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4篇
第1篇: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哺乳期勞動合同法
【篇一:關于在女職工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在女職工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
律規定
1、《勞動法》(發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施行時間:1995-01-01)
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1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5、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時間:2001-04-16)
34.除勞動法第25條2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6、《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發布單位:市政府,施行時間:2002-02-01)
第33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3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44條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2《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32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
(三)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篇二:哺乳期勞動法規定】
哺乳期勞動法規定
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62條、第63條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后至其孩子滿周歲期間。以下是女職工哺乳期勞動法相關規定:
1、哺乳假的規定: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 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2、勞動條例修訂新媽媽每天1小時哺乳:
用人單位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體檢;哺乳期的女職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市總工會相關負責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公布后,本市將根據情況,出臺地方性的規章。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出現了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國務院于198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當今經濟形勢的發展,其修訂工作已列入國務院法制辦的議事日程。
據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中,有三大焦點:一是用人單位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體檢。體檢的內容為婦女常見病篩查,包括基本檢查項目和建議檢查項目,如宮頸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二是每天應給予哺乳期女職工至少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此次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
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三是女職工痛經可否休假。修訂草案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高處、低溫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有醫學專家針對此條還專門提出,女職工因為痛經無法正常工作,有醫生證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資應該保留。
市總工會女工部相關負責人說,《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確實有修訂的必要,目前北京有不少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已經實行了每年一次體檢。這個法規出臺后,北京將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地方性法規。
3、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1、女職工哺乳期內的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3)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哺乳期內,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兩次時間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
3、對用人單位在1年的哺乳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
4、上海市對女職工哺乳期保護的細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作出更為詳盡的規定:(1)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1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內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亦可將2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 每次喂乳時間30分鐘。嬰兒滿1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哺乳時間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2)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6個半月。(3)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篇三: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2012年4月28日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以,女職工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到哺乳期滿時方可終止。信法網專為您提供全面的勞動合同咨詢,勞動合同樣本,勞務糾紛等關于勞務的法律知識。
哺乳期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延續到哺乳期結束,合同到期,單位可以不續簽,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李女士在一家公司擔任文職工作,與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到2012年4月。 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今年2月李女士懷孕了,她聽說女職工在孕期、
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正好她的現在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了,以自己目前的狀況不太可能找到新的工作。她想咨詢相關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法律問題。
法律人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根據以上規定,即使懷孕的女職工與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在“三期”內可自動順延。
我是休完產假后就到年底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人事部說讓休產假前讓辦離職手續,勞動合同也就截止了,但是我看的有管規定是說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樣該怎么辦呢
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失職舞弊、追究刑事責任情形外,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特別提示:
1、勞動合同順延,一般無須另行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不應當變更合同條款,勞動者也不應當拒絕用人單位按原條款提出的續簽要求。
2、僅僅由于勞動合同順延導致勞動者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不得作為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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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在女職工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法》(發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施行時間:1995-01-01)
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5、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時間:2001-04-16)
34.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6、《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發布單位:市政府,施行時間:2002-02-01)
第33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44條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3篇: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員工工號: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_____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______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二、__________方支付_________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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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證明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 日參加工作, 年 月 日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試用期勞
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 日,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簽字:
年 月 日




