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系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系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保證人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出軌保證書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出軌保證書3篇
【篇1】出軌保證書
出軌保證書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本人(甲方)在結婚期間,于xx年x月x日遇見XX,一段時間后發生了不正當關系。被妻子(乙方)XX知道了后,由于我的多次懺悔,妻子原諒了我。我向妻子保證,以后不會再發生出軌現象,如果我再做出婚外情、一夜情等對不起妻子的事,在同意離婚的前提下,自愿將家中的所有財產(房屋、汽車等)、子女的撫養權都歸妻子XX所有,并給予子女和妻子XX生活費?萬元整。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篇2】出軌保證書
???? 出軌保證書
致 先生/女士:
鑒于:
1、保證人【】同您于【】年【】月【】日在【】市【】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結為合法夫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孩子【】。
2、【】年【】月【】日保證人【】的出軌行為給對方造成嚴重傷害,本著且行且珍惜,和睦相處,互敬互愛,白頭偕老的原則,為了子女健康成長和彼此未盡的緣分,保證不再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特保證如下:
一、今后如果再有過錯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與他(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按以下約定處理:
1、保證人自愿放棄家庭全部財產,凈身出戶。
2、保證人向對方賠償精神損失80萬元,在辦理離婚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付清。
3、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子女扶養、教育、醫療等費用由保證人承擔并及時按月足額支付子女教育、生活、醫療等一切費用。
4、保證人自愿每月向對方支付5000元紅包由其自由支配。
5、保證人如需要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共同書面簽名方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為保證人個人債務,由保證人個人承擔。
6、保證人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該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保證人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如無明示則產生的后果由保證人自己負責,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本保證書是保證人自愿訂立,明確知悉該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約定內容,本人簽訂本保證承諾書完全出于自身真實意愿,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此保證!
保證人(簽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篇3】出軌保證書
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篇二:丈夫寫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 依舊出軌
丈夫寫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 依舊出軌
曾經,他們是相愛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寫下多份婚姻保證書,其中,有“最慷慨保證書”,承諾再有外遇就“凈身出戶”;還有“最狠保證書”,承諾“婚外情一次,就交罰款15萬元給老婆”。
如今,他們是法庭上的“敵人”。3月9日,這對夫妻拿著這些婚姻保證書,鬧到同安法院,打響“離婚大戰”。
再多的婚姻保證書,最終都成了“空頭支票”,也無法阻止婚姻破裂。 第一份保證書:“絕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說,夫妻二人同歲,經親戚介紹相識,22歲時攜手步入婚姻殿堂。 小萱回憶,她還在懷孕期間,大女兒還沒出生時,一個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當時一名女子撥打他的手機,小萱接起電話,“她竟然告訴我說,我老公答應在情人節那天送她禮物”。
這樣磕磕絆絆過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繼續升級。
小萱說,第一份保證書寫于2010年夏天的一個凌晨。將近5點的時候,阿毅醉醺醺地回來,倒頭就睡,小萱卻徹夜未眠。醒來后,阿毅說自己一定改,并主動寫下了一份保證書。 保證書沒有起效,出軌、爭吵都還在繼續,后來,阿毅又陸續寫下幾份保證書。不過,這些保證書小萱并沒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經丟失。
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書面保證書,上面都有阿毅親手按下的手印。這些保證書內容大同小異,就是承諾絕不再和別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懲罰等等。 “最慷慨保證書”:“所有財產歸老婆”
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證書”,承諾再有外遇就“凈身出戶”。
小萱說,寫保證書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帶小姐到酒店開房,很晚都沒有回家。經過一番打聽,小萱從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別的女人去酒店開房了。
凌晨1點多,小萱來到酒店大廳,等了半個多小時,丈夫才下樓和她一起回家。 夫妻爭吵過后,阿毅從筆記本上撕下一頁紙,寫下了“最慷慨”的承諾:“本人帶小姐在酒店開房,被老婆當場抓到??再也不犯同樣的錯誤,如有犯錯,本人不得好死,還有,從此以后不會跟別的女人聯系。”
最重要的是,在這份保證書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諾,表示,“如果再次被發現將給予老婆50萬元作為補償,離婚后兩個孩子歸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現金500萬元整,所有財產歸老婆所有。”
這一份保證書寫于2013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
“最狠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
還有一份保證書,可以說是“最狠保證書”,其中的懲罰條款相當驚人。
這天凌晨3點多,阿毅依舊沒有回家。小萱電話聯系他,聽筒卻傳來一個女人曖昧的叫聲。
“你在哪里?”小萱問。
“我在歡唱ktv唱歌。”阿毅答。
“你是不是又和別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氣憤地說。
“沒有啊。”
“還說沒有,我明明聽到女人的叫聲。”小萱再次質問。
