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獲取報酬或經營收入進行的活動就業:2008年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5篇
【篇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合同編號: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新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新
就業協議書:
1 法律依據 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
2 內容與目的 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
3 時效 其協議約定僅指學生在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去工作的一份書面合同。
4 簽發部門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簽證部門是各級縣、市人事調配部門。
勞動合同:
1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2 目的 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3 內容、時效 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載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等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4 與單位發生勞動關系開始。
5 簽發部門 勞動合同的簽證機關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就業協議僅僅是確立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更進一步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畢業生千萬不要認為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就萬事大吉,應注意報到后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了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畢業生可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條款,畢業生也可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復印件。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因為高校畢業生就業是通過各級人事調配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來落實的。畢業生持學校發放的《畢業生報到證》和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到用人單位所屬縣、市人事局辦理報到手續,并憑其開具《行政介紹信》到具體的用人單位報到,此時的畢業生具有干部調動性。否則,畢業生就不具備干部調動性,對今后的技術職稱評定、晉升、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年限造成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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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 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于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 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三) 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才簽訂。
(四) 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 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二 、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
1、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并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注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進人,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當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廣州則另有要求)
3、畢業生將簽訂好的協議書直接送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處。
4、學校會及時將協議書的審核情況反饋給用人單位和畢業生。
5、 對于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協議時要說明情況,如用人單位在知情后同意簽約,畢業生在錄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后不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簽約的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將就業協議書統一交到就業處。
6、在2005年5月20日前簽完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將協議書及時交到就業處,確保在畢業時能及時拿到就業派遣證。
三、落實了就業單位,如何派遣?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到當地人事部門審核備案,并在審核備案表或就業協議書上蓋章:此種情況畢業生的所有關系將直接派到畢業生工作單位。
(2)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當地人事部門不能審核備案:本人可在單位工作,但戶口、檔案可回原籍,也可掛在人才服務中心。
(3)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只是暫時沒有到所在地政府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備案:可先提供工作證明,作為學院了解畢業生就業去向和統計就業率。待審核備案手續辦完后,再辦派遣。
四、由于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簽約,怎么辦?
(1)由于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簽約,必須提供工作證明,以作為學院了解畢業生就業去向和統計就業率所用,戶口、檔案暫時保留在學院。
(2)畢業生須將工作證明和“要求把戶口、檔案保留在學院的申請”在2005年5月20日前由系部收起統一交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這樣,戶口、檔案方可保留在學院兩年。
五、簽訂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 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 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協議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后交學校就業指導工作處。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盡量采用示范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于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并明確表示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
5、 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 就業協議的解除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為。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征求學校同意。
七、 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后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
第一, 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
第二, 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
第三, 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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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影響大學生職業選擇的主觀因素主要有哪些
