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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范文四篇

                  時間:2021-09-23 合同協議 點擊: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曠工解除勞動合同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4篇

                  【篇一】曠工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優質推薦】

                  關于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也是困擾很多人的一個問題,那么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國家有明確規定嗎?關于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

                  一、因曠工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不能簡單的等同于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系。

                  國家規定是嚴重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二、《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三、關于曠工除名,《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篇二】曠工解除勞動合同


                  2020新版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范本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第二條 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 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第六條 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第七條 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第八條 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第九條 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第十條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云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Yunb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篇三】曠工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勞動法關于曠工如何規定

                  勞動法關于曠工如何規定

                  曠工,漢語詞語,意思為職工不請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勤。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

                  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于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篇二:曠工辭退規定

                  關于曠工管理的依據

                  一、對員工曠工的處分

                  1. 《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項規定: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二、對辭退員工(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的賠償(即經濟補償)

                  1. 《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注:(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

                  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

                  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

                  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2. 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于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范圍,所以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賠償)。

                  注: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篇三:曠工員工勞動合同怎么解除

                  曠工員工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主題描述

                  小江剛剛入職吉林的一家加工制造企業,擔任人事專員。公司有個獨立核算的工程部門,因為最近一段時間效益不好,有兩個員工就不上班了,一個還請了病假,另一個就直接曠工且聯系不到本人。因為還沒有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一直在為他們交納各項保險。這兩名員工的行為既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且也在員工當中造成了極其不好的影響,所以人資部門與工程部門領導商量后,決定辭退他們,并把具體的事項交給小江來操作。

                  面對這種情況,小江該采取何種方式解除此類員工勞動合同,來盡最大限度規避風險,為企業減少損失?

                  一、案例簡析

                  案例看似是一個如何解除曠工人員勞動合同的案例;實際上這是兩個案例:一是員工請病假,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員工直接曠工,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前置條件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二、法律條款

                  我們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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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簡析

                  案例看似是一個如何解除曠工人員勞動合同的案例;實際上這是兩個案例:一是員工請病假,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員工直接曠工,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前置條件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二、法律條款

                  我們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處理意見

                  (一)直接曠工員工

                  其實對于這種招呼都不打就不見蹤影的員工,按理來說公司是有充分理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但是就害怕公司操作不當,員工又突然冒出來,繼續上班或者提起仲裁。建議從以下幾個點把握:

                  1、 公司內部完善的規章制度是處罰的依據,相關制度在員工入職時就要培訓到位。 不多說,大家都懂的。

                  2、公司發出《返崗通知書》。

                  員工曠工達到多少天(根據制度操作),公司應該在第一時間向員工通訊地址發出《返崗通知書》,要求員工在規定時間回公司上班,注意發出的文件都應該通過快遞送達本人手中,并留下員工簽收快遞回執單據。

                  3、 如需必要,再發出《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

                  如果員工接到《返崗通知書》后,還是不回來上班,那么公司就可以發出《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送達方式依舊是快遞,注意細節見上述。

                  4、 通知工會或者職代會。

                  對于違紀員工的處理,公司要通知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公布出處理意見,以儆效尤。

                  5、 如確實有必要,可在報紙等其他新聞載體上公布。

                  因公司實際情況而定。

                  6、 公司收集證據。

                  員工的曠工日期是什么時候,考勤記錄、打卡記錄、人證、甚至于視頻監控等資料,公司必須收集齊全,用來證明這段時間員工確實沒有上班,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也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等;以防止員工過后反咬一口。

                  7、后續事宜。

                  法律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系;前提是公司對于員工曠工行為有明確處罰制度,并且員工知曉,流程制度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公司可以依照上述處理流程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請病假員工

                  1、病假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請假流程?

                  員工在職期間有權利申請病休假,那么該員工請病假符合流程嗎?相關領導簽字嗎?有沒有出具相關醫院的證明,醫囑建議休息多長時間等?如果員工病假屬實,請假流程沒有問題,符合公司的各項規定,那么公司在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

                  2、如果不合流程?

                  員工請病假如果只是口頭請假,那么公司應該電話、發出書面通知到本人處,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到單位完善病假手續,并出具相關證明。如果員工在接到通知后不回來完善,超過一定時間,公司可安排專人上門“辦理”,如果員工真生病,正常程序操作,員工即享有法律規定的醫療期;如果是“假生病”,那么公司可要求員工在規定期限內返崗,操作見上述。

                  3、因效益不好,員工不上班請病假?

                  這點來看是公司領導“自以為的”還是涉事員工自己說的。畢竟員工身體的問題只有自己和醫生知道,公司應該先去調查員工是否真的在休病假,而不是著急想辦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

                  還是那句老話,要想為公司避免風險,前提是公司是依法辦事的,以法律為準繩,規范操作中的流程制度。

                  【篇四】曠工解除勞動合同

                  親愛的朋友,很高興能在此相遇!歡迎您閱讀文檔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篇文檔是由我們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檔。相信您通過閱讀這篇文檔,一定會有所收獲。假若親能將此文檔收藏或者轉發,將是我們莫大的榮幸,更是我們繼續前行的動力。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各位知道合同的格式嗎?接下來是我為各位整理的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真誠邀請您一起欣賞與收藏。

                  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沒有統一規定,這個問題是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制定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注意,適用此規定有兩份個前提,一是用人單位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二是適用時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單位應當提出員工嚴重違反規章的證據,方可得到支持。

                  針對上述問題,有兩種解決辦法:

                  x、建議你單位把曠工多少天以上定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在員工曠工的時候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解除合同,這樣可以避免經濟補償的糾紛。

                  x、若直接規定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而沒有對其定性為違規行為的話,實質上可以認為是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離職約定,屬于直協商解除合同,雖然是由于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以曠工的實際行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從方便單位管理角度來看,建議適用第一種,這樣單位可以掌握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而第二種則是員工只要想何時走,就直接曠工,這是非常不利于用人單位的。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折疊第一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折疊第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并不能隨意的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愿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x)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系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愿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系。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xx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x)合同的形式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xxxx年x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xxxx年xx月x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系,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局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于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于本項規定的情形。

                  (x)、續訂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x項、第x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這種情形下要滿足以下條件:(x)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x)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x)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x)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xx條、xx條第x項和第x項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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