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范文(通用6篇)

                  時間:2014-12-28 合同協議 點擊:

                  買賣,一般指雙方通過實物或者貨幣進行交換以換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有物價波動之際,最為常見,而此實際多出于罔顧信用,圖謀私利。它由買賣主體、買賣客體和買賣內容三要素構成。因此,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6篇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篇1

                  代 理 詞 審判長: 原告***訴被告**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我作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參加訴訟,結合本案證據和庭審情況,現就本案的事實和爭議的焦點,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予以采納。 一、被告提出本案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按套計價明顯不成立,其實質是按建筑面積計價的合同。理由如下: 1、根據住建部2001年發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只是注明了建筑面積,并未在合同中注明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雙方簽訂合同時,因被告青年開發公司所售房屋為期房,因此在當事人無法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

                  被告也并未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更不存在平面圖標注詳細尺寸及約定范圍。在以上條件缺失時,不存在“按套計價”的基礎,約定應為無效。 2、本案中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了商品房及儲藏室的面積,且在被告開具的發票中明確每平方單價,并按約定的面積乘以單價計算出的金額。從理論上來說,在按套計價方式下,已不存在單價之說,本案合同中既約定房屋面積,又以單價乘約定面積計算總價,實質明顯為按建筑面積計價方式;在此種情況下,開房商已經為購房者提供了一個確定的房屋面積心理預期,據此應認定本合同實質是按建筑面積計價銷售的。 3、本合同第二條:“該商品房按套計算總價為430475元”,被告認為是“按套計價銷售”;原告認為此處的“按套”,是山東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的“住宅商品房應當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中“按套”的意思,即商品房和儲藏室是一套。 合同中注明的房屋面積,應理解為買賣雙方的約定對合同標注的房屋面積,原告認為這一面積是合同約定的開發商應交付的房屋面積。此時對合同標注的房屋面積應作有利于購房人的理解,認為購房者追求合同標注面積的房屋,應是其內心的真實意思,購房者訂約時對賣方必會提供符合合同約定面積房屋的合理期待,合同約定的面積條款對訂約雙方應有拘束力。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

                  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解釋。”在辦案中合同文本有被告提供,因此應支持原告的觀點。 綜以上幾點,證明本合同不存在按套計價的基礎。應認定為是按建筑面積計價銷售。 二、被告應負有退還多收的購房款的義務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本案中,被告**開發公司并未向原告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也沒有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存在過錯。導致購房者不清楚如何訂約,不知道要約定誤差的范圍及解決辦法。所以,不約定誤差的范圍及解決辦法應當確定為開發商的錯。既然是開發商的錯,那么面積縮水,開發商就應承擔責任。 《辦法》中關于約定誤差范圍的規定本意在于保護購房者權益、維護交易安全,約定面積誤差范圍應理解為是對賣方即開發商的締約要求,開發商不盡此義務,應承擔責任。 2、依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精神,也應確定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最高法院的《解釋》第14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本條確定的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誤差不超3%,應據實結算。被告應已退還原告多收的購房款并支付自收款之日至實際退款之日的利息。 由此可見,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按建筑面積結算的合同,合同中約定的面積條款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被告沒有提供符合約定面積房屋,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提出的是以按套計價不予退款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退一步講,即使被告辯稱的所謂的“按套銷售”成立,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面積誤差處理規則,并沒有規定為只適用于按套內面積銷售和按建筑面積銷售這兩種情況,從邏輯上講,此規則應涵蓋所有的銷售方式,因此,其也應適用于按套銷售的情況。這一司法解釋是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實施后頒布的,代理人認為解釋的制定者并非忽視了三種銷售方式的常規差別,之所以未加區分的規定面積誤差的處理規則,只能說明解釋制定者已充分注意到了現行銷售辦法的缺陷及其帶來的社會問題,所以,依此司法解釋的精神,應認定按套銷售而面積縮水開發商違約并以此確定開發商的責任。更何況被告的辯解并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應本著保護消費者,本著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打造誠信社會的考慮,以有利于消費者的精神來解釋合同和相關規定,確認開發商對面積縮水擔責,實現公平正義之價值目標,不給開發商

                  進行惡意縮水提供了機會,維護法律的尊嚴。據此請求將合議庭對本案依法審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謝謝! 代理人: 2015年4月28日

                  當所售商品房為現房時,應當了解在簽訂合同前開發商是否提供條件讓購房者對該房屋進行了充分的了解與考察,如果因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不能對該房屋進行了解與考察時,則該合同喪失了按套計價的基礎, 從理論上來說,在按套計價方式下,已不存在單價之說。 因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按套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而并不要求注明每平方米的單價,而且按套計價銷售的商品房實質上就不應當存在單價。法院不應當支持。在以上條件缺失時,“按套計價”的約定應為無效,法院應認定為該商品房的計價方式為按面積計價。 “所謂按套計價銷售商品房是指買賣雙方同意將套(單元)作為計價單位,對商品房進行交易的一種銷售計價方式“。使用的這種計價方式的基礎是雙方該套房屋已經有了詳細而充分的考察與了解,并就該套房屋的綜合價值的認識達成一致。 當所售商品房為現房時,應當了解在簽訂合同前開發商是否提供條件讓購房者對該房屋進行了充分的了解與考察,如果因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不能對該房屋進行了解與考察時,則該合同喪失了按套計價的基礎,在本案中合同文本是由開發商提供的,在締約能力上,開發商顯然要強于購房者,開發商有著房地產營銷的豐富經驗,購房者大多一生只買一次房,開發商還有著專業的房地產銷售隊伍和專門的房地產律師為其服務,在訂立合同時話語主導權顯然總是在賣方一邊。

