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是guǎn xiá,意思是指管理,統轄的意思 ,延伸出去。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其中地域管轄進一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協議管轄。管轄也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管轄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房屋租賃合同管轄5篇
【篇一】房屋租賃合同管轄
三一文庫(>
【篇二】房屋租賃合同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
房租( )號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鑒于乙方對甲方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甲乙雙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在“友好、平等、誠信、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就乙方租賃甲方房屋等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地點、面積及用途
甲方將座落在【】的【】廣場C樓【】層,建筑面積 平方米, 層建筑面積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
為保證大樓整體對外形象,乙方保證所租賃的房屋僅作為經營咖啡吧及辦公用房使用。
二、租賃期限、免租金裝修期。自【】年【】月【】日(實際以裝修期滿為準)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同意給乙方免租金裝修期【】天。
三、租金、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租金
2樓為年租金【】萬元,每天每平方米租金【】元。1樓通道為每天每平方米租金【】元。兩層樓月租金共計總額(大寫):【】整,(小寫):【】元。
(二)租金遞增率。該房屋租金【】年內不變。自第一流年起,租金每年遞增【】%。如遇國家通貨膨脹,按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年通脹率,在【】%以下的,年遞增率【】%不變。超過【】%的,按實際通脹率的【】%確定遞增率。
(三)水電費。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付款方式
按“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則執行。年租金按年度分二期支付,即每6個月的租金為一期,在每期開始前十日內將當期租金打入甲方指定帳戶。首期租金在乙方入住前付清。甲方可在每半年期前向乙方發出付款通知書,乙方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天內將租金匯入甲方指定帳戶。水電費由甲方每季度按實向乙方收取。
房屋租金由浙江省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收取,出具房屋租房屋租賃發票;水電費等由浙江五礦特利和商貿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出具相關發票或收據。
(五)租房保證金。保證金為一個月的租金。簽訂本合同后,乙方應在二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租房保證金的,甲方視乙方不再履行本合同,甲方可另選租戶出租。合同終止時,乙方須清償甲方一切費用后,甲方退還乙方保證金。
四、各方義務、責任
1、甲方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了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并已取得相關必須的批準,有權將場地出租給乙方。
2、甲方承諾沒有任何其它合同性義務阻止其訂立本合同。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將不會導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張任何違背本合同的目的權利。
3、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負責對出租房屋(乙方自己裝修及安裝的設施除外)的定期檢查和維修,甲方維修房屋應提前5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
4、甲方積極配合乙方辦理各項申報審批手續、裝修施工等事宜。對乙方涉及大樓統一
的水、電、信息點、消防、安全系統設備等的安裝、設計提供積極建議和幫助。
5、乙方對甲方出租的房屋及周圍環境作了充分的調查了解,愿意承租該房屋。
6、乙方在租賃期間將按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在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乙方保證所租房屋僅作為經營咖啡吧及辦公用房使用。
7、租賃期內,乙方需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增擴設備(包括線路)的,在裝修房屋前,應向甲方提供裝修圖紙備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由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甲方予以協助,費用自理。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乙方可開展施工。未經批準同意的,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使有性質等。乙主裝修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大樓的統一管理,施工完畢,應向甲方提供全套裝修竣工圖紙。在有關部門驗收同意后,方可對外開張營業。
8、乙方承租的房屋所需的空調,由乙方自行購買、安裝,甲方提供安排室外機安裝的場地;乙方承租房屋一層至二層的樓梯通道,由乙方自費安裝解決,如需要進行樓板開也,乙方在退租后需恢復原狀。乙方經營中涉及煙道,甲方提供大樓內現有煙道,由乙方自費進行規范、符合安全要求的煙道安裝連接。在使用中,乙方必須做好煙道的防火和定期清潔工作。甲方有權對乙方涉及大樓的水、電、信息點、消防、安全系統等設備材料、安裝質量進行監督和提出改進的要求。
9、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乙方自行裝修、設備安裝等造成損壞及造成對第三方人員傷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10、乙方入入須按政府部門要求與甲方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以共同維護大樓安全。租用期間,甲乙雙方應本著相互協商配合的原則,共同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人,確保租賃期間的安全。若發生意外,則各方根據各自管轄區域、職責范圍承擔相應的責任。
11、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名稱等重要事項,若發生變更,乙方應及時書面告知甲方。
五、租賃期間違約及責任
(一)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因業主土地使用權、產權(包括房產抵押)、房屋使用權或其他原因而導致不能履行本合同;
2、在合同的正常履行期內,甲方惡意干擾乙方對房屋的使用,導致乙方不能正常營業;
3、乙方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4、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場地轉租、轉讓、轉借或轉承包、或調換等行為;
5、乙方拖欠當期租金累計1個月以上的;
6、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書面通知的,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7、租賃期內,除不可抗力和本合同另有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二)如發生以上所列的任何一種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終止本事同。在此情況下,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乙主若逾期交付租金,除應補交欠租外,以逾期天數計算,每天向甲方交付【】元違約金。
2、租賃期內,乙方若提前退租,應承擔退租違約金。即未租滿合同租期1/2的,按月租金的1.5倍賠償甲方;租期合同租期1/2的,按月租金的1倍賠償甲方。
3、甲方因非國家重大政策變更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提前退租,則按本款第2點承擔相同的違約責任。
4、因甲方上述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不能正常營業,甲方除退還乙方裝修投入(按評估為準)外,應另行支付乙方違約金40萬元。