這時,電話被掛斷。小萱再次撥打時,語音提示手機已關機。隨后,她開車到現場,把住在ktv樓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
隨后,阿毅又寫下了“最狠”的承諾:“我如果有婚外情讓老婆知道,每一次罰款15萬元。”
這一份保證書,寫于2014年1月16日。
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鬧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雙方展開激烈爭辯。
小萱亮出這些婚姻保證書,起訴要求丈夫兌現承諾,將所有財產(包括房子一套和現金500萬元)全部歸她所有,并償還自己淘寶多年在蝦米農屋店鋪給丈夫買的保健品和丈夫家里人的滋補品,還要另外支付給她50萬元補償。
丈夫回應:因遭脅迫,才寫保證書
法庭之上,阿毅說,這些保證書沒有法律效力,因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況下寫的。“她手里的保證書我看過,上面的字確實是我寫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時候寫的。”近日,阿毅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也說,保證書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時寫的。
在法庭上,阿毅答辯說,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糾纏不休,為了安撫老婆才按對方要求寫下保證書。但是,小萱反駁說,保證書并非酒醉當晚所寫,而是第二天才寫的。
“三問”保證書
1問:有沒法律效力?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2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徐長青律師: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3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徐長青律師: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篇三: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要知道,為什么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軌,面對“除不盡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后不會再犯,否則凈身出戶等。 那么,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
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
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篇四:老公出軌后,所寫的“保證書”有效嗎?
老公出軌后,所寫“保證書”有效嗎?
【導語】今日我們接受了一位嚴女士的咨詢:她老公李先生是個成功的企業家,嚴女士成功抓到老公與其女秘書“車震”后,為取得嚴女士的諒解,李先生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以后不再出軌,否則夫妻二人所有的財產均歸嚴女士一人。嚴女士咨詢我們:如果老公以后再出軌,這份悔過書約定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嚴女士所說的保證書中有關財產的約定,其實就是所謂的“忠誠協議”,是法學理論和實務界一直爭論不斷的話題。2010年南方周末曾經發表過一篇文章,標題叫《夫妻“忠誠協議”,難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領域,忠誠協議一直是所謂“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對于這個問題,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給予明確規定,制定婚姻法解釋三時,最初的草案規定,只要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當支持。后來,起草人的態度發生逆轉,又規定,法院對這類協議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該駁回起訴。而最終相關條款全部被刪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糾結啊!眾口難調,制定一個全國統一適用的法律確實不易。“忠誠協議”,持肯定點的人認為,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忠實的原則要求。通過夫妻忠誠協議,無過錯方能夠實現自我保護,同時可以減少離婚時財產分割方面的爭議。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忠誠協議約定的“夫妻相互忠誠”只是一種價值觀念,屬于道德的調整范疇,婚姻關系不屬于合同關系范疇。
2002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發的“夫妻不忠賠償案”。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并在第46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3)賈某與曾某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正是這一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所以,法院判決,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支持訴請。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開了一個先河:即通過協議的合法方式,讓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紛紛效仿。然而,兩年后,上海市高院發布內部司法解答意見,規定類似訴訟法院不予受理,表明了和閔行區法院不同的態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在(2013)楊民一(民)初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書中寫道:“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上的義務,原、被告所簽訂的婚前協議并非真正的財產協議,而是一種忠誠協議,該協議中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
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
【結語】關于“忠誠協議”效力如此爭論不休,顯然兩種觀點各有其道理。以筆者淺見,這個問題試圖從法理上去爭論,會陷入無意義的文字游戲。就以筆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實踐為例,上海市閔行區2002年的判決支持了所謂的忠誠協議,說理不能說不充分。而在上海高院精神指導下的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上的義務”,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讓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從邏輯上看,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應該是道德義務,但是道德義務不一定是法律義務。既然夫妻之間應該忠誠的義務在《婚姻法》第4條予以明確規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義務了呢?