                  獎品名稱:500萬U豆體驗卡

                  卡號:50Dd4fea7001 everage D、stain7、The words below equals to one another except( ). A、the high season B、the busy season C、the peak season D. the off season

                  A、熱辣的 B、菜系 C、苦干的 D、大堂吧

                  10、The word

                  A 、確認 B、算賬

                  C、結賬 D、算錯賬

                  11、

                  C、聚會 D、黨員

                  12、“PC”is short for()

                  A、potato chips B、portable computer C、personal computer D、both B and C

                  13、what should the reservation clerk says first when he/she answers the phone?

                  Au? B、welcome to our hotel.

                  C、please come to our hotel D、please

                  14、The objects below are needed in Recreatio boot B booth C buffet D beverage

                  一、 多選題:(每題2分,共20分。多選、少選、漏選均不得分)

                  1、 What should be prepared for a private secretary ?()

                  A、yoga B、PC

                  C、copier D、printer

                  2、In what ways can the guests make a reservation ?( )。

                  A、talking by person B、by phone C、by mail D、by fax

                  3、 Which can be ordered in a restaurant of a hotel?()。

                  A、special spicy chicken B、twice – cooked pork slices

                  C、bar bell D、snooker

                  4、The facilities used in Recreational Service are()0361f04c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篇2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區**路**號**小區**號樓**號,建筑面積**平方米, 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并轉讓。

                    第二條 甲乙雙方商定該房產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整大寫:人民幣**萬元整。本協議簽訂當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元整,付款方式為銀行轉帳。

                    第三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范圍內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四條 所有購房款付清后本協議自動生效,房屋買賣即成事實。乙方隨即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并承擔該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甲方及繼承人不再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不得再次轉賣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財產繼承或用作財產分割等任何權利,如甲方與其他第三方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關系使得乙方無法如本協議約定獲取該房產所有權,即甲方違約。

                    第五條 在政策和法律允許范圍內,乙方要求甲方過戶,甲方或甲方繼承人應無條件積極協助乙方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辦理過戶。過戶時產生的所有稅費全部由乙方負責繳納。

                    第六條 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話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1、甲方負責將以上雜費繳納至協議簽定之日(或**年**月止)

                    2、協議簽定之日后(或**年**月起)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協議生效當日,甲方應將購買該房產過程中的相關費用票據、房屋產權證書和購房協議等全部資料原件乙交乙方保存。

                    第八條 甲、乙雙方從簽訂協議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協議約定,無論今后房價如何變動,甲、乙雙方不得違約。

                    第九條 違約責任

                    如甲方違約:

                    甲方無條件退還乙方全部購房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部購房款總額的**%作為違約金賠付乙方,乙方退回甲方該房產和所有房產資料;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篇3

                  1 . 一房二賣,后手買受人雖辦登記,因惡意串通無效

                  出賣人一房二賣,后手買受人雖辦理登記,但不能證明其系支付合理對價的善意受讓人的,應認定構成惡意串通。

                  案情簡介:2009年,鄒某與孔某簽訂商品房認購權轉讓協議,約定后者支付86萬余元受讓前者認購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訴請繼續履行,一審判決支持。鄒某上訴期間,將訴爭房屋作價125萬元轉讓給陳某并辦理登記。孔某遂提起撤銷權訴訟。

                  法院認為:①一審判決確認鄒某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但因該判決未生效,孔某與鄒某之間尚未形成到期的、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本案不適用《合同法》第74條關于撤銷權的規定。②對合同效力認定,屬法院應主動審查范圍,無需當事人明確提出要求確認合同效力的主張,且孔某亦提出過鄒某與陳某轉讓訴爭房屋行為無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法院對鄒某與陳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效力進行認定。③結合鄒某與陳某交易時間、涉案房屋所處區位,成交單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從購房款支付情況看,除轉賬50萬元外,對于剩余75萬元付款方式,陳某陳述為現金,但并不能提供該現金系通過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來源憑據,故對陳某主張其支付合理對價的主張不予確認。另外,鄒某稱2009年即交鑰匙給陳某,陳某在簽購房協議前不對該房狀況進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雙方合同關于在全部房款付清當日交房的約定,要求鄒某交房,這些情況與一般正常房屋買賣市場交易行為慣例不符。陳某各項客觀表現均不能證明其系一個支付合理對價的善意受讓人,其與鄒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屬《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規定的惡意串通,故判決確認無效。

                  實務要點:出賣人一房二賣,后手買受人雖辦理登記,但各項客觀表現均不能證明其系支付合理對價的善意受讓人的,應認定惡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終字第35號“孔某與鄒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見《孔祥文、劉彥訴鄒叔芳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房屋買賣合同中惡意串通行為的認定》(鄭會利),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4/86:135)。

                  ?