1)求職速度加快 當你有明確的求職目標時,就會有更多的理由去說服用人單位,告訴企業負責人,你就是他最合適的人選,對企業來說,他們也都希望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找到最合適的人選。當你有了明確的求職目標并把你最有利于這份工作的優勢充分的表達出來時,你離應聘成功就已經非常近了。 2)求職成本降低 因為你有非常明確的職業目標,所以你根本不用去漫天撒網,在各個你認為可能的工作機會前都投上你的 簡歷 ,因為那將極大地花費你的時間成本。單憑這一點我們的求職成本就會降低很多,再加上第一條所說的我們的求職速度將大大的增加,所以掌握了職業規劃的方法再找工作,時間將大幅縮短。 3)工作持久性增強 很多人頻繁跳槽多是因為對工作本身的不認同,這種不認同很可能是無意識的,但如果是有意識的,將勢必更加快你的離職速度。比如跟老板或同事稍有矛盾,或是經濟收入未達預期,而這時外面稍有誘惑,你就極易選擇離職,尋求表面上看起來“更好的發展”。而有了明確的職業規劃以及目標時,你就會清楚地知道自己得到這份工作的意義,是為積累經驗還是為提升技能,亦或為了歷煉自己,而此時哪怕有再大的挑戰和誘惑,你對工作的選擇必定會更加的慎重,因為你知道這份工作帶給你的究竟是什么。 4)工作滿意度更高 因為對工作和職業的高度認同,所以你會更加投入地工作,工作主動性也會大大增強。你會每天很渴望工作時間的到來,你有總也用不盡的動力和能量,你不再把工作當成純粹的工作,而是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你可以享受工作帶來的無窮樂趣,因為從工作中你可以獲得莫大的成就感和幸福感。 5)充分提升核心競爭力 當你明確了自我職業生涯規劃和選擇時,就很自然的知曉了自己需要提升和鍛煉什么,自己的核心競爭能力在哪里等一系列問題。這樣,在工作中你可以輕松地獲得更好的發展,你的人生價值和社會價值也都可以順利地體現出來,這時哪怕你想跳槽,你也無需向人求助,因為當你在某個領域有足夠資質時,好工作自然會主動來找你。 6)獲得更高的回報 當你對工作更加專著和投入時,你的職業競爭力也將一并得到提升,這時你也必然能給企業和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經及財富,而你隨之而來的回報也必定是豐厚的,名譽、物質、精神等方面的回報都會主動、迅速地聚集到你的身邊。 試想一下,每位就業者如果都掌握了職業生涯規劃基礎知識和求職就業的技能,或是得到了權威職業規劃機構的專業人士幫助,能快速進行自我職業定位,并確定清晰的職業目標,有計劃地進行實施,找工作還會如此之難嗎?建設和諧的社會需要和諧的就業環境。向陽生涯在此竭力倡導,立足當下緊迫時刻,在全社會開展一場全民職業規劃普及行動,使無業者有業,讓有業者樂業。通過職業規劃讓人們愿意工作,樂意工作,讓其在滿意的職位上創造更多更多大的價值,這樣不僅能解決每個人的生計問題,更可以提升整個社會的競爭力,為國家解決就業難題。 職業規劃能夠推動和諧的就業循環,要實現這一目標,中國就必須有一大批具有專業水準的職業規劃師,推動全民普及職業規劃這一戰略的實施。而目前,我國這方面的專業人才非常匱乏,人才處于稀缺狀態。因此,當前培養一批專業的職業規劃師隊伍、培養全民族的職業規劃意識迫在眉睫。為此向陽生涯將不遺余力地繼續借助職業規劃師資格認證的平臺,大力培養更多具備專業資質的職業規劃師,以確保職業規劃領域從業人員的高水準專業度。2009年最新一期的CCDM中國職業規劃師 培訓 班初定于4月份開班,目前招生工作正在進行中。向陽生涯特別提議政府部門能夠在職業規劃專業人才的培養上給予充分的關注,大力培養和 培訓 職業規劃專業人才;同時,勞動、教育、人事等部門應多加宣傳職業規劃專業知識,讓全社會人都來學習職業規劃,讓每個人都做自己的職業規劃師。
影響大學生選擇職業的心理因素有哪些?
選擇既專業對口,又有自己滿意的薪水,又是自己有興趣的工作,在當前的就業形勢下,不能說這是天方夜譚,但能實現這個愿望的,也是寥寥無幾。大學生十大職業錯亂癥,你有幾個? 1、錯把理想當目標 大學生中不乏有各種各樣的職業理想,如有的人希望成為明星,成為科學家,成為世界首富,成為國家主席……這些看似很難實現的理想,并不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這個世界沒有一個人是天生就是世界首富的,國家主席的。(除極少數的外。如英國,即使是繼承的,那他的先輩也是白手起家的,而其后代只不是幸運罷了。)所以,在職業發展上你的心有多大,舞臺就有多大。但我們的大學生卻把職業理想僅僅當作了理想,甚至很多人將理想當作了目標。目標是我們可以實現的,是我們在實現職業理想過程中的階段劃分。只有把宏大的職業理想轉化為無數的可實現目標,我們的職業理想才會最終得以實現。當悲哀的是我們的大學生整天喊著要實現職業理想時,卻沒有把理想轉化為職業目標,更沒有去把轉化的職業目標實現,最終,宏大的職業理想轉為職業空想了。 2、錯把手段當目的 在我們把職業理想轉化為職業目標后,我們要看看有哪些手段可以實現職業目標。但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的實現目標的手段當作了做事的目的。當我們抱著實現目標的心理去選擇不同的操作手段時,很多人已經是在為選擇操作手段而選擇操作手段了。他忘了我們選擇操作手段是為了什么了,從而導致做了事卻沒有實現目標,或者為了做事而做事。比如說,我們可以通過學習來把我們專業知識的不足彌補,但往往很多大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只是在學習,或是在學什么,怎么學,什么時候學上下很大的功夫,還要不斷的激勵自己要學習不要玩等,這些統統都已經偏離了他學習的目標了,而在這些無關因素的考慮上已經不是他要學習的目的了。 3、錯把途徑當結果 實現職業目標會有很多的途徑,我們要結合自己的綜合因素去選擇一條最適合自己的途徑,選擇最佳途徑是為了更快的實現我們的職業目標,從而最終實現我們的職業理想。只有實現了我們的職業理想才是我們最終需要的結果,只要這個最終結果一天沒有實現,我們就不能懈怠。如有的同學的職業理想是銷售總監,他選擇這個晉升軌跡:銷售代表、業務員-》銷售主管—》區域銷售經理-》銷售部經理-》銷售總監。這個途徑的每一個階段都是為實現銷售總監這個結果而服務的。但有些大學生在做了銷售主管后,就沒有向區域銷售經理的意識和沖勁了,最終銷售主管就成了他追求的職業結果了,那他的銷售總監夢就自然落空了。