六、租賃期滿后的處理
1、租賃期滿后,本合同即終止;
2、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租的,應在本事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3、除甲方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自用外,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保證乙方擁有優先承租
4、租賃期滿,乙方不再續租的應如期歸還該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歸還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違約金。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車位約定事項。甲方向乙方免費提供地下不固定停車泊位1個。乙方客戶的車輛管理由乙方負責解決。
2、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安全監視設施,幫助乙方建立公共安全監視。乙方負責監控攝影像探頭等器材的購置,甲方大樓監控室負責提供專用錄像設備錄制保存(15天),每個監控點每月收費30元。
3、乙方營業場所產生的垃圾,由乙方裝袋送至甲方指定垃圾房。由甲方負責清運的,乙方需承擔每月60元的垃圾處理費。
4、若甲方有轉讓出售乙方承租的房屋意向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5、在本合同承租期內,如遇甲方轉制或轉讓等需處分該租賃標的的(乙方購買除外),則甲方應確保乙方的合同使用權。如因此導致乙方無法經營退出的,甲方除需補償乙方裝修投入外,另行承擔違約金40萬元。
6、保密條款。在雙方談判和/或商務聯系過程中,所有讓一方掌握或獲知的有關另一方的資訊均被視為機密,且為該方專有;除非該資訊已眾所周知且其并非因一方行為或錯誤所致。雙方同意在征得對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利用或泄露該資訊。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果爭議未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可將該等爭議提交人民法院處理。
九、其他。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經、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篇三】房屋租賃合同管轄
房屋租賃全同
出租方(下稱甲方):陳素華
身份證:440181************
聯系電話:136********
聯系地址:市橋街清河東路1街四幢5號
承租方(下稱乙方):
身份證: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租賃房產(以下稱“該房產”)之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康樂路康樂大街2號3座201房,建筑面積93.20平方米,甲方保證對該房產擁有合法出租的權利,出租該房產并沒有侵犯第三人的權利,并保證本合同 所載有關房產之情況及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致的一切責任,同時乙方已實地察看該房產,對該房產的座向、面積、樓齡、樓層、間隔、質量、裝修、抵押情況、產權情況等均予以認可。
第2條 甲方同意將該房產出租給乙方作住宅用途,租期為_____個月,從2017年3月1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應于2017年3月1日前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
第3條 甲乙雙方約定月租金為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租金按月結算,乙方在每月第10日前結清本月租金,甲方應出具收據。乙方必須按期繳納租金,否則除繼續交納租金外,每逾期一天,應按欠款金額的百分方一支付滯納金。
第4條 乙方交付租金方式為【將租金匯入甲方銀行賬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銀行賬戶:621226 36020 8922 0016,賬戶名稱:陳素華。
第5條 乙方于甲方交付房產之日向甲方交付保證金人民幣肆仟元整(¥40000),以及首月租金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租賃期滿,乙方付清租金及其他費用并按期遷出時,甲方即時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若因乙方違約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扣除相關費用。
第6條 甲方不提供家私電器予乙方租賃期間使用。
第7條 租賃期間,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等乙方使用該房產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8條 在租賃期內,甲方負責對房屋定期安全檢查,承擔房屋主體結構自然損壞的維修費用。
【篇四】房屋租賃合同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本房屋年租金為人民幣 元,按年結算。每年租房到期日之前30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租金。
2、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3、四、房屋租賃期為,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合同簽訂期間甲方不可毀約。
4、、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保證該房至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予以協助。
6、、租賃合同期內,甲方若將房屋用于抵押貸款,乙方應予以配合并且認可此行為。
七、每年房租租金按周圍房屋租金幅度調動。
八、門窗無防盜網,如出現意外與甲方無關。
九、租期內乙方如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應有乙方按價賠償給甲方。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五】房屋租賃合同管轄
篇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內容摘要] 因不動產牽連發生的訴訟,不應一概劃為專屬管轄,應有所區分。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則上應按一般地域管轄對待,應允許當事人按《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對訴訟管轄自主作出安排。
a公司在b地設有工程項目部,項目部租用b地某單位的房屋若干間作為辦公之用。后履約當中因房屋瑕疵與租金給付發生糾紛,某單位訴至b地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解決。a公司提出管轄異議,理由是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所有因房屋租賃產生的糾紛應由a公司企業法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但b地一審法院裁定雙方約定管轄無效,此案屬專屬管轄;a公司不服裁定,上訴至b地上一級人民法院,b地上一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這樣b地初審法院就獲得了該案的管轄權,a公司希望通過約定管轄方法避開地方保護的目的落空。
問題:b地兩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妥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由來。