                  2 . 違章建筑所有權及使用權確認糾紛,不屬法院管轄

                  違章建筑所有權及使用權確認糾紛不屬于法院管轄范圍,但權利人對建筑的占有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案情簡介:2012年,馮某父母以兒子去世后,媳婦張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為由,提起確權之訴。訴訟中變更訴請為使用權確認。訴爭房屋系未取得產權登記的自建房。

                  法院認為: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筑的認可和處理,按照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于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責范圍,應避免通過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筑確權。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筑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本案訴爭房屋所在土地為國有土地,無論房屋由誰出資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建造行為均系違法,所建房屋亦無法取得產權證明,在未經主管部門處理并補辦合法手續之前,建造人雖對建筑物形成事實上占有和使用,亦無法對建筑取得所有權。②原告訴請雖在訴訟中曾由所有權確認糾紛變更為使用權確認糾紛,但所有權作為一種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系一種統一的支配力,并非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簡單相加,使用權系所有權內容之一,與違章建筑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樣,違章建筑使用權確認糾紛亦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當事人可待涉案房屋獲得合法有效產權證明時,另行解決,故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實務要點:違章建筑歸屬糾紛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確認糾紛均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但權利人對建筑的占有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到法律保護。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終字第02544號“馮某與張某等所有權確認糾紛案”,見《馮領印、張香玉訴張杏嘉所有權確認糾紛案——違章建筑不適用所有權的原始取得》(趙志、張磊),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3/85:145)。

                  ?

                  3 . 過戶材料虛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產證不撤銷

                  權屬轉移登記申請材料因虛假而被確認違法,但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相對人要求撤銷登記的訴請仍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2000年11月,滕某提交虛假的離婚證、單位證明,向房管局申請將名下房屋售予向某,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亦系虛假。2012年,滕某章父高某以前述房產系夫妻共有房產為由訴請撤銷房產證。

                  法院認為:①房管局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于2000年11月,參照當時建設部《城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本案房管局具有對轄區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職權,故其依當事人申請所作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系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②滕某申請權屬轉移登記時提交的離婚證、單位證明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系虛假、偽造。房管局作為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在接受申請人房屋轉移登記申請后,對其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核,認定其提交材料齊備,并依法在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房屋移轉登記,在整個行為中已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但終因虛假的申請材料導致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事實上錯誤,理應撤銷,但因向某在購買該房屋時屬于善意取得,且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故判決確認房管局權屬轉移登記行為違法,駁回高某要求撤銷該房屋所有權證的訴請。

                  實務要點:房產登記行政案件中,即便權屬轉移登記申請材料因虛假而被確認違法,但在第三人依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情形,相對人要求撤銷登記的訴請仍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2)成行終字第221號“高某與某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記案”,見《高國慶等訴四川省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記案——行政登記的審查范圍及行民交叉案件的認定》(王佳舟、郭佳),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01/87:380)。

                  ?

                  4. 轉讓兇宅未予信息披露,構成欺詐,合同應予撤銷

                  出賣人對明知且實際對房屋售價產生足以動搖締約意思或條件的“兇宅”信息負有信息披露義務,否則構成欺詐。

                  案情簡介:2011年,洪某以678萬元市場價按揭購買王某名下房屋。后得知該房2003年曾發生居住三人被殺害事件,王某2007年以160萬元低價購買所得。洪某遂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②本案王某于2007年購買案涉房屋時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而洪某2011年從王某處購買該房價格與當時市場價格相當;王某購房時知曉其中曾發生兇殺案件,而洪某在購房時并不知情。故王某是否披露兇殺案信息對其與洪某之間合同能否訂立,或訂立條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按誠實信用原則,王某應向洪某披露該信息,現王某未予披露,并因此取得以幾乎相當于市場價格的轉讓價格出售該房屋的利益,其行為已非單純沉默,應認定構成欺詐,故判決撤銷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王某返還洪某購房款及相應稅費、中介費、辦證費、按揭利息損失等。

                  實務要點:出賣人對明知且已實際對房屋轉讓價格產生足以動搖締約意思或條件的“兇宅”信息負有信息披露義務,否則構成欺詐。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12)浙杭民終字第360號“洪某與王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見《洪某訴王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未及時披露“兇宅”信息可以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撤銷事由》(李駿、睢曉鵬),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4/86:140)。

                  5 . 非本村村民購買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合同應為無效

                  非本村村民購買村集體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應為無效。

                  案情簡介:2012年,杜某購買鄰鄉某村吳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萬元。嗣后,吳某以農村房屋買賣違法訴請確認無效。

                  法院認為:①所有人對自己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其對自己財產的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案涉售房協議雖屬自愿,協議中亦約定土地不得轉讓,但根據“地隨房走”原則,農村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轉讓。《合同法》第132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吳某自建房雖屬其所有,但土地屬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依《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②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標的物不僅是房屋,還包含相應宅基地使用權,該買賣合同非同正常的可在市場上流通交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杜某非本村村民,不具備該區域內購房權利。吳某將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房屋出售給非屬本村村民的杜某,故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吳某返還杜某購房款。

                  實務要點:非本村村民購買村集體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應認定無效。

                  案例索引:湖北秭歸法院(2012)鄂秭歸民初字第00780號“杜某與吳某等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見《杜瀝泉訴吳家慶等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杜云宏),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4/86:149)。

                  ?