補充回答: 4、錯把行業當崗位 我們可以經常看到許多大學生的求職簡歷上這樣寫著,求職意向:建筑設計院,建筑施工單位,市政工程公司,與建筑相關的公司,他求職的是建筑這個行業。難道他能做建筑行業的所有工作?其實他根本不能,其實連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自己最擅長做什么。而最終錄用他的是具體的企業和具體的崗位。沒有企業目標還可以,但若沒有崗位目標,他又可以做什么呢?又能做好什么呢?要知道企業錄用的是能夠勝任具體崗位的員工,如果你不具備崗位的任職資格,那企業又怎么會錄用你呢?當大學生把行業當作要應聘的崗位時,暴露更多的是大學生沒有核心競爭力,更沒有形成核心競爭力的意識,所以他們在求職時把希望更多放在了“廣撒網,撈大魚”,以為機會會更多,實則別人都不知道他能做什么,又怎么給他機會呢? 5、錯把就業當擇業 能夠實現職業理想,不在于你做了什么,更多的在于你沒有做什么。只有你把所有精力、時間、資源都放在職業理想上,那職業理想才有可能實現。大學生確定職業理想后,就必然會涉及到具體的行業、職業,而我們更多是從具體的職業上入手,那不可躲避的問題是,當我們大四畢業時,是先就業還是先擇業。從實現職業理想的角度看,我們所做的工作一定要與職業目標有密切的相關性,否則,所做的工作將不會對職業理想產生支持,那實現職業理想的日期就遙遙無期了。所以,我們要選擇與職業目標相關的崗位工作。但相當多的大學生把就業當作了擇業,他們以為做著工作總會學到些東西;其實不然,在職業發展這個層次上,選擇比努力更重要!如果方向都錯了,那走的越遠不是離目標越遠嗎?
補充回答: 6、錯把擇業當專業 當我們在選擇與職業理想最相關最接近的崗位工作時,許多大學生卻把自己所學的專業當作擇業的關鍵因素。其實,只有我們的職業理想及由職業理想轉化的職業目標與我們的專業高度相關時,專業才是影響我們擇業的關鍵因素,否則,就不必被所學專業所限。在職業理想上所指的專業是你日后要從事職業的知識,所以它可能是你現在所學的專業,也可能是你喜歡的專業,你改學的專業等。總之,是能夠實現你職業理想的基本知識。所以當我們的職業理想并不是我們所學的專業時,我們就不必被其所約束。要知道,在職業理想的角度上,我們所做的就是我們所愿的,我們所愿的就是我們所喜歡的。所謂的專業對不對口,只有在和職業理想相聯系時才需要我們去考慮的問題,而非按所學專業的職業前途去選擇自己要做的工作。 7、錯把專業當能力 我們所學的專業只是我們在高考時所填報的志愿,這其中有我們的追求和興趣,但更多的是盲目和無奈。所以不要說你在大學中真正的學到了什么,先看你所學的專業是不是你喜歡的,你日后要從事的。如果你所的專業并非你要從事的,那無論你的專業知識學的多么好,那都不是你的能力,因為它對減少你的崗位差距起不到任何的作用,更不要指望用你的專業來打造你職業理想的核心競爭力了。所以當你在求職簡歷寫上你專業所學的課程是要慎重的。因為并不是你所學的專業對你所求職的任何崗位工作都有支持的,所以不要泛泛的把我們所學的專業當作我們求職時的砝碼,更何況你對專業的學習還不是那么精通。 8、錯把知識當技能 在我們應聘目標崗位時,我們的許多大學生把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當作了崗位要求的操作技能。做任何的一個崗位工作,除了要求你必須具備的理論知識,還必須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而只有當知識轉化為技能時我們才可以安身立命,才能夠謀求更大的發展。知識更多表現為你知道什么?你理解了什么?而技能則表現為你會做什么?能做好什么?有一技之長,我們就可以存活于世,但只擁有知識卻做不到,除非你把知識當作你向學術領域發展的砝碼。但目前的許多大學生缺少崗位所要求的必要操作技能,而且他們也意識不到這個問題,所以當企業詢問他有何技能時,他就把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回答上來了,結果自然就被淘汰了。
補充回答: 9、錯把興趣當工作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會有一些得以娛樂放松的方式,但現實中有些大學生卻把這種興趣愛好作為選擇職業的關鍵因素,或者被興趣愛好所左右,這種誤區在十分深刻的影響著大學生的擇業觀。其實,興趣愛好是我們享受生活的方式,而當把其作為工作后,你就會感到一定的煩躁,通常當你把興趣定位于工作時都是很辛苦的。這個世界,能真正的把興趣愛好當作工作的職業或許只有這樣三種人:科學家、藝術家和妓女。從中可見能把興趣和愛好作為職業的人是很少的,也是很難的。其實興趣、愛好真的不一定是適合我們的職業。在職業發展上,我們要知道,喜歡是一回事,勝任是一回事,選擇又是一回事。其實,影響我們選擇職業與勝任工作的不是興趣、愛好或者性格,這些內在因素最多是不能讓我們做得更好,但卻不能決定我們是否能做及能否做成。 10、錯把經歷當能力 一些大學生確實也做過一些社會實踐,如做過家教,促銷員,服務員等,在畢業之際他們將其當為自己的能力去寫。其實這些實踐經歷可以給大學生更多的接觸社會了解社會的機會,但這些實踐經歷卻不是大學生的能力,在職業發展問題上,經歷并不代表能力。經歷只能代表你的過去,是過去你所做事情的綜合;而能力則是在你的經歷中所形成的獨特的核心優勢。每個人都有過去的經歷,但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在此形成能力。其原因要么是你沒有做相對專注的事情,分散的實踐事件難以在一個領域專一發展;要么是在所做的事情中沒有去培養核心能力的意識。所以,沒有方向的盲目去做許多社會實踐并不能形成你的能力。
補充回答: 小編插話:以上的十種職業錯亂癥,在你身上有幾例?這幾種誤區在十分深刻的影響著我們的擇業觀。找到工作難,找到好工作更難,找到自己滿意的工作更是難上加難。你的求職經歷又是怎樣的?你有什么更好的擇業建議嗎?