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維護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
文/杜繼業(上海市專職律師,民商法學碩士,上海律協保險業務委員會委員)篇五:婚姻保證書
如何讓婚姻中的保證更加保險
作者:楊鵬 時間:2011-03-11
本文由作者為鄭州人民廣播電臺fm88.9法律在身邊所創作 系原創 作者:楊鵬律師免費咨詢電話 138********
主持人:
隨著我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面對各種問題的同時我們更多的會考慮如何去如何防范這些,進而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利益。但如何更加規范這些防范措施,如合使得這些措施得到法律的認同,這就是我們法律學科以外的公眾所要面臨的難題。婚姻、感情始終伴隨我們人生不離不棄,但當這一切需要我們以保證書的形式得以維系,您會怎么考慮呢?如何讓婚姻中的保證更加保險,這就是我們今天的命題。
今年32歲的李茹,丈夫趙陽原先是某企業的一名普通職工,2006年,單位效益不景氣,李茹的丈夫辭了工作,和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幾年下來,丈夫的腰包鼓了起來,人也變了樣。前段時間,李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子交往頻繁,經過詢問,丈夫總是推說是生意上的朋友。直到有一天,李茹撞見了丈夫與那名女子在一起,丈夫這才承認自己與那名女子搞“婚外情”。也許是意識到自己的出軌傷害了李茹,丈夫懇求妻子能夠原諒自己,同時為了表示自己不再與該女子來往的決心,丈夫還主動提出寫“保證書”,內容是“我做了對不起妻子的事情,我非常后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絕不再做對不起妻子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然而,丈夫的保證并沒有維持多長時間,李茹再次發現丈夫與第三者繼續來往后,終于下定決心,和丈夫離婚。于是,李茹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丈夫凈身出戶。
這上學時期,學生給老師寫保證書是會得到老師的認可,可在婚姻中的保證書能得到法律的認同嗎?這樣的保證對于婚姻關系中的雙方究竟有什么意義呢?
評析:
主持人:根據您的分析我們得出,李茹于丈夫之間的保證書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為李茹的訴求法院是支持的?
嘉賓:我們很多的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但至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就要依據協議的具體內來識別。趙陽寫給李茹的保證書以法律的角度審查,他并不具可執行性,一旦產生爭議,法院很難依該份協議的約定支持李茹的請求,主要原因在于,該協議給付財產生效的條件太過于模糊,不夠準確、具體。 比如,“對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他是不是也包括不給下了班的妻子做飯?這月的工資沒有如實上繳?對于這些寬泛、模糊的條款,我們是無法識別的,因此法官也很難判斷。還有一點就是這樣的保證書很大程度上存在執行難度在真正的訴訟活動中,這些保證書的效力十分脆弱,多數是不被法庭采納的。比如,保證有過錯后就如何如何,但從保證書上是無法真正證明犯有任何過錯的。只有通過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證據才能夠證明一方確實犯有過錯。再有,在保證書中常常有“如犯錯就放棄所有財產”等懲罰性
條款,這明顯不符合我們的法律原則。因為財產權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一方犯有過錯,法庭也會按照現行的民事法律原則,在判決上對無過錯方進行傾斜性的財產分割來實現對過錯方的懲罰。因為每個人都有財產權和正常生活的權利,完全剝奪過錯方一切權利的行為,不但違反了民事法律原則,還侵犯了其財產權。
主持人:就此案例當中的保證書,如果給您一個修改的機會,您會怎么修改呢?