                  6 . 農村房屋賣合同無效,買方可另主張信賴利益損失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禁止規定被認定無效后,買方可另訴請賣方賠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案情簡介:1996年,牟某以6000元購買同鎮不同村的鄭某房屋。2011年,因面臨征收,鄭某訴請確認合同無效,獲法院支持。2013年,牟某起訴鄭某,要求賠償損失,包括拆遷補償款及附屬設施費、安置費、搬家費、規定期限搬家獎勵、水電安裝開戶整網、水泥地坪、圍墻、灶臺及裝潢、電話空調移機費等。

                  法院認為:①因無效合同取得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損失,該損失應包括因該合同產生的信賴利益損失。②本案牟某購買房屋時依循農村購房習俗,與鄭某簽訂絕賣契約,邀請村干部作為中人,并取得該村同意,按當時市場價支付了相應對價,居住使用該房已16年之久,已融入該村生活,本可在該房居住終老。現該房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禁止規定而被認定無效,牟某承擔返還該房義務,失去了該房使用權,但其所取回6000元購房款,因物價上漲等因素,已不足以購買同類房屋2平方米住房,更無法購買同類地段商品房。而按目前同類地段征收價計算,該房價值為64萬余元,牟某因合同無效而產生了巨大的信賴利益損失,鄭某亦因此獲得巨額利益。同時,依誠信原則,鄭某亦不能從其先過錯行為中獲得巨額利益,故對牟某所產生的巨額信賴利益損失應產生主要責任。結合牟某目前居住情況、當地房價實際水平等綜合因素,酌情考慮鄭某賠償牟某損失55萬元。③牟某要求鄭某支付附屬設施費用200元及利息6200元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安置費、搬家費、規定期限搬家獎勵系征收過程中征收方支付給房屋所有人款項,現征收行為尚未發生,且牟某非房屋所有人,故無權要求鄭某支付上述費用;水電安裝開戶整網、水泥地坪、圍墻、灶臺及裝潢、電話空調移機費等,因牟某未提供相應依據及證據,故不予支持,牟某可待評估后另行起訴。判決鄭某賠償牟某55萬元。

                  實務要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禁止規定被認定無效后,買方可另訴請賣方賠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案例索引:浙江寧波中院(2013)浙甬民二終字第594號“牟某與鄭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見《牟雪文訴鄭善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征收補償的處理》(黃書建),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01/87:175)。

                  ?

                  7 . 頂名按揭購房情形,按委托代理原則確定實際購買人

                  頂名按揭購房協議有效情況下,法院應按名為頂名協議、實為委托代理內容并綜合其他事實確認房屋實際購買人。

                  案情簡介:2006年,因外地人購房無法辦理貸款,包某遂以兒媳李某的妹妹李某瓊名義按揭購房,三方對此私下簽有協議。2011年,包某訴請確認其系案涉房屋實際購買人。

                  法院認為:①依《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為無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進一步將此“強制性規定”限縮解釋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本案雙方達成頂名協議目的系為規避金融機構關于按揭貸款的政策性規定,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更不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自治原則,只要協議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簽訂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手段的,協議應認定有效。②案涉協議各方當事人雖存在規避金融機構關于按揭貸款政策性規定的合意,但從協議約定內容可知,雙方不存在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意圖。事實上,協議簽訂后,包某嚴格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時間及還款金額履行還款義務,未損害任何他人利益,故案涉協議亦不屬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而無效的合同。③雙方所簽頂名協議對頂名委托人、受托人、保證人身份及頂名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不能僅以案外人李某持有首付收據這一事實確認實際購房人。判決確認案涉房屋實際購買人為包某。

                  實務要點:頂名按揭購房協議有效情況下,法院應按協議約定的名為頂名協議、實為委托代理內容并綜合考慮案件其他事實確認房屋實際購買人。

                  案例索引:山東東營河口區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406號“包某與孫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見《包如生、劉淑蘭訴李自瓊、孫濟寧房屋購買人確認糾紛案——頂名購房協議的效力認定》(徐秀紅),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2/84:165)。

                  ?