【篇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篇一:集體勞動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勞動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篇二: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異同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異同
內容提要: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兩種合同形式,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關鍵詞: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 目的 主體 內容 法律效力 責任
一﹑正確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概念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即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體而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必須一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即勞動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即勞動力的所有者。因此可成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必須具有提供勞動力的能力;而且用人單位必須要有使用勞動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組織、團體。
(2)因勞動合同而確立的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在締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協商而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然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勞動者納入用人單位生產體系從事勞動,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因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屬性。
(3)就內容而言,勞動合同是以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以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
(4)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由于用人單位基于經濟上的力量,較之勞動者具有優勢地位。因此,為維護弱者一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往往大量介入勞動合同,形成勞動合同有別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會性。國家法律大量介入勞動合同的結果,造成國家以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與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使勞動合同內容受到國家法律的極大影響。
根據《勞動法》第33條和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勞部發[1994]485號)
第5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工會組織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職工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力使用者即企業,另一方是全體職工,全體職工一方由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作為其代表。
(2)具體合同是一種勞動協議,而非民事、經濟協議。集體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勞動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勞動關系,是規定全體職工與企業之間整體性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一種協議,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3)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而且集體合同文本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析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之間的聯系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法范疇內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勞動合同盡管也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也體現為一種“合意”,但與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區別。為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法律保護,國家對勞動關系進行了很強的干預,相對于民事合同來說,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勞動合同已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自由原則。概括起來,這種限制主要于兩方面:一是受國家法律的限制。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到具體的條款,勞動法都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如在訂立勞動合同上,法律規定不得有性別歧視,必須照顧殘疾勞動者就業;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則更多體現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作時間、法定休息休假、勞動安全保護、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提供社會保險等。二是受集體合同的限制。集體合同是工會與企業簽訂的、以企業職工集體勞動條件為內容的協議。一般國家立法都明確規定集體合同有優先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法國《集體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樣直接生效并對勞動合同有約束力。我國《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因此,凡有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與其相抵觸,或者是,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勞動合同的這些特點,使勞動合同獨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勞動法的范疇。而由于勞動法在性質上可以歸屬于社會法,因此勞動法也具有了社會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當程度上須體現了社會大眾的利益,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勞動合同看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私的合同”,它相當多的內容已經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應定位為勞動法范疇,適用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理。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隨著近年來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我國勞動關系矛盾重重,勞動關系狀況令
人堪憂,而這些矛盾的本質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懸殊,僅依靠雙方自主調整只能使情況進一步惡化,因此,急需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即宏觀、中觀和微觀機制予以規范和協調。其中宏觀機制即法律制度,中觀機制即集體合同制度,微觀機制即勞動合同制度。而在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規定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更多體現用人單位單方意志,集體合同制度無疑成為協調勞動關系至關重要的法律制度。這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過一百年實踐得出的人類寶貴經驗和財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三﹑深刻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以規范勞動力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1〃實行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
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歸納為12項三個方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涉及(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保險福利(五)勞動安全與衛生以及職工培訓(六)勞動紀律(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八)集體合同的期限(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十)爭議的處理(十一)違約責任(十二)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進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集體合同是通知集體協商訂立的﹐根據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7條的規定,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17條規定:“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有過激行為。”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基本原則:一是合法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最基本的原則。主要包括協商、訂立的程序合法和協商內容、訂立合同的條款合法兩個方面。這里的合法主要指《勞動法》和勞動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及其它法律、法規與規定。二是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參與協商的工會組織與企業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權勢,通過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勞動法雖然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護的權利不是沒有義務的權利,而是和義務相結合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履行了勞動的義務,才享有勞動的權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勞動的權利。所以,在集體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四是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兼顧各
篇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而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
第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
第四,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作用不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
第五,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工傷保險,是指為因工致傷,病殘或者死亡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助,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特征:
工傷保險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其他社會保險則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工傷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社會保險,職工不負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在于對受傷害者的事后救濟,而且還注重對職業傷害的預防.
勞動爭議的特點是:第一,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系雙方,即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而所發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第二,勞動爭議必須是因為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有的爭議雖然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但爭議的內容不涉及勞動合同和其他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如勞動者一方因為與用人單位發生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屬于民事爭議,不是勞動爭議。
【篇四】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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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于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
書的區別聯系,僅供參考。
(一) 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
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 ;勞
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
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 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 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就同意錄
用和接受聘用達成一致意見,并初步約定將來就業的基礎條
款,如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及試用期待遇等 ;勞動合同的內
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
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三) 時效性不同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自動終止其效
力;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 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業協議書發生爭議,主要是按照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
策,由學校或上級就業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解決 ;而勞動合同
發生爭議,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的有關規定,采取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法 律程序予以解決。
(五)互有關聯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書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
在某種意義上,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就業協議書的延伸。 例如,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可以在就業協議書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 期待遇,上崗后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條款按此約定執行 :
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試用期滿后的工資待遇、住房等有 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中注明,日后訂立 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和確定。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身份多為學生,并非完 全意義上的勞動者,尚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所以, 畢業生應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待取得畢業資格去 單位報到后,再盡快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避免在日后訂 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還要注 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 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并注明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 應予確認。
【篇五】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大部分大學,在即將踏入社會之時,總會不知所措,尤其是面臨第一份工作的時候,今天就來普及下大學畢業前,你們面臨的第一件事情,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于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三)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才簽訂。
(四)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二、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并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注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進人,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當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廣州則另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