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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范文五篇

                  時間:2021-06-19 合同協議 點擊: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比如說:~產品的質量標準 | 不得超過~的日期等,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5篇

                  【篇1】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優質推薦】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企業與員工相互熟悉的一個過渡期。雖然是過渡期但是勞務關系雙方也均需遵循法律規范,正確確定自己的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那么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呢?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篇2】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xx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全文

                  xx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支付形式為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附;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 __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 總則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五、 集體合同

                  六、 勞務派遣

                  (提醒:點擊上列目錄標題可以查看相應的勞動法實施細則)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 __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 __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 __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 __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_xx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全文。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

                  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 __,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 “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xx年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一、 總則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五、 集體合同

                  六、 勞務派遣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 __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 __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 __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_xx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全文。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 __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 __,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 “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xx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xx勞動合同法解釋

                  xx最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解讀

                  1、立法宗旨非常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前法與后法,舊法與新法的關系,按照《立法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系,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2、用人單位有自主權,勞動者可自主選擇

                  《勞動合同法》是比較完整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在涉及勞動關系雙方基本權利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勞動關系雙方都有一個基本權利。勞動者在就業方面有一個自由流動、自主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有一個用人用工的自主權,今后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加以特別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對比《勞動法》的相關條款,有了很大調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周轉工、農轉非等。《勞動合同法》規范了用工形式,明確規定3種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一月內不簽訂合同,賠勞動者兩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作出了新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且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簽訂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 __和其他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穩定勞動關系有著積極的意義,是一種非常好的用工形式。從國外看,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態。 《勞動合同法》強化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也對解除勞動合同放寬了條件,是相輔相成的。《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一些用人單位只看到前邊強化的,沒看到后面規定的,包括個別專家的一些錯誤解讀。有人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鐵飯碗”了,終身雇傭制了,其實不然,解除勞動合同有明確規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是一個完整的機制,前后條文是有聯系的。只要用人單位以前管理很規范就沒什么影響,但是,對于那些沒有規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業,就有影響,原來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時間有長短,續簽兩次為無固定

                  可以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約定適用期。這是從適用期的角度來說,因為有濫用適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對適用期做了限制。為了應對《勞動合同法》,現在有些企業想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規避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對此,有關部

                  門也要作出具體規定。

                  簽合同最穩定的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大的問題,勞動者好好干活,不違法亂紀,用人單位、企業生產經營都很正常,這樣的無固定期限應當到勞動者領養老金。當然,效益不好了,可裁減人員;勞動者出現問題、違章違紀了,或勞動者因客觀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合同。

                  6、沒有永久性勞動合同 只有無固定期限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永久性合同,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簽了一個滿1年的合同,按規定適用期是2個月,1年下來雙方情況都沒問題,再用再簽,就是續簽一次了。如果簽的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論上說還可以有第三次,即:勞動者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沒有主客觀原因問題,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終止時間的合同,只是不再說合同什么時候終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7、簽約后不能隨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簽約后不能隨便解聘職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關于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有13項具體規定。過失性解除,以勞動者有過錯為前提;非過失性解除,是依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如身體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勞動者過失引起;用人單位的經濟性裁員,是因經營狀況不好出現問題了。這些都是法定依據,可以解除合同。

                  8、解聘要給經濟補償,辭職履行告知義務

                  無論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方法,按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 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對高端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有適當限制,最高標準是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補償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義務,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舉出證據,勞動者就要賠償。

                  9、職工若不服解聘,可調解仲裁訴訟

                  發生糾紛、爭議,能協商解決的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以調解。現在立法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這方面強化了,企業有調解,地方勞動部門有調解,但調解是自愿的。調解不成,需要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提請訴訟。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規定補償。

                  本文:

                  內容僅供參考

                  【篇3】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應該是最全的總結,希望大家回貼支持喔!