                  8 . 合理期限內不履行按揭貸款辦理手續的,構成違約

                  商品房買受人約定辦理按揭貸款條件已成就,經售房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2011年,孫某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前向符合條件的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買受人應向指定銀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辦妥按揭貸款所需相關手續材料,逾期視為買受人違約”,并約定了違約金計算方法。2012年1月,開發公司在房屋結頂后,向孫某發出告知函,要求孫某7日內辦妥按揭貸款所需手續,1個月后向孫某發律師函,因孫某仍未履行導致訴訟。

                  法院認為:①依法律規定,當事人應依約全面履行自己義務,就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依《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準備時間。依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孫某需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即使孫某在簽約前客觀上無法辦妥按揭貸款手續,亦只能視為雙方對履行合同義務時間約定不明確。②開發公司在房屋結頂后向孫某發出告知函,告知孫某7日內依約辦妥按揭貸款所需手續,已給予孫某必要準備時間,但孫某在接函后仍怠于履行,后開發公司發出律師函催告履行,繼而起訴,應視為孫某違約。違約期間應自孫某收函7日后起算至其辦妥按揭貸款所需相關手續日期。判決孫某支付開發公司違約金2萬余元。

                  實務要點: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期限約定不明確,在辦理按揭貸款條件已成就,經售房人催告后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例索引:浙江寧波鎮海區法院(2012)甬鎮民初字第406號“某開發公司與孫某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見《寧波鎮海維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孫麗麗、王磊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鄭尚強),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1/83:26)。

                  ?

                  9 . 為逃稅所簽備案合同,虛低價格條款部分應為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為逃避稅收而簽訂虛假備案合同,虛低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違約責任條款效力。

                  案情簡介:2010年,器材公司就轉讓其廠房與日用品公司簽訂廠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800萬余元,并約定“因應與政府有關單位需要而起草的任何合同,均以此合同為準”。嗣后辦理過戶時在房管部門簽訂的備案合同約定房價款為600萬余元,該備案合同復印件由器材公司打上叉號后交給日用品公司。2011年,因日用品公司拖欠房款致訴。日用品公司稱購房款應以備案合同變更的價款為準。

                  法院認為:①備案合同顯系雙方為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而簽訂,依雙方所簽廠房買賣合同有關“因應與政府有關單位需要而起草的任何合同,均以此合同為準”約定,并結合雙方簽訂備案合同后,器材公司將前述合同復印件載有合同條款的頁面都打上叉號才交給日用品公司等情形,顯可認定備案合同價款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②雙方以備案合同約定價款辦理產權過戶,必然導致國家稅收利益受損,損害國家利益。故該約定價格條款應為無效。本案房屋買賣價款應依雙方此前所簽協議認定。③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效力。備案合同約定房屋買賣價格條款無效,但該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約定仍然有效。雙方此前協議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未作約定,故備案合同違約責任約定應認定為雙方補充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判決日用品公司支付器材公司剩余購房款并依約定支付逾期利息。

                  實務要點: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為逃避稅收而簽訂“陰陽合同”,并以價格虛低合同辦理產權過戶的,相應價格條款無效。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如違約責任條款效力。

                  案例索引:福建廈門海滄區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192號“某器材公司與某日用品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見《廈門泰吉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訴駿士(廈門)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陰陽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陳基周、張晨瑋),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1/83:9)。

                  ?

                  10 . 開發商收取“誠意金”與對方所簽協議系預約合同

                  開發商收取“誠意金”后與購房人所簽協議系預約合同性質,違反預約合同義務應負責任在性質上應屬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2008年,陳某與開發公司簽訂認購書,約定認購房屋位置、單價等內容。陳某據此繳納了60萬元“誠意金”。2011年,該房市值490萬余元,按認購書單價,陳某僅需支付370萬余元。開發公司以其電話通知過陳某但其爽約,開發公司已以430萬余元價格轉售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預約合同包括兩種,一類是僅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將來簽訂本約,雙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是磋商;另一類是具備了主約主要條款,但尚存未決條款時,雙方當事人義務不僅是就未決條款磋商,還須達成本約,磋商不成時未決條款可根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進行補充。本案中,認購書對擬購商鋪位置、價款、認購時間及雙方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約定,其他條款根據商品房預售合同格式文本和交易習慣即可確定,屬第二類合同。②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依雙方約定,開發公司應承擔通知陳某前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但其未就此舉證,故構成違約。此時,陳某可要求繼續履行并取得認購房屋,但因開發公司已將認購房屋銷售導致事實上不能履行,陳某可期待利益損失應以房屋價格上漲部分為限。本案中,考慮到開發公司因違約而實際獲益情況,具體賠償數額以開發公司實際獲得的差價返還給陳某為宜,判決開發公司返還陳某誠意金60萬元并賠償陳某損失60萬余元。

                  實務要點:開發商收取“誠意金”后與購房人所簽協議系預約合同性質,違反預約合同義務應負責任在性質上應屬違約責任。

                  案例索引:江蘇無錫中院(2012)錫民終字第0024號“陳某與錢某等買賣合同糾紛案”,見《陳榮根訴江陰蘭星公司、錢樹忠買賣合同糾紛案——開發商違反預售合同的行為性質及責任認定》(吳海強、計珉、吳玉鳳),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2/84:178)。

                  11 . 雖簽認購書,但磋商不成未簽正式合同,定金應退

                  認購書簽訂后,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標簽:房屋買賣|預約合同|違約責任|認購書|定金

