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獲取報酬或經營收入進行的活動就業:2008年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簡述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的區別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簡述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的區別4篇
【篇1】簡述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的區別
大學生畢業前后往往要簽署三份協議: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勞動合同,但是不少學生都不能區分三份協議的特點和效力,這也造成了很多學生由于缺少這方面的知識,進入企業實習吃虧。今天主頁君就為大家單獨講解這三者之間的區別。
實習協議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就業協議是指在校學生畢業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議,目的在于約束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畢業后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畢業前,學生有意實習,單位接納實習,雙方可簽訂實習協議,進入實習階段,而實習階段的主要目的是實踐學習,僅是發揮自身才能,供雙方加深了解的機會,并不代表未來會建立勞動關系。如果雙方有意建立勞動關系,則簽署就業協議,除非一方毀約,否則就業協議的歸宿就是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后到單位報到,簽署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失效。
實習協議、就業協議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發生糾紛應直接訴請到法院,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法,不受勞動法的特別保護;而勞動合同的簽訂即意味著勞動關系的建立,如發生糾紛,則應先訴至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及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勞動法。
在實習期間學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資、最低工資、工傷、社會保險等勞動法法定的保障,雙方權利義務基本靠實習協議來自行約定,受教育法規及民事法規的保護。而就業協議指向未來勞動合同,所列明的未來勞動合同內容不得違反勞動法,但為保障勞動關系的建立則可約定違約金,如學生未到單位報到則應支付違約金并簽署解約協議以便于下一次就業。
列表簡述三份協議的不同之處:
實習協議的注意事項:
實習協議往往被大家認為可簽可不簽,事實上簽訂是有必要的。
對于學生而言,實習協議不僅是要向學校陳述實習體驗的依據,更是證明這段時間是學習的一部分,有關糾紛可以在學校得到合理處理,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以確定這段時間是實習,而不是勞動用工。學生應該關注的實習時間和實習補貼(如果有的話),而用人單位則須關注學生的真實身份。
簽訂實習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實習期間簽訂的實習合同一般認為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關于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下面的補充知識里有詳細介紹)
2、勞務合同歸《合同法》調整,而勞動合同才歸《勞動法》調整。
3、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勞動關系;
4、如果違約的話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非勞動法上的責任。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在校學生是還不允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因此,和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其主體其實是學校與單位的,而非你和單位。
5、還有如果要走人的話,協商一致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單位要求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話,那還是需要承擔的,具體根據合同內容而定。實習期間一般情況下,單位是不會為難你的。
就業協議的注意事項:
應關注報到日期、未來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薪酬、崗位、福利、違約金等,這些都是未來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涉及雙方根本利益。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對于勞動者而言,主要確立合同期限、薪酬、崗位、試用期,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很復雜,勞動合同的約定是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主要途徑。
補充知識: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在企業的實習同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金為全部工資扣除800元基本工資后的20%。
補充問題1:實習生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回答:
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實習人員可以參照單位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實習生不再屬于工傷保險保障的范疇了。因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勞動關系,而實習生因為學生身份,無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實習生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其在在工作期間受傷也無法認定為工傷。但是,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形成了雇傭關系,實習生可以根據最高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要求單位依法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處理。該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按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處理。
補充問題2:在甲公司實習結束后,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拖了兩個月仍未沒簽,公司還是按照實習的發;此時我想去乙公司工作并簽合同,同時想去勞動部門投訴甲公司,請問可以嗎?