                  一、試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 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354號)中規定:“按照 《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 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 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 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 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 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 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 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 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資格。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 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 大、中專XX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 合同期內。

                  二、試用期和見習期、學徒期的區別

                  關于學徒期與試用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 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5號)的規定,學 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 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 式仍應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 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 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 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 不得超過半年。

                  見習期是對xx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 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勞動部辦 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5 號)中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 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 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隨著畢業分配制度的變革,企業用 工制度的變化,實踐中見習期制度已經不多見,將慢慢退出 歷史舞臺。

                  三、新、舊法關于試用期規定的細微變化

                  (一) 試用期期限的變化。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 較以往的規定更加具體:

                  1、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 得超過三十日;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 月。

                  2、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 得超過六十日。可得出結論,二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可達 六個月。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 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 有關試用期適用的變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

                  舊法:沒有具體規定,可以約定試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 定試用期。

                  2、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的適用

                  舊法: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 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 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 期,即使工作崗位或工種發生變化,或者勞動者離職后重新 入職,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四、用人單位以其它形式或口頭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 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 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 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勞資雙方簽訂了 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雙方沒有訂立勞 動合同,試用期當然不可能存在,所謂皮之不附,毛將焉存?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 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 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首先,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 明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其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 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資。超過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 用人單位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 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為了制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 的權益,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 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的是一個單獨 的試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該試用期是不成立的,視為 公司與小王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

                  六、 試用期內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 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 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 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并非獨 立于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 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 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 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 試用期工資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 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 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 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 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 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 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單位所在 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二者取其高。

                  八、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 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 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可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 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 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 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 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需舉證 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 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 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第四十條第一 項、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 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且需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需注意,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 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 《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 的復函(勞辦發(1995) 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 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 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 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 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 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 求勞動者簽收。

                  2、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 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 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 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 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 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 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 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 支付賠償金。

                  【篇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之試用期

                    一、試用期定義及試用期期限的規定早期的規定《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中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對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
                    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
                    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二、試用期和學徒期、見習期的聯系與區別關于學徒期與試用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的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中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隨著畢業分配制度的變革,企業用工制度的變化,實踐中見習期制度已經不多見,將慢慢退出歷史舞臺。
                    三、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后關于試用期規定的細微變化(一)試用期期限的變化。
                    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較以往的規定更加具體明確:1、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試用期限: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2、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限: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可得出結論,二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可達六個月。
                    (二)有關試用期適用的變化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舊法:沒有具體規定,可以約定試用期。
                    2、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的適用新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工作崗位或工種發生變化,或者勞動者離職后重新入職,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舊法: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四、用人單位以其它形式或口頭約定或者單方延長試用期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勞資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雙方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當然不可能存在,所謂皮之不附,毛將焉存?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其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超過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外一種比較常見的做法是用人單位在試用一段時間后,發現原來約定的試用期太短,尚無法確定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單方擅自或者口頭與勞動者達成延長試用期的約定,這種情況如果試用期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一律無效。
                    即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也會因為沒有采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而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五、用人單位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為了制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權益,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具體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六、試用期工資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二者取其高。
                    七、試用期內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
                    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并非獨立于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面臨諸多法律風險,包括發生工傷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非因工負傷或者疾病的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
                    八、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可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需舉證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需注意,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2、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3、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約定的試用期相同的,均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十一、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1、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觀念在勞動法實施十余年來已經深入民心,《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新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新法的規定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如果觀念還不更新,在試用期內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勞動合同,將面臨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是否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只限于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3、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不過通常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一般不會對勞動者進行比較大的出資培訓。
                    一般要等到試用期滿才才會決定勞動者是否培養對象。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急于培訓人才,就不應當在設定試用期,否則將處于非常不利的法律風險。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勞動合同法之試用期。

                  【篇5】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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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于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么,什么是試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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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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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延伸閱讀
                  我在以往的求職經歷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好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都會這么對試用期員工說:“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合同,轉正之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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