                  案情簡介:2011年,吳某與開發公司簽訂認購書,并支付定金52萬元,開發公司收據載明“訂金”。2012年,因雙方對“贈送花園”是否享有專屬使用權產生爭議導致未能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公司據此拒絕退還定金致訴。

                  法院認為:①案涉認購書屬預約合同,系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但對雙方買賣房屋交房時間、辦證時間、違約責任等諸多直接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條款并無明確約定,需在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寫上一致達成。依該認購書,吳某享有對選中房屋優先購買權利,并負有在約定時間與開發公司誠信磋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②雙方簽訂認購書后即負有在約定期限屆滿前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誠信磋商義務,只要當事人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了誠信磋商,即履行了認購書義務。雖然開發公司出具收據上注明“訂金”,但從認購書約定付款內容應認定吳某支付的是“定金”。認購書中約定定金亦只是擔保雙方誠信談判義務,以求最終達成證實商品房買賣合同,吳某簽訂認購書后依約支付定金,同時與開發公司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積極磋商,如雙方在公平、誠信原則下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慮,無法就重要條款達成一致意思表示,致使本約不能訂立,則屬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不在預約合同所指違約情形內。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對花園問題如何協商,雙方均不能證明自己所述真實情形下,應認定雙方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因系雙方磋商不成,并非一方對認購協議反悔,雙方均已履行認購書約定義務,對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均無過錯。此情形下,預約合同應解除,已付定金應返還。

                  實務要點:商品房認購書簽訂后,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案例索引:江蘇無錫中院(2012)錫民終字第0619號“吳某與某開發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見《吳建平訴無錫深港國際服務外包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違約行為的認定》(任璐),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1/83:22)。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篇4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反訴狀范文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反訴狀范文提要:反訴被告收到《辦證通知函》后,一直不提供任何資料給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遂又于2011年8月27日發出《履約通知函》第三次催告反訴被告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反訴狀范文

                  反訴原告:深圳市XX擔保有限公司,地址:XX,組織機構代碼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顏宇丹,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反訴被告:張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深圳市XX,身份證號XX。

                  反訴請求:

                  1、解除雙方于2009年12月3日所簽訂的陽光明居(X棟X單元X)房屋買賣認購合同;

                  2、反訴被告立即向反訴原告返還所占用的深圳市XX區陽光明居X棟X單元XX房屋;

                  3、反訴被告支付反訴原告違約金238104元;

                  4、本案訴訟費由反訴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簽訂了一份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購買位于深圳市羅湖區**居花園X座X房屋的買賣認購合同。合同約定總購房款為人民幣1190520元(注:幣種下同),合同約定反訴被告應在簽署本認購合同后3日內到反訴原告指定銀行XX銀行XX支行辦理按揭貸款申請審批手續,銀行審批通過后1日內交付總購房款的30%即360520元作為首期款,剩余房款830000元應由反訴被告于3日內向該銀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借款手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借據等全部銀行手續(到開發商初始登記辦理完,反訴被告可以辦理過戶手續時,由其通過該銀行貸款支付剩余房款給反訴原告)。合同還約定,反訴被告須于2009年12月15日前到上述銀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借款手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借據等全部銀行手續,同時付清首期款或全部樓款。合同第二條第5項約定,如反訴被告在上述期限內未前往上述銀行辦理前述手續,以及未辦理全權委托公證手續(內容為反訴被告全權委托反訴原告指定人員張駿為其辦理上述房屋過戶手續,領取其房地產證,代繳稅費,辦理其房產證抵押貸款手續,收取抵押貸款),則視作反訴被告自動放棄其所認購該物業之權利,其同意認購訂金歸反訴原告所有,同時反訴原告收回上述房屋使用權。合同第二條第6項約定,如反訴被告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時間繳付上述房屋訂金、首期款或全部房款,則視作反訴被告自動放棄其所認購該物業之權利,其同意認購訂金歸反訴原告所有,同時反訴原告收回上述房屋使用權。合同第二條第7項約定,有關購買該物業之項目契約之律師費、公證費、登記費及其它一切有關買方之費用及稅項,概由買方支付。第8項約定反訴被告同意按反訴原告房產證價格過戶,雙方按約定過戶價格繳稅,其中由反訴被告支付的稅費有:印花稅、產權登記費、契稅、公證費、查證費、貼花稅、交易費及其他、抵押登記費,且其須于簽署房地產買賣認購合同時交付,同時反訴被告還承諾:如果其辦理過戶手續時不按反訴原告房產證價格過戶,由此產生的買賣雙方稅費全部由其承擔。

                  雙方在所簽上述合同的第三條第2項中反訴原告承諾反訴被告:在反訴被告收到房屋使用權開始起9個月內負責辦理其房產證過戶手續,如果9個月到期,由于開發商或反訴原告原因,不能辦理反訴被告房產證過戶手續,反訴被告可向反訴原告書面申請退房,反訴原告承諾在收到反訴被告書面申請退房10日內退還其所付房款及辦證稅費,反訴被告承諾其裝修房屋費、公證費及使用后所交房屋管理費、水電費、煤氣及有線電視開通費等費用由反訴被告自行承擔。該條第三項約定,如果開發商初始登記完成,反訴原告已經書面或電話通知反訴被告3日內辦理房產證過戶及抵押手續,由于反訴被告原因在規定時間3日內(節假日除外),不去辦理反訴被告名下房產證及抵押貸款手續,反訴原告到期有權收回上述房屋轉讓他人,反訴被告所交房款歸反訴原告所有,反訴被告無條件搬出,其入伙裝修房屋費、公證費及使用后所交房屋管理費、水電費、煤氣及有線電視開通費等費用由反訴被告自行承擔,由此造成一切損失由反訴被告承擔。在該合同的附加條款中雙方特別約定此物業如產生行政處罰的費用由反訴原告承擔。

