,身份證號碼:51303019XX10XX1012,電話:13XXXX5158。 被告:陳X,男,生于19XX年X月15日,漢族,城鎮居民,四川省X縣人,住渠縣XX溪鎮XX街32號,身份證號碼:5130301XXX0XXX2038,電話:152XX963X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依法支付XX年4月1日起至今的房屋租金26620÷12×4+2800÷12×4= (已收三個月的住房租金700元),以及被告返還門市之前實際使用期間的應付租金。 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違約金26620元×20%=5324元。 3、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許立即終止租房協議,判決被告恢復房屋原狀,限期返還原告所租用的門市等租賃場地。 4、訴訟費依法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用協議》, 雙方約定原告將位于X縣XX鎮XX街9-X-X門市及門市后面的所有面積租給被告經營皮鞋和服裝生意,租期五年,從XX年4月1日起至XX年3月31日止。同時,《房屋租用協議》約定每年的2月底交納下一年的租金。合同簽訂后的租期前4年,被告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了房屋租金,未發生過矛盾糾紛。根據約定,租期第五年即XX年4月1日至XX年3月31日租金為26620元。但XX年2月底,被告卻未按照約定繼續交納房屋租金。 為了催收房租,原告母親前往被告租用的門市找被告, 被告不但不按照約定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反而指使其家人與原告母親發生沖突。幸好事態不嚴重,已經公安機關調解結案。但,被告所欠房租依然未予交納。XX年7月15日,XX鎮調委會與XX社區、XX社區調委會聯合調解。基于相鄰關系,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1、原被告于XX年4月1日簽訂的《房屋租用協議》繼續履行有效;2、被告XX馬上交納XX年4月1日至XX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 26620+2800=29420元,減去已交納的住房租金700元,尚欠 元。當即原告提供了銀行帳號,被告也承諾盡快支付房租。 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交納房屋租金。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XX年7月15日的調解協議,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用協議》執行。而《房屋租用協議》第三條約定:“若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交付房屋租金,甲方應給予乙方15天的寬延期限,若15天后,乙方仍不交付房屋,甲方認為乙方違約,可單方終止租房協議”。從XX年2月底被告延付租金到7月15日,又經兩個社區和鎮人民政府調解委員會聯合調解,被告仍然不予交納房屋租金,已經嚴重違反約定。故,原告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用協議》以及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呈:XX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XX XX年7月27日
【篇三】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案例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由于我國房地產政策的歷史遺留問題,造成大量產權人雖在名義上擁有房屋產權,但房屋被歷史上形成的承租人長期租住的情況。在這種承租關系中,房屋租金一直在按照歷史上形成的極低廉的租金標準執行,名為承租但實際上并未支付租金的例子亦屢見不鮮。
在現實生活中,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的同意就單方解除合同的事情時有發生。當承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租方如何請求賠償損失?
對于房屋租賃合同來說,出租人收取租金是獲得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租人自然無法收取租金,無法獲得可得利益,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就是未履行期間的租金收益。而這部分的租金收益,由于租賃合同明確寫明租金標準、租賃期限,承租人完全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就預見到、計算到的。因此,出租人完全可以把未履行部分租金作為損失進行請求賠償。
出租人這部分可得利益,并不是百分之百的純收利益,其中包括房屋租賃稅、房屋租賃管理費等費用,因此在計算損失時應扣除這部分費用,才是公平的。
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應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
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于違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登記備案后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4、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
此外,還要審查房屋出租是否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是,則在出租人明知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
承租人對房屋進行的裝修,在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后如何處理
1、對承租人裝修物價值的認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賃房屋期內根據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均規定,裝飾物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歸出租人無償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往往因為合同無效或者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裝修物,這就存在對裝飾物現價值的確認問題。
租賃雙方可對裝修物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對裝修物的價值進行評估。一般評估是按照裝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計算折舊,房屋裝修物的使用年限應與租賃期限相符,故裝修物收回時的現價值應當按照租賃期限的計算標準折舊。
2、對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及補償。
裝修物在法律上屬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對添附物的規定是: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的,財產所有權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這是對裝修物如何處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