嘉賓:在嚴謹的合同,他也有考慮不到之處,在此只能說給大家加一個建議。不論什么保證書,不論保證的是什么,有個前提就是一定對方是過錯方,因此保證書的首要就是必須使對方以書面形式承認自己的具體過錯內容,只有這樣即使協議其他條款均為無效,那么至少可以認定對方是過錯方,無過錯一方可以藉此一點向法院主張損害賠償。談到這里我認為一份合法有效,能夠最大限度保護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證書應當涵蓋有以下幾點: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氣粗暴,在與妻子結婚后多次對她無故打罵,并對她的父親有辱罵的行為,導致現在夫妻感情出現裂隙。現經冷靜思考,我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錯誤。現保證以后遵循以下內容:
1、 不實施有不忠實于夫妻情感的行為(如婚外性行為)。
2、 不貶低妻子的人格,辱罵妻子。
3、不刁難、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實施影響妻子正當工作生活的行為。
4、 不毆打、漫罵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隱瞞和私藏個人收入,雙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銀行帳號,家庭開支和個人支取應經雙方協商后再從存折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等暴力手段毆打妻子。
如果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為之一,或有其他行為導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離婚,視為我自愿放棄屬于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為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保證人:
當然,以上保證書的內容過于寬泛,而不是僅對婚外性行為的約束,在審判實踐中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應當是不爭的事實。
此外,尤為重點的一點是,在法庭上如何舉證證明另一方做了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為。聊天記錄、電話清單、書信往來、目擊一同進入房間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證明有婚外性行為的發生。收集相關證據尤為重要,不要指望對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觀事實,承認自己先前的行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調查取證工作,用證據而不僅是言辭來證實對方違反了約定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取得勝訴。
主持人:這樣的保證對于婚姻關系中的雙方究竟有什么意義呢?
嘉賓:任何問題我們都要看他的兩面性,保證書這類事物在婚姻當中出現,他最大積極意義,在于夫妻雙方理性解決婚內矛盾,規范雙方不良行為,面臨財產分歧時可以更好的厘清,針對我們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有很好的積極作用。那么他消極的一面在于那些方面呢?南京大學一位社會學專家認為,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固然可以使違約方受到懲罰,但這種做法本身有極大的副作用,因為雙方簽署協議本身就削弱了婚姻的情感基礎。“忠誠協議”意味著對伴侶的不信任態度和對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間簽訂這樣的協議已經暗含著彼此的不信任,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婚姻就變成了業余偵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戲,最終走向解體是理所當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雖然獲得了經濟補償,卻失去了婚姻,這說明“忠誠協議”并不能保護婚姻,其意義是可疑的。
這樣的保證書在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四川-成都 11-14 17:58 懸賞 0 發布者:可可。 給我留言 回答:(4)
本人 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保持長時間的曖昧交往。經妻子發現本人與其他第三者女性朋友的短信,裸照彩信,網絡聊天記錄和郵件后,本人坦白從寬,對此出軌行為供認不諱。為了爭取妻子的原諒,減輕對妻子的傷害,在沒有任何脅迫和壓力下,本人誠心自愿做出如下保證: 本人在與妻子的婚姻存續期間,會對家庭負責,不得撒謊,不得背叛婚姻,斷了與其他女性的不正當關系,不得與其他女性發生曖昧聯系(包含短信,郵件,網絡聊天記錄,電話------)如果違背其中任意一項,則視同出軌;本人不會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身體接觸行為(接吻,擁抱,性行為------),如果違背其中任意一項,則視同出軌;自今日起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發生以上任意一種出軌行為,我愿凈身出戶 ,婚內的債務由本人承擔,我們婚前婚后的所有一切錢,財,物以及小孩都留給妻子。 為了表示我的誠心,現在請我的朋友來監督見證。 保證人:
公證人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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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時間: 2011-11-14 18:06 [廣東-廣州] 畢麗榮律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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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時間: 2011-11-14 22:31
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則具有法律效力。當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尚需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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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時間: 2011-11-14 18:29
出于真實意思表示的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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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效的約定。 [四川-成都] 銀天寶律師 電話:135******** 6190積分 [四川-成都] 喻遠軍律師 電話:13658070317 48688積分
婚姻中的保證書在離婚中具有法律效力嗎
云南-昭通 10-26 11:15 懸賞 0 發布者:千年白狐 給我留言 回答:(4)
我老公長期在外和異性發生不正當關系,這次又被我發現,在他自覺自愿同意的前提下有我執筆寫下了如下保證書:我~~在不違背真實意愿的前提下做出如下保證:我保證在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在重犯以往生活作風原則問問題(即和別的女人發生不正當關系)如再一次被~~發現,在其朋友不參與處理的前提下,我自愿放棄現有住房的房屋產權和使用權,無條件以贈與形式增送給~~~。然后保證人下面由他簽上自幾的名字。我想問問這樣的保證書在離婚時能得到法律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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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時間: 2011-10-26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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