                  上述合同簽署后,反訴被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反訴原告只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和公證費、副本費360元。反訴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將合同項下房屋交付反訴被告使用(詳見反訴被告提交的深圳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陽光明居管理處證明)。根據當時銀行規定的二手房買賣貸款首期款只需支付30%,銀行貸款70%即可購買,反訴被告須支付首期款30%即360520元才有資格入住涉案房屋,但是反訴被告只支付了300000元首期款就要求入住,一直拖欠反訴原告首期房款未付。反訴原告根據認購合同第三條第2款的約定,于2010年9月12日下午5:30到反訴被告的住處深圳市羅湖區XX路XX大廈XX號送達了一份《通知函》,通知反訴被告反訴原告已經無能力繼續履行認購合同第三條第2款,如果反訴被告不愿意購買上述房屋,在2010年9月30日前來反訴原告辦理解除合同和退房手續,反訴原告在合同解除10日內,退還反訴被告首期款,收回上述房屋;反訴被告應付清房屋使用期間的管理費、水電費等一切費用,使用期間裝修費自理。如果反訴被告愿意承擔房產證無法辦理的風險,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必須在2010年9月30日前至反訴原告處簽訂補充合同,并告知反訴被告:根據2010年9月銀行的新規定,二手房買賣,第一套房購買者貸款首期款只需支付30%,銀行貸款70%,已經支付30%房款的,須支付剩余的70%購房款,待付清購房款后可以繼續使用上述房屋。如不能一次付清購房款,反訴原告會請求建設銀行審核反訴被告的貸款資格,銀行確認為第一套房合格貸款人,除已支付的30%房款外,其余房款反訴原告將按現在銀行一套房貸款利率年息%借款給反訴被告。第二套房購買者貸款首期款需支付50%,銀行貸款50%,如反訴被告經銀行確認為第二套房合格貸款人,則須在2010年9月30日前補齊50%首期款。鑒于反訴被告屬于第二套房以上,需要付清全款,反訴原告一直電話通知反訴被告,向其催收首期房款欠款60520元及交齊剩余購房款未果。反訴被告從2010年10月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反訴狀范文提要:反訴被告收到《辦證通知函》后,一直不提供任何資料給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遂又于2011年8月27日發出《履約通知函》第三次催告反訴被告

                  11日起已無合法根據占用反訴原告房屋至今未還。反訴原告幾經努力,于2011年7月16日協助開發商將深圳市羅湖區陽光明居丙棟房屋初始登記辦理好。根據認購合同第三條第3款的規定,反訴原告在2011年7月20日通過特快專遞發《辦證通知函》給反訴被告(已簽收),按照深圳市政府辦理二手房買賣過戶的最新規定,要求反訴被告在收到通知3天內提供個人及家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單身證、離婚證),社保卡和社保清單,工資收入流水,納稅證明,收入證明,家庭房產查檔證明,定金收據,首期款收據,認購合同給反訴原告,并且要求反訴被告于接到本通知函后3日內與反訴原告簽訂《陽光明居房屋買賣補充協議》。同時,反訴原告還明確告知反訴被告,根據深圳市政府有關限購的規定,若其無資格以自己的名義繼續履行《認購合同》并簽訂《陽光明居房屋買賣合同》,即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應當于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3日內與反訴原告辦理解除《認購合同》事宜,反訴原告將在簽訂《解除合同書》當日辦理退款手續,同時反訴被告需將房屋退還反訴原告。

