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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通用5篇)

                  時間:2021-09-24 合同協議 點擊:

                  簽訂,雙方訂立條約或契約并簽字,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5篇

                  【篇1】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續簽合同

                  1、用人單位在對于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中終止前及時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表明“愿意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并要求員工書面表態同意與否。

                  2、對于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主動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三、經濟補償金是否要納稅

                  《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HR應對】

                  1、HR在計算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需注意其經濟補償金的總額是否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如超過對于超出部分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四、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HR應對】

                  1、對于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計算員工當年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盡量在離職前安排員工休假,不能安排的,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在假期管理環節,應注意保存員工已享受年休假的書面證據。

                  五、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HR應對】

                  1、HR對于那些公司沒有約定服務期的員工在提前30日(試用期3日)通知公司辭職的,應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將承擔違法的不利后果。

                  2、對于約定服務期的員工,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完服務期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員工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對于沒有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辭職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損失包括(1)用人單位遭受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六、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影響的區別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相關勞動法規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加班費、特殊津貼等,而一些企業將飯貼、車貼、房貼等加入最低工資的行為也屬違法。

                  出師表

                  兩漢:諸葛亮

                    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衛之臣不懈于內,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蓋追先帝之殊遇,欲報之于陛下也。誠宜開張圣聽,以光先帝遺德,恢弘志士之氣,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義,以塞忠諫之路也。

                    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費祎、董允等,此皆良實,志慮忠純,是以先帝簡拔以遺陛下:愚以為宮中之事,事無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補闕漏,有所廣益。

                    將軍向寵,性行淑均,曉暢軍事,試用于昔日,先帝稱之曰“能”,是以眾議舉寵為督:愚以為營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陣和睦,優劣得所。

                    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后漢所以傾頹也。先帝在時,每與臣論此事,未嘗不嘆息痛恨于桓、靈也。侍中、尚書、長史、參軍,此悉貞良死節之臣,愿陛下親之、信之,則漢室之隆,可計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陽,茍全性命于亂世,不求聞達于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于草廬之中,咨臣以當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許先帝以驅馳。后值傾覆,受任于敗軍之際,奉命于危難之間,爾來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嘆,恐托付不效,以傷先帝之明;故五月渡瀘,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當獎率三軍,北定中原,庶竭駑鈍,攘除奸兇,興復漢室,還于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至于斟酌損益,進盡忠言,則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討賊興復之效,不效,則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靈。若無興德之言,則責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謀,以咨諏善道,察納雅言,深追先帝遺詔。臣不勝受恩感激。

                    今當遠離,臨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2】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一、符合雙十條件的話,在簽訂合同時,最應注意的事項是什么?

                  符合雙十條件,是指在本單位已經工作了10年以上,離退休年齡不到10年,男的60歲退休,在單位已經工作10年以上,首先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這時候要書面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收集單位同意和你簽訂合同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到時候單位說不再續簽了。這時候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無法簽訂,前提是雙方愿意續簽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是應該在試用期的時候簽,還是試用期滿以后再簽?

                  試用期內就應當簽。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只有存在勞動合同,才有試用期的問題。即使在試用期,從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障大家的權益,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系的第一天起就應該建立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三、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

                  勞動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條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你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要及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單位協商。試用期方面,試用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試用期的期限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四、用人單位扣壓勞動者身份證、畢業證時如何解決?

                  用人單位扣壓身份證、畢業證的行為屬于抵押物,是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來解決。

                  五、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違法嗎?

                  違法。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簽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六、公司以員工未將人事關系轉至指定的人才中心為由,不給員工上四險一金,合法嗎?能以現金支付嗎?

                  不合法。建立勞動關系以后,無論檔案關系在什么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戶口,用人單位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現金方式支付。

                  七、試用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八、約定是勞動合同中員工和企業所作的,不是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是否必須遵守?

                  約定只要內容合法就要遵守,如果約定本身是違法的,就是無效的。只要雙方地位平等,內容合法就可以。

                  九、用人單位出現合并、變更,或兼并、破產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繼續有效。如果有其他情況,比如改制,股份制改造,或者有新的股東加入,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作一些變更,雙方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重新協商。

                  十、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合同終止以后,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續簽勞動合同。

                  十一、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準備和員工續簽了,是否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義務?

                  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沒有通知,要根據遲通知的期限支付賠償。遲通知一天,要支付本人工資數一天的工資賠償。

                  十二、單位出具的標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里面的事項,怎樣做?

                  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于主導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十三、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怎么辦?

                  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篇3】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續簽合同

                  1、用人單位在對于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中終止前及時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表明“愿意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并要求員工書面表態同意與否。

                  2、對于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主動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三、經濟補償金是否要納稅

                  《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HR應對】

                  1、HR在計算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需注意其經濟補償金的總額是否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如超過對于超出部分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四、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HR應對】

                  1、對于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計算員工當年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盡量在離職前安排員工休假,不能安排的,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在假期管理環節,應注意保存員工已享受年休假的書面證據。

                  五、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HR應對】

                  1、HR對于那些公司沒有約定服務期的員工在提前30日(試用期3日)通知公司辭職的,應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將承擔違法的不利后果。

                  2、對于約定服務期的員工,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完服務期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員工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對于沒有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辭職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損失包括(1)用人單位遭受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六、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影響的區別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相關勞動法規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加班費、特殊津貼等,而一些企業將飯貼、車貼、房貼等加入最低工資的行為也屬違法。

                  【篇4】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公司高管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規范化流程為:首先,由用人單位董事會授權或同意確定高管人員的聘任期限與職責要求,發放高管人員聘任書,然后再由用人單位與高管人員簽訂標準化的權利義務明確、內容詳細的書面勞動合同。由于對公司高管人員勞動合同形式缺乏統一規范,導致實踐中大多數公司以聘用協議、聘任書、股東協議書中關于高管人員任職的約定、簽訂目標責任書等五花八門的形式與高管人員建立勞動關系,并約定勞動報酬。上述勞動合同簽訂失范、薪酬支付方式復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極易產生紛爭。
                    用人單位與高層管理人員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1、企業工會主席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規定,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職工的一員,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原勞動部(1996)122號文規定,企業工會主席作為勞動者,也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考慮到勞動制度轉軌時期的實際情況,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上,對尚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工會主席,可以和黨委書記、廠長、經理一樣,與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2、企業黨委書記
                    企業黨委書記可以參照上述工會主席引用的部委規章適用。
                    3、廠長、經理
                    根據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廠長、經理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4、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
                    根據勞動部(1995)309號文件規定,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5、租賃、承包企業
                    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的企業,所有權并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然為用人單位一方。根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可代表該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6、非在崗職工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和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職工、外借人員、帶薪上學人員、長期病休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然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內容與在崗人員可以有所區別,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就某些條款作出變更,或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在勞動合同中作出規定或約定或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
                    1、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2、加班費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以后,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3、保密條款
                    由于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并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4、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添加競業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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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5】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七大注意事項

                  各位讀友大家好,此文檔由網絡收集而來,歡迎您下載,謝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今后用以處理勞動糾紛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對待。網認為,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關鍵問題。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簽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四、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

                    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在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超過)

                    三個月---一年

                    一個月

                    一年---三年

                    兩個月

                    三年以上

                    六個月

                    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適用于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隨意離職而給自己造成損失,往往會約定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的約定只有針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

                    六、勞動者應當了解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何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總裁學習網認為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或企業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時,應當認真閱讀,知曉內容后再簽字。否則,容易背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扣押勞動者的證件;采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于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總裁學習網建議大家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大意簽下了陷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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