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獲取報酬或經營收入進行的活動就業:2008年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2篇
第一篇: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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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簽三方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1、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后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后,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
5、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6、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事后諸葛亮
現象一:工資大縮水。
很多學生在進單位后實際拿到的工資與協議書上寫好的工資數額相比大大縮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關費用。有的學生大呼上當,一氣之下想跳槽,但又因為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上的違約金壓力而猶豫不決。其實在簽就業協議前與用人單位充分的溝通,則完全可以避免了這樣的煩惱。
第二篇: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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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由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于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
書的區別聯系,僅供參考。
(一) 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
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 ;勞
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
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 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 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就同意錄
用和接受聘用達成一致意見,并初步約定將來就業的基礎條
款,如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及試用期待遇等 ;勞動合同的內
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
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三) 時效性不同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自動終止其效
力;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 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業協議書發生爭議,主要是按照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
策,由學校或上級就業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解決 ;而勞動合同
發生爭議,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的有關規定,采取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法 律程序予以解決。
(五)互有關聯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書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
在某種意義上,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就業協議書的延伸。 例如,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可以在就業協議書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 期待遇,上崗后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條款按此約定執行 :
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試用期滿后的工資待遇、住房等有 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中注明,日后訂立 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和確定。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身份多為學生,并非完 全意義上的勞動者,尚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所以, 畢業生應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待取得畢業資格去 單位報到后,再盡快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避免在日后訂 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還要注 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 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并注明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 應予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