關于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司法實踐,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所有不動產涉及到的糾紛,全部歸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就是《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另一種觀點是并非所全不動產糾紛皆屬專屬管轄,其中僅就不動產物權之訴專屬于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其他因不動產牽連發生的糾紛,應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即按《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由當事人自主作出安排。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不動產糾紛是個大的概念,不動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條規定的三種物(動產、不動產、特定權利)的形態之一,在現實生活中因其歸屬利用產生的糾紛形形色色,大量存在,其中既有可能涉及物權之訴,也有可能涉及債權之訴,而債權訴訟并不直接以不動產上的物權歸屬為訴訟標的,因此不能因糾紛涉及到不動產,就不問理由地全部劃歸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這樣處理,那么許多案件就會成為專屬管轄,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的優先實施一般地域管轄會形成沖突,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其次,涉外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涉及到國家主權和領土問題,因此一般都行使專屬管轄權,但在國內不動產糾紛中,并不涉及這個因素;第三,國內不動產專屬管轄設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體現"兩便原則",即便于當事人經濟、快速地進行訴訟,便于法院更好地審判、合理配置資源。但有些時候因不動產糾紛產生的訴訟,原告或被告并不一定與不動產所在地同屬一地,由法院行使專屬管轄權不一定符合該目的;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這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的不動產作為專屬管轄對待;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作出的《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6〕2號)指出:"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可見該批復并未明確表示房屋租賃糾紛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其他有管轄的法院不能涉足,況且該批復至今有效。
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我們認為其本質是一種債權糾紛,不應按專屬管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總共規定了361種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為其中的一種,明確地將其放在債權糾紛一節當中,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為物權之訴處理。況且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涉及到的物權之爭,無非是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針對該項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1號)當中,運用三個條款(第21條、23條、24條)專門作了限制性處理,核心內容有三:一是出租人在出賣租賃房屋時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以侵犯其優先購買權,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三是出租人將租憑房屋出賣給房屋共有人、本人近親屬、善意第三人,以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履行了通知義務,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時,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表明司法實踐已經開始弱化該項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再作為一項主要權利對待。
因此我們認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發生的訴訟,除涉及到優先購買權而產生物權之爭,應按專屬管轄處理外,其他的糾紛應按一般地域管轄對待,特別是應允許當事人按《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對訴訟管轄自主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安排。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6〕2號)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頒布之前作出的,且至今有效,而民訴法第34條又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屬于專屬管轄,這樣在適法性上就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司法實踐情況,以司法解釋的方式重新細化和明確關于不動產租賃糾紛管轄的問題,以維護司法的統一。篇二:合同管轄問題總結
篇三:合同管轄法律規定
合同管轄法律規定
合同管轄: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規定
《民訴法》
法定管轄: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規定)(需先確定合同的性質): 1.《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0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21條規定: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22條規定: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該合同的內容難以區分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3. 購銷 / 買賣合同履行地
《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以下簡稱《96規定》)規定: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在適用上述法規時應注意:購銷合同中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約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貨物未實際交付[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作為購銷 /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交貨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如何確定"交貨地點"。
《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a.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b.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述,在合同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下列三個順序確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從約定;
第二,對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等合同,應按照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來確定,此時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適用《合同法》等實體法;
第三,對于前兩者之外的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實體法對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來確定,這時合同履行地是實體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約定管轄要確定、單一)
合同簽訂地的確定:
以合同簽訂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問題的批復》(1986年)中指出:"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對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辦理特定手續才能成立的合同,以辦理特定手續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例如,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公證才能生效,那么公證地點應為合同的簽訂地。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意見》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25、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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