                  反訴被告收到《辦證通知函》后,一直不提供任何資料給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遂又于2011年8月27日發出《履約通知函》第三次催告反訴被告:反訴原告名下房產證已經在2011年8月18日辦妥,已經具備過戶條件,要求反訴被告履約,在接函后3日內付清剩余購房款,并支付到反訴原告賬戶,并附具了開戶人、賬號和開戶行。同時,在該函中反訴原告還要求反訴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付清剩余房款,逾期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反訴被告又一次電話拒收郵件,不與反訴原告履約。反訴原告在此情況下,于2011年9月2日通過特快專遞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給反訴被告(已簽收),告知其于2011年9月1日正式解除雙方間簽訂的上述認購合同,請其即刻搬離認購房屋,否則反訴原告有權沒收其支付的購房款,并追究其房屋使用費、利息等責任。但是反訴被告繼續占用反訴原告的上述房屋,且不愿意支付反訴原告購房款和購房過戶稅費,已經嚴重侵害了反訴原告的合法權益。另外,需要特別予以說明的是,反訴原告以拍賣方式取得涉案房屋所在的陽光明居丙棟共計20套房屋的所有權,其中有11套房屋的購買人已通過深圳市羅湖區XX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與反訴原告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解決了協議雙方間存在的辦證稅費爭議,其中有13套房屋簽訂《房屋買賣認購補充協議》,共16套向銀行辦理完畢貸款手續,雙方已向國土房管部門遞交過戶材料,其中9套房屋的買受人已領取到房產證。正是因為反訴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致使雙方間的涉案購房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反訴被告違反了雙方所簽署合同的約定,未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全面履行支付購房款和繳納有關購房稅費的義務,反訴原告依法依約享有合同解除權,并有權收回合同項下房屋,反訴被告所交房款歸反訴原告所有,反訴被告應無條件搬出,并自行承擔入伙裝修房屋費用。反訴被告雖有上述違約行為,反訴原告依約完全可以不予退還其已交購房款,但綜合考慮反訴被告的違約性質和程度,及其違約給反訴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反訴原告酌情按照合同總房款的20%主張反訴被告的違約金,敬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深圳市深圳市XX擔保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月X日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篇5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 2008)黔法民初字第 482 號 原告陳思維,男,生于 1980年 11月14日,土家族,住 (略)。 被告楊澤祿,男,生于 1955年 12月29日,漢族,住 (略)。 原告陳思維與被告楊澤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 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審判員王貽獨任審理,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公開開庭

                  進行了審理。 原告陳思維, 被告楊澤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華榮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 2006年 9月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并交了 6萬元定金, 但后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房屋賣與他人。后經雙方協議,由被告退還 定金并賠償原告損失共計 10萬元,并于 2008年 3月30日前還清, 但被告到 期未還,故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償還 10 萬元本金及利息 3840 元和 辦證費用 3500 元。

                  被告辯稱: 10 萬元欠條是答辯人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雙方實施的顯失公平 的民事行為。是因為承包人未按時完工,房屋未能在約定期間交給原告,后 原告多次向被告表示,不買此房了,要求退款。但因錢被他人挪借,未能歸 還。 2008 年元月原告及其妻子,還有一名姓楊的女律師到我家要求對此事作 個了解。楊姓律師稱,該 6 萬元是定金,違約方應雙倍返還,即 12 萬元。后 原告妻子就說只要 10 萬元,而且不解決就不走。楊姓律師寫了張 10 萬元的 欠條,我與妻子認為律師說的不會錯,雖然不愿意,也只得違心的簽了字,

                  后來經過咨詢才得知,支付的 6 萬元不等同于定金,不應適用雙倍返還。原 告利用被告沒有文化、經驗,讓被告對該 6 萬元就是定金的重大誤解,違反 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因此該欠條應該予以撤銷。辦證的 3500 元錢未交給被 告,因此,不應由被告返還。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欠條一張。

                  經質證,被告對欠條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購房合同一份。證明并未約定定金。 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對雙方提交的證據本院認為均符合證據三性,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 2006 年 9 月 29 日,原告陳思維與被告楊澤祿簽訂購房合同, 約定由被告楊澤祿將其房屋的第四樓賣與原告,房屋竣工后交付。付款方式 為訂立合同時支付 6萬,房產證辦好后,再支付 5萬元,總價 11 萬元。 另查明:被告楊澤祿未能按約定時間交房,并將約定房屋賣與他人。事后, 被告楊澤祿出具 10 萬元欠條, 并約定 2008 年 3 月 30 日前還款,以及到期未 還,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利息。 本院認為:原告陳思維與被告楊澤祿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了房屋買賣合 同。被告楊澤祿未按合同如期交房,并將約定房屋賣與他人,屬于違約。雖 然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違約責任,但事后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 楊澤祿以欠條形式約定返還原告陳思維 10 萬元,以及還款期限和利息。 被告 楊澤祿的辯解理由無證據支撐, 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 10 萬 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原告無證據證明辦證費的交納情況,該訴訟請求 本院不予支持。相關利息的具體數額,原告也未提交證據,故只能按中國人

                  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澤祿支付原告陳思維人民幣 10 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 利息支付從 2008 年 3 月 30 日至 2008 年 7 月 30 日的利息。限本判決生效之 日起 15 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陳思維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 2446 元,減半收取 1223 元由被告楊澤祿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

                  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篇6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書。首先寫明答辯被答辯人姓名,詳細信息等。然后答辯請求,被答辯人起訴的主張違背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闡述事實與理由。最后,簽名,注明日期。

                    隨著買房賣房的需求不斷增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糾紛產生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后,另一方也需要提交答辯狀,那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李x

                    代理人:廣東金聯律師事務所 馬俊哲律師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2013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12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13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 年 月

                    :

                  熱門標簽: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范文(通用6篇).doc》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文檔為doc格式

                  文章下載

                  《私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范文(通用6篇).doc》

                  VIP請直接點擊按鈕下載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請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軟件打開,如發現文檔不全可以聯系客服申請處理。

                  文檔下載
                  VIP免費下載文檔
                  <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成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