回答:
1.甲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不必受甲公司的約束,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離職就可以了,不必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你可以到乙公司就職。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甲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有權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合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篇2】簡述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的區別
大學生畢業前后往往要簽署三份協議: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勞動合同,但是不少學生都不能區分三份協議的特點和效力,這也造成了很多學生由于缺少這方面的知識,進入企業實習吃虧。今天主頁君就為大家單獨講解這三者之間的區別。
實習協議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就業協議是指在校學生畢業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議,目的在于約束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畢業后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畢業前,學生有意實習,單位接納實習,雙方可簽訂實習協議,進入實習階段,而實習階段的主要目的是實踐學習,僅是發揮自身才能,供雙方加深了解的機會,并不代表未來會建立勞動關系。如果雙方有意建立勞動關系,則簽署就業協議,除非一方毀約,否則就業協議的歸宿就是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后到單位報到,簽署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失效。
實習協議、就業協議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發生糾紛應直接訴請到法院,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法,不受勞動法的特別保護;而勞動合同的簽訂即意味著勞動關系的建立,如發生糾紛,則應先訴至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及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勞動法。
在實習期間學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資、最低工資、工傷、社會保險等勞動法法定的保障,雙方權利義務基本靠實習協議來自行約定,受教育法規及民事法規的保護。而就業協議指向未來勞動合同,所列明的未來勞動合同內容不得違反勞動法,但為保障勞動關系的建立則可約定違約金,如學生未到單位報到則應支付違約金并簽署解約協議以便于下一次就業。
列表簡述三份協議的不同之處:
實習協議的注意事項:
實習協議往往被大家認為可簽可不簽,事實上簽訂是有必要的。
對于學生而言,實習協議不僅是要向學校陳述實習體驗的依據,更是證明這段時間是學習的一部分,有關糾紛可以在學校得到合理處理,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以確定這段時間是實習,而不是勞動用工。學生應該關注的實習時間和實習補貼(如果有的話),而用人單位則須關注學生的真實身份。
簽訂實習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實習期間簽訂的實習合同一般認為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關于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下面的補充知識里有詳細介紹)
2、勞務合同歸《合同法》調整,而勞動合同才歸《勞動法》調整。
3、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勞動關系;
4、如果違約的話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非勞動法上的責任。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在校學生是還不允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因此,和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其主體其實是學校與單位的,而非你和單位。
5、還有如果要走人的話,協商一致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單位要求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話,那還是需要承擔的,具體根據合同內容而定。實習期間一般情況下,單位是不會為難你的。
就業協議的注意事項:
應關注報到日期、未來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薪酬、崗位、福利、違約金等,這些都是未來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涉及雙方根本利益。
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對于勞動者而言,主要確立合同期限、薪酬、崗位、試用期,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很復雜,勞動合同的約定是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主要途徑。
補充知識: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在企業的實習同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金為全部工資扣除800元基本工資后的20%。
補充問題1:實習生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回答:
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實習人員可以參照單位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實習生不再屬于工傷保險保障的范疇了。因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勞動關系,而實習生因為學生身份,無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實習生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其在在工作期間受傷也無法認定為工傷。但是,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形成了雇傭關系,實習生可以根據最高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要求單位依法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處理。該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按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處理。
補充問題2:在甲公司實習結束后,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拖了兩個月仍未沒簽,公司還是按照實習的發;此時我想去乙公司工作并簽合同,同時想去勞動部門投訴甲公司,請問可以嗎?
回答:
1.甲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不必受甲公司的約束,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離職就可以了,不必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你可以到乙公司就職。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甲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有權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合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篇3】簡述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作者:付強
來源:勞動保障世界
ISSN:1007-7243
年:2009
卷:000
期:003
頁碼:33
頁數:1
正文語種:chi
摘要:@@ 所謂的大學生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校國家計劃內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畢業時,找到工作后,根據學校要求.與用人單位或與用人單位和學校所簽訂的協議.目前,因為就業協議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對就業協議的相關問題有必要進行一下了解.
【篇4】簡述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聘用畢業生所訂立的兩種書面協議,二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的階段,并發揮不同的作用。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一個主體,其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并兼有證明學生畢業信息的真實性。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
2、依據不同。就業協議依據的是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合同法》。
3、內容差異。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派遣等,而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在具體涉及到某項時還可以優先適用本地地方法規和規章。
4、簽訂時期不同。就業協議一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等到畢業后方可。
5、效力不同。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簽訂的協議,其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合同方式確定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對畢業生來說,到用人單位報到后,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原就業協議隨之失效。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陽光大學生網:綜上所述,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聘用畢業生所訂立的兩種書面協議,二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的階段,并